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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91多证同发、档案共享”企业登记模式;完善交通运输“一单制”便捷运输制度,依托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实现查询、监测、信息共享;完善气象数据资源开放机制,构建区域数据资源共享体系,促进气象与各行业数据深度融合。19.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动卫生健康、交通出行、文化教育、信用服务、普惠金融、城市服务、工农业、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形成亚欧数据、算法和算力中心。多维度推动大数据开发利用新场景,做到“成熟一类数据,开发一朵云”,实现数据增值开发利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各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20.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制定自治区大数据开发应用办法、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度,明确开展数据确权、开放共享、自由流动、隐私安全和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实施一批大数据应用与创新示范项目,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数据安全等级、安全风险测评、网络数据安全使用管理、数据安全审查、数据隐私保护、大数据技术标准规范等制度,建立大数据安全重大风险识别处置机制,强化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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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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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91多证同发、档案共享”企业登记模式;完善交通运输“一单制”便捷运输制度,依托信息服务共享平台,实现查询、监测、信息共享;完善气象数据资源开放机制,构建区域数据资源共享体系,促进气象与各行业数据深度融合。
19.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动卫生健康、交通出行、文化教育、信用服务、普惠金融、城市服务、工农业、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形成亚欧数据、算法和算力中心。多维度推动大数据开发利用新场景,做到“成熟一类数据,开发一朵云”,实现数据增值开发利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各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20.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制定自治区大数据开发应用办法、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度,明确开展数据确权、开放共享、自由流动、隐私安全和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实施一批大数据应用与创新示范项目,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数据安全等级、安全风险测评、网络数据安全使用管理、数据安全审查、数据隐私保护、大数据技术标准规范等制度,建立大数据安全重大风险识别处置机制,强化对大数据安全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21.进一步完善要素价格机制。坚持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原则,完善城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制度,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集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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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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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全面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充分尊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充分体现技术、知识、管理、数据等要素的价值。22.强化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修订自治区定价目录,减少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比重。清理规范各种收费,重点规范涉企收费,动态调整政府定价收费目录清单,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完善市场价格管理系统,建立要素商品成本调查和公开机制,健全要素价格监测机制。加强要素领域价格反垄断工作,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
(七)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23.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施监管。依托现有技术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联合内地技术交易机构和交易系统,建立新疆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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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93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要素交易平台治理,健全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24.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落实土地、技术等要素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建设自治区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及电子辅助评标等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实物资产证券化。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获取要素。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5.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交易行为,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防止发生损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加强失信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实施意见、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实施意见,完善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健全交易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26.增强要素应急管理和配置能力。适应应急物资生产调配和应急管理需要,建立对相关生产要素的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开展要素应急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大力运用大数据、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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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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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提高在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高效协同配置能力。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党对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牢政治方向,保持改革定力,增强工作本领,齐心协力促改革。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工作。(二)加强分工协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突出问题导向,制定落实举措,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注重试点先行,鼓励首创探索,分阶段、分区域、分步骤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制定支持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并按照要求推进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坚持系统思维,按照“目标导向、通力协作、分类施策、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对要素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督导检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重点督导检查土地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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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95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落实情况。要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挥好督查促落实作用。要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推动改革稳步实施。要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对不执行要素市场化配置部署、阻碍要素自由流动、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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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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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20﹞68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着力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到 2021 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聚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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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97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市场,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基本形成,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一)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大力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和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各地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等设置办事窗口,接受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委托,办理交易服务事务。鼓励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等多种途径,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规范,搭建土地二级市场“线上+线下”交易平台,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2021 年底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基本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立。(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
(二)规范交易流程
2021 年上半年建立形成“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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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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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 20%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引导入市交易
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提供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供需信息、中介服务等信息服务,公开税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鼓励将存量低效利用土地纳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通过分割转让等方式发展新兴产业。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入市交易,遏制“隐形交易”,倡导公开市场交易。(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一)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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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99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统筹协调力度,将公开司法处置的土地纳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国有产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没有强制规定的、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公开转让。(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配合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1.转让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时已明确成立新公司开发,成交后按约定与新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不视为转让。
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保留原划拨用地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受让方申请有偿使用的,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在土地二级市场公开交易,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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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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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作价出资(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5.分割转让。拟分割转让的建设用地应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符合规划、消防、用水、用电、用气和采暖等要求,分割后应保障双方的正常通行等其他权利,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独立使用功能。分割转让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6.合并转让。多宗地合并涉及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应当统一办理为出让。其中:划拨土地需按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收入。涉及剩余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可按照“等价值原则”重新确定剩余土地出让年限,也可按较长年限补缴土地出让收入后登记。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金额=拟转让时合并宗地拟定剩余年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转让时各宗地实际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之和。
7.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土地二级市场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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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01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在地方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研究完善促进盘活存量用地的税费制度,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加强成效跟踪,确保政策落实,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1.出租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宗出租,也可以部分出租。共有房地产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在建工程同时出租。
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应上缴的土地收益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批准手续。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3.有偿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可进行出租或转租,不需缴纳租金土地收益。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后,在租赁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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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1.抵押条件。依照债权平等、适度放宽的原则,自然人和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并取得产权证书的,可设定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及在建工程须同时抵押。单独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登记的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的,工程竣工后,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申请将建设工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为不动产权抵押登记。已竣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整宗设定抵押权,开发企业可以将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分摊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2.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最高抵押期限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同时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应小于建筑物的剩余使用年限。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3.有偿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期限应小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同时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4.分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先行办理产权分割登记,但以房屋所有权进行抵押,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的除外。(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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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03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一)强化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计划配置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制度为契机,统筹做好土地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联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土地市场活力,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一级市场的投放总量、结构和时序,动态掌握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信息,研判分析市场形势,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二)加强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各地要严格落实地价体系公示制度,定期更新和发布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全面完成城镇标定地价制订和公示工作,动态监测重要城市各用途地价水平变化,不断完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机制,为土地二级市场的平稳运行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三)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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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履约。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支行)
(四)规范中介服务
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中介服务机构确定机制,规范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中介服务,引导中介组织诚信经营。采取综合评价、绩效考评、阶段排名等措施,建立中介机构退出机制,对存在脱离土地市场实际建成价格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依法进行惩戒和退出。(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各级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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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05(二)强化督促落实
建立和完善土地二级市场是国家和自治区党委部署的深化改革重要任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市)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的督促落实,定期调度情况,加快改革任务落实。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问责,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土地交易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典型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提高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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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社发〔2023〕70 号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区大中型企业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不断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确保民营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指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民营企业在“新疆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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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07管理平台”设立职称工作账号,组织开展职称申报工作。要指导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承担申报、材料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各地(州、市)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委托评审。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地(州、市)各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属地化、专业化、规范化”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专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人才资源密集、技术实力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专业相同或相近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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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要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对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初次参加职称评审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职称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特点,制定职称评审的通用标准。根据我区民营企业行业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增设职称评审专业,制定职称评审条件。民营企业职称评价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落实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民营企业特殊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职称,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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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09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进一步打通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员,符合条件者可申报相应职称。
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做好职称政策解读,做到及时公开、化繁为简、通俗易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深入民营企业、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等形式,切实将职称政策宣传到位。要依托“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优化线上职称评审流程,进一步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利服务。全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要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对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民营企业的自主职称评审结果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做好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通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完善评审流程和程序,合理确定通过率等措施,把好评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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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申报资格审核,对职称评审工作全程跟踪,适时指导。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严查处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行为。各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要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及时解决民营企业职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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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11新人社发〔2023〕96 号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37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充分激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机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取称评审。
在自治区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所属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并做好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交所属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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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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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材料的工作。申请人在“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审核研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相应公共就业服务机推荐提交材料,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提交至相应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开展评审。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切实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二)落实责任,健全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做到科学界定、合理使用职称评审权限,确保职称评审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一体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职称评审各项工作高效完成。同时,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完善机构,强化保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科学谋划、积极准备,做好职称评审审核推荐工作,配齐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评审设备和提供技术支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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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13通知自印发文之日起实施。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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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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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要求,促进全区专利转化、支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升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转化率和实施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第三次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决策和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部署,以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供给,主动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进一步畅通技术要素流转渠道,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向市场流动、向产业渗透、向民生辐射,助力新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助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高质量发展。
——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聚焦新疆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等区域优势产业,强化企业转移转化专利技术的主体地位和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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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15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需求导向机制,拓展专利技术产品的市场应用空间,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专利技术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
——政府引导。立足兵地融合发展,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府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中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一窗通办的绿色通道,建立评价考评制度,营造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的良好环境。
——纵横联动。发挥政府各部门在推动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中的横向协同作用,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区地县三级纵向联动,有效推进专利技术转实施的各项工作,建立有资源、有流程、有规范的工作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赋能产业。集聚自治区十大产业链赋能创新链,聚焦专利技术产业化投放资源,壮大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林果业等特色产业规模,促进产业集成发展,推动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加快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通过三年的时间,自治区专利转化运用的激励机制更加有效、供需对接更加顺畅、转化实施更加充分、工作体系更加完善,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高校院所创新资源惠及中小企业的渠道更加畅通,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专业化人才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赋能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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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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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目标:
1.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300 件,成交金额≥500 万元,实际到账金额≥300 万元,年均增幅≥70%;
2.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300件,成交金额≥500 万元,实际到账金额≥300 万元,年均增幅≥50%;3.政策惠及的中小企业数量≥300 家,营业收入、就业人数增长幅度≥10%;
4.中小企业专利产品备案量≥600 件,备案专利产品实施率≥95%;
5.专利质押融资金额≥11.6 亿元,年均增幅≥20%,专利质押项目数≥50 件,年均增幅≥20%。
(一)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1.激发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构建适合我区科学合理的专利技术权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实施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校科研院所做好自身专利盘点工作,摸清“沉睡专利”状况,梳理“唤醒”专利清单,进行必要的分级,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专利导航识别潜在的许可实施对象。2.鼓励国有企业共享成熟专利技术。围绕我区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电力等国有企业产业集聚特点,发挥国有企业体制优势,主动对接中小企业专利技术需求,开展专利技术许可;减免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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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17专利许可费用,或采用先使用后缴纳许可费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得门槛,营造“大手拉小手”发展生态。序号 指标名称 目标值 2021 年 2022 年2023年1 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
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数量(件)
≥300 ≥50 ≥100 ≥1502 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
可、作价入股的成交金额(万元)
≥500 ≥100 ≥150 ≥2503
中小微企业接受相关主体转让、许
可、作价入股的实际到账金额(万
元)
≥300 ≥50 ≥100 ≥1504 年均增幅 ≥70% ≥100% ≥90%≥50%5 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
股的专利数量(件)
≥300 ≥50 ≥100 ≥1506 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
股的成交金额(万元)
≥500 ≥100 ≥150 ≥2507 高校院所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
股的实际到账金额(万元)
≥300 ≥50 ≥100 ≥1508 年均增幅 ≥50% ≥4% ≥100%≥50%9 政策惠及的中小企业数量(家) ≥300+ ≥50 ≥100+ ≥150+10 政策惠及的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就
业人数增长幅度 ≥10% ≥10% ≥10%≥10%11 中小企业专利产品备案量(件) ≥600 ≥100 ≥300 ≥20012 中小企业各案专利产品实施率 ≥95% ≥95% ≥95%≥95%13 专利质押融资金额(亿元) ≥11.6 ≥3 ≥4 ≥514 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年均增幅 ≥20% ≥20% ≥20%≥20%15 专利质押项目数(件) ≥50 ≥15 ≥15 ≥2016 年均增幅 ≥20% ≥20%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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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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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地州市充分运用对口援疆机制,围绕新疆特色产业需求,引进国内高校院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行业龙头企业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服务和技术合作,提升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转移转化能力。
(二)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4.强化新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培育各地州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为网点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搭建信息平台,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充分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探索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专利供需对接算法,精准分析中小企业专利需求,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线上专利技术供需对接。5.开展线下精准供需对接。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指导中小企业进行专利产品备案,鼓励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6.创新专利转让、许可模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明确和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专利转化效率。7.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林果、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聚焦产业共性技术需求,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帮助做好专利技术实施指导和二次开发,通过专利导航发掘目标专利和合作研发对象,积极开展专利池构建、转让许可等专利运用活动;加强对中小企业专利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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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19指导和服务。
(三)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措施8.加强高校院所专利的运营管理。立足TISC(新疆大学),整合高校现有的专利资源,建立数据库,对专利技术及其潜在商业价值进行有效评估,帮助高校科研院所在技术转让、许可、技术作价投资时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同时,加强企业专利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的效果追踪和需求反馈,形成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中的良性互动。9.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以乌鲁木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等工作;促进专利技术的交易、许可、流转和转化转移;强化专利运营中心培育,引导专利运营中心加强专利储备,建立运营制度,规范运营程序。10.围绕石油石化、煤炭煤化工、林果业等特色产业,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优势,开展专利导航,加大核心专利技术研发力度,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专利瓶颈,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探索建立 1~2 个自治区专利产业化基地,建立1~2 个优势产业专利专题数据库,转化一批专利成果。11.培育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利实施项目等方式支持全区从事技术交易、评估、投融资、信息咨询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做优做强、提升知识服务能力,完善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12.探索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新模式,推进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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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机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工作,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融资规模;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合授信等新模式。培育扶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保障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一)规划建设阶段(2021 年1 月至2021 年6 月)高校科研院所做好自身专利盘点工作,摸清“沉睡专利”状况,梳理“唤醒”专利清单,征集全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的需求。(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 年7 月至2022 年12 月)围绕专利技术赋能产业情况进行必要的专利分级。结合知识产权运营城市建设契机,深入企业进行调研,指导开展专利产品备案,精准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开展咨询服务和专业培训,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 年1 月至2023 年12 月)围绕我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抓重点、促落实、强基础、管长远,推广提炼成功经验,形成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将促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纳入当地知识产权有关重大规划中,加强工作联动机制建设,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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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21统筹推进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作为今后三年的重要基础工作,确保如期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工作保障。建立自治区、地(州)、区(县)三级联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实施推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层次资本投入体系,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提供资金保障。(三)严格绩效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高校院所、企业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成效显著的地州给予适当奖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过程管理,坚决防止引发不以转化运用为目的的专利转让、许可行为,做好全流程绩效管理。(四)做好总结推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报送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工作动态信息,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工作宣传力度,营造专利转化良好的氛围,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模式、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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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和《关于推进全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培育和发展全区技术转移机构,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管理遵循“坚持公平公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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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23挥示范效应、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指导、考核工作。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归口推荐、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科技成果展览、展示、交易及其平台服务;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八)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及自治区重大科技计划、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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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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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尽快转移、扩散到企业及各生产领域。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多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1]
申请成为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 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区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二)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经营服务理念明确,已形成适合服务项目的商业和服务模式。(三)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经营状况良好。(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五)人员结构及内设机构设置合理,有经过培训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员,专业服务机构专职人员在3 人以上,且应具备1名以上经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的人员。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应制定运行机制和管理规范,建立技术转移全流程的管理标准和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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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25(七)符合科研诚信审查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纪违法行为。
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有关厅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择优推荐。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命名为“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申报机构如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行为,一票否决。
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厅递交经推荐部门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经认定的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情况。自治区科技厅对认定满3 年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考核不合格的机构,限期 1 年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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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 2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一)不按要求提供年度工作报告、考核材料的;(二)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
(三)限期 1 年整改,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四)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五)机构申请取消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各地(州、市)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自治区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相应的经费和条件支持。支持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优先支持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早期介入科研团队研发活动,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面和完善的服务。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鼓励技术转移机构针对不同的项目和企业的需求,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和服务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实现技术转移和转化。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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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27建立具备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自治区科技厅按技术转移机构促成技术转移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奖励补助。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2 年7 月24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2 年 7 月 24 日至 2027 年 7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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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规〔2022〕2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2 年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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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2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新党发〔2020〕23 号)任务部署,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不含兵团)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认定和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继续用于研发投入,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奖励类别与标准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 20 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 1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支持现有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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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200 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 5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500 万元以下的(不含500 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 2000 万元),按不高于2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 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5000 万元),按不高于 4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10000 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 5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 万元以上(含10000 万元)的,按不高于 100 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报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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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31第四章 申报管理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填写《新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其他。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四)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复核。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每年度奖励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奖励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奖励申报的受理工作。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按照不同类别进行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和新疆税务局共同负责。第十三条 对通过受理、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公示5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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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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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主要流程为:
(一)企业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 个月内,企业按第九条申报材料要求,向所属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地(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本地区拟补助清单并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名单,由自治区科技厅依据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名单,由新疆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与税务机关系统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研发费用基础数据。自治区科技厅汇总审核,形成奖励补助清单,并向社会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税务局共同组织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现场核实。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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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33第六章 监督检查已获得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奖励资金。
(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三)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四)后补助奖励性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获得奖励的企业要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 年2 月16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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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 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 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设立,由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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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35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级政府、社会资本等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具体支出方向包括: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建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通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直接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健全完善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展会、创新活动和业务培训;支持开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等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划型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和资金监管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促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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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资金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建立项目库,指导监督项目建设,设置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各地(州、市)级财政部门与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级和下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资金分配办法,对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提出管理要求。
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第三章 资金分配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执行财政部规定。本办法第四条中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开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项目,采取因素法分配。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主要依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业绩、绩效目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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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37成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项目,主要依据融资担保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对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小微企业新增年化担保额同比增长或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同比下降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助,并根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融资担保机构补助数量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支持开展志愿者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主要依据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开展志愿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服务机构数量、服务绩效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本办法第四条中关于支持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建设;支持健全完善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展会、创新活动和业务培训等项目,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健全完善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的项目,主要依据当年分配该方向资金总额和以前年度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结余情况,测算分配资金。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总体情况,共同研究调整确定补偿条件和补偿标准。
支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项目,主要依据奖补资金额度和纳入支持范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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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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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等情况,综合考虑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方向和企业规模效益、经济效益、专业化程度、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等方面因素,测算分配资金,避免简单分配。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展会、创新活动和业务培训的项目,主要依据参加展会、创新活动和业务培训的企业数量,以及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支持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建设的项目,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当年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支持方向,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二)因素法分配的,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第三章“资金分配”的规定,确定下一年度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
各地(州、市)级财政部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各地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分配资金额度、下达拨付资金及其他有关工作。
(三)项目法分配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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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39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资金下达核拨。其中,支持健全完善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的,具体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财企〔2015〕68 号)规定的工作程序。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因素法分配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资金下达核拨。(二)项目法分配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 号)和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向,在全区范围内组织项目申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报送计划项目。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财政部将资金预算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凡是符合法律法规适合公开的项目和资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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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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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负责,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计划建设项目,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建立资金台账,准确记录反映资金支出,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
第五章 预算管理自治区财政厅在预算管理规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地级财政部门。下级财政原则上应将上级提前下达的对下级的转移支付支出预计数编入收入预算。
预算执行中,对于上级新增下达的转移支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预算文件后1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接到上级预算文件后 30 日内下达。其中,未落实到项目、编入待分配的转移支付预算发生调剂,需分解落实到具体转移支付项目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下达转移支付预算调剂指标。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程序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审核提出指标结转和收回结余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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