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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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22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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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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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195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

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

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

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17 号)

第202页

196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

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

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

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

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

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

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

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第203页

197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

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

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

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

(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

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

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

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

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第204页

198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

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

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

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

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

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

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

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

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

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

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

第205页

199

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

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

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

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

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

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

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

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

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

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

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

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

第206页

200

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

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

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

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6.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第207页

201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

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第208页

202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

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

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

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

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第209页

20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07.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

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第210页

204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

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

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第211页

205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

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

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

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第212页

206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08.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

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

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

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

第213页

207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

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

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

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

第214页

208

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

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

第215页

209

109.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

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

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

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

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第216页

210

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

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

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

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

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计算。

第217页

211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

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

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

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

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

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

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

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第218页

212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

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

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

第219页

213

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

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

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

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第220页

214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

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

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

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第221页

215

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

一条

111.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222页

216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

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

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

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

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第223页

217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

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

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

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

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

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

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第224页

218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

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

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第225页

219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

一条

11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

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226页

220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

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

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

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

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

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227页

221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

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

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

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

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

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第228页

222

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

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

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

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

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

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

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

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

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

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第229页

22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

一条

第230页

224

11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

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

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

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

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第231页

225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

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

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第232页

226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

一条

11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

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

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

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

(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233页

227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

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

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

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

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

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234页

228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

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

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

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

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

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235页

229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

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

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

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

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

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236页

230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

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

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

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

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

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第237页

231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

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

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

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

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

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

第238页

232

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

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

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

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第三条

第239页

233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6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第240页

234

115.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第241页

235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

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

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

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

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

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

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

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

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第242页

236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

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应纳税所

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3.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

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

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第243页

237

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

二条

1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

最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

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

产的不低于 15%);

第244页

238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

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

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

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第八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第245页

239

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

一条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17.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动漫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

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246页

240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 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

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

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

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

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试行)》(文市发〔2008〕51 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

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

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

心竞争力的除外。

4.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第247页

241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

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

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

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 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第一条

118.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第248页

242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

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

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

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

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

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

的授权及再授权)。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的 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 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

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

第249页

243

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l0%以

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

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 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

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试行)》(文市发〔2008〕51 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

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

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

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 2 目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

第250页

244

119.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

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

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

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 号)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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