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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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四、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五、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六、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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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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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四、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五、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六、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七、工业母机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八、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政策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816—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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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 年第11 号)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 7 月份预缴申报第 2 季度(按季预缴)或6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 7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 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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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四、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 1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政策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816—2312366
第204页
—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 年第10号)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购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 万元;对购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 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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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政策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816—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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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财税〔2023〕17 号)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制定。
二、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滅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 ,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滅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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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额。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虛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七、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政策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816—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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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 号)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 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2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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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5 号)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12 月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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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政策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816—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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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2 号)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 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执行。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 年第93 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3 年1 月1 日起至2023 年12月31 日止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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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1 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以下简称1 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1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 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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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 12 月 31 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 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1 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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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1 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31 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十三、纳税人按照 1 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14 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3 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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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1 号)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政策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816—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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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023
(财关税〔2023〕5 号)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 2023 年举办的广交会在商务部确定的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在本年度展会展期内累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类别、销售数量或金额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类别范围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中心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向广州海关统一报送。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 6 个月内,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政策咨询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816—2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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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银发〔2021〕169 号)一、鼓励商业银行免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柜面进行的单笔10 万元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执行的转账汇款手续费应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 9 折,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其继续执行,清算机构对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交易的费率实行 9 折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三、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 9 折优惠、封顶值不变,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 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让利给商户。
工作要求如下:
一、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提高手续费,要严格规范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
二、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 1 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手续费进行公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调整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
第218页
—59 —三、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准确界定客户身份,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应当按照 “应降尽降”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降费措施执行。
四、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根据上述降费措施制定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系统顺利上线并稳定运行。
五、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健全费用退还机制,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六、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总结梳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报告。政策时效: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实施。降费期限:票据业务为长期,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银行卡刷卡为 3 年。
降费对象: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
政策咨询电话: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支付结算科0816—256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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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办发﹝2023﹞78 号)为继续激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现就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实施期限从2023年6月末延至2024年末。
二、自 2023 年第三季度至 2024 年末,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资金支持比例由 2%调整至 1%,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三、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利率互换方式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的固定利率由3.62%调整至 2.62%,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
四、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其他事宜,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 号)。政策咨询电话: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货币信贷科0816—299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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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宣传好、落实好中央、省、市出台的稳经济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推动政策直达一线、便捷快享、精准执行,更精准惠及企业、惠及项目、惠及基层,市县发改系统汇同各部门分类梳理了有关政策清单,编制形成《2023 年稳经济政策汇编》(共6 个分篇),并附二维码链接供各类市场主体和相关方面查阅、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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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10 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5 部门关于做好2022 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 4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1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6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 9 部门关于做好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26绵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稳岗扩就业十七条措施......................28绵阳市人社局关于巩固拓展人社系统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22条措施............................................................................................................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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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2〕11 号)一、指导思想
略。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全年募集不少于 100 万个就业见习岗位,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充足见习机会。多渠道搭建见习供需对接平台,畅通岗位募集渠道,力争把有意愿的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都组织到见习活动中。完善落实就业见习政策,强化跟踪服务,提高就业见习的规范性、知晓度和吸引力,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通过见习积累经验、及早就业。
三、支持政策
(一)补贴支持。见习对象为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 2022 年底。
(二)税费支持。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激励推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评选,优先激励参加本次计划并表现突出的各类单位。对计划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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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到位、募集岗位多、岗位质量好、实施效果佳的省份,纳入就业工作督查激励统筹考虑。
四、工作举措
(一)开通服务专区。本次计划将开通计划服务专区(http://zhaopin.ciic.com.cn),集中发布见习政策、经办渠道、经办流程,设立见习单位、见习岗位申报通道,同步开设国有企业、制造业名企、互联网大厂等专栏。计划信息同步在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 ) 、 高 校 毕 业 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job.mohrss.gov.cn/202008gx/index.jhtml )、就业在线(https ://www.jobonline.cn)等公共招聘平台发布。各地要依托本地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部门官网及线下服务机构,开设计划服务专区,受理本地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提供政策宣传、岗位发布、供需对接等一体化服务。
(二)规范岗位要求。各地要合理设置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条件,定期跟踪、动态管理,力争提供针对性、高质量的见习机会。见习单位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合法经营,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见习岗位尽可能覆盖不同行业,重点提高管理、技术、科研类岗位比重,更好发挥青年所学所长。(三)抓好岗位募集。各地要迅速对接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重点挖掘本地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见习岗位信息,及时掌握见习单位类型、见习岗位数量和专业技能要求。对用人单位在本地平台和计划服务专区提交的见习申请,要及时审核,确保单位和岗位信息真实有效,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明确审核意见。
(四)搭建对接平台。各地要多渠道汇总发布本地区见习单位目录和见习岗位清单,开展就业见习进园区、进社区、进市场。多方式开展专场招募、双向洽谈、直播带岗等活动,并在各类招聘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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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专项活动中推出见习岗位。要结合实名服务,广泛动员未就业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积极参与,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精准推送岗位信息,吸引更多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见习。(五)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单位的指导服务,做好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待遇保障、专人带教、人员管理、权益维护等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见习。要鼓励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积极留用,加强对未留用人员的就业服务,根据求职需要,加大跟踪帮扶,提供针对性服务,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六)优化政策服务。各地要畅通补贴申领渠道,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强化部门间信息比对共享,推出政策快办、帮办、打包办。要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评估,改进提升见习组织实施,健全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略。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816—22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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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人社部发〔2022〕13 号)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保持规模稳定。按照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的要求,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推动全国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务工规模不低于 3000 万人。
(二)聚焦重点区域。将 160 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作为稳岗就业工作的重点地区,保持脱贫人口务工规模稳定,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的底线。二、高质量推进重点工作
(三)深化东西部劳务协作。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加强劳务协作对接,丰富拓展人员输出、技能培训、权益保障、产业援建等协作内容,有条件省份可在此基础上,与更多人员往来较多的省份建立劳务协作机制。中西部省(区、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脱贫人口底数、就业意向、就业需求、培训需求等清单,加强劳务输出管理服务。东部省(市)要落实输入地稳岗责任,建立岗位需求清单,在中西部省(区、市)开发劳动密集型协作项目,努力将脱贫人口稳在企业、稳在岗位。
(四)加强省内劳务协作。中西部省(区、市)要指导省内发达地区与脱贫地区签订劳务协议,组织省内大中型企业定向吸纳脱贫地区劳动力,健全省内劳务协作机制,推动脱贫人口实现县外省内就业。(五)促进就地就近就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参与项目建设。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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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式,具备条件的可提高劳务报酬资金占比,广泛动员脱贫人口参与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建设。鼓励乡村能人创办以吸纳脱贫人口为主的农民劳务专业合作社,促进增产增收。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壮大升级,各地可利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给予奖补。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六)开展“雨露计划+”行动。组织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引导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术院校教育,原补助标准、资金渠道、发放方式保持不变,会同行业部门做好动态监测。做好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发挥建筑、物流、电力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作用,促进雨露计划毕业生实现就业。
(七)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加大对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的政策扶持力度,按规定落实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交通费补贴、就业帮扶基地奖补等政策。制定公布就业帮扶政策清单,优化经办服务流程,便利脱贫人口及用人单位申请享受。三、加强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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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委办〔2023〕18 号)一、拓宽市场化就业渠道
1.积极发挥民营企业在稳就业、促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加强校企合作,开展定向对接,推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2023 年新增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力争达到 75 万人。
2.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青年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 78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3.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 至 24 岁青年,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上述群体5 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4.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 3 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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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6.参保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满12 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二、发挥国企就业促进作用
7.全省各级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结合实际扩大招工规模,重点挖掘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文旅、金融、通信等行业岗位,2023 年各级国有企业提供岗位总数不少于 4 万个,原则上 2023 年 9 月底前完成涉及高校毕业生政策性岗位招聘录用工作。
8.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 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9.积极争取中央在川企业支持,按照属地原则,统筹岗位资源,加大招聘力度,力争 2023 年提供岗位总数不少于1 万个。三、稳定政策性岗位
10.在核定编制总量内,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规模总体稳定。2023 年全省招录公务员不少于 1.5 万人,其中选调生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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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人。2023 年事业单位招聘总数不少于5 万人,其中学校招聘不少于 2.2 万人、医疗卫生机构招聘不少于1.2 万人。11.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要为科研项目配备科研助理,2023 年全省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不少于 1 万人,2023 年 8 月底前完成招聘。12.对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12个月的,每聘用 1 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 1 万元奖补。13.2023 年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不少于8000 人,直招军士招录重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14.鼓励升学深造,2023 年普通高校专升本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至 8.4 万人。
四、拓宽基层就业渠道
15.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基层就业,2023 年“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规模总数不少于8000 人。2023 年 9 月底前完成“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招募工作。16.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实施“城乡社区专项计划”,原则上2023 年所有新招录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
17.各地根据实际,统筹设置社区专职工作者、网格员、乡村医生、乡村振兴助理员等基层岗位,2023 年招聘规模不少于3 万个。18.对在我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我省事业单位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五、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19.支持发展平台经济、夜间经济、“后备箱经济”、创意经济等特色经营,鼓励各地建设“天府微创园”,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以新就业形态实现灵活就业。加强对外卖配送、网约车、快递物流、直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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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商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积极发展社区经济,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吸纳能力。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灵活就业和创业力争新增16 万人。20.对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 5 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 万元。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21.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较大创新价值和发展潜力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与管理机制,鼓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把筹集担保基金纳入年度预算。
22.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农村创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
23.落实好促进重点群体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青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 年12 月31日。24.对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 2 年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六、提升就业技能水平
25.实施 2023 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全年募集不少于3.5万个就业见习岗位。开展“逐梦扬帆计划”四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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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募集不少于 2 万个实习岗位。
26.组织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 至24 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 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 2024 年12 月31 日。按规定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7.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 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8.组织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或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七、开展困难群体帮扶
29.对学籍在省内高校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30.对领办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的毕业年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提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1.聚焦困难高校毕业生,“一人一策”制定帮扶计划,对离校未就业的,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八、合理设置招录(聘)条件
32.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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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不唯名校、不唯学历,统筹兼顾各学历层次就业群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不再设置学历要求。有车间、厂矿、门店等基层生产经营单位的国有企业要通过校招和社招方式招聘一定比例的中职、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33.强化用工指导,指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理念,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九、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34.支持省内普通高校与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推动就业创业服务向校园延伸。简化求职就业手续,加快落实就业报到证取消后衔接工作安排。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普遍联系,全面落实实名帮扶。强化就业权益维护,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清理整顿。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专业化、多元化、个性化服务。35.推出一批“实干奋斗、青春圆梦”青年就业典型,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学习宣传活动,组织残疾青年等就业创业典型开展励志宣讲。依托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公布服务热线,畅通服务渠道,开设宣传专栏,引导高校毕业生及其家庭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成才观。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816—22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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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22〕12 号)一、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至 0.6%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予以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继续实施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而停工停产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以培训代替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二)减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 1 至 3 个月房租。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 1 至 3 个月房租。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 50%,给予最高200 万元补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
(三)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贷款贴息。推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低至 1.5%,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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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
(四)扩大投资创造就业。发挥成南达万高铁、四川时代等700个省重点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依托省重点推进项目力争创造就业岗位 50 万个以上。加大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项目的争取和实施,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和我省以工代赈资金的 15%。
(五)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落实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政策。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 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
(六)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确定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和年度劳动报酬增长幅度。
(七)购买基层服务岗位拓展就业。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充实未成年人保护、社区为老服务、残疾人福利、城乡社区治理、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力量。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八)加强创业扶持。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以1 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 4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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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化创业载体建设。对重要双创基地给予机构编制政策支持。全省扶持 100 家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家给予90 万元一次性补助。扶持自主创业 15 万人,带动就业 40 万人以上。四、稳定重点群体就业
(十)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力度。各地、各部门特别是省属单位要积极提供空缺编制用于公开招录(聘),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满编运行,提高空编使用率。对空编率较高又不提供空缺编制使用计划的,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调剂空缺编制。要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工规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规模扩大至 6000 人。
设立疫情防控应急岗位,招募一批医药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满 1 年后享受“三支一扶”服务期满人员招聘优惠政策。“三支一扶”“特岗教师”“西部计划志愿者”招募规模不低于6000人。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聘用规模,对公办高校新增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且聘用期不低于 12 个月的,每聘用 1 名高校毕业生给予高校1万元奖补。开发 3 万个就业见习岗位。组织毕业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 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200 人、留用率超过60%并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招录(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新增岗位重点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地区和经济困难家庭毕业生倾斜。(十一)稳定农民工就业。农民工转移就业规模稳定在2500万人左右。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服务组织体系。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支持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成立国有劳务公司。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地区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 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选树 20 个省级“川字号”特色劳务品牌,对每个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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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补助 20 万元。用好东西部劳务协作、省内对口帮扶机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 226 万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全省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招工名额的 10%用于招录退役军人。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当年退役的军人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十三)兜底困难人员就业救助。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 30 万人。对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 3 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五、优化就业培训和服务
(十四)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群体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70 万人次。全覆盖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普通高校专升本和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至 7 万人。
(十五)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强化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制度,设立就业服务专员,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发展区域性、专业性人力资源市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 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健全精准、全面、权威的就业失业调查统计分析体系,为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提供保障。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816—22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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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2023〕5 号)一、强化财税政策支持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 2024 年12 月31 日。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文体娱乐行业纳税人,免征 2023 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延续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的政策。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推广“制惠贷”“园保贷”“税电指数贷”,推动制造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15%、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量不低于1000 亿元。落实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给予2.5 个百分点的贴息支持、期限 2 年,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0.7%。持续开展绿色金融行动计划,推动绿色贷款增量不低于 3000 亿元,延续实施煤炭清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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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利用再贷款政策,将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 年12月31日。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四川省征信平台投放贷款2800 亿元。(五)安排不少于 1000 亿元再贷款资金,设立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金互动产品,财政按照 1.5%给予贴息,贴息后借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加15 个基点(BP)。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增量的 2%给予激励资金。鼓励银行机构与借款人共同协商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最长可延至2023年 6 月 30 日。开展民营经济融资难破解行动,推动民营经济贷款增量不低于 2000 亿元。
(六)支持银行机构将 LPR 下调和财政贴息奖补传导至贷款利率,合理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一个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柜台单笔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对公人民币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九折优惠,免收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七)鼓励银行机构扩大降费幅度和范围。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统筹中央和省级融资担保奖补资金,按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费业务奖补资金的 80%提前下达,支持各地按照“随报随审随拨”的原则及时兑付。对 2023 年融资担保支农支小平均费率低于1%的市(州),在奖补资金结算时给予倾斜。
(八)深入实施企业上市行动计划,用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直联机制,支持更多优质企业挂牌、上市。推动发行科创债等交易所债券,鼓励市场机构、政策性机构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积极推进“险资入川”,力争 2023 年末规模超过 5000 亿元。三、推动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九)实施优势产业提质倍增计划,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梯度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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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产业发展新动能,遴选培育一批产业新赛道。(十)支持制造强省重大工程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产业链强链补链工程,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珠峰攀登”行动和“贡嘎培优”计划,培育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小升规”企业等。(十一)开展重大产业化项目招引专项行动,鼓励境内外知名企业来川投资。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营500 强在川新注册中国区总部、企业(集团)总部和销售、结算、财务等功能性总部,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其在川企业不超过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等因素,给予其在川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安排1亿元资金实施大院大所成果转化“聚源兴川”行动,推动中央在川大院大所重大科技成果加速落地转化。推广“天府科创贷”,推动科技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 15%。(十三)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 15 个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对营业收入上台阶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商贸)企业给予激励。支持100 个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扩大“服保贷”资金池,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贷款规模。(十四)加快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对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稳定平坝区域补助标准,提高丘陵山地高原补助标准。提高种粮大户补助标准,成都平原地区提高到90 元/亩、丘陵山地高原区提高到 100 元/亩。推进油菜生产耕地轮作休耕试点,按规定每亩补助 150 元。对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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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十五)安排 3.5 亿元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激励,支持各地不断完善常态化项目储备机制,加快审批(核准、备案)和用地用林、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等手续办理,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六)持续发挥重大项目分级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协调服务,全面推行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55 个、45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行政部门审批时间压缩至40 个工作日以内,推进项目极速审批、尽快开工、加快建设。(十七)对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和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对其余重点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的,视全省计划指标结余情况,由省级统筹调剂支持。国家支持的重大项目及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省级统筹协调,能保尽保;其中,同时涉及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和使用林地的,可采取“容缺+承诺”的方式并行办理进入保护地和使用林地手续,不互为前置。完善重大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机制,提前介入、超前服务,继续实行专班服务、专函推进,并探索“清单式”服务,进一步优化简化环评管理,服务项目精准快速落地。(十八)强化银政企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重点项目建设融资支持。支持地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资本金。积极推进基础设施等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对成功发行且募集资金用于省内项目建设的,原始权益人可按投资规模的 0.5%申请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常态化、制度化向社会资本推介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文体旅游、教育卫生、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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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促进消费回暖升级
(十九)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家装等系列促消费活动,举办第二届中国(四川)国际熊猫消费节。支持培育 10 个贸易与消费联动的特色消费促进平台和10 个消费创新发展引领县,打造 40 个“商文旅交体康”多元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进智慧商圈、示范步行街、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家政社区服务网点、汽车品质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电商新业态基地,培育一批本土榜样带货主播。
(二十)支持地方发放文旅消费券、体育消费券,发挥川渝两省(市)文旅等资源优势,联合开展“百万职工游巴蜀”促消费活动。支持建设一批文化旅游融合示范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200 万元补助。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区、滑雪旅游度假地等新业态园区(基地)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打造文化和旅游网红打卡地。开展“安逸四川”文旅宣传推广,对优秀作品给予奖励。支持发展游川专列,推动引客入川。继续推广“体育贷”,支持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持续举办“巴山蜀水运动川渝”体育旅游消费季活动。(二十一)实施入境旅游市场提振行动,宣传用好外国人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营商环境,加大对接待入境游客、赴境外营销的旅行团奖励力度。鼓励各地对在四川省内依法纳税,且在“冬游四川消费季”期间组织游客包机从省外来川旅游的旅行社给予奖补。支持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在冬航季期间协调航空公司增开航线航班。持续做好道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要素流通安全顺畅。
六、加力稳定外贸外资
(二十二)开展“川行天下”国际市场拓展活动,支持超100场重点国际性展会和经贸活动,对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企业给予支持。优化因公出国(境)任务申报和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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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协调驻外使领馆,为出海企业开展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依法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重点培育第二批“千户企业”500 家。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外贸企业开展国际物流、研发和“碳足迹”国际认证等。支持建设特色单品进口集散中心。按照中央相关部门部署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二十三)对年出口额 500 万美元(含)以下企业给予最高10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区域统保平台服务支持小微出口企业覆盖面提升至 30%。支持企业办理关税保证保险业务,鼓励中小微企业采用外汇衍生品汇率避险,推动“两免一奖”汇率避险支持政策提质增效,鼓励银行机构减免中小微企业保证金和担保费。推动“数字成渝号”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新场景开发上线,为中欧班列用户提供跨境贸易融资一站式服务,探索铁路“一单制”金融服务创新。推动航空公司境外燃料及物资补给、设备更换(维修)等新型离岸业务在川落地,支持银行凭电子交易信息为跨境电商提供外汇结算服务。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 5 个工作日以内,持续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退税模式。制定出台航空、水运、铁路口岸外贸进出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和规范,提高通关效率。(二十四)推动一批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对境外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当年在川直接投资超1000 万美元的(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外商在川直接投资制造业和高技术产业当年超1000万美元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当年以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再投资符合有关条件且超 1000 万美元的(不含房地产业和金融业),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不低于2%的比例给予在川企业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十五)优化住房限购、限售、二套房认定标准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动态调整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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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引进人才、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等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给予补贴。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成都发挥好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示范作用。
(二十六)推动商业银行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信贷投放,支持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融资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及时调整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执行标准,支持各地在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正常交付前提下,适当灵活调整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动态调整监管额度。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商品房现售试点,积极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二十七)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对贡献大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信用等激励。鼓励地方对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支持建筑业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外国有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轨道交通、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符合条件的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八、帮助市场主体降本增效
(二十八)对暂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实行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将水、电、气、暖管线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对用电报装容量160 千瓦及以下且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标准。持续推广企业用户“一证办电”、房电联动“无感式”用电过户。
(二十九)对每月通行次数在 30 次及以上的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车辆通行费给予八五折优惠。对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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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使用 ETC 的货车,车辆通行费给予 6%优惠。延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 30%优惠政策。对进出泸州、宜宾铁路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辆通行费给予 60%优惠;对进出中欧班列图定站点货运集散地的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辆通行费给予60%优惠。(三十)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路水路交通在建项目在2023年1月 1日至6月30日期间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三十一)稳妥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简化纳税人发票开具流程,逐步取消增值税发票税控设备。加快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将办理期限缩短至 20 个自然日。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九、全力稳就业稳物价
(三十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扩岗补助等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30 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升至 400 万元。
(三十三)强化重点企业用工保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打造一批零工市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30 万人。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三十四)执行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在政策执行期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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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价连续 3 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启动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强化生猪产能调控,稳定环保、贷款、保险等长效性支持政策,适时开展政府储备猪肉投放或收储。在物价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向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十、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五)清理和废止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市场准入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开展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推行“一目录五清单”(分类检查目录和“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常态化开展人民群众最不满意行政执法问题整改活动。依托省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全面落实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实施重点项目法律服务“1+1”专项行动。(三十六)大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统筹建好“一网通办”“一网监管”“一网公开”“一网协同”专区。推出100 个事项“秒批秒办”、100个事项“一证一照办”、100 个事项“掌上办”、50 个事项“零材料办”、50 个事项“省内通办”,对已上线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进行优化调整。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实现省内自建系统签发的高频电子证照共享互认和“免提交”。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明超市”,梳理发布无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高频电子证明清单。在投资、科技、交通等20个行业领域开展“一网通办”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市场主体迁移“无障碍一次办”改革,全面推广应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数字审图、多测合一、联合验收、中介服务和水电气报装等辅线模块。以上政策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开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推进省级政府督查激励工作,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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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动督查机制。压紧压实市(州)和省直部门经济发展责任,统筹协调联动,强化信息共享,推动政策措施精准直达市场主体。政策咨询电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0816—226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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