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半年度惠企政策汇编(滨江)

发布时间:2023-6-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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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年度惠企政策汇编(滨江)

190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确保各项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二、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 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 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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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年度惠企政策汇编(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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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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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国家中

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变更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3〕1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

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企业〔2017〕156 号),经审核,同意中机生产力

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等 6 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变

更有关事项的申请(名单见附件 1);撤销中纺协(北京)

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称号(见附件 2)。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事项通过审核的示范平台,原有服务功能类别、

有效期不变。

二、被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的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国

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202页

188

附件:

1.变更事项并通过审核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

台名单

2.撤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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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

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3〕645 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

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

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

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

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

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

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高

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经营主体纾困支持

力度,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

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

性,2023 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

组织落实好 8 个方面 22 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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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

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

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

济运行整体好转。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

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

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确保各项

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二、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

(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 年底前,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 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

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

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7 年底。

(二)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

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

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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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75%提高至 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

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

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

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

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三、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

(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

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

持广义货币 M2 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

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五)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

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

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

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

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

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

贷支持。

(七)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

务平台网络,深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服务能

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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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提高征信供给质

量和效率。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发

挥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积极作用。

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

融资担保成本。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

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

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

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

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

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施知

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

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加

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优

化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十一)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动招标投

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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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破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

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

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

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

准和数据规范,推进 CA 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断拓

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企业交易成

本。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二)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 年底。

(十三)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

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

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

提升补贴。

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修改完善《工业项目建设

用地控制指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继续推进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落实工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采

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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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六)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做好能

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

政策。夯实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

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

策。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

强市场监管,强化预期引导,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平稳运行。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七)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国家

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高现代物流规模化、网络化、

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十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

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深入实施多式联

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研究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升

铁水联运发展水平,推动 2023 年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

比增长 15%左右。

(十九)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深化高速公路

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深入落实《保

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

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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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效率,对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久、多次投诉的问题线

索重点督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引导企业加强全过程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

理。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

程成本控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

网融合应用,增强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产销

协同、供需匹配。

(二十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加大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发展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

点。加快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转化运用和产业化。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

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

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

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

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

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第210页

196

2023 年 5 月 31 日

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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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职业

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 —2025 年)》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3〕69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

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

厅(局)、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

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

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解决人才培养和产业

发展“两张皮”的问题,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全

过程,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

案(2023—2025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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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2023 年 6 月 8 日

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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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

方案(2023—2025 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

部署,按照《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坚持以教促产、

以产助教,不断延伸教育链、服务产业链、支撑供应链、打

造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加快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

互补的产教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持续优化人力资源供给结

构,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人力资源支

撑,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统筹推动教育和产业协调发展,创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

载体,接续推进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完善落实组合式激励赋

能政策体系,将产教融合进一步引向深入。到 2025 年,国

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达到 50 个左右,试点城市的突破和引

领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在全国建设培育 1 万家以上产教融

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健全

完善,各类资金渠道对职业教育投入稳步提升,产业需求更

好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逐步形成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良

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形成产教融合头雁效应。

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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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培育遴选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梳理总结首批国家产

教融合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启动遴选第二批 30 个左右国家

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推动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出台扎实有效的

改革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省级

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立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体系。国家产教

融合试点城市优先考虑从省级产教融合试点城市中产生。

2. 在重点行业深度推进产教融合。在新一代信息技术、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储能、智能制造、生物

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养老、托育、家政等

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深入推进产教融合,培养服务支撑产业

重大需求的技能技术人才。在试点城市及其所在省域内打造

一批区域特色鲜明的产教融合型行业,打造一批高水平产教

融合行业协会和促进会,推动行业组织更好融入产教融合改

革。

3. 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孵

化培育力度,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启动遴选第二

批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从央企、地方国企、实力突出的民

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中,遴选打造相关行业领域产教融合改革的

领军企业。引导各地加快培训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按时完

成全国 1 万家以上的总体任务。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

库,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标准,建设培育本地区产教

融合型企业。

(二)夯实职业院校发展基础。

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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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对“十四五”教育强国推

进工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根据

评估结果调整相关储备院校和项目。

5. 扩容产教融合储备项目。在“十四五”教育强国推

进工程储备项目库中,新增 200 所左右高职院校和应用型

本科院校,对纳入储备项目库且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

合项目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重点支持。

6. 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优先

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

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护理、康养、托育、家政

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冶金、医药、建材、轻纺

等领域的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

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

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

(三)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7. 加大实训基地支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

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一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建设,提升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水平。高质量完成“十四

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 100 个高水平、专业化、

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的重大任务。

8. 引导实训基地建设方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

优先考虑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人工智能

等领域以及 护理、康养、托育、家政等领域的实训基地建

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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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辐射带动相关产业领域的实习实训、员工培训、产品中

试、工艺改进、技术研发等。

9. 优化实训基地建设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多

部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审批流

程,强化要素保障,促进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便利化。

(四)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10. 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支持职业院校联合企业、

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创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

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院校在

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院校建设培育培训基

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院校

办学空间。

11. 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引导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

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

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

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环节。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

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

12. 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和

职业院校、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分校或产业学院。

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通过企业资本投入、社

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推进职业院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

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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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允许企业以资 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

享有相应权利。

13. 打造产教融合新型载体。打造以产业园区为基础的

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打造行业产教融合

共同体。发挥职教集团(联盟)、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产

教融合共同体作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高质量就业。

(五)健全激励扶持组合举措。

14. 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文件。在全面梳理现有支持职业

教育产教融合的政策举措的基础上,针对产教融合发展中存

在的问题,研究创新激励扶持举措,形成指导性政策文件,

进一步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支持地

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落地政策。

15. 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向金

融机构推荐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力度。鼓励

银行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支持产教融

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引导保险机构开发产教融合

相关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上市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重点用于

实训基地建设。

16. 加大投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十四五”教育强国

推进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教融合实

训基地建设,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

过 8000 万元,中职院校每所支持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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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

券支持范围。

17. 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

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 30%的比例抵免当年应

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8. 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

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

《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

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

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19. 加大信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信用

信息归集力度,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企业,

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

资金支持、产业扶持政策、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

予以优先或便利,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宣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赋能提升行动。各地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部门要健全协调机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责

任到人。

(二)营造良好氛围。召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经验交流

现场会。组织遴选并编辑出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典型案例,

第219页

205

推介有关地方、学习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宣传基层和一

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

宝贵、创造伟大的 时代风尚。

(三)强化经验推广。各地推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特

别是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有效措施,要及时在省域范围内

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改革措施,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

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报送。对实践证明

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并推

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

第220页

206

38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

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3〕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

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2023—2025

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分三批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

作报告关于“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要求,

准确把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面临的痛点难点,充分调动地

方积极性,统筹各类资源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

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

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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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以城市为对象支持中小企业开

展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

势,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强化

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

造力,发挥数字化创新引领作用,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

提升。

2.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

痛点难点,切实解决中小企业“不愿转、不敢转、不会转”

的问题,围绕提质、增效、降本、减存、绿色、安全的目标,

提升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降低转型成本,确保中小企

业数字化转型取得实效。

3.试点先行,示范推广。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探索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

的经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予以示范推广,实现“试成一

批、带动一片”,放大规模效应、提升政策效能。

4.加强统筹,城市负责。两部门加大工作统筹力度,对

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试点城市强化组织领

导,建立市领导牵头、财政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相

关部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发挥政策合力,

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市场等多方面力量,引导技术、资金、

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汇聚。

(三)政策目标。通过开展城市试点,支持地方政府综

合施策,探索形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方法路径、市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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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和典型模式,梳理一批数字化转型细分行业,打造一批数

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培育一批优质的数字化服务商,

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

准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通过示范带动、看样学样、

复制推广,引导和推动广大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全面

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

合。

(四)支持对象。试点城市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包括各

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其他地级市,直辖市所

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各地应

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示

范带动性强的城市推荐至两部门,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竞争

性评审,并兼顾东中西区域分布确定试点城市。2023 年先选

择 30 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

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支持内容

(一)加快数字化改造,复制推广经验。支持试点城市

选择重点行业和相关中小企业,梳理行业共性和企业个性需

求,采取市场化手段公开遴选数字化服务商,支持数字化服

务商为被改造企业提供诊断、咨询等服务,开发集成“小快

轻准”的数字化服务和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开展数字化

改造。同时,总结集成通用性强、效果好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推动跨区域复制推广,放大政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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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创新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试点城市

围绕数字化转型加大技术、人才等各类创新要素供给,引导

企业进一步加大创新投入,实现从基础数字化应用逐步向生

产制造等关键环节延伸,促进企业全要素、全过程的资源整

合与业务协同,全面优化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

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加强产业链合作,实现融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

加强与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合作,利用链主企业、龙头企业

的平台能力和数据基础,实现订单、设计、生产、供应链等

多方面协同。鼓励链主企业、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

孵化、上下游配套、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赋能中

小企业,助力中小企业加速核心业务环节的数字化转型升

级,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聚焦重点行业。各试点城市应将制造业关键领域

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转型试点的重点方向,重点向通用和

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运输设备制造、医药和化学制造、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计算机和通讯电子等行业中小企业倾

斜。各有关城市可在重点行业领域(见附件 2)中进一步确

定具体细分行业开展试点,选取的细分行业应符合国家区域

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体现自身产业基础和特色优势,

具有产值规模较大、中小企业集聚度较高的特征,避免分散。

第224页

210

(二)明确被改造企业。试点城市要在确定的细分行业

中,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小企业作为本次数字化改

造的重点对象,特别是要优先将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发展

潜力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中小企业纳入改造范围。在

改造数量上,东、中、西部地区试点城市被改造企业分别不

少于 500 家、400 家和 300 家,且改造完成后其数字化水平

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的最新

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

(三)优选数字化服务商。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牵头,结合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的共性特点和被改造企业

的个性需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数字化服务

商,供被改造企业自主选择。服务商应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

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和较为完善的行业服务生态,有

相关行业的成功案例且能够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服务。

(四)完成改造任务。数字化服务商要发挥综合集成作

用,为企业做好数字化改造整体规划,明确改造标准,实现

生产经营主要环节数据的采集和系统互联互通。企业完成数

字化改造后,由试点城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验

收,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

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科学评价改造成效。

(五)扩大复制推广。试点城市要引导同行业企业“看

样学样”,实施期满时要实现细分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应

改尽改”、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愿改尽改”,即每个细分行

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比例应达到 90%

第225页

211

以上,规下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比例应实

现明显提升。

(六)健全政策体系。试点城市要健全政策体系、完善

工作机制,出台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配套支持

政策,提升政策宣传、资源对接、评估诊断、平台支撑等公

共服务能力,强化人才培训、金融支持、安全保障等各领域

支撑。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打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生态。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一)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给予定额奖励。其中,省会城市、

计划单列市、兵团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其他地级

市、直辖市所辖区县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 1 亿元。每个城市

试点期两年,对于首批试点城市,自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为实施期第一年,自 2025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为实施期第二年。奖补资金分期拨付。

(二)资金使用。

财政部切块下达奖补资金,由试点城市统筹使用。应按

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安

排不低于 80%的奖补资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通

过支持被改造企业,由其选择数字化服务商进行数字化改

第226页

212

造,可用于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

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

支出。企业应注重加强改造深度,着重开展生产制造等相关

环节的改造。

同时,可安排不高于 20%的奖补资金支持以下工作:一

是支持提高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化服务商服务能力,优化

产品供给水平;二是鼓励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

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 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等;三

是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

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四

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

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等综合服务,支持数字化转型

融资等。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试点城市应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

范、安全和高效,不得用于财政供养单位人员福利、公用经

费、机构运转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

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

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

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

业〔2022〕22 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五、绩效管理

第227页

213

试点城市应结合本地企业现状及产业基础,在被改造企

业数量、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加强复制推广、提升创

新能力、推动“链式”转型、完善政策体系等方面确定绩效

目标。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强化绩效目标管

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试点城市分年度开展绩效自评。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于实施期第一年

结束后进行中期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

重要参考;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督

促整改、暂停试点资格、收回奖补资金等处罚措施。实施期

第二年结束后将开展实施期后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拨

付奖补资金。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申报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和兵团,

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择优选定拟申

报的试点城市,并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推荐函。

每批次各省、自治区最多推荐 1 个城市,直辖市最多推荐 1

个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兵团如申报应单独申报。已被两

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在后续年度中不再重复申报。拟申

报试点的城市和兵团应按要求编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

市试点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 1),需包括城市现有工作基

础、工作目标、具体实施内容、资金使用方向、保障措施、

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228页

214

上述资料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和 PDF 版(光盘刻录)各一式两份上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首批试点城市的省(区、市)

和兵团于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报送。

(二)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

开展竞争性评审,主要分两方面:一是书面评审,主要评审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以及申报内容是否符

合国家战略导向和地方实际,提出的工作目标、政策保障是

否切实可行。二是现场评审,组织申报城市现场答辩。根据

评审结果,初步确定拟纳入试点范围的城市名单,并对实施

方案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公示与批复。入围城市名单在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试点城市。财政部据

此下达奖补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

予以批复。试点城市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如调整需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两部门将根据批复的

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评价。

(四)职责分工。两部门对试点城市进行业务指导、加

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试点

工作推进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提出财政资金安排建议,财

政部根据资金安排建议确定下达奖补资金。

省级、市级财政部门及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部门分工,组织做好方案实施。地方中小企业主管

第229页

215

部门积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

和跟踪监测,督促项目单位规范、科学、高效使用奖补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将有关数据

和情况报送两部门。

本通知后续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完善,具体要求以最新

发布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 年 6 月 12 日

附件1.202X 年XX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

案(模板).wps

附件 2.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重点行业领域.wps

第230页

216

3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评价标

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改运行〔2023〕645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

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 号)中关

于“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依据标

准清单中的标准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要求,市场监管

总局组织提出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

批),现予以公告。

附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及认证目录(第四批).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3 年 6 月 13 日

第231页

217

40 科技部关于举办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

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3〕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加快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探索以需求引导创新、促进成果转化的新机制,科技部决定

举办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以下简称挑战赛)。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

焦关键核心技术,搭建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端与供给端精准对

接平台,提高研发效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通过“揭

榜比拼”方式,加快建立以需求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

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组合创新资源,

解决技术创新难题,创新项目形成机制,推动以创新驱动战

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在科技部指导下,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各地方省

第232页

218

级科技管理部门统筹区域内挑战赛各项工作。

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审定工作计划,建设、运行挑

战赛官网和平台,协调各地赛事安排,对赛事组织管理情况

进行评价,开展赛事宣传、培训和监督等。

各地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辖区内赛事重

点领域,制定实施计划,组织赛事活动,研究制定有关支持

和补助政策等;承办单位(名单见附件)负责赛事具体实施

工作。

三、赛事组织

挑战赛聚焦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发展和关键核心技

术突破等国家战略,举办 9 项“专题赛”(见附件 1);以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

业为重点,举办 18 项“产业赛”(见附件 2)。现场赛事时

间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中国创新挑战赛网站

(http://challenge.chinatorch.gov.cn/)作为赛事官方

网站及工作平台,参与挑战赛各方均需完成用户注册后开展

赛事活动。各地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承办单位开展如下

赛事工作:

(一)需求征集。

承办单位面向本区域(领域)开展需求征集工作,

组织专家团队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需求进行梳理分析,并

由需求方确认。

第233页

219

(二)需求发布。

承办单位须将所有公开发布的需求,按标准格式上

传中国创新挑战赛网站,并通过相关媒体、科技平台等多种

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解决方案征集。

承办单位发布“挑战须知”,面向全社会征集挑战

者,也可通过知识产权检索、成果库精准匹配等方式,积极

寻找、定位和动员社会各界的技术持有者参赛。

(四)需求对接。

承办单位围绕所征集的全部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

对接服务,做到每个需求都有回应并力争得以解决。需求方

如有合作意向,应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经充分对接,仍因激烈竞争使需求方难以自主选择

最佳解决方案的,可通过现场赛形式对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和

评比。现场赛可分为竞争对接和现场比拼两部分。需求方综

合考虑解决方案的技术性、匹配度以及合作前景等因素,选

择确定合作方,并签订合作意向协议。

(五)奖励与服务。

1. 在挑战赛中胜出的挑战者应获得一定的资金奖

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由需求方支付,仅用作奖励挑战者,不

作为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其他独占性合作的强制条件。

第234页

220

2. 对通过挑战赛成功对接的需求方,可按所在地

方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

3. 承办单位整合相关资源,提供包括科技政策咨

询、企业战略咨询、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和投融资等服务,

并进行后续跟踪与效果评价。

(六)总结与评价。

各地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会同各承办单位全面

梳理挑战赛实施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与成效,分析不足和原

因,提出意见建议,相关情况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

各地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以国家发展战略和关

键共性技术为核心,组织各承办单位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科

学确立赛事定位、制定实施计划,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

各方力量,注重赛事实效,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为经

济平稳运行提供科技支撑。

(二)加强组织管理。

各地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承办单位要结合实际,

充分运用网络平台,采取当面对接、在线交流和视频会议等

方式,严密组织赛事活动,切实解决技术难题,激发企业创

新活力,助力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235页

221

各参赛方和评审专家均须签订《保密协议》和《免

责声明》。公开发布技术需求时须根据需求方意愿隐去相关

信息,进行公开比赛须征得需求方和挑战方的同意,强化技

术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挑战赛确定的流程和规则

组织实施,按照属地原则,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公布

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

督,确保赛事公平、公正。

业务咨询电话:科技部火炬中心,010-88656292

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6314

附件:1. 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专题赛”承办单位名单

2. 第八届中国创新挑战赛“产业赛”承办单位名单

科 技 部

2023 年 6 月 16 日

第236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2

浙江省政策篇

01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组织做好 2023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0 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

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

报,2023 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

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

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

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 5 月 31 日、8

月 31 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 6 月、9 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

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 9 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

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申报程序

第237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3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

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

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

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

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

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

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

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

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

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

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

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

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 号),

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

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 2023

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 2023 年以前(不含 2023

第238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4

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

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

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

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

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

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 70 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查询各地方

高企协调小组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

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证明或高企证书。任何以

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

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申报时间 5 月 31 日、8 月 31 日截止】

第239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5

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

第240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6

二、申报程序

全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评价、设区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省科技厅公示入库的工作流程。

(一)企业对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自我

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科技企业成

长在线”(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

入“企业培育”场景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

按照“申报指引”自行完成参评。

(二)设区市科技局通过浙政钉“科技企业成长在线”

的“企业培育”驾驶舱对企业材料是否完整和指标条件是

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通过确认的,提交省科技厅;信息不

完整或不符合指标条件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补正。

(三)省科技厅每月开展拟入库企业的公示公告。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应于 9 月 30 日前完成系统参评。鼓励企业

尽早参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5 月 31 日前(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国家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

(二)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 10 月 10 日。 【申报时间 9 月 30 日截止】

第241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7

0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

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

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

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

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

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

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

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

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

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

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 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 6 万

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

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

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

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

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

第242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8

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

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

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

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

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

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

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

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

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

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

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 2)。

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

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

“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

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

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

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

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

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

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

第243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9

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

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

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

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

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 1)。

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

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 7 月 10 日前上报上半

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 10 日前将

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 3)

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

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 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

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

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第244页

浙江省政策篇

230

0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

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软科学研究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和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 2024 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范围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

技强省建设目标,重点围绕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加快实施

“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以超常力度一体建设教育

科技人才强省,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化科技创新为

“两个先行”、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

浙江篇章提供强劲动力等方面提供战略咨询和决策支撑。

(一)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以“揭榜挂帅”形式公开招标,每个项目财政

经费资助金额 10 万至 20 万元,具体如下。

1.高质量建设“315”科技创新体系,高水平构建区域

科技创新体系的思路举措研究。主要研究内容:深入分析和

阐释“八八战略”指引下构建一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内涵

特征,比较分析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议与广东、江苏、上海

等省市的优势和差距,研究剖析我省建设“315”科技创新

体系的历史、理论和实践逻辑,围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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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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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创新资源配置、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打造最优创新生态等

方面提出高质量建设“315”科技创新体系的思路举措和对

策措施。

2.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场景案例研究。主要研究内

容:聚焦超常力度一体建设教育科技人才强省工作导向,深

入研究分析教育科技人才组织领导一体协同、战略规划一体

谋划、政策法规一体集成、资源要素一体配置机制,以“小

切口”探索改革创新举措,构建完善多层次、体系化的教育

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场景案例,探索形成在全省乃至全国可

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3.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的思路与对策研究。主要研究内

容:系统阐释高水平科技强省的内涵与特征,全面把握高水

平科技强省建设在我省推进“两个先行”中的重大意义和实

践要求。聚焦科学发现能力、技术引领能力、创新驱动能力

等,综合考量发展规模和水平,研究提出高水平科技强省建

设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对标最好、锚定一流”的要求,坚

持差距管理的理念,结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我省与广东、江

苏等先进省份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我省高水平科技强省建设

的优势与短板,总结先进省份经验做法和对我省的启示。研

究提出高水平科技强省建设的重要举措,制定政策文件,为

我省体系化创新能力和整体效能大幅提升、建设世界重要人

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提供决策支撑。

4.浙江省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的对策研究。主要研究

内容:全面回顾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历程,分析我省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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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232

研发机构布局特点、新在何处。梳理 3 年来我省新型研发机

构建设总体情况,分析省市区联动支持的政策举措,总结取

得的阶段性成效。从人才、成果、体制机制等维度分析我省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存在的问题与短板,剖析深层次原因。学

习借鉴国内外知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验、兄弟省市推进新

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政策举措。研究提出我省新型研发机构提

质增效的思路与建议,包括但不局限于明确发展定位、开展

有组织科研、教育科技人才贯通、分类考核评价、管理运行

机制等方面。

5.深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构建完善全省技术

转移体系研究。主要研究内容:深入分析我省推动科技成果

转化集成改革、构建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的重要意义,总

结梳理我省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技术市场建

设、高校院所改革等成果。比较分析上海、广东、江苏、四

川、湖北等地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情况,

总结经验、做法和启示。剖析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提出我省

深化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构建完善全省技术转移体系的

目标任务、重要路径和对策建议。

6.战略科技人才力量集聚提质研究。主要研究内容:研

究分析战略科技人才定义,围绕“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工程目标任务,剖析我省战略科技人才现状,在分析国内外

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我省战略科技人才引育布

局、如何围绕“四抓”谋划新领域新赛道等建议。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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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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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先进地区科技人才区域性平台、重点科创平台建设经

验做法和启示,研究提出我省平台集聚战略科技人才、开展

有组织科研的方法路径。梳理国内外先进地区科技人才引

育、评价、支持等政策机制,提出青年科技人才引育支持、

科技人才支持绩效跟踪评估、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定

“破五唯、立新标”评价等政策机制建议。

(二)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需紧密围绕以下选题进行申报,拟定的申报项

目名称应当与以下主题相吻合,项目名称的表述应科学、严

谨、规范、简明,每个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

元。

1.重大科创平台提能造峰。包括做强做优科创走廊体

系的研究,使命驱动、任务导向的实验室体系建设机制研究,

省重点实验室体系优化提升的对策研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预研和建设机制研究,产业驱动、需求导向的技术创新中心

体系建设运行机制研究,多主体全链条的创新联合体机制研

究,加强高校院所开展有组织科研机制研究,推进实施高等

院校“双一流 196 工程”路径研究。

2.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包括健全新型举国体制统

筹科技力量机制研究,发挥科技领军企业“出题人”“答题

人”“阅卷人”作用思路对策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

凝练机制研究,“揭榜挂帅”“赛马制”“军令状”等攻关

机制研究,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攻关团队和组织机制

路径与对策研究,深化完善长三角区域联合攻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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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234

3.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包括企业创新正向激励和

反向倒逼政策研究,科技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思路与举措研

究,推动国有企业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路径与对策研究,支

持产学研联合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基地的举措

研究,集成电路材料产业基础现状及高质量发展对策研究,

数字经济创新提质发展思路研究,“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

能级提升对策研究,制造业首台(套)产品应用推广机制研

究。

4.全域创新能级跨越。包括推动人才、技术、平台等

向 26 县和中小企业下沉举措研究,探索“科创+产业”双向、

“集中式”“联盟式”等科创飞地新模式研究,深化科技成

果“转移支付”机制研究,科技特派团试点扩面研究,科技

特派员制度创新发展对策研究,创新型城市(县)提能升级

思路和举措研究,高新区争先进位机制研究。

5.战略人才集聚提质。包括加强人才计划与重大科技

计划、一流学科建设计划等协同发展机制研究,产学研合作

培养人才机制研究,科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研究,

深化科技人才多元评价改革的研究,保障科研人员专心科研

对策研究,探索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价值实现形

式的研究,建设高素质技术经纪人队伍的研究。

6.开放创新生态深化打造。包括下一轮科技体制改革

攻坚思路研究,深化基础研究体制机制改革路径研究,国际

大科学计划管理运行机制研究,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思路研

究,使命和贡献导向的科技激励机制研究,以“增值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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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235

技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对策研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激励机制研究,技术产权证券化改革路径研究,知识产权保

护全链条集成改革研究。

(三)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在以下领域中自由选题申报,每个项目财政经

费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选题范围包括:国内外创新政策

跟踪比较的研究;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对策研

究;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的研究;科技国

际合作机制研究;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的研究;科技支撑乡

村振兴研究;科技伦理治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研究;科技监督、

科技绩效评估、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以及科学技术普及

等创新环境与创新文化建设研究等。

项目的研究期限为 1 年,2024 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实施时间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申报要求及审核原则

(一)申报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具有能胜任重大决策研

究任务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和顺利实施项目的保障能力。项目

申报人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且

所在单位与项目申报单位一致。

(二)申报书要求。项目申报书应紧扣选题范围,具有

创新性、引领性和实践性,以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决策应用

为导向,立足浙江省情,注重研究的针对性、有效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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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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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设性、操作性的对策政策建议。

(三)限项要求。各归口管理部门按限额申报数推荐(详

见附件 1),由企业承担的限报 1 项,支持 40 周岁以下青年

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每位申报人限报 1 项,

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 1~3 位)不得超

过 2 项(包括在研项目)。如果申报人已主持各类省级科技

计划项目且未结题验收的,应当在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申

报 2024 年度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

目负责人,同一年度申请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和省软科学研

究计划项目数不超过 1 项。

(四)审核要求。请项目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严格

审核,项目申报人同一年度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

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

和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立项的,不予推荐;项目申报人近两

年内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类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类

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与申报的

软科学项目属于同类主题或研究内容存在较高相似性的,不

予推荐。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具体方式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

址:https://www.zjzwfw.gov.cn),服务地点切换为“浙

江省”,部门服务中选择“省科技厅”,选择办事事项中的

“省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点击“在线办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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