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保险
山东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公告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74906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191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山东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公告
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经测算,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
74906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191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山东-青岛
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1〕13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阶段性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9.5%调整为
8.5%,个人缴纳部分不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调整为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缴费费率由10.5%调整为9.5%。
二、本次阶段性费率调整政策暂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省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有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保单位或个人2021年5月1日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费款所属期的费
率实行补缴。
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调整等工作,及时
调整缴费费率参数,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收尽收。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192
第二章 医疗保险
河南-洛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3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194
第二章 医疗保险
195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196
第二章 医疗保险
197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198
第二章 医疗保险
199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湖南省
湖南:5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人员省内
异地就医无需备案可直接结算
为方便省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日前,省医保局发布了进一步简化省本级省内异地就
医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5月1日起,取消省本级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省内异
地住院备案登记流程,取消省本级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转诊(急诊)医保备案登记流程。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本级参保人员近64万,其中22万人分布在长沙市以外的各市州,2020年,
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近9万人次。为从根本上解决异地就医环节多、手续复杂的问题,湖南省医疗保障
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将“取消省本级异地备案”列为2021
年度省医保局惠民利民十大举措之一。此次取消备案登记的政策调整,将惠及22万非在长居住工作的
省本级参保人员,他们在省内跨区域异地的就医将实现“零备案”,即登记免证明材料、免经办审核;
异地就医等待期也从之前的2-3个工作日缩短为“即时登记”“即时享受”。
省医保局提醒:省本级参保人员省内跨统筹区住院就医,原则上都应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院直
接结算(意外伤害暂未纳入异地结算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院住院时,不需
事先办理备案登记,凭本人身份证和省直医保卡直接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即可;出院时,在医院办
理住院费用结算,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
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个人不必“垫资、跑路”到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报销。
省本级参保人员因病情救治等原因,需省内异地转诊就医的,仍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要求,直接在
就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200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广东-广州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
实施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阶段性惠民政策的通告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
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的缴费
负担,有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省、市同意,现就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有关事项
通告如下: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
2021年7月至9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
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即3.5%)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以
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减半征收政策的适用对象。
二、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阶段性降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率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率降低为5.45%(含生育保险费率0.4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失业人员的职工
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为7%。
三、关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本通告印发之日的次月起至2021年12月底,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20
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2022年1月起,恢复按2021年社保年度的相应标准。缴费基数与职工社会医疗
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相同的同步执行。
具体操作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201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深圳
关于调整2021年度深圳市医疗保险及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温馨提示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和市统计局《2020年深圳市城
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我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9436
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620元(四舍五入)。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我
市各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涉及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
11620元/月的标准计算。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
202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广东-中山
中山医保新政策元旦开始实施
一、医保年度更替,一切从“头”开始!
新的医保年度开始了!2021医保年度的时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年)。随着元旦钟声响起,
2021医保年度开始了,我市沿用2020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也就是说:缴费不变,起付线“重新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重新注入”。
2021医保年度医疗保险各险种缴费情况表单位:元
险种 缴费基数 政策费率(%)
缴费金额
(元/月)
备注
基本医疗保险 3500 2.5 87.5
2021年1月-4月
用人单位继续
阶段性降低0.
5%
职工生育保险 3500 0.8 28 职工不用缴费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职工(含灵就) 3500 6 210
居民(家庭户) 3500 3 105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3500 0.7 24.5
大病医疗保险 0 0 0 不用缴费
203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2021医保年度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单位:元
缴费年限 门诊基本医疗保险
<1年 1260
≥1年 2100
2021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单位:元
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
<1年 84000 84000 168000
≥1年 252000 168000 420000
204
第二章 医疗保险
2021医保年度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单位:元
二、特定门诊病种福利来了!
1.病种范围进一步扩大了。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不在省规定范围内
的门特继续保障,我市将门特病种(含特殊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从原来42种增加
到58种,分为两类:一类门特病种19种,二类门特病种39种。
原特殊病种纳入特定病种范围后,不再设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也就是说,只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病情符合认定条件并登记后,即可享受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享受。
2.门特待遇进一步提升了。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的起付线。
我市原特定病种每个季度先自付1000元的起付线,原特殊病种每年也要先自付1000元起付线的呀!
新年度所有的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首次就医即可享受统筹待遇。
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
<1年 84000 0 84000 168000
1-2年 252000 252000 252000 756000
2-3年 252000 336000 336000 924000
≥3年 252000 420000 420000 1092000
序
号
病种名称 原病种名称 病种类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基金支付比例
1
肾脏移植术后抗
排异治疗
肾移植术后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2
造血干细胞移植
后抗排异治疗
骨髓移植术
后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205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3 血友病 血友病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4 艾滋病 艾滋病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5 活动性肺结核
肺结核(包
括耐多药肺
结核)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6 耐多药肺结核
肺结核(包
括耐多药肺
结核)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7
心脏移植术后抗
排异治疗
心移植术后
(限抗排斥
治疗)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8
肝脏移植术后抗
排异治疗
肝移植术后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9
肺脏移植术后抗
排异治疗
肺移植术后
(限抗排斥
治疗)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10
慢性肾功能不全
(血透治疗)
慢性肾功能
衰竭(透析
治疗)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11
慢性肾功能不全
(腹透治疗)
慢性肾功能
衰竭(透析
治疗)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12
恶性肿瘤(化疗,
含生物靶向药物、
内分泌治疗)
各类恶性肿
瘤(放疗、
化疗)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支付比例
13 恶性肿瘤(放疗) 各类恶性肿 一类门特 同住院支付限额 市内三级医院
206
第二章 医疗保险 瘤(放疗、 化疗) 支付比例 14 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 一类门特 6000 市内同级别住 院支付比例报 销 15 分裂情感性障碍 分裂情感性 障碍 一类门特 6000 市内同级别住 院支付比例报 销 16 持久的妄想性障 碍(偏执性精神 病) 持久的妄想 性障碍(偏 执性精神 病) 一类门特 6000 市内同级别住 院支付比例报 销 17 双相(情感)障碍 双相(情感) 障碍 一类门特 6000 市内同级别住 院支付比例报 销 18 癫痫所致精神障 碍 癫痫所致精 神障碍 一类门特 6000 市内同级别住 院支付比例报 销 19 精神发育迟滞伴 发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 滞伴发精神 障碍 一类门特 6000 市内同级别住 院支付比例报 销 20 慢性阻塞性肺疾 病 慢性阻塞性 肺气肿并肺 源性心脏病 二类门特 8000 70% 21 高血压病 高血压病二 期(含二期) 以上 二类门特 8000 70% 22 冠心病 冠心病(反 二类门特 8000 70%
207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复发作的心
绞痛或心肌
梗塞)
23 慢性心功能不全
慢性心功能
衰竭(心功
能Ⅱ级以
上)
二类门特 8000 70%
24 糖尿病 糖尿病 二类门特 8000 70%
25 类风湿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
节炎
二类门特 8000 70%
26 帕金森病
帕金森氏综
合征
二类门特 8000 70%
27 癫痫 癫痫 二类门特 8000 70%
28
脑血管疾病后遗
症
脑血管疾病
后遗症(脑
梗塞、脑出
血和脑梗塞
等疾病引起
的后遗症)
二类门特 8000 70%
29 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 二类门特 8000 70%
30 小儿脑性瘫痪
小儿脑性瘫
痪
二类门特 8000 70%
31 房颤(抗凝治疗)
房颤(抗凝
治疗)
二类门特 8000 70%
32
甲状旁腺功能减
退症
甲状旁腺功
能减退症
二类门特 8000 70%
33 克罗恩病 克罗恩病 二类门特 8000 70%
208
第二章 医疗保险 34 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 二类门特 8000 70% 35 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 炎 二类门特 8000 70% 36 肝硬化(失代偿 期) 肝硬化(失 代偿期) 二类门特 12000 70% 37 慢性乙型肝炎 慢性病毒性 肝炎(乙类、 丙类、活动 期) 二类门特 12000 70% 38 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 慢性病毒性 肝炎(乙类、 丙类、活动 期) 二类门特 12000 70% 39 慢性肾功能不全 (非透析治疗) 慢性肾功能 衰竭(非透 析治疗) 二类门特 12000 70% 40 肾病综合征 肾病综合征 二类门特 12000 70% 41 恶性肿瘤(非放化 疗) 各类恶性肿 瘤 二类门特 12000 70% 42 地中海贫血(海洋 性贫血或珠蛋白 生成障碍性贫血) 珠蛋白生成 障碍性贫血 (地中海贫 血) 二类门特 12000 70% 43 再生障碍性贫血 再生障碍性 贫血 二类门特 12000 70% 44 系统性红斑狼疮 系统性红斑 狼疮 二类门特 12000 70%
209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三、取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
1.保费降低了。2020年12月起,以城乡居民身份(以家庭户或学校为参保单位)参加本市补充医
疗保险参保人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6%下调至3%,即是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保费从每人每月210元下降
到105元。
45 肺动脉高压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46 支气管哮喘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47 骨髓纤维化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48
骨髓增生异常综
合症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49 C型尼曼匹克病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0 肢端肥大症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1 银屑病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2 溃疡性结肠炎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3
湿性年龄相关性
黄斑变性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4 糖尿病黄斑水肿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5 脉络膜新生血管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6
视网膜静脉阻塞
所致黄斑水肿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7
新冠肺炎出院患
者门诊康复治疗
新增 二类门特 12000 70%
58
丙型肝炎(限聚乙
二醇干扰素治疗)
丙型肝炎
(限聚乙二
醇干扰素治
疗)
二类门特 35000 70%
210
第二章 医疗保险
2.个账不划拨。2021年1月起,取消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保个人账
户划拨待遇,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维持不变。即参保人员在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后,
其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按规定可进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3.本市户籍人员,参保“套餐”可变更!
本市户籍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和本市户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并按月领取我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允许其以个人身份按2.5%缴费费率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若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不再允许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参加,仅
可以个人身份按6%缴费费率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等补充医疗保险待
遇。
缴费费率与医保个账的关系
人员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医保个账待遇
单位职工 单位2.0% 个人0.5%
单位4.5% 个人1.5% 有
家庭户3% 无
城乡居民 家庭户1.5% 财政1.0% 家庭户3% 无
灵活/退休 个人2.5% 个人6% 有
单位退休
已一次性缴费
个人6% 有
家庭户3% 无
已一次性缴费 已一次性缴费 有
211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2021医保年度新缴费基数出来了!
7月22日,我省公布了广东省第二类片区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97元,2021医保
年度中山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8月起调整,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940元,门
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900元。医疗保险各险种的缴费如有不清楚,请看下表:
2021医保年度(8月起)医疗保险各险种缴费情况表
212
第二章 医疗保险 一起来看看连续参保的重要性!
问: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近50万元的额度!
答:“百万医疗”的成就如何达成?
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3年以上的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就可达123万元的额
度!!!
险种组合
对中山市参保医保险种组合及费率等不清楚?医保君已为您整理出来啦!各参保人可以“对号入
座”哦~ 一、可在税务部门办理的医保险种组合
213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就近办税服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
2、代办的,附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扣费银行卡。
(二)、退休人员申请以个人身份按月参加医疗保险
1、《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
3、代办的,附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扣费银行卡。
二、可在医保经办部门办理的医保险种组合
214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就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员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1、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银行卡;
4、非家庭成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由村集体代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
到村集体办理。
(二)、退休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
1、《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代办的,附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后再携身份证、《社会保险费补缴托收单》、银行卡等资料到税务部门清缴一
次性医疗保险费。
以上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25号。为配合全市大规范核酸检测,本月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医疗一
次性业务将延期至7月27号截止。灵活就业人员7月31号前可通过粤税通App(点击链接即可了解→“教
你轻松通过‘粤税通’小程序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清缴医保费。
调整背景
2020年中山市将医保年度时间调整为自然年,2021医保年度为1月-12月。中山市医疗保险各险种
缴费基数按照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按规定从2021年1月起中
215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山市医疗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本应为我省第二类片区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鉴于
在年初尚未公布我省第二类片区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
日起,中山市继续沿用2020医保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3500元),即继续按我省第二类片区2019
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待我省第二类片区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的次
月起,中山市再进行调整。医疗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调整后,各险种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缴费基数乘
以12(月)再乘以现行政策规定的不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倍数。
小知识——缴费基数怎样算?
中山市医疗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按照我省第二类片区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
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取整至十位数,若十位为奇数则下调到顺位偶数,
个位数下调为零;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取整至百位数,十位和个位数下调为零。
真题练习
已知:我省第二类片区2020年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597元。
问:2021年新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第一步计算各险种缴费基数:
6597*60%=3958.2
第二步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第三步计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216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关于调整2021医保年度中山市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通告
217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
218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合并缴纳,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合并缴纳两费,
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
和。合并缴纳前后,缴费金额不变。
二、下列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我市有关规
定执行: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
就业人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7日
219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佛山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
于公布佛山市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
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5626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含一档和二档)从3.5%下调为3%。
三、生育保险费率维持1%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费率维持一档0.5%、二档1.5%不变。
上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有新政策,以最新出台政策为准。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从2021年10月1日起(费款所
属期),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再单独申报缴费(往期欠费除外)。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
育保险费,但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业务规则不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9月30日
220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广东-汕头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办〔202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第119次市政府常务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有效保障参保人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
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及《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汕头
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规定
包括综合医疗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一)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依照规定办理退休
手续时,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及个人均不
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其他统筹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缴费年限及符合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可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可由退休前所在单位申报缴费或由本人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
职工医保。
(二)缴费比例
221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1.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部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应
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以下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
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7%,个人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负担,职
工个人不缴费。
2.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失业人员)参加综合
医疗保险的,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金支付。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8%的比例缴纳、参加住院
医疗保险的按5%的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3.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年限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一次性预缴费或逐月缴费
的方式缴费至规定年限。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6%,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5%。
(三)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
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本人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灵活
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进行申报。
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预缴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
率5%为基数;逐月缴费的,由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
方式缴费的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进行申报。
(四)缴费年限补缴
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为职工办理补缴原未缴纳的年限。补缴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实施之后的,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
21号)执行;补缴时间发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社保法》实施前的,按照申请补缴时
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不计滞纳金。
二、规范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待遇时间
(一)单位缴费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选择按灵活就业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下同)。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单位缴费人员在停止缴费的3个月内,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接续的。
(2)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
(3)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停止缴费3个月内由居民医保转按灵活
222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
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个人医疗账户
待遇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的灵活就业人员,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除个人医疗账户和普通门诊统筹以外的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
(三)用人单位及参保人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自欠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
三、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职工医保参保人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一)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1.参保人可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本通知第一点第四项适用情形的参保人,补缴后可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按《汕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21
号)规定执行。
(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1.在职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含缴费已满规定年限及缴费未满规定年限但
选择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3.符合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完善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本市(含常住异地参保人在备案统筹区,下同)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
规定的限额内的产前检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据实支付。
职工医保参保人因急诊(症)、抢救等原因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
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据实支付。
职工医保参保人因急诊(症)、抢救,或办妥异地生育转诊手续,或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自行前
往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职
工医保异地住院就医情形相应的报销比例支付。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不予支付,已办妥常住异地手续的参
保人在备案统筹区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除外。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待遇期间其未就业配偶符合上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
筹基金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
1.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
223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2.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用设定支付限额,其中职工每孕次支付限额为2000元,
职工未就业配偶每孕次支付限额为1000元。
(四)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
由职工个人自付部分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
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津贴标准及申领规定
(一)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在职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
日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日平均工
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产假津贴、计划生育休假津贴的假期天数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的天数计发。
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
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申领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经办机构按照规
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六、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
(一)提高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2022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本市三级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调整为70%;参保人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调整为60%;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或者因急诊(症)抢救需
要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调整为45%。
(二)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22年1月1日起,已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由20万元调整提高为25万元。
(三)调整脑瘫儿童门诊康复治疗待遇
2022年1月1日起,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0-6岁脑瘫儿童(含随母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在本
市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确认有康复价值、按年度办理家庭病床备案手续并在指定脑瘫康复医疗机构
门诊进行脑瘫肢体综合训练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
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额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范围。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
224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四)增加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参保适用情形
参保人已在我市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以上,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且停保时间不
超过一个年度的,可办理中途参保,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城乡居民医保费,自缴费到账当月起享受待
遇。
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规定
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凭有效医保凭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含符合规
定的门诊服务延伸村卫生站)门诊就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家庭医
生签约服务费及其他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70%。
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含年度中途参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40
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含年度中途参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80元。新生儿随母
享受待遇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限额限本人在当年度使用。参保人就医时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的,经办机构
不再补发相关待遇。
八、完善门诊异地就医支付管理规定
门诊异地就医调整为按以下规定予以支付:
(一)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从办妥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在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
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参保人在本市就医的标准支付。
(二)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在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内,在备案就医地定点
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及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按参保人在本市就医报销比例的80%支付,
支付限额不变。
(三)其他参保人在异地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完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规定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其余费用由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所列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其
余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按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
为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报销符合规定垫付的异地非公立医疗机
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为支付标准,高于支付标准的费用医
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所列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基
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用耗材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无需个人先自付,单价在1000元至10000元的个
225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人先自付比例为10%,单价在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单价在30000元以上的个
人先自付比例为30%,其余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属于国家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
十、其他规定
(一)除本通知调整事项外,参保人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我
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指“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中的常
规项目和备查项目。
(三)本通知实施时,未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统一征收的参保单位,暂按原渠道和费率
缴纳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本通知所称“以内”“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五)除个别事项执行时间另有表述外,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
日。广东-江门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1年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江医保发〔2020〕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
保持企业医疗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1号)等文件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2021年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缴费
标准进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226
第二章 医疗保险
我市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2021年度(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
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336元执行,财政补助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职工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
(以下简称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3505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6065元。职工退休人
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
(二)缴费费率。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职工参加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用人单
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6.0%(其中:一档、二档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3.0%、2.5%、0.5%),
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0.5%和1.5%);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
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
(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0%,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
员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在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逐月代扣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5.5%
(其中:一档、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0%和2.5%,不含生育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
员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且不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7.5%(其中:一档、
二档缴费费率分别为3.5%和4.0%,不含生育保险),并享受在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其他事项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相关要求继续按江府办〔2017〕47号文和上年度的参保
工作方案执行。
根据《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66号)规定,对于
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或身份信息错误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41号令)相关规定,在我
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
以上缴费标准和事项,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执行。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9日
227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东-珠海
关于恢复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告
根据《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关
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自2021年5月1日起,
我市将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阶段性下调前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缴费基数的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
(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纳1.5%;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缴
费基数的2.5%(含生育保险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7%按月缴纳;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
三、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执
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按月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
的7%按月缴纳,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5%,工伤人员本人承担1.5%。
五、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生效。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228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四川-眉山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
2021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29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230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四川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2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
项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7号)要求,现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照护)保险制度试点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可持续。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
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坚持同城同待。保持同城内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一致。
坚持分步推进。先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施行,逐步解决在省内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省本级参保
人员待遇保障问题。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协调推进试点,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衔接。
二、工作目标
从2021年2月起,将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按照
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经办规程等运行实施,实现省本级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减轻失能人员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保障失能参
保人员基本照护权益。
三、参保范围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步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按照单建统筹方
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省本级参保人员纳入试点范围启动时,可自愿选择参加长期护理
保险。已经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四、筹资渠道
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试点阶段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分
别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新增单位和个人缴费。
231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五、筹资标准
(一)单位缴费。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单位为其缴纳
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自愿参保的单建统筹人员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
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
(二)个人缴费。按照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通过划转个人账户方式筹
资;按照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统账结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拨对
应标准,由个人自愿缴费筹资。
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
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
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退休人员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其中单建统筹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按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的最
低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助。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省本级退休人员基本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以每人每月0.1%的费率按年度进行补助。
(四)启动资金。试点启动时,从省本级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一次性划拨430万元至成
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收入户”,作为省本级人员参保的启动资金。
六、基金划拨
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将应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分别从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中按月计提按季度划转至成都市“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收入户”。
省医保局按年向财政厅提供上年实际退休人数和本年预计退休人数及退休人员对应的个人账户
年人均划入基数。财政厅根据省医保局提供的退休人数和个人账户年人均划入基数,按年将省财政补
助资金划入成都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子账户”。
七、待遇享受条件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不能康复,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
个月以上,提出失能评定申请,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范围。
(二)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连续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2年(含)以上且累计
缴费满15年。申请待遇时,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第五条规定对应的个人缴费基数,以每月0.4%
的费率一次性补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年限,补足后继续参保缴费的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断缴(含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在3个月以内补足缴费的,可继续申请享受长期护
理保险待遇并连续计算缴费年限。
232
第二章 医疗保险
(三)试点启动时未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单建统筹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含)前申请
一次性补缴当年长期护理保险费,补缴后继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超过
时限后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申请待遇的,应按照前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2021年2月前,已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21年2月统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且连续
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照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不受第二条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八、配套管理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条件、失能评定机构、失能评定管理、服务方式、照护
机构、结算管理、经办管理、委托经办、监督管理、违规责任及实施细则等相关事项,按照成都市职
工长期照护保险既有规定执行。
九、部门职责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省本级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规范性文件;负责
监督指导政策执行、经办管理服务、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组织省本级
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基金征收、基金划拨、信息系统完善优
化与对接、数据交互、数据统计、基金运行分析、政策咨询解答、问题跟踪解决等相关工作,配合成
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做好省本级参保人员参加成都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对基金筹集划拨进行监督管
理。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省本级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费用。
成都市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成都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既有政策规定,做好省本级参保人员长期护理
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系统整改优化与对接、数据交互、申请失能评定、服务供给、经办管理、
结算管理、考核监督、违规责任追究及政策咨询解答等相关工作。研究推动成都市域外异地居住参保
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申请,逐步落实异地居住人员中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
待遇。
十、政策调整
本通知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国家对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
省医保局会同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本通知进行修订。
十一、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试点的实
施意见》(成府发〔2020〕16号)到期时止。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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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贵州-贵阳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关于调整贵阳贵安2021年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0年贵州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和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5号)、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35号)文
件精神,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6547元,月平均工资为6378.92元(以下
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现将贵阳贵安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相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
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20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80%(5103.13元)的,以5103.13
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2020年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19136.75元)
的,以19136.7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
间的,参保单位应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二、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
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月
缴费基数为6378.92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100%),即35周岁(含)以下参保人员月缴费金额为216.88
元;35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月缴费金额为280.67元。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依法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为其职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如实申报职工医疗
保险缴费基数,依法足额为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
遇。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二)依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因机构改革,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已划转至税务部门,为充分保障参保职工和参保个人(灵活就
业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能够正常享受,请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每月25
日前通过税务部门线上缴费渠道或到所属的税务部门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三)银行代扣代缴
234
第二章 医疗保险
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请于2021年7月16日前按新缴
费标准足额预存当月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以便银行统一进行代扣代缴。
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
2021年6月25日
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
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参加
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统筹地区应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的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享受范围,足额发放生育津贴,不得降低发放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
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二、协同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各统筹地区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基金
支付范围。有效落实新生儿动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出生后90日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
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优化生育保险便民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充分发挥生育津贴在女职工产休假期间保障基本
生活的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本着减轻参保人员事务性负担的原则,推进生育保险经办工作标准
化规范化,除国家医保局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供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病历资料、
参保人员银行账号外,不得额外要求提供其他书面资料,其余事项严格按照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执行,最大程度便利参保群众,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四、强化生育保险政策监测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
完善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内控制度,强化生育保险政策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加强
基金统筹管理使用,有效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引导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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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标准的通知
236
第二章 医疗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
10月8日起区内异地就医无需再备案!
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区内就医无异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21年10月8
日起,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任
意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出院时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服务,方便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取消区内异地住院备案。
参保人员在区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实现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
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执
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
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在区内其他统筹区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
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待遇政策。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要求全区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
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的机会获取非法利益。要建立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
异地就医政策欺诈骗保行为,对欺诈骗保案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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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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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保险
239
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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