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
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
(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
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
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
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
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
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
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计投资〔1999〕2250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
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
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
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
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
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
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
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
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
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
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
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
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
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
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 4000 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 3000
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 2500 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
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
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
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
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
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
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
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
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
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
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
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