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发布时间:2023-12-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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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529-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二、工作原则(一)加强协作,细化责任。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会商和联动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计划、采购、调入、储存、调拨、使用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二)快速高效,优先调运。严格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要求,与交通运输、交警和物资接收地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保证物资运输畅通无阻,在规定时间内将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三)以人为本,精准保障。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要确保品种齐全、保管良好、供应及时,最大限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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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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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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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支持保障工作,为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业务培训、装备

更新、能力建设等提供支持服务。加强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技

术创新工作,积极探索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子。

本意见主要对我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明确了有关要求,相关人民团

体、群众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的组织

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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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

计划调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应急〔2023〕75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现将《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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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防灾减灾

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协作,细化责任。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建立会商和联动机制,完善救灾物资计划、采购、调入、储存、调拨、

使用工作程序,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二)快速高效,优先调运。严格按照《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以及应急工作相关要求,与交通运输、交警和物资接收地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协调,保证物资运输畅通无阻,在规定时间内将救灾物资运送到灾区。

(三)以人为本,精准保障。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要确保品种齐全、

保管良好、供应及时,最大限度保障受灾群众所需。

(四)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完善

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发放程序,确保救灾物资发

挥最大使用效益。

三、职责分工

(一)省应急管理厅职责

1. 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保障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

2. 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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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3. 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整、确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

储库)。

4. 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完善救灾物资信息平台。

5. 根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提出省

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物资接收地下达动用指令。

6.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经费分配方案。

7. 每年汛前会同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二)省财政厅职责

1. 负责审核年度救灾物资采购预算,协调筹集紧急救灾物资采购资金。

2. 审核下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经费。

3. 协助做好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4. 协助应急、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物资储备情况。

(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1. 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申报年度救灾物资采购、物资储备管理经费预算。

2. 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工作,并通过第三方检验合格后

存放到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

3. 负责指导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存储、调运、接收和安全、

消防等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底收集救灾物资的存储管理情况,确保库存省级

救灾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

4.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动用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5. 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

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四、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检验、入库程序

(一)正常采购

1. 物资采购。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品种目录

和标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完成采购工作。

2. 入库准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提前做好物资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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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准备,内容包括入库地点、入库时间、厂家名称、物资品种、数量、单价、

总价、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 入库抽检。救灾物资运抵仓库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合同规定

组织入库抽检,现场随机抽样送检,并以检测报告作为入库依据。

4. 完成入库。检测合格,储备(代储)单位,对物资数量、外观和质量

进行确认,填写入库验收单,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复核后完成入库工作。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入库结果抄送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备存。检测不

合格,退回厂家,重新生产,费用由厂家自负。对于抽取用于破坏性检验的

物资,不计入库存数量。

(二)紧急采购

1. 当灾情十分严重,库存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启动紧急采购。

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采购要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快速采购机制,完成

采购工作。

2. 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后的入库准备、抽检及完成入库等相关程序按照正

常采购流程办理。

3. 紧急采购完成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在有关网站公布,

接受社会监督。

五、救灾物资储备

(一)实行定点储备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购的救灾物资,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库)

中储备,实行定点储备,专库存储。

(二)加强日常管理

1. 储备(代储)单位每年 1 月 5 日前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度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

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等。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于 1 月 15 日前汇总报省应

急管理厅、省财政厅。

2.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救灾物资保管工作,制定省级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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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保管等各项制度,督促指导储备(代储)单位制定应急调运预案,落实专库

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管理要求、掌握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和

操作技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

3. 救灾物资储备(代储)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

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

虫和防污染等设备或装置。

4. 省级救灾物资应分类、限额存放。存放应遵循性能一致、养护措施一致、

消防方法一致的原则,按类别和储存条件分类集中储存于符合条件的库房。

5. 储备仓库要对不同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批次的物资,应分开堆码,

不得混存;选择垛型必须符合物资性能特点,需要通风的物资应码成通风垛,

怕压的物资应控制垛体高度。

6. 救灾物资要按照防水浸、防潮湿、防锈蚀等要求,合理采用托盘、货架、

周转箱、添加衬垫等方式存储。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不应遮挡消防栓、

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等。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

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质。

7. 救灾物资存放要留出适当距离,方便作业,保证安全,原则上储备库

主通道宽度≥ 2.0m,库存物资与地面距离≥ 0.2m,附属通道距离≥ 0.8m,

库存物资与墙面距离≥ 0.5m,库存物资与照明设施距离≥ 0.5m。

8. 救灾物资存储要做到标识明显,对名称、规格、数量、来源(采购、调拨、

回收等)、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入库日期、存储区域名称、存储区域编号、

货架以及相应货位编号等设置相应的《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标识卡》。要做

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9.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储备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因管理不善

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丢失和质量明显下降的;拒绝、

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救灾物资储

备管理单位负责追回或责令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

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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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严格报废处理

1.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

救灾物资,由储备(代储)单位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经第三方检测符合报废标准后,省应急管理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对报废

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救灾物资报废情况抄省财政厅、省粮食

和物资储备局。

2. 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由储备(代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

缴省级国库。

(四)落实代储补助

省财政对省级救灾物资库给予适当管理费补贴,专项用于管理储存省级

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储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装卸费

和人工费等支出。每年年初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上年

度平均月末库存成本的 4.5% 核定管理经费,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拨。

六、救灾物资调拨

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情况是指根据灾

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情况。紧急情

况是指灾情发生,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省级

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1.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形势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通过书面形

式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发出动用指令并抄

送省财政厅。

2.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书面调拨指令后,按

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拨,确保救灾物资 36 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3. 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接收指令后,与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

部门沟通,安排好物资接收和发放使用工作。

4. 物资调拨完成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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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省应急管理厅。

(二)紧急情况

1.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情发展实时情况提出省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电

话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发出动用指令。

2.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省应急管理厅下达的电话调拨指令后,迅

速启动应急调拨预案,确保救灾物资 12 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

3. 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接收电话指令后,与当地粮食和物资

储备部门沟通,做好物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4. 物资调拨完成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灾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将

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应急管理厅。

5. 省应急管理厅在 48 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并抄送省财政厅。

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物资需办理保价手续。

储备(代储)单位应对调入的省级救灾物资进行数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

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

食和物资储备局。

调拨储备物资发生的长途运输费用由使用方负担,收到发票后 20 日内与

负责运输救灾物资的运输公司进行结算。使用救灾物资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

部门,要按照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拨通知要求,对代储单位发来的救灾储

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代储单位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

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七、救灾物资使用和回收

(一)物资使用

1. 省级救灾物资主要面向受灾人员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

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2. 省级救灾物资调拨后,由使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使用

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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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二)物资回收

省级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救灾物资管理目录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

资。救灾物资使用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

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由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自行回收使用,

有明确要求的送达省级代储库储备。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由

使用方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

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2. 中央下达我省救灾物资,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管

理使用。

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检测、入库程序

2. 安徽省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单

3. 省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

4. 关于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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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1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检测、入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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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2

年安徽省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单

填表单位:安徽省级救灾物资 XX 储备库 间: 年 月 日

物资品名 生产单位

送货数量 实际入库数量

应到货日期 / 实际到货日期 月 日 / 月 日

外观

检验

检验数量 检验结果

检验

报告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结果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接收单位(盖章)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盖章)

注:1. 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全部交货的厂家,应要求其向省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提交逾期交货说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接收物资入库。

2. 接到专业检验机构形成的相应产品检验报告后,方可根据情况向厂商

出具入库验收单。

3. 本表一式五份,一份留存,一份提供给厂商,一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存,一份省应急管理厅存,一份省财政厅存。

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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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3

省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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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省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紧急情况)

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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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4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调拨省级救灾物资的通知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有效应对 xxxxxxxx,经研究,决定从安徽省级救灾物资 xx 储备库调运

如下物资至下列市、县应急管理局:

xxx 应急管理局:

1. xx 顶 12 平方米单帐篷(其中 2016 年产通用温区 xx 顶,2017 年产通

用温区 xx 顶);

2. xx 件棉大衣;

3. ......

接收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

xxx 应急管理局:

......

请按照《安徽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救灾物资

调运工作,及时运达。

联系人及方式:应急管理厅: xxx,电话:xxxxxxxx

xx 应急管理局 xxx,电话:xxxxxxxx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年 月 日

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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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办法(试行)》通知

皖应急〔2022〕88 号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 安徽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反馈。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 9 月 8 日

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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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依据《安徽

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十四五”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划》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

是指由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依法组建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

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任务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专业技能,按照平急结合、

训练有素、作风顽强、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

做好救援装备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

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整合资源,立足实际,

突出重点”的基本原则,结合森林草原分布、水文地质条件、所处地震带等

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针对常发、易发灾种,积极推进本辖区应急救援队

伍建设,对队伍建设相关的制度管理、装备配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给

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负责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运行保障。自然灾

害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日常管理、应急值守、集

结待命、调度指挥、预防性检查、培训演练和装备后勤保障等),并对照以

下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救援能力,队伍有组织、有保障,人员基本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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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能够做到及时响应;

(二)救援人员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救援技能、

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应急救援队的管理和统一指导

协调,主要包括:

(一)调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

督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

练、加强应急值班备勤、建立健全装备器材管理台账。

(二)掌握本辖区内基础好、素质高、专业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打

造尖刀和拳头力量,推进救援队伍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多灾种救援能力建设。

(三)建立信息通报、协同联动等制度机制,组织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

比武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

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将队伍建立、变更

等情况报备应急管理部门,并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伍信息。

报备情况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

主要救援装备、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

(二)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

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指

挥调度所属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围绕以下职责任务,加强自身管理:

(一)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和指挥

调度指令,积极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工作报告制度,每年 12 月 31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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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向对其命名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计划。

(二)学习宣传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常态化开展安全检

查巡查。

(三)科学合理计划安排年度工作。结合专兼职队伍特点,采取集中培

训等方式,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强化

实训演练 , 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实兵拉动演练(省级队伍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

并做好演练评估。做好救援装备器材的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四)规范应急值班管理,保证带班负责人、执勤队员在岗在位。在重

点时段,加强值班值守和预置备勤力量。主动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五)服从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积

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服从各级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安排,

参与相关应急演练和应急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托本

辖区重点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或其组建单位),组建命名本级应急救援队伍,

明确主要职责和相关工作要求,实行分级指导服务、分级优先调度。应急救

援队伍组建单位的管理职责、调度权限保持不变。

应急救援队伍发生不服从指挥调度、重大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纪等情况,

取消命名。

第四章 队伍调度

第十条 突发自然灾害时,由事发地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调度

指挥本级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处置;需要增援的,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提出增援请求。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指挥调度全省应急救

援队伍参与救援。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或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

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并将出动的救援

人员、装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向下达调派指令的应急

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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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当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

服从统一指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按照指令开展救援行动。不得违规擅自

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

第十三条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后,应急救援队伍

应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并及时报告下达调派指令的

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做好救援总结评估工作,并于救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负有管理职责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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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队伍管理办法》通知

皖应急〔2022〕75 号

各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局:

现将《 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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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金属冶炼企业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

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冶金企业和有色金

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

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属冶炼企业包括冶金企业、有色金属企业、有金

属冶炼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是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主体,负责人员配置、装备

配备、日常训练、现场救援、后勤保障及评估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组成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

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

救援人员 , 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第五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建设,以有效处置本

企业可能发生的金属冶炼等事故。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包括日常管理、

应急值守、调度指挥、预防性检查、装备管理、战勤训练和后勤保障等。

金属冶炼企业应按照生产规模、工艺特点、危险源及可能产生事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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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等情况,确定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急救援人员宜在 12 人以上,有金属冶炼

活动的机械铸造企业救援人员宜在 6 人以上。

应急救援队伍一般设队长 1 名、技术负责人 1 名,副队长根据需要设置。

队伍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金属冶炼工作应

不少于 5 年,熟悉金属冶炼风险特点,具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专业技术能力。

救援人员年龄在 55 岁以下,40 岁以下人员至少要保持在 2/3 以上。

第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

素质。

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经过金属冶炼事故救援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

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救援工作。

第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事故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

物资 ,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运行保障经费依法依规在金属冶炼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中列支,金属冶炼企业应切实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在金属

冶炼企业集中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可协调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章 救援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单位安排协助做好

生产安全风险和事故的防范化解工作;

(二)做好常态化备救备援保障,积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三)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

(四)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人员、装备和通讯等应急准备 ;

(五)组织、参加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 ;

(六)有计划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做好队员的考评和能力认定工作,增

强实战化能力;

(七)与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后,协助签约企业开展预防

性检查、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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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和社会救援;

(九)落实政府部门及本单位交付的其它救援等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和装备物资管理档案(台账),

掌握本企业和签约企业的应急预案、主要危险装置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状况,

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抢险处置方案,明确处置人员和装备。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计划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计划内容

包括:培训、训练和演练、预防性安全检查、装备管理和检修等,做到年度

有计划和总结,季度有安排,月度有工作学习日程。工作制度包括:救援工

作制度,值班制度、预防性检查制度、训练培训制度、演练制度和装备器材

检修保养制度、会议制度等。

第四章 培训、演练与救援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器材操作规程和实操能力;

(五)事故起因的鉴别和金属冶炼事故处置基本技术要求;

(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典型金属冶炼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对熔融金属泄漏、煤气泄漏以及其它原因导致

的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

等其它事故,结合有限空间、特种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和签约服务单位的金

属冶炼等事故风险,参考相关应急预案,每个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

演练。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实行应急值班制度,设立 24 小时值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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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带班负责人和值班救援队员全天候值班备勤,接到出警救援任务时,应迅速

出动,并立即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指挥调动,及时赶

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有效完成各项救援工作任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监督管

理,督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队伍动态管理台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变更情况报送所在

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登录省应急管理厅信息化平台填报队伍及其应急

装备信息。报送的队伍情况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

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与队员状况、主要救援装备、可实施的救援事项范围等。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在厅信息化平台填报上季度

应急演练与救援信息,接受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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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管理服务

工作规范》的通知

皖应急〔2022〕53 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消防救援支队:

为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保障集中安置群众基本

生活,现将《安徽省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红十字会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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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管理服务

工作规范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红十字会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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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目 录

1 范围 6

2 术语和定义 6

2.1 集中安置点 6

2.2 集中安置人员 6

2.3 自然灾害 6

3 管理服务责任主体 7

3.1 管理架构 7

3.2 任务分工 7

4 安置点环境 8

4.1 安全环境 8

4.2 居住环境 8

4.3 交通环境 9

5 基本设施保障 9

5.1 水电通信相关设施 9

5.2 卫生设施 10

5.3 消防救援设施 10

5.4 标志设施 10

5.5 场所设施 10

6 生活保障 11

6.1 食品及饮用水 11

6.2 住宿用品 11

7 医疗服务保障 12

7.1 医疗服务能力 12

7.2 卫生防疫 12

8 服务规范 12

8.1 入住管理 12

8.2 治安管理 13

8.3 食品安全 13

8.4 消防措施 13

8.5 物资存储安全 14

8.6 心理抚慰 14

9 管理规范 14

9.1 加强领导 14

9.2 信息收集报送 15

9.3 群众服务 15

9.4 资料建档 16

9.5 督导检查 16

9.6 安置点关闭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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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的管理服务主体责任、内外环境、基

本保障、工作规范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

工作。

其他事故灾害设置集中安置点可参照本规范。

2、术语和定义

2.1. 集中安置点

指由政府确认或组织建设,为受自然灾害影响、需要转移安置的当地群

众及外来人员,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包括集中搭建

的帐篷区和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等。

2.2. 集中安置人员

指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可能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

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

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

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

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

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2.3. 自然灾害

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

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 、管理服务责任主体

3.1. 管理架构

3.1.1 安置点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县级政府统筹、应急部门指导、

乡镇政府管理、部门协同服务的模式,乡镇政府负主体责任。

3.1.2 安置人数较多且时间预计超过 5 天以上的,应成立由政府工作人员、

转移安置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的管理小组,乡镇政府和应急、教育、公安、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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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红十字、

消防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同时积极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

管理。

3.2. 任务分工

受灾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受灾群众信息台账统计和基

本生活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工作,协调落实救灾资金和生活类

救灾物资;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

公安部门负责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民政部门参与协调民政服务机构作为集中安置点,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和

个人参与志愿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的资金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建设;

交通运输部门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保障安置点周边重要交

通干道畅通;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娱活动,丰富受灾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管、医疗诊治、卫生防疫和受灾

群众心理疏导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点食品(含包装饮用水)安全检查;

红十字系统参与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安置点防火安全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协作。

4、安置点环境

4.1. 安全环境

4.1.1 安置点选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场地安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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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避开灾害易发点、安

全生产隐患点、污染源、病源等的下游区域,尤其要避开可能发生洪水冲淹、

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

4.1.2 充分利用闲置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不占生态

保护红线内土地。优先使用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空置学校、

社会福利设施、村办公楼、老年人活动中心、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党群

服务中心等具备一定生活条件的场所。

4.2. 居住环境

4.2.1 安置点允许容纳的避灾人员数量,原则上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 2

㎡计算,加大床位间距,保证安全距离,避免过度拥挤,具备优良的通风环境。

篷宿的必须有与帐篷面积相适应的室外平坦场地。

4.2.2 安置点应考虑其所在区域的公共设施状况和避灾人员数量,科学合

理布局,设置居住、洗漱、餐饮、文娱、管理等不同功能分区。

4.2.3 安置空间的分配应考虑安置人员的性别、年龄、家庭情况,以及民

族、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情况。

4.3. 交通环境

4.3.1 安置点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遵循交通便利、方便转移的原则,尽

量沿国省干道就近选址,便于群众转移安置。

4.3.2 安置点应有方便避灾人员进出的通道,其中主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

小于 4m,次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 2m;必须有 2 条以上方向不同的与外

界相通的疏散道路,且道路为硬化地面,可用于人员紧急疏散、救灾物资调运、

消防应急救援等。

5、基本设施保障

5.1. 水电通信相关设施

5.1.1 有清洁的水源;有排污(排水)收集处理设施,便于雨水的排放和

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等。

5.1.2 保障必须的电力供应。具备必要的应急照明设施(如手电筒、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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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灯、移动照明、小型发电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充电插口、充电设备等。

5.1.3 应具备基本的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应急通讯设施(如铜锣、喇叭、

对讲机、警报器等),有条件的地区公共活动场所可配备电视机等视频设备。

5.1.4 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及进户线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或 B1 级电线电

缆套管明敷,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5.2. 卫生设施

5.2.1 分设男女卫生间,原则上每 100 人不少于 2 个蹲位,也可采用移动

式简易厕所替代。

5.2.2 设置盥洗室,满足转移安置群众的洗漱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

母婴喂养室。

5.2.3 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医疗废弃物应与普通生活垃圾分开堆

放处理。

5.3. 消防救援设施

5.3.1 有微型消防站或基础消防救援设施(如:灭火器、手抬机动消防泵、

消防水带、水枪、消防斧、强光照明灯等)。

5.3.2 集中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时,应划分防火分隔区,每一防火分隔区

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600 ㎡,防火分隔区内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2m,且配备应

急撤退路线图,防火分隔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12m。使用活动板房时,

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不低于 B1 级。

5.4. 标志设施

5.4.1 在集中安置点、关键路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易懂的安全应急标

志或指示牌,张贴应急疏散路径示意图。

5.4.2 标志包括指示避灾安置场所、人员疏导标志、进出口路线、安全警

示标志、管理制度、避灾人员守则和防灾减灾宣传资料,以及管理服务办公

室、医疗卫生室、治安保卫室、卫生间、盥洗室、开水供应点、物资发放点、

垃圾堆放点等功能标示牌。

5.5. 场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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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5.5.1 应设立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办公室,确保安置服务工作组有办公地

点,用于安置点信息收集、上报和受灾群众意见建议处理。

5.5.2 规模较大和有条件的避灾点应设置值班室、治安室、卫生室、男(女)

休息室、特殊人员休息室、厨房、卫生间、临时医疗点和救灾物资仓库等场所。

6 、生活保障

6.1. 食品及饮用水

6.1.1 保障安置期间实行分餐制并使用公筷公勺,确保有足够的食品、饮

用水,饮用水符合 GB 5749 标准。

6.1.2 安置时间较长的情况下,要注意每日饮食的营养性、多样性;考虑

民族、文化习俗及宗教信仰,关注孕期妇女、婴幼儿、老年人、病患等特殊

人群的特殊需求。

6.1.3 保障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但人均不得低于 20 元 / 天,

所需资金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筹集。

6.2. 住宿用品

6.2.1 及时分配床位和被褥等,最低标准为 1 名成人拥有 1 张单人床、1

套单人被褥,决不允许出现安置群众睡在地上、桌上的现象。

6.2.2 保证每位安置人员拥有至少 1 套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衣物。

6.2.3 配备必要的牙刷、牙膏、毛巾、面盆、水杯、卫生纸等住宿必需用品。

6.2.4 夏季应安装纱门纱窗,做好防蚊防蝇。

7 、医疗服务保障

7.1. 医疗服务能力

7.1.1 安置人数较多且预计安置时间较长的安置点,应具备基本医疗服务

能力,设立医疗救护点和留观室,配备应急药品(如绷带、碘伏、感冒药等)

和防暑降温药品,以进行常规伤病诊断和基本处理治疗。

7.1.2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

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区。

7.1.3 医务人员 24 小时值班,每日巡诊不少于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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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7.2. 卫生防疫

7.2.1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入住前对所有房间

进行消毒,并坚持每日消杀不少于 2 次;做好入住人员体温测量、核酸检测、

分餐进食等防疫工作;发现发热病人,要及时通过 120 救护车转诊至县(市、

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7.2.2 定期清扫安置点,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确保安置点干净卫生整洁;

对洁净水源进行必要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

7.2.3 对突发疾病的转移安置人员,要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8、服务规范

8.1. 入住管理

8.1.1 安置人员必须是受灾或危险区域转移群众,建立集中安置人员实名

登记制度,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必须全数登记造册;实行出入动态管理、夜

间查寝、外出报备制度;每日日间、夜间查房各不少于 1 次。

8.1.2 分配房间时适当考虑性别、年龄差异和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特别

需求,男女不混居。安置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房舍内居住,不得擅自调房,因

特殊原因确需调房的须经管理人员同意。

8.1.3 安置人员外出或不能返回就餐、就寝的须事先向管理人员请假,管

理人员需做好记录。请假期间,请假人必须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按时返回。

倒房户、危房户、损房户不得擅自返回家中。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

部强降雨等强对流天气期间,所有安置人员不得外出。

8.1.4 加强安置点管理人员和安置群众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在室内自

行烧水、做饭。

8.2. 治安管理

8.2.1 做好转移安置群众及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调解

矛盾纠纷,严防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发生,维护安置点秩序。

8.2.2 人数较多的安置点,公安机关应视情派驻干警负责安全保卫。

8.3. 食品安全

8.3.1 严把食品(含包装饮用水)和饮用水的安全关。快餐食品要向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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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采购,并符合有关要求。

8.3.2 对采购或接收捐赠的方便食品(含包装饮用水),要严查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限,严禁让转移安置群众食用过期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8.4. 消防措施

8.4.1 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

防火巡查,定期检查维护安置点的主体建筑、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并予以记录。

8.4.2 安排专人定时巡查规范用电、用火、用气,严防火灾、触电、煤气

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

8.4.3 安置群众生活区不堆放易燃、易爆材料。

8.5. 物资存储安全

8.5.1 安置点应储备足量的床铺、被褥、食品、饮用水、日常生活用品等

基本生活物资。建立物资台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过期、变质的物资及时进

行更换。

8.5.2 各类食品类物资、生活类救灾物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专门地

点避光存放,安排专人负责,分类摆放整齐,做好通风、防火、防盗、防潮、

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8.5.3 必要时可与附近的饭店、商场、超市、药店、仓库等业主单位签订

物资储备协议。

8.6. 心理抚慰

8.6.1 做好安置人员的心理疏导,必要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活动,缓解受

灾群众紧张、焦虑情绪。

8.6.2 安排必要的文娱活动、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如公益电影播

映、文艺慰问演出、科普宣传讲座等),满足受灾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9、管理规范

9.1. 加强领导

9.1.1 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组织机构,加强安置点管理。

9.1.2 制定各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设置、职能分工、物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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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环境卫生、应急预案等内容。

9.1.3 原则上每 50 名集中安置人员至少安排 1 名管理人员,实行 24 小时

值守。

9.1.4 50 人以上的安置点,卫生健康部门需派驻至少 1 名医护人员;100

人以上的安置点,公安机关、食品监管部门需各派驻至少 1 名工作人员负责

安全保卫、食品安全;500 人以上的安置点,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需各

派驻至少 2 名工作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医疗救助。

9.1.5 1000 人以上的安置点,公安机关应设立警务室,派驻至少 2 名民

警负责安全保卫;食品监管部门应派驻至少 2 名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消防部门应派驻消防队员并配备消防器材;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医务工作室

并派驻至少 3 名医护人员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9.2. 信息收集报送

9.2.1 至少有 1 名灾害信息员,及时了解灾情变化和灾害影响,做好集中

安置点隐患排查、宣传教育、信息接收和传播、灾害事故等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9.2.2 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安置点实时情况、安全隐患和需要上级协

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

9.3. 群众服务

9.3.1 要按照岗不离人、24 小时服务受灾群众的原则,统筹合理安排集

中安置点工作人员的值班值守,并在醒目位置公布紧急服务电话及工作人员

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确保受灾群众在紧急情况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9.3.2 制定集中安置点安全文明守则,积极引导安置群众遵纪守法、文明

礼貌、团结互助、爱护环境、讲究卫生、服从管理。

9.3.3 定期向集中安置群众公布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灾物资发放情况,

广泛宣传政府各项救助政策。

9.4. 资料建档

9.4.1 建立规范、齐全的受灾群众服务管理和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档案,

包括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资料。所有上级拨付、政府采购及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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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的救灾物资必须按规定建立收支及使用台账,明确专人管理。

9.4.2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手续完备,台

账内容要求具备使用时间、使用种类、使用数量等要素。

9.5. 督导检查

9.5.1 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安置点和

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9.5.2 要切实加强对集中安置点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创新管理理念,

健全工作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

高决策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保障集中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

9.6. 安置点关闭

灾情稳定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集中安置受灾群众由原居住地乡镇

政府或村(居)委会接收领回。各部门派驻人员撤离,有关物资按规定回收

并消毒储存。安置点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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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应急〔2022〕18 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

现将《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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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

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标准化定级。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根据实际

对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者 AQ 行业标准自主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

第三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

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参照《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 / T 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在本行政

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为其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第五条 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级确定从

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二级、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

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格式见

附件 1)、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单位名单。

组织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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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公设施;

(二)具有健全的定级组织管理体系、定级组织评审程序文件、内部管

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等,并有效运行;

(三)具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并

具备与其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第六条 省、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级委托从

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辖区内相应行业的二级、三级企业现场评审

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评审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

公设施;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评审工作制度,并有效运行;

(三)具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

第七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

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

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

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

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

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

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组织单位提交自

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自评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 5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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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2.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

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

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

确认后,由组织单位根据企业所申请的行业专业通知相应的负责现场评审的

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专业等要求,

配备不少于 3 人的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

评审。

评审工作组现场评审后,应将现场评审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等形

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 2),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

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

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

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

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将审核(盖章)后的现场评审报告及

整改情况一并书面报送组织单位。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公示。组织单位将确认整改合格、符合相应定级标准的企业名单

定期报送相应定级部门;定级部门确认后,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

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问题反映的,

定级部门应当组织核实。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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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部门应当确认其等级,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定级部门书面告知其未通过定级,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在自评报告中,由其主要负责人承诺符合以

下条件: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请定级之日前 1 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 3 人及以上重伤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 1 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 1 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申请二级企业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承诺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定级之日前 3 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 年

内未发生过 2 起及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

作日标准》(GB/T15499),统计分析年度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损失工作日、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并自前次取得标准化

等级以来逐年下降或者持平;

(三)曾被定级为一级或二级,或者被定级为三级并有效运行 3 年以上。

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 年内不再受理该

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条 企业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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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标准化等级继续有效,可以在有

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按

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严格初审并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

计 5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定级企业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

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 3 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七)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

(八)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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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九)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企

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

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二级以上重点检查企业每年执法检查不超过一

次,对二级以上非重点检查企业,以执法抽查为主,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二)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对相关企业实施区域限产、停产措施时,

原则上一级、二级企业不纳入范围;

(三)依法停产后复产验收时,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顺序优先对本级

监管企业进行复产验收;

(四)标准化等级企业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其工

伤保险费率;

(五)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六)支持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

贷服务;

(七)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

誉的,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顺序,予以优先支持或者推荐;

(八)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标准化等级企业,原则上按照一级、二级

顺序,优先推荐其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

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第十四条 各级定级部门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

管理,按照 10% 的比例对本地区标准化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审核把

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约谈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和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被评

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

等行为的,取消有关单位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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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企业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一律通过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二)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按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三级定级实施细则,报省应急厅备案。

(三)本实施办法由安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

日起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安监规〔2014〕133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评审报告

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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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 评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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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类 型

安全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本次自评前本企业(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

企业 □无

如果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

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

作组主要成

姓 名 所在部门及职务 / 职称 电 话 备 注

组长

成员

自评总结

1. 企业概况。

2.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本自评年度内)。

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成效。

4. 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

5.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申请定级的企业提交)。

第2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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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自评报告填写说明

1. 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按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填写。

2. 所属行业:主要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3. 专业:按所属行业中的划分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

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等。

4. 企业概况:主要包括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企业规模(含职工人数)、

机构设置、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5.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包括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申

请一级、二级企业定级还需提供损失工作日、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伤

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数据。

6. 自评打分表(得分情况、扣分项目)及整改完成情况需另附表。

7. 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应当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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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附件 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现 场 评 审 报 告

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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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主要负责人 电 话 手 机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信箱

现场

评审

组成

姓 名 单位 / 职务 / 职称 电 话 备 注

组长

成员

现场评审结果

是否达到拟申请等级: □是 □否 现场评审得分:

现场评审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评审情况:

现场评审问题清单及整改完成情况(另附表提供):

建议:

申请定级企业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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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

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应急〔2020〕181 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安徽省应急管理专家组管理办法》已经 2020 年 10 月 10 日厅党委会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 徽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202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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