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动用工及社保政策汇编白皮书
1.在职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部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应
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以下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
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7%,个人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按6%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负担,职
工个人不缴费。
2.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失业人员)参加综合
医疗保险的,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金支付。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按8%的比例缴纳、参加住院
医疗保险的按5%的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3.退休人员。未达到规定年限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一次性预缴费或逐月缴费
的方式缴费至规定年限。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6%,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5%。
(三)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
年度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本人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为缴费基数;灵活
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进行申报。
缴费未达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选择一次性预缴费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递增
率5%为基数;逐月缴费的,由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
方式缴费的在本市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进行申报。
(四)缴费年限补缴
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为职工办理补缴原未缴纳的年限。补缴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实施之后的,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18〕
21号)执行;补缴时间发生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社保法》实施前的,按照申请补缴时
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不计滞纳金。
二、规范职工医保参保人享受待遇时间
(一)单位缴费人员(含在职及退休人员,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自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选择按灵活就业方式缴费的退休人员,下同)。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单位缴费人员在停止缴费的3个月内,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接续的。
(2)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
(3)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在停止缴费3个月内由居民医保转按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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