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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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仅列举较为常见的四种继承规则,但需强调的是,香港的继承规则 跟内地的继承规则非常不同,较内地的继承规则复杂百倍,简单如死者尚存 的亲属有配偶、子女(1 名)和父母的情况,香港的继承规则中,只有配偶 和子女可分得死者的遗产,且配偶可取得大部分的遗产,以房子折算成价值 100 万的遗产为例,配偶可分得价值 75 万的遗产,子女仅分得 25 万的遗 产;而内地的继承规则中,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分得死者的遗产,同样以 房子折算成价值 100 万的遗产为例,配偶、子女和父母分别可分得价值 25 万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在香港留有的遗产是房子,而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均 尚存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对房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配偶可以单独申请取得遗产管理书从而成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配偶仅需跟 子女一同对死者的房子进行分配,而无需死者的父母配合办理任何的手续! 当然,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都会有所不同,究竟适用香港的继承规则还 是内地的继承规则,还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因此,除了死者生前的居籍 (经常居住地)对适用的继承规则有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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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201页
此处仅列举较为常见的四种继承规则,但需强调的是,香港的继承规则 跟内地的继承规则非常不同,较内地的继承规则复杂百倍,简单如死者尚存 的亲属有配偶、子女(1 名)和父母的情况,香港的继承规则中,只有配偶 和子女可分得死者的遗产,且配偶可取得大部分的遗产,以房子折算成价值 100 万的遗产为例,配偶可分得价值 75 万的遗产,子女仅分得 25 万的遗 产;而内地的继承规则中,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分得死者的遗产,同样以 房子折算成价值 100 万的遗产为例,配偶、子女和父母分别可分得价值 25 万的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死者在香港留有的遗产是房子,而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均 尚存的情况下,死者的父母对房子是不享有继承权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配偶可以单独申请取得遗产管理书从而成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配偶仅需跟 子女一同对死者的房子进行分配,而无需死者的父母配合办理任何的手续! 当然,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都会有所不同,究竟适用香港的继承规则还 是内地的继承规则,还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因此,除了死者生前的居籍 (经常居住地)对适用的继承规则有所影响外,遗产的类型也有机会对适用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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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继承规则产生影响,在港配置资产的时候,都需要特别留意。 -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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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内地律师助攻遗产管理书 香港的遗产所适用的继承规则会受死者的居籍(经常居住地)和遗产的 类型所影响,例如死者的居籍是内地的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适用内地的继 承规则确认谁有权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管理书,亦即根据 内地法律确认谁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 但是,明明遗产承办要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程序是在香港 进行,那司法常务官(“法官”)如何适用内地法律呢?他们又是怎么掌握内 地法律的呢?这就涉及到需要内地律师处理的工作了。简单而言,香港高等 法院遗产承办处的法官需要根据死者去世时其居籍地的法律确认谁有权管 理死者的遗产,而“死者去世时其居籍地的法律”则需要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 资格的内地律师通过出具誓章(即内地法律意见书)进行解答。甚至可以说, 法官更多是依赖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来确认谁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从而 向其发出遗产管理书(授予书的一种,死者无遗嘱的情况发出的授予书就是 遗产管理书)。 因此,内地律师是否有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其在誓章中的论证是否可 满足遗产承办处的要求,都会影响到案件的申请进度。不难看出,内地律师 出具的这份誓章确实非常重要,其将直接影响谁可以取得遗产管理书,亦正 因为这份誓章的重要,遗产承办处明确要求出具此誓章的内地律师需执业 五年或以上! - 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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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会问,那是不是每个个案都需要提交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 能不能等遗产承办处通知再提交?如果有人告诉你,不用着急,可以先提交 遗产承办的申请文件,待遗产承办处要求提交内地律师出具誓章时,再补充 提交就可以了!那你就得当心了! 不是说不能这样处理,只不过这个人的建议确实不太专业也不太负责, 假若这个个案应当适用内地的继承规则确认谁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亦即 需要内地律师出具誓章的,(1)在首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并没有一并提交 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的话,一般情况下遗产承办处会随即严厉的书面通知 需要提交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此时再撤回原来的申请文件又重新准备文 件再提交,将会浪费相当多的时间;(2)事实上,首次提交的申请文件,须 要结合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内容作准备,可以想象,如果首次提交的申请并 没有考虑内地律师出具的誓章内容的话,申请文件的准确性确实有待考证。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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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死者是内地居民,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内地的话,其在港 的遗产承办申请,基本上是必须一并准备内地律师的誓章的。没有提到这项 安排的,或是说这份誓章不一定要提交的,作为申请人的你都需要警醒。 总的来说,专业的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助你快速取得遗产管理书,富有经 验的内地律师助你解答“根据内地法律谁有权管理死者香港遗产”。作为精 明消费者的你,知道怎么选择了吗? -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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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在香港无用武之地? 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除了早前提到的申请文件和内地律师出具的誓 章(即内地法律意见书)外,还有一系列的公证认证文件需要连同申请文件 一并提交。这些公证认证文件主要是作为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假若死 者生前并无遗嘱,这些亲属关系的公证认证文件就更是遗产承办申请中不 可缺少的文件。 如果申请人需要在香港申请一名无遗嘱的内地居民的遗产承办手续, 其必须提交有关死者的死亡、婚姻、子女及父母状况的公证认证文件。一般 情况下,死亡事实需要提交的是死亡公证认证;死者的婚姻状况需要提交结 婚证公证认证,或是结婚公证认证;死者的子女状况需要提交子女的出生公 证认证;死者的父母状况则需要提交死者的出生公证认证,或是户口簿的公 证认证,又或是户籍证明的公证认证等,每个个案的情况不一,需要提交的 文件也可能有所不同。 大家可能会问,我已经就死者内地的遗产办理继承手续,亦已取得内地 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中已清楚载明死者死亡的事实,婚 姻、子女及父母的状况,也明确了谁对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那这份《继承 权公证书》能否作为替代上述提到的一系列必须文件,单独提交至遗产承办 处证明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答案是不可以。 事实上,遗产承办处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公证文件有明确的要求,除非有 非常合理的理由,且在具备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还需同时提交其他的证据或 是第三人的誓章,方有可能被遗产承办处接纳。因此,拟用《继承权公证书》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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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死亡公证、结婚公证及出生公证等公证认证文书,证明死者的亲属关系 状况的,可能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最终亦未必会被遗产承办处接纳。 当然,如果有某份公证认证确认无法办理的,申请人拟用《继承权公证 书》佐证某项有关死者的亲属状况事实的话,我们可以尝试结合申请人可提 供的其他证据或是第三人的誓章,争取说服遗产承办处接纳我们的解释。我 们曾经处理过一个个案,申请人无法提供死者的父母的死亡公证,最终我们 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继承权公证书》(当中描述了死者的父母早于死者去世), 死者父母的墓碑照片等资料,说服遗产承办处接纳我们提交的前述文件,最 终遗产承办处向申请人发出了遗产管理书。 所以说,《继承权公证书》并不是不能作为死者的亲属关系状况证明文 件,只是不能想走捷径用一份《继承权公证书》代替全部所需的亲属关系状 况公证文件。可以告诉你,这个捷径可能会让你付出更大的代价呢。 -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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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内地办继承很重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在香港却一文不值 在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中,我们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和内地律师出 具的誓章(即内地法律意见书)外,还有一系列的公证认证文件需要连同申 请文件一并提交。这里提及需要办理的公证认证文件,主要都是涉及在内地 形成的亲属关系情况及证明文件,而且这些公证认证文件都是遗产承办申 请中不可缺少的必须文件。 以上述一名无遗嘱的内地居民的香港遗产承办个案为例,我们需要在 内地办理公证认证的文件至少包括: 1. 死者的死亡事实公证认证; 2. 死者与配偶的结婚事实公证认证; 3. 子及女的出生事实公证认证; 4. 死者的出生事实公证认证;及 -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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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死者父亲的死亡事实公证认证。 一般情况下,死亡事实需要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死亡的公证认证(即上 述的第 1 项和第 5 项);死者的婚姻状况需要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结婚证的 公证认证,或是结婚的公证认证(即上述的第 2 项);死者的子女状况需要 提交的是公证事项为出生的公证认证(即上述的第 3 项);而死者的父母状 况则需要提交公证事项为死者的出生的公证认证,或是公证事项为原件与 复印件相符(户口簿或是户籍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等,当然,由于每个个 案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因此具体需要提交的公证认证文件将需要根据个 案而定。 尽管《继承权公证书》已清楚载明死者死亡的事实,婚姻、子女及父母 的状况,甚至明确提到了谁对死者的财产有继承权,但是这份《继承权公证 书》还是无法作为单独的证明文件提交至遗产承办处,以证明死者的亲属关 系状况。 那么,在内地常用的另外一份公证文件,亦即《亲属关系证明书》又能 否单独作为证明文件,以证明死者的全部亲属关系状况呢? 其实,《亲属关系证明书》的性质跟《继承权公证书》有点相类似,其 当中清楚载明了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的状况,内容应该是涵盖了结婚事 实及出生事实的一份公证认证文件。但是,相比《继承权公证书》,《亲属关 系证明书》更明确地被遗产承办处在遗产承办指引中列入“不可用名单”。 亦即是说,如果拟用《亲属关系证明书》代替上述提到的结婚事实公证及/ 或出生事实公证的话,将会被遗产承办处要求重新办理相关的所需公证文 - 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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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当然,假若我们有非常合理的理由,且能同时提交其他有力的证据或是 第三人的誓章的情况下,尝试用《亲属关系证明书》代替某项无法单独办理 公证认证的文件的,还是有可能被遗产承办处接受的。只是,就如我们经常 跟我们的当事人所强调的一样,如非确实无法办理某份必须提供的公证认 证文件,否则都不应该直接考虑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代替其他所必须的 公证认证文件,这必将导致最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因此,想在内地办理公证认证文件的一环节省手续,最后可能会得不 偿失。办理公证认证文件的时候,建议还是先咨询具有丰富经验的跨境遗 产承办律师,取得专业的处理意见后,再开始办理亲属关系状况的公证认 证文件。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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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内地居民在香港继承遗产手续繁多,有了遗嘱可简化 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对内地的公证认证文件有严格的要求,并非随意 一份公证认证文件都可以作为申请文件来提交。那究竟有无什么方法可以 简化香港遗产承办申请程序中对公证认证文件的要求呢? 提前做好遗嘱规划 如果遗嘱中明确安排了遗嘱执行人及继承人的话,那在香港的遗产承 办申请中,一般情况下只需要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即可。而需要提交的公证 认证文件,就只涉及最基本的死亡公证认证等基本事实资料,较为繁琐的亲 属关系的一系列公证认证文件都可以免去。 如果遗嘱中没有安排遗嘱执行人,只是安排了继承人的话,要求会较上 述提到的复杂,一般情况下需要遗嘱继承人提出申请,如果遗嘱继承人有多 人的话,就需要多人一同提出申请。至于所需要的公证认证文件,也只会涉 及最基本的死亡公证认证等的基本事实资料,较为繁复的亲属关系的一系 列公证认证文件也是可以免去的。 因此,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只要个案没有特殊情况,亲属关系的一系列 公证认证文件都是可以免去的。但是,遗嘱中有无安排遗嘱执行人,在香港 的遗产承办申请程序中还是有区别的,最终取得的授予书也会不一样(如果 是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取得的是遗嘱认证,如果是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 取得的是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更需要注意的是,遗嘱是否可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更是有遗嘱的遗产 - 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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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申请的审查核心。 针对经常居住地为内地的内地居民的情况,在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程 序中,遗嘱的效力认定应该适用的是内地法律(这个问题也是需要内地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解答的)。那就是说,提前做好的遗嘱规划,要考虑的 核心问题是要做一份有效的遗嘱处分香港的资产。 虽然内地的遗嘱形式多样,不论是自书遗嘱还是公证遗嘱,只要符合法 律要求的要件,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只要这份遗嘱(不论 形式)可以被内地法律认定为有效的遗嘱,香港的遗产就可以按照这份有效 的遗嘱来进行分配。但是,毕竟两地的法律还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如果遗 嘱是需要对香港的资产进行安排的,我们会更建议大家考虑在香港做一份 符合内地法律的遗嘱,确保这份遗嘱符合内地的法律要求,也同时符合香港 的一些形式要件的要求,以省却日后香港遗产承办申请中的麻烦。 所以说,如果想省却公证认证文件的麻烦,那提前做遗嘱规划是一个好 办法。如果想所立的遗嘱万无一失,找专业的跨境资产规划律师可以让你无 后顾之忧。 -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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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内地居民不能用一份遗嘱处理内地和香港两地资产 如果想省却日后遗产承办申请程序中的麻烦手续,提前做好资产规划, 亦即遗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项。本文将与大家分享内地居民应该怎样立 遗嘱做安排。 针对香港人立的遗嘱的安排,我们会强调一定要做两地遗嘱,亦即一份 遗嘱同时处理内地和香港的资产,而且遗嘱要在香港立具,以确保两地遗嘱 日后可以在香港顺利取得授予书,再凭授予书在内地办理内地资产的继承 手续。 但是对于内地居民,我们就不会建议立一份两地遗嘱,同时处理内地和 香港的资产,而是应该分别在两地立遗嘱,分别处理内地的资产和香港的资 产。亦即,针对内地居民位于内地的资产,我们建议在内地立一份遗嘱,单 纯处理内地的资产,而这份遗嘱,可以是法律规定下的任何一种形式,亦即 可以是公证遗嘱,可以是自书遗嘱,可以是代书遗嘱,也可以是录音遗嘱甚 至是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当然,不论是哪种形式的遗嘱,都应该要符合 法律的要求,需要确保该遗嘱日后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同时,针对内地居民位于香港的资产,我们则建议单独在香港立一份遗 嘱,处理香港的资产,并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以节省日后遗产 承办手续的繁复。当然,也不是说不可以在内地立遗嘱来处理香港的资产, 只是考虑到两地法律存有差异的情况下,分别在两地分别立两份遗嘱各自 处理两地的资产,这个方案更为高效妥当。 -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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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说遗嘱的效力适用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对内地居民来 说就是内地法律,但是,香港遗产承办处在审查个案的时候,在形式方面难 免仍会按照一些香港的形式要求来审查。例如,在内地公证处立的公证遗嘱, 很多时候都会是一式几份的安排,假若日后这份公证遗嘱需要在香港申请 遗产承办的话,遗产承办处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部(亦即当时做了几份 原件就要提供几份)的遗嘱原件,能提供还好,万一提供不了,估计还得有 充分的理由进行解释。 当然,不是说无法提供全部的遗嘱原件就一定申请不了,只是,既然是 事前的规划,那就应该选择一个 100 分的方案。试想一下,立遗嘱就是希望 简化香港的遗产承办程序,避免需要提供繁复的申请文件,结果却因为无法 提供全部的遗嘱原件的问题,最终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处理,这样不是得 不偿失吗? 所以,既然是事前的规划方案,就应该选择最优的选项。内地居民立遗 嘱处理内地和香港的资产,应该要分别在两地立遗嘱,分别处理两地的资产。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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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内地居民领取家人在香港的遗产之前,要先买保险 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死者陈大某,内地居民,生前居住在内地,无遗嘱,在香港某银行留有 遗产约港币 2000 万元。死者的儿子陈小某委托了香港律师处理香港的遗产 承办申请手续。N 个月后,香港律师电话通知陈小某,遗产承办的申请程序 已经进入尾声,在正式取得遗产承办处发出的遗产管理书之前,陈小某需要 先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会按照遗产价值计算。 在这个案例中,值得高兴的是,当接到通知可以购买保险(其实是提供 担保的其中一种形式)时,其实就是意味着这个个案的审查已经完成,马上 就可以取得遗产管理书,接着就可以领取遗产了。 但与此同时,大家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疑问,为什么要购买保险,这个 保险是什么,是否可以不买等等的问题,更甚至可能是,“为什么从一开始 我就不知道有这个保险的问题”。 在香港法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提到“购买保险”,但是就有这么一条规 则:如果申请人(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人)是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遗 产承办处发出授予书的必要条件是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只要作为 申请人的你为居住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在取得授予书之前,就必须要提供担 保,遗产承办处才会发出正式的授予书。同时,从规则可见,只要你能提供 遗产承办处可接受的担保,也是可以的,而不一定需要购买保险。 根据香港相关法例的规定,我简单总结了一下可以被接受的担保方式: - 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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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两名居于香港的人士提供跟遗产价值等值的资产作为担保,也就是找 两名香港居民,让他/她以自己的资产给你取得授予书作担保。 2. 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3. 申请人为信托法团,信托法团所指的应当是信托公司,也就是由信托公司 作为遗产承办的申请人并最终成为遗产管理人。 4. 申请人为香港执业律师,也就是由香港执业律师作为遗产承办的申请人 并最终成为遗产管理人。 结合我们的案例,简单举个例子,如果陈小某在香港有朋友,而且有两 名朋友,他们又分别有港币 2000 万的资产,加上愿意将自己这港币 2000 万 的资产给陈小某作担保的话,那陈小某就无需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是可 以通过“由两名居于香港的人士提供跟遗产价值等值的资产作为担保”的方 式提供担保,以取得遗产承办处发出的授予书。 因此,提供担保是内地居民在港申请遗产承办程序中的必须手续,只是 你不一定要以购买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还可以考虑由两名居住在香港的 人士以自己的遗产等值资产的形式提供担保。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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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内地居民香港遗产继承需承担的巨额担保费用,香港律师帮你省 如果申请人(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的人)是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地方 的,在取得遗产承办处发出的授予书之前,必须要先提供担保。而提供担保 的方式有四种: 1. 由两名居于香港的人士提供跟遗产价值等值的资产作为担保,亦即让两 名香港居民以自己的资产给你取得授予书作担保。 2. 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亦即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3. 申请人为信托法团,亦即由信托公司作为遗产承办的申请人并最终成为 遗产管理人。 4. 申请人为香港执业律师,亦即由香港执业律师作为遗产承办的申请人并 最终成为遗产管理人。 接下来,我们以下述的案例为例子: 死者陈大某,内地居民,生前居住在内地,无遗嘱,在香港某银行留有 遗产约港币 2000 万元。死者的儿子陈小某委托了香港律师处理香港的遗产 承办申请手续。N 个月后,香港律师电话通知陈小某,遗产承办的申请程序 已经进入尾声,在正式取得遗产承办处发出的遗产管理书之前,陈小某需要 先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会按照遗产价值计算。 撇除陈小某能找到两个两肋插刀的香港朋友以自己的资产提供担保的 可能性,那陈小某就只能选择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或是以信托法团作为申 请人的方式提供担保,再或是由香港执业律师作为申请人的方式提供担保。 这三种担保方式都是陈小某可以考虑的。 - 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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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三种担保方式都是可以被遗产承办处所接受的,那大家可能关注 的就是手续的便利和涉及的费用问题了,那我们一起来看看三个担保方式 的委托手续的对比: 担保方式 受托主体 手续 附带服务 保险公司提供 指 定 的 保 先 委 托 香 港 律 师 处 —— 担保 险公司 理申请程序的工作, 待接到遗产承办处 的通知后再到指定 的保险公司购买保 险 以信托法团作 具 备 信 托 在开始申请程序前, 后续可能需要使用它 为申请人的方 法团资质 先委托信托法团作 们的信托服务,具体 式提供担保 的公司 为 遗 产 承 办 程 序 的 视该信托公司的要求 申请人,再委托香港 律师处理申请程序 的工作 以香港执业律 香 港 登 记 同 时 委 托 香 港 律 师 —— 师作为申请人 在册的执 处理遗产承办程序 的方式提供担 业律师 的申请工作,并由香 保 港律师作为遗产承 办程序的申请人 注:上述内容仅为部分统计,仅供参考。 - 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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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费用的问题,据我们所了解到的,保险公司一般会按遗产价值的 4%-5%收取费用;信托公司的收费跟保险公司的收费相若,但可能会有后续 的附带服务要求(具体视信托公司提供的服务方案而定)。而香港律师所提 供的香港遗产承办申请程序及担任申请人的两项服务的总收费,一般情况 下,会较前面提到的收费要便宜。当然啦,具体的收费需咨询你拟委托的香 港律师,并且以其提供的收费为准。 不难看到,以香港执业律师作为申请人的方式提供担保,在手续上是最 为便捷的,相信所需的费用也是最低的,且费用已包括了香港遗产承办申请 程序中涉及的香港律师及内地律师的律师费(一般情况下另外两种方式是 需要另外向香港律师及内地律师支付律师费用的)。 结合我们的案例举个例子,以陈大某的遗产价值为港币 2000 万计算, 如果是购买保险的话,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大概是港币 80 万到 100 万(还 没包括香港律师以及内地律师的律师费);如果是信托法团作为申请人的话, 所需的费用应该跟前述的差不多(同样是还没包括香港律师以及内地律师 的律师费);如果是香港执业律师作为申请人的话,一般情况下收取的费用 将会低于港币 80 万,而且是已经包括了香港律师和内地律师的律师费。 所以,不论是手续的便捷还是费用的考虑,“申请人为香港执业律师”的 担保方式,一定会是你的最佳选择! 【注意:本文提及的百分比及收费均仅供参考,具体的收费仍需视个案 及具体咨询的律师及有关机构而定。】 -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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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深谙两地法律的律师对内地居民在港资产规划和遗产继承有很大帮助 看似简单的内地居民香港遗产继承手续,实际上一点都不简单,整个手 续至少涉及香港律师、内地律师、内地的公证处以及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 办处,任何一个环节稍有差错都会影响到遗产承办的申请。 因此,不要以为分别委托一位香港律师负责香港的申请程序,再委托一 位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自己在内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文书就可以解 决。就算可以解决,可能最终得花个两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那可以如何高效地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授予书呢? 一起来看看我们的服务: • 我们的服务由内地律师和香港律师共同提供; • 内地律师会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指导当事人办理内地的公证文书; • 香港律师会负责香港的遗产承办申请; • 我们会负责整个申请程序中的沟通汇报工作,确保三方的沟通无障碍(我 们的团队同事都是精通国语粤语英语的喔); • 我们会以“香港执业律师作为申请人的方式”提供担保,助你节省一笔巨额 的担保费用; • 我们还可以节省当事人前往香港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如果不希望自己亲自协调香港律师和内地律师的工作,不希望出现沟 通不畅的障碍,不希望所准备的资料不符合律师的要求,不希望多次往返香 港,那专业的跨境继承团队绝对是你最佳的选择,前述提到的麻烦都不会出 -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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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专业团队会助你解决一切的麻烦! 助你判断律师是否会办理内地居民香港遗产继承的三大问: 1. 内地居民香港遗产继承的个案需要提供担保吗? 2. 内地居民香港遗产继承的个案需要内地律师介入吗? 3. 内地居民香港遗产继承的个案是不是我一个人申请就可以了? - 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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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家人去世,在香港的遗产该如何调查? 在家里发现了已故家人的香港某银行月结单?知道已故家人在香港某 银行有账户但不清楚账户中有无存款?曾经听已故家人提到在香港有资产 配置,但不知道具体是什么? 这些相信是很多人曾经有过的疑问,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是自己去香 港某银行查询?还是要到香港一个类似内地公证处的机构开函再查询?又 或者是香港律师可以帮助自己处理?这一个个问号是否让你很困惑?本文 将会介绍香港的遗产可以怎么查询。 找香港律师 其实查询并不复杂,只是如果自己拿这一叠资料去有关机构进行查询, 就未必这么顺利。银行也好,证券公司也好,它们都是有专门的机构负责遗 产查询工作的,而且查询需时(一般是 2 至 3 周的时间),并不会立马有结 果。 最省时省力的方法就是委托香港律师进行查询,香港律师会在取得相 关文件后,去信遗产所在的机构对已故家人的遗产情况进行查询,取得回函 后就会对遗产一目了然,简单来说,已故家人在该机构的包括存款、证券, 以及有无贷款都可以清楚知道。 顺带提一下,如果已故家人在该机构没有任何遗产,该机构也会正式回 复告知没有。 -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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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的查询,具体的机构都会收取一定的行政费用,从港币几十元到几 百元不等,具体要以查询机构的付费通知(一般情况下他们仅接受支票形式 的支付)为准。委托香港律师处理的话,香港律师会协助处理付费的工作, 也不用担心没有香港的支票用于支付行政费用了。 准备好文件 以某某某离世为例,我们需要准备这些文件在香港对某某某的遗产进 行查询: 1. 某某某的死亡证明; 2. 某某某的内地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及护照; 3. 某某某的香港遗产的具体所在机构,如某银行,某证券公司; 4. 查询人跟某某某的关系证明; 5.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文件。 如果不清楚香港遗产的具体所在机构的,这个时候,我们会建议查询人 先穷尽办法找线索,例如翻翻家里有无一些银行月结单、银行的 U 盾或是 证券公司发出的月结单等,这些都是缩窄查询范围的有用线索。如果确实没 有任何线索的,那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建议先从三大银行开始查询,再到各 大香港的中资银行等。 所有遗产都可以查 不论是物业、公司股权、银行存款、证券账户、保单、基金,还是信用 卡结欠、贷款,都可以进行查询。只是不同的遗产的查询机构会不一样,例 如公司股权可以直接在网上查册中心进行查询,银行存款或是信用卡结欠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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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具体的所在银行进行查询,保单则需要在具体的保险公司进行查询。 而且提醒一下,作为已故家人的香港遗产承办(继承)申请人,查核其 香港的遗产是一项必须的工作,更是一项责任!遗产的情况最终是需要制作 一份申请文件(表格 N4.1)提交至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万一出错 会影响后续的申请程序,也会拖延整个审批程序的呢。 查询香港的遗产,你记住了吗?找香港律师!准备所需的文件!所有遗 产都可以查! -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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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香港的物业资料怎么查? 有不少跨境人士出于日常生活、工作、子女就读学校等需要,选择在香 港购置物业。在香港置业并非小事,买卖交易需谨慎。作为买方,除了慧眼 识好房之外,还应该做足购房之前的准备工作,做一个精明的买方。其中, 对拟购置的物业进行基本的调查(查册)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查明谁是物业 的注册业主和该物业是否存在不宜交易的情况是相当重要的,本文将会为 大家介绍香港物业资料应该怎么查。 香港物业的资料 在香港,如果想了解一个物业的情况,可以查询该物业的土地登记册。 土地登记册是土地注册处系统对物业情况的记录,详细地记载了如下信息 (如有): 1. 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参考编号、地段编号、地址、每年需缴纳的地税 金额等信息; 2. 业主资料,例如业主姓名(包括现时及过往的业主)、以何种形式持有物 业(例如联名持有、遗产管理人持有等等)、注册日期、成交价格等信息; 3. 已注册的但不一定会更改物业拥有权的土地文件资料(“物业涉及的轇轕”) 之列表,例如法庭指令(如押记令)、按揭、入伙纸、买卖合约、转售合 约等注册记录; 4. 等待注册的契约,即截止至查册前一日中午 11:00 已经送交注册但由于某 种原因而尚未记录于土地登记册内的其他文件,该些文件会单独纳入“尚 未记入土地登记册的注册摘要”之中供付费查阅。 - 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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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图片仅显示了土地登记册中的部分内容。 其中,可获取的物业资料分为了两种类型,一是“现时的物业资料”, 即“业主资料”栏内最新交易及现存物业涉及的相关土地文件资料;二是“过 往及现时的物业资料”,即物业所有已注册的交易。查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需要获取“现时的物业资料”或是“过往及现时的物业资料”。 土地登记册怎么查 查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如下其中一种方式对物业情况进行查 册: 1.柜位查册 查册人可以到土地注册处客户服务中心及各新界查册中心的柜位,提 供物业地址/地段编号/物业参考编号任一信息,便可查阅和获取全香港物业 土地登记信息的相关影像副本。在缴付查阅费用前,查册人需要提供姓名, 并在客户付款单上签署确认知悉关于土地纪录的目的、使用限制及遵守《个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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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料(隐私)条例》的规定。查册人亦可以通过土地注册处设立的自助查 册终端机按照指示进行查册。 2.网上查册 查册人也可以直接通过土地注册处“综合注册资讯系统”在网上对物业 信息进行查册。登录查册系统后,输入街道名称、屋苑/楼宇名称、地段详 情或物业参考编号任一信息即可查询,此时会出现与输入信息相关联的物 业列表,选取需要查询的物业便可。留下查询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后,选取 结果获取方式(浏览器阅览、PDF 下载、电邮、传真、邮递、柜位领取)并 缴纳费用,即可完成查册。 - 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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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使用何种查册方式,一般仅可以通过物业信息 (比如地址、地块编号等)查询业主信息。为防止侵犯他人隐私,除非查册 人可以提供有关人士的授权文件,否则无法通过业主的信息查询其名下物 业。 查册费用及时间 物业文件 查询类别 费用 现时资料 港币$10 元 土地登记册 港币$25 元 过往及现时资料 注册摘要 每份注册摘要基本资料 港币$10 元 每份注册摘要及其附带文书 港币$100 元 不同查册途径的付费方式及处理时间如下: ⚫ 柜位查册:现金/支票/易办事/信用卡(VISA 或万事达卡); 支付方式 ⚫ 自助终端机查册:信用卡(VISA/万事达卡/JCB/银联卡) /网上缴费灵/八达通卡; ⚫ 网上查册:信用卡(VISA 或万事达卡)/网上缴费灵。 ⚫ 柜位/自助查册终端机查册,可现场取得结果; 时间 ⚫ 网上查册(柜位领取结果的除外),付费后可即时取得结 果。 注:1.以上表格仅包括土地注册处部分服务的收费及处理时间; 2.注册摘要的列表可免费阅览,但列表内的每项内容需要按照上表中的 价格付费后才可获取。 -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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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各位,除了查阅土地登记册外,还建议通过“综合注册资讯系 统”网上服务或使用自助查询终端机查阅尚未记入土地登记册的注册摘要, 以查看是否有已送交注册但尚未记入登记册的其他文书,以更为全面地掌 握物业的最新情况。 查询土地登记册是对物业进行了解的基本入门,假若真的需要购入物 业,或是需要对物业作更多的了解,建议各位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查册 及分析物业资料,做好物业交易前的调查。在香港,尽管没有法例明确要求 买卖物业必须委托律师,但是实务中,委托律师处理物业买卖却是非常普遍 且必须的安排。而且,记得聘请专门做“楼契”(物业买卖)的香港律师。 - 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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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香港的公司资料怎么查? 内地与香港的商贸来往已经多年,不少内地经商人士经常与香港公司 打交道。充分了解作为合作伙伴的香港公司是必不可少的,其中更少不免要 对公司的注册信息进行查册。如果想了解某家香港公司的注册信息,应该如 何进行调查?本文将会介绍如何查询香港公司的登记在册资料。 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 香港公司注册处专门设有“综合资讯系统(ICRIS)网上查册中心”(网 址:www.icris.cr.gov.hk/csci/),类似于内地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供市民群众付费查阅在港注册公司的信息。登录网上查册中心后,点击“无 账户使用者”(图一)即可开始进行查册。 (图一) -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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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名称/公司编号查册 如果已知香港公司名称或公司编号的,可以选择通过公司名称或公司 编号查询注册信息。 STEP 1:输入验证密码(图二),根据情况勾选查册人查册的声明中的 选项(选项不会影响查册结果,如不确定,可只勾选第一项)后,点击“接 受、提交并登入”(图三)。 (图二) - 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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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STEP 2:进入网上查册中心简介页面后,点击“查阅”菜单栏中的“影像 纪录(包括文件索引)” (图四),并输入已掌握的基本信息(公司编号或 是公司名称)进行查询(图五)。需要注意的是,如输入中文公司名称的, 要使用繁体中文输入,并且尽量输入公司名称全称,否则查出来的结果可能 会有多项从而需要进一步筛选。 - 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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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 (图五) STEP 3:系统根据所输入的信息找出符合要求的结果后,点击结果列表 中的公司名称(图六),即可免费查看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图七)。免费提供 的公司信息十分有限,需要点击“进入文件索引”以查看更多信息。文件索引 - 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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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了该公司根据公司注册处的要求所要提交的注册文件(例如公司更改 名称通知书、公司秘书/董事辞职通知书、更改公司秘书/董事通知书、周年 申报表、股份配发申报书等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我们可以全面了解公司 的注册信息及变更情况。 (图六) - 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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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七) STEP 4:选择需要查看的注册文件并按指示支付费用即可查看文件内 容(图八)。如果没有特殊的用途,一般情况下选择“联线阅览”即可(通过 网页直接查看并可以 PDF 形式下载保存),费用(每份文件的联线结果费用 约在港币 20-30 元之间)可通过缴费灵、VISA 或 Master Card 支付(图九)。 - 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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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九) 可能各位会有疑问,文件索引里这么多文件,到底要看哪些呢?一般情 况下,通过查看公司最新的周年申报表即可掌握公司的最新基本状况。周年 申报表(图十)是一份具有明确格式的申报表,香港注册公司均须每年提交 一份经一名公司董事或秘书亲笔签署的周年申报表,该表记载着到申报表 制作日期为止的公司材料,例如股本、股东及其持有股本、董事等材料。 - 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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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董事信息查册 如果只知道香港公司某位董事的信息,是否可以查到该位董事所任职 的公司的信息呢?答案是可以的。 STEP 1:进入网上查册中心页面后,点击“查阅”菜单栏中的“董事索引” (图十一),并选择“以董事资料查阅”(图十二)。 (图十一) (图十二) - 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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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2:根据所掌握的董事情况选择任一种方式填写查询信息(图十 三),并选择“联线阅览”支付港币 22 元(图十四)即可查询得知该董事在哪 些香港公司任职(图十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输入的董事信息仅为姓名 或法人名称,则搜索出来的结果范围会更为广泛(包括所有同名的结果), 需要各位再进一步筛选。 (图十三) - 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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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十四) (图十五) STEP 3:如果需要更多地了解该香港公司的信息,则需要将董事所任职 的公司的公司编号及公司名称记录下来,再根据该些信息对公司进行查册 即可(详见上文“通过公司名称/公司编号查册”之内容)。 温馨提示各位,如果文件索引中最新的文件不是周年申报表,可以将比 周年申报表更新的文件结合周年申报表一同浏览,以全面掌握香港公司最 新的情况。如文件索引中最新的文件显示“代办”状态(详见图七),说明了 该公司正在提交更新的公司信息,此时就需要密切关注该公司的文件索引 更新情况,及时点击下载查看最新的公司文件。 -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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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开验香港的银行保险箱 香港的银行会提供尺寸大小不同的保险箱供个人及商户租用,而香港 居民普遍会在各大银行租用保险箱,以存放个人的贵重物品、重要的文件以 及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等,比较常见的存放物品为楼契、遗嘱和黄金钻石等 珠宝。 由于大部分人都会将贵重的物品和重要的文件存放于银行保险箱内, 在需要使用时方从保险箱中取出。那假若这位保险箱的租用人不幸离世,存 放于保险箱内的物品和文件要如何处理呢?家属是可以直接前往保险箱所 在银行取出物品,还是有特定的程序? 确认死者是否有租用保险箱 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这位离世的人士(“死者”)是否有在银行租用保险 箱,家属了解或确认的方式一般有三种: 1. 从死者的遗物中寻找有无保险箱租用合同,或是银行出具的保险箱租用 确认函等文件; 2. 自行向银行查询; 3. 委托律师向银行致函查询。 在确定死者在银行留有保险箱后,家属下一步需要处理的是申请开验 保险箱,以(1)确认箱内是否留有死者的遗嘱或是任何类似的文书(有无 遗嘱会影响后续香港的遗产承办手续);及(2)清点保险箱内全部物品和文 件的情况,确认死者遗产的种类及价值(这是香港遗产承办申请手续中的其 中一项重要且必须的工作)。 - 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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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验保险箱的所需文件 开验保险箱需要向民政事务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的文件(以一般 个案为例): 1. 死者的身份证或护照,或是租用保险箱时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死者的死亡证明文件; 3. 申请开箱人的身份证或护照,或是其他的身份证明文件; 4. 申请开箱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5. 如申请开箱人为遗嘱执行人,需提供死者生前最后的遗嘱; 6. 死者租用保险箱的证明文件,例如租用合同、银行确认函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上述提到的文件并非在香港形成或不是由香港相关 部门签发的,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方能作为申请文件以提 交给民政事务总署,例如死者是在内地离世的,该死亡证明文件则需要先在 内地办理公证及领事确认手续。 开验保险箱 在取得开验保险箱的许可后,申请开箱人即可预约民政事务总署的检 视服务主任一同前往银行开验保险箱: 1. 如果在保险箱内没有发现遗嘱,经许可的申请开箱人可以制作箱内物品 清单,供后续的遗产承办申请之用; 2. 如果在保险箱内发现遗嘱,且申请开箱人与遗嘱上指明的遗嘱执行人为 同一人,该名申请开箱人在留存一份遗嘱副本于保险箱内之后,可以取走 遗嘱正本并制作箱内物品清单,以供后续的遗产承办申请之用; - 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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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在保险箱内发现遗嘱,但指明的遗嘱执行人并非申请开箱人,则申请 开箱人不能取走遗嘱正本,应由保险箱所在银行的职员制作遗嘱副本交 给检视服务主任跟进; 4. 如果在保险箱内发现遗嘱,但遗嘱中并非指定任何遗嘱执行人,申请开箱 人亦不能取走遗嘱正本,应由保险箱所在银行的职员制作遗嘱副本交给 检视服务主任跟进。 需要提醒的是,除了上述第 2 项的情况,申请开箱人可以取走遗嘱正本 外,包括申请开箱人在内的任何人士,不得取走保险箱内的任何物品。 因此,假若保险箱租用人不幸离世,家属是需要经过特定的开验保险箱 申请程序,并在民政事务总署的检视服务主任陪同下,方能前往保险箱所在 银行开验保险箱,并制作箱内物品清单供遗产承办申请使用。务必留意的是, 只有在死者留有遗嘱且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跟申请开箱人一致的情况 下,申请开箱人才能取走遗嘱正本,除此之外,任何人士均不能取走保险箱 内的任何物品(包括遗嘱正本)。 - 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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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知会备忘,香港遗产继承程序中的救济手段 本文将会介绍香港遗产继承程序中的一项救济手段,知会备忘。 知会备忘,是指任何人想确保死者的授予书(包括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 书等)不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发出,都可以向遗产承办处就死者的遗产登记 知会备忘。一般情况下,如存在任何有效的知会备忘,遗产承办处是不会发 出该死者的授予书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对死者的遗产享有权益,但是又担心或不确定死者的 其他继承人是否会剥夺你对遗产的权益,这个时候,你就可以考虑委托香港 律师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知会备忘,以确保你的权益不会受损。针对内地居民 香港遗产继承的个案,比较常见的需要用到知会备忘的,一般会是家庭内部 对遗产存在争议的个案(例如婆媳之间存有争议的),又或是涉及到两个家 庭的个案(例如死者生前有两位“配偶”的)。而另外一种可以用到知会备忘 的常见情形,就是债权人对死者享有债权,亦即对遗产享有权益的个案。 知会备忘提交后,遗产承办的申请程序就会中止,遗产承办处不会就这 个个案发出授予书。而知会备忘的有效期是 6 个月,从提交到遗产承办处当 日起计 6 个月,6 个月届满后失效。不过这个知会备忘是可以持续申请的, 也就是说在上一次登记的 6 个月马上届满时,登记人可以再次向遗产承办 处提交新一次的知会备忘。 然而,在实务中可以重复提交知会备忘的情形非常少见。一般在登记人 提交知会备忘后,遗产承办的申请人就会作出反应,要不双方协商一致后由 - 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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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撤回知会备忘,要不双方无法协商继而进行诉讼程序(这就是大家平 时在新闻中经常看到的香港争产案)。 不得不提醒的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建议登记人在正式提交知会备忘 之前,先在遗产承办处对死者的授予书的发出情况进行查册,以确认死者的 授予书是已经发出的状态,还是正在申请的状态,两者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1. 如果是已经发出授予书的状态,那登记人无法再提交知会备忘阻止申请 人的遗产承办申请(申请人已成为遗产管理人),这个时候登记人需要考 虑的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但是,需要留意的是,若申请人已经取得授予 书,确认其已成为遗产管理人,这个时候,申请人亦即遗产管理人可是拿 着遗产跟登记人进行诉讼。 2. 如果授予书尚未发出,那登记人即可以并应随即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知会 备忘,中止申请人的遗产承办申请,以争取更多的时间跟申请人协商达成 共识。 划重点 授予书的查册可以通过香港律师在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进行查询。 因此,如果家人不幸离世且在港留有遗产,但又不清楚自己的权益是否有得 到保障,这个时候,可以两步走,先委托香港律师在遗产承办处进行授予书 的查册,再根据查册所得的情况提交知会备忘。而且,一定要尽快进行授予 书的查册,且第一时间提交知会备忘。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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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 如大家所知,内地的遗产继承事务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处理,若 出现争议时则需要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但假若死者的居籍或是资产 涉及香港因素,我们便需要到香港申请遗产承办(继承),那么香港是由哪 个机构负责遗产承办事务呢?与内地有所不同,香港的遗产承办由香港高 等法院的一个单设法庭负责,即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那高等法院为什 么专门成立一个遗产承办处?遗产承办处又负责哪些工作?遗产承办处对 公众人士的遗产承办又能起到哪些帮助?本文将一一为您揭晓。 遗产承办处的产生 在介绍遗产承办处的产生之前,我们先来介绍一位在遗产承办程序中 举足轻重的人物,司法常务官,他是香港高等法院中专门负责遗产承办事务 的法官。司法常务官被香港法例赋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而授予书的颁发是 遗产承办的起始点,简单而言,获得授予书的人士方才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 除此之外,司法常务官还负责正式发出授予书前的接收申请工作、问询工作 及诉讼文件存档工作,甚至是担任遗产管理官的工作等。 由于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有关的法例获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并由司法 常务官在处理无争议的遗产承办申请中行使,因此香港高等法院设立了遗 产承办处,来辅助司法常务官履行相关的职能。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遗 产承办处的职能,探究遗产承办处为公众人士的遗产承办提供什么样的帮 助。 - 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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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遗产承办的申请 遗产承办处颁发授予书是其一项重要的职能。遗产承办处在收到申请 人提出的申请后,司法常务官会处理遗产承办申请和提出问询,以确保授予 书将会发给合乎法律规定的人士。司法常务官在完成审查后,会向遗产代理 人颁发正式的授予书。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根据遗产承办处的指引提交已填妥的指明表格, 以及提供遗产承办处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法律意见书及誓章等。 遗产承办处在接收上述文件后,便开始处理遗产承办的申请,进入问询与回 答的环节,具体处理的时长会视个案的复杂度而定。 担任遗产管理官 假若死者的遗产价值不超过港币 150,000 元,且遗产主要由现金、银行 存款及/或强积金组成的,遗产受益人可以通过遗产管理官的协助,以简易 的方法从遗产中获得金钱。遗产管理官会结合遗产的价值按一定的比例收 取费用。 当然,遗产承办个案是否适用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最终要视乎遗产承 办处的审核。 问询与回答 在提交遗产承办申请后,司法常务官将根据申请提问有关遗产的事项。 由于取得授予书的人士将全权管理死者的遗产,基于对死者遗产及受益人 利益的考虑,司法常务官必须负责任地问询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 递交存档文件后的 28 个工作日内,遗产承办处会向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香港 - 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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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出提问,并要求申请人书面解释其提出的申请,以保证被授权人士将 合理合法地管理死者遗产。司法常务官通常会以书面形式进行问询,在确有 需要时,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以获得令法庭满意的答案。 发出授予书 司法常务官在问询了解个案的情况后,若遗产承办申请符合所有法律 的规定,且司法常务官已核实申请人有权力管理死者遗产的,遗产承办处便 会发出正式的授予书。 基于不同的情形,遗产承办处将发出不同的授予书。授予书一般包括遗 产管理书、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在该名死者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法庭会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管 理死者的遗产并随之发出遗产管理书,被授权人士称之为遗产管理人。 如果死者生前已立下遗嘱,并在遗嘱中先行指定了一名或以上的人士, 依据死者的意愿管理死者的遗产,那么被指定人士是遗嘱执行人。倘若这名 遗嘱执行人愿意履行其职责,经遗产承办处的遗嘱认证程序,他将被授予遗 嘱认证。 然而,如果死者生前立下遗嘱,但遗嘱中并没有先行指定人士管理遗产, 或者被指定人士不愿意履行管理遗产的职责,在此情况下,法庭将发出遗产 管理书(附有遗嘱),获授权人士会被称之为遗产管理人。 获得授予书的遗产代理人,将全权负责管理死者的遗产,他也就是遗产 的“话事人”。港剧里常出现的“争家产”剧情,实际争的是遗产管理人的身份, -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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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因此,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可以说是 取得管理遗产权力的第一步。 在授予书发出后,如发现死者尚有其他资产或负债,遗产代理人可以亲 自或通过律师向遗产承办处申请修改授予书。遗产代理人提交修改申请后, 通常法庭需历时至少 4 至 8 个星期完成修改。如果司法常务官对修改事项 需要发出提问的,则处理时间会更长。 其他遗产承办文件的存档 除了负责遗产承办申请的事项外,遗产承办处还承担着其他遗产承办 文件存档的工作,包括遗嘱认证诉讼、遗产管理诉讼文件的存档,以及知会 备忘的存档。 遗嘱认证诉讼是当事人据死者遗嘱指示的事宜提出诉讼,例如遗嘱执 行人获授遗嘱认证、撤销授予或认定遗嘱是否有效等。而遗产管理诉讼是当 事人为获得遗产管理权力而提出的诉讼。 这些诉讼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如令状、誓章、遗产管理书以及遗嘱认 证等,都需先行递交至遗产承办处进行存档,如果申请人没有遵循递交文件 的规定,法庭将命令其在指明的时间内向遗产承办处递交,而在此期间申请 人无权实施有关遗产管理等行为。 至于知会备忘的存档,是指可能对遗产享有权益的人士(例如死者的债 权人、遗产受益人等,下称“当事人”)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知会备忘,以阻止 司法常务官向遗产承办的申请人发出授予书。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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