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工作制度 文件汇编 2022版

发布时间:2022-5-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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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制度 文件汇编 2022版

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5.宣布流程。宣读处分决定时,宣布人员及受处分人应当起立。宣读处分决定完毕后,宣布人员请受处分人坐下,将处分决定交受处分人阅看,请其就是否服从处分决定进行表态,并在《受处分人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上签写意见。宣布人员应对受处分人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有不当之处应及时交受处分人修改、捺印,并做好记录。6.教育谈话。宣布期间,宣布人员要结合事实证据和党纪国法对受处分人开展纪法教育,促其进一步认错悔错改错,重塑对党的忠诚。如受处分人得到从宽处理,应重点教育其感恩组织,以实际行动回报组织;如受处分人违纪违法事实较为敏感,保密性强,应在做好纪法教育的同时,进一步要求其做好保密工作;如受处分人态度不端正,或出现不正确的思想和言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如受处分人对事实定性及条规适用等提出异议,应做好释纪释法工作;如受处分人对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等提出控告,应做好记录,按程序报告;如受处分人提出申诉,应结合其申诉理由做好说服教育,本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的,请其另行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提出。三、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好宣布后续工作7.情况报告。处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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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制度 文件汇编 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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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5.宣布流程。宣读处分决定时,宣布人员及受处分人应当起立。宣读处分决定完

毕后,宣布人员请受处分人坐下,将处分决定交受处分人阅看,请其就是否服从处分

决定进行表态,并在《受处分人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上签写意见。宣布

人员应对受处分人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有不当之处应及时交受处分人修改、捺印,

并做好记录。

6.教育谈话。宣布期间,宣布人员要结合事实证据和党纪国法对受处分人开展纪法教

育,促其进一步认错悔错改错,重塑对党的忠诚。如受处分人得到从宽处理,应重点教育其

感恩组织,以实际行动回报组织;如受处分人违纪违法事实较为敏感,保密性强,应在做好

纪法教育的同时,进一步要求其做好保密工作;如受处分人态度不端正,或出现不正确的思

想和言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如受处分人对事实定性及条规适用等提出异议,应做好释

纪释法工作;如受处分人对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等提出控告,应

做好记录,按程序报告;如受处分人提出申诉,应结合其申诉理由做好说服教育,本人仍坚

持提出申诉的,请其另行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提出。

三、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好宣布后续工作

7.情况报告。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完成后,宣布人员要及时将宣布处分决定情况呈

报驻工行纪检监察组组领导并通报相关监督检查室。案件审理室每季度汇总处分决定

宣布工作的综合情况,呈报驻工行纪检监察组组长。

8.新闻发布。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完成后,案件审理室应及时将宣布完毕的信息告知案

件监督管理室和办公室。需要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门户网站、工商银行门户网站及网讯发布

新闻通稿的,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与其他纪检监察机构联合查处的案件,由驻工行纪

检监察组案件承办部门与联合办案机构沟通新闻通稿起草和发布事宜,如需驻工行纪检监察

组起草发布新闻通稿参照自办案件程序办理;对驻工行纪检监察组自办案件,其他纪检监察

机构立案审查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后移送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审理,或其他纪检监察机构

审理后移交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程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在征求案件

承办室等部门或相关机构意见基础上起草新闻通稿,并报驻工行纪检监察组组长审定后,按

相关程序适时发布。新闻通稿发布后,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审理室应及时通知工商银行党委办

公室,密切关注舆情并稳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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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9.后续管理。对按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宣布人员一般应要求受处分人所

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与其谈话,进一步做好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加强后续管

理监督,谈话和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案件承办部门、相关监督检查

室和案件审理室。受处分人为工商银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一级纪检机构

负责人的,由组长或分管组领导与其谈话。

本意见所称处分决定宣布工作主要指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的环节;所称案件承办

部门包括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室及跨室、跨机构组建的

审查调查组。

附件 1:向 xx 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工作方案(参考模板)

附件 2:向 xx 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谈话提纲(参考模板)

附件 3:受处分人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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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附件 1

向 xx 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工作方案

(参考模板)

为安全、严肃、稳妥做好向××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工作,实现政治效果、纪

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宣布处分决定的时间、地点

时间:××年×月×日(周×)

地点:××

如有变化,将与第×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或××纪检机构及时沟通。

二、参加人员

案件审理室 2 人:××、××。

如在联合办案点宣布,案件承办部门安排 1 至 2 名人员参加现场宣布。

如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还需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一级纪检机构

安排 1 名处级干部和 1 名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安全保障工作。

三、工作步骤

1.请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案件承办部门做好处分决定宣布准备工作。

2.如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月×日×午,宣布人员抵达××(宣布地点)后,

需由××同志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同志或一级纪检机构负责同志通报××

违纪违法案有关情况,传达工商银行党委或驻工行纪检监察组的决定及相关领导同志

的要求,沟通研究相关事项。同时,将处分决定交一级纪检机构签收。

如在联合办案点等宣布,×月×日×午,宣布人员到达××(宣布地点)后,由××同

志与××同志(协助落实处分决定宣布准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沟通宣布工作及有关情况。

3.沟通后,由××同志向××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由××在《受处分人对党纪

(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上签写意见,并收回存档。随后,由××同志结合本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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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体情况对××进行教育,提出要求。××同志负责记录宣布处分决定情况。

4.宣布工作完成后,在留置点或其他采取强制措施场所宣布的,由案件承办部门与

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衔接;在其他地点宣布的,由所在单位派员陪同××返回工作单位

(或住所),与其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属)做好交接,确保安全。

5.宣布工作完成后,由××同志将宣布情况及时向组领导同志口头报告,并将宣布

处分决定情况尽快形成工作简报呈报组领导;需发布新闻通稿的,按程序办理,并注

意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1.宣布处分决定工作要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把握好时间和节奏。提前向

××纪检机构或第×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室了解××近期思想和身体状况,准备好

应对××可能提出的辩解。宣布现场相关布置应庄重、整洁。

如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相关纪检机构负责宣布期间及前

后的医疗和安全保障等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宣布期间,宣布人员应统一着正装或白色衬衫、佩戴党徽,表情庄重严肃,声音洪亮

清晰,语气坚定有力,表达规范准确,举止文明得体;受处分人应着装整齐、严肃认真。

3.要高度重视受处分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个案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

教育,促其从内心真正认错悔错改错。

4.对于自办按第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会同第×监督检查(审查调查)

室提前与××人民检察院对接,研究协调人民检察院宣布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并将其带离留置场所等相关工作。

对于按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室协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或纪检机构将受处分人带到或带离宣布地点等相关工作。

5.宣布处分后,由相关党组织或机构做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并于 2 个月内将情况

书面报告驻工行纪检监察组(径送案件审理室)。

6.宣布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如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的,还应强调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驻工行纪检监察组案件审理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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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附件 2

向 xx 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谈话提纲

(参考模板)

××(同志):

你好!我们是驻工行纪检监察组的工作人员,受组织委派,今天向你宣布由中国

工商银行党委作出的《关于给予……处分的决定》,由驻工行纪检监察组作出的《关

于给予…处分的决定》。

现在,请全体起立,听我宣读处分决定。

(对处分决定内容较长的,可视情宣读主要内容;宣读后,请大家坐下,宣布人

员将处分决定书交××本人阅看)

现在,请你就是否服从处分决定进行表态,就所受处分谈谈思想认识,之后在《受

处分人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上签写意见。

...... 借此机会,结合你本人的违纪(违法)问题,我们同你进一步交流思想,主要谈

以下几点意见,供你参考。

...... (将宣布谈话笔录交××签写意见,同时将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书各 1 份交××

留存)

今天的宣布工作到此结束。

宣布人员离开宣布场所,相关单位做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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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附件 3

受处分人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

受处分人:×××,××××(受处分人姓名和职务)

处分种类:××(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处分文号:工银党〔20××〕××号、 驻工行纪监发〔20××〕××号

宣布人:

宣布地点:

受处分人意见(可另附页):

受处分人签名: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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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国工商银行对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回访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惩前毖后、治病

救人”方针,建立健全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长效机制,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

纪检机构监督责任,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案

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访教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加强政治

理论、纪律作风、形势政策、遵纪守法教育,深入推进回访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

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增强纪律

和规矩意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落实回访教育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机构要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主

体责任,把回访教育纳入日常监督,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回访教育主体责任落地抓实。

第四条 开展回访教育要坚持惩教结合、重在教育,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统筹安

排、分级负责,组织教育与自我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回访教育由各级纪检机构牵头,协调党组织落实或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根

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谁查处、谁回访”的原则开展回访工作,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

织或纪检机构负责,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机构实施。

原则上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由党组织负责,受到政务处分的人员由纪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纪检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的人员进

行回访教育。回访前要提前了解掌握被回访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原因、性质、时间

节点、处分类型以及近期个人表现等情况。

第七条 回访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被回访人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及思想、工作等方面

的反映和评价。

(二)了解被回访人受处分后相关机构对其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与被回访人交流谈心,了解其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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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取的教训和处分后的整改情况,以及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四)对被回访人提出的有关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思想疏导,进一步帮助

其认识错误、汲取教训,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消除思想顾虑,积极作为。

第八条 回访教育的程序和方法

(一)做好回访准备工作。各级纪检机构应在年初确定回访教育整体工作方案,

报纪检机构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开展。开展回访教育时,纪检机构或被委托单

位应确定至少 2 名回访教育人员,负责回访教育的人员应熟悉案情及与案情相关的政

策法规,根据受处分人员特点及受处分原因,制定具体回访方案,报纪检机构相关负

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采用多种形式回访。回访教育可采用与被回访人面对面谈话、与被回访人

集体座谈、与被回访人所在单位领导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

(三)开展思想教育。了解被回访人思想、工作、生活和改正错误的情况、当前

面临的困难等,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同时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

力方向,促其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好回访谈话记录。回访教育应做好谈话、集体座谈记录,并由回访教育

人员双人签字,被回访人无需签字。回访谈话结束后,回访教育人员应及时填写《回

访教育情况登记表》,委托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机构开展回访教育的,

由该机构回访教育人员填写《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交委托单位

纪检机构留存。

(五)建立回访教育档案。为便于监督管理,各级纪检机构应单独建立回访教育

档案,将《回访教育情况登记表》与回访谈话记录一并归入回访教育档案,作为后续

跟踪教育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回访教育的时间和次数

(一)党组织、纪检机构可根据拟回访教育人员工作特点,科学规划回访教育时

间。回访教育一般应在党纪政务处分期满前进行,原则上回访1次。

(二)受到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在留察期内应每年回访教育1次。

(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还保留工作的,在处分决定印发后2年内每年应回访教育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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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条 回访教育结果运用

回访结束后,对改正错误、工作业绩突出、思想认识深刻的受处分人员,纪检机

构应及时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整改态度消极,对待工作不

作为、慢作为的,甚至在限制期内屡查屡犯的,要及时提醒,严肃批评,该处理的要

严肃处理。对被回访人反映的问题线索等,回访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上级纪检机

构报告。应将回访教育情况作为受处分人员提前或延期解除、恢复党员权利、民主评

议党员、干部考察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

(一)回访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回访教育,在回访中要坚持实事求是,

不得搪塞推诿、虚假填报。

(二)被回访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接受回访。

(三)被回访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回访。

(四)各级机构对被回访人提出的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

应积极反映,帮助解决,体现组织关爱。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机构应将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回访教育工作参照本办法开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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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共中国工商银行委员会巡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

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内部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

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党委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辖单位进行巡视监督。

一级(直属)分行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辖单位进行巡察监督。

行党委、一级(直属)分行党委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落实中

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行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部署,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

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确保党始终成为工商银行改革发展事业

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行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

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行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行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

导小组组长由行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任党委委员的中央纪委国家监

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主

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指定的副组长等。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领导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巡视工作的副组

长为具体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巡视工作有关决议、决定,落实行党委巡视工作有关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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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行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落实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

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视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对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对巡察工作进行指导;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做

到“专兼结合”。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原则上由省行行长级或总行部门总经理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

省行副行长级或总行部门副总经理级干部担任,巡视专员原则上由高级经理及以上干

部担任。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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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银行经营管理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

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

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一级(直属)分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直属机构、利润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境内综合化子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总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行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

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

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行党

委重大工作安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

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

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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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五)行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行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机构、部门的重点人、重点事、

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安排开展专项巡视、机动巡视、提级巡视、延伸巡视和

巡视“回头看”等。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巡视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单位的辖属机构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选人用人、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内控案防、巡察监督等

方面的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行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

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

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九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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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被巡视单位纪委办公

室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组织人事、内审内控、信访等相关

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单位通报巡视任务,按照

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二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

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

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行党委汇报巡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

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 2 个

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行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

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移

交纪检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

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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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

究提出办理意见,并于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移交其他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工作建议,应当于 2 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巡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行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

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

促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巡视整改日常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

部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党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

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纪检、组织人事、内审内控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被巡视单位、个人礼品礼金,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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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七)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

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

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向巡视组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的;

(七)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

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

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机构、境内综合化子公司党委可参照本规

定开展巡察监督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国工商银行委员会巡视工作规

定》(工银党〔2018〕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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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共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委员会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

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关于中央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共中国工商银行委员会巡视工作规定》和《中共中国工商银行委员会巡视工作领

导小组工作规则》,结合我行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落实中

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总省行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

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确保党始终成为工商银行改

革发展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省行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省行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由省行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行

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巡察办、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等。组长

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和总行巡视巡察工作有关决议、决定,落实省行党委巡察工作

有关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配合总行建立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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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五)研究确定每批次省行党委巡察对象名单,党委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

任务分工;

(六)听取党委巡察组工作汇报;

(七)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八)向总行巡视办报备巡察工作情况,向省行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九)对党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党委巡察组的巡察进驻和反馈;

(十一)研究处理省行党委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省行党委:

(一)巡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巡察工作开展情况;

(三)巡察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专题报告;

(四)巡察相关制度规定;

(五)其他应当向省行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

确定,成员可以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总行巡视巡察工作有关决议、决定以及省行党委有关决

策部署的措施和意见;

(二)巡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党委巡察组提交的巡察报告;

(四)拟报送总行巡视办和省行党委的巡察工作情况报告;

(五)巡察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六)需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在现场巡察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在巡察组离场之日起一个月内听取党委

巡察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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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九条 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总行巡视办报备。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呈报总行巡视办和省行党委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或副组

长审核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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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辽宁分行巡察工作实施细则(2020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行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

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内部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

视工作条例》和总行《中共中国工商银行委员会巡视工作规定》《关于完善巡察制度

的意见》,结合我行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

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尊崇

党章,依规治党,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认真落实“党

建引领、从严治理”的工作思路和巡视巡察工作部署,深化政治巡察,使全面从严治党、从

严治行向基层延伸,以实际工作成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条 巡察工作始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

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省行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行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行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

包括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巡察办)、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总省行党委关于

巡视巡察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包括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

运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工

作及研究处理巡察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巡察办是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

机构,为党委工作部门。巡察办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办公室专

职分管巡察工作的副主任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巡察办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1-2

名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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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七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履行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

督查督办、人员管理、服务保障等职责,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传达贯彻巡

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第八条 省行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联络员等职位,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做到

专兼结合。

巡察组组长原则上应由省行内设部门或二级分行正职同级及以上管理类干部、资

深经理及以上业务类干部担任,副组长原则上由省行内设部门或二级分行副职同级及

以上管理类干部、高级经理及以上业务类干部担任。巡察组专职组长任免职须报总行

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

同党中央、行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

的秘密;熟悉党务工作、银行经营管理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

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等条件。

第十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

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察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省行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是二级分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

需要,省行党委可以对所辖后勤公司等其他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省行党

委对所辖党组织全面巡察,3 年实现一轮全覆盖。

第十二条 巡察组紧扣巡察对象职能责任,深入检查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

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

育检视问题整改情况,加强对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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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加强对制度执行、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基层党组织党的领导弱

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

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在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点了解被

巡察党组织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是否自觉从“两

个大局”的高度认识自身肩负的职责、谋划推进各项工作;是否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

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是否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和“48 字”

工作思路,上级党委工作安排;是否增强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自觉按照制

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是否在管党治党、经营管理、盈利贡献、价值创

造、市场竞争、改革创新、风险防控、干部员工精神面貌等方面取得成效;是否存在

不敬畏、不在乎、装样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

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重点了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是否存在政治意识淡化、党的

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纠正“四风”

不彻底等问题;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否到位,对党委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是

否到位;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是否认真排查、整治本单

位本部门本领域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在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重点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

伍建设、机关党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人用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等情况,是

否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严,机关党建工作不力、基层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对群众反映

强烈的突出问题视而不见,干部日常管理薄弱,违规用人、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

官卖官、档案造假等问题。

在落实巡视整改方面,要对照上次巡视巡察反馈、审计移交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检视的问题,重点查找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力情

况,新官不理旧账,应付交差,搞纸面整改、数字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

第十三条 省行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机构、部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

或者巡视巡察整改情况,安排开展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延伸巡察和巡察“回头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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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巡察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

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学习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所辖机构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选人用人、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内控案防等方面的专项

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省行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

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

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

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党组织

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送纪委办公室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

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办公室、组织人事、内控合规、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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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与投资管理、财务会计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

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

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

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巡察组离场之日 1 个月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

情况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巡察办向省行党委汇报巡察工作有关情况,研究并决定巡

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

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

况及时向党内通报、向员工公开,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的

情况报告要自反馈之日起 2 个月内报巡察办。

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行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

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

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部门;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

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五条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

究提出办理意见,并于 3 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移交其他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工作建议,应当于 2 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六条 省行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

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

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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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

部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行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

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纪检、办公室、组织人事、内控合规、信贷与投资管理、财务会计等各

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收受被巡察单位、个人礼品礼金,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

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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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向巡察组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等;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

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

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巡察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承担。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分行党委可以参照本细则,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辖属党组织和

党员干部的党内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分行巡察工作实施细则》(工银辽

党委[2018]1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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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级分行纪委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精神,按

照“三为主”要求认真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切实加强省行纪委对辖属二级分行纪

委的领导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二级分行纪委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根据《工

商银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纪检机构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

检监察组报告工作办法》(驻工行纪监发[2019]10 号)和分行纪检机构改革实施

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二级分行纪委,包括省行管理的十三家二级分行纪委和

省行机关纪委。

第三条 二级分行纪委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的形式主要包括工作会议、述责

述廉、日常报告和约谈汇报等。各二级分行纪委向省行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

查办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二级分行纪委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把报告工作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全面高效。既聚焦主责主业,做到应报必报、应报尽报;又讲求

务实高效、简洁精炼,将报告情况和解决问题、推动落实紧密结合。

(三)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如实地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

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

序和方式开展报告工作。

第五条 二级分行纪委承担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各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同

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工作会议

第六条 省行纪委书记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 3 次二级分行纪委书记会议,听

取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可以结合年初纪检工作会议、工作汇报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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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末述责述廉等一并进行。

第七条 省行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二级分行纪委负责人专题会议,就监督

检查、线索处置、执纪审查等工作沟通情况、提出要求、开展培训。有重要指示

精神需要传达或有重要任务需要部署的,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加强跟踪督导,对会议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述责述廉

第九条 二级分行纪委每半年向省行纪委书面报告 1 次工作。二级分行纪委

及其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于当年 7 月 5 日和次年 1 月 5 日前,分别向省行纪委

书面提交当年的上半年和全年的述责述廉报告,并根据省行纪委工作安排进行现

场述责述廉。

第十条 现场述责述廉一般通过召开会议进行,可集中召开,也可分片召开。由省行

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听取各二级分行纪委书记汇报,省行纪委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负责人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是:

(一)强化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维护党章、加强对党章党纪党规

在本行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协调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

工作情况;

(三)做实日常监督,加强“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深化“关键少数”监督,贯通业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四)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积极为基层减负以

及正风肃纪工作情况;

(五)强化廉洁风险防控,认真处置问题线索,严格纪律审查情况;

(六)精准执纪问责,运用“四种形态”强化执纪监督情况;

(七)落实巡视、巡察以及上级纪委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

(八)开展警示教育,及以案促查、以案促改情况;

(九)强化履职培训和纪检队伍建设情况;

(十)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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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十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第十二条 对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现场述责述廉,省行纪委办公室要结

合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要求;对其反映的问题与建

议,由省行纪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并予以协调解决或回复。

第四章 日常报告

第十三条 二级分行纪委要积极主动报告辖内工作情况,对下列事项必须及

时向省行纪委进行报告:

(一)本行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

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

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总省行党委推进“三大攻坚战”、阶段性

重点工作要求,执行加强政治监督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对上级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

实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本行党委班子成员及其管理的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重点包括

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信贷资金安排、投融资审批、

不良资产处置、承保理赔、大额采购、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信息科技、工程建

设、监督执纪等关键敏感复杂领域的问题;

(三)本行党委班子成员及其管理的干部在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作风建设、治理形式主义突

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本行党委在推进总省行党委和派驻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部署的专项治

理、问题整改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本行管辖机构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

件及相关情况;

(六)执纪审查工作中的重大突发状况;

(七)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日期间离开辖区外出情况;

(八)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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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九)员工、客户或外部人员反映我行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信息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日常报告以书面向省行纪委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也可先采取电话

或口头形式,向省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报告,随后按相关规定及时补充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突发敏感事项专报机制。各二级分行纪委对所辖机构发生的突发

事件、敏感舆情,以及所在机构认为的重要情况等,应在发生或发现 24 小时内向省行

纪委办公室专题报告(报告模板附件)。情况敏感特殊的,应采取当面报告等合适方

式报告;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日常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和整

理。对报告的重要事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在收到报告后及时提交省行纪委书

记或副书记审阅,并视情况向省行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约谈汇报

第十七条 省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不定期约谈二级分行纪委负责人,听取情

况报告,征求意见建议,提出工作要求。经审批同意后,省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

可以就专项问题约谈二级分行纪委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也可以采取集体约谈。进行约谈时,原

则上约谈人应不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根据省行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意见,约谈前制定工

作方案,报省行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约谈实施前,应提前通知约谈对象,向其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约谈过程中,由省行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谈话记录

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省行纪委视情况向约谈对象所在机构党委和党委

主要负责人、约谈对象本人反馈约谈情况和意见建议,明确具体要求;视情况向

省行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约谈情况。

第二十三条 约谈对象应及时整理约谈内容,向所在机构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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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如实报告约谈情况,研究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约谈对象所在机构党委和约谈对象应

当认真落实约谈意见建议,在约谈后两个月内向省行纪委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对约谈对象及其所在机构落实约谈意见建议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二级分行纪委应当经常研究需要报告的事项,将报告工作开展

情况纳入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树牢“四个意识”,

增强“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组织观念和规矩意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

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报告情况明、数字准、内容实、质量高。

第二十六条 省行纪委将二级分行纪委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职考核的重要

内容,对二级分行纪委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质量和落实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

不准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省行纪委及时提醒纠正,

并将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报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该报告不报告

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或者对报告的情况、问题不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

或者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辖内纪检员报告工作

的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报告工作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行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省行营业部、各二级

分行纪委负责人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办法>的通知》(工银辽党纪[2016]6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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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一级支行纪委向市分行纪委报告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

规范一级支行纪委向市分行纪委报告工作,根据《工商银行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纪

检机构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报告工作办法》(驻工行纪监

发[2019]10 号)、《二级分行纪委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办法》(工银辽党纪〔2020〕

26 号)和市分行纪检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级支行纪委,包括市分行管理的各一级支行纪委(含自贸

区支行纪检部门)和市分行机关纪委。

第三条 一级支行纪委向市分行纪委报告工作的形式主要包括工作会议、述责述

廉、日常报告和约谈汇报等。各一级支行纪委向市分行纪委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

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一级支行纪委向市分行纪委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把报告工作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全面高效。既聚焦主责主业,做到应报必报、应报尽报;又讲求务实

高效、简洁精炼,将报告情况和解决问题、推动落实紧密结合。

(三)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如实地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

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

方式开展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一级支行纪委承担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各一级支行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为

第一责任人,对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工作会议

第六条 市分行纪委书记原则上每年主持召开 2 次一级支行纪委书记会议,听取

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可结合年初纪检工作会议、工作汇报会、年末述责述

廉等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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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七条 市分行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一级支行纪委负责人专题会议,就监督检

查、线索处置、信访核查、执纪审查等工作沟通情况、提出要求、开展培训。有重要

指示精神需要传达或有重要任务需要部署的,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市分行纪委办公室加强跟踪督导,对会议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述责述廉

第九条 一级支行纪委每半年向市分行纪委书面报告 1 次工作。一级支行纪委于

当年 6 月 25 日和 12 月 25 日前,分别向市分行纪委书面提交当年的上半年和全年的述

责述廉报告,并根据市分行纪委工作安排进行现场述责述廉。

第十条 现场述责述廉一般通过召开会议进行,可集中召开,也可分片区召开。

由市分行纪委书记听取各一级支行纪委书记汇报,市分行纪委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各一级支行纪委负责人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是:

(一)强化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维护党章、加强对党章党纪党规

在本行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协调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行

工作情况;

(三)做实日常监督,加强“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深化“关键少数”监督,贯通业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四)加强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整治“四风”问题、

积极为基层减负以及正风肃纪工作情况;

(五)强化廉洁风险防控,认真处置问题线索,严格纪律审查情况;

(六)精准执纪问责,运用“四种形态”强化执纪监督情况;

(七)落实巡视、巡察以及上级纪委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

(八)开展警示教育,及以案促查、以案促改情况;

(九)强化履职培训和纪检队伍建设情况;

(十)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十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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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二条 对一级支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现场述责述廉,市分行纪委办公室要结

合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要求;对其反映的问题与建

议,由市分行纪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并予以协调解决或回复。

第四章 日常报告

第十三条 一级支行纪委要积极主动报告辖内工作情况,对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向

市分行纪委进行报告:

(一)本行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

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

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总省行及市分行党委推进“三大攻坚战”、阶段性重点

工作要求,执行加强政治监督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对上级行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执行

情况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二)本行党委班子成员及其管理的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重点包括利用

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信贷资金安排、投融资审批、不良资产

处置、承保理赔、大额采购、资产管理、投资银行、信息科技、工程建设、监督执纪

等关键敏感复杂领域的问题;

(三)本行党委班子成员及其管理的干部在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

从严治党、从严治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作风建设、治理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

基层减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本行党委在推进总省市行党委和派驻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及省、市行纪委

部署的专项治理、问题整改及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本行管辖机构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重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及

相关情况;

(六)执纪审查工作中的重大突发状况;

(七)一级支行纪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日期间离开辖区外出情况;

(八)一级支行纪委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

(九)员工、客户或外部人员反映我行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信息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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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四条 日常报告以书面向市分行纪委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也可先采取电话或

口头形式,向市分行纪委书记报告,随后按相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突发敏感事项专报机制。各一级支行纪委对所辖机构发生的突发

事件、敏感舆情,以及所在机构认为的重要情况等,应在发生或发现 24 小时内向市分

行纪委办公室专题报告(报告模板附件)。情况敏感特殊的,应采取当面报告等合适

方式报告;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分行纪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日常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和整理。

对报告的重要事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在收到报告后及时提交市分行纪委书记审阅,

并视情况向市分行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约谈汇报

第十七条 市分行纪委书记不定期约谈一级支行纪委负责人,听取情况报告,征

求意见建议,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也可以采取集体约谈。进行约谈时,原则上

约谈人应不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 市分行纪委办公室根据市分行纪委书记意见,约谈前制定工作方案,

报市分行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约谈实施前,应提前通知约谈对象,向其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约谈过程中,由市分行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谈话记录经

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留存归档。

第二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市分行纪委视情况向约谈对象所在机构党委和党委主

要负责人、约谈对象本人反馈约谈情况和意见建议,明确具体要求;视情况向市分行

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约谈情况。

第二十三条 约谈对象应及时整理约谈内容,向所在机构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

如实报告约谈情况,研究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约谈对象所在机构党委和约谈对象应

当认真落实约谈意见建议,在约谈后两个月内向市分行纪委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分行纪委办公室对约谈对象及其所在机构落实约谈意见建议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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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一级支行纪委应当经常研究需要报告的事项,将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纳入向市分行纪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树牢“四个意识”,增

强“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组织观念和规矩意识,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导检

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报告情况明、数字准、内容实、质量高。

第二十六条 市分行纪委将一级支行纪委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职考核的重要内

容,对一级支行纪委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质量和落实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对于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主体不适当、内容不准

确、程序不规范、方式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市分行纪委及时提醒纠正,并将

有关情况体现到考评通报中。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报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本办法,该报告不报告或者

不及时、不如实报告,或者对报告的情况、问题不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

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分行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各支行纪委负责人向营业部纪

委报告工作办法>的通知》(工银辽营党纪〔2016〕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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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级分行纪委重要情况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及派驻改革精神,加强省行纪委对二级分行纪

委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进一步发挥纪检监督发现问题的作用、增强纪检监督的实

效,推进各二级分行纪委重要情况报告工作具体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

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党

内法规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情况报告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适应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做实做细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突出政治监督,

强化对所在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委管理干部监督,促进纪委监督上下贯通,健全完

善大监督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开展重要情况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

重要情况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该发

现的应当发现,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

不处置是渎职。

(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客观报告情况、反映

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告结果又报告过程,不得搞选择性报告。

(四)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情况和问题。

第四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人为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要情

况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强化政治监督,重点报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增强“四个

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根据派驻

纪检监察组的《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三项监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对以下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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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领导班子会议中有关问题情况;发现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领导班

子成员从严管党治党情况及本人党风廉政状况;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重大舆情;其他应

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报告发现的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违法情况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主要包括:

(一)践行“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和习近

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履行管党治党

政治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

细则精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落实责任担当、坚守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

(五)其他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等需要报告的问题。

第七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在工作中加强同级监督,主动发现领导班子成员违

规违纪违法情况。发现涉嫌违纪违法,可能以第二、三、四种形态处置的问题,应当

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材料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不得越权开展核查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对发现的领导班子成员具有苗头性、倾向性,且情节显

著轻微,可以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即可达到正风肃纪、

警示约束、推动整改效果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人提出,开展谈话提醒等工作,并向

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

各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本人提出,也可以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沟通后向本人提出,并在向本人提出前或提出后,形成书面材料(附件 1),以月报表

形式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

第三章 报告发现的领导班子会议中有关问题情况

第九条 领导班子会议主要包括:所在单位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会议,

如党委会、行务会以及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其他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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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通过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查阅会议纪要

和会议记录、检查重点工作推进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方式,着重发现领导班子及其

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不良倾向。重点关注会议中是否存

在以下情况:

(一)在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

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总省行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等方面,是否存在不研究不落实、只研

究不落实,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打折扣搞变通,甚至有令不行、有禁

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情况;

(二)在研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

工作中,是否存在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等重形式走过场,对有关纪检建议无正当理由

不采纳、不落实等情况;

(三)在研究推进重大改革、重大工作中,是否存在不落实民主集中制、不严格

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塞责、推诿观望、会前打招呼等不

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情况;

(四)在研究选人用人工作中,是否存在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落实新时代党

的组织路线、不坚持好干部标准、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等情况;

(五)领导班子会议在研究问题中存在的其他违反规定、需要提醒纠正的问题。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纪委将发现的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中有关问题情况形成书

面材料(附件 1),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发现重要问题

需及时处置或予以纠偏的,应当及时报送。

第四章 报告发现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二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重点围绕所在单位的选人用人、信贷管理、资产

处置、投资业务、资金交易、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监督检查、执纪问责、评优表彰

等重要事项和权力清单,发现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在单位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利

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积极推动所在单位党委结合实际,完善落实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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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并抓好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各二级分行

纪委应当不定期对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

整改或建议完善。

第十四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结合监督检查和纪律审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以倒

查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情况,对应当记录而未记录、记录不全不实、应当

报告而未报告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将发现的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在单位党委管理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附件 1),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发现重要问题需及时处置的,应当及时报送。

第五章 报告领导班子成员从严管党治党情况及本人党风廉政状况

第十六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结合日常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所在单位领

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情况,以及本

人党风廉政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内容在季度同级监督报告中体现,按要求

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专题内容应当突出个人特点、个性问题,重点聚焦遵守党章党

规党纪、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坚持问题导向,不面面俱到、

不泛泛表述。重点报告以下情况:

(一)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通过约谈、

提醒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等方面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坚持从本级、本人改起,抓好

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三)领导班子成员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

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履行“一岗双责”,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从严

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

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五)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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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第十七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精准监督,通过一对一约谈、座

谈交流、调研访谈、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

作风、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 完善省行纪委办公室与各二级分行纪委的信息共享机制。省行纪委办

公室应当适时向各二级分行纪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问题以及谈

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情况。各二级分行纪委结合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批

评和自我批评、问题整改、年度述职述廉等情况,准确把握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情况、

作出“画像”评价,并对政治生态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九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在每年 1 月 5 日前,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专题

报告,并将专题报告作为研判政治生态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

第二十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开展监督检查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生监督检查和纪

律审查对象、涉案人员死亡、伤残、逃匿等安全事故(事件)或其他重大负面情况的,

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确保省行纪委 12 小时内报送至派驻纪检监察

组。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事件经过、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相关过程等,

特别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有关人员态度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定期摸底掌握所在单位追赃追逃工作总体情

况,按规定汇总信息并上报。发现所在单位党员、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或将赃

款赃物转移境外情况的,应立即核实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确保

省行纪委 12 小时内报送至派驻纪检监察室。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密切关注、及时发现和收集所在单位纪检工作重要

敏感舆情,发现突发重要敏感舆情,应第一时间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同时向所在单位党

委报告,确保省行纪委 1 小时内报送至派驻纪检监察组。涉及纪检干部重大网络舆情及突发

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在掌握有关情况后 1 小时内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汇报。

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舆情、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事项,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协助所在单位

按有关程序上报的同时,抄送省行纪委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向省行纪委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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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报告,过程中的重要进展

和处置结果都要及时报告。

各二级分行纪委可以视情况采用电话、当面、会议等方式口头报告,并做好记录

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七章 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收到的反映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问

题线索,应当按规定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

各二级分行纪委收到省行党委和省行纪委交办的重要检举控告、问题线索和案件,

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抓好组织实施,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办理所在单位党委管理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省行

纪委办公室报送,报送方式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会同地方纪委监委依法处置所

在单位公职人员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行纪

委办公室报送。

各二级分行纪委在本单位员工被采取留置措施,或知悉前员工(含离职、退休或

在逃等情况)因在工行工作期间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被留置,应在 24 小

时内将相关情况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将案件管理统计数据、党风政风监督统计数据等相关数据,

按有关要求及时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在积极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等依法调取或了解涉及

工商银行有关业务、干部等信息的同时,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各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人直接向省行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在开展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工作中,如果发现监

督范围外的重大案件线索或敏感情况,应当及时按规定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属于径

送件范畴的,应按径送件程序报送省行纪委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及时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在收到问

题线索 2 个月内,向省行纪委办公室室报送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协助和督促所在单位党委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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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做好自身问题的整改。有关监督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及自身整改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等日常履职情况(附件 2),于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省行纪委办公室报送。

第三十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将本机构制定出台的重要规范制度抄送省行纪委

办公室。对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的重要试点探索或改革工作,应当及时报送省

行纪委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将本机构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情况,于调整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将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

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情况,及时报送省行纪委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人离开所在地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

学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备。

第三十四条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重要情况报告应当聚焦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见人见事见问题,简

明扼要、直奔主题、表述清晰;需要继续推动相关工作的,应当提出处置建议或者下

步工作建议。

第三十六条 重要情况报告一般应当经二级分行纪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者传批

审定,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作出,以二级分行纪委名义向省行纪委报送,特殊情况

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责人名义报告。

对不宜扩大知情范围的,可由主要负责人直接报告;必要时,直接报告省行纪委领导。

第三十七条 重要情况报告应当按要求及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发现的领导班子会

议有关问题情况、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在单位党委管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

重大事项情况可以合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协助和推动所在单位党委研究落实省行纪委要

求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党委听取重要情况报告、定期分析反腐败形势、研判政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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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态等制度,切实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九条 省行纪委将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纳入对各二级分行纪委的考评内容。

各二级分行纪委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下级纪检机构重要情况报告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各二级分行纪委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的指导协

调、汇总分析,及时向省行纪委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督促落实有关意见和要求,

并支持各二级分行纪委做好相关工作。省行纪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负

责督促指导和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重要情况报告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

禁向范围外人员泄露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不按时、不认真报告的,省行纪委将对二级分行纪委有关负责人

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应当对二级分行纪委主要负

责人进行约谈,严肃指出问题、责令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行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级分行纪委向省行纪委报告工作办

法》(工银辽党纪[2020]26 号)、《关于建立两个“月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工

银辽党纪[2020]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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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共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中共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纪律

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行纪委)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规则》和派驻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行纪委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在辽宁省分行设立的党内监督专

责机关。省行纪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党规,维

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辽

宁省分行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条 省行纪委议事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讲政

治要求贯彻到议事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决策制度,切实增强省行纪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三)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权限、范围、

程序和方式议事决策。

(四)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章 纪委全体(或扩大)会议

第四条 纪委全体(或扩大)会议是省行纪委工作的决策机构。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总省行党委的

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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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研究决定省行纪委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及省行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省

行纪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省行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

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三)研究讨论省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纪检工作的重大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

(四)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省行纪委自身建设以及全行纪检监察队伍

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比较重要或复杂的违纪案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案件处理等事

项,讨论派驻纪检监察组交办的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党纪处分决定或建议、问责

决定或建议、纪律检查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等;

(七)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全体纪委成员参加,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

前分送与会人员审阅。

第八条 会议召开前,应将拟提交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和材料报组长审定。会议

上一般不临时动议事先未经确定的议题,如遇突发事件急需讨论决定时,经会议主持

人同意方可列入议程。

第九条 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条 会议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讨论议题时,每个出席人员要充分地发表自己

的意见,如个别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提出书面意见,委托主持人宣读。对需

要会议决定的问题,出席人员要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需进行表

决的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形成决议。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

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对研究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议。经会议否决的事项,因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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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重大变化或作出相关调整后,可以重新提请会议审议。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会议成员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当准确完整做好记录并存档。会议决定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

应当及时整理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签发,也可由纪委书记委托纪委

副书记签发。

第三章 纪委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纪委办公会议是省行纪委日常议事机构。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总省行党委的

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办法和措施;

(二)酝酿需要提交省行纪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由省行纪委会议定,需要在全纪委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或部署的工作事项;

(四)研讨交流纪委办公室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五)需会议研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及纪委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有关人

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章 纪委专题会议

第十五条 省行纪委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问题线索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

检举控告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等;

(二)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听取监督检查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相关部门、单

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等;

(三)审查专题会议:听取审查专题报告,研究确定审查调查方案及措施等;

(四)审理专题会议(审理委员会会议):听取审理专题报告,研究确定审理意见等。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由纪委办公室按有关

要求承办。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中,问题线索专题会议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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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常性综合汇报问题线索情况;对一定时间内信访件频发和问题线索较多的可以视情况

进行梳理和专门汇报。

第五章 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议决定。省行纪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并按要求反馈执行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决定未改变前,不

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程

序要求重新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决策的,纪委书记可临机处

置,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等,未经批准公开的,与

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信息。应当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应当公

布的经批准后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

带头执行议事规则,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二十一条 省行纪委办公室根据分工安排,具体负责纪委全体会议、纪委办公

会议的筹备、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和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省行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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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中共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

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更好地履行中共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分行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行纪委)工作职责,规范纪委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中共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纪律检查委

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工银辽党纪(2020)38 号),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沈阳分行纪委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沈阳分行设立的党内监督

专责机关。沈阳分行纪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党

规,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沈阳分行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条 沈阳分行纪委议事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讲政

治要求贯彻到议事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决策制度,切实增强省行纪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三)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权限、范围、

程序和方式议事决策。

(四)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章 纪委全体(或扩大)会议

第四条 纪委全体(或扩大)会议是沈阳分行纪委工作的决策机构。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总省分行党委

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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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制度公文类(2022版)

(二)研究决定沈阳分行纪委向省行纪委及分行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沈阳

分行纪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沈阳分行纪委召开的重要会

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三)研究讨论沈阳分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纪检工作的重大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和安排;

(四)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沈阳分行纪委自身建设以及全行纪检监察

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比较重要或复杂的违纪案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案件处理等事

项,讨论省行纪委交办的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研究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党纪处分决定或建议、问责

决定或建议、纪律检查建议、移送审查起诉意见等;

(七)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全体纪委成员参加,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七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会议讨论的文件一般应提

前分送与会人员审阅。

第八条 会议召开前,应将拟提交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和材料报纪委书记审定。

会议上一般不临时动议事先未经确定的议题,如遇突发事件急需讨论决定时,经会议

主持人同意方可列入议程。

第九条 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条 会议充分发扬民主。会议讨论议题时,每个出席人员要充分地发表自己

的意见,如个别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提出书面意见,委托主持人宣读。对需

要会议决定的问题,出席人员要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需进行表

决的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

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形成决议。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

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对研究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议。经会议否决的事项,因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或作出相关调整后,可以重新提请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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