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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制度(74)银信字第 29 号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核,因为该电报格式
不符合上述通知的要求,缺少“事由”项;同时也没按规定进行查询,
该汇款电报是在机器打印的原“P”类的情况下以圆珠笔改为“K”类的,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派人到郑州电信局二七支局查询,但五行
一部银发〔1998〕115 号“关于加强银行电报汇款业务管理的联合通
知”第一条 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发现报类不是‘K’字……应及时向汇
出行查询”。因此,收报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仅向电信局查
询而未向汇出行查询是不符合规定的。假如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郑
州分行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向汇出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银行查
询,即可避免国有资金被非法占有的事实。再次,郑州市证券公
司违反规定解付现金,是造成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损失的直接
原因。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分行收到该汇款电报后制作电划补充报
单,将“福全保健品有限公司”更改为“福金保健品有限公司”并将
200 万元资金转至郑州市证券公司人行账户上,如此名称不符,
郑州市证券公司不应解付款项,这是其一;其二,汇款单位“福
全保健品有限公司”为一法人单位,其 200 万元的汇款不应转至
赵永梅个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上;其三,赵永梅分 6 次
将 199 万元以现金方式提取。上述作法,郑州市证券公司违反了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7 年 10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五条“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项的规定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