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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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文明单位196 / 369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同时完善审判管理,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13.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建设14.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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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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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同时完善审判管理,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13.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建设14.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参与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收到实效。15.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涉产权保护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对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涉产权民刑交叉、民行交叉案件,统筹审判资源,组成民刑、民行综合合议庭,确保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知识产权派出法庭建设,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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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落实京津冀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合理布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16.做好司法调研,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司法政策。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准确研判涉产权案件的审判形势。深入调研涉产权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司法审判经验,切实加强产权保护司法政策研究,不断健全产权司法保护规则。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涉产权案件的司法尺度、裁判标准。
17.强化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最高人民法院2016 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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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 文 机 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 布 日 期:2016.11.28
生 效 日 期:2016.11.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法发〔2016〕28 号
法发〔2016〕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 年11月28日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的重要意义
1.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加强产权保护,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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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夯实党长期执政社会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对于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激发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2.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均有明确要求。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专门作出系统的决策部署,并就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作出明确分工,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定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讲政治、讲大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敢于担当的精神和攻坚克难的勇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完成好此项重大政治任务。
3.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审判工作。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形成原因复杂。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既有严格的法律性,又有严肃的政策性;既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抓紧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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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件,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案例,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司法经验,着力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努力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
二 、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4.明确办案范围。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5.突出工作重点。着重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别、纠正和宣传工作。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厘清相关法律政策问题,摸清案件背景和社会反应,准确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妥善处理。对重点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审、执行、善后在内的一揽子工作方案。三 、正确把握工作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7.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为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8.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严守法定程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9.坚持纠防结合原则。通过对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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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强化审判监督司法救济、倒逼防错和统一法律适用功能;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源头预防。四 、严格甄别纠正工作程序10.保障诉讼权利。畅通申诉渠道,做好诉讼服务。充分尊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
11.强化程序监督。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重视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
12.维护程序公正。落实接谈要求,完善询问方式,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突出庭审功能,注重裁判说理,强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为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投资人减轻负担。
五 、审慎把握司法政策
13.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14.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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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15.依法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在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的案件,要注意审查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的问题;对企业违法的案件,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注意审查在处置违法所得时是否存在牵连合法财产和涉案人员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尤其要注意审查是否侵害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而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的,要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16.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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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17.依法妥善处理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18.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六 、狠抓工作落实
19.坚持党的领导。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把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报告,在党委的统筹协调下,协同有关部门形成处理产权申诉案件的合力。
20.建立协调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提出工作方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设置在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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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做好宣传引导。突出宣传重点和政策导向,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向社会适时公布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加强法律解读和政策引导,积极弘扬产权保护法治理念,营造良好的产权保护司法环境和舆论氛围。22.严格执纪问责。在甄别和纠正产权申诉案件过程中,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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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日期: 2016 年 02 月19 日施行日期: 2016 年 02 月19 日效力级别: 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1. 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对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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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积极履职尽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 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增强发展预期和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创新发展。
二、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3. 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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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4. 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增加金融风险的犯罪。通过惩治各种经济犯罪,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提高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信心,激发资本参与热情。5. 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6. 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着力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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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7.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防止选择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8. 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主体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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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等新变化,慎重对待创新融资、成果资本化、转化收益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
四、改进办案方式和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9. 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既充分履行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坚持深入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查办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对于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帮助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知名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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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非公有制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声誉、促进长远发展。对于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举报,经查证失实的,应当按照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规定,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最大限度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人员的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10. 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强化规范司法意识,明确司法行为不规范必然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发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五、结合办案加强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延伸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11.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律普及教育。结合司法办案,加强法制宣传,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明确法律红线和法律风险,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做到既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12. 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及时办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控告、申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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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加强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 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为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依法及时审查,严格按照法律的管辖规定、诉求性质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本级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反映。更加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工商联及商会工作人员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倾听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声音,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13. 加强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紧紧围绕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预防。结合查办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发案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非公有制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通过开展预防咨询、预防宣传等工作,及时告知非公有制企业享有的合法权益,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大对促进经济增长、发展方式转变、科技创新、吸纳就业、居民增收等贡献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的预防服务力度,增强预防工作的整体效果。
14. 创新预防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预防实效。坚持从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实际出发,立足办案积极创新预防工作的方式和机制,及时收集分析非公有制经济运行中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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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有效信息,对可能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存在犯罪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预防调查和预警预测,提出对策建议,不断增强预防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结合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探索组织区域性、系统性、规模性的专题预防活动,促进有效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正常活动,以及生产要素和资本要素的有效配置、流动,努力服务、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确保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保障和促进措施落到实处15. 加强对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坚持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充分发挥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上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省级人民检察院要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和宏观指导,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总结推广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典型经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16. 加强重大情况报告、通报和建议。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和把握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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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对于影响非公有制经济运行、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立法不完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推动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17. 加强工作宣传和舆情引导。增强主动宣传的意识、知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与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闻宣传平台,加强宣传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成效,传播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增强司法办案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动权、话语权。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新闻,应严肃纪律,统一口径,把握好尺度,必要时请示汇报,避免影响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对于查办非公有制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要树立积极回应理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善于把握时、度、效,及时快速应对,正面引导疏解。18. 加强与工商联的沟通协调,形成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主动加强与各级工商联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最新政策和发展情况,全面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工商联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工商联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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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联联系面广、信息来源多、整合各方面资源能力强的优势,共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升级和“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风险及法律问题,积极采取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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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发 文 机 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 布 日 期:2014.12.17
生 效 日 期:2014.12.1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法发〔2014〕2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 号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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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提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支持、保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2.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3.及时审理执行相关案件,有效化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各类纠纷。当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投资经营过程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纠纷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诉讼程序进入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相关案件,及时化解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经营中的各类纠纷。二 、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开平等的市场交易秩序
4.正确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交易。要处理好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的关系,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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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使合同合法有效。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故意不履行报批手续、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守信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要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
5.妥善审理权属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理顺产权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境外投资案件,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妥善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管理。
6.妥善审理破产、清算案件,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转型升级。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推动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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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要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各类企业的破产重组,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经济效率的整体提升。7.妥善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自主创新。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段,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妥善审理技术改造升级过程中引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者滥用垄断地位,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竞争高效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 、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
8.平等适用刑法,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对非法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犯罪分子非法毁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非法集资、行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坚持罪刑法定,确保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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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10.严格办案程序,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要根据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具体案件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四 、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11.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其主张事实依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纠正相关行政行为。要正确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干预非公有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违法侵权并给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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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经济主体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坚持审判中立,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与行政机关同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促进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维护行政机关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达成的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审理好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案件,监督政府机关诚实守信地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妥善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政府采购合同案件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平等待遇,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由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形成的利益,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者提前解除国有土地出让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关于补偿财产损失的合理诉求。
13.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尊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要通过裁判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支持行政机关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治理整顿,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帮助防范少数行政机关懒政、惰政。
14.依法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推动建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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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的市场环境。依法受理和审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推动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因为自身生产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以未经事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本地区、本行业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五 、加强执行工作,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
15.坚持平等原则,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在执行力度、执行标准上有所不同,树立市场诚信,公正高效地保护守信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紧紧围绕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债权及时得以实现。16.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破解执行难问题。以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为依托,逐步实现执行信息查询和共享,力求破解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问题;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相关单位定向通报,及时予以相应的信用惩戒,挤压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自动履行;对规避执行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坚决予以打击;对不积极协助法院执行甚至阻碍执行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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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要采取协调、督促、提级执行等方式,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
17.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生产经营。在采取诉讼保全和查封、冻结、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六 、完善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保障水平18.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要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权,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并尽快做出裁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进一步落实便利诉讼原则,不断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完善诉讼代理人出庭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诉讼提供便利。规范庭审程序,平等地听取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全面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推动非公有企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妥善审理涉非公有企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适合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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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要加快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司法公开水平。要充分发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载体作用,向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社会公众依法全面公开审判执行活动。借助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开展诚信建设。大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加强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理由的论证,增强各类所有制主体对其经营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要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意识。20.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司法服务。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加快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工商联、相关行业商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顺利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014 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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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发 文 机 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日 期:2023.09.15
生 效 日 期:2023.09.1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市监信发〔2023〕77 号
国市监信发〔2023〕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3 年9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1.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持续破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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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准入壁垒。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大力推进许可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2.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正或提供证明等。3.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CCC 认证程序。全面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认证机构批准书电子化。4.加强公平竞争政策供给,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制度文件,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定期推出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5.强化反垄断执法,严格依法开展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着力加强公平竞争倡导,凝聚全社会公平竞争共识,促进公平竞争更大合力。优化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指导企业落实合规主体责任,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加大对企业境外反垄断诉讼和调查应对指导,提升企业合规意识和维权能力。做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风险研究和预警,制定合规指引。6.深入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推动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对信用风险低的A 类企业,合理降低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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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比例和频次,不断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继续编制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优化企业信用指数编制方案,打造企业信用趋势“晴雨表”,提升防范化解各类潜在性、苗头性、趋势性信用风险能力。7.强化信用约束激励。研究制定关于强化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政策文件。深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专项行动。加快修订总局有关信用修复管理规范性文件,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发挥公示对企业的信用激励作用,对获得荣誉的企业在公示系统上予以标注公示,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
8.深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围绕构建信用承诺、守诺核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闭环管理体系,便利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者修复信用。9.推动企业信用同盟常态化运行,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自愿加入、协同共治的原则,进一步发挥诚信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激励更多企业守信重信,提升市场整体信用水平。
10.促进经营主体注册、注销便利化,全面落实简易注销、普通注销制度,完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推动出台跨部门的歇业政策指引。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二 、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11.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体系,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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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各地各部门在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中执行使用。深入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行动,以高质量的数据支撑“三个监管”。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
12.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方便便捷的年报服务。不断扩大“多报合一”范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的年报公示工作。13.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审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加强直接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配合相关部门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三 、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14.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
15.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建设统一工作平台,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一业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16.深入推动公正文明执法行风建设。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闭环式管理模式,以行政执法服务公平竞争、保障高质量发展。鼓励开展跨行政区域联动执法。
17.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减轻企业费用负担。开展涉企违规收费督检考工作,对违规收费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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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四 、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18.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19.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国家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营企业牵头设立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联合全国工商联共同举办 2023 年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大会,开展民营经济标准创新周活动,组织开展小微民营企业“标准体检”试点,推动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标准“领跑者”和商会团体标准“领先者”活动。20.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提升民营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梳理企业测量需求,为企业实施计量咨询和技术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提升民营企业先进测量能力。
21.促进平台规则透明和行为规范,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不断释放平台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强互联网平台常态化监管,建立健全平台企业合规推进机制,降低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成本。持续推出平台企业“绿灯”投资案例,规范平台收费行为,引导平台和中小商户共赢合作,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五 、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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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强新闻宣传。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集体采访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传播声量,推动政策效能释放;加大成效宣传力度,结合民营经济准入准营亮点数据、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强化选题策划和正面阐释引导,积极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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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发 文 机 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 布 日 期:2023.08.30
生 效 日 期:2023.08.3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场成员: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正确领导下,交易商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政策要求,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与全国工商联8月 30 日共同召开的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推进会有关精神,着力优化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积极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良好氛围,助力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落实“第二支箭”扩容增量工作部署,提振市场信心
(一)继续加大“第二支箭”服务力度,更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类及地产民营企业、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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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以及采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科技公司在债券市场融资,继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覆盖面,惠及更多中低信用等级民营企业发行主体。(二)继续丰富和创新“第二支箭”工具箱,提升增信力度。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联结票据(CLN)、担保增信、交易型增信等多种方式,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加强与地方政府担保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升风险处置合力,促进增信支持模式的可持续性。二 、拓宽民营企业“绿色通道”,提高融资服务便利(三)主动跨前服务,加强精准对接。一是“跨前一步”开展“预沟通”。在注册发行文件准备阶段、发行阶段、存续期年报及重大事项披露等环节,设置民营企业“预沟通”机制,将注册发行服务前置业务办理前,提升服务质效。二是“一对一”设置“服务专员”。专人对接民营企业实现服务直达,主动了解企业融资诉求,做好上门宣介和培训工作。(四)优化注册机制,提高服务质效。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储架式注册发行。采用主承销商团便利机制,可结合实际需求确定主承销商团成员及家数。二是民营企业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实行“申报即受理”,将受理工作合并至预评环节[1],首轮反馈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反馈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评完成后,及时安排上会,提升工作效率。三是支持民营企业使用“常发行计划”,优化信息披露制式要求,减少重复披露内容,提高企业融资效率。(五)提升发行便利,满足融资需求。一是拓宽民营企业发行时限要求。在当前最晚18 时截标规范基础上[2],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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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将最晚截标时间延长至当日20时。二是优化发行金额动态调整机制。民营企业采用发行金额动态调整的,可在簿记建档结束后,按照投资集中度限制等监管规则要求,结合申购情况自主决定发行金额,发行金额无需在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 小时披露。(六)丰富主动债务管理工具箱,促进优化负债结构。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债务管理需要,开展现金要约收购、二级市场收购,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优化负债结构,提振市场信心,改善融资环境。三 、加强民营企业创新产品支持力度,激发市场活力(七)支持绿色低碳转型,助力可持续发展。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中长期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碳中和债,引导募集资金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二是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转型债券,进一步满足高碳行业转型资金需求。
(八)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一是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民营科技型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募集资金用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二是鼓励发行混合型科创票据,通过设置合理期限、设计浮动利率、挂钩投资收益等实现股债联动,为民营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性资金支持。三是鼓励民营企业发行股债结合类产品,支持募集资金用于并购、权益出资等股债结合类用途,满足企业合理股权资金需求。
(九)丰富证券化融资模式,支持盘活存量资产。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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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以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不动产、微小企业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类 REITs)等证券化产品,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得性。二是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许可使用费、融资租赁及供应链等多种模式开展证券化融资,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三是鼓励民营企业注册发行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充分发挥资产和主体“双重增信”机制,盘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存量资产。四是鼓励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票据资产,引导债券市场资金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扎实推进保供稳链工作。四 、加大市场宣传力度,增进各方交流互信(十)加强宣传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按期在协会官网公布各类金融机构承销、投资民营企业债券情况,激发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债券特别是中长期限债券融资的内生动力,鼓励金融机构优化内部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激励考评机制。
(十一)释放积极信号,引导市场参与。发挥债券市场公开透明、预期引导性强的优势,加强典型案例宣传,释放积极明确信号,引导市场机构积极参与“第二支箭”债券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投资。
(十二)积极搭台唱戏,增进各方交流。通过官网、公众号以及媒体等多渠道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宣传,重点强化政策效果、产品模式和市场反应等内容的舆论引导。组织开展恳谈会、联合路演等交流活动,为民营企业搭建对话沟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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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共享的平台,增进投资人对民营企业的了解。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 年8月30日注:
[1] 系统填报修改意见除外,因在受理阶段修改更便利。[2]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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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 文 机 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布 日 期:2023.08.05
生 效 日 期:2023.08.0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财金〔2023〕1103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重要意义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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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牵头部门”)要依托本级信用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 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信访部门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我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地方投诉专栏,及时调度各地受理投诉情况。支持各地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
(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三 、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抓紧制定相关信息归集标准。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委将违约失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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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推动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我委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
(四)充分用好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我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我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
(五)督促地方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 、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七)定期开展评估通报。我委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省级信用牵头部门通报情况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评估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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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我委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
(九)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选取一批失信情形严重、多次反复失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案例,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 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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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文号: 税总纳服函〔2023〕211 号发文日期: 2023 年 08 月04 日施行日期: 2023 年 08 月04 日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持续推动税务系统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 7 月 31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税务总局在今年上半年已推出四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好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再推出和优化一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促进经济运行持续好转,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一) 制定编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二) 根据清单和指引,各级税务局组织开展对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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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共性问题由总局统一及时制发问答口径并上网,确保执行统一规范。(三) 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
(四) 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等方式及时办理。(五) 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 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 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 6 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
(六)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七) 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优化改进系统功能,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二、进一步便利税费办理(八) 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11 项证明材料采用调阅复用措施,减少资料重复报送,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九) 深化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明”等12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税务证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事项前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十) 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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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十一) 持续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预填服务,在具备数据条件地区创新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方式,探索智能预填,缩短填报时间。(十二) 优化中小企业跨省迁移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办理迁出手续,迁移信息同步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十三) 进一步优化银税信用信息共享方式,在保障数据安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帮助更多民营企业凭借良好纳税信用通过“银税互动”获得融资支持。三、进一步改进诉求响应(十四) 充分发挥税费服务诉求解决机制作用,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同步建立民营企业直联点,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走访座谈,系统梳理中小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务实管用的解决措施,及时响应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诉求。(十五) 组织税务系统延续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季活动,聚焦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需所盼,拓展创新服务举措,推动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更好落实落细。(十六) 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联等部门联动,积极面向民营企业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税费专业培训辅导,积极探索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帮助处于转型升级阶段的民营企业提升合规能力。(十七) 各地税务机关协同本地商会组织设立民营企业服务站或服务顾问,深入开展普法、答疑、调解、维权等工作,及时满足企业税费咨询等服务需求。四、进一步深化跨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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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简并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减少报送频次,进一步降低企业申报负担。(十九) 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行出口退税发票及出口报关单信息“免填报”,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便利度。(二十) 设立 12366 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推出并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二十一) 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在税务总局官网推出“海外税收案例库”,更新发布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升税法遵从能力。
(二十二) 深化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等国际税收法律工具,更大力度地帮助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高跨境经营的税收确定性。(二十三) 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为民营企业更好“走出去”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五、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二十四) 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拓展并畅通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征收“过头税费”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二十五) 加快推进制定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区域间税收执法协同。(二十六) 对符合条件、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发生欠税,税务机关辅导其制定清欠计划,对按计划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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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七)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进一步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中的 14 个事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依法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 严格落实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和权益性审核制度,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审核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充分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当前税务工作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认真抓好《意见》落实、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作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主题教育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为纳税人缴费人解难题、办实事,主动协同高效作为、靠前贴近精细服务,着力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要结合不断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的要求,不断丰富完善税务部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措施办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税务机关特别是民营经济活力较强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新出台的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等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不折不扣落地见效,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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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2023 年8月4日附件: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任务安排表序号 类 具体措施1 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
制定编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的税费优惠政策清单及相关指引。2 根据清单和指引,各级税务局组织开展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面对面宣传解读。共性问题由总局统一及时制发问答口径并上网,确保执行统一规范。3 完善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制定并试行《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工作规范》,更好实现“政策找人”,确保政策直达快享。4 完善追溯享受的服务措施。对需要退税的,充分尊重纳税人缴费人意愿,通过专期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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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文明单位245 / 369等方式及时办理。5 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在今年7月征期内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在8、9月份由纳税人通过变更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方式补充享受;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收集编发研发项目鉴定案例,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红利。6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加大自主申报、自行享受的落实力度,不断拓展适用范围。7 完善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机制,优化改进系统功能,探索开展红利账单个性化、定制化推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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