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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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
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
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
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
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
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
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
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
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
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
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
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
态照章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