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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编制
(13016)由环
境保护部负责
的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审
批
环 境
保 护
部
具有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
资质的机
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
机构,应当经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
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
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2. 《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
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
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
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14.
新 化 学 物
质理化、健
康毒理、生
态 毒 理 测
试
(13002)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
理登记证核发
环 境
保 护
部
符合良好
实验室规
范(GLP)
的实验室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负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
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
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第十条: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物理化
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
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第十
二条: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
特性测试报告。第十九条: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
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
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并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
毒理学特性测试。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
须通过其所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3.《关于规范化学品测试机构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