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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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200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服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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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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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

再贷款政策工具,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

州中心支行)

(十七)丰富个体工商户信贷产品。推广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类信贷产品,

满足个体工商户“短频急快”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

江银保监局)

(十八)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

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

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

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

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 50 万元的创

业担保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贴息比例。(责任

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

险政策服务对象,探索将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结售汇相关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支

持范围,持续提升政策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

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

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一)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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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

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

歇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二)加快个体工商户准入准营。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

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

管局,省级相关部门)

(二十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破

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进一

步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

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

实行“首次不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引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行动。对个

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帮助降低贷记支付手续费及运费险单均成本,开

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优化营销数字工具,提供更便捷高效

的大数据基础运营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二十五)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

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

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

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

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

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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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9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

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

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数

字化改革为牵引,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

健全完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

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为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建

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培育目标。

到 2025 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 5 万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 1 万家以上、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500 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 1000 家,新增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130 家左右,打造成为补链强

链和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发展

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开展创新研究。充分发挥省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作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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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基础

应用研究。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卡脖子”技术和产品开展核心

技术攻关,参与工业强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在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高新技术

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

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

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

企业技术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制造

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并购

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 1000 万元的,按核

定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建设国家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试验区,依托中国浙江网上技术交易市场 3.0,为中小企业成

果转化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畅通创新成果转化渠道。(责任单位:省科

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加强知识产权指导服务。深化“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应用,探索建设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加速器,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专

利创造、布局导航、公共存证等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

可,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企业推广转移。(责

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开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为“专精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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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提供优先审查和快速预审。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

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机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处力度。构建知识产权

海外维权援助平台,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1.加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和新生代企业家“双传承”

计划,培育企业家队伍。实施“鲲鹏行动”计划、省海外引才计划、省领军

型创新创业团队等重大人才工程,着力引进海外工程师等高层次人才。实施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新时

代工匠培育工程,建设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一批高级工程师、高技能

人才和产业工匠。(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人才办、省经信厅、省

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

2.加大人才保障力度。优化和完善人才评价制度,符合我省高层次创新

型人才职称直通车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高级职称。支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校企联合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在省级以上“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经省市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当地同城待遇,在

人才评价、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

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各市、县

〔市、区〕政府)

(四)加大质量品牌建设力度。

1.全面提高质量标准。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管理方法,积极参评各级政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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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开展标准化指导服务,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率先开展标准筑基工

程,鼓励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先进团体

标准,积极参与浙江标准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各市、县

〔市、区〕政府)

2.着力提高品牌竞争力。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

鼓励各地对“品字标浙江制造”企业、浙江制造认证企业进行奖励。支持有

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

作,提高国际化运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

厅)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1.提高政府采购份额。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

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

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

比例不低于 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顶格执行小

微企业享受的政府采购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

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推荐,其科技

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

求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鼓励采

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提高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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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比例,加快资金支付。引导金融机构提高政采贷授信额度,提供利率优

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

市、县〔市、区〕政府)

(六)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1.推进产品应用。依托产业一链通应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

产业链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协同制造,推荐参与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

应用。完善民参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产品目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

业参与国防科工配套协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2.支持拓展国内外市场。定期召开“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及时发布

展会目录。鼓励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指导“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机遇,深化

与其他 RCEP 国家经贸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各市、县

〔市、区〕政府)

(七)加大数字化赋能力度。

1.促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挥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等的作用,引导

中小企业结合发展实际实施技术改造,加快建设一批“未来工厂”、智能工

厂(数字化车间)。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加强数字

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数字化发展内生动力和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2.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加快“5G+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引导中

小企业将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制造等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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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行业“产业大脑”建设应用。支持工业互联网平

台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开发集成一批面向典型场景和生产环节

的工业 APP。(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加强直接融资服务。推进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为企业股改、

挂牌和上市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对在 A 股或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

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并购重组。推动设立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股权投资。

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

全流程、全周期分类指导和咨询培训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

政府)

2.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强化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支持,对“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专项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优惠等政策倾斜。鼓

励金融机构创新“专精特新”专属信贷产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

单户担保、再担保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服务,平均担

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鼓励各地通过担保业务奖补、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

息、风险分担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特色化融资支持。(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将“专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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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新增投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按规定给予用地、

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在新增计划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安排

上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积极保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用能。

鼓励打造一批“专精特新”特色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

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

区〕政府)

(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建“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以“企业码”为重点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

平台。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各设区市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国家专

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各县(市、

区)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指导企

业确定服务联络员,精准对接政策资源。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开展中

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常态化开展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服务。(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工作。各地、各

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

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资金扶持。积极争取并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

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其

他涉企专项资金要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要支持对象。各地也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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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培育监测。围绕工业“五基”(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

础工艺、基础技术、基础软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完善“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推动国家、省、市、县和部门间数据贯通共享,

加强对企业的培育监测。(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各市、

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提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典型案例,

运用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良好

氛围。(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市、区〕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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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

政办发〔2022〕8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

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

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

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

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

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

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

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

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

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

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

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

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 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

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

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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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

心支行)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

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

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

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4+1”

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

目标。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厅、省市

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

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

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

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

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

新型抵质押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化营

销。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

监管局)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

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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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

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

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

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

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

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

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 1%,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

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

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

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

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

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

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

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确保

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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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

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

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

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

区〕政府)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小

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

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 20%下降为 15%,超

过 100 人的企业下降为 8%。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执行期限: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

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

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

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

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省经信厅)

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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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

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

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政策。加强政

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

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海港集团)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加强与班轮公司

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

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省商务厅、省海港集团)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

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

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

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

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入优化营商

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第216页

215

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21.按现行标准的 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

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水土保持补偿

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

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下价

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

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

场外衍生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

杭州海关)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

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 2022 年

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

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

第217页

216

以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

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

通运输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

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

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

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

例不低于 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

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

原则上不低于 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继续执行取

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面,加大出口信

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

费率水平比 2021 年下降 10%以上。执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

第218页

217

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

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

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各市、县〔市、区〕政府)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

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

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

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

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省经信厅)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专班攻坚”工作

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省级财政安排新增 4

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

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工业园区降碳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

财政厅)

第219页

218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通过直接投资、

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

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

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大项目。(责

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级下达地方的

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发挥

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准支持一批数字经济、新材料、高端

装备、生命健康、海洋经济等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省发展改革委)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

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

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

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实行

“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

建立“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

定产业链。(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39.支持山区 26 县“一县一业”发展。实施山区 26 县“一县一业”提升

第220页

219

发展行动,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预支用地指标,支持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

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

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

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

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

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

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

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

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

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

款支持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

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焦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

(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

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息化专

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

政厅)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

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

第221页

220

材料,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

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

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 50%计算设备投资额。(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

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

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

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省国资委)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

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开展“订单

式”工程师硕士、博士培育项目试点,发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

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 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

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按有关

规定开展“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各设区市

政府,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意见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部

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2022 年 1 月 28 日

第222页

221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

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89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

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

效益,充分发挥投资对经济稳增长的关键作用,确保 2022 年全省固定资产

投资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制定如下政策。

一、稳住投资基本盘。制定优结构、扩投资“1+9”行动方案,确保 2022

年省“4+1”重大项目完成投资 1 万亿元以上。对省“4+1”重大项目,做到

资金、能耗、土地、林地、用海等要素应保尽保,实行省市县三级领导全程

联系服务机制,确保 2022 年续建项目一季度全部开复工,新建项目开工率

一季度达到 30%、二季度达到 60%、三季度达到 85%。各地参照省做法,抓好

本级重大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抓好省主导重大项目引领。筛选 20 个左右跨区域跨流域跨周期、涉

及多方利益诉求、投资规模大的省主导重大项目,由省政府领导联系,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政策”,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 2022 年开工建设,形成

第223页

222

投资实物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土地要素保障。确保 2022 年全省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40 万亩以

上,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4 万亩,奖励省重大产

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 万亩。争取全省 100 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

障范围。2022 年 1 月底前,按照 2021 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

标的 60%先行预安排。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三分之一左右用

于山区 26 县项目,实行单列管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在严格控制能耗强度的基础上,争取

对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确保浙石

化二期等 3 个已纳入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石化项目实行能耗单列。

全力争取已申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工程的数据中

心项目等高质量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五、匹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力争 2022 年全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以下简称专项债券)额度比 2021 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加强项目谋划、常态

化储备和穿透式全过程管理。对各设区市专项债券项目储备、使用情况等进

行晾晒,结果与省级各项资源分配挂钩。(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

革委)

六、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平台注入资本金。对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

的国有平台公司,各级财政可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注入一定资本金,

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铁路、

高速公路投融资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33 号)要求,省财政新

增给予省交通集团不低于 100 亿元的资本金和流动性支持,落实省级高速公

第224页

223

路新建项目投资补助制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七、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专项

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争

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实施前期经费激励。对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确定在 2023 年以后

开工的省级主导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前到 2022 年开工的,省级

统筹运用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从省公建资金中安排一定资

金,奖励前期推进快的省级主导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各地参

照省做法,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激励。(牵头单位:省

财政厅)

九、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

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

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

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

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

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

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

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

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

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

款支持等政策。力争 2022 年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 3500 亿元以上,

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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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2021 年增长 10%。(牵头单位:省经信厅)

十、创新铁路投融资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建设铁

路模式,开展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总结推广铁路领域以公共交通为导向

的开发(TOD)、权利分层设定和确权登记等创新举措。支持铁路建设项目发

行专项债券,用好专项债券 25%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政策。争取 2022 年铁路建

设项目完成投资 450 亿元以上,确保通苏嘉甬铁路、甬舟铁路、铁路专用线

北仑支线复线等项目开工,湖杭铁路等项目建成运营,杭温铁路、金甬铁路

等项目加快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加快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际、市域铁路项目发

行专项债券。积极探索轨道交通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推广轨道交通 TOD 试点。力争 2022 年轨道交通完成投资 450

亿元以上,确保杭州机场快线、宁波地铁 2 号线二期、金义东市域铁路等 11

个项目建成通车,温州市域铁路 S2 线等 4 个项目加快续建,杭州至德清、上

海金山至平湖、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等 6 个项目新开工,杭州四期、绍兴二

期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获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加快推进公路水运项目前期工作。列入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

四五”规划的新开工项目,60%以上在 2022 年底前完成工可批复。建立规划

动态调整机制,对条件成熟的预备类和研究类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按实施

类项目推进,对发展需求迫切但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允许提前开展前期工作,

并按程序纳入规划。建立可提前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库,允许入库项目在工可

阶段以全过程咨询服务试点的方式招标。推广“项目+资源”投融资改革经验,

涉及采矿权的,可先行出让,不受年度出让计划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

第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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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项目开展 REITs 试点。建立涉铁、涉高压电力杆线标准化工作流程。确

保 2022 年甬台温高速公路改扩建、柯诸高速公路、苍泰高速公路等项目新

开工,义龙庆高速公路、杭州都市区中环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牵

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三、加快实施海塘安澜千亿工程。支持集成海塘加固、市政道路、景

观绿化等多功能项目审批。允许在已建海堤以顺岸实施建设镇压层加固、水

闸(泵站)建设及施工围堰等,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进行审批。省财政对“26+3”

中的沿海县(市、区)及海岛地区问题海塘项目的水利部分核定投资后,按

现行标准提高 10%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十四、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放开并网限制,对“十四五”期间开工

建设并投产的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确保 2022 年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开

工 500 万千瓦、并网 450 万千瓦。在不违反用地用海政策法规禁止性限制的

条件下,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允许 10 万立方米

以下水库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五、加快海上风电建设。确保 2022 年全省海上风电开工 100 万千瓦,

并网 60 万千瓦。按照逐步退坡、鼓励先进的原则,综合运用财政补助、政府

产业基金、绿色金融等措施支持海上风电加快发展。海上风电项目不得以习

惯性航路、未经批复的规划锚地等条件限制用海。(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十六、加快抽水蓄能项目建设。明确鼓励发展抽水蓄能项目,安排抽水

蓄能电站建设时序,加快以市场方式确定投资主体,推进生态友好、条件成

熟、指标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2022 年,安排建设泰顺、天台等抽

水蓄能电站,装机容量共 300 万千瓦以上。(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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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审查,推进集中

连片论证、分期分块出让海域审批试点扩面。指导交通类项目用地组件审批、

先行用地申请报批工作,提升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农转用报批效率。(牵头

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八、创新跨区域重大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方式。按照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各市域合理承担的原则,对跨区域、跨市县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实行

整体谋划、市级统筹、一项一评,明确责任、统筹推进,依法依规落实建设

资金来源。(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十九、优化能耗“双控”制度。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原料用煤、

用油、用气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

能耗总量考核。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 0 吨标准煤/万元的新上项目,

在项目所在地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开辟节能审查绿色

通道。实施区域能评 2 版进一步简化能评审批手续。(牵头单位:省能源局)

二十、加强评估激励。对各地、各有关单位扩大有效投资、抓好重大项

目建设情况,实行动态监测、月度通报。落实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

强化投资“赛马”激励机制,对获得激励地区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对省重

点建设项目,开展“红旗”“蜗牛”项目评选活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

化协调服务,着力推动一大批重大项目快落地、早见效,确保全省有效投资

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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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1〕76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

知》(国办发〔2021〕46 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冷链物流高质量

发展决策部署,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经省政

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项目用地保障

(一)研究编制符合全省冷链物流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清单,将清单内

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确定为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

重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主要指标可适当下

调。对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允许符合条

件的项目提前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

资源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各地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

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

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

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

有偿使用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办理规划许可、

施工许可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各

第229页

228

市、县〔市、区〕政府)

(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

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用作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与农产品直接

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

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七)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对新认定并挂牌管理的省级冷链物

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给予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省级冷

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承担相关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功能。支持打造

公、铁、水、空综合立体冷链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产地预冷设施建设,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国家农产品产地冷藏

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建设主体,由中央财政按其基础

设施建设总造价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九)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带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邮

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将农产品冷链物流纳入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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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

资和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

县〔市、区〕政府)

三、推动信息化、标准化改造升级

(十二)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全链条信息追溯、农产品直供冷链物流、医

疗应急物资冷链配送、社区冷链智能配送等数字化应用场景。(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

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鼓励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对主导制定实施国家或地方标准

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鼓励经营主体对新购置的冷藏、冷冻运输车(以下简称冷藏车)

安装卫星定位、温湿度监控设备并接入“浙冷链”系统。经相关主管部门认

定后,各市、县(市、区)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做大做强市场主体

(十五)重点引进中国冷链物流百强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各市、

县(市、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财政奖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

一揽子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六)积极培育冷链物流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各市、县(市、区)结

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本地区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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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七)支持冷链物流创新发展,对列入国家级冷链物流创新发展试点

的市、县(市、区)、园区、企业,给予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冷链物流核心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冷链物流先进

技术。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

企业研发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推进企业清费减负

(十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

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实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

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落实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冷链物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再按 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落实冷链物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

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对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责任主体,按规定给予一定资

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促进车辆通行便利化

(二十三)合理布局城市冷藏车停靠装卸点,在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主

体路权的情况下,为冷链配送网点设置专用路外装卸区域;条件受限暂时无

第232页

231

法设置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在附近道路设置临时装卸车位,

允许进行不超过 30 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

〔市、区〕政府)

(二十四)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

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五)统一全省冷藏车标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对所有黄牌、

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投融资支持

(二十六)将冷链物流纳入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范畴,积极申报基础设

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证监局)

(二十七)鼓励省产业基金等投资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责任单位: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

县〔市、区〕政府)

(二十八)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冷链物流

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加大“双保”应急

融资、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

(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物流

第233页

232

企业提供快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九)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针对重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

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抵押、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

业务。加大冷链物流配送保险力度,推广完善冷链货运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

为冷链产品运输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十)加强冷链物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冷链物流高层次人才申报创

新创业团队和人才计划。(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

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

评估等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服务保障,确保各项

政策落实落地,推动冷链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有关奖补政策,宁波市

参照执行。

本意见执行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234页

233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

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37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各类负担和成本,深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有效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进一步

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落实减免税收政策

1.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 10 万元提

高到 15 万元(含本数)。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延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

税。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

务局)

2.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农户

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

第235页

234

抵税额。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

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范围。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进一

步提高到 100%;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

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

为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时即可扣除。(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

5.延续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

目,可按规定享受“十免”“五免五减半”“两免三减半”“五免接续年度

减按 10%”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

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6.继续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税务

局)

8.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

税。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

务局)

第236页

235

9.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

运输和旅游四大行业和小微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时

间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其中 2021 年第一季度按 100%减免、第二季度按 50%

减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延续疫情防控相关减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 3%降至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

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对纳税人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时间

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

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11.落实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落实中国-东盟等 19

项优惠贸易协定及安排政策(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

-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格鲁吉亚、中国-毛里求斯优惠贸

易协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

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

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税务局)

12.落实税收政策调研减负成效。广泛用于疫苗等生物制药产业的药用

硼硅玻璃管进口关税税率由 12%降至 7%,造影剂重要原料碘进口关税税率由

5%降至 1%。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第237页

236

二、落实减免政府性基金政策

13.延续实施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

14.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

档减缴政策;对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本数)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15.延续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

行收费标准的 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

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三、落实降用工成本政策

16.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21 年 4 月 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

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

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延长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

人每月 5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四、落实降用能成本政策

第238页

237

19.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放开省内 10 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制造业企

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2021 年,全省安排电力直接交易电量 2100 亿千瓦时,

其中普通直接交易电量 1500 亿千瓦时、售电市场交易电量 600 亿千瓦时。

普通直接交易采用发电企业平台集中竞价的模式;售电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

商交易、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模式。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五、落实降物流成本政策

20.延续实施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车辆基本优惠政策。对通行全

省收费公路、安装并使用 ETC 支付通行费的车辆,其车辆通行费继续实行 9.5

折基本优惠。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1.延续实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

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执行时间

为长期。(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贯彻落实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

差异化收费政策,探索和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黄衢南高速公路对货车

实施分时段差异化收费,对当日 22∶00 至次日 6∶00 间行驶黄衢南高速公

路,安装并使用 ETC 的 5 类、6 类合法装载货车按 4 类货车通行费标准收费,

其余时间仍按省政府批准的原收费标准收费,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6 日

至 2022 年 3 月 25 日;钱江通道及南接线高速公路对 5 类(5 轴)、6 类(6

轴以上)合法装载货车实施通行费优惠,其中钱江隧道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

准 8.8 折收取、南接线高速公路路段按省政府批准标准的 4.0 折收取,执行

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第239页

238

23.取消港口建设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执行时

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财政厅)

24.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航

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降低 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责任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25.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

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

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26.持续清理规范口岸收费。落实《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行动方案》,

进一步完善港口收费政策。健全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在口岸现场、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更新进出口环节企业收费情况,公布投诉举报渠道,

加大目录清单外收费执法力度。加强海运口岸收费监管,依法查处报关、物

流、仓储、货物装卸等环节强制服务收费和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海

港口岸收费保持全国主要海港最低水平。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

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

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海港集团)

六、落实降融资成本政策

27.深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

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

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

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疏通货币

第240页

239

政策传导机制,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以改革方式进一步促进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

江银保监局)

28.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持续降低融资成本。大力推广“贷款码”,

持续拓展首贷户,开展首贷户拓展三年行动。督促落实小微企业“三张清单”

金融服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

务平台,推动央行政策资金高效直达实体,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促进降

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

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和风险控制管理,开展批量化

营销,提高服务质效,降低营销和风险控制成本,进而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

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

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

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

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浙江

银保监局)

29.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

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符合条件的 2021 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由企业和银行自主协

商延期还本付息,并继续对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延期贷款本

金的 1%给予激励。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30.延长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期限。进一步延长普惠小

第241页

240

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信用贷款,继续按本金的 40%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执行

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

支行)

31.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按照央行相关政策要求,推动银行机

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落实小微企业支付服务降费措施,降低小微

企业支付手续费,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32.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

无还本续贷工作机制和措施,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

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积极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深化线上续贷中心建设,全面推广线上续贷方式。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

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33.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

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

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执行时

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34.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

采购、海关关税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

纳涉企保证金,释放企业沉淀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推进投标保证

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

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第242页

241

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35.推进“双保”融资常态化。建立常态化“双保”融资支持机制,不局

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

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

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36.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争取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降费奖补资金,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执行时间为 2021—2023 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7.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减负降

本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

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落实降其他成本政策

38.引导平台企业合理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外卖、网约车、电子商务等

网络平台合理优化中小企业商户和个人利用平台经营的抽成、佣金等费用,

以技术赋能制度创新,促进平台内经营者降本增效。积极争取数字人民币应

用试点,扩展数字人民币在新型消费领域的应用场景,着力降低企业支付成

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39.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强化

第243页

242

首台套装备认定奖励;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完善保险补偿机制,

创新首台套产品金融服务,在首台套装备等相关重点领域率先试行应用奖励,

落实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

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

保局、省药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40.降低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资费。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切实履行国有企

业社会责任,进一步针对中小企业,推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并符合特定需

求的降费举措,2021 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责任

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41.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深入优化营商

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深化企业投资审批制度

改革,扎实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应用,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减

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迭代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加强

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

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涉企审批单位)

42.降低守法合规企业和低风险商品通关查验率。落实海关总署有关规

定,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 20%

以下,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 50%

以下。执行时间为长期。(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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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

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9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

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

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

见。

一、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一)持续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 5.2

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进一步降低企

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持续减免车辆通行费。延续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

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

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 8.5 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实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 6.5 折优惠。(责任单位:省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保留部分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按规定标准的 80%收取水资源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

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

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

标准的 70%征收,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第245页

244

省财政厅)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持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

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执

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持续返还、缓减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

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 20%,执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

总工会)

(五)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持续引进商业保险

机制,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完善省建筑市场

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功能,建立省工程担保信息系统,加大电子保单、

保函推广力度。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

前提下,推动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

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建

设厅)

二、持续实施精准减税

(六)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税务局)

(七)持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关

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关于支持

第246页

245

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关于租入固

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八)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

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

放,降低融资成本;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改革在浙江落地,促进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持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将普惠小微企

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长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 1000 万元以下的

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市场化原则应

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

策延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短于 6 个月的普惠小微企

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的 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深入推进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码”,持续开

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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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一)持续优化续贷服务。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加大银行

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

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

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二)持续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依托国家融资担保

基金建立“4222”(市县担保机构承担 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

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 20%)风险分担模式,针对因缺少抵质押物融资困难

的中小企业,采取高效精准的“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常态化发放应急贷

款。(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十三)加大对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用好对已依法交

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按照现有交纳数额

的 8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各地继续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

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公共服务、消费惠民、宣传推

广等。(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四)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合理确定冷链物流用地出

让底价、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控制指标,支持重大冷链新建项目。在符合

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

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

率新扩建生产用房用于建设与自身产业相配套的冷链物流设施的,不再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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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针对乡村物流设施补短板项目,建立多元化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

制,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仓储、分拣等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责任

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十五)创新稳外贸支持方式。持续推动企业参与网上国际性展会,鼓

励举办浙江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制定 2021 年展会目录,鼓励各地对出口

网上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支持

(十六)加强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发挥市场

机制作用有机结合,强化对企业技术攻关支持,加大省重大科技专项对关键

核心技术替代应急攻关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补。鼓励有

条件的市县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工程,

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5000 项,全年完成技改投资 1500 亿元。(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十七)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统筹财政、税收、金

融等资源,切实加大对新产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规划调整条件

的新产业平台优先纳入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产业项目

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能源、水利、内部主干道及对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纳入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条件的省以上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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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

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

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

管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十九)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

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

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

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

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

为其价格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六、进一步深化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推进政务服

务一网通办。深入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亲清”营商专区、省企业服务

综合平台迭代升级,加强全省涉企服务信息系统综合集成,提升涉企服务网

上办、掌上办、一站办体验。(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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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厅)

(二十一)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优化完善法律顾问普惠服务,推

进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为市场主体提供网格化、普惠性的

法律顾问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实施“三服务”2.0 版,助力企业解

难题、稳发展。(责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深化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惠企政

策落实落地。已有政策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出台相

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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