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发布时间:2024-1-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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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衢州市政策篇20312.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等 8 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 号)和《浙江省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坚持创业带动就业,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业动力,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二、目标任务坚持守正创新,强化创业创新集成改革,建立鼓励万众创新的创业最优生态,打造“创有优扶”标志性成果,努力形成“八个倍增”效应。(一)形成“创业商事效率”倍增效应。加强创业服务事项办理数字赋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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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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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宁波市政策篇186

湖州市政策篇1.2023 年第二批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公示根据《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湖市科高发〔2023〕2 号)有关规定,经对要求认定为2023 年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湖州三一装载机技术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 98 家研发中心符合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条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科技局和市纪委市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情况。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提出异议、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6 日至12 月12 日通讯地址:湖州市龙王山路 1236 号邮 编:313000 传真:0572-2037942

联系电话:市科技局高新处 电话:0572-2667102监督电话:局机关纪委 0572-2667152;纪检监察组 0572-2398591;

第202页

宁波市政策篇187

附件:

2023 年第二批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公示名单湖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6日

第203页

宁波市政策篇188

2.湖州市 2023 年度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公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湖州市2023年度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予以公示。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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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89

3.2023 年湖州市政府质量奖初选授奖组织公示根据《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规定,2023 年湖州市政府质量奖经组织申报、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查表决,确定了8家新评组织和 8 家复评组织列入 2023 年湖州市政府质量奖初选授奖组织,现予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一)新评组织

1.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浙江品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吉利长兴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5.湖州太平微特电机有限公司6.浙江正导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浙江中测时空科技有限公司8.浙江大东吴杭萧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二)复评组织

1.浙江永昌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湖州珍贝羊绒制品有限公司3.先登高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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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0

4.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浙江泰普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湖州浙宝钙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浙江安吉宋茗白茶有限公司8.核工业湖州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注:排名不分先后)

二、公示时间

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1 月3 日,公示期7天。三、反映问题须知

1.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2.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具体详细。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并有可联系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

3.联系方式: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湖州市吴兴区青铜路218 号;邮编:3130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572-2523092,0572-2132951;邮箱 330485964@qq.com。

湖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2023 年12月28日

第206页

宁波市政策篇191

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22 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开发园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现将《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 年12月20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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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92

嘉兴市政策篇1.关于公布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水平建设创新企业研究院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0]12 号)和《关于开展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参加本次绩效考评的嘉兴市卫星石化高分子新材料创新企业研究院等 19 家单位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嘉兴市嘉化能源循环经济创新企业研究院未参加考评,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附件: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结果嘉兴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5日关于公布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pdf

第208页

衢州市政策篇193

2.关于 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嘉兴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等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已完成相关审核。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现将我市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至12 月11 日。联系电话:

0573-83681926(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0571-8705913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讯地址: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1469 号中南大厦1510室。附件:

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嘉兴市).xlsx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7日

第209页

衢州市政策篇194

3.关于 2023 年度拟认定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公示根据《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22〕21 号)、《嘉兴市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20〕33 号)、《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18〕60 号)要求,现对95 家拟认定为2023年度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 年12 月12 日至2023年12月 19 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市经信局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573-82521927。

附件:2023 年度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拟认定名单公示.xlsx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2日

第210页

衢州市政策篇195

4.关于 2023 年度拟认定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的公示根据《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嘉经信技装〔2022〕20 号)规定,现对83 项拟认定为2023年度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 年12月12日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市经信局办公室反馈。联系电话:0573-82521927。附件:2023 年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拟认定名单公示.xlsx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2日

第211页

衢州市政策篇196

5.关于 2023 年度嘉兴市节水型企业名单的公示根据《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7〕31 号)和《关于下达 2023 年度嘉兴市绿色制造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和各县(市、区)经信、建设、水利部门开展了 2023 年度嘉兴市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经各地审核、推荐,现将 2023 年度嘉兴市节水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市经信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12 月28 日联系电话:0573-82115390,0573-82115835。附件:2023 年度嘉兴市节水型企业公示名单.xls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2日

第212页

衢州市政策篇197

6.关于 2023 年度嘉兴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关于下达2023年度嘉兴市绿色制造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经信、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通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嘉兴市蒂凡五金有限公司等145 家企业通过了验收。现将名单进行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12 月28 日联系电话:

市经信局 0573-82115390;

市生态环境局 0573-82159508。附件:2023 年度嘉兴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公示名单.xls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2日

第213页

衢州市政策篇198

7.关于对《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2023 年12 月27 日—2024年1月5 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中南大厦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联系电话:0573—82521931。附件:《嘉兴市首批次新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6日【2024 年1 月5 日截止】

第214页

衢州市政策篇199

8.关于公布 2023 年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名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经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根据《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嘉经信技装〔2022〕20 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共有83 项产品被认定为2023年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附件:关于公布 2023 年嘉兴市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名单的通知.pdf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9日

第215页

衢州市政策篇200

9.关于公布 2023 年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经商)局、发改局、住建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建设交通局:

根据《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22〕21 号)、《嘉兴市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20〕33 号)、《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18〕60 号)要求,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评审,浙江本科特水松纸有限公司等95家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 2023 年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现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 关于公布 2023 年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pdf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 年12月29日

第216页

衢州市政策篇201

10.关于公布2023 年度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经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根据《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22〕21 号)、《嘉兴市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信技装〔2018〕60 号)要求,我局对 2022 年度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但暂未撤销的 33 家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年度评价,其中28家评价为合格,1 家评价为不合格,4 家未提交评价材料,并按规定对上述 5 家评价不合格和未提交材料的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撤销,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附件:关于公布 2023 年度嘉兴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通知.pdf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9日

第217页

衢州市政策篇202

11.关于印发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标准的通知嘉经信产数〔2023〕71 号各县(市、区)经信(经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为加快推进全市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工作,科学评价我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水平,我局结合实际,牵头相关单位,编制了《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标准》,现予以印发。原《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标准(试行)》(嘉经信产数〔2020〕89号)同步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嘉兴市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评估标准的通知(嘉经信产数〔2023〕71 号).pdf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8日:

第218页

衢州市政策篇203

12.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等 8 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 号)和《浙江省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坚持创业带动就业,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业动力,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二、目标任务

坚持守正创新,强化创业创新集成改革,建立鼓励万众创新的创业最优生态,打造“创有优扶”标志性成果,努力形成“八个倍增”效应。

(一)形成“创业商事效率”倍增效应。加强创业服务事项办理数字赋能,力争创业政策落实、企业开办变更、补贴资金兑现等创业审批服务流程效率提高一倍。

(二)形成“青年创业主体”倍增效应。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重点群体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力争高校毕

第219页

衢州市政策篇204

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人数实现倍增,全年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600人以上。

(三)形成“创业创新服务”倍增效应。夯实基层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全面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导师指导、创业政策宣传“三进”等活动,全年各类创业创新专项服务活动倍增至50 场以上。(四)形成“创业能力提升”倍增效应。推行创业全生命周期分层分类培训,按照创业前、创业中、创业后3 个阶段,对初创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力争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培训人数实现倍增。全年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3000 人以上。(五)形成“创业资金支持”倍增效应。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对创业带动就业的支持力度,加快资金兑现速度、强化资金发放精度,力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创业补助资金兑现实现倍增。全年发放各类创业补贴1200万元以上。(六)形成“创业融资拓渠”倍增效应。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加快“创富贷”推广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创业融资渠道,加快“军创贷”“菁英贷”等贴息贷款的研发和落地,力争创业金融产品种类实现倍增。

(七)形成“创业数字赋能”倍增效应。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数字赋能,迭代升级“创富贷”-创业担保贷款在线场景,深入推广“学子码”应用,建立线上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导师网上指导,力争各类创业数字场景使用率实现倍增。

(八)形成“创业孵化集聚”倍增效应。进一步完善创业平台载体建设,推动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承载扩容,加快创业项目“孕育—成长—孵化”周期,力争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企业孵化数量实现倍增,全年新增入孵企业 500 家以上。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创业环境优化”计划。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争创更优创业生态。推进市场主体智能登记,实行

第220页

衢州市政策篇205

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自主选定、住所自主选址,不断提升登记效率。持续深化企业开办、变更、准营、注销“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涉企高频证照事项集成办理,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提供良好准入环境。

(二)实施“创业主体培育”计划。支持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实训等活动,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商业实战模拟等“沉浸式”体验,促进创意设计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各类重点群体创业创新,农村农民创业创新。举办农村创业创新大赛,深入推广“1+3+N(n)”返乡入乡合作创业组织模式,培育一批乡村合作创业带头人,每年推荐认定一批返乡入乡合作创业村;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鼓励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完善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增加返乡创业政策、创业项目课程内容,发动创业 5 年内的初创军创企业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支持妇女创业,组织妇女创业培训班,举办妇女创业创新活动;支持残疾人创业,加快落实残疾人创业就业帮扶基地建设相关政策,组织残疾人大学生参加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等活动。(三)实施“创业服务护航”计划。做精做强“启航杯”创业创新大赛等创业活动品牌。深化创业精准服务活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通过资源对接、座谈交流、实地走访、讲座培训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创业指导服务。指导各地创建农创客发展联合会,扩大农创客智库专家团,重点结对服务一批农创客。探索建设军创联盟,服务退役军人创业。全面推进全省巾帼共富工坊建设,建立女性科技专家与省巾帼农创基地负责人“一对一”结对机制。创建线上线下融合的残疾人创业服务指导机制,依托残疾人创业就业帮扶基地提供创业导师指导服务。

(四)实施“创业培训赋能”计划。深入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针对不同创业阶段,组织“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扩大你的企业”等培训,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在校大学生、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在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

第221页

衢州市政策篇206

定给予培训补贴。组织各类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培养一批创业培训讲师及培训师,加强对创业师资人员的选拔培养。(五)实施“创业政策扶持”计划。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市和经办银行实行全程线上办理,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申领便利度。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延期需求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支持。对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延期期间延长相应的担保期限。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

(六)实施“创业金融助力”计划。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普惠小微信贷投放,力争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融资破难行动,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减费让利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等市场主体帮扶力度,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七)实施“创业场景开发”计划。依托“浙里好创业”数字化应用,集聚全市各方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加快构建集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服务为一体化的创业大数据场景,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线上服务。(八)实施“创业载体筑巢”计划。持续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力争新增省级双创示范基地 2 家。加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动态管理,创建一批省级示范基地。政府投资的创业载体用于创业项目使用的场地,优先向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提供。加强各类创业载体交流合作,共享发布创业项目、孵化场地等信息,为重点群体与创业资源搭建资源整合平台。四、保障措施

第222页

衢州市政策篇207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职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健全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确保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有序推进。

(二)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县(市、区)围绕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多种务实有效的实施方式和有用、管用的实招硬招,及时推广工作落实中的经验做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丰富拓展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举措和创新政策。(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形象的图片、简洁明了的文字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服务工作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典型案例,扎实开展各类创业主题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创业活动,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落实。全力抓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具体实施,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定期调度汇总实施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各县(市、区)按月将实施进行情况,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件: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进度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pdf

第223页

衢州市政策篇208

绍兴市政策篇1.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评选结果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绍市科〔2023〕38 号),经评选,评定浙江大学绍兴研究院先进封装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等 4 家基地为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小分子化药工程技术中试基地等2 家基地为培育对象(详见附件)。请上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进一步集聚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发挥中试基地在科学研究、产业转化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大开放共享力度,提升中试熟化、成果转化、项目服务能力,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附件:2023 年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评定(培育)名单绍兴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8日

第224页

衢州市政策篇209

第225页

衢州市政策篇210

2.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培育建设名单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0〕54 号)、《绍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科〔2021〕13 号),经评审,认定“上海交通大学绍兴新能源与分子工程研究院”等3 家单位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诸暨市中俄联合材料实验室”等2 家单位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详见附件)。

附件:2023 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培育)名单绍兴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14日

第226页

衢州市政策篇211

第227页

衢州市政策篇212

3. 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结果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绍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绍市科〔2020〕45 号),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考评。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浙江省绍兴越城医疗器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4 家综合体评价结果为“优秀”;浙江省绍兴现代医药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13家综合体评价结果为“良好”;浙江省绍兴柯桥现代建筑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 4 家综合体评价结果为“合格”(详见附件)。请各地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战略领域、主攻方向,结合当地产业实际,加强组织领导与资源保障,把创新和服务作为综合体建设的两大关键,加快引进集聚标志性大院名校等创新服务资源,扎实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努力将综合体打造成为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

附件:2023 年全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考核评价结果汇总表绍兴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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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213

第229页

衢州市政策篇214

4.2023 年绍兴市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培育)名单公示根据《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科〔2020〕19 号)有关规定,现将 2023 年拟认定(培育)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工作日(12 月 21 日至12 月29 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绍兴市科技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应有清楚的表述并需提供事实证据。

受理电话:88150569(创新促进处)89175655(办公室)附件:2023 年绍兴市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培育)名单.docx绍兴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21日

第230页

衢州市政策篇215

5.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培育建设名单的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科〔2020〕19 号),经专家评审和现场复核,我局择优认定“绍兴市碳纤维专用装备重点实验室”等市级重点实验室11 家(名单详见附件1);培育建设“绍兴市干细胞药物研发重点实验室”等市级重点实验室11家(名单详见附件 2)。

上述市级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聚焦核心研究方向,优化运行管理,强化人才引育,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研水平,高质量落实申报目标及规定任务;实验室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事前报批报备。各建设(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实验室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等要求,加强实验室人、财、物等资源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支持推进实验室建设发展。附件:1.2023 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名单.docx

2.2023 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名单.docx绍兴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30日

第231页

衢州市政策篇216

6.关于 2023 年度绍兴市“十链百场万企”活动补助的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十链百场万企”系列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区、县(市)经信局积极开展“十链百场万企”对接活动。按照《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操作细则》,经我局初步审核,现将获得“十链百场万企”活动补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 2023 年12 月4 日至12 月8日,共五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绍兴市经信局产业发展处反馈。联系人:郑冬晓,联系电话:0575-85738913。2023 年绍兴市“十链百场万企”活动补助公示清单.xlsx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4日

第232页

衢州市政策篇217

7.关于 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等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已完成相关审核。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现将我市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至12 月11 日。联系电话:0575-88267297,0571-87059133

附件: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名单(绍兴).xlsx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7日

第233页

衢州市政策篇218

8.关于 2023 年度绍兴市“十链百场万企”活动补助的第二批名单公示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十链百场万企”系列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区、县(市)经信局积极开展“十链百场万企”对接活动。按照《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操作细则》,经我局初步审核,现将获得“十链百场万企”活动补贴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 2023 年12 月15 日至12 月21日,共五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绍兴市经信局产业发展处反馈。联系人:郑冬晓,联系电话:0575-85738913。附件:2023 年绍兴市“十链百场万企”活动补助公示第二批清单.xls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5日

第234页

衢州市政策篇219

9.关于 2023 年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的公示根据《绍兴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绍兴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相关精神,经企业申报,各地经信部门推荐,市经信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创新体制与机制、创新队伍与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拟认定浙江友嘉电器有限公司等50 家企业技术中心为 2023 年绍兴市制造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浙江江河建设有限公司等 2 家企业技术中心为 2023 年绍兴市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18 日-22 日。公示期间,对拟认定的企业如有异议,请反馈至市经信局创新协作处。

联系人:缪红芳 联系电话:85162157

附件:

1.2023 年绍兴市制造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2.2023 年绍兴市建设行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8日

第235页

衢州市政策篇220

10.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2023 年12月18日

第236页

衢州市政策篇221

金华市政策篇1.关于创新优质婺产药械推荐目录产品名单的公示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22号)、《关于组织申报创新优质婺产药械推荐目录的通知》(金经信材料〔2023〕139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区县初审、意见征求、专家评审、联合审查等环节,共筛选出 19 家企业29 个产品,拟定了《创新优质婺产药械推荐目录产品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12 月 7 日至 12 月 15 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电话:0579-82469704(消费品和材料工业处)、0579-82495636(驻局纪检监察组)。附件:创新优质婺产药械推荐目录名单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7日

第237页

衢州市政策篇222

2.关于金华市2023 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等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已完成相关审核。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现将我市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至12 月11 日。联系电话:0579-82469726(金华市经信局)0571-87059133(省经信厅)

附件:金华市 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公示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7日附件:金华市 2023 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公示.docx

第238页

衢州市政策篇223

3.2022、2023 年度金华市区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公示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实施名单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23〕66 号)等文件要求,经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我局下达验收通知、委托第三方专项审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验收等流程,现对金华市宝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端个性化定制智能铸造产品服务技改等项目拟评价等级及差额补助金额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至2023 年12 月17日共7天。二、资金安排方案

详见附件:2022、2023 年度金华市区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表三、联系部门和电话:

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徐翔 0579-82469783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1日

第239页

衢州市政策篇224

第240页

衢州市政策篇225

4.关于第二批“金华制造优品”名单的公示为了进一步提升“金华制造”品牌知名度,我局联合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举办第二批“金华制造优品”评选活动。经过组织申报、县(市、区)初步筛选、部门审查、部门评选、专家评选等程序,最终评选出“金华制造优品”15 个,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 1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消费品和材料工业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电话:0579-82469729(消费品和材料工业处)、0579-82495636(驻局纪检监察组)。附件:第二批“金华制造优品”名单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2日

第241页

衢州市政策篇226

第242页

衢州市政策篇227

5.2022 年度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第四批)公示2022 年度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第四批)已审计完成,现将拟支持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公示如下:一、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2023 年12 月29日共7个工作日。

二、资金安排方案

详见附件:2022 年度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第四批)。

三、联系部门和电话:

市经信局投资创新处:徐翔 82469783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2日

第243页

衢州市政策篇228

6.关于 2023 年度第四批市属单位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拟备案名单的公示根据《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 年度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公开征集,市科技局组织审核等程序,拟将“金华市特检院电梯关键性能远程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金华市特检院在用压力容器风险识别与安全评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为金华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备案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实名。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规划与监督处 82270003

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 82461121

地址:市政府大楼主楼 528 室、523 室。金华市科技局2023 年12月18日

第244页

衢州市政策篇229

7.关于 2023 年度拟创建金华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的公示根据《金华市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金委科领办〔2023〕16 号)和有关申报要求,经各主体申报,县(市、区)、开发主体科技部门推荐,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等程序,拟将“金华市商用车混合动力传动总成及零部件技术创新中心”等3 家技术创新中心列为2023年度拟创建金华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推荐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规划与监督处82275791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处82461121

邮寄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 809 号市政府主楼528、525附件:2023 年度拟创建金华市技术创新中心名单金华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20日

第245页

衢州市政策篇230

8.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金人社发〔2023〕5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1月30日

第246页

231

衢州市政策篇1.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衢营商发〔2023〕14 号为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深化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定义

“拿地即开工”是指为推进项目早日开工,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已通过项目决策咨询的工业和仓储类建设项目,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各审批部门参照正式审批要求,对申请主体报送的材料进行预审,提前进入预审批程序。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审批部门及时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及施工许可手续,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下列建设项目除外: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涉及金属冶炼、铸造的;涉及高能耗、高排放项目;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省级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二、工作原则

第247页

232

(一)自愿申请原则。“拿地即开工”预审批以项目意向建设单位自愿为前提,自行承担未履行承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转入正式审批的风险和损失。

(二)靠前服务原则。各审批部门对实行“拿地即开工”项目提前介入,提供审批咨询服务,营造利于企业投资的营商环境。(三)依法创新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推动审批服务效率再提升。

(四)监管服务原则。对“拿地即开工”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投资主体达成投资意向后,完成项目可研编制。项目决策咨询牵头部门根据投资主体申报项目可研,组织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明确项目选址前,按照自愿原则填报“拿地即开工”申请表(附件 1)和承诺书(附件2),提交项目决策咨询牵头部门。项目决策通过后,项目决策咨询牵头部门将“拿地即开工”投资项目名称及联系方式报送市营商办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由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征求相关审批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同意后,企业即可委托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和相关的环评、能评、安评、职评等必要工作事项,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并完成投资协议签订、申请预赋码。资源资规部门在企业委托开展方案设计前,提供地块红线和规划条件。(二)前期准备。各相关部门收到“拿地即开工”投资项目信息后,及时开展审批指导服务,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及相应技术要求等,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报批材料进行指导和预审,并通过重大项目全流程服务平台实时更新预审批进展情况。资源规划部门

第248页

233

根据出让计划,受理企业规划方案审查,在集齐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后 1 个工作日内出具汇总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同步进行施工图设计、水保方案、节能评估报告、环评报告编制等工作。(三)土地出让。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期间,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企业决策,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做好审批事项报批资料准备工作。规划方案联合初步审查同时,资源规划部门委托地块测绘勘界和权籍调查、牵头组织土地出让前期联席会议、出让方案报批、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成交资格确认、成交公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并完成项目备案后,企业同步办理规划方案确认、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签订、土地出让金缴纳、契税印花税缴纳等工作。

(四)正式审批。在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后,根据项目实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审批部门在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公告、评审会等特别程序时间)依次办结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完成水保、安评、环评、能评等手续办理,进入实质性开工阶段。对未取得土地、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提交核心材料或核心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未缴纳相关规费、中途自动放弃的,审批部门有权终止审批。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拿地即开工”模拟审批是加快推进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提高审批效能,加强项目推进扩大有效投资重要举措。各区块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

第249页

234

分工主动服务,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推进,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等服务机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要健全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和协调管理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政策措施,做好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的宣传和解读,总结经验做法,为深入推进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250页

235

2.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企〔2023〕2 号市级各有关单位:

《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衢州市财政局2023 年12月28日原文下载: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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