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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缓
解其阶段性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适用于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不含用作廉租住房的公共租
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和租后管理等
工作。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
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指导与
监督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
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核。
区住房保障机构委托和授权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负责静安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运营管理日常工作,
设立集中受理窗口,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公
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区政府指导、相关部门支持、市
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注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市场机制运作,做到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产权清晰,
管理规范。拓宽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通过新建、改建、
收购、租赁等多种方式,推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管
理。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区运营机构
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