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发布时间:2022-8-19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金申请表(附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附件 4)。[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等](市商务局联系人:颜杰 ,联系电话:282508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系人:陶钢,联系电话:2822173;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赵明,联系电话 2848423。)(十八)鼓励企业上规(限)入统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年内新纳入限上和规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入库后该企业对我市当年市级财政贡献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2.申报材料: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凭证、承诺书(附件 4)。[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税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市商务局联系人:颜杰 ,联系电话:2825089;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系人:陶钢,联系电话:2822173;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2848423)(十九)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1.申报对象及支持... [收起]
[展开]
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201页

金申请表(附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承诺书(附件 4)。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

政局、统计局等]

(市商务局联系人:颜杰 ,联系电话:2825089;市文化广

电和旅游局联系人:陶钢,联系电话:2822173;市发展改革委联

系人:赵明,联系电话 2848423。)

(十八)鼓励企业上规(限)入统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

年内新纳入限上和规上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入库后该企业对我市当年市级财政贡

献的 7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

2.申报材料:企业上规(上限)入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

凭证、承诺书(附件 4)。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税

务局、财政局、统计局]

(市商务局联系人:颜杰 ,联系电话:2825089;市文化广

电和旅游局联系人:陶钢,联系电话:2822173;市发展改革委联

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2848423)

(十九)鼓励企业集团及分支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

192

第202页

(1)对企业分支机构在桂林市的产业活动单位,2020 年起

在桂林市重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成功上限入统,且

年销售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2 亿元以上

的零售企业以及年营业额达到 8000 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

按照其成功上限入统当年对桂林市市级财政贡献的 50%给予一次

性奖励。(2)2020 年起在桂林市新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总部且建有

10 个以上直营店的品牌连锁机构,在桂林市成功申报上限入统并

将所有直营店品牌连锁机构销售经营数据纳入桂林市统计,年销

售额达 5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 2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

业以及年营业达 8000 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其成功上限入

统当年对桂林市市级财政贡献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9)、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附

件 4)。

3.办理流程。(1)由桂林市统计局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批发、

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名单。(2)由桂林市税务局对照上述名单,

提供企业成功上限入统当年对桂林市市级财政贡献情况。(3)由

桂林市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局负责住宿业,将桂林市统计局提供的名单及桂林市税务局提供

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应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4)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企业申报奖励资金并进行初审推荐。(5)

193

第203页

桂林市商务局、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各县(市、区)初审

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统计

局等]

(市商务局联系人:颜杰 ,联系电话:2825089;市文化广

电和旅游局联系人:陶钢,联系电话:2822173。)

(二十)支持企业主辅分离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

从原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企业中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交通

运输、仓储配送、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

工业设计、检测检验、安装装饰、广告营销、售后服务等生产性

服务业经济实体,对分离后且当年成功入库统计的服务业企业,

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企业主辅分离入统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0)、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附

件 4)。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

局]

(联系人:赵明,联系电话 2848423)

(二十一)支持统一支付平台建立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对未上限入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大型专业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入驻经营户超过 20 家),通过统

194

第204页

一收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模式运营管理并成功上限入统,

且年销售额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批发业经营主体及年销售额

达到 2 亿元以上的零售业经营主体,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统一支付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1)、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附件

4)。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

(联系人:颜杰 ,联系电话:2825089。)

(二十二)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

(1)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

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

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计算。(2)支

持我市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

平台建设网店。对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网店,年销售额首次

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销售额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计算。(3)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

计且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我市传统服务

行业企业,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发展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12)企业

195

第205页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附件

4)。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等]

(联系人:罗晖 ,联系电话:2886522。)

(二十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推进自治区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参照《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28 号)和《桂林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市政规〔2017〕2 号)开展集聚区认定工作,对新认

定为自治区级、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推荐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

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

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集聚区项目,上级有明确规定资金

配比要求的,依规定比例配套执行;未明确配套资金配比要求的,

按照国家专项支持资金规模 50%的地方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同时,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

委会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申报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13)、集聚

区认定文件、承诺书(附件 4)。

2.建立服务业集聚区推进机制。强化服务业集聚区联络员制

度,每个集聚区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 1 名分管领导

196

第206页

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服务业办公室,并确定 1 名联络员负责与市

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及其他集聚区保持联系,加强对集聚区建设发

展情况的实时跟踪了解,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根据形

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服务业集聚区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服务业集聚区应在每年 3 月 15 日、5 月 15 日、7 月 15 日、

10 月 15 日、12 月 25 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送市服务业

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三大园区管委会等]

(联系人:蔡钰鑫 联系电话:2848423)

(二十四)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业”)深度

融合发展

1.申报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两业”融合发展的试点(含试点企

业、试点项目、试点区域)。对国家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企

业、试点项目和试点区域分别奖励 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对自治区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项目和区

域分别奖励 7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或试点区域

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14、15)、批复认定为试点的文件、承

诺书(附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197

第207页

(联系人:蔡钰鑫 联系电话:2848423)

四、申报时间

《桂林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奖励申报统一时

间为每年 1 月 1 日-2 月 28 日申报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申报时间有

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申报。

五、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行业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请示市人民政府兑现奖励。申报流程有特殊

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二)各项实施细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说明。

198

第208页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桂林市支持

“四上”企业培育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发改规范〔2021〕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

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支持“四上”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7 月 28 日

199

第209页

桂林市支持“四上”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四上”企业培育工作,支持一批市场

主体做大做强,激励各方力量深入参与桂林市“四上”企业培育

工作,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指“四上”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在

地统计原则,在桂林市注册并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独立法人

企业(单位),经各级统计部门组织逐级审核并报国家统计局终审

后,由申报企业通过“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按照相关统计报

表制度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的企业。

第三条 加大对重点领域“四上”企业培育的奖励支持:

(一)支持企业通过月度入库方式上规入统。鼓励相关企业

提早入库进统,产生贡献。对通过月度入库方式首次上规入库的

“四上”企业,在享受相关行业入库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其中对在上半年通过月度入库方式方式上规入

库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二)支持个体工商户、分公司注册企业法人实现上规入统。

由个体转为法人、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

录库的企业,当年奖励 2 万元,次年如该企业仍在桂林市名录库

中且正常报送数据,每家再奖励 1 万元。该奖励措施不与相关行

200

第210页

业入库奖励政策叠加,符合标准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进行

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及市有关单位,市税务局)

(三)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入库。对首次新增入库的施工总

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市外施工总

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桂林市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参

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市政规〔2019〕17 号)标准执行。对首次新增入库且

当年上报建筑业产值超过 500 万元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

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以上企业所申报的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一经

发现,取消其奖励资格,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符合“四上”

企业入库条件但以各种形式拒绝上规入库的市场主体,经相关行

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核实,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存在违法违

规、偷税漏税行为的,由市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予

以严处。

第四条 全面推动各类资源向在库的“四上”企业和“四上”

企业重点培育对象集中聚集:

(一)全面加强各类政策资金的支持。对市本级主导的促销

政策、产业扶持资金、产业类发展基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需为

在库的“四上”企业或列入全市当年年度培育计划的重点培育对

201

第211页

象。对确有需要对上述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进行相关资金支持的,

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对国家、自

治区实施的促销政策、专项债、产业扶持资金、产业类发展基金

等,优先支持在库的“四上”企业或列入全市当年年度培育计划

的重点培育对象组织申报。对具备统一支付平台的商业综合体、

商场,在相关促销政策、促销活动方面予以优先安排。(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

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金融办及相关市有关单位)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四上”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由行

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

餐饮业、重点服务业、房地产业的行业划分,结合年度税收贡献、

产值贡献等指标,对相关领域在库的“四上”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对排名前 30 位的工业企业、前 25 位的重点服务业企业、前 15 位

的建筑业企业、前 15 位的房地产企业、前 15 位的批发业企业、

前 15 位的零售业企业、前 10 位的住宿业企业、前 10 位的餐饮业

企业,颁发相关行业领域“年度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并在下一

年度政府采购、产业政策申报和兑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相关

评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

电和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三)支持“四上”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鼓励“四上”企

业参与标准制定和标准化试点创建。建立健全“四上”重点企业

202

第212页

市长质量奖培育数据库、组织开展好相关培训,引导鼓励“四上”

企业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争创市长质量奖。组织“四上”企

业参与桂林市品牌故事演讲大赛,提升企业创品牌意识,促进企

业在品牌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在 A 级景区、星级农家乐、星级

旅游饭店等申报工作中,对在库的“四上”企业或列入全市当年

年度培育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予以优先安排和支持。(责任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

电和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对“四上”企业融资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指导支持“四上”企业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

账款的质押担保贷款业务,特别是对轻资产的“四上”企业予以

重点支持。支持“四上”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按

照相关政策予以奖励支持。对在库的“四上”企业或列入全市当

年年度培育计划的重点培育对象中符合相关标准的,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给予应急转贷资金、“惠企贷”资金、“桂惠贷”资金等政

策性贷款支持,用于企业稳定运营、扩大产能。(责任单位:市金

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第五条 加大对“四上”企业培育单位的奖励。对按照月度

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零售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

筑业、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每入库 1 家企业奖励 1.5 万元;其

他行业每入库 1 家企业奖励 1 万元。对按照年度入库的,按照月

度入库标准的 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分配对象为涉及“四上”

203

第213页

培育工作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可用于下一年度“四上”

企业培育相关的工作经费、设备采购等。相关资金分配,由工业、

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房地产、重点服务业的行业牵头

部门根据当年企业入库情况确定的额度,分别制定奖励分配方案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财政

局等)

第六条 本措施第三条涉及奖励资金,企业注册地在秀峰区、

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的,所需奖励资金参照税收分

成比例由市政府和各城区政府按 50%和 50%承担,其他县(市、

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

县(市、区)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关激励政

策。

第七条 本措施中奖励范围和标准与已出台的奖励政策措施

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措施由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数据提供单位,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广电和

旅游、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04

第214页

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桂科农字〔2020〕78 号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西茶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9〕117 号)精神,全

面提高广西茶叶良种繁育、绿色种植、生产加工、产业融合发展

等全产业链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广

西茶在全国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根据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措施》,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十四五”期间,自治区从创

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 1 亿元,重点支持六堡茶产业关键共

性技术攻关工作。优先支持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围绕茶叶

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引领茶产业跨越发展。

第二条 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广西茶叶技

术创新体系。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茶叶技术创新中

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了享受现行的相关政策外,分别给

予一次性不超过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性科研经费后补助,奖

励资金由茶叶企业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 加大茶叶产业源头创新工作。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

登记或者新品种保护权的茶叶新品种,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过 10

205

第215页

万元奖励。被农业农村部新列入主导品种或者主推技术的,给予

每项一次性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茶叶企业、科研院所、

高校自主支配。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的茶叶研究项目,

自治区按照所获得的国家经费额度给予对等匹配支持。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管理,单独设帐,

专款专用,承担单位要赋予科研人员项目经费使用高度自主权。

茶叶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管理,项目直

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在不降低研

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可自主更换项目组成

员、项目研究方案和技术线路,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上述调整

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五条 茶叶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

收后,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由

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

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六条 加大高、精、尖、缺茶叶人才引进。凡是从区内外

引进的种茶技术、茶叶制作工艺技术、国际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国

家级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的自主

选题科研项目支持。

第七条 鼓励茶叶企业开展科研活动。对茶叶企业使用广西

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网络管理及服务平台的费用,给予不超过 20%

206

第216页

的补助,对茶叶企业租用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的租赁费用,给予

不超过 50%的补助。

第八条 加快构建广西茶叶标准体系和品牌体系。围绕茶叶

育种、栽培技术、精深加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标准,

被国家发布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标准起草牵头单位

一次性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自治区每两年组织并筹措资金支持广西茶叶企业,到东盟国

家、日本、韩国、欧美等地举办一次广西本土茶叶品牌、企业品

牌、产品品牌等博览会,为广西茶叶企业“走出去”,搭建桥梁。

自治区每年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评茶”+“斗茶”+“茶叶论坛”

活动,提升广西茶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九条 突出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引领茶产业融合发展。鼓

励广西茶叶企业引进国际顶尖研究机构、国内大院大所,联合区

内本土科研单位等,开展健康养生茶系列新产品研发。通过招商

引资、融资等多种途径,鼓励茶叶龙头企业在广西建设茶产业康

养与科普示范基地,自治区依法在基地建设土地使用、税收等政

策上给予倾斜。

第十条 组建广西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有效整合广西茶产

业技术创新资源,共同致力于突破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提

升广西茶叶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自治区科技计划要

优先支持广西茶产业创新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的联合、协同创新工

作。

207

第217页

广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00 条

一、农业产业优惠政策

(一)油茶

1.油茶种植奖补。对油茶新造林,按投入约 3000 元/亩测算,

自治区按 1000 元/亩给予补助,分 2 年兑现到位;市县通过乡村

振兴产业发展、产业扶贫、本级财政投入等统筹安排资金,按 1000

元/亩给予补助;种植户通过银行贷款筹措 500 元/亩,自筹 500

元/亩。油茶低产林更新改造、嫁接改造按新造林补助标准执行。

油茶低产林抚育改造、截干更新按投入约 800 元/亩测算,自治区

按 400 元/亩给予补助,分 2 年兑现到位;市县按 100 元/亩给予补

助。符合条件的油茶企业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贴息和农业保险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油茶“双千”计划助推乡村

产业振兴的意见》(桂政发〔2018〕52 号)

(二)茶叶

2.茶叶加工能力提升支持。支持在茶园基地配套建设茶叶标

准化初制加工厂,每个产茶村均建设 300 平方米以上清洁化初制

加工厂,所需用地按茶园面积 2-5%的标准优先批准使用,最多不

超 10 亩。新建初制加工厂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合作社),

按加工车间直接投资额的 10%予以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最高奖

补不超过 200 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

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

208

第218页

〔2022〕13 号)

3.六堡茶强优企业奖励。对规模以上的六堡茶工业企业营业

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

元、30 万元,对新入库的规模以上六堡茶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

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

13 号)

4.茶叶精深加工设备投资补助。支持六堡茶生产企业新购设

备或技改提升,对纳入自治区“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的,自治区

本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

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

〔2022〕13 号)

5.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奖补。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

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报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的企

业或产业集聚区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

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

通知》(桂农厅发〔2022〕13 号)

6.构建茶叶标准体系和品牌体系奖励。围绕茶叶育种、栽培

技术、精深加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标准,被国家发布

209

第219页

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一次性不超

过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

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 号)

7.茶叶技术创新奖励。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

的广西茶叶技术创新体系。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茶

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了享受现行的相关政策

外,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性科研经费

后补助,奖励资金由茶叶企业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

关的支出。《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

科农字〔2020〕78 号)

8.茶叶人才引进支持。加大高、精、尖、缺茶叶人才引进。

凡是从区内外引进的种茶技术、茶叶制作工艺技术、国际市场营

销等方面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自治区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的自主选题科研项目支持。《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 号)

9.茶叶源头创新奖励。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登记或者新品种

保护权的茶叶新品种,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被农

业农村部新列入主导品种或者主推技术的,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

过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茶叶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自主支配。

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的茶叶研究项目,自治区按照所

获得的国家经费额度给予对等匹配支持。《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

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 号)

210

第220页

(三)牛羊

10.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奖励。对从国外引进

高产奶水牛或利用胚胎移植技术产下高产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按

照不超过 1 万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良种母

牛 50 头以上或良种母羊 1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分别予以不超过

2000 元/头和 1000 元/只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

2022 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

34 号)

11.新建(扩建)牛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奖励。当

年新建(扩建)的肉牛肉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按照不

超过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予以一次性

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 2022 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 号)

12.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奖励。在奶水牛主产区,对从

区内外回收购买 50 头以上杂交母水牛进行培育并用于挤奶的养

殖场户,按照不超过 2000 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关于 2022 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2〕34 号)

13.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繁增量奖励。在试点县(市、

区)对饲养 5 头(含 5 头)以上、500 头以下杂交母牛(含母水

牛)并开展牛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

方式,按照不超过 1500 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

211

第221页

业农村厅关于 2022 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2〕34 号)

(四)水产

14.水产养殖奖补。支持陆基圆形池循环水养殖,财政资金

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50%。支持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补

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50%。支持重力式深水网箱养殖,财政补助不超过建设总价的 30%。

《2022 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五)桑蚕

15.蚕种繁育基地奖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每个

蚕种良种繁育基地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根据该项目年

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

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2 年优质种业提升工程补助市县项目实

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2 号);《广西种业振

兴行动方案》

(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园区

16.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奖补。对首次认定为四

星级、五星级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每个分别奖补 400

万元、500 万元。《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

方案(2021—2025 年)》(桂政办发〔2021〕144 号)

17.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奖补。2022 年自治区级优势特色

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每个分别奖补 750

212

第222页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广西现代农业产业园(自治区级)

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 年)》(桂农厅发〔2021〕108 号)

(七)现代种业

18.种质资源库(场、圃)建设项目扶持。种质资源库(场、

圃)建设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 500 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

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

方案》

19.良种联合攻关项目扶持。项目优先支持近期获得过国家

审定新品种或参加过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事业单位。良

种联合攻关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 100 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

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

施方案》

20.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升项目扶持。育繁推一体化能力提

升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 500 万元,且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

额不超 50%。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

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1.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扶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项目财

政扶持不超过 300 万元,且财政扶持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超

50%。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

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八)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

2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围绕种植业类

213

第223页

鲜活农产品,支持非国定脱贫县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

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补助标准采取

“双限”,即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 30%进行补贴,单个建设主

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农业

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 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2 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计财〔2022〕13 号)

(九)田园综合体

23.支持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

目,三年立项一次,自治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个试点项目

1000 万元资金支持,并在建设用地、创业创新政策上给予大力支

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田园综合体创

建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3 号)

(十)农业机械化

24.农机购置补贴。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期三年(三

年后另行通知继续开展)。2022 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 5 亿元、自

治区财政资金 1.3 亿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购置农机具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市场售价的 15%-35%。《农

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 年农机购置

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 号);《自治区

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

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82 号)

214

第224页

25.开展糖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实施期三年(2020

年榨季开始至 2022 年榨季结束),2022 年争取中央财政资金 5.1

亿元,对开展糖料蔗机械化作业和创建高效糖料蔗机收基地的服

务组织和个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机械化耕整地 90 元/亩、联

合种植 50 元/亩、联合机收 234 元/亩(或 45 元/吨),割堆机收 130

元/亩,割铺机收 100 元/亩等,高效机收基地创建最多奖补 1000

元/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糖料蔗良

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60 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 2020—2022 年广西甘蔗生产全程

机械化作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47 号);《自

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加快推进糖

料蔗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补贴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

〔2022〕21 号)

二、工业优惠政策

(一)强优工业企业(项目)

26.招大引强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亿元、500 亿元、100 亿元、50 亿元、30 亿元人民币的,分

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人民币。对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新入库的

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额外奖励 10 万元。对国家、

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超

215

第225页

过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 号)

27.“双百双新”重大优质项目奖补。对“双百双新”重大优

质项目,新增贷款在 2 年建设期内给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全额贴息支持;给予最高不超过 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补助

资金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

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 号)。

28.“千企技改”在建项目奖补。“千企技改”在建项目,给

予最高不超过 10%的设备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分别给予企

业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度购置 10 台及以上

工业机器人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

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企业实施钢铁、铁合金、有色、建材等

传统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改,按照不低于 200 元/吨标准煤节能量予

以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 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印发关于提升工业投资效益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

信规范〔2021〕11 号)

29.新建重大工业项目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重大工业项

目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自治

区本级所得部分的 3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励,企业 5 年累计获得

奖励资金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216

第226页

20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1〕5 号)

(二)高新技术产业

30.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

高新技术企业、在面临重大公共危机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

型企业实施信贷利息贴息,企业可用创新券抵付银行同期贷款市

场利率的 40%。对在科创板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

规定分阶段给予 300 万元奖补和 500 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关于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措施》(厅发〔2020〕29 号)

31.瞪羚企业奖补。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

连续 3 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 20%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

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 号)

32.新型研发机构奖补。对国内一流高校、大院大所、知名

企业到广西建立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经

费支持,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

式给予支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

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 号)

33.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对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并

形成税收收入的,前 3 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市本级财政按产业化税

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 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关于

217

第227页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措施》(厅发〔2020〕29 号)

34.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奖补。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

西境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

销售情况,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 20%—40%比例的

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 10%比例

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

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 号)

35.双创示范基地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1000

万自治区财政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给予 50 万自治

区财政补助。《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

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若干措施》(桂发改高技〔2021〕331 号)

36.重大基地奖励。对重点实验室类重大基地稳定支持五年,

分档安排每个重大基地每年不低于 500 万元的专项资金。工程中

心类重大基地和医学中心类重大基地实行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分档安排每个重大基地不低于 300 万元的专项资金。对新获认定

或批准建设为国家级基地的重大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10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重大科技创新

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科计字〔2017〕114 号)

(三)医药制造产业

37.医药制造企业产业化奖补。对新获得中药民族药和天然

218

第228页

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家一类新药证书的药品,首次产业

化的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书的医疗器械创新产品,以及对仿制国

家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并获得国家批准文号实际投产的,

通过申报科研项目资金和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方式,给予奖励性

后补助。对广西生物医药企业购买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在区内转移

转化且实现产业化的重大项目,根据新增销售额情况,按技术交

易额 20%-5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物

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10 号)

(四)优质建筑业

38.优质建筑企业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广西且年产值达 10

亿元以上的优质建筑业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对特许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

业,如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

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 3 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广

西区内相应工程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11 号)

39.广西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奖励。在区外、境外承揽工

程的广西建筑业企业,计入广西的区外、境外产值连续两年保持

增长,结合其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增

加超过 10 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年产值

219

第229页

增加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自治区财政给予 3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

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1 号)

40.广西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结合广西建筑业企业当

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年产值突破 50 亿元的,自

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奖励后企业年产值每增加

50 亿元,自治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建筑业稳市场促发展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1 号)

三、服务业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服务业

41.成长性规上和限额以上服务企业奖励。对连续两年营业

收入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同比增长 10%以上(含 10%)的规

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法人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

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5 万元奖励,最高 100 万元;对连续两年营

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同比增长 10%以上(含 10%)

的限额以上零售业法人企业,按当年销售额新增量给予奖励,每

增长 1 亿元给予 5 万元奖励,最高 100 万元。《关于加快现代服务

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 号)

42.强优服务业企业奖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

质量奖提名奖、中华老字号称号、广西老字号称号、自治区主席

质量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 150

220

第230页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

性奖补资金,支持获奖企业开展服务提升项目建设。对新创建的

自治区级标准化试点(企业类)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关

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

号)

(二)现代物流服务业

43.示范性物流服务业企业(项目)奖补。对自治区多式联

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

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

的 10%给予补助,最高 1000 万元。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物

流企业来桂建设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 10%

给予补助,最高 1500 万元。重点培育冷链物流、零担货运、城市

配送、网络货运等物流龙头示范企业,对当年新创建的 5A、

44、3A 级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

次性奖补资金,用于物流项目建设。《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 号)

(三)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44.科技服务型企业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将技术

中心、研发机构、设计院所组建成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支持新设立的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新设立且主营收入首次突破 2000 万元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

性奖补资金,用于相关科技服务项目建设。《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

221

第231页

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 号)

(四)数字经济服务业

45.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奖励。对跨境电商、服务外包、

文化出口、中医药服务出口等领域数字经济服务贸易企业,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含)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

200 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

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 号)

46.规上网络平台服务企业奖励。对新建资源要素交易、工

业互联网、商品交易、科技研发、公共科技服务、建筑产业、生

活性服务等平台系统并正常运营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平台

项目建设总投资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最高 200 万元。《关

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49

号)

47.面向东盟开展数字化建设补助。对物联网、大数据、云

计算、5G、人工智能、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项目,被评为自治区面向东盟数字化示范标杆的,每年优选不超

过 30 个,每个给予 20—50 万元补助。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

运营,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数字经济园区,以数字经济产业为主

体,入驻机构并实际性开展业务有 30 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

8 个,每个给予 50 万元补助;有 50 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 5

个,每个给予 80 万元补助;有 100 家以上的,每年优选不超过 3

222

第232页

个,每个给予 100 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开展服务的数字经济企

业,年业务收入总额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

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补助。对面向东盟数

字经济领域提供技术服务的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创新中心、

研发机构,被评为自治区示范性服务平台的,每年优选不超过 10

个,每个给予 20—50 万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面向东盟的数字化建设实

施意见〉的通知》(桂数发〔2022〕9 号)

(五)金融服务业

48.持牌类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

持牌类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对在广西新设立的持牌类金融机

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

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 号)

49.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

或新迁入的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且单独设立的业务处理中心、

集约运营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金融研发中心、金融数据中心、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销售中心等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其

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

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 号)

223

第233页

50.新增证券期货分公司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的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的自治区级区域管理型分公司,在持续经营一个完整会

计年度后,按照其人员配置、地方贡献和上年度执业情况等,给

予证券分公司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期货分公司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在广西设立多家分公司的,原则上获得相

关扶持政策的分公司不超过 1 家;已在广西登记注册的营业部变

更为分公司的,参照执行,并综合考虑对广西服务增量情况确定

奖励资金。《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

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 号)

51.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新

型金融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

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1%,奖励金额

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

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

19 号)

52.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奖励。对以公司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

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

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

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以

合伙制形式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其募集资金规模和

支持广西发展情况,对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

224

第234页

户奖励,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

实际募集金额的 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

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 号)

53.金融科技机构落户奖励。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

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

室等,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

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资本的 1%,奖励金额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

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 号)

54.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落户奖励。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香港

交易所等在广西设立的面向东盟服务基地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

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 号)

55.新设证券期货广西服务基地落户奖励。对依法设立的全

国性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经认定的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在

广西设立自治区级服务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0 万元。

《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

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 号)

56.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补。对在广西新设

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面向东盟证券期货服务基地,在

225

第235页

广西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 1%给予一次性补

贴,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

面积,按照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年限不超过 5 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

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 号)

57.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对广西区内

登记注册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 等产品,以及通

过经认定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其

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属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券融资工具或资产

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

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 号)

58.企业上市融资奖补。对广西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 600 万元。其中:

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

助 200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

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200 万元;在沪、深

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

226

第236页

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广西区外 A 股正常经营的上

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入广西且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600 万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含柜台交易

和借壳上市)的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00 万元。《关于印发

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

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5 号)

59.“新三板”挂牌奖励。广西区内登记注册企业,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其中,在精选层挂牌的,奖励 100 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

奖励 80 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 50 万元。已挂牌公司晋升

层级的,按照相应层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同一公司累计奖励金

额不超过 100 万元。《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

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

5 号)

60.高层次人才奖励。在广西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期货、

基金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其从广西区外引进、年

薪为上年度全区金融业平均工资奖金等现金类收入(按应纳税所

得额口径计算)10 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服务协议且在广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每年按个人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的奖励,期限 3 年。《关于印发广西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

户若干措施直接融资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金监资〔2021〕

227

第237页

5 号)

四、新兴产业优惠政策

(一)大健康产业

61.养老服务企业税收等综合优惠。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

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 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非

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养老服务

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支持用电量达到要求

的大健康龙头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9〕33 号)

62.民营医院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综合医院新取得三级

甲等和三级乙等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和 25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类型民营医院新取得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

资质的,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 400 万元和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

23 号)

63.民办养老机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自治

区财政按自建(购置)、租赁分别给予 5000 元/床、3000 元/床的

一次性补贴,按收住老年人失能等级分别给予 60—160 元/人·月

的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年限分

别给予 50—400 元/月岗位津贴。《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

(二)数字经济产业

228

第238页

64.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奖补。重点扶持互联网+、大数据、

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等产业,以及 5G(第

五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讯设备、车载智能设备、智能养老设备等

智能终端制造业,面向商务、教育、医疗、文旅、制糖、汽车、

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高端软件产业,小语种智能翻译、智能工业机

器人、农业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生活等人工智能产业发

展。对 2018 年后在广西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上述领域数字

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含)、2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含)的,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晋级补差

原则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加快广西数

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 号)

65.数字经济百强企业奖补。对在广西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

首次获自治区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认定期满

后获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所需资金从广西科技计划

资金中统筹安排;首次上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中国电子信息

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业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 10 名、

11—30 名、31—100 名的,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

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

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

70 号)

66.数字经济初创企业奖补。对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实际投资(不包含新购置设备及软硬

229

第239页

件工具中的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投资,下同)500 万元(含)

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

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 10%的资金奖补,最高奖励 200 万元。鼓励

大数据初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企业

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

平方米(含)以内免房租,300 平方米至 1000 平方米(含)租金

减半。《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

70 号)

67.信创企业奖励。对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生产企

业,落户并在广西生产的予以分类奖补,硬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含)、5 亿元(含)、10 亿元(含)

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含)、1

亿元(含)、5 亿元(含)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

发〔2020〕70 号)

68.金融创新数字经济企业奖补。对广西数字经济企业,通

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从自

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 100 万元。《加快

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0〕70 号)

69.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奖补。对数字技术领域获国家新认定

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

230

第240页

家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10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

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500 万元。行业龙头

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经认定后,由服务

业领域有关专项资金予以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实际

投资额的 1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500 万元。《关于加快

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104 号)

70.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入驻企业奖补。对在数字经济总部基

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入驻企业,数字经济国际业务年收入占主营业

务年收入 30%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国际

业务年收入的 20%,共奖励 3 年。对自治区重点扶持数字经济企

业或投资 5 亿元以上的数字产业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

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关于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若干措施》

(桂政办发〔2018〕104 号)

五、要素保障优惠政策

(一)土地保障

71.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保障。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

大项目及“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清单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

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统筹保障用地。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

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

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人民政

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

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的过渡

231

第241页

期,急需开工建设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

内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用地规模约束性指标不突破的)允

许建设区内选址;确实无法通过以上途径保障的,可依法依规调

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同时,对于符合产业规划以及

市场准入条件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

项目合理的用地需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

6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 2021 年土地利用计划

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9〕11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

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

号)

72.自治区优先发展工业项目土地保障。自治区确定的优先

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0%、

投资强度增加 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

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

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

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

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

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232

第242页

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

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50%执行。以上情形出让底价低于该项

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

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

底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

治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桂自然

资办〔2020〕253 号)

73.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

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 50%的

前提下最多分 3 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

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 2 年内全部缴清。《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54 号)

(二)电力支持

74.涉农民营企业用电支持。纳入涉农企业名录的民营企业,

其生产用电符合国家和广西销售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

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

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可以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用户

变更计单一制、两部制须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

变更后执行时间不能低于半年,一个自然年内变更次数不能超过

两次。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用电定金。《广西进一步

233

第243页

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广

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价格〔2018〕43 号)

(三)金融支持

75.桂惠贷支持。2021—2025 年,每年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

涉企财政专项资金 40 亿元,作为 2000 亿元规模的“桂惠贷”财

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 2%或

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

金由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 4∶6 比例分担。《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

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 号)

76.园区企业担保优惠。推广“园企振兴担”等新型政银担

合作模式,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政府性融资担

保机构单户担保额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年化担保费

率(含再担保费)降至 1%以下。《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工信企业〔2022〕110 号)

77.民营企业贷款优惠。“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三企

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

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

低 2 个或 3 个百分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广西进一步促进民

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

234

第244页

78.民营企业担保费率优惠。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

保额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

费)降至 1%以下,单户担保额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 1.5%以下。《广西进

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

六、开放平台优惠政策

(一)北部湾经济区

79.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广西北部

湾经济区(包括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 6 个设

区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

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

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

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

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

政发〔2020〕42 号)

80.工业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以经济

区内规定的产业为主营业务的工业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

达到总收入的 60%以上(含)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

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

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20〕42 号)

81.电子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符

235

第245页

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

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

82.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除

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

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

83.新设加工型企业税收优惠。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经济

区内距离陆地边境线 0—20 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

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

所得税 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

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

42 号)

84.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

储类物流企业以及专业运输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

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冷链物流

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

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

236

第246页

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

政发〔2020〕42 号)

85.企业员工财政奖励。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

经纪、中介服务企业的员工,开展船舶交易、航运法律咨询服务

所产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按自治区和设区市地

方分享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

区市人民政府按各自税收比例分别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

86.高层次人才财政奖励。对新落户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的

年薪 30 万元以上(含)的生产型企业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年薪

50 万元以上(含)的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给予

补贴。补贴额度按其上一年(自然年)在经济区内实际缴纳的“工

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治区和设区市地方分享部分,前 3

年补贴 80%、后 2 年补贴 60%。每年兑现一次,兑现时间为次年

的 3 月 31 日前(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企业在职员工)。补贴

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50%。《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

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

87.航运等企业奖励。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在广西北部湾经

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主营业务为航运交易、航运保险、航运金融、

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法律与仲裁、邮轮游船游艇旅游、航运经

237

第247页

纪、保税燃油供应、船舶管理、集装箱拆拼箱、船员劳务等,实

际开展上述主营业务一年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 80%以

上的机构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

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

性落户扶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

区直接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50 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且在北部湾经济区直接经济贡献

在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补助资金由

自治区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各安排 50%。享受落户支持

的企业和机构应当书面承诺自首次享受广西北部湾港口物流补助

专项资金之日起,3 年内工商注册地不迁离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广

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北部湾办

发〔2022〕13 号)

88.外贸集装箱航运企业奖补。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行

的外贸集装箱近洋航线,按以下原则确定补助标准:(1)对新开

行广西北部湾港至香港、澳门班轮航线,保持每周开行一航次以

上的,第一年给予每航次补贴 5 万元,第二年给予每航次补贴 4.8

万元,第三年给予每航次补贴 3.84 万元,每条航线每年补助不超

过 500 万元。对当年度在广西北部湾港完成吞吐量超过 10000TEU

部分,按 100 元/TEU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已享受

238

第248页

西部陆海新通道“天天班”补助的,不纳入本细则补助范围。(2)

对新开行广西北部湾港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近洋外贸集装箱班轮

航线,使用 500TEU 以上船型,开行 45 航次/年以上的,第一年

给予补贴 350 万元,第二年给予补贴 280 万元,第三年给予补贴

224 万元。开行 20 航次/年以上不足 45 航次/年的,按比例补助。

在广西北部湾港年度完成吞吐量超过 20000TEU 部分,每增加

2000TEU 补贴 40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新增航线连续补

助不超过 3 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设区市财政

各安排 50%。原有稳定运行航线不得取消后重新开通航线申请此

补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

(北部湾办发〔2022〕13 号)

89.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从

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 年。《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

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

(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90.新设企业税收优惠。至 2024 年止,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

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

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

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

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5 年(即相当于

239

第249页

对应税所得额按 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符合广西

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

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

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 5 年(即相

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 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特别说明外,

本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

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规定免收或按最低标准收取。对

自贸区内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有工业和研发用地增加

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

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

政发〔2019〕5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规〔2022〕1 号)

9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优惠。在中国(南宁)跨境电子

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崇左)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行跨

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

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跨

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5 号)

92.新设企业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制造业、服务业企业,

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按

240

第250页

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给予奖励。对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

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

符合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新设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

献的 50%—70%予以奖励。对新设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按

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

海出边的企业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可再提升 5%。对开展

片区开发的战略合作伙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 70%

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

93.总部经济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按《财

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 500 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

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商务部认定或备案)、行业领军企业(按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

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

及区域性总部(履行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或省份综合管理

职能的企业法人)、功能性总部(履行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

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内的,按 1%给予补助;5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按 2%给予补助;超过 2 亿元的,按 3%给予补助。总

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 1 亿元,分 5 年支付,

每年支付 20%。对新设立的上述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 5 年内,

以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100 万元

241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在线期刊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