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发布时间:2023-5-1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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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0230610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195 -—第十九条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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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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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

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

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三章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

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

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

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

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

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

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

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

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

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

态照章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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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

者特惠税率。

第二十条 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

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

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免于提交许可证件;监管年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

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免

于提交许可证件。

前款规定货物的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

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

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运往区外销售时,区内企业应当

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残次品、副产品属于

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

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关税配额进行验核、

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

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

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依法对区内货物采取销毁处置的,

应当办理相关手续,销毁处置费用由区内企业承担。销毁产

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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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

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的

次月 15 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但不得晚于账

册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第二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四章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

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

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

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

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

当向海关报备。

委托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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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

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

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

自运出之日起 60 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

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7 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前款规定货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

检测、维修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

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确

需在区外处置的,海关应当按照原零配件的实际状态征税;

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需要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

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

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

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

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副产品

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

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

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

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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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

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

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办

理出区内销或者退运手续;

(三)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

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需要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

办理退运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区内货

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并说明情况。

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按照一般贸易进口

货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

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

缴纳关税、进口环节税;

(二)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重新缴纳因出口而

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经海关及有关

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放弃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货物不设存

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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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区内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

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财

务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

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

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

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的检验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

具、人员应当通过指定通道进出,海关根据需要实施检查。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服务人员

携带个人物品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

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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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

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境外与综

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对区外

与综合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

统计和海关业务统计;对与综合保税区相关的海关监督管理

活动和内部管理事务实施海关业务统计。

第四十二条 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

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

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设立审核、建设验收、监督管理

等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9 月 3 日海关总署令第 164 号发布、根据 2010 年 3 月 15 日

海关总署令第 191 号、2017 年 12 月 20 日海关总署令第 235

号、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0 号、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

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11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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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发布、根据 2010 年 3 月 15 日海关总署令第 190 号、2017

年 12 月 20 日海关总署令第 235 号、2018 年 5 月 29 日海关

总署令第 240 号、2018 年 11 月 23 日海关总署令第 243 号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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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

计划(2021—2023 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122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

构:

《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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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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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

计划(2021—2023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

放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

快推进广西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协同发展,推动高水平开

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

建设要求,聚焦综合保税区规划水平和发展绩效提升,促进

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五

大中心”各有侧重、合理布局、错位发展,推动形成鲜明特

色品牌,打造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核心

平台、面向《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

资源配置的功能高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助

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

二、主要目标

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政策

体系更加完善、产业项目集聚发展、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发

展动能显著增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

升,成为引领广西开放创新的新高地、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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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排名进入前列。至 2023 年底,全区各综合保税

区发展绩效评估综合排名达到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力争不少

于 1 个综合保税区进入 A 类。发展绩效评估各项主要指标健

康发展,基本消除弱项短板。

——产业支撑明显提升。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

拨、检测维修和销售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产业项目支撑作

用不断增强,围绕“五大中心”,各培育形成 1—2 个主导产

业,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形成。至 2023 年底,全区综合保税区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 500 亿元。

——对外贸易和实际利用外资大幅增长。至 2023 年底,

全区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总额超过 2000 亿元,其中加工贸易

进出口总额超过 650 亿元,保税物流货物进出口总额超过

1200 亿元,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 100 亿元;实际利用外

资力争达到 1 亿美元。

——开发建设全面完成。南宁综合保税区如期完成二期

建设并通过验收,梧州综合保税区如期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

至 2023 年底,全区综合保税区围网面积整体开发率达到 90%

以上(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除外)。

——业态创新取得突破。至 2023 年底,全区各综合保税

区至少成功开展维修/再制造业务、研发业务、租赁贸易、跨

境电商等新业态中的2项业务,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到100

亿元。

——集聚效应显著增强。至 2023 年底,全区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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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入园

活跃企业总数超过 1200 家,从业总人数超过 36000 人。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协同发展,明确发展定位。

1.强化顶层设计。各综合保税区所在市将综合保税区发

展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实现综合保税区与配套区域及其

他主体功能区域统一规划。出台各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

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打造“一区一品”。(责任单位:有关

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北部湾办、商务厅,

南宁海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

厅,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排第一位的为

牵头单位,下同)

2.明确“五大中心”布局重点。强化联动协同发展,形

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南宁综合保税区重点打造面向

RCEP 的加工贸易制造中心和研发设计中心,北海综合保税

区重点打造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的加工制造中心和保税维

修/再制造中心,钦州综合保税区重点打造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和物流分拨中心,凭祥综合保税区重点打造跨境保税物流分

拨中心和中国—东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梧州综合保税区重

点打造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加工贸易制造中心。(责任单位:

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北部湾办、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科技厅,南宁海关等)

3.加快配套区域发展。推动设立服务综合保税区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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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区域。加快推进中新南宁国际物流园、万纬金海物流园

三期、中国—东盟特色商品汇聚中心、北海综合保税区电子

信息产业补链强链配套服务区、陆海新通道(钦州)海铁物

流产业园、凭祥中国—东盟特色食品药品深加工产业园、梧

州粤桂创新科技城等配套区域建设。自治区及各有关市在用

海、用地、用林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有关市

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北部湾办、商务厅、

科技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然资源厅、林业局)

(二)优化产业布局,壮大产业规模。

1.明晰产业发展定位。推动综合保税区产业协同,形成

各具特色的产业体系。南宁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智慧物流等;北海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

息技术、保税仓储物流,积极培育现代金融、电子信息、服

务外包等高端服务业;钦州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

国际贸易、大宗商品交易、保税期货交割、多类型加工、汽

车保税贸易等;凭祥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跨境电子信息、跨

境特色产品加工、跨境物流、跨境电商、跨境金融等;梧州

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食品医药、装备制造、保税

物流、保税服务、跨境电商等。(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

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

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地方金融监

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南宁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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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发展重点产业。优先引入加工贸易项目,到 2023

年,力争全区综合保税区分别引进 2—3 家加工贸易龙头企

业。加快推进南宁综合保税区中韩产业园、中药材加工产业

园等项目建设,形成智能终端、食品加工、特色中医药等加

工制造产业链;加快建设北海综合保税区粮食等进口配额管

理商品加工中心,优化电子信息产业上下游配套布局;加快

建设钦州综合保税区进口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中心、国际集拼

冷链交易中心,大力发展进境粮食、木材、棉花、盐等特色

产品深加工产业,推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在钦州

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贸易;加快建设凭祥综合保税区中国

—东盟特色食品药品深加工产业园,打造跨境产业链、供应

链,形成百亿元产值园区;推进梧州综合保税区微电子加工

生产基地、新能源汽车电子生产、智能电声、智能数码、智

能家居等项目投产运营。(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

合保税区管委会)

3.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综合保税区联合招商机制,

完善企业名录库和实施项目库,实现综合保税区之间招商信

息共享、项目互通、政策共济,打通“招商、整合、落地”

三个环节。推动综合保税区平台企业参与招商、业务培育、

协助海关监管、信息平台运维等工作,建立平台企业收益补

偿机制。建立完善跨区域经济统计制度和产业转移利益分享

机制。培育或引进的加工制造企业产值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

每新增 1 家给予所在的综合保税区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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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自然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 2000 万

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资的 2%给予项

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 2000 万元;对

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

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

奖励资金最高为 3000 万元。(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及

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北部

湾办,南宁海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投

资促进局等)

4.强化基础设施支撑。加快南宁综合保税区二期场地平

整、围网巡逻道、监控设施及信息系统、配套市政工程等项

目建设,2022 年按期完成整改;围绕北海综合保税区 B 区发

展,加快北海港铁山港进口粮食专用码头、粮食中转仓建设,

设立进口粮食联合检验实验室,拓展海关监管场所,加快 B

区配套热力管网建设;推进钦州综合保税区十一大街、黄海

路等主干路网及周边配套管网建设,推进东卡口通道设施升

级,加快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 12#、13#泊位建设,优化大

宗散货码头配置;完善凭祥综合保税区内水电气、排污管网

等配套基础设施,优化物流加工区和口岸作业区功能;推进

梧州综合保税区监管体系工程、标准厂房、保税仓库等基础

设施及配套码头等附属设施建设,2022 年 8 月底前通过国家

验收。(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北部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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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

(三)加强业态创新,激活发展动能。

1.复制推广创新制度。全面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

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各综合保税区每

年至少推动形成 1 项与新型经济全球化新规则、新制度相衔

接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制度或监管模式。鼓励将综合保

税区展示交易等非围网功能延伸至所在的中国(广西)自由

贸易试验区片区内,拓展综合保税区发展空间。(责任单位:

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自贸

办〕、北部湾办,南宁海关,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推动企业开展国内委托加工。推进综合保税区内加工

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

区管理,促进货物便利流转。积极探索建立高端制造全产业

链保税模式,对产业链上符合信用条件的企业在账册管理、

进出区货物流转、担保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责任单位:

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

委会)

3.鼓励研发设计和专利产出。实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

荐和落实专利费用减免政策,推动重大专利落地转化。鼓励

南宁综合保税区开展医疗设备、生物技术研发;北海综合保

税区开展电子信息科技、维修/再制造技术等研发;钦州综合

保税区开展新材料、汽车检测等技术研发创新;凭祥综合保

税区加快开展中药材研发,完善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功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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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设立口岸药品检验分支机构;梧州综合保税区开展电子信

息和装备制造研发。除禁止进境的货物和物品外,综合保税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综合保税区内用于研发设计的货

物、物品,免于许可证件管理,进口的消耗性物料据实核销。

支持认定申报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

最高 500 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

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

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

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1 给予资助,每家企业

获资助资金最高为 1000 万元,用于项目研发、成果转移转化

及产品化、产业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

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药监局,南宁海关,

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4.推进保税检测维修业务落地。支持设立第三方检验检

测认证机构,为区内外企业提供检验认证服务,加快引进一

批专业维修企业,建立专业化、区域性检测维修中心。鼓励

开展全球维修、第三方专业维修,承接境内维修业务。推动

南宁综合保税区、北海综合保税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内有实

力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电子产品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构建区内

外、境内外“一条龙”检测维修产业链。推动钦州综合保税

区开展国际船舶保税维修业务,吸引相关配套企业集聚;加

快推进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展药品、药材等检测认证和东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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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电子产品保税维修等业务;加快推进梧州综合保税区开

展装备维修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

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有关市人民政

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5.积极推动开展再制造业务试点。依托北海综合保税区

“北海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全球入境维修/再制造示范区”平

台,推进全球高新技术产品入境再制造业务试点落地,优化

监管模式,形成“再制造”品牌。力争将“绩迅科技”培育

成再制造墨盒行业的独角兽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南宁海关,北海市人民

政府、北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6.做优跨境电子商务特色品牌。扩大对东盟国家电子类、

百杂类等产品的以商对客电子商务模式(B2C)直邮出口规

模,拓展坚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网购保税进口、企业对企

业的以电子商务模式(B2B)直接出口。在政策允许情况下,

创新开展电子信息、东盟特色产品保税加工成品转电商销售

模式(BMC)。推进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与物流企

业在东南亚、欧美建设“海外仓”,支持电子商务与外贸综

合服务业态融合,推进综合保税区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

区联动发展。建成南宁综合保税区银海保税仓,持续发挥“三

合一”集约化监管模式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建成钦州综合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完成电

子商务监管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力争引入 1—2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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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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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推进凭祥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

公共清关中心建设,拓展立足东盟、面向全球的跨境电子商

务业务。2023 年梧州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实现

运营。(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北部湾办)

7.培育完善各类保税服务业态。钦州综合保税区加快拓

展原油、矿产品等大宗商品保税期货交割业务,争取设立面

向东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积极推进在钦州综合保税区开展

国际船舶离岸服务业务,吸引离岸企业在综合保税区注册并

开展国际结算。推进凭祥综合保税区开展中国—东盟中草药

及农产品期现结合业务,打造全产业链服务体系,形成千亿

元贸易园区。在南宁、北海、凭祥、梧州综合保税区加快开

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推动服务贸易

实体交付业务落地综合保税区。(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

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南

宁海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人民银行南

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四)优化监管服务,促进惠企兴业。

1.进一步便利通关。落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对综合保税

区监管设施及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职责。推广“两步

申报”、“先出区后报关”模式。在确保落实常态化疫情防

控措施的前提下,推进凭祥、钦州综合保税区建立对接 RCEP

的水果、肉类等易腐、生鲜产品快速通关机制,创新大宗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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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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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商品便捷通关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商品实施“进境一

线检疫、二线检验”的检验检疫措施。实施一线进境环节“准

许入境”监管和风险防控,二线出区进入国内销售前,根据

企业申报实施“合格入市”监管和风险防控。采取便利化方

式开展疫苗、食品、动植物产品入区检验监管。(责任单位:

南宁海关,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2.畅通向内发展渠道。在综合保税区全面推广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内销商品特殊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便

利化措施。实施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畅通国际品

牌内销渠道。推动“一线”原料加工后“二线”出区内销产

品复合化增值,促进粮食、饲料、食盐、棉纺等加工产业做

大规模。(责任单位: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商务

厅,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3.加强信用培育互认。加快区内企业“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认证培训和认证进度。对新设立的研发设计、加工制

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可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推动信用部门协同,落实联合激励举措,给予高级认证企业

更多便利。(责任单位:南宁海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有关

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4.优化税收征管服务。优化各环节增值税缴税和出口退

税服务,推行无纸化、“非接触式”、“容缺办理”等便利

举措,加快出口退税速度。提高一般纳税人登记效率,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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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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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纳税人试点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责任单位:广

西税务局,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5.持续推动外汇收支便利化。规范综合保税区外贸企业

的外汇收支管理,不断创新外汇结算方式,便利小微企业和

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结算,拓宽外汇结算渠道,放宽跨境

电子商务相关税费的代垫及轧差结算。持续优化综合保税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放

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扩大企业货物贸

易电子单证使用范围,放宽银行业务审核签注手续。(责任

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

区管委会)

(五)强化物流联动,打造循环枢纽。

1.提升口岸信息化水平。将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全部

纳入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范围。建成智慧钦州综

合保税区项目,实现综合保税区可视化监管,升级辅助平台

业务监管及预警功能,推进钦州综合保税区辅助管理系统与

北港网、铁路数据系统、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互

联互通,实现综合保税区、码头作业区、铁路中心站之间数

据共享、卡口联动、货物便捷进出。推动友谊关口岸率先启

用全信息化智能通关集成系统,提升通关效率和通关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中国铁

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广西北

部湾投资集团,中铁联合集装箱广西有限公司,有关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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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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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2.推动与口岸等相关区域衔接发展。推进南宁综合保税

区与凭祥铁路口岸、钦州港口岸、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南宁

国际铁路港无缝衔接,推动新增 3 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纳入

中越两国汽车运输协定管理范围、4 条中国(广西)—东盟

全货机航线,打通中越跨境电子商务陆空新通道。申请建设

南宁吴圩国际机场进口水果指定监管场地,扩大南宁至东盟

国家回程货源,实现与南宁临空经济示范区融合发展。推进

钦州综合保税区与钦州港进境肉类、水果、粮食指定监管场

地以及整车进口、毛燕指定口岸融合发展。探索凭祥综合保

税区与越南河内机场跨境空陆联运模式。(责任单位:南宁、

钦州、崇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中

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3.提升区港联动运作水平。推动钦州综合保税区与码头

作业区、铁路中心站有机衔接,建成并运营中谷钦州集装箱

多式联运物流基地,加快建设中远海运钦州综合保税区物流

产业园,打造海—铁—公联运集装箱中转“一站式”全流程

综合性智慧物流园。加密钦州港与北海港之间穿梭巴士班次。

发展海铁、空陆、空铁等多式联运,探索“一站式”、“一

单制”运输方式,提高航线归集效率和运能,打造中国—东

盟冷链交易、分拨、配送中心。推动梧州综合保税区与梧州

港区港联动发展。(责任单位:钦州、北海、梧州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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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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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及有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

厅、商务厅、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

团)

(六)完善发展机制,提升运营水平。

1.理顺优化管理机制。提升综合保税区的数字治理能力,

建设综合保税区智慧管理平台,整合相关部门信息,实现对

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重要指标的实时监控、动态分析及预

警,综合保税区政策归集、发布以及招商信息协同共享。推

广“管委会+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推行政企分离、管运分

开,明晰权责关系,实施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进一步

理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和平台公司的权责分工,强化资源整

合调配协同,提升运营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北部湾办,

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南宁海关,广西税务

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2.建立国际经贸规则对接机制。在综合保税区内率先落

实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和原产地预裁定制度。实施审慎包容

监管,鼓励“法无禁止即可为”,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

推广的创新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

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3.强化部门协同机制。推动集成创新,进一步降低企业

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区内企业为单元,构建海关总担保管理

模式,丰富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载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推动综合保税区海关、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执法互助、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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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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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互认、数据互换,优化监管服务方式。(责任单位:自治

区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行,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4.健全项目落地扶持机制。梳理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

税政策,编制清单,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项减税

降费政策。建立项目全过程服务机制,推行“企业点菜、政

府端菜、问题清零、滚动销项”模式,实行重大事项“即事

即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

合保税区管委会,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

完善自治区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工作小

组和北部湾经济区综合保税区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进

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切实落实主

体责任,将综合保税区发展列为相关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

项,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计划,确保落到实处。(责任

单位: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

区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广西税务局,人民银

行南宁中心支行等,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二)强化激励考核。

加强综合保税区绩效考核。对发展绩效评估综合排名首

次进入全国前 50 名的综合保税区,给予 2000 万元奖励。对

首次进入 A 类的综合保税区,给予 5000 万元奖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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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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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治区北部湾办、财政厅,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

税区管委会)

(三)强化资金和金融支持。

2021—2023 年自治区每年在分配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广

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等专项资金时,对综合保税区符合条件

的项目予以倾斜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各类

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创新项目。推行综合保税

区与东盟大宗商品贸易、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跨境电

子商务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利用新增

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综合保税区符合条件的基础及

附属设施项目建设。创新企业“信用+融资”模式,鼓励金

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增加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中长期

贷款和信用贷款投放规模,向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进口

信贷等金融服务产品;对标沿海地区的融资标准和利偿水平,

推出面向加工贸易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便利企业就近融

资和经营。完善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推动互联网金融企

业与区内企业加快信息与资金自由结合,满足企业多元化融

资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

方金融监管局、北部湾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

保监局,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四)强化人才支撑。

吸引研发、设计等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落户综合保税区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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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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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加大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专业技能的

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建立与当地技术职业学

校和就业市场有效衔接机制,服务新增产能迅速用工。在确

保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优化中越跨境劳务合

作“四证两险一中心”管理模式,对综合保税区急需紧缺的

外籍务工人员,做好招募、派遣、用工和劳务中介机构管理。

建设凭祥综合保税区跨境劳务服务中心项目。(责任单位:

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教育厅、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培训宣传。

建立政策研究小组,研究和推动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

落实,加强政策集成创新,指导在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园

区建设和市场开拓中的政策应用。加强政策宣讲和培训解读,

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指导企业精准用策。及时研

究解决或解答企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宣传,营造关

注、支持、参与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的浓厚氛围。(责任单

位:自治区北部湾办、商务厅、南宁海关,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

南宁中心支行等、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重点项目表》由自治区北部湾办印发,实

行重点项目滚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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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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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

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0〕45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

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

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易便利化若

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2020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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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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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贸

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优化通关流程、完善口岸服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

本,打造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为便利的跨境

贸易营商环境,全面提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

贸易便利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

(一)扩大“预约通关”模式应用范围。对纳入海关总

署公告范围的货物推行“预约通关”模式,探索更大范围货

物预约通关。(责任单位: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

总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

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排在第一位的

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广进口货物概要申报、完整申报“两步申报”

通关模式改革,实现非布控查验货物快速提离。(责任单位:

南宁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

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三)在符合条件的港口监管作业场所内,推行进口货

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责任单位:南

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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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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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口岸分类验放,对涉及 CCC(国家强制认证)

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直接采信 CCC 认证结果,原则上不

再实施检验。优化监管流程,进一步缩短进口矿产品、符合

条件商品的木质包装验放时间。扩大“保税混矿”商品种类。

推行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放后检”。

积极争取钦州港及凭祥口岸“药食同源”商品取消监管证件

管理。积极推广集装箱矿产品“口岸直提、属地施检”监管

模式。(责任单位:南宁海关,自治区药监局,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五)优化集装箱船舶海事服务。为集装箱“穿梭巴士”

和班轮提供“一对一”信息服务。VTS(船舶交通服务)中

心根据航道、码头和通航环境状况,优先保障集装箱“穿梭

巴士”和班轮进出港。推进“智慧海事”平台建设,推行“先

通关后查验”海事通关模式。(责任单位:广西海事局,中

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六)推广原产地预裁定制度,提高通关效率。依照自

由贸易协定安排,推动实施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责任单

位:南宁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

委员会)

(七)创新边境口岸出入境车辆电讯检疫监管制度。搭

建陆路口岸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监管平台,建立出入境车辆

“提前申报—风险评估—电讯检疫”卫生检疫监管新模式。

(责任单位:南宁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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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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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区管理委员会)

(八)对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报告的

违规行为,统一认定标准,实施快速处理,不记录企业报关

差错,依法减轻或免于处罚。(责任单位:南宁海关,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

管理委员会)

(九)支持对保税状态下的研发货物进行全程试验研发

作业,允许研发货物通过维修检测等方式进出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允许延长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进行联合研发或补

充研发的项目所需货物的出区研发期限。(责任单位:南宁

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

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十)创新保税油监管模式。支持保税供油企业实现出

口监管仓、保税仓“两仓合一”,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供油业

务以及“一船多供”,支持跨关区(关区内)直接向国际航

行船舶供油。实施“先供后报”海关申报模式,简化申报流

程。探索开展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责任单

位: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

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十一)支持建设大宗商品保税交割仓。全面实施保税

和非保税、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内贸和外贸、进口和

出口等不同种类货物同仓存储和调拨,按状态分类监管。(责

任单位:南宁海关,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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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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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在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推行跨境电子商务“清

单核放、汇总申报”通关方式。(责任单位:南宁海关,中

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十三)提升南宁航空口岸通关效能。提高货物进出口

提前申报比例,提前办理单证审核与货物运输作业,进一步

优化水海产品、食源产品监管作业流程,加强与区内海港、

公路口岸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物流联动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机场管理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

委员会)

二、优化税收金融服务

(十四)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政策。在中国(南

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试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

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

费税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商务厅,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

会)

(十五)推进退税全程无纸化办理。对一类、二类、三

类出口企业推进退税全程无纸化办理,完善出口退税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实时查询退税办理流程环节和出口企业申报率、

退税办理用时等,建立出口退税全流程“阳光公开”机制。

压缩出口退税时间,出口企业申报正常退税实现一类企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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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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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办结、二类企业 3 个工作日办结。(责任单位:广

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十六)深入推广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收担保方式改革,

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将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纳入广西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支付服务。(责任单位:南宁海关,广西

税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

会)

(十七)支持银行机构加大对跨境贸易企业以其纳税等

信用为依据的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保

单融资等产品覆盖面。支持保理机构为跨境贸易企业提供多

种形式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融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银保监局)

三、创新边境贸易监管服务

(十八)推行“边民合作社+边境落地加工”模式,实行

集中申报、直通式通关等便利化措施,优化检验检测方式,

实行重点商品分类管理。支持凭祥市试行边民互市贸易手机

APP 移动申报,并扩大使用范围,力争在各边民互市贸易区

(点)推广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十九)全面落实边民互市贸易负面清单。充分发挥中

国—东盟边境贸易凭祥(卡凤)国检试验区作用,探索扩大

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范围。(责任单位:南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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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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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自治区商务厅,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

管理委员会)

(二十)探索实施进境越南鲜活农产品分类查验监管模

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进境鲜活农产品进行产品风险

分级,按照简易查验、常规查验两种模式实施查验。(责任

单位:南宁海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

理委员会)

四、推进口岸提效降费

(二十一)抓好钦州港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对标提升工作,

推动降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

费率,加大集装箱作业服务优惠力度。推动降低舱单录入、

码头操作、提货单换单、报关报检代理等中介费用。(责任

单位:自治区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二十二)提高钦州港集装箱进出口作业效率。推进北

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建设。在具备条件下,探索进

口集装箱物流与海关通关手续并行操作,减少货物在港时间。

(责任单位:自治区北部湾办,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

区管理委员会)

(二十三)提升凭祥铁路口岸服务水平。完善凭祥铁路

口岸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建设,优化进出口水果监管模式。

第234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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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越方合作,优化中越跨境铁路集装箱班列监管模式。

(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商务厅,

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国(广西)自由贸

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二十四)加强国际通关合作。以“一带一路”沿线和

主要贸易国家为重点,逐步扩大与东盟国家的 AEO(经认证

的经营者)互认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海关申

请成为认证企业,建立 AEO 认证需求企业库,设立企业协调

员,大力开展企业信用培育。(责任单位:南宁海关,自治

区商务厅,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港

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五、提升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十五)持续升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在海

港口岸全面推广应用通关作业无纸化系统,实现舱单理货、

引航调度、查验放行等作业环节全程信息化,集装箱设备交

接单、提货单、装箱单等单证流转电子化。在公路口岸建设

应用跨境物流协同服务平台,实现出入境货运车辆、人员申

报,代理企业、车辆及司机备案等事项的网上办理和信息共

享,优化跨境物流与通关作业流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商

务厅,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海关,广西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广西海事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

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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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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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加强“单一窗口”国际国内合作。积极推进

参与中国与东盟国家“单一窗口”合作试点,推动实现与国

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沿线区域、粤港澳大湾区等地方“单一窗

口”互联互通,推进跨区域通关物流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

(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

(二十七)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开展“先期机检”、

“智能审图”试点工作,提高通关效率,深化内外贸集装箱

堆场的电子化监管改革。(责任单位:南宁海关,广西北部

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

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二十八)打造应用钦州港通行“一码通”平台。开发

建设涵盖港口费用结算、全港通行等应用功能的服务系统,

实现港口通行、收费“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

商务厅、北部湾办、财政厅,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南宁海

关,广西海事局,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

—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广西有限公司,中国(广西)自由贸易

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管理委员会)

(二十九)推动实施出入境车辆自助通关模式。完善车

辆自助查验系统配套设施及业务功能,推动启用出入境车辆

自助通关系统,全面提升边境口岸车辆通关效率。(责任单

位: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国(广西)自

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236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29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国(广

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

口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商电商发〔2020〕23 号)

南宁市、钦州市、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

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

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广西

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广西

分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中

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政策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020 年 7 月 27 日

第237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0 -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落实跨境电

商零售进口政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

〔2020〕3 号)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商财发〔2020〕15 号)文件精神,有效推进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试点工作,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

持新发展理念,按照“科学布局、错位发展、统筹服务”的

原则推动广西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结合区位特点和商业优势,

形成规模结构合理、产业特色鲜明的跨境电商企业集群,推

动广西自贸区跨境电商创新发展。

二、发展目标

发挥广西自贸区的整体优势,统筹谋划各跨境电商零售

进口试点城市建设,以广西自贸区各片区内的综合保税区、

保税港区为核心,建立符合广西特色的跨境零售进口展示、

运营、客服、物流、金融、销售、快递等产业发展模式。到

2022 年底,完善广西自贸区各片区整体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打造 3—5 个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培育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龙

第238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1 -

头企业 5—8 家,跨境进口零售电商主体超过 100 家。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线上线下平台建设。

1.建设线上“单一窗口”平台。按照“一点接入、多点

共享”原则,建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相

应的海关、税务、外汇、金融、物流等支撑系统。建立企业

和商品备案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

共享、全流程使用”。(责任单位:南宁市、钦州市、崇左

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广西

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

单位,下同)

2.加快跨境电商载体建设。围绕广西自贸区各片区建设

目标,打造特色明显、产业链完善、服务体系健全的跨境电

子商务发展载体。创新招商方式和开发模式,建设中国—东

盟(南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钦州保税港区跨境贸易电

子商务产业园、凭祥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园等一批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南宁市、钦州市、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

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南宁海关,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邮政管理局)

3.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展示、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体验

等进口业务,创新“进口商品指定监管场地+跨境电子商务”

业务模式,增强粮食、水果、肉类、冰鲜及水产品等指定监

管场地功能。(责任单位:南宁市、钦州市、崇左市人民政

第239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2 -

府,自治区商务厅,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

4.创新建设进口产品分销平台。支持建设保税备货、直

购进口等业务并重的“进口商品展示销售中心”。推出跨境

电子商务产品线下展示体验,线上下单配送服务的线上线下

展示体验平台。(责任单位:南宁市、钦州市、崇左市人民

政府,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

(二)大力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5.培育和壮大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引进一批国内知名电

子平台企业,大力培育本土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鼓励代运营、

营销推广等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发展,支持零售进口

边境集货仓、跨境海外仓建设。(责任单位:南宁市、钦州

市、崇左市人民政府)

6.引进、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企业,提升跨境电

商零售进口通关、物流、融资、检验检测认证、咨询、海外

采购、人才等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南宁市、钦州市、崇

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南宁

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

(三)创新通关管理。

7.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

(监管方式代码 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

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

要求(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

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责任单位:

第240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3 -

南宁海关,南宁市、钦州市、崇左市人民政府,广西税务局)

8.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

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

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责任单位:南宁海关,南宁市、钦州

市、崇左市人民政府)

9.加快建立跨境电商快速通关通道。推动凭祥友谊关口

岸卡口系统升级改造,将跨境电商业务入出区车辆纳入自动

化系统管理,实现物流监管信息化,对水果等跨境电商商品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放行,满足跨境电商业务运输时效性

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

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广西分公司)

10.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监管创新,对跨境电子商务

经营主体和商品的事前评估、入区申报、区内监管、出区核

销、第三方检测、联合执法、事后追溯等实行闭环监督管理。

实行口岸与保税区域一体化运作,采用“集检分出”的监管

方式,探索制定更为灵活便捷的生鲜类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措

施。(责任单位:南宁海关)

(四)优化税收征管服务。

11.落实跨境电商进口优惠税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

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额提升至 26000 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 0%;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

第241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4 -

(责任单位: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2.创新税收管理服务机制。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创新

办税手段,缩短办税时间。推广“自助办税”,在广西自贸

区提供 24 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责任单位:广西税务局,自

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

行)

13.深入推广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收担保方式改革,减少

企业资金占用,将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纳入国际贸易“单

一窗口”支付服务,探索以企业为单元的关务担保制度。(责

任单位: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

(五)加快推进跨境物流项目建设。

14.加快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物流通道建设。积极探索

“跨境电商+国际联运”新模式,推动中越(南宁—河内)跨

境电商班列试运行,支持顺丰中越(南宁—胡志明)全货机

航线不断提升实载率,依托北部湾港口群建设跨境电商+海

运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

输厅,南宁海关,广西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

限公司,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广

西分公司,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15.推动跨境电商物流配送创新。利用数字化应用技术,

依托第三方物流、“单一窗口”平台等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

台,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支持商贸物流企

业开展供应商库存管理、准时配送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支持

第242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5 -

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

第四方物流发展。(责任单位:南宁市、钦州市、崇左市人

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六)强化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支持。

16.支持银行机构提高对跨境电商企业以其纳税信用为

依据的授信额度,扩大信用贷、流动资金贷款、保单融资等

产品覆盖面。支持保理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

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融资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

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

支行,广西银保监局)

17.加大电子商务进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积极利用信保

资金池、进口商风险资金池等,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

的新型险种,开展无纸化的电子商务进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提高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交易能力。(责任单位:广西银

保监局,自治区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18.简化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手续,推动技术成熟和管

理完善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在风

险可控的条件下,支持非银行支付机构扩大向境外支付业务

范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建立推进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责任,

加快推进创新举措落地见效。统筹协调各责任单位发挥职能

第243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6 -

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清单,适时复

制推广至有条件的地区。

(二)强化政策支持。

支持中国(南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崇

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台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推

动广西自贸区各片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综合试验

区专项资金,对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重大项目建设给予支持。

(三)加强人才保障。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企业、高校之间的合作

交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培训机构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优化人才引进措施,构建跨境

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244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第245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8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2021 年 9 月 18 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8 次委务会通过

2021 年 12 月 2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 48 号公布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

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

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

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

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

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应符合《自

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

者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自贸

试验区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

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

第246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39 -

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

业。

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

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

规定。

六、从事《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

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

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

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

行规定执行。

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

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

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

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

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247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40 -

十一、2020 年 6 月 2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

的 2020 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废止。

第248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41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

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

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

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采矿业

4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

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

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四、批发和零售业

6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

发、零售。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第249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42 -

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

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

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

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

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

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

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

输和拖航。)

8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

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

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

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

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

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

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9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

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0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

递业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

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

第250页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适用政策汇编(2019-2023)

- 243 -

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

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

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

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12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

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

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

的内容除外)。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

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

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

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

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14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

股比不低于 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

用。

16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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