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改)-台州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定

发布时间:2022-7-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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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193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 2 月份至 6 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执行。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体名单和执行标准,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当地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划分标准,不得自行调整范围。四、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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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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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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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

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13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

决策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

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

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11 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

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及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基金

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经省政府

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

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具体为:对中小微企

业免征今年 2 月份至 6 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

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 2 月份至 4 月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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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

单位)减半征收 2 月份至 6 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减

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

收支中长期平衡。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各类社会组织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二、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

体名单和执行标准,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省级医疗

保险服务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会同省财

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当地人力社保、

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各

地必须严格执行企业划分标准,不得自行调整范围。

四、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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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

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地仍按现行办法操作。其中 3

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至 3 月 16 日-3 月 31 日。

五、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单

位代扣代缴,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

受影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

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

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

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六、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

收增支政策,已出台的要按本通知调整。对 2020 年的基金收

入预算,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

社会保险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实施各项政策,确保

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工

作合力,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有序实施到位。要运用多种

形式广泛宣传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企业发

展的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里报告。

2020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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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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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问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

部署,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

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

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

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 号)精神,

为便于用人单位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现推出阶段

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问题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

些?

解答:此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免征”

: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

户,免收 2020 年 2 月至 6 月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的单位缴费。

“减征”有两项政策:一是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

收 2 月至 4 月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二是

对所有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 2 月至 6 月基本

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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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二:社保费减免什么时候开始?

解答:按照国务院规定和我省实施办法,社保费减免对

2020 年 2 月社保费所属期开始执行,即从 3 月份征缴期开始

执行。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可在 2020 年 3 月社保费征期

申报缴纳 2 月份的社保费时享受减免。

问题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

会保险费的对象有哪些?是所有企业吗?

解答:1.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

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

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

组织。

问题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哪些?

解答:减半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范围是参

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企业(包括按单位方式参保

的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

织)。

问题五:实际执行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呢?

解答: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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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等有关规定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体名

单和执行标准,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

服务中心参保的,由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确定;在各地参保的,由当地人力社保、医保

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后,报当地政府批准。

问题六: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如何

申请变更?

解答: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

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问题七: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解答: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

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问题八: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是否享受减免?

解答:按政策规定,纳入减免的社保费是指单位缴费部

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仍由单位按规定进行代扣

代缴。

问题九:社会保险费减免需要单位申请办理吗?

解答:不需要单独申请办理。缴费单位通过浙江省电子

税务局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时,申报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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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减免额在申报时根据单位申报的缴

费基数自动计算并在当月单位应缴社保费中直接扣减。需要

注意的是,2020 年 2 月应缴社保费,调整至 3 月 16 日开始

申报,单位要确保在 3 月 16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完成申报。

4 月份至 7 月份征收期,单位要按日常正常申报时限(每月

15 日前)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问题十:单位应如何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解答:缓缴社保费即延期缴纳社保费。单位可通过浙江

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

向税务机关提交缓缴申请;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

上门申报社保费的,可在上门申报时一并申请。延期缴纳社

保费需在每月申报时同时申请,每月申请延期缴纳只适用于

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

缓缴申请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申请企业可登陆浙江

省电子税务局查询办理结果。

问题十一:在享受社保费减免的月份,社保费的申报、

核定、征缴等程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每月申报?

解答:一是流程不变:在按规定享受减免社保费的月份,

单位社保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申报的流程和缴

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按政策享受的社保费减免每月由税务

部门在征收时按标准统一扣减,缴费单位仍应正常申报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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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征期调整:为保证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 年 3 月

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延后调整至 2020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31

日。

三是其他不变: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

额的政策性补缴,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不变。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

问题十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

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会受

影响吗?

解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

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

行。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问题十三:参保单位如何及时了解企业社保费减免政

策,便捷办理申报缴费?

解答:参保单位可以通过当地税务、人社、医保部门的

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

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

执行,可咨询税务 12366、人社 12333 热线。

问题十四:按建筑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如何减免?

解答: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

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

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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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的比例,折算

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

工合同核定。

问题十五:2 月份起新参保企业是否纳入减免范围?

解答:2 月份起新参保企业,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当

月单位应缴社保费纳入减免范围。

问题十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

否继续延期执行?

解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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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落实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0〕6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

(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决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

若干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

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

方案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15 号)等文件精神,精

准帮扶严重受困行业及小微企业,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省

政府同意,现就受疫情影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及口径

(一)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

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体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

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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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201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

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该政策,再适用其他

优惠政策。

二、简化相关申请资料和流程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

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

息,即可申报减免税。

(二)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

发票时,填报困难减免申请表,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

办理减免税申报。

(三)退税管理。对减免租金部分已缴纳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当年应纳的相应

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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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主动向困难企业开展政策宣传辅导,通过电话、

微信、钉钉等方式让企业知晓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尤其是对主管税务机关能正确掌握可享受优惠政策纳

税人名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点对点通知纳税人,确保应享

尽享。同时要辅导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

办理方式申请困难减免事项。

四、及时做好统计分析

要加强企业困难减免申请的申报、审核等各个环节的跟

踪落实,做好相关台账,及时做好优惠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五、政策执行期限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政策落实,特别是

要抓好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为企业共渡难关助力添劲。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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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力促进医用

防护物资供应大力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

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

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全力促进医用防护物资供应、大力支

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

意见:

一、围绕打赢阻击战,全力促进医用防护物资供应

1.完善“一企一策”支持企业扩大医用防护服和医用

口罩产能。完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企业“一企一策”,

加强“民转医”“医转外”“外转防”等转产企业技术改造

指导,进一步扩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产能。鼓励关联企

业转产医用口罩,加快转产企业注册审批,实行注册核查、

检验检测、技术审评“三同步”,对转产一次性医用口罩的,

审评结束当日办结许可证、注册证;对转产医用外科、防护

口罩的,主要指标检测合格后,省局立即签发注册证号,市

局同步签发生产许可证号。制定《浙江省应急使用医用一次

性防护服生产企业基本要求》《浙江省应急使用医用口罩生

产企业基本要求》,加强对转产企业的技术指导服务。

2.加速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相关药械应急审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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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用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

实行注册材料“电子申报”、注册过程“专人跟踪”、产品

检验“即收即检”、技术审评“随到随审”。巩固用好“新

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特别审批程序”,对国

家卫生健康委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

(简称《诊疗方案》,下同)明确的处方或省卫健委确认具

有临床疗效的处方实行附条件应急审批备案,注册(包括检

验)品种 1 周办结,备案品种 1 日办结,疫情防控应急调剂

使用申请 1 日办结。加强对被国家药监局确定为药械应急审

批产品的跟踪、指导和服务。

3.加快潜在治疗新冠肺炎药物应急临床科研攻关和创

新应用。联合相关部门对具有潜在治疗新冠肺炎的药物,统

筹各方资源,集中力量,突出防控急需及结果导向,开展集

成攻关和协同研究,支持临床医疗机构进行创新应用。建立

沟通交流、跟踪评估机制,帮助科研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临床研究机构开展对接交流,指导药物备案申报,推动研究

项目尽快实施见效。

4.免收疫情防控药械注册、检验费用。疫情防控期间,

对进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所需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

产品,免收产品注册费;对国务院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

中的药品、医用防护产品和《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断试

剂等医疗器械产品以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药品、原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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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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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委托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

验的,免收相关检验费用。

二、围绕打赢总体战,大力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

5.支持药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报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事项的,资料审查通过后直接作

出许可决定,事后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申请延期药品委托生

产的,企业申报时出具符合委托生产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

直接作出许可决定,事后开展核查;对抗病毒药品、血液制

品、糖皮质激素类药品、《诊疗方案》中收载的中药制剂、

医用氧等疫情防控用药品的生产许可事项,实行优先审批。

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兼并重组、分设分立等,实行“一事

一议”帮扶指导。

6.支持医疗器械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医疗

器械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延续注册的,可在疫情解除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因用工困难暂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

企业,允许委托其它有检验能力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企业)

检验;发挥我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优势,鼓励企业开

展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实行优先办理。通过视频培训等方

式,组织开展复工复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指导企业加

快恢复生产。

7.支持化妆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申请进

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人承诺电子申报资料与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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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致的可先行办理备案,相关资料在疫情解除后 30 个

工作日内补交;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企业承诺生产许

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先行办理延续,相关资料在疫情解除

后 30 个工作日内补交;对申请清洁护肤类等日常生活所需

化妆品产品备案和企业许可的,实行“优先审批、快捷备案、

提速检验”

;允许化妆品生产线在安全可控并向市局报备前

提下,依法生产消毒产品;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

明有效期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后届满的,可延期使用到疫情

一级响应解除后 90 日内。

三、围绕打造生命健康科创高地,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

发展

8.助推“浙产好药”创新。与浙江大学等高校建立战

略合作关系,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搭建医药企业与

临床试验机构项目对接平台,实现“政、产、学、研、医”

联动。发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浙江创新服务站作用,

协调解决药品注册申请中的问题,助力创新药研发。鼓励企

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研究,对在全国前三名通过仿制药

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继续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省级财政奖补。

加强原料药生产企业服务,支持原料药绿色生产工艺优化、

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推动传统原料药向高效原料药转型。

制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扶持政策,鼓励国医大师、名中医的

经验方开发成院内制剂和中药新药,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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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制度,经临床验证安全有效的可调剂使用。

9.建设“浙造器械”高地。建设医疗器械研发和技术

转化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推动医

疗器械研发与生产对接。支持医疗器械生产和质量管理资源

优化整合,扩大医疗器械产业园区和集团公司内部的生产检

验和公共用气用水设施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试点,促进医疗器

械产业专业园区集约式创新发展。发挥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

技术审评中心浙江创新服务站作用,加强人工智能医疗器

械、生物打印、基因测序、可穿戴式器械等创新产品研发的

指导、跟踪和帮扶,助推我省打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

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传染病五大疾病防治器械制造高

地。

10.促进“浙江美妆”消费。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和产

品备案管理,增设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受理点,进一

步提升企业开办和产品上市速度。支持湖州“美妆小镇”、

金华彩妆产业集聚区等产业平台建设,实施“百千万”美丽

消费示范工程提升行动,培育一批美妆示范街区和示范单

位,开展“浙江美妆”品牌宣传活动,扩大“浙江美妆”影

响力,提升“浙江美妆”消费热度。

11.推动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业发展。推进药品批发

企业许可事项网上办理,加快施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

网上审批、网上发证”。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发展新商业模式,

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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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24 小时“网订店送”药房,探索满足群众需求的购、

送药模式。巩固送药上山进岛便民服务点建设成效,发挥服

务点贴近群众的优势,支持企业探索“整村配送”等模式,

提高药械配送效率。

12.组织开展“深化‘三服务’、产业赋能年”活动。

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与开展以“产业赋能年”活动为

载体的“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

落实清单,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巩固前期驻厂监督

员制度成果,进一步扩面提质,在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产品安

全的同时,着力开展技术帮扶指导,助力企业转产扩能。布

局医药创新和审评柔性服务站,推进生物制品公共检测服务

平台和药品检验全流程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支持杭州钱塘新

区、绍兴滨海新区等创建生物医药“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

搭建企业与政策、技术、成果“三对接”平台,指导企业开

足马力生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实现省本级审

批事项 100%“全程网办、一次不跑”,推动更多事项“掌上

办”,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加强与国家药监局对接沟通,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上市、开拓市场。依托钉钉等信息

化手段,建立实时沟通机制,做好政策指导、培训和服务,

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本通知明确的政策措施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

再顺延 3 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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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

抗疫情促发展的通知 》

浙科发规〔2020〕8 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 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

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

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 号),

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经厅党组会、厅务会研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助推科技企业抗疫复工“两手抓”。各级科技

部门要主动指导企业健全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制度,全力保

障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对提供防控物资的重点科技企业落实

“一对一”服务举措,保障优先复工达产。充分发挥科技特

派员作用,编印抗疫保生产指导手册,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

产。引导高校院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员深入

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

二、快速落实企业降本减负措施。落实公办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为在孵企业减免不少于 2 个

月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的政策,鼓励各类科

第221页

浙江省政策篇

211

技中介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专业精准服务,服务情况作

为年度考评的加分依据。立即上线新版技术合同交易登记和

科技成果登记信息系统,各级科技大市场加强企业需求线上

对接,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零收费服务。鼓励高校院所对企

业免费开放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全面实现网上预约服务。协

同相关金融机构全面落实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应急贷款、贷款

利息优惠政策。

三、全力支持应急科研项目早出成果。围绕疫情应急防

控、疾病诊治、有效药品和疫苗研发、快速检测等方向,按

“急用先行、特事特办”原则,快速组织实施应急攻关项目。

对企业自主实施、取得实用成果的项目,可根据实际研发投

入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充分发挥党员服务先锋队作用,加

强应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早出实用成果。

四、调整科技计划实施要求。对企业在研项目受疫情

影响的,项目结题验收时间可延长 3 个月、国际合作项目可

延长 6 个月。省科技奖励评审补正系统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关

闭,可实行先承诺后上传材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获省级项目立项的、首期拨款比例可提高 10%。

五、落实科技企业认定便利化措施。全面推行“常年申

报、常年受理”的科技型企业认定模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做

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解除后提交。

对疫情防控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新企业,优先支持布局省级研

第222页

浙江省政策篇

212

发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六、完善人才便捷服务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来浙开

展工作的海外工程师,经认定可视作在浙工作时间。对外国

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实行“全零跑”,通过“告知+承诺”

的方式,全流程网上“不见面”办理。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

进计划、万人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根据疫

情防控工作进展,适当调整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来浙时

间、回国时限等资格条件。

七、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2020 年受理的企业创新

券使用额度上限从 20 万元提高至 50 万元,支持市、县(市、

区) 制订负面清单,实现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

过程。

八、发挥创新综合体服务窗口作用。各级产业创新服务

综合体要全面梳理“服务企业清单、企业发展需求清单、产

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清单”,公开发布提供服务清单,为科

技企业提供零距离、专业化、高效率服务,综合体服务企业

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 3 个月(具体政策

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 年 2 月 14 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223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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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意见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生态环

境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浙

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

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深化

“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推进落实环

保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

序复工复产,以实际行动高水平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

严格落实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医疗废水和城镇

生活污水监管、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

应急监测、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等各项环境管理工

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

理厂、医疗观察点疫情防控的指导帮扶,做好对一线环保从

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污染防

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的调配、运输,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现

场监管人员的工作通行等问题,为推动企业有序恢复生产提

供生态环境基础保障。

第224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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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环保审批绿色通道。

疫情期间,各类环保行政许可和违法举报受理均可通过

“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涉及环保方面的项目

审批和验收,坚持简化流程,优化方式,特事特办。对于应

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项目,

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

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

落地实施。对于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

治医院)应急增加 X 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办

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

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落实

环保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 2020 年 6 月底前需

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可

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

三、强化环境要素支撑保障。

坚持奖优罚劣,完善企业治污正向激励机制,对环境信

用好、环境绩效高的企业在环境要素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

排污权储备调配力度,优先解决重大产业项目和疫情防控重

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缺口问题,地方指标确有困难

的,由省级储备指标帮助统筹解决。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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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215

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

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

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疫情防控环境应急保障贡献突出的地

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

保和绿色发展领域,持续扩大生态环保投资。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加强政府部

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在线监控、

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

查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科技化精准化水平。因受疫情防

控直接影响,出现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可

以按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企事业单位因配合政府疫

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以

不加处罚款,罚款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五、深化生态环境技术服务。

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组织生态

环境专家服务团队,主动提供环保技术帮扶,确保污染治理

设施正常运行。开展涉危涉化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排查整

改,确保复工复产环境安全。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

境顾问等服务模式,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环保“体检”等技

术服务。加强舆情应对和政策解读工作,做好疫情防控环境

管理工作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

第226页

浙江省政策篇

216

好舆论氛围。

六、加强环境信用差别化管理。

完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构建以环境信用评级

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双随机监管模式,推进环境信用信

息共享和联合奖惩应用。对信用良好的排污单位降低检查频

次,并在环保资金补助、绿色金融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等方

面给予优惠政策。加强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机构规范化

管理,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主动作为、作

出贡献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表扬,并在相关考核评价中予以适

当加分。

七、实施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

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落实厅领导联系设区市和企

业制度,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着力解决制约企业绿色发展

的突出问题。制定实施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各县(市、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辖区内企业环保服务需求,选择若干

家企业主动结对服务,切实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环保

问题,全省结对服务企业 1000 家左右。完善“企业环保咨

询日”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线上视频、上门服务等

方式,面对面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八、强化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疫情

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环境监管服务,结合地方实际出台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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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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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全力服务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各地有好的做法

和典型案例,或者在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

送省厅。疫情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好做法、

好经验,将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应急保障、监管服务等措施

予以固化,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

护。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 年 2 月 13 日

第228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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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

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园文局)、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宁波市水利局、

舟山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和支持

企业发展各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企业

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

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

他费用由总额的 20% 提高至 30%。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竣工

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 3 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

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

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

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

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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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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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

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

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

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

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

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

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中“5%

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

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

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

每天 40 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

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三、支持市政公用企业

争取市政公用企业财税政策支持。对保障城市运行的供

水、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

企业,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

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按时足

额拨付相关服务费用。市政公用项目因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

误,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公用经营合同期限届满的,予以

第230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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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顺延。对连续开展环卫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相应补贴和奖励。

保障市政公用企业生产运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主

动协调发改、经信、公安交管、卫健等部门,积极保障供水、

供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环卫等市政公用企业

的生产物资和防护物资。在保证道路、桥梁、隧道、城市公

共照明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性和安全性前提下,可适当

降低养护绩效评价标准,鼓励养护单位以信息化手段开展巡

查。鼓励各地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疫情防控能力提升改造

项目,纳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补助。

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

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

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

下,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

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020 年 6 月 30 日前需开工的一

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

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对疫情防控相关工

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

(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

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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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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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安全记录

良好且具备复工条件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

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及时开(复)工的棚改项

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

支持。各地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时,要对及时开(复)工棚改项目予以倾斜。

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

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进

行“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

销售、中介业务。

五、降成本、降租金、降缴存比例

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各地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

落实好“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欠费不停

供”。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由企业用户补缴各项费用,免

除违约金。针对国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

业、医院等免于征收超计划(定额)水费,并按公用福利用

户气价收费,期限为 6 个月,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7

月 31 日止。

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

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

房源的,减免 1 至 3 个月租金;领取租赁补贴的,按当地市

第232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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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平均租金标准发放 1 至 3 个月租赁补贴,或增发 1 至 3 个

月租赁补贴;疫情严重地区可适当延长租金减免或补贴发放

时间。各地要指导用工单位做好符合减、补条件人员的汇总、

审核,并做好租金减免、补贴发放等工作。要继续做好困难

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对经济收入困难家庭予以适当的租金减

免。

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政策。自 2020 年 1 月起到疫情解除

后两个月,对逾期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

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因疫情防控延误住房保障的家庭,

应补发延误期间对应标准的租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将近期复工企业承租社会房源的职工

阶段性纳入保障,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租赁补贴。对公租房

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

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地方

制定。

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

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 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

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

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六、加大“三服务”力度

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省内各级住房城乡

第233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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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

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

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

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 2020 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

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

复产和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及时了解企业复工复

产情况,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法律、金

融、保险、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2 月 12 日

第234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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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力支持文化和

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

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业稳

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

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等

政策文件,全力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战胜疫情、稳定发展,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好税收减免政策

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帮助文化

和旅游企业明晰税收政策适用口径和标准,用足用好中央和

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一揽子减税

政策。指导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可延期申报纳税,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可申

第235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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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办理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防控停业的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指导受疫情影响

困难的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A 级景区、度假区等旅游企

业,在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二、用好费用减免政策

要主动加强与发改、经信、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对

接,帮助文化和旅游企业了解和掌握费用减免政策落实的实

施细则。指导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协调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

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用气、用水费

用可在疫情结束后 3 个月内补交。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用好

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

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产业基地及科

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免交 2、3 月两

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

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用好金融支持政策

要主动加强与金融办、银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帮

助文化和旅游企业准确了解和充分享受金融支持政策。指导

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用

好信贷纾困政策,可申请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

第236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6

本续贷等金融支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争取在省级疫情防

控一级响应期间免除文化和旅游企业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

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

手续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

罚息和违约金。

四、用好社保支持政策

要主动加强与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帮助

文化和旅游企业充分用好社保支持政策。指导不裁员或少裁

员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

保险费的 50%;受疫情影响的参保文化和旅游企业,争取返

还 1-3 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标准按 2019 年 12 月企

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

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化和旅游企

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

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

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五、用好劳资支持政策

要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认真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

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要求,精准指导做好复工复产服务。

指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文化和旅游企业与职

工集体协商,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

第237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7

培训等措施,稳定与职工劳动关系。指导受疫情影响在停工

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文化

和旅游企业,可申报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 95%的补

贴。鼓励疫情防控期间,由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网

络课程等在线培训形式免费开展导游员、讲解员培训,提高

导游员、讲解员业务水平。

六、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

要认真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

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精神,组织

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工作,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

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暂

退保工作要在 2020 年 3 月 5 日前完成。

七、用好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

积极争取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发展基金补助。争取财

政部门的支持,运用省级和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增

设困难企业纾困专项资金,用于稳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

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疫后恢复生产;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在

争取疫后重振专项经费的同时,争取适当调整 2020 年度部

门预算中专项经费的使用方式,鼓励向大众发放旅游消费

券,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复苏。

八、用好文化和旅游消费提振措施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尽

第238页

浙江省政策篇

228

快恢复增信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 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

费潜力的实施意见》。各地也要争取出台促进文化和旅游消

费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准备,抢抓疫情过后广大群众更

加关注健康、热爱生命的有利时机,有序开放文化场馆和 A

级景区,适时推出以“生态浙江·健康旅游”为主题的旅游

活动,开展“浙江人游浙江”优惠体验活动;全面落实带薪

休假制度,推动旅游消费活力释放。大力推行线上线下文化

和旅游消费活动。利用 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契

机,培育文化和旅游领域网络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等

消费新模式。利用“5.19 中国旅游日”等特殊时段,推出各

类惠民措施,提振旅游消费市场。

九、用好“三服务”惠企帮扶机制

要深入文化和旅游企业调查研究,统计因疫情造成的损

失,全面了解企业的困难,向企业宣传防控疫情期间支持政

策。积极寻求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出台

针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的专项扶持政策。建立省、市文化和旅

游部门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制度,支持各地符合条

件的文化和旅游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4+1”重大项目建

设计划或省市县长项目,主动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在恢复生产

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优化审批服务,对已审批的涉外演出

项目,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举办的,不需再办理报批手续,

以备案形式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 年 6 月底前,对各级

第239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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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 5 万平方

米以上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前置审批;对生产

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远程前置审

批。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 年 2 月 12 日

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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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

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天然气开发有限

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

〔2020〕4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

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110 号)精神,切实帮助和支持企业

渡过难关,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用气价格

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通气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

然气的门站价格下调每立方米 0.14 元,全部用于降低企业

用气价格。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按现行用

气价格下调 10%。

二、降低用水价格

企业到户价格下调 10%。

三、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

(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

第241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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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

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

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

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

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

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

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工作要求

上述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供气供水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把工作

做细做实,让企业都享受到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2 月 11 日

第242页

浙江省政策篇

23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

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

用先行”原则和深化“三服务”活动要求,现就全力做好疫

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

1.允许先行用地。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

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

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

性用地的,6 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

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的,视作国家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

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

论证,疫情解除后 6 个月内补办和完善有关手续。严禁与疫

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2.统筹土地指标。支持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建设,

第243页

浙江省政策篇

233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挂账使用,地方用地计划

指标不足的,疫情解除后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自

然资源厅,统一核销。新建非营利性重大医疗卫生设施项目,

占补平衡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其他项目所需占补平衡指标由

市、县统筹优先安排,不足部分可申请省统筹指标。

二、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

3.预支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纳入 2019 年省重

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请预支建设

用地计划指标,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于 2 月 20 日前汇总后

统一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4.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对具备用地报批条

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地抓紧组织上报,实行建设

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提高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

例。

5.拓展中小企业用地空间。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

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

〔2014〕20 号)文件要求,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低

效用地再开发。支持鼓励各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对利用盘活

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增存挂钩指标奖励比例由

3:1 调增为 2:1。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周边

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用地。

第244页

浙江省政策篇

234

6.加强重大项目用矿、用海保障。全力支持为重点工程

提供建筑石料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服

务,保障市场供应。矿山企业可直接网上申请办理矿业权延

续手续。支持沿海各地积极申报区域性存量围填海处理方

案。

三、优化审批服务、调整履约监管

7.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审批。大力推广在线审批服务,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用地、用矿、用海、用岛,开通

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急需开工建

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

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并以电子盖章批准件为批复依据,疫

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涉

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认真做好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简化矿业权

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矿业权抵押合同的,可不

再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

8.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各地可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时间节点,终止或中止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补充公告》和相关信息应通过浙江省

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中止后交易相关时间节点顺

延。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

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

第245页

浙江省政策篇

235

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疫情防

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

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四、全面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9.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

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

延缓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纳。

10.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积极推行“先租后让”供地,

疫情防控期内可暂缓交纳土地租金。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

11.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已完成矿业权有偿

出让但尚未缴清出让收益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延期缴纳款项免缴资金占用费、滞纳

金。

12.允许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延期申请减免和延期

缴纳。允许企业和个人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用

岛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申

请;符合减免政策的,可以延期提交减免书面申请;企业和

个人在获得用海用岛批复后,允许延期缴纳海域和无居民海

岛使用金;延期最长均不超过疫情解除后 3 个月。

五、积极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

第246页

浙江省政策篇

236

13.支持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建设。允许生猪养殖等设

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根据种

(养)殖规模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

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

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

续。

14.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可由养殖户与村集体

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

权,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

手续可延期补办。

六、高效开展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

15. 即收即办。全力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引

导企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方式申请办理;对确需到服

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

错时和 24 小时“全天候”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设

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积极做好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

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

16. 减少环节。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自然

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数据或通过共享能够获取、核验的材

料,应通过共享和内部衔接获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实施

企业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优化税费缴纳方式。

对同一权利人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实

第247页

浙江省政策篇

237

行“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同步出证办结”。小微企

业一律免收登记费。

17.优化抵押登记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

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通过与银行建立的“抵

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实行“网上办、一次不用跑”,

进一步缩短抵押办理时间,实现审贷放贷与抵押登记无缝对

接,避免“过桥资金”,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支持企业以不

动产抵押物余额设定再次抵押,依法办理不动产余额顺位抵

押登记,助推企业增加抵押融资规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

后再顺延 3 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 2 月 12 日

第248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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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浙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

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信用服务 推动企业积极

履行社会责任的通知

各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办)、衢州市

营商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

和复工复产的系列决策部署,推动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保障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信用权益,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

击战、稳定经济增长的强大合力,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

用服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用监管,增强企业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自觉

1.强化市场经济秩序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履行依法经营

的社会责任,重点加强对以下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

度:口罩、温度计、消毒液以及紧俏药品和粮油肉禽蛋奶等

生活物资中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失信行

为,药品、医疗、食品等领域假冒伪劣等质量失信行为,非

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借疫情发布违法广

告等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

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农业农村厅)

2.强化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履行对职工防

第249页

浙江省政策篇

239

疫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重点加强对以下行为的信息归集力

度:企业职工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

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疫情防控期间造谣、

传谣扰乱社会秩序;不实填写“浙江健康码”信息等失信行

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地“健康码”牵头部门)

3.强化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按照浙江企业复工和疫

情防控 17 条规定,督促企业增强维护职工健康、做好防护

工作的责任。重点加强对以下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

度:企业未按企业规模申报复工;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

康监测,建立“一人一档”信息库实时详细掌握个人信息;

未进行出入管理、就餐管理等工作,在单位中减少人员流动

等管理防控措施;未采取一定消杀措施,提供口罩、消毒液、

洗手液等必要物品,保证复工后生产生活环境安全;未进行

员工防疫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员工心理教育;未按要求处理疫

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卫

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加大信用激励,提升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动

4.加大对企业公益行为的正向激励。鼓励企业开展疫情

防控捐款捐物等公益行为。加大慈善机构捐款捐物信用信息

归集,企业直接捐赠信息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后予以

归集。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捐款捐物、提供志愿者服务等信

第250页

浙江省政策篇

240

用信息作为守信信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和公共信用档

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等省级有关部门)

5.加大对荣誉奖励行为的信息归集。将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和法

人、个人纳入信用红名单。将省级部门认定的疫情防控领域

行政奖励信息作为守信信息纳入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和公共

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级有关部门)

三、优化信用服务,切实保障企业合法信用权益

6.做好信息展示和宣传工作。各级公共信用工作机构要

重点抓好疫情防控信用信息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

充分发挥信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作用,加大疫情

防控失信信息、失信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大防疫先进和诚

实守信人物事迹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

大数据局、省级有关部门)

7.开设公共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于涉及疫情防控、

医疗保障、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

业办理公共信用修复的,实行特事特办。对符合国家和省信

用修复规定的,原则上要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中国”

网站信用修复申请审核、“信用浙江”网站信用信息修复,

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信用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

革委)

8.加大“信易贷”金融支持力度。各级信用主管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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