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不含一级水源保护区)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其中现状为符合基
本生态控制线有关规定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
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用地除外。
第四条各区政府应加强统筹引导,结合辖区公共设施项目的实际需求及建设时序,科学合理划定
外部移交用地范围并建立项目库,重点保障辖区亟需实施的公共设施项目。
涉及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的重要节点用地应优先通过土地整备等方式实施。确需按照本规定实
施的,各区政府应从严把关,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决策,保障线性工程的整体建设。
第五条外部移交用地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应与更新项目位于同一行政区(含新区)辖区范围内。
(二)应包含完整的宗地和建筑物,以及明晰的产权边界。
(三)满足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四)单个划定范围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3000 平方米,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除外:
1.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按照规划要求扩建的;
2.各区政府亟需实施的道路、河道等线性工程的重要节点用地。
(五)用地范围涉及建成区和未建设用地的,应参照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边界划定要求分别划
定。
(六)外部移交用地涉及被占用的国有未出让用地的,应无偿清退,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及第九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