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QT-H-V3.0-2020 暖通空调动力专业强制性条文汇编
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195/356
146. 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贵州省
实施细则 DBJ52/T063-2013》
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贵州省实施细则 DBJ52/T063-2013》
1 1. 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可进行。
2 3. 1. 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肘,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
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 3. 1. 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我省颁布的相关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备案制度,取得贵州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明,未经备案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不得在建筑节能
工程中使用。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4 3.3.1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施工。
5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
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
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6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
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
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7 11. 2. 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一量调节相结
合的运行。
8 13.2.18
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
源系统进行测评,并出具系统性能测评报告。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测评,应在系统正常运行 3 天后进
行。
9 16.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