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利2023春拍 | 泉韵古今—纸钞 古钱 机制币

发布时间:2023-6-2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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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利2023春拍 | 泉韵古今—纸钞 古钱 机制币

第四章 拍卖程序第一节 拍卖委托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 违约责任;(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二) 拍卖标的;(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五) 需要公告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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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利2023春拍 | 泉韵古今—纸钞 古钱 机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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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201页

15813

1926年民国十五年龙凤壹角银币一枚,美品

RMB: 3,000-4,000

15814

1926年民国十五年龙凤壹角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2,000-30,000

15817

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孙中山像背帆船三鸟壹圆银币一枚,ACCA

EF45

RMB: 25,000-30,000

15818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3,000-6,000

15819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淡五彩包

浆,完全未使用品

RMB: 3,000-6,000

15820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4,000-6,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193-

第202页

15821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五彩氧化,

完全未使用品

RMB: 2,000-5,000

15822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银光莹润,

近未使用品

RMB: 4,000-6,000

15823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1,200-2,000

15824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银光闪亮,

PCGS MS62

RMB: 15,000-20,000

15825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底板细腻,

PCGS MS62

RMB: 15,000-20,000

15826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PCGS

MS62

RMB: 15,000-2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194-

第203页

15827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15828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组五枚,生坑原

始状态,完全未使用品

RMB: 20,000-40,000

15829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完全未使用品

RMB: 2,000-5,000

15830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五彩包浆,

完全未使用品

RMB: 2,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195-

第204页

15831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组五枚,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832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加盖同盟胜

利,并配有勋章一枚,极美品

RMB: 5,000-10,000

15834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倒六绳版,

为目前仅见,少见,银光莹润,状态极佳,PCGS MS64

RMB: 10,000-15,000

15835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六绳版,底

板应荣,完全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15836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组二枚,原始味

道,极美品

RMB: 2,000-2,500

LOT15833 为空号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PCGS MS64

-196-

第205页

15837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组五枚,近未使用品-完全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15838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组五枚,近未使用品-完全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15839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组五枚,近未使用品-完全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197-

第206页

15840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组二枚,淡五彩

包浆,近未使用品

RMB: 1,500-2,000

15841

民国中央造币厂铸半两厂条一枚,成色9910,重量0.499市两,

完全未使用品

RMB: 8,000-15,000

15842

民国时期中央造币厂铸布图半两厂条一枚,成色9603,重量

0.505市两,大唐评级 93

RMB: 25,000-30,000

15843

民国中央造币厂铸布图壹钱厂条一枚,成色9910,重量0.102市

两,TQG MS64

RMB: 3,000-5,000

15844

民国中央造币厂铸布图贰钱厂条一枚,成色990,重量0.202市

两,TQG MS63

RMB: 6,000-8,000

15847

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贰角银币一枚,NGC AU53

RMB: 无底价

(正  反)

NGC AU53

-198-

第207页

15845

四川省造慈禧像大型卢比臆造银币一枚,银光莹润,底板细腻光泽,较少见,NGC UNC Details

RMB: 50,000-80,000

15846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陕省造币厂造壹圆银币一枚,打制清晰,原始状态,味道佳,少见,极美品

RMB: 150,000-200,000

(正  反)

NGC UNC Details

-199-

第208页

(正  反)

(正  反)

15848

1910年大清宣统二年大清郡王衔多罗贝勒载涛赏牌一枚,配有盒

子,近未使用品

RMB: 20,000-30,000

15849

1911年宣统三年三月奉天万国鼠疫研究会纪念金质奖章一枚,万国鼠疫研究会为清政府主办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为总结

和应对1910年末到1911年初东北鼠疫,并由“度支部造币总厂”(原户部造币总厂)雕模铸造了数十枚金、银质纪念章颁发给为鼠疫做出

极大贡献的医护人员和国际友人,存世稀少,完全未使用品,带原盒

RMB: 80,000-120,000

15850

1963年中央造币厂开铸三十周年纪念背帆船三鸟黄铜纪念章一

枚,近未使用品

RMB: 2,000-3,000

15852

1908年法属安南贸易银元“坐洋”壹圆银币一枚,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LOT15851 为空号 -200-

第209页

15853

1871-1917年日本一圆(NGC MS64)、十圆(PCGS MS63)、

二十圆(PCGS MS65)金币各一枚,共三枚

RMB: 15,000-20,000

15854

日本东京府纪念银章一枚,完全未使用品

RMB: 1,200-2,000

15856

1890年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2,000-3,000

15857

1890年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包浆,极

美品

RMB: 无底价

15855

1939年百分之一贸易铜元一枚,PCGS MS65RB

RMB: 无底价

15858

1890年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生坑状态,美品

RMB: 3,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PCGS MS65RB

-201-

第210页

15859

1890年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3,000-5,000

15860

1890年喜敦版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生坑状

态,极美品

RMB: 8,000-12,000

15861

1890年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淡彩包浆,极

美品

RMB: 5,000-10,000

15862

1890年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863

1909年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2,000-3,000

15864

1909年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包浆,极

美品

RMB: 2,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02-

第211页

15865

1909年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黑色包浆,极

美品

RMB: 2,000-5,000

15866

1909年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包浆,极

美品

RMB: 2,000-5,000

15867

1909年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龙鳞清晰有

力,银光闪亮,完全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15868

1909年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1,500-2,000

15869

1909年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厚重包浆,

PCGS AU Detail

RMB: 无底价

15870

1909年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2,000-3,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03-

第212页

15871

1890-1926年广东省造贰角、龙凤壹角等一组六枚,美品-极美品

RMB: 无底价

15872

1929年民国十八年广东省造孙中山像壹毫一枚,PCGS MS62

RMB: 无底价

15873

1895年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2,000-3,000

15874

1895年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2,000-3,000

15875

1895年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带有墨戳,美

RMB: 2,000-3,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PCGS MS62

-204-

第213页

15876

1895年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PCGS AU

Detail/94

RMB: 无底价

15877

1895年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淡黄油彩包

浆,近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15878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打制清晰,银

光莹润,PCGS MS63

RMB: 68,000-80,000

15879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生坑状态,美品

RMB: 2,000-3,000

15880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881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2,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PCGS AU Detail/94 PCGS MS63

-205-

第214页

15882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包浆,极

美品

RMB: 1,000-2,000

15883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带有墨戳,极

美品

RMB: 3,000-5,000

15884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字面贴有喜结

良缘贴纸,美品

RMB: 3,000-5,000

15886

1895年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三钱六分银币一枚,边有损,美品

RMB: 1,000-2,000

15887

1902-05年湖北省造十文铜币合面一枚,颇具趣味较为少见,

CNCS AU58BN

RMB: 5,000-1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LOT15885 为空号 -206-

第215页

15888

1906年湖南官钱局造省平足纹壹两银饼一枚,打制清晰,红褐色

包浆,少见,PCGS AU Detail/97

RMB: 50,000-100,000

15889

1908年湖南长沙干益字号省平足纹壹两银饼一枚,打制清晰,原始味道,少见,PCGS MS62,该评级公司第一名之冠军分数

RMB: 150,000-200,000

15890

1897年无纪年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厘银币一枚,因流通

时间较短,留存不多,高分好品更是难得少见,PCGS MS 62

RMB: 90,000-120,000

(放大图)

PCGS AU Detail/97

PCGS MS62

PCGS MS 62

-207-

第216页

15891

1898年无纪年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三分六厘银币一枚,原味包

浆,美品

RMB: 3,000-5,000

15892

1898年戊戌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五彩包

浆,极美品

RMB: 5,000-8,000

15893

1898年戊戌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3,000-5,000

15894

1898年戊戌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浓郁包

浆,极美品

RMB: 5,000-10,000

15895

1898年戊戌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珍珠龙

版,深色包浆,美品

RMB: 6,000-10,000

15896

1898年戊戌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珍珠龙,

极美品

RMB: 10,000-20,000

15897

1898年戊戌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实尾龙,

美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08-

第217页

15898

1899年乙亥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龙鳞清晰完整,

原始淡彩包浆,已属江南币中难得之品相,PCGS AU58

RMB: 300,000-500,000

-209-

第218页

15899

1900年庚子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5,000-10,000

15900

1900年庚子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901

1900年庚子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弯平版,

龙鳞清晰,极美品

RMB: 5,000-8,000

15902

1901年辛丑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1,500-2,000

15903

1902年壬寅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904

1903年癸卯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深色包

浆,极美品

RMB: 5,000-1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10-

第219页

15905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5906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带有墨

戳,近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15907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带有墨

戳,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908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包

浆,极美品

RMB: 1,500-2,000

15909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

RMB: 1,500-2,000

15910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911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PCGS

AU Detail/97

RMB: 无底价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11-

第220页

15912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始包

浆,极美品

RMB: 无底价

15913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带有

“爵”字老墨戳,近未使用品

RMB: 2,500-3,000

15914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轻薄

包浆,极美品

RMB: 2,000-3,000

15915

1905年河南省造光绪元宝当十铜币一枚,PCGS MS63RB

RMB: 无底价

15916

1906年光绪元宝户部中心闽十文铜币一枚,PCGS MS63RB

RMB: 无底价

15917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北洋机器局造壹圆银币一枚,龙鳞清晰,极

美品

RMB: 10,000-2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PCGS MS63RB

PCGS MS63RB

-212-

第221页

15918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北洋机器局造壹圆银币一枚,美品

RMB: 5,000-10,000

15919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北洋机器局造壹圆银币一枚,美品

RMB: 5,000-10,000

15920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北洋机器局造五角银币一枚,美品

RMB: 5,000-10,000

15921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北洋机器局造壹圆银币一枚,美品

RMB: 8,000-12,000

15922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

始状态,极美品

RMB: 4,000-5,000

15923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

RMB: 2,000-3,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13-

第222页

15924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3,000-5,000

15925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

美品

RMB: 3,000-5,000

15926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

美品

RMB: 3,000-5,000

15927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

味包浆,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928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龙

鳞完整清晰,五彩包浆,近未使用品

RMB: 4,000-5,000

15929

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

PCGS XF Detail/97

RMB: 4,000-5,000

15931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

RMB: 2,000-3,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PCGS XF Detail/97

LOT15930 为空号 -214-

第223页

15932

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五

彩包浆,龙鳞清晰,近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15933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

美品

RMB: 1,000-2,000

15934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开

云版,厚重原味包浆,极美品

RMB: 5,000-10,000

15935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

始味道,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936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

RMB: 2,000-3,000

15937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开

云版,浓郁包浆,极美品

RMB: 6,000-8,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15-

第224页

15938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

味美品

RMB: 2,000-3,000

15939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短

尾龙,五彩包浆,近未使用品

RMB: 4,000-6,000

15940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2,500-3,000

15941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加

贴“囍”字贴纸

RMB: 2,000-3,000

15942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组二

枚,美品

RMB: 3,000-5,000

15943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组二

枚,原始味道,极美品

RMB: 3,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16-

第225页

15944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组二

枚,极美品

RMB: 4,500-6,000

15946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组二

枚,美品-极美品

RMB: 9,000-12,000

15945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组二

枚,极美品

RMB: 4,000-6,000

15947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组二

枚,极美品

RMB: 5,000-6,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17-

第226页

15948

1901年四川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浓郁包浆,极

美品

RMB: 5,000-8,000

15949

1901年四川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黑五彩包浆,

美品

RMB: 3,000-5,000

15950

1901年四川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黑五彩包浆,

极美品

RMB: 4,000-6,000

15951

1901年四川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952

1902-11年四川省造光绪像一卢比银币一枚,五彩包浆,极美品

RMB: 2,000-3,000

15953

1902-11年四川省造光绪像一卢比银币一枚,原始味道,近未使

用品

RMB: 3,000-5,000

15954

1902-11年四川省造光绪像一卢比银币一枚,无领横花,极美品

RMB: 2,000-3,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18-

第227页

15955

1902-11年四川省造光绪像一卢比银币一枚,美品

RMB: 1,000-2,000

15956

1902-11年四川省造光绪像一卢比银币一枚,无领横花,原始味

道,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957

1902-11年四川省造光绪像一卢比银币一组二枚,极美品

RMB: 2,000-3,000

15958

1902-11年四川省造光绪像一卢比、唐继尧正面像三钱六分银币

各一枚,上有绶带,颇具趣味,美品

RMB: 2,000-3,000

15959

1912年民国元年军政府造四川银币壹圆一枚,五彩包浆,近未使

用品

RMB: 2,000-3,000

15961

1912年民国元年军政府造四川银币壹圆一枚,原味包浆,极美品

RMB: 2,000-3,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19- LOT15960 为空号

第228页

15970

1912年四川大汉、卢比及外国银币一组十八枚,品种多样,美

品-极美品

RMB: 无底价

15964

1912年民国元年军政府造四川银币二角一枚,美品

RMB: 1,000-2,000

15965

1912年民国元年军政府造四川银币一角一枚,原始味道,少见,

美品

RMB: 1,000-2,000

15966

1903-05年四川省造光绪元宝当十铜币一枚,PCGS MS63

RMB: 无底价

15967

1906年丙午户部币中心“川滇”二十文铜币一枚,完全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15968

1913年中华民国四川铜币当制钱五十文铜币一枚,PCGS MS63

RMB: 无底价

15969

1912年四川“古今君子”背“方舟制赠”二十文黄铜马兰币一

枚,包浆醇厚,为马兰币中名誉品之一,极美品

RMB: 无底价

LOT15962-15963 为空号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20-

第229页

15971

1918年民国十七年贵州省政府造壹圆银币一枚,俗称“汽车币”,为贵州省主席周西成任职期间,为纪念省际开通而铸造,铸额无多,浓

郁褐色包浆,美品

RMB: 30,000-50,000

15972

1918年民国十七年贵州省政府造壹圆银币一枚,俗称“汽车币”,为贵州省主席周西成任职期间,为纪念省际开通而铸造,铸额无多,深

色包浆,美品

RMB: 100,000-150,000

(正  反)

(正  反)

-221-

第230页

15973

1903年癸卯奉天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974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奉天机器局造五角银币一枚,龙鳞清晰有

力,极美品

RMB: 5,000-8,000

15975

1898年无纪年吉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三钱六分银币一枚,五彩氧

化,近未使用品

RMB: 8,000-12,000

15976

1902年吉林省造光绪元宝十文铜币一枚,极美品

RMB: 无底价

15977

1949年民国三十八年广西省造贰角银币一枚,为银毫之名誉品,

原始状态,少见,美品

RMB: 6,000-12,000

15978

台湾军饷大清壹两“龙马图”臆造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22-

第231页

15979

1908年云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老龙版,原味

包浆,极美品

RMB: 6,000-12,000

15980

1908年云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三钱六分银币一枚,PCGS AU53

RMB: 12,000-15,000

15981

1909-11年云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三钱六分银币一枚,厚重五彩

包浆,PCGS XF Detail/92

RMB: 无底价

15982

1911年云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新龙版,带有

原光,近未使用品

RMB: 5,000-10,000

15983

1932年民国廿一年云南省造半圆银币一组三枚,近未使用品-完

全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15984

1932年民国廿一年云南省造半圆银币一组三枚,五彩包浆,近未

使用品-完全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23-

第232页

15985

1943年云南省“富”字一两正银银币一枚,美品

RMB: 3,000-5,000

15986

1943年云南省“小鹿头”正银一两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987

1943年云南省“小鹿头”正银一两银币一枚,美品,疑似参考

品,返品不可

RMB: 无底价

15988

1943年云南省“小鹿头”正银一两银币一枚,带有原光,深色包

浆,近未使用品

RMB: 10,000-20,000

15989

1943年云南省“小鹿头”正银一两银币一枚,FQG VF35

RMB: 5,000-10,000

15990

1906年喀什造大清银币湘平五钱一枚,PCGS VF

RMB: 无底价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24-

第233页

15991

1910年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美品

RMB: 3,000-5,000

15992

1910年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美品

RMB: 4,000-5,000

15993

1910年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生坑状态,美品

RMB: 4,000-5,000

15994

1910年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五彩包浆,PCGS VF Detail

RMB: 18,000-22,000

15995

1910年新疆饷银五钱银币一枚,PCGS AU50

RMB: 20,000-30,000

15996

1910年新疆饷银五钱银币一枚,PCGS AU53

RMB: 20,000-3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PCGS VF Detail

PCGS AU50

PCGS AU53

-225-

第234页

15997

1906年新疆伍角银币一组八枚,极美品

RMB: 5,000-6,000

15998

1912年民国元年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背壬子双旗,浓郁黑色

包浆,极美品

RMB: 5,000-10,000

15999

1912年民国元年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背壬子双旗四排花,美

RMB: 4,000-6,000

16000

1917年民国六年迪化银元局造壹两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2,500-5,000

16001

1917年民国六年迪化银元局造壹两银币一枚,原光莹润,近未使

用品

RMB: 5,000-10,000

16002

1917年民国六年迪化银元局造壹两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2,000-3,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26-

第235页

16003

1918年民国七年迪化银元局造壹两银币一枚,淡彩包浆,状态难

得,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0-10,000

16004

1949年新疆省造币厂铸壹圆银币一枚,美品

RMB: 3,800-5,000

16005

1912-16年新疆迪化壹两、四川大汉等银币一组五枚,美品-极

美品

RMB: 5,000-8,000

16006

1916年中国民国新疆喀造饷银五钱一枚,背双旗,原始包浆,打

制清晰,难得状态,PCGS AU53,为目前该公司第一名之冠军

分数

RMB: 40,000-60,000

(正  反)

(正  反)

PCGS AU53

-227-

第236页

16007

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船洋、新疆饷银五钱等银币一组十五枚,种类丰富,品相不均

RMB: 无底价

16008

1802年法国拿破仑三世银章一枚,直径35mm,高浮雕工艺,五

彩包浆,NGC MS61

RMB: 无底价

16009

1892年瑞士格拉鲁斯射击节银章,直径45mm,高浮雕工艺,

NGC UNC Detail

RMB: 无底价

16010

巴拿马国际博览会奖牌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6011

1844年德国纪念铜章一组二枚,完全未使用品

RMB: 无底价

NGC MS61 (正  反)

NGC UNC Detail

-228-

第237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12

1908年造币总厂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包浆,极

美品

RMB: 10,000-20,000

16013

1908年造币总厂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黑五彩包浆,

近未使用品

RMB: 10,000-20,000

16014

1908年造币总厂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黑色包浆,极

美品

RMB: 6,000-12,000

16015

1911年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壹圆一枚,打制深竣,银光皎洁,近未

使用品

RMB: 5,000-8,000

16016

1911年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壹圆一枚,原色原味,极美品

RMB: 3,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29-

第238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17

1911年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壹圆一枚,极美品

RMB: 5,000-8,000

16018

1911年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壹圆一枚,银光闪亮,打制清晰,近未

使用品

RMB: 6,000-8,000

16019

1911年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壹圆一枚,原始味道,深打,极美品

RMB: 5,000-8,000

16020

1911年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壹圆一枚,镜面状态,五彩包浆,龙面

深色包浆,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0-8,000

16021

1911年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壹圆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5,000-8,000

16022

1911年宣统三年大清银币壹圆一枚,R后带点版,少见,极美品

RMB: 5,000-8,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30-

第239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23

1912年黎元洪像无帽开国纪念壹圆银币一枚,原始包浆,极美品

RMB: 30,000-50,000

16024

1912年黎元洪像无帽开国纪念壹圆银币一枚,五彩绚丽包浆,近

未使用品

RMB: 20,000-30,000

16025

1912年黎元洪像无帽开国纪念壹圆银币一枚,黑色包浆,近未使

用品

RMB: 20,000-30,000

16026

1912年黎元洪像无帽开国纪念壹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30,000-5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31-

第240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27

1914年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6028

1914年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天津版,正面银光莹

润,背面深色包浆,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6029

1914年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甘肃版,极美品

RMB: 1,000-2,000

16030

1914年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淡五彩包浆,完全未使

用品

RMB: 1,000-2,000

16031

1914年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角银币一枚,军阀版,极美品

RMB: 1,000-2,000

16032

1919年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五彩氧化,完全未使用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32-

第241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33

1919年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牛口造,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6034

1920年民国九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精发版,深色五彩包

浆,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6035

1921年民国十年袁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双肩章,缺口造,名

誉品种,近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6036

1923年曹琨文装像宪法成立纪念银币一枚,打制清晰有力,近未使用品

RMB: 50,000-10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33-

第242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37

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孙中山像背帆船三鸟壹圆银币一枚,原始味道,近未使用品

RMB: 40,000-80,000

16038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完全未使用

RMB: 2,000-3,000

16039

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孙中山像背帆船壹圆银币一枚,五彩氧化,

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34-

第243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40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陕省造币厂造壹圆银币一枚,黑色包浆,打制清晰,极美品

RMB: 80,000-120,000

16041

1916年民国五年广西都督陆荣廷赠银章一枚,带绶带,极少见,黑色包浆,近未使用品

RMB: 60,000-100,000

LOT16042 为空号

(正  反)

(正  反)

-235-

第244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43

1904年湖北省造大清银币库平一两一枚,小字版,短暂发行后收回,存世无多,此枚底板平整,打制清晰,淡彩包浆,状态自然,近未使

用品

RMB: 150,000-200,000

16044

1904年湖北省造大清银币库平一两一枚,大字版,短暂发行后收回,存世无多,而大字版较小字版更为少见,此枚浓郁深色包浆,龙鳞清

晰完整,味道极佳,近未使用品

RMB: 250,000-300,000

(正  反)

(正  反)

-236-

第245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45

1895年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4,000-6,000

16046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淡彩包浆,完

全未使用品

RMB: 4,000-6,000

16047

1909年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始包浆,极

美品

RMB: 3,000-5,000

16048

1890年喜敦版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5,000-8,000

16049

1898年戊戌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一钱四分四厘银币一枚,近未

使用品

RMB: 2,000-3,000

16050

1902年壬寅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

RMB: 5,000-8,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37-

第246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51

1904年甲辰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黄油彩包

浆,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0-8,000

16052

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北洋机器局造壹圆银币一枚,圆眼龙,极美

RMB: 10,000-12,000

16053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北洋机器局造壹圆银币一枚,美品

RMB: 3,000-5,000

16054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北洋机器局造壹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3,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238-

第247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55

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一钱四分四厘银币一

枚,美品

RMB: 4,000-5,000

16056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北洋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生

坑状态,银光皎洁,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0-8,000

16057

1949年贵州省造“黔”字廿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10,000-12,000

16058

1949年贵州省造“黔”字廿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10,000-12,000

16060

1906年吉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浓郁包浆,龙

鳞清晰,近未使用品

RMB: 20,000-30,000

LOT16059 为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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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页

編號16012-16064為同一藏家出品

16061

1909云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绚丽五彩包浆,

近未使用品

RMB: 10,000-20,000

16062

1911年云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新龙版,极美

RMB: 5,000-8,000

16063

1943年云南省“富”字一两正银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5,000-8,000

16064

1910年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正回文,龙鳞较为清晰,难得状

态,近未使用品

RMB: 1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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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第250页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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