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政策文件汇编(简本)

发布时间:2022-5-2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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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政策文件汇编(简本)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99附件的其它内容包括历史风貌区保护建(构)筑物保护与利用方式一览表、开发建设用地技术指标表、公众意见处理表、部门反馈意见处理、历史风貌区内已批规划的政府批复文件等。2 保护规划(文本)内容历史风貌区及线索编制保护规划时,其文本应包含《技术指引》要求的完整内容。历史风貌区线索编制专题研究时,其专题研究应至少包含本节中“2.1规划总则、2.2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等内容。历史风貌区及线索涉及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并单独编制保护规划时,应注重与相应更新规划在空间布局、环境风貌、交通与市政设施等方面的衔接。历史风貌区线索涉及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并需编制专题研究时,在满足《技术指引》中专题研究内容要求的前提下,相应更新规划应在空间布局、环境风貌、交通与市政设施等方面将历史风貌区线索纳入统筹考虑。2.1 规划总则对保护规划编制对象进行分类确认(历史风貌区或历史风貌区线索),确定保护规划的目的、依据、原则、成果构成等。2.2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包括价值评估、保护界线划定、功能定位、空间格局保护、环境风貌保护、建筑遗产保护、其它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化利用、非物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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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9

附件的其它内容包括历史风貌区保护建(构)筑物保护与利用方式一览

表、开发建设用地技术指标表、公众意见处理表、部门反馈意见处理、历史

风貌区内已批规划的政府批复文件等。

2 保护规划(文本)内容

历史风貌区及线索编制保护规划时,其文本应包含《技术指引》要求的

完整内容。

历史风貌区线索编制专题研究时,其专题研究应至少包含本节中“2.1

规划总则、2.2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历史风貌区及线索涉及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并单独编制保护规划时,应

注重与相应更新规划在空间布局、环境风貌、交通与市政设施等方面的衔接。

历史风貌区线索涉及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并需编制专题研究时,在满足

《技术指引》中专题研究内容要求的前提下,相应更新规划应在空间布局、

环境风貌、交通与市政设施等方面将历史风貌区线索纳入统筹考虑。

2.1 规划总则

对保护规划编制对象进行分类确认(历史风貌区或历史风貌区线索),

确定保护规划的目的、依据、原则、成果构成等。

2.2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

包括价值评估、保护界线划定、功能定位、空间格局保护、环境风貌保

护、建筑遗产保护、其它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利用等内容。

2.3 用地与空间布局改善

包括用地与功能布局、公共空间、绿化与景观、建设控制要求等内容。

2.4 交通与市政设施改善

包括道路与交通、市政设施改善等内容。

2.5 技术指标

包括明确历史风貌区内容积率、建筑高度、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面

积、相关配套设施以及保障历史风貌区风貌完整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技术指标

等内容。

2.6 实施保障措施

规定实施主体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制定分期实施计划;提出监督管理、

实施政策、资金保障、搬迁安置及公众参与方式等实施保障措施。

3 保护规划(说明书)编制技术指引

历史风貌区及线索编制保护规划时,其说明书应包含《技术指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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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规划(说明书)编制技术指引”中的完整内容。

历史风貌区线索编制专题研究时,其专题研究应至少包含《技术指引》

“保护规划(说明书)编制技术指引”中“3.1 历史研究、3.2 现状调查与评

估、3.3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部分内容。

历史风貌区及线索涉及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并单独编制保护规划时,应

注重与相应更新规划在空间布局、环境风貌、交通与市政设施等方面的衔接。

历史风貌区线索涉及拆除重建类更新单元并需编制专题研究时,应在满

足《技术指引》对专题研究内容的要求前提下,相应更新规划应在空间布局、

环境风貌、交通与市政设施等方面将历史风貌区线索纳入统筹考虑。

3.1 历史研究

说明历史风貌区的历史沿革、街区功能和空间形态演进、街巷和重要建

筑历史风貌特征、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及其在城市发展历史中的角色等。

3.2 现状调查与评估

3.2.1 区位条件

包括历史风貌区的所处地理位置及区位条件等内容。

3.2.2 自然环境

分析归纳历史风貌区的自然环境因素,包括独特的地形地貌、地质情况、

地面水系、地下水位与水质状况、地质灾害威胁及与该历史风貌区密切相关

的自然资源状况。

3.2.3 用地与功能

包括历史风貌区的现状土地使用情况,在当前城镇中的经济社会功能和

历史风貌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状况等内容。

3.2.4 空间格局与肌理

梳理历史风貌区的街巷空间格局与街巷肌理的保存和演变状况,以及具

有特定发展时期特征的街巷、广场、滨水环境等公共开放空间及其界面的保

存和变化状况,研究其空间关系及肌理特征。

3.2.5 文物古迹与历史建筑及线索

对历史风貌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线索进行现状调查与梳理。规划文本应以

表格形式归纳相关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线索的基本情

况,并在图件中标出其具体分布,在基础资料中可附入各文物保护单位、不

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已公布的保护图则,包括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

边界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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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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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其它建筑物与历史环境要素

包括历史风貌区内建筑物的年代、质量、层数、风貌、功能状况、产权

状况等;以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存状况、质量与安全状况。以上调查结果除

了在附件中反映外,结论部分应反映在图件中。

3.2.7 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梳理历史风貌区内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留存与传承情况,包括

传说、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

体育和游艺等,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物质空间环境,如历史事件发生地;传

统技艺工艺品、生产工具、特色原材料与产地等,分析它们与历史风貌区物

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3.2.8 交通与基础设施

包括历史风貌区内的现状道路状况、停车设施状况、市政基础设施状况

等。

3.2.9 人口与社会经济

历史风貌区的居住人口状况,主要包括人口结构、从业状况、业态分布

及历史风貌区内居民与社会公众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意见和建议等。

3.2.10 现状评价

在以上各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对历史风貌区建筑、历史环境要素、

交通与市政设施等的现状评价,及已有规划实施状况的评价。

3.3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

3.3.1 价值评估

在以上各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参考《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评估

标准》完成对历史风貌区及内部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社会价值、

保存状态等的评估。

建筑年代影响建筑的历史价值,建筑功能影响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利用方

式,建筑质量影响建筑保护利用的可能性及其修缮方式,建筑风貌影响历史

风貌区的整体格局和修复理念。其它历史文化实物遗存影响历史风貌区文化

氛围。在相关分析评估叠加和综合的基础上,确定历史风貌区各类历史文化

遗存保护的原则、必要性和可行性。

3.3.2 保护界线划定

划定历史风貌区的保护界线,分为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提

出相应的管控要求。《深圳市城市紫线规划(修编)》(在编)中已划定核

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历史风貌区其保护界线划定按照《深圳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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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线规划(修编)》(在编)执行,本部分保护界线划定及相关管控要求为

强制性内容,须纳入相应片区的法定图则。

1)核心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核心保护范围须包括历史风貌区内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风貌环境所

组成的核心地段。

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本着空间结构完整、历史建筑集中连片、传统风

貌完好、视觉景观连续、建筑权属完整明确的原则,将历史风貌较为完整;

历史环境要素丰富;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分布集中;

有一定规模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

核心保护范围包括主要街道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重要的文物古迹及

历史建筑,以及连接这些建、构筑物视线所及范围的建、构筑物所共同组成

的区域。

2)核心保护范围管控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管控要求原则按照《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

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2020 年)第十九条内容进行制定,同时参考《深

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年)(2019 年局部修订)第 10.2.3.5~10.2.3.10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①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2020 年)第

十九条:

“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

划,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不得损坏地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进行其它危害建筑物安全的

行为,原则上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地下空间开发;

(三)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

有建筑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四)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不得破坏其

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五)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项目,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

设施,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3)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原则:

建设控制地带为确保该历史风貌区的特色风貌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

制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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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本着延续核心保护范围历史风貌的原则,使周边

环境与核心保护范围相协调。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要保证历史风貌区的整体性与主要景观的完整性,

同时兼顾道路、山体、河流等明显的地理标志以及行政管辖界限。

4)建设控制地带管控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的管控要求原则按照《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

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2020 年)第二十条内容进行制定,同时参考《深

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 年)(2019 年局部修订)第 10.2.3.11 款

的相关规定执行。

①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2020 年)第

二十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

规划及以下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

面与历史风貌相

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

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区政府应当限期治理;

(四)地下开发不得影响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安全。”

5)保护界线划定示例

①大水田古村:

大水田古村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是清代典型的客家围屋村。大

水田古村片区主要包含大水田村和新围场村两个部分。

将大水田古村历史风貌区内历史建筑物(如大水田北碉楼、大水田凌氏

宗祠等)、构筑物(如大水田水井、新围场村围门)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

核心地段划定为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将核心保护范围外 20 米范围划定

为建设控制地带,并结合核心保护范围周边道路边界及现有建筑布局作适当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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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田古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示意

② 高岭古村:

高岭古村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古村始建于明末,历史悠久,

是典型的客家围屋。高岭古村四面环山,自然环境良好。

将高岭古村历史风貌区内历史建筑物(如高岭小学、周氏祠堂等)、周

边民居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划定为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高

岭古村四面环山,处于生态保护线范围内,故不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高岭古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示意

③ 合水口古村:

合水口古村位于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是光明区最大的麦氏家族聚居

地,建村于明朝。古村落街巷格局特点鲜明,古建筑、古井、古树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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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水口古村历史风貌区内历史建筑物(如合水口麦氏大宗祠、梅南公

祠、春山家塾等)、周边民居、古树、古井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

划定为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合水口古村规模较大,四周道路较为规则,

将核心保护范围外 20 米范围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据周边道路作适当调

整。

合水口古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示意

3.3.3 功能定位

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历史风貌区的历史演变、产业结构、土地利用,确

定历史风貌区的发展定位,确保历史风貌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效益。

明确历史风貌区的价值与作用,确定历史风貌区的基本保护目标与历史

文化遗存适宜或鼓励活化利用的功能与方向。

在利于妥善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历史风貌区环境改善与功能活化过程中

应减少、增强或引入的功能内容。

3.3.4 空间格局保护

1)街巷格局与空间界面

保护历史风貌区内街巷空间构成关系、水系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征,控

制滨水建筑的形态、体量、高度和天际轮廓线,保护街巷与水系的空间关系。

对重要特色街巷空间,明确基本的空间尺度与比例、空间界面的整体特

色与两侧建(构)筑物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明确沿街界

面贴线、街巷铺地形式,保护已有或恢复历史的风貌特色。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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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古村落

保护形成古村落整体风貌的自然环境、传统格局、空间界面等。提出明

确的尺度、外观与使用功能上的保护要求;提出适宜的修缮方案、功能改善

措施与内容;并提出周边建筑高 度及视线通廊的控制要求。

特色街巷

② 近代墟市

保护近代墟市的空间布局、空间界面等。提出明确的尺度、外观与使用

功能上的保护要求;提出适宜的修缮方案、功能改善措施与内容;并提出周

边建筑高度及视线通廊的控制要求。

2)空间肌理

分析历史风貌区空间肌理的演变特征,保护建筑物组合形式、空间比例、

空间连续性和空间尺度,恢复历史形成的由街巷、地块、建筑及其布局等形

成的肌理特征。

例如:

① 古村落

保护和恢复古村落的历史空间结构和肌理。包括建筑布局、院落空间、

景观绿地和公共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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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村落肌理 客家村落肌理

3.3.5 环境风貌保护

1)生态环境

包括与历史风貌区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等生态环

境的保护。综合考虑历史风貌区的规模、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保

护和协调历史风貌区与自然环境的发展关系。根据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改善

环境品质的相关措施。

2)绿化景观

包括历史风貌区内部需要保护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措施和控制

要求。

明确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重点保护对象,尤其是标志性景观。保护和

恢复历史风貌区的景观特征。

例如:

① 古村落

包括河道、景观设施、小品雕塑、标志牌等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与修复,

对需要保护的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登记并建立名录及标识,结合开放空间提出

合理的利用方式,提升环境品质,改善居住环境。

② 近代墟市

包括河道、景观设施、小品雕塑、标志牌等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修复

与整治,及基础设施、道路绿化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改善与整治。对需要保

护的历史环境要素进行登记并建立名录及标识,结合开放空间提出合理的利

用方式。

3)整体风貌

确保从历史风貌区外围重要视点望向历史风貌区的整体风貌协调,并提

出相应的保护与控制要求与措施。延续历史风貌区的整体风貌特征。

3.3.6 建筑遗产保护

将历史风貌区内所有建筑划分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线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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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建筑 4 类。

文物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管理和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规定划定并报批。当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

地带与历史风貌区重合时,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历史风貌区统一规划。

历史建筑应按《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2020

年)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不得整体拆除,应予以修复和

维护,恢复和保持原有风貌特征。

历史建筑线索应尽量予以保护与修复,严格控制对其进行的改造与改建

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造的,应当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构件及其它

风貌要素。

其它建筑包括历史风貌保留较好的建筑、历史风貌保留一般的建筑,历

史风貌损毁、违章和临时性建筑物、现代的新建筑等。其中,历史风貌保留

较好的建筑可以适当改造进行活化利用,严重影响风貌的破损的建、构筑物

应予以拆除,现代建筑可以改建、拆除或新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及外立面修

缮应当与历史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3.3.7 其它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对经调查评估确认能反映历史风貌区风貌特征的各类构筑物、古树名木、

古井和其它设施进行保护,并且提出对其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及材

料的管控要求。

3.3.8 活化利用

鼓励对历史风貌区进行活化利用,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应对历史风貌区的

活化利用提出相应规划要求与发展策略,为之后活化利用主体可根据保护规

划的建议制定合理的活化利用方案提供依据,若保护规划编制主体与活化利

用主体相同时,活化利用方案可结合保护规划一同编制。

在对历史风貌区进行活化利用时,在充分保护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的基础上,

寻求发展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新用途,对历史风貌

区内的建筑功能、风貌景观、基础设施等进行改善和活化利用,使历史风貌

区更好地融入现代城市生活,延续城市记忆。

在对历史风貌区进行活化利用时,应加强和修复历史风貌区空间完整性

和建筑原真性,以保留历史建筑的风貌特征和核心价值。对历史建筑核心价

值要素的任何更改或加强,应尽可能用原本的方法和材料以最尊重历史原真

性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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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历史风貌区线索进行活化利用时,应充分发掘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价

值。对历史风貌区线索内空间格局、历史建筑、风貌环境等核心价值的开发

和利用,应做到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在对历史风貌区进行活化利用时,应注重历史风貌区活化利用方式方法

的研究与创新,探索政府、企业、学术机构与社会群众等多方合作与监督的

多元化活化利用机制,强化多方共建与公众参与。

历史风貌区活化利用方案应结合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和利用状况,

提出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和方式,为历史风貌区用地、功能和基础设施的优化

调整提供依据。

原则上历史风貌区不建议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确有必要者可在

保证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完整及工程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地下

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可结合建筑功能建设地下街、过街通道、地铁站点、停

车、仓储、市政、人防工程等,形成地下公共活动空间、步行系统,促进历

史风貌区可持续发展。

1)活化利用建议如下:

① 改善交通与基础设施条件

• 改善交通状况,在保证历史风貌区原有空间格局的基础上寻求新的交

通解决方案。

• 保证消防安全,加强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 可结合历史风貌区功能定位建设少量的文化旅游服务和管理用房,完

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② 优化公共空间,提升环境品质

• 保护、完善具有历史特色或特征的公共空间。

• 优化穿越街坊内部的步行通道,鼓励商业文化展示等公共建筑内部提

供中庭、院落等开放空间。

• 在有条件的历史风貌区开辟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为当地居民的聚

集交流、休闲活动提供场所。

③ 建筑的保护性改造

• 对于建筑布局、风貌特征明显、建筑质量完好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

历史建筑,应尽量保证其建筑原有风貌特征。

• 对于其它特色风貌建筑,可适当进行加、改建,在保护其建筑结构及

特色风貌的基础上增加原有建筑物的使用面积。

④ 建筑用途的活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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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可展示、可利用、可体验的目标策略,对建筑进行活化利用,激发

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

• 对仍保持原有功能,特别是原有功能已成为价值组成部分而且保存状况

较好的历史建筑,应延续其建筑功能或是活化为相近使用功能。

• 对基本丧失原使用功能,并且保存状态相对较差的其它建筑,可根据原

有建筑性质寻求新的用途,例如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经营服务等,以

赋予其新的活力。

• 历史风貌区内鼓励传承传统手工艺的商业店铺、传统特色餐饮等商业

门类的经营。

2)活化利用示例

① 新加坡如切历史街区

• 保留现存的 200 多幢建筑物,包括战后的历史建筑,使如切历史街区

呈现不同历史时期的建筑类型和样式。

• 对于沿街老商铺,允许采取“新旧结合”的保护方式,在原主体建筑

得到保护的同时,在其背后建设 4 或 5 层高的新建筑,以增加原有建

筑物的使用面积。

• 重新划分商铺范围,规划允许商铺的一层及以上层更多地被用作商业

用途,同时给商铺经营者更大的灵活度,允许增设各类商业服务和知

名传统餐饮,以丰富街道的商业活动。

• 在目前尚无发展规划的地方开辟临时停车场,同时考虑永久停车场的

建设,提供便利的停车设施将有利于该地区的商业活动和“标识特征”

的保留。

• 沿如切路辟设开敞空间,为当地居民的聚集交流、休闲活动提供场所。

新旧结合的保护方式 如切路新旧结合的保护方式实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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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如切路停车场规划图

② 广州恩宁路历史文化街区(永庆坊)

• 采用了“党委统领、政府主导、企业承办、社会参与”的创新活化改

造模式。

• 房屋修葺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思想,强化岭南建筑整体风

貌特色,保留岭南传统民居的空间肌理特点。

• 在保存原有空间肌理的前提下,对部分建筑适当拆除和原址重建恢复,

获得入口空间和尺度适宜的步行通道,改善交通条件。

• 建立统一的消防控制系统;整理电力和通讯线路,改善基础设施。

建筑功能的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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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

结合现状调查与评估中对历史风貌区内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留

存与传承情况的梳理,对其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作必要的分析,制定传统

技艺、历史事件、地方名人、特色物产与传统饮食、工业文化、历史事件和

社会关系等文化特征的传承利用方式,提出保护、延续和利用的具体策略与

方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重点保护传说、

方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技艺、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

游艺等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保存其历史记忆、保护其空间载体和社会基

础并加强整理其结构性关联,寻求其对于城市发展和保存城市记忆的积极意

义。

例如:

① 古村落

包括宗教信仰、民俗风情、地方名人、特色物产与传统饮食、历史事件

等。保护古村落的原有个性和居民原有的生活居住氛围。

② 近代墟市

包括传统技艺、历史事件、地方名人、特色物产与传统饮食等的保护与

传承。提出非物质文化合理的传承、展示、宣传方式。

③ 工业历史风貌区

包括保护生产工艺、特色工业技术手段、生产运作流程、工作场所记忆、

历史事件和社会关系等。

3.4 用地与空间布局改善

3.4.1 用地与功能布局

以保持传统特色风貌、提升历史风貌区环境品质和延续历史风貌区活力

为前提,依据历史风貌区的功能定位,在综合分析历史风貌区的传统风貌保

护、居民生活环境与条件改善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历史风貌区用地与功能布

局调整目标,合理确定用地的布局结构与功能要求,合理调整用地布局结构

和相关用地比例及分布。

3.4.2 公共空间

1)公共活动空间布局

依据保护与提升历史风貌区空间环境品质的要求,结合现状公共活动空

间布局形态、分布特征和使用状况分析,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交通组织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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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间景观,对现有公共活动空间进行梳理,明确规划目标与原则,确定保留、

整治和新增的公共活动空间,提出优化的公共活动空间布局结构。

在整治和新增公共活动空间时,应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区原有的风貌特征。

对需要整治的公共活动空间,依据历史风貌区原有的生活氛围和风貌特征,

在空间形态、风貌特征、活力保持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整治原则和措施、建设

控制指标和引导要求。

对新增的公共活动空间,应以完善和提升历史风貌区活力、提升居民生

活品质为目的,注意保持与历史风貌区的风貌协调,充分研究历史风貌区空

间格局和现状公共活动空间分布特征,提出新增公共活动空间的原则、相应

要求和措施,合理确定新增公共活动空间的规模、形态、分布等规划要求。

3.4.3 绿化与景观

结合历史风貌区的空间格局和水系等自然环境,在保护历史风貌区传统

空间风貌特征的前提下,明确绿地系统规划的目标和原则、结构与类型,改

善历史风貌区外部空间环境。

根据历史风貌区的绿化率普遍较低的特点,适度整理、增加公共绿地空

间和扩大绿地面积,注意保持传统街巷绿化特色。

在改善、新增绿化及景观设施过程中,应突出与历史风貌的协调性,保

护传统风貌的完整性,丰富空间景观的层次性。

对历史风貌区景观极易产生影响的小品和空间界面及相关设施,如广告、

招牌、雕塑、铺装等,应提出位置、尺寸、材质、形式、色彩及安装方法的

要求,有效保证历史风貌区传统风貌的延续。

3.4.4 建设控制要求

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保护规划应对新建建筑的类型、规

模、高度以及街巷宽度和绿地规模等提出控制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应严格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形态、材料和色

彩。修缮类建筑本体的外部应采用原有建筑材料和色彩。

其它建筑应分情况提出建筑功能与形式、高度、体量和色彩的控制要求。

3.5 交通与市政设施改善

历史风貌区内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主要以改善提升现状交通与市政设施

条件为主,应立足于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针对现状存在的交通及

市政设施问题提出相应的规划解决方案。

历史风貌区内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的容量应满足历史风貌区内居民生活

及规划划定的适量旅游商业用途需求,不应将周边及城市其它地区的交通、

第21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14

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需求纳入历史风貌区考虑。

3.5.1 道路与交通设施

1)道路交通系统

历史风貌区内以疏散交通为主。应利用外围城市主、次干路承担主要的

过境交通需求,并设置公交站点和停车场,必要时可在历史风貌区外围规划

停车场和公交首末站点。1979 年前历史风貌区内不得新增次干路及以上等级

城市道路,1979 年后历史风貌区新增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历史风貌区的风貌

完整性。

如历史风貌区的内部道路红线宽度和道路转弯半径要求出现矛盾,宜根

据历史形成的道路宽度保持现状或进行恢复,1979 年后历史风貌区在充分考

虑历史风貌区的风貌完整性基础上可按相关道路设计规范进行调整。

根据道路空间尺度、道路景观特征以及道路两侧历史建筑的分布,道路的线

型和红线宽度允许不同程度和局部弯曲。

2)慢行系统

慢行系统组织宜与公共空间设置相结合,说明历史风貌区内慢行系统与

公共空间的联系方式以及慢行环境规划控制要求;提出慢行系统与周边城市

交通的衔接方式。

历史风貌区内部鼓励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根据保护的需要,可设

置机动车禁行区、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或步行区,并补充完善无障碍设计。

历史风貌区内宜禁、限机动车交通,严格限制机动车道路直穿历史风貌区。

3.5.2 市政设施布局

1)给水排水

包括给水来源、总量、管线系统、排水体制、管网系统和给排水设施的

规划和要求。

城市新区应结合周边城市路网与历史风貌区之间的竖向关系,注重防洪

排涝,在易形成城市内涝的区域须着重强化相关排水措施。

1979 年前历史风貌区内不应新建水厂,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不宜保留

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道宜尽量减小管径、减少检查井数量。地下空间不足

的地段,可采用直埋闸管、阀门和非标准管井、预制塑料管井等新型设备满

足排水需求。所有雨水口、井盖等露明设施宜采取数量少、尺寸小、造型简

洁、有文化特色的布置原则,并尽量布设在对传统风貌影响小的位置。

电力电信

2)包括线缆和电力电线设施的敷设、布置及对外观提出要求。

第217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5

历史风貌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电所应采用户

内型或适当隐蔽。

应对路灯的色彩、造型作出规定,并宜在主要街道空间布置照明设施,

空间狭窄时可采用附墙式、门头式等无杆安装方式。

3)燃气

燃气管线应采用地下直埋的敷设方式,中压燃气管线不宜穿越历史风貌

区内部,中低压调压站宜采用户内式和箱式。当街巷宽度不允许敷设燃气管

线而必须采用瓶装燃气时,应提出瓶装燃气的安全管理措施。

对历史风貌区内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室外机等其它外露的供热采暖设施的形

式、位置、安装方式等提出风貌协调要求。

4)防灾工程

包括消防设施布置、抗震疏散场地、通道布局等,对地质灾害、雨洪等其它

灾害提出预防措施。

历史风貌区外围宜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1979 年前历史风貌区内不得布置生

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历史风貌区内有条件宜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

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 DN<100mm 的街巷内,应设置水池、

水缸、沙池、灭火器及消防栓箱等小型消防设备及装备。

5)环境卫生

包括垃圾收集站点和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布局。环卫设施的造型、外

观和色彩应与历史风貌区风貌特征相协调。

6)管线综合

根据地下空间的实际情况灵活采用直埋、综合管沟或二者结合的管线敷

设方式,并对各典型断面的地下管位进行综合安排。地下空间不足时应首先

考虑减少管线种类(如燃气、电信、路灯等)和数量(如合用给水、合流排

水、电缆多孔管等)以尽可能满足规范,或者采取改变材料性质、增加管线

强度、加保护套管、隔板、挡墙的措施减小管线间距;采用新型、小型管井

和入孔、直埋免维护闸阀等管线设施减小管线检修操作间距;当采用综合管

沟或直埋间距不符合现行规范时,应征求管线所属专业部门的意见。

3.6 相关技术指标

保护规划应通过相关技术指标对历史风貌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及开

发建设活动进行管控,并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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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16

保护规划需明确历史风貌区内容积率、建筑高度、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

地带面积、相关配套设施以及保障历史风貌区风貌完整所必需的其他相关技

术指标等内容。保护规划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特别注明者除外)均在满足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的基础上结合历史风

貌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7 实施保障措施

3.7.1 实施时序

根据各项规划内容的轻重缓急和资金、技术、组织等各方面条件,确定

分阶段实施的时限和内容。

3.7.2 保障措施

规定实施主体应履行的各项义务。提出监督管理、政策、资金保障、搬

迁安置等实施保障措施。

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积极听取公众意见,丰富公众参

与方式,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应依法予以公示。 第四章 深圳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指引

1 成果构成

1.1 文本

保护规划(文本)包括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规划总则、分类确认、保护

界线划定、保护措施与保护要求及活化利用原则与建议等,属于通用性标准。

1.2 图则

保护规划(图则)是对历史建筑分别独立编制的保护规划图纸及条文,

其主要内容与保护规划(文本)相对应。

2 保护规划(文本)内容

2.1 规划总则

包括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目的、适用对象、编制目标、编制原则等。

2.2 分类确认

确认及说明保护规划编制对象分类为历史建筑或是历史建筑线索。

2.3 保护界线划定

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相应的管控要求。

《深圳市城市紫线规划(修编)》(在编)中已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

带的历史建筑其保护界线划定按照《深圳市城市紫线规划(修编)》(在编)

执行。

第219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7

3.1 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1)确保历史建筑的价值和特色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展现。

2)便于明确并协调历史建筑及周边所有权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超出历史建筑产权边界,

一般以历史建筑本体范围(建筑本体范围包括建

筑或构筑物结构基础及附属建筑构件与设备)为

界。

3)与历史建筑具有紧密联系的景观类构筑

物或场地(例如客家围屋的月池)也应合并划入

保护范围。

2.3.2 保护范围基本要求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应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测》

《深圳市紫线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

(2020 年)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

2.3.3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条件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①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外存在交通与消防安全隐患。

②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外存在建筑或场地施工对历史建筑基础、主体结

构、立面造成破坏的隐患。

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宜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①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在历史风貌区之外。

②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为其它规划确定的城市更新区域,面临环境风貌的

巨变。

③ 历史建筑主要立面具有较高视觉观赏价值,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外在视

线观赏方向存在遮挡隐患。

④ 历史建筑在城市中具有重要的标志性,历史建筑连同周边环境整体风

貌具有较高保护价值。历史建筑保护范围还不足以对整体风貌加以完

整保护。

3)位于蓝线、生态控制线及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划定建设

控制地带。

2.3.4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原则

1)安全性

① 为满足历史建筑消防要求及出入口交通安全要求设置建设控制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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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18

在为保证历史建筑安全性设置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新建建(构)筑物。在

历史建筑外围现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距离保护范围 6 米及以上划定建设控制

地带。在保证必要的消防间距,同时满足紧急情况时消防车到达历史建筑周

边进行消防扑救的要求。

② 对于大型历史建筑或建筑群(保护范围超过 2000 ㎡),距离保护范

围 9 米及以上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在外围现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

控制地带的划定还应满足于历史建筑外围设置消防环道的用地范围要

求。

③ 对于高度超过 24 米的 1979 年及以后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还应满足消防车进行登高扑救的用地范围要求。距离保护范围 12 米及

以上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④ 为保护历史建筑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立面安全设置划定建设控制地

带。距离保护范围 3 米以内区域不允许进行与历史建筑无关的建设活

动。

⑤ 对于有明确产权用地范围的 1979 年及以后历史建筑,如产权用地满

足历史建筑安全及消防和交通要求,建设控制地带按产权用地边界

进行划定。

2)观赏性

① 对于建筑外部立面具有较大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为满足历史建筑主

要立面朝向的外部观赏视线需求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与

保护范围之间的距离按照人的水平及垂直观赏视角进行设定。一般按

D(水平观赏距离)≥2H(建筑立面高度)进行控制。最大水平视角

一般不宜>60°。

② 对于体量较大(占地大于 2000 ㎡)或高度较高(H>24M)的历史建

筑,如按上述原则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存在困难,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可

根据历史建筑周边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后进行划定。

3)真实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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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19

① 历史建筑及周边环境构成的整体风貌具有较大保护价值时应设置建

设控制地带。当历史建筑位于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更新区,建设控制地

带与保护范围之间距离按≥20 米设置。当历史建筑位于城市空旷地

带,距离可再增加。

② 对于体量较大(占地面积≥2000 ㎡)或高度较高(主体高度≥24m)

的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之间距离按≥30 米设置。

历史建筑(构筑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原则如下表:

类型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安全性(应设)

不可新建建

(构)筑物

观赏性(宜设)

建(构)筑物限高

按实际情况设定

完整性(宜设)

建(构)筑物限高按实际

情况设定,且不应高于

24M

单体

建筑

占地面积

<2000 ㎡

建筑本体及

附属环境

6M ≥2H(建筑高度) 20M(或用地边界)

占地面积

≥2000 ㎡

建筑本体及

附属环境

9M ≥2H(建筑高度) 30M(或用地边界)

建筑高度

>24M

建筑本体及

附属环境

12M ≥2H(建筑高度) 30M(或用地边界)

建筑群

建筑本体及

附属环境

9M ≥2H(建筑高度) 30M(或用地边界)

构筑物

构筑物本体

及附属环境

5M ≥2H(构筑物高度) 20(或用地边界)

注:

① 表格中数字表示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间的最小控制距离。在划定

建设控制地带时,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距离最终取值按 3 项(安

全性、观赏性、完整性)中的最大值选取。

② 如历史建筑外围某朝向紧邻建筑、城市道路或自然环境,无法满足建

设控制地带划定最小距离要求,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外围

现状边界进行划定。

③ 在保证安全性设置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不应新建建(构)筑物,

只可进行地面景观或道路的修建。

④ 对于有明确产权用地范围的 1979 年及以后历史建筑,如产权用地可

满足历史建筑安全要求,建设控制地带按产权用地边界进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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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20

历史建筑(构筑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示意如下图:

2.3.5 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应保护历史环境和风貌特色,对严重影响该历史

建筑风貌的建(构)筑物进行整治。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除特别注明外,

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 禁止性使用功能参照该历史建筑的禁止性功能执行。

② 体量、造型、材料、色彩等方面与该历史建筑相协调。

③ 满足历史建筑交通及消防要求。

④ 满足历史建筑重要立面观赏视线要求。

⑤ 满足历史建筑真实性与整体性要求。

2.3.6 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式式

如历史建筑周围某些朝向与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贴临,建设控制地带可

与保护范围重合。(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为合法建筑,如未来相临建筑损毁、

拆除或重建,建设控制地带应按要求重新划定,且新划定范围不应小于原有

范围。)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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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21

当历史建筑周围有相邻建筑物、城市道路或自然环境(例如古木、水体

等)时,划定建设控制地带除了需考虑与保护范围的间距,还应考虑与相邻

建筑物、城市道路或自然环境边界的相互关系,使建筑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合

理可行,(应定期对历史建筑周边情况进行重新确认,如周边建筑物、道路、

自然环境边界发生较大改变,建设控制地带范围按相应要求进行调整。)如

下图:

1)保护界线划定实例示意

①上海宾馆

上海宾馆位于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华富路交汇处,建成于 90 年代中期,为

地标性历史建筑。

保护范围为建筑本体。建设控制地带按用地边界设置,维持建筑与城市

道路空间界面的完整,保护建筑及附属环境的整体风貌不受破坏,保障建筑

的安全、消防、及交通要求。

第224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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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宾馆保护范围规定示意

②龙敦世居

龙敦世居位于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吓田村新湖南路,建于清代早期,

属客家围屋类传统居住建筑。围屋东北侧为半圆形月池,周边有低层相近风

貌坡屋顶民居建筑。

保护范围包括了建筑本体及东北侧月池部分。建设控制地带于建筑保护

范围外扩约 20 米(将周边相近风貌类型民居建筑纳入)。保证建筑及周边环

境风貌的完整,保障建筑的安全、消防、交通要求。

龙敦世居保护范围划定示意

③牛巷坊炮楼

牛巷坊炮楼位于福田区福田街道,建于民国时代,属于近代传统居住建

筑。

保护范围为建筑本体部分。建设控制地带于保护范围西北及东北侧外扩约 20

米。保护建筑及周边环境的整体风貌并保障建筑的安全、消防、交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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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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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巷坊炮楼保护范围划定示意

④荣荫桥

荣荫桥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城社区较场尾。建于清朝,属于

古代构筑物,为桥涵码头。

保护范围为构筑物本体部分(含桥墩等基础部分),保障其外部形体的

完好及结构安全。

由于构筑物在蓝线范围内,故不另行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荣荫桥保护范围划定示意

2.4 保护措施及相关要求

2.4.1 核心价值要素定义

《技术指引》将保护范围内,最能集中体现历史建筑价值与特色的一批

构成要素,称为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主要包括主要立面、平面布局、

主体结构、历史环境要素、特色部位、装饰、构造、材料等方面。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修缮方案应报市住房建

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4.2 核心价值要素分类及保护要求

第22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24

1)主要立面——历史建筑价值高度集中,细部或装饰精致丰富,对整体

风貌有决定性影响的立面。

主要立面的保护要求包括:不得改变其整体形状、材质、色彩以及门窗

洞口的位置和比例。

2)主体结构——历史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件。

主体结构的保护要求包括:不得进行非加固目的的结构改动;如需加固

不得破坏原历史建筑风貌;如需大修,应遵循历史建筑原有结构布局、形式

及做法进行。

3)平面布局——历史建筑平面的组织形式,包括室内隔墙、房间的划分,

门、楼梯、走廊、阳台、天井、庭院的位置和形式等。

平面布局的保护要求包括:不得增加、拆除或改动房间间隔以及门窗、

楼梯、走廊、阳台、天井、庭院等的位置和形式。

4)特色部位、材料、构造和装饰——建筑价值高度集中,充分体现其特

色的构件、用材、工艺做法与装饰。

特色部位、材料、构造和装饰的保护要求包括:完整保护且位置不能改

变。

5)历史环境要素——对形成历史建筑特色风貌有重要作用的构筑物或景

观要素,例如附属围墙、大门、树木、水体、地形、地面铺装等。

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包括:基本不得改变,并应整治破坏历史环境

的场地现状,逐步恢复原有的历史环境。

2.4.3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要求

被确定为核心价值要素的主立面不得设置广告。历史建筑其它位置设置

广告和招牌,其位置、形式、规格、色彩不得对核心价值要素构成不利影响,

并应与历史建筑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2.5 活化利用

鼓励对历史建筑进行活化利用,保护规划编制主体应对历史建筑的活化

利用提出相应规划要求与发展策略,为之后活化利用主体可根据保护规划的

建议制定合理的活化利用方案提供依据,若保护规划编制主体与活化利用主

体相同时,活化利用方案可结合保护规划一同编制。

2.5.1 活化利用原则

鼓励坚持以保护为基础,对历史建筑积极、合理地利用,并应遵循以下

原则:

1)合法利用

第227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25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历史建筑的利用活动,都必须在保护规划以及相关法

规、规范要求的范围内进行。

2)高效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方式,应当充分彰显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充分发掘其

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效益。

3)多元利用

历史建筑的利用方式应避免同质化,适应所处地段的区位特色和不同社

群的使用需求。

4)开放利用

鼓励有条件的历史建筑采取定时开放、预约开放、挂牌介绍说明等多种

形式对公众开放,充分展示其历史、建筑、社会价值。

2.5.2 建筑类型与功能改造建议

对仍保持原有功能,特别是原有功能已成为价值组成部分而且保存状况

较好的历史建筑(包括小部分的 1979 年前历史建筑和大部分的 1979 年及以

后历史建筑),应鼓励延续原有使用功能或是改造为相近使用功能。可对历

史建筑的基础设施(结构支撑、水电设备、消防设备)进行改造,优化其使

用功能。

对丧失原使用功能,现今利用率也较低的历史建筑。应根据历史建筑的

具体区位和价值特点,确保历史建筑的安全及价值不受损害,在不破坏建筑

主要核心价值的情况下,允许改变建筑物性质与内部功能,但改变后的性质

与功能须与原建筑形象相符合,不得安排其它有损历史建筑价值或危害建筑

使用安全的功能。

赋予历史建筑新的使用功能,应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区位和价值特点,

确保历史建筑的安全及价值不受损害。鼓励作为以下功能进行利用: • 社区服务设施,例如养老设施、青少年活动站、文化活动站等;

• 文化办工场所、创意文化产业的办公场地,例如设计事务所、工作室

等;

• 文化博览场所,如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

• 文化消费场所,如画廊、书店、特色工艺品商店等;

• 商业消费设施,如特色餐饮、特色酒店、民宿等;

• 旅游服务设施,如旅游文化展示中心、游客中心、青年旅社、公共设

施等。

3 保护规划(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第228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26

3.1 基础资料与价值确认

3.1.1 基础资料整理

保护规划(图则)编制应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历史建筑以下基本情况:

• 地址:历史建筑详细的所在位置;

• 周边环境:历史建筑所处位置的周围建筑、道路、场地等环境情况;

• 产权:国有产权、私有独立产权、共有产权等产权信息;

• 层数及高度:包括主体层数、局部层数及高度等;

• 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 使用状况:现状使用功能、使用程度等。

3.1.2 价值确认

保护规划(图则)编制应进行调查取证,准确描述历史建筑的背景信息

及核心价值。

包括历史建筑的历史背景、相关历史事件及历史人物、建筑及景观特点

(包括:建筑风格、建筑形式、建筑构件、细部装饰、材料色彩、景观形式

与特色)、建筑保存情况及破损程度情况等。

3.2 保护界线划定

3.2.1 保护范围

保护规划(图则)应划定历史建筑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及保

护要求参见保护规划(文本)。

3.2.2 建设控制范围

保护规划(图则)应根据历史建筑综合价值、所处位置及周边环境的具

体情况,在有必要的前提下于保护范围外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议设置建

设控制地带的情况及划线原则和保护要求参见保护规划(文本)。

3.3 核心价值要素的保护

保护规划(图则)应确定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并提出相应保护及修缮

要求。

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的分类及保护要求参见保护规划(文本)。

3.4 活化利用

保护规划(图则)应对适合进行活化利用的历史建筑提出活化利用建议。

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原则及功能改造建议参见保护规划(文本)。

3.5 保护规划(图则)图纸内容与要求

3.5.1 保护规划(图则)图纸内容

① 基础信息图:●建筑及用地现状情况图

第229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27

② 保护规划技术图:●保护规划总平面图

●核心价值要素信息图

○建筑保护方式及活化利用策略图

○景观环境保护规划总平面图

其中:●为必选图,○为可选图。

3.5.2 保护规划(图则)图纸要求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纸要求清晰准确、分层分类、图例统一,图纸表达

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图纸应以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

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

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图纸具体要求如下:

① 建筑及用地现状情况图:

标明历史建筑的具体位置,展示建筑现状情况并标明用地范围、地形、

地貌等相关信息。

② 保护规划总平面图: 标绘建筑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范围,予以准确定位,并参照已有紫

线规划及《技术指引》第四章“2.3.2 保护范围基本要求”、“2.3.5 建设控制

地带控制要求”明确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有关建设、活化、高度

与风貌管控等具体的管控要求。

③ 核心价值要素信息图: 分类标明需严格保护的建筑主要核心价值要素。

④ 建筑保护措施及活化利用策略图:

标明建筑重点保护位置及提出相应保护方式。提出对建筑功能、建筑造

型、空间布局等方面的活化利用策略及意向。

⑤ 景观环境规划总平面图:

对建筑周边场地、景观小品、绿化植被、水体等环境确定其保护范围并

提出保护要求,改造限制与建议等。第五章 附 则

《技术指引》所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中“保护界线划定总图”所确定

的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应在法定图则与深圳市“多规合一”信息平

台中进行落实:包括具体范围及相应管控要求。

《技术指引》所指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保护规划总平面图”所确定的

第230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28

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应在法定图则与深圳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中进

行落实:包括具体范围及相应管控要求。

《技术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指引》解释权归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附录一:名词解释

历史环境要素: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之外,构成历史

风貌的围墙、台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及物质要素。

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保护范围内,最能集中体现历史建筑价值与

和特色的一批构成要素,包括主要立面、平面布局、主体结构、历史环境要

素、特色部位、装饰、构造、材料等方面。

保护界线划定: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遗产,针对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对象所划定相应保护区的具体边界,通常分

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技术指

引》中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

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技术

指引》历史风貌区参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建设控制地带: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的,允许建设,但需严格控制

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的区域。

附录二:附图示例

保护界线划定总图:

第231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29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评估标准

总则

1.0.1 为区分深圳市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线索的相对价值差异,

划分相对价值类别,筛选出能够有效反映且有效扩充深圳文化内

涵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线索,特制定《深圳市历史风貌区

和历史建筑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

1.0.2 《评估标准》参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

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并参考国外及国

内各省市已有评估体系,并结合深圳市特殊的发展历程及其历史

风貌区、历史建筑及线索的自身特点制定。

1.0.3 《评估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历

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评估。历史风貌区线索及历史建筑线索的

评估参照《评估标准》执行。

1.0.4 《评估标准》包括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两部分。其中历史风貌

区评估标准重点参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价指标体系(试

行)》。

1.0.5 《评估标准》根据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及线索的自身特

色,以改革开放(1979 年)为界限,分别制定了 1979 年前、后

两套评估标准。

1.0.6 《评估标准》的解释权归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一章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在综合分析现状调查记录的基础上,考虑深圳市历史风貌

区的特点,以 1979 年为界,分为 1979 年前历史风貌区和 1979 年及以后历

史风貌区,用两套评估标准对其分别评估打分。 第一节 1979 年前历史风貌区评估标准

该评估标准分为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两部分,共有 10 项指标,19 项分

解指标。其中定量评估包括 7 项指标,11 项分解指标;定性评估包括 3 项指

标,8 项分解指标。总分值 100 分,其中定量评估占 55 分,定性评估占 45

分。

第232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30

表 1-1:深圳市 1979 年前历史风貌区评估标准

1.1 风貌区文

物保护单位等

级与数量

9

1.1.1 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1 处 (2 分),每增加 1 处增

加(2 分)

6

1.1.2 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市级及以上(3 分),区级(1

分)

3

1.2 风貌区未

定级不可移动

文物数量

5 1.2.1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

1 处(1 分),每增加 1 处增

加 1 分 5

1.3 风貌区历

史建筑及线索

数量

5 1.3.1 历史建筑及线索数量

2 处(1 分),每增加 2 处增

加 1 分 5

1.4 风貌区整

体规模

13

1.4.1 风貌区用地面积规模

5000 ㎡为(1 分),每增加

2500 ㎡增加 1 分 8

1.4.2 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未定

级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三者用

地面积占风貌区总用地面积比例

10%及以下(1 分),每增加

10%增加 1 分

5

1.5 特色环境

景观要素

6

1.5.1 保存有体现深圳特色和典型

特征的环境景观要素【指城墙、城

(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

古桥、古井、 100 年以上的古树等】

数量

2 处(1 分),每增加 2 处增

加 1 分

6

1.6 特色街廊、

街巷(河道及沟

渠)规模

9

1.6.1 保存有形态完整的、特色鲜

明的街廊、街巷(河道及沟渠)数量

每条 (1 分),每增加 1 条增

加 1 分

注:特色街廊、街巷(河道

及沟渠)的走向、宽度均应

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

50 米

4

1.6.2 保存有形态完整、特色鲜明

的街廊、街巷(河道及沟渠)总长度

200 米(1 分),每增加

200 米增加(1 分)

5

1.7 非物质文

化遗产

8

1.7.1 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

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

地并广为流传的方言、诗词、传说、

戏曲、歌赋的等级

市级及以上(5 分);区级(3

分);其它 (1 分)

5

1.7.2 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

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

地并广为流传的方言、诗词、传说、

戏曲、歌赋的数量

每种类型 (1 分),每增加 1

种类型增加 (1 分)

3

第233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31

2.1 风貌完

整性、历史

真实性、实

物代表性

13

2.1.1 历史建筑保

存完好情况

一级(3 分);二级(2 分);三级(1 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

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

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

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

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

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3

2.1.2 传统风貌建

筑比例

90%以上(5 分);70%以上(4 分);50%以

上(3 分);30%以上(2 分);10%以上(1

分)

5

2.1.3 实物类型的

珍稀性和开创性,

或在同一类型中具

有代表性

首创独特(独一无二)(5 分);突出重要(3

分);一般(1 分)

5

2.2 空间场

所价值

18

2.2.1 营造设计水

选址位置非常合理(符合古代风水理论)且

营造设计的代表性突出(6 分);比较合理或

比较有特色(3 分);合理性一般(1 分)

6

2.2.2 与自然环境

和谐度

环境景观极具特色、与周围环境的过渡与连

接极好(6 分);

环境景观较具特色、与周围环境的过渡与连

接良好(3 分);

环境景观一般、与周围环境的过渡与连接一

般(1 分)

6

2.2.3 空间格局及

功能特色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

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6 分);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

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

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3 分);聚落空间

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的(1 分)

6

2.3 重要职

能特色或历

史事件、名

人影响度

14

2.3.1 地位独特性、

社会功能重要性及

社会影响力

职能地位独特且影响力极大(7 分);重要且

影响力很大(5 分);比较重要(3 分);一

般(1 分)

7

2.3.2 能够展现风

貌区自身的发展变

化,或体现某一历

史时期的生活方

式、社会风尚

关联性及拓展性极强(7 分);关联性及拓展

性一般(5 分);关联性及拓展性弱(1 分)

7

注:如评估对象某项分解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最低计分要求的可计为 0 分。

第234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32

第二节 1979 年及以后历史风貌区评估标准

该评估标准分为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两部分,共有 10 项指标,18 项分

解指标。其中定量评估包括 7 项指标,10 项分解指标;定性评估包括 3 项指

标,8 项分解指标。总分值 100 分,其中定量评估占 45 分,定性评估占 55

分。

表 1-2:深圳市 1979 年及以后历史风貌区评估标准

1.1 风貌区文

物保护单位等

级与数量

4

1.1.1 文物保护单位数量 1 处(1 分),每增加 1 处增加 1 分 2

1.1.2 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

市级及以上(2 分);区级 1 分 2

1.2 风貌区未

定级不可移动

文物数量

2 1.2.1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数量

1 处(1 分),每增加 1 处增加 1 分

2

1.3 风貌区历

史建筑及线索

数量

2 1.3.1 历史建筑及线索数量 1 处(1 分),每增加 1 处增加 1 分 2

1.4 风貌区整

体规模

14

1.4.1 风貌区用地面积规模

2 公顷为(1 分),每增加 2 公顷增加

1 分

8

1.4.2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

建筑三者用地面积占风貌区

总用地面积比例

10%及以下(1 分),每增加 10%增加

1 分

6

1.5 特色环境

景观要素

7

1.5.1 保存有体现深圳特色

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指

公共空间、景观小品、雕塑、

广场、构筑物等)数量

2 处(1 分),每增加 2 处增加 1 分 7

1.6 特色街廊、

街巷(河道及

沟渠)规模 11

1.6.1 保存有形态完整的、

特色鲜明的城市界面、街廊

(街巷)数量

2 条(1 分),每增加 1 条增加 1 分

注:特色城市界面、街廊(街巷)的

长度不应低于 50 米

4

1.6.2 保存有形态完整、特

色鲜明的城市界面、街廊(街

巷)总长度

500 米(1 分),每增加 250 米增加 1

7

1.7 非物质文

化遗产

5

1.7.1 拥有传统节日、传统

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

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

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

赋的等级

区级及以上(5 分);其它(2 分) 5

第235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33

2.1 风貌完整

性、历史真实

性、实物代表

17

2.1.1 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

一级(3 分);二级(2 分);三级(1

分)

一级: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

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部分建筑(群)、建筑细部或

者周边环境有被破坏,经修复后可恢

复原貌;

三级:建筑(群)、建筑细部或者周

边环境破坏很严重;

3

2.1.2 特色风貌建筑比例

90%以上(7 分);70%以上(5 分);

50%以上(3 分);30%以上(2 分);

10%以上(1 分)

7

2.1.3 实物类型的珍稀性和

开创性,或在同一类型中具

有代表性

首创独特(独一无二)(7 分);突

出重要(5 分);比较重要(3 分);

一般(1 分)

7

2.2 空间场所

价值

23

2.2.1 营造设计水平

整体观感和场所空间体验极好(在形

式、比例和材料等方面形成了高度统

一的整体)(8 分);整体观感和场

所空间体验较好(5 分);整体观感

和场所空间体验一般(3 分);整体

观感和场所空间体验不佳(1 分)

8

2.2.2 与自然环境和谐度

环境景观极具特色、与周围环境的过

渡与连接极好(7 分);环境景观较

具特色、与周围环境的过渡与连接良

好(5 分);环境景观一般、与周围

环境的过渡与连接一般(3 分);环

境景观不佳(1 分)

7

2.2.3 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功能布局非常合理且空间格局极为有

特色(8 分);非常合理或比较有特

色(5 分);比较合理(3 分);合理

性一般(1 分)

8

2.3 重要职能

特色或历史事

件、名人影响

15

2.3.1 地位独特性、社会功

能重要性及社会影响力

职能地位独特且影响力极大(8 分);

重要且影响力很大(5 分);比较重

要(3 分);一般(1 分)

8

2.3.2 能够展现风貌区自身

的发展变化,或体现某一历

史时期的生活方式、社会风

关联性及拓展性极强(7 分);

关联性及拓展性强(5 分);

关联性及拓展性一般(3 分);

关联性及拓展性弱(1 分)

7

注:如评估对象某项分解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最低计分要求的可计为 0 分。 第二章 深圳市历史建筑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在综合分析现状调查记录的基础上,考虑深圳市历史建筑

的特点,以 1979 年为界,分为 1979 年前历史建筑和 1979 年及以后历史建

筑, 用两套评估标准对其分别评估打分。

第236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34

第一节 1979 年前历史建筑评估标准

该评估标准分为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社会价值和保存状态四部分,共

有 9 项指标,21 项分解指标。总分值 100 分,其中历史价值占 23 分,建筑

价值占 27 分,社会价值占 30 分,保存状态占 20 分。

表 2-1:深圳市 1979 年前历史建筑评估标准

1.1 历史重要性 14

1.1.1 在其中发生过重 要事

件或有重要人物曾经在其中

活动,并能真实地显示出这些

事件和人物活动的历史环境

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2 分),

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1 分)

2

1.1.2 由于某种主要的历史原

因(例如产业发展、宗教、战

争等)而建造,并真实地反映

这种历史实际

历史建造原因重要性及历史实际

关联度:很高(3 分)、较高(2 分)、

一般(1 分)

3

1.1.3 历史久远度(主要历史

遗存痕迹最早修建年代)

明朝及以前(9 分)、清朝(6 分)、

民国时期(3 分)、建国后改革开

放以前(1 分)

9

1.2 历史代表性 6

1.2.1 年代代表性(体现了某

一历史时期的物质生产、生活

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

社会风尚)

年代代表性:很高(3 分)、较高(2

分)、 一般(1 分)

3

1.2.2 类型代表性(在现有的

历史遗存中,在同一类型中具

有代表性)

类型代表性:很高(3 分)、较高(2

分)、 一般(1 分)

3

1.3 历史信息量 3

1.3.1 历史信息丰富度(绘画、

雕刻、碑刻题记、檐联牌匾等

图像或文字记录表达历史信

息的丰富与清晰程度)

体现的丰富和清晰程度:很高(3

分)、较高(2 分)、一般(1 分)

3

2.1 历史建筑地

域 特色与时代

影响力

9

2.1.1 能够展现深圳地域特色

或城市发展时代风格特征的

程度

展现程度:很高(3 分)、较高(2

分)、 一般(1 分)

3

2.1.2 历史建筑规模

建筑占地面积超过 1000 ㎡(6

分)、500- 1000 ㎡(4 分)、100-

500 ㎡(2 分)、小于 100 ㎡(1 分)

6

2.2 历史建筑科

学 性与艺术性

18

2.2.1 结构、材料、工艺、工

程技术能够代表当时科学技

术水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

中的重要环节

很先进或很有代表性(5 分)、比

较有先进性或代表性(3 分)、先

进性或代表性一般(1 分)

5

第237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35

2.2.2 建筑整体风格个性鲜

明,并与周边及自然及城市环

境有机融合,在当时具有典型

性与代表性

很有个性并很有代表性(3 分)、

比较有个性并比较有代表性(2

分)、个性及代表性一般(1 分)

3

2.2.3 建筑造型、装饰形式美

形式美感很高( 7 分)、形式美感

较高(4 分)、形式美感 一般(1

分)

7

2.2.4 与历史建筑相互融合

的城市景观、人文景观、园林

景观及遗址景观的艺术性

景观艺术性很高(3 分)、景观艺

术性较高(2 分)、景观艺术性一

般(1 分)

3

3.1 社会文化价

13

3.1.1 纪念及教育展示意义

(对重要历史事件和人物的纪

念意义以及相关的教育意义)

在当地具有很大意义(3 分)、较

大意义(2 分)、一般意义 (1 分)

3

3.1.2 群体记忆关联性(对社

会群体精神意义和认同感)

影响力范围:省市(5 分)、区(3

分)、街道或社区(1 分)

5

3.1.3 遗存了当时的生产、生

活方式、社会风尚、民俗和宗

教文化活动等非物质文化,并

在现今具有延续性

遗存及延续程度很高(5 分)、较

高(3 分)、一般(1 分)

5

3.2 社会经济价

17

3.2.1 在城市产业发展中具有

代表性

代表性很高(5 分)、较高(3 分)、

一般(1 分)

5

3.2.2 在城市及当地社区中具

有特殊的社会功能

很独特(5 分)、较独特(3 分)、一

般(1 分)

5

3.2.3 现今使用程度

使用程度很高(7 分)、较高(4

分)、一般(1 分)

7

4.1 建筑与环境

历 史遗存真实

10

4.1.1 建筑历史遗存部分占建

筑现状的比例(建筑历史遗存

指历史建筑真实保留部分,不

包括近期修复或重建部分)

90%以上(7 分)、70%以上(5 分)、

50%以上(3 分)、30%以上 (2 分)、

10%以上(1 分)

7

4.1.2 历史自然环境与人文环

境遗存占现状环境的比例(环

境历史遗存指历史环境真实

保留部分,不包括近期修复或

重建部分)

90%以上(3 分)、60%以上(2 分)、

30%以上(1 分)

3

4.2 建筑历史遗

存 完整性

10

4.2.1 历史建筑遗存部分主

体结构、材料、细部构件、装

饰构件完整程度(如历史建筑

已进行过修复或局部重建,按

修复及重建之前状态给予评

判)

基本保存完好(10 分)、建筑主体

完整,有小部分细部破坏,略加

修复可恢复原 貌(8 分)、有部分

建筑主体破坏,经修复后可恢复

原貌(6 分)、建筑主体破坏较严

重,经修复后可恢复原貌(4 分)、

建筑主体破坏很严重(2 分)

10

第238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36

注:如评估对象某项分解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最低计分要求的可计为 0 分。 第二节 1979 年及以后历史建筑评估标准

该评估标准分为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社会价值和保存状态四部分,共

有 8 项指标,21 项分解指标。总分值 100 分,其中历史价值占 25 分,建筑

价值占 35 分,社会价值占 35 分,保存状态占 5 分。

表 2-2:深圳市 1979 年及以后历史建筑评估标准

1.1 历史重

要性

14

1.1.1 在其中发生过重要事件或

有重要人物曾经在其中活动,并与

重要事件或重要人物极具关联度,

能真实地显示出这些事件和人物

活动的历史环境。

重要性影响力范围:国家(7 分)、

省市(5 分)、区(3 分)

7

1.1.2 由于某种主要的历史原因

或重要决策(例如产业发展、宗教

战争等)而建造,并具有重大影响

力或行业引领度。

影响力或行业引领度:很高(7

分)、较 高(5 分)、一般(3 分)

7

1.2 历史代

表性

6

1.2.1 年代代表性(体现了某一历

史时期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

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

年代代表性:很高(3 分)、较高(2

分)、一般(1 分)

3

1.2.2 类型珍稀性(在现有的历史

遗存中,类型独特珍稀,或在同一

类 型中具有代表性)

类型很独特或类别很珍稀(3 分)、

类型较独特或类别较珍稀(1 分)

3

1.3 历史信

息量

5

1.3.1 历史信息丰富度(绘画、雕

刻、碑刻题记、檐联牌匾等图像或

文字记录表达历史信息的丰富与

清晰程度)

体现的丰富和清晰程度:很高(5

分)、 较高(3 分)、一般(1 分)

5

2.1 历史建

筑地域特色

与时代影响

14

2.1.1 能够展现深圳地域特色或

城市发展时代风格特征的程度

展现程度:很高(5 分)、较高(3

分)、 一般(1 分)

5

2.1.2 历史建筑规模

建筑面积超过 10000 ㎡(3 分)、

建筑面积 3000-10000 ㎡(2 分)、

建筑面积 1000-3000 ㎡(1 分)

3

2.1.3 历史建筑设计理念在当时

具有时代先进性,能够代表当时建

筑设计思想发展潮流,并引领后期

的建筑设计。

设计理念非常超前及非常有影响

力(3 分)、比较超前及比较有代

表性(1 分)

3

2.1.4 历史建筑由著名建筑设计

师设计,并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

国内或国际知名建筑师(获得过

国家级或世界级建筑设计奖项)

的代表作品

3

2.2 历史建

筑科学性与

21

2.2.1 结构、材料、工艺、工程技

术能够代表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或

非常先进或非常有代表性(5

分)、比较先进或比较有代表性(3

5

第239页

深圳市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37

艺术性 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分)、先进性或代表性一般(1 分)

2.2.2 建筑整体风格个性鲜明,具

有独特性与表现力。并与周边及自

然及城市环境有机融合,在当时具

有典型性与代表性

建筑风格很有个性并很有表现力

(5 分)、比较有个性并比较有表

现力(3 分)、个性及表现力一般(1

分)

5

2.2.3 建筑造型、空间、装饰形式

美感

形式美感很 高( 8 分)、形式美

感较高(5 分)、形式美感一般(2

分)

8

2.2.4 与历史建筑相互融合的城

市景观、人文 景观、园林景观及

遗址景观的艺术性

景观艺术性很高(3 分)、景观艺

术性较高(2 分)、景观艺术性一

般(1 分)

3

3.1 社会文

化价值

20

3.1.1 纪念及教育展示意义(对重

要历史事件和人物的纪念意义以

及相关的教育意义)

意义很大(5 分)、意义较大(3

分)、意义一般(1 分)

5

3.1.2 群体记忆关联性(对社会群

体精神意义和认同感)

影响力范围:国家( 5 分)、省市

(3 分)、区(1 分)

5

3.1.3 作为城市象征及标志的重

要性

重要性很高(5 分)、 较高(3 分)、

一般(1 分)

5

3.1.4 遗存了当时的生产、生活方

式、社会风尚、民俗和宗教文化活

动等非物质文化,并在现今具有延

续性

遗存及延续程度很高(5 分)、较

高(3 分)、一般(1 分)

5

3.2 社会经

济价值

15

3.2.1 在城市产业发展中具有代

表性

代表性很高(5 分)、 较高(3 分)、

一般(1 分)

5

3.2.2 在城市及当地社区中具有

特殊的社会功能

很独特(5 分)、较独特(3 分)、一

般(1 分)

5

3.2.3 现今使用程度

使用程度很高(5 分)、较高(3

分)、 一般(1 分)

5

4.1 建筑与

环境历史遗

存真实性

5

4.1.1 建筑历史遗存部分占建筑

现状的比例(建筑历史遗存指历史

建筑真实保留部分,不包括近期修

复或重建部分)

90%以上(5 分)、80% 以上(3 分)、

70%以 上(1 分)

5

第240页

深圳各区文件

239

四、深圳各区文件

第241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40

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加强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古树名木、大树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相关单位(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单位/实施主体)∶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8

号)、《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深规划资源规

〔2020〕1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工作,城市更

新项目范围内涉及古树名木、大树的,禁止砍伐,涉及古树名木、大树迁移

等情况的,须经充分论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1 年 12 月 9 日

第242页

深圳各区文件

241

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开展

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历史文化资源摸底调查等相关工作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

为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和

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1〕748 号)要求,结合宝安实际,

现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报城市更新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

构对拟更新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含文物、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物以及古

树名木等)开展摸底调查、评估论证,初步保护方案编制等工作,并将其成

果在计划申报时与其它计划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我局。

二、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拆除的(涉及分

期的按分期分项目处理),参照以证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宝安区城布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1 年 12 月 22 日

第243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42

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开展

城市更新单元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摸底调查等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各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在城市建设中加

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广 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文化和旅

游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办 公室关于在 “三旧”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

古树名木 保护的通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城市更新和土地 整备

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 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

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树木保护

工作的通知》 等的 精神,结合龙岗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 申报主体应委托具 有资质的专业机

构对拟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 (含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

风貌区、未定级不可 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线索、历史风貌区线索、具有保护

价 值的建构筑物等 ) 及古树名木开展摸底调查、评估论证、 初步保护方案

编制工作,并将其成果在计划申报时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区城市更新

和土地整备局 ( 正在开展 计划审查的,需补充相关成果)。对于已列入城市

更新单元 计划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拆除的项目 ( 涉及分期的按 分期

分项目处理), 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参照以上要求执 行。

二、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城市绿化树木、林木的项目, 需开展摸底调查

工作,并将摸底调查成果在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时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 局 (正在开展规划审查的,需补充相关成果)。树木

修剪、 迁移、砍伐等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各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保护责任,加强对历史文 化资源、古树名木、

城市绿化树木等日常巡查,发现城市 更新单元内未批先拆 (迁、砍) 等违法

行为,应及时制止、 依法查处,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抄送区城市更新和土

地 整备局。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 年 1 月 4 日

第244页

深圳市各区规范性文件

243

关于开展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

摸底调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

为加强城市更新项目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和

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1]748 号)要求,结合罗湖实际,现

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

保护的法律、法规、文件。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拆除文物、历史建筑或历史

风貌区等历史文化资源,严禁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请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实施主体对照国家、省、市的

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至我局。

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三、对于新申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拟更新范围内

的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开展摸底调查、评估论证及保护工作,并将工作

成果在计划申报时,一并报至我局。

特此通知。

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 年 1 月 13 日

第245页

深圳市历史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及城市树木管理相关政策汇编

244

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开展

城市更新单元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摸底调查等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的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

题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

室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

名木保护的通知》部署要求,结合龙华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对于意向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单位应委托具备符合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

对拆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含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线索、历史风貌区线索、具有保护价值的建

筑构筑物等)、古树名木等开展摸底调查、评估论证及保护工作,并于计划

申报阶段与计划申报材料一并报审,同时申报单位应对城市更新单元是否涉

及大拆大建问题开展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涉及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的

城市更新单元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另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拆除的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单位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涉及分期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分期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 年 2 月 14 日

第246页

深圳市各区规范性文件

245

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开展

城市更新单元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摸底调查等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各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

保护的通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中进一步加

强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

步做好绿化工作的通知》等的精神,结合福田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一、对于拟申报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审查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委托具有

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含文物保护单位、历

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线索、历史风貌区线

索、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等)及古树名木、城市绿化树木等开展摸底调

查、评估论证、初步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并将其成果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提

交至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正在开展审查的,需补充相关成果)。对于

更新单元规划已批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拆除的项目(涉及分期的按分期

或分项目处理),申报主体或实施主体应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更新项目如涉及上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改造、迁移,树木

修剪、迁移、砍伐等必须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各街道要强化属地管理保

护责任,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城市绿化树木等日常巡查,发现

城市更新单元内未批先拆(迁、砍)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并函告相关主管部 门,抄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2 年 4 月 13 日

第247页

深圳市城市更新协会

地址:深圳福田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810B

电话:0755-2665 7626

邮箱:csgxxh@qq.com

官网:www.csgxx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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