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发布时间:2024-1-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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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宁波市政策篇189公示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作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星级总部企业(机构)评定的初审。星级总部企业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审定、公示等。1.申报:企业应向注册地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投促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上传佐证材料。2.初审: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投促部门对总部企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总部企业(机构)初审通过名单,经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同意后,行文上报市投资促进局。3.复审: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4.审定:由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向企业或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投促部门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5.公示:市投资促进局将审定通过的星级总部企业(机构)名单在相关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复核。四、政策保障1.便企优待支持。对被评定为三星级(含)以上总部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授予温州市“总部星级卡”,持卡人需到涉企部门衔接工作或参加会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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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惠企1月份汇编(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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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88

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全力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力打造头部企业集聚、天下温商回归的总部港,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一、评定范围

在温注册且经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机构)。

二、星级标准

星级总部企业(机构)分为五个等级,即一、二、三、四、五星级总部企业(机构),其中五星级为最优级别。评定指标包括: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地方综合贡献度、研发费用投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等四个方面。采取功效系数法的方式给各项指标赋分,总部企业(机构)排名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前 5 名认定为“五星级”总部企业,第6-15 名认定为“四星级”总部企业,第16-30 名认定为“三星级”总部企业,第 31-60 名认定为“二星级”总部企业,其他认定为“一星级”总部企业(评定标准见附件 1)。三、评定程序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对星级总部企业(机构)资料的复审、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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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89

公示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作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星级总部企业(机构)评定的初审。星级总部企业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审定、公示等。1.申报:企业应向注册地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投促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上传佐证材料。2.初审: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投促部门对总部企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总部企业(机构)初审通过名单,经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同意后,行文上报市投资促进局。

3.复审:市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4.审定:由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市投资促进局向企业或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投促部门做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5.公示:市投资促进局将审定通过的星级总部企业(机构)名单在相关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复核。

四、政策保障

1.便企优待支持。对被评定为三星级(含)以上总部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授予温州市“总部星级卡”,持卡人需到涉企部门衔接工作或参加会议时,可持卡进入市行政中心、各县(市、区)行政中心;持卡人享受出入境窗口随到随办的优先待遇,港澳商务快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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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0

再次签注两个工作日办结;持卡人本人可享受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和温州市属公立医院专家不限号预约就诊和优先安排诊疗服务。被评定为四星级(含)以上总部企业(机构)可参照《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 25 条》,其符合条件的技术骨干、应用型人才、高管以及核心部门业务主管等人员子女,在县域内申请就读学前和义务教育时,按规定落实入学照顾政策。2.租用购建补助。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三星级(含)以上总部企业(机构),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评定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予以一定比例补助。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三星级(含)以上总部企业(机构),在我市首次购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实际成交金额予以一定比例补助。租房、购房补助比例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确定并负责兑现,租房、购房补助不能同时享受。3.加大要素支持。企业总部有自建总部办公用地需求的,由属地定向推送与需求相符的可供土地信息,协助企业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支持商业商务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促进优质总部经济项目有效落地。加大对星级总部企业(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机构)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试行总部企业(机构)信用信息在市场运行和监管重点环节的综合应用,将市场主体信用及评价结果与融资、招投标等活动挂钩。

五、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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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1

1.规范评定机制。总部企业(机构)星级评定按批次进行,具体申报方式、填报信息及上传资料等事项要求,以市投资促进局相关公告为准,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在次年一季度末前完成评定工作。企业(机构)总部星级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支持政策兑现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星级企业(机构)申请复审,经评定后星级发生变化的,相关政策应做相应调整。

2.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宣传和企业服务,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总部企业(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顺利完成。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实总部企业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核实上市公司总部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核实总部企业在温营业收入(销售额)、纳税、在温研发费用投入等情况;财政部门负责核实总部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发改部门负责核实总部企业信用情况;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实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情况。

3.加强监督核查。经评定的总部企业(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①不再符合温州市总部企业(机构)评定标准的;②企业经营业绩连续下降,负债率持续上升,近两年地方综合贡献不达标的;③信用不断恶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④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4.完善扶持措施。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要加大对星级总部企业(机构)发展的扶持力度,提升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服务质量,大力招引市域外及境外企业(机构)总部落户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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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2

对产业升级带动性强、税收就业及其他综合贡献度大、有效带动区域竞争力提升的企业(机构)总部,要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5.加强财政保障。总部企业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纳入总量控制,同类奖励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附件:

1.总部企业星级评定标准.docx

2.总部企业基本情况表.docx

3.申报材料.docx

《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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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3

5.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乐清市市长质量奖企业名单的通知乐政发〔2024〕1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经营绩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乐清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自愿申报、市级部门资格审查、专家组资料评审及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审议、社会公示等环节,经十七届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浙江正泰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加西亚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浙江致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铁枫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为2023年乐清市市长质量奖企业。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管理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争取获得更好成绩。全市广大企业要以乐清市市长质量奖企业为榜样,恪守质量诚信,保障质量安全,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实现以高质量发展为基石的共同富裕作出更大贡献。

乐清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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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4

(此件公开发布)

乐政发〔2024〕1 号关于公布 2023 年乐清市市长质量奖企业名单的通知.doc

乐政发〔2024〕1 号关于公布 2023 年乐清市市长质量奖企业名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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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5

湖州市政策篇1.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市科规发〔2020〕11 号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实际,制定《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财政局2020 年11月25日

第209页

宁波市政策篇196

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市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的有关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有关工作,进一步拓宽创新券支持范围,增强制度的普惠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逐步推动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通用通兑。各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创新券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创新需求,在市本级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入驻市本级众创空间(经市级认定或备案)的创业者。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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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7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在孵企业,获得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和创业者;

(二)企业财务机制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企业或创业者的信用记录符合财政资金下达要求;

(三)与开展科技服务的创新载体无隶属、共建等关联关系;(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创新券接受对象一般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一定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创新载体,原则上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七条 创新券服务内容和补助标准:(一)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仪器设备共享。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或共享使用创新载体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与高等学校、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签订的技术开发(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

(三)技术培训、工业设计。委托创新载体组织各类技术培训,开展先进机械设计、新型电路设计、新生产流程设计等科技创新类工业设计服务,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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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98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九条 鼓励区县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开展跨区域创新券推广应用。区科技局发放的跨区域创新券,符合市级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的,可享受同等补助政策。

第三章 申领与兑现第十条 创新券采用自主申领和集中兑现的方式。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创新券,企业和创业者申请领用、兑现创新券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注册,并根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第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定额发放、先到先领的原则。科技、财政部门每年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同一周期内,企业或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单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为20万元,单个创业者最高申领额度为 10 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有效期一般为3 个月,逾期系统自动收回。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为 20 万元,单个创业者每年最高兑现额度为10 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线填写《湖州市市级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第212页

宁波市政策篇199

(二)技术合同。应采用规范格式,合同中填写的服务内容与创新载体在“浙江科技大脑”上登记提供的服务内容相符;(三)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四)相应的服务结果凭证,如评估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鉴定证书、培训通知及现场照片、设计图纸等;(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兑现创新券,应于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当年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同一服务合同及其发票只能享受 1 次创新券补助。

第十六条 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创新券补助。南太湖新区创新券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吴兴区、南浔区创新券由市、区各按 50%比例分担。

各区制定的创新券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补助内容及标准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超出部分由区财政自行承担。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创新券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申领、使用、兑现等全过程在“浙江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科技管理部门对有关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对外公开。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属地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做好本区域内企业和创业者的实名认证审核、兑现创新券的材料审核,加强创新

第213页

宁波市政策篇200

券推广应用。市科技局应做好创新券的发放、兑现工作,加强对区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创新载体,视情节轻重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等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列入科研诚信记录,3 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并在“浙江科技大脑”注册登记。鼓励社会对创新载体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管理全过程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补助政策从202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20 年11月25日

第214页

宁波市政策篇201

2.2023 年度湖州市“金象”和“金牛”企业拟定名单公示为充分发挥大企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快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州市“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湖委办〔2023〕28号)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区县推荐、部门联审、市“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拟确定天能控股集团等35家企业为2023 年度湖州市“金象”“金牛”企业。现将企业拟定名单向社会公示,若有异议,请将有关意见及联系方式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湖州市“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施燕斌,联系电话:17860724213,电子邮箱:1806383228@qq.com

公示时间:2024 年 1 月 19 日-1 月25 日湖州市“金象金牛”大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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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202

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2024 年新春新招市外员工奖励、包车补助、交通补贴、春节红包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关于印发湖州市支持企业稳工稳产助力“开门红、开门好”政策意见的通知》(湖制高办〔2024〕2 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起草了《关于印发2024年新春新招市外员工奖励、包车补助、交通补贴、春节红包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3 年 01 月 22 日至01 月31 日。相 关 意 见 反 馈 途 径 : 电话0572-2398715 、电子邮箱349520908@qq.com。

附件: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湖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新春新招市外员工奖励、包车补助、交通补贴、春节红包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 年01月22日【征求时间 2024 年1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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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203

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3〕61 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高水平打造全国人才创新创业理想城市,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创业,着力构建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协同发展格局,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在湖州看见美丽中国\"实干争先主题实践为总载体、总抓手,以金融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为主线,探索建立满足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需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促进金融、科技、人才、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形成金融供给和需求相匹配的良好生态格局,为加快打造\"六个新湖州\",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强劲动能。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 2025 年底,基本形成体系健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配套完善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持续拓宽、融资需求有效满足、融资成本稳步下降,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企业发展动力,带动发展一批聚焦重点、面向未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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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204

——科技金融要素供给更加充分。以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为目标,推动金融机构精准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力争到 2025 年底,推动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50 个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突破 1200 亿元。

——资本市场支持作用更加凸显。以促进资本要素与科技创新要素协同发展为重点,优化科技型企业融资结构。力争到2025年底,上市公司总数达到 70 家以上。新增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300亿元以上。新组建科技类产业基金 10 支以上,基金总规模不少于200亿元。——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更加健全。构建以银行、保险、地方金融组织、新兴金融组织为主体,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等金融生态企业为补充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为科技型企业的差异化金融需求提供有力支撑。力争到 2025 年底,新设立科技金融服务特色机构10家以上,招引金融生态企业 20 家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评价体系和培育库。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库,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人才企业纳入培育库,实行动态调整、分层管理;整合全市科技型企业数据资源,建立科技型企业分类评价体系,实现对企业的科创属性、科创能力等进行全景式画像,作为金融机构差异化支持和统计监测的参考依据,提升金融服务精准度。在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中专设\"科技型企业\"模块,提升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市科技局、

第218页

宁波市政策篇205

市经信局、市委人才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州监管分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县政府)(二)构建多层次科技金融组织体系。推动科技金融服务特色机构扩面提质,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科技金融专业团队。鼓励金融机构向上争取科技金融类试点,争取政策、资金、审批权限、机构人员等方面倾斜。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和服务力度。依托南太湖绿色金融中心,积极引进持牌金融机构、新兴金融组织、金融生态企业入驻,发展集聚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的各类金融组织。(责任部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金融机构政策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完善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产品服务、定价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优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尽职免责等政策安排,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银行机构构建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审批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符合要求的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将科技金融业务纳入内部绩效考核。支持科技型企业获得信用贷款、首贷和续贷。(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四)创新科技金融产品业务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等征信基础设施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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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206

供应链金融服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对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向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贴息补助。推动保险机构开发覆盖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科技保险和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保费补助。鼓励银行机构与投资机构、保险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推广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投租联动等服务模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合作银行及融资担保覆盖面,探索\"期权+担保\"等业务模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每年按新增科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2%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加强科技金融与数字人民币试点创新联动,鼓励推出科技金融领域数字人民币信贷和保险产品。(责任部门: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州监管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五)强化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体系。组建科创母基金,围绕湖州市科技创新类项目和新兴产业链进行投资。扩大\"天使基金\"\"凤凰基金\"规模,为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容错免责机制,探索按照基金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考核,引导其更好发挥投早、投小的作用。常态化梳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名单,与省内外股权、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打造线上线下投融资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来湖投资。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建立企业孵化器,采取\"孵化+投资\"的模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直接投资。

第220页

宁波市政策篇207

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建设,吸引更多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对通过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政策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州市分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产业集团、市人才集团、各区县政府)

(六)加快科技型企业挂牌上市。深入实施省、市\"凤凰行动\"计划升级版,建立科技、人才企业上市培育库,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板块选择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上市进程中的各类问题。深化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战略合作,共同推动优质科技型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新三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港交所挂牌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阶段奖励。对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在专利申请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其专利审查或快速预审提供便利,支持其尽快达到上市所需科创属性评价标准。(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七)建立科技金融统计和考核评价体系。研究建立健全科技金融统计和评估体系,围绕科技型企业信贷融资、保险、直接融资等渠道,分别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及时了解掌握科技金融发展程度,服务支持政策决策。将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对获评年度科技金融创新案例

第221页

宁波市政策篇208

的金融机构,在当年度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考核中给予加分。(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八)推动金融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完善人才企业金融服务机制,优化金融专员和金融顾问队伍,建立人才企业融资问题发现、解决、反馈、督查的工作闭环,打造最优人才金融服务生态。深入开展\"百行惠千才\"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人才贷\"\"人才保\"\"人才投\"等人才专项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扩大人才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人才企业融资成本。扩大\"人才基金\"规模,加强与头部基金管理人合作,做好人才企业投资和招引两篇文章,促进金融链与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大人才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对人才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标准的贴息补助。(责任部门:市金融办、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州监管分局、市产业集团、市人才集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科技金融发展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市级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区县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工作组,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认真落实工作要求。(二)落实工作责任。市金融办、市科技局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市级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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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209

细则,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滚动实施、迭代完善,建立健全高效协同、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跟踪指导。各区县要制定细化配套方案和任务清单,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三)加大宣传力度。动态汇总掌握工作信息,及时总结深化各区县、各金融机构改革创新的新机制、新举措、新方法。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和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科技金融典型案例的宣传,营造共同推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本意见自 2024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附件:科技金融重点工作清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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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210

5.湖州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湖环发〔2021〕19 号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严重失信机构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前款规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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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技术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及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评价程序,通过浙江省社会环境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上报严重失信名单,建立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五条 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收集、确认、公开与报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依申请协助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协助对列入、移出严重失信机构名单信息进行审核。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会员开展诚信服务,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推动开展诚信经营。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质量抽查、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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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主要媒体发布、更新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以及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监测机构。二、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第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主要按照监测能力、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加分项和诚信记录等五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重点关注监测能力和监测数据质量。《湖州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条 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 A 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 分为B 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 分为 C 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 D 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 分以下为E 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

第十一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根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依法依规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 E 级:

(一)拒不参与、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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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不整改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能力评估或试验比对结果的;

(四)受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三、评价程序第十四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上登记相关信息,并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内容、时限等在管理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的,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后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市、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纳入管理平台,作为相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个参评机构的评分等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相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个参评机构的环境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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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参评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由管理平台向参评机构发出提示信息。参评机构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提示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参评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机构。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参评机构所在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工作。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予以更正。第十八条 环境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的环境信用评定等级自然失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果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撤销该机构原有的环境信用等级结果,直接列入严重失信机构。

四、评价结果应用第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

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警示、严重失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增加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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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 A 级、B 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鼓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构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项;(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加分;(三)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D 级、E 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惩戒性措施。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

五、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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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政策篇1.关于嘉兴市2021 年度第三批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的公示根据《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 号)文件以及与市财政局协调会议精神,市科技局拟安排2021年度第三批企业研发费补助,现将企业研发费补助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起止时间为 2024 年1 月16 日至2024 年1月22日,共 7 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上述拟补助项目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提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嘉兴市中环南路 1469 号中南大厦8 楼邮编:314050

联系人: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联系电话:0573-82159818 82619009

传真:0573-82159810

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12388

附件 嘉兴市本级 2021 年度第三批企业研发费补助安排表.xls嘉兴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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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2023 年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类)拟认定名单的公示根据《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的通知》的要求,通过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市直属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形式审查和专家实地考察等程序,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拟认定的2023年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 类)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4年1月18 日-2024 年 1 月 24 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向我局书面反映。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市科技局高新处 高振宇0573-82159818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祝家港路中南大厦8 楼邮政编码:314001;传真:0573-82159810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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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6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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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引导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号)和《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嘉政办发〔2016〕40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嘉兴市创业基地,是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结合当地产业优势和经济发展需要,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具备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园区。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各类市场、闲置厂房和办公楼等资源,采取“区中园”、“园中园”、“场中园”、“厂中园”、“校中园”等多种方式建设创业基地,建立政策扶持、创业平台、创业培(实)训、创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创新。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作用,做好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创业基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努力为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和高质量的企业孵化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基地内的创业实体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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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认定类别和条件第五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类别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 号)、《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 年)》(嘉政办发〔2016〕40 号)等文件,以及创业基地的具体职能和入驻主体,嘉兴市创业基地主要分为: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和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等三类基地。嘉兴市创业基地的认定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部门等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充实基地类别。第六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基本条件1.具有自身特点的基地定位。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基地发展规划,能够形成基地主导产业,并带动一批与主导产业相关实体共同发展;

2.有相对独立的区域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场地,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3.有专门的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基地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有至少2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4.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能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等咨询服务;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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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书面协议,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优质服务,具有创业孵化功能。入驻基地创业实体的成功率(稳定经营期在 6 个月以上)达70%以上;6.有具体的创业优惠措施。设有提供给入驻创业实体的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资助和补贴项目,积极帮助创业实体申报享受各类创业扶持政策措施;7.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创业实体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创业实体产业特色鲜明,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其中,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要求入驻大学生创业实体(大学生自创实体或大学生出资比例不低于 30%的合作创办实体)数量达到全园的50%以上,用于大学生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 60%以上,创业实体吸纳大学生从业人员占实体总人数的 30%以上;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要求入驻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实体数量达到全园的 60%以上,用于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实体的场地面积占全园的 80%以上。

第七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各类型认定资格标准(一)创业孵化基地。除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创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利用我市各类综合性市场、商务楼宇等建立基地,主要用于培育和孵化初创创业项目,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 30 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3以上。

2.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或在各类园区中建立基地,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小微企业为主,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15 家以上,创业带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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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比例达到 1:5 以上。

(二)大学生创业孵化园。除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嘉兴市各高校为主体建立孵化园,为在校大学生、职高学生提供创业平台,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 15 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3以上。2.毕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利用我市青创中心、众创空间或商务楼宇等建立孵化园,为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在禾创业提供平台,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15 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 1:5 以上。

(三)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除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各镇、涉农街道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场地,融合当地特色和产业优势,结合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基地,主要用于现代休闲观光农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中介组织、各类农产品网络销售等涉农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求入驻创业实体5 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达到 1:5 以上。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第八条 申报对象。在嘉兴市范围内各类新经济园、市镇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市场、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第九条 认定程序。嘉兴市创业基地按照申报、初审、审核、评估、公示、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有意向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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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申报表》(附件1);2.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和孵化服务情况,管理制度,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3.基地经营资质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4.基地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外聘专家等情况;5.《嘉兴市创业基地入驻实体情况汇总表》(附件2);6.《嘉兴市创业基地入驻实体安置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二)初审。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对象申报认定基地的类别、资格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嘉兴市本级申报对象也可直接报市人力社保局)。(三)审核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分类整理,并按照各类基地的不同要求进行审核,组织与申报认定基地种类相对应的专家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四)公示。对拟认定的嘉兴市创业基地按照类别分类,并分别进行公示。

(五)认定。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符合条件的嘉兴市创业基地。

(六)授牌。认定公布后,按照基地分类授予嘉兴市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嘉兴市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嘉兴市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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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等称号。第四章 考核管理与专项扶持第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每两年对嘉兴市创业基地进行一次复核,复核采用书面自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复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嘉兴市创业基地资格。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嘉兴市创业基地的资格:(一)基地违规经营,或允许基地内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二)基地被基地内创业实体投诉查实三次以上,仍不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或不能提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

(四)创业实体当年度成功率低于70%的;(五)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事项。第十二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扶持政策(一)经认定的嘉兴市创业基地可享受《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02 号)有关扶持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还可享受《嘉兴市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小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嘉政办发〔2016〕40 号)的有关扶持政策;(三)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项目可享受创业贷款和贴息、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人才公寓租金优惠等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创业基地(中心)的,其多层标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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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可根据基地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 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工作原则上每2 年组织一次。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经费补助标准适用于市本级,所需经费按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列支,具体按《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各县(市)及嘉兴港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嘉兴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嘉人社〔2011〕26 号)、《嘉兴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人社〔2014〕17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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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人社〔2023〕66 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监管组,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在嘉各银行机构、担保机构: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稳定就业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助推嘉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联合制定了《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2023 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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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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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 2023 年度嘉兴市节水型企业名单的公示根据《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7〕31 号)和《关于下达 2023 年度嘉兴市绿色制造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和各县(市、区)经信、建设、水利部门开展了 2023 年度嘉兴市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经各地审核、推荐,现将 2023 年度嘉兴市节水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市经信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22 日—12 月28 日联系电话:0573-82115390,0573-82115835。附件:2023 年度嘉兴市节水型企业公示名单.xls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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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政策篇1.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和培育建设名单的通知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绍兴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绍市科〔2020〕19 号),经专家评审和现场复核,我局择优认定“绍兴市碳纤维专用装备重点实验室”等市级重点实验室11 家(名单详见附件1);培育建设“绍兴市干细胞药物研发重点实验室”等市级重点实验室11家(名单详见附件 2)。

上述市级重点实验室要进一步聚焦核心研究方向,优化运行管理,强化人才引育,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研水平,高质量落实申报目标及规定任务;实验室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事前报批报备。各建设(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实验室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等要求,加强实验室人、财、物等资源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支持推进实验室建设发展。附件:

1.2023 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名单.docx

2.2023 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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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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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 年绍兴市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质量类)初选授奖名单公示各根据《绍兴市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质量类)推荐办法(2023年修订)》(绍市质标〔2023〕1 号)规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评价、会议评审和推荐工作组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了 2023 年绍兴市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质量类)初选授奖名单,现予公示。

一、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名单(按行政区域排序)1.浙江佳人新材料有限公司;2.绍兴中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3.浙江力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5.浙江创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绍兴市质量管理创新企业(组织)名单(按行政区域排序)1.浙江康思特动力机械有限公司;2.浙江华普新材股份有限公司;3.浙江中柴机器有限公司。公示时间从 2024 年 1 月 8 日-2024 年1 月14 日止,社会各界如对初选授奖名单有意见建议的,用真实姓名和确切联系方式向绍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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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地址:绍兴市凤林西路 216 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503;邮编:312000;联系电话:88132762,88132802)。

绍兴市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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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3 年第四季度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情况公示各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 号)、《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绍银发〔2022〕61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2023 年第四季度共有自主创业人员担保贷款209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 户符合贴息条件,贴息金额共1105689.94元。现将贴息情况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可向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反映。

公示期限:2024 年 1 月 12 日—1 月18 日联系地址:越城区曲屯路 368 号市人社大楼1207 室联系电话:0575-85224985

2023 年第四季度绍兴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情况一览表.pdf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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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绍兴市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扶持激励政策的指导意见绍市环发〔2023〕8 号为节约土地资源,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化解危险废物填埋带来的长期环境安全隐患,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于今年10 月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趋零填埋”三年攻坚行动方案》(浙环函〔2022〕243号),明确到 2025 年全省各地应将危险废物填埋占比控制到5%以内。根据环境统计数据,我市 2021 年危险废物填埋占比高达32.3%,其中约 63%的填埋量为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飞灰。因此,致力实现飞灰资源化利用,是我市完成危险废物“趋零填埋”的工作目标,着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关键所在。为加快推进飞灰资源化利用相关项目落地见效,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标准。(二)投资项目采用的技术和工艺须经专家论证,具备国内先进水平且成熟安全可靠。

二、扶持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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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优质高效、先进适用、安全稳定、清洁美丽”原则,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由属地政府制定并落实具体扶持激励政策,保障飞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快落地并稳定运行。(一)项目落地奖励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八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11号),对列入市“循环经济 850 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 10 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 5 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5 万元(以上政策按修订后的年度政策执行)。

(二)用地供应保障

相关项目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清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可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与掌握相关技术的企业、科研院所合作,盘活现有飞灰填埋场用地,实施转型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三)排污指标保障

相关项目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清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属地政府可利用储备排污指标保障项目所需新增相关指标。(四)能耗指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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