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发布时间:2022-7-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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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依法申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的本市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财政供养单位除外。第二章就业扶持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第四条加大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调动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一)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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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残疾人就业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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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201页

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号)

□行政事业编制单位

□非行政事业编制单位

- 8596

第202页

本单位年度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共

人、一至三级残疾军人共人;三至四级

疾军人共人),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元。

本单位年度在职职工人,安排本市

数 1.5%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情

以上合计金额:元。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

残疾

人就

业花

名册

(可

附表

姓名残疾类别

和等级

残疾人证

本年度在

时间(X 月X 月)

- 189

第203页

人(其中一至二级视力、一级肢体、各级别智力和精神残疾

级视力、二至四级肢体、各级别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四至八级残

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且在岗工作,情况属实,申请领取用人单

(行政事业编制的在编残疾人不可计算在内)

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人,超过法规规定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

情况属实,申请加补岗位补贴元。

佰拾元整,请予批准。

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补贴

金额

(元

本人开户银

(XX银行 XX

支行)

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本人签

- 8697

第204页

充)

年审

单位

审核

意见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用人单位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

本人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不可申请个人岗位补贴。

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3.在“”内填写相关信息,非

XX 支行。4.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

- 189

第205页

区残

联审

批意

见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内容真实,行政事业编制单位不可申请单位岗位补贴,残疾人

2.残疾类别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

非行政事业编制单位需填写开户银行和账号,并写明 XX 银行

- 8798

第206页

附件 3:

珠海市残疾人创业资助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照

残疾

等级

残疾

类别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身份

证号

残疾

人证

户籍

地址移动电话

家庭

住址固定电话

创业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

编号)

开户

银行

银行 支

银行账号

创业补贴:

本人年月日新开办( 个体工商户、 企业、 民办

非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个月,且 5 年内未重复申领

过 该 补 贴 项 目 , 根 据 实 际 投 资 情 况 , 申 请 领 取 创 业 补 贴

元。

种养启动补贴:

本人养殖畜类头(只),其中大型只(头),中

型只(头),小型只(头);禽类羽;水面养殖

亩;农业种植

亩;且 5 年内未申领过该补贴项目,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申请领

取种养启动补贴元。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 18899

第207页

请予批准。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

申请人(签字):

月日

(街

道)

残联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镇(街道)残

联盖章

年月日

区残

联审

意见

审批人:

区残联盖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2.凡选择

项目,在选定项目前“”内打“”,开户银行写明XX银行XX支行;

在“”内填写相关信息。3.以上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4.本表由区残

联存档备查。

- - 189 200

第208页

附件4:

珠海市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照

残疾

等级

残疾

类别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身份

证号

残疾

人证

户籍

地址移动电话

家庭

住址固定电话

创业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

编号)

开户

银行银行支行银行账号

本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于年

月日,至年月日缴纳社会保险,现申请创业社会保

险补贴元(金额大写: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请予批准。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

申请人(签字):

月日

(街

道)

- - 190 201

第209页

残联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镇(街道)残

联盖章

年月日

区残

联审

意见

审批人:

区残联盖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2.凡选择

项目,在选定项目前“”内打“”,开户银行写明XX银行XX支行。

3.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

- - 191 202

第210页

附件5:

珠海市用人单位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全称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

编号)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

银行银行支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本单位招用残疾人人(其中本市户籍残疾人人),确

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无障碍设施设备,情况属实,申请领取无障碍设施

设备补贴元。(金额大写: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请予批准。

加补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本单位原招用残疾人人(其中本市户籍残疾人人),现增加残疾人人(其中本市户籍残疾人增加人),情况属

实,需申请加补无障碍设施设备补贴元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请予批准。

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192 203

第211页

审核结果:

□符合条件,同意申请。

□不符合条件,不同意申请。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经现场验收:

□1.申请单位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符合要求,同意申请。

□2.申请单位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已完成(□未完成),验收不合

格。

现场验收人签名:年月日

区残

联审

批意

经核准,同意给予无障碍设施设备补贴金额:元。

金额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2.凡选择项目,

在选定项目前“”内打“”,开户银行写明XX银行XX支行。3.“区残联

审批意见”需用人单位完成购置、安装、验收并上交无障碍设备设施及改造费

用发票复印件后,审批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的金额。4.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

可另复印1份给申请单位。

- - 193 204

第212页

附件6:

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申请表

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

补贴项目补助标准人数金额

(元)

市级负

担金额

(元)

区级负

担资金

(元)

1

职业培

训补

取得职业合格

证书

全额的60%

(最高不超

过2000元)

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

全额(最高不

超过5000元)

2职业培训生活补贴

500元/人/

月(不多于4

个月)

3

安排

残疾

人就

业岗

位补

(含

单位

和个

人)

一级至二级视力残

1000元/人/

一级肢体残疾

各 级 别 智 力 残

各 级 别 精 神 残

一级至三级残疾军

三 至 四 级 视 力

残疾

600元/人/

二 至 四 级 肢 体

残疾

各 级 别 听 力 残

各 级 别 言 语 残

四至八级残疾军人

4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

400元/人/

- - 194 205

第213页

5创业补贴不高于

30000元

6种养启动补贴不高于

20000元

7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8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人均不超过

4000元/

人,最高不超

过10万

小计

本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合计(A):元

区残联

申请签名(盖章):

年月

区财政

局审核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残联

审批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香洲区和斗门区残联每年6月前上报市残联,申请资金使用

时段为次年1-12月;2.“区财政局审核”请明确已落实区级资金的

金额。3.本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合计(A)为本表“市级负担金额”所有

小计项之和。

- - 195 206

第214页

附件7:

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结算

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

补贴项目补助标准人

金额

(元)

市级负担

金额(元)

区级负

担资金

(元)

1

职业培

训补

取得职业合格

证书

全额的60%(最

高不超过2000

元)

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

全额(最高不

超过5000元)

2职业培训生活补贴

500元/人/月

(不多于4个

月)

3

安排

残疾

人就

业岗

位补

(含

单位

和个

人)

一级至二级视力残

1000元/人/月

一级肢体残疾

各 级 别 智 力 残

各 级 别 精 神 残

一级至三级残疾军

三 至 四 级 视 力

残疾

600元/人/月

二 至 四 级 肢 体

残疾

各 级 别 听 力 残

各 级 别 言 语 残

四至八级残疾军人

4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400元/人/月

- - 196 207

第215页

5创业补贴不高于30000

6种养启动补贴不高于20000

7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8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人均不超过

4000元/人,最

高不超过

10万

小计

本年度市级资金实际使用合计(A):元

本年度市级资金预算(B):元

本年度市级资金结余(C):元

或本年度市级资金不足(C):元

区残联

审核

签名(盖章):

年月

区财政局

核定

签名(盖章):

年月

注:1.本表由香洲区和斗门区残联每年12月底前分别上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结算资金时段为当年1-12月。2.“区财政局核定”请明确已落实区级资

金的金额。3.本年度市级资金实际使用合计(A)为本表“市级负担金额”

所有小计项之和。4.本年度市级资金结余或不足(C)=本年度市级资金预

算(B)-本年度市级资金实际使用合计(A)。5.本表中“本年度市级资金

预算(B)”应与附件6.《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申请表》

中的“本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合计(A)”数值相等。

- - 197 208

第216页

附件:8:

年度区残疾

时间:年月日

姓名性

残疾

类别

和等

残疾证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1

2

3

4

5

合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

额,无关内容的留白。3.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

填报单位(盖章):领导

- 1920

第217页

疾人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填报

是否登记

失业

申请补助类别及金额(元)补贴

金额

小计

(元)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

训生活

补贴

取得职业资

格培训补贴

取得合格

证书培训

补贴

实。2.在“申请补助类别及金额”内准确选择有关项目填写金

斗门区残联和区财政局需分别上报1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导签名:填表人:

- 98 09

第218页

附件 9:

年度区用人单位安排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申请单位

单位

联系

单位安排

本市户籍

残疾就业

人数

残疾

人姓

残疾类别

和等级

1

2

合 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

- 1921

第219页

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岗位补贴花名册

单位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信息及补贴金额

残疾人证

在岗时

间 ( X

月 -X

月)

本人联

系电话

单 位 和

个 人 补

贴 金 额

(元)

单位超

比例安

排岗位

补贴金

额(元)

小 计

( 元

实。 2.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财

- 99 10

第220页

政局需分别上报 1 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3.“小计”为每个

安排岗位补贴金额(元)”两项之和。

填报单位(盖章):

人:

- 201

第221页

申请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补贴金额(元)”与“单位超比例

领导签名:填表

- 0011

第222页

附件 10:

年度区残疾

年 月 日

序号姓 名性别残疾

类别和等级残疾证号联系

1

2

3

4

5

合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

金额。 3.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财

填报单位(盖章):

人:

- 201

第223页

疾人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

填报时间:

系电话家庭住址

申请补助类别及金额(元)

备注创业补贴种养启动补贴

实。2.在“申请补助类别及金额”内准确选择有关项目填写

财政局需分别上报 1 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领导签名:填表

- 0112

第224页

附件 11:

年度区残疾人创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

残疾

类别

和等

残疾证号联 系 电

1

2

3

4

5

合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

财政局需分别上报 1 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填报单位(盖章):

表人:

- 201

第225页

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家庭住址

补贴时间

X 年 X 月-X

补贴金额

小计(元)备注

实。2.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

领导签名:填

- 0213

第226页

附件 12:

年度区用人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

1

2

3

4

5

合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

财政局需分别上报 1 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填报单位(盖章):

表人:

- 201

第227页

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花名册

电话

安排残疾

人就业人

其中安排

本市户籍

残疾人就

业人数

补贴金额

(元)备注

实。2.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

领导签名:填

- 0314

第228页

东府办〔2022〕1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

就业创业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 - 20415

第229页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

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

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

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依法申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

的本市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财政供养单位除外。

第二章就业扶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

适当的工种、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

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

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

用残疾人。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和服

务。

第四条加大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调动用人单位

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一)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在职在岗

工作,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

据残疾人的参保情况,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申请岗位补贴。本

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二)超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集中使用

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

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3人(含)以上、且本市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

职工比例50%(含)以上,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满1人5000元的标

准申请奖励,奖励上限为5万元。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

7比例分担。

- - 20516

第230页

(三)无障碍改造补贴。用人单位安排5名(含)以上残疾人连

续就业不低于12个月,且本市户籍残疾人占残疾职工比例50%(含)

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申请无障碍改造一次性补贴,上限

为10万元。本项补贴由镇街(园区)负担。

(四)就业补贴。对在本市内通过各种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依

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可按每人

每月3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补贴。该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中。本项所

称低收入家庭以《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中的界定为准。

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五条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

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

(五)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在本市创办企业,通过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后,可按1:1的标准申请自主创

业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六)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

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残疾人雇员在

个体工商户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

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七)创业项目孵化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

孵化基地,孵化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为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创业

项目,且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后,

该基地可按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

过两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四章能力建设

第六条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支持系统,鼓励和帮助更多残疾人实

现就业。

(八)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

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的帮助下,逐步过渡

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适应评估、求职定向指导、

- - 20617

第231页

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并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

的困难。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镇街(园区)残联应依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

布情况和就业需求,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

稳定性。

(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综合补贴,每年累计享受补贴天数不

超过30天。本项补贴省市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

区)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负担。

(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

证书,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

019〕43号)标准给予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

领一次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八条激励残疾人自强创业和助残事业创新发展,全面加强残疾

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参赛获奖奖励。对参加国家、省级,以及市级非残联系

统主办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及助残项

目,分别按对应级别奖励标准给予1:1的奖励。对参加国际性残疾人

就业创业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及助残项目,其奖励标准

由市残联牵头另行制定。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

第九条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

的各级残联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各项扶助政策的资格,同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依法推送到市信用

联合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联合惩戒及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从

事补贴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给予审批,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骗取补贴

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718

第232页

第十条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各执行单位将所需经

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本办法中除了明确提出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负担的项目

外,其余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规定的扶助残疾人标准高于本办

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有补贴和奖励,均需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

主依法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申请本办法中各项补贴或奖励的,除第(九)项向组织

培训的各级残联及第(十一)项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外,其余各项均向

申请人所属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镇街(园区)残联审核后将

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的事

项由市残联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向镇街(园区)

残联或市残联申请复核。镇街(园区)残联或市残联自接到异议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第二款公示的形

式予以公布。

本办法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

叠的,除社保补贴外,都可重复申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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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页

顺民社发〔2022〕1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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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页

佛山市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粤府令第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

义务。

第二章残疾人就业扶持

第四条本章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对象为顺德区户籍的残疾人。

第五条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可按照本

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经费在区

级经费中列支。

(一)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

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50%。

(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

加社会保险,或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自主

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残疾人上

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

(三)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

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人实

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2/3。

第六条鼓励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以本人名

义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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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页

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依法纳

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

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经残疾人申请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创业补助

资金。创业补助资金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对由1至2名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3万元

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

(二)对由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

5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

同一残疾人在三年内创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

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一家以上的,只享受一次

创业补助;三年内已享受过创业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补助。补助经

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一)参加国际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住宿费

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8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每次不

超过2万元。

(二)参加全国性或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

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5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

每次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

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一)对参加区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获得一

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二)对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

按省或市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资金,如省市奖励标准低于区

级奖励标准的,区奖励部分按区级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中

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

奖”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鼓励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考取职业技能证

书的残疾人予以补贴,有关补贴按照有关我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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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6页

第十条加强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区、镇(街

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残疾人的培训工作,每年

组织或委托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举办各类型残疾人职业技

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专项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岗位实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

岗位支持、雇主培训、残疾人家长培训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积极

发动残疾人参加省、市、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残疾人技能培训。区、

镇(街道)开展的培训及相关组织等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

中列支。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

选拔平台,提高残疾人职业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区、镇(街道)

开展的竞赛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用人单位扶持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

相应的补助。补助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

备改造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

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经费在镇(街道)经

费中列支。

(一)与招用的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依法为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

(三)向残疾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

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的法人已享受第五条自主创业社

会保险补贴的,该单位不可申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

改造给予补贴。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列支。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

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

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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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页

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助标准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

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残疾人职工人均不超过3000元/

人的标准。

项目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三年的或三年内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

用人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

予奖励。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对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不含行政

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

5人(含5人)至10人(含10人)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

每人1万元给予奖励;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超

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1.5万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15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残疾人就业援助扶持

第十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

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启动和运作经费补助,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

支。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有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二)具备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设施,有辅助残疾人就业和

生活的无障碍基本设施。

(三)安排5名及以上本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实际在岗6个月以

上。

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标准:

(一)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

(二)按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每名残疾人每月800元的

标准给予运作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

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集中就业、

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的通知》(粤残联〔2021〕115号),符合广东省残疾人五类基地建

设规范,经上级认定为市级(含市级)以上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

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且年审合格的,可给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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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8页

地补助资金。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补助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

级基地每年10万元。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十六条和十

七条申领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择一申领。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新设立的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

(佛残联〔2021〕64号)规定的,给予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

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启动经费补助标准:

1.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服务人数10人(含)以上2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0万

元;

2.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350平方米以下,

服务人数25人(含)以上3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5万

元;

3.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350平方米(含)以上400平方米以下,

服务人数35人(含)以上4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0万

元;

4.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550平方米以下,

服务人数45人(含)以上5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5万

元;

5.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550平方米(含)以上,服务人数55人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30万元。

(二)运营经费补助标准: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

补助,其中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1000元、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

800元。

第十九条除第十八条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辅助性就业机

构,按照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所安排的本区户籍的精神残疾人每

人每月800元、本区户籍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的运营经

费补助。

(一)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组织就业

年龄段内有就业意向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

度肢体等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已认定为康园中心的机构、就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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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页

—145—

的除外);

(二)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常年安排各类残疾人(实名制)不少于10名,并签订服

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

劳动报酬;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

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的劳动报酬,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

(四)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

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六)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配备比例应不低

于1:15;

(七)建立健全日常行政、业务、账务、卫生、安全等各项规章

制度以及应急措施;

(八)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在本辅

助性就业机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不列入常年服务

对象。

第二十条残疾人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康园中心的补助

不可重复申请。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扶持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

公共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以下就业服务:

(一)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

(二)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

(三)为残疾人提供失业登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

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跟踪等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为残疾人创造无

障碍的就业服务环境;

(五)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

务;

(六)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

(七)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导镇(街道)开展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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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页

按比例就业、培训、残保金年审工作,镇(街道)相关工作经费和无

障碍环境工作经费分别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镇(街道)残疾

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区培训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范畴。

第二十三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扶持项目等方式,引入

和培育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形势,

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

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岗位支持,以

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残疾人适应性培训、无障碍改造

支持等综合化服务体系。区、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和扶持项目经

费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个人/单位应当按照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扶持项目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区民政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和年度工作任务,会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审议通过后

的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区、镇(街道)相关经费严

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区、镇(街道)公共预算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应优先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经费支出,有条件的镇(街道)可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扶持经费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申

请个人/单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镇(街道)应当对

申请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核、公示和监管,做好对申请

扶持项目资金发放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要做好

扶持资金申领的宣传发动工作,按时按规定为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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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页

单位办理申领手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个人、有关机构或单位虚报冒领、重复申领相关补贴

的,要退回全部资金及利息,且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

和扶持项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镇(街道)要及时依法追回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的补贴资金,

并将相关申领信息按规定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

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政府其它部门同类政策补贴有重叠时,按

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相关

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名词解释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福利企业或其它符合集中就业条件的机

构就业。

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是指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

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

业形式;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为用人单

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

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

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

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

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并在本区范围内领

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

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

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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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页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执行,2021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补充申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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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页

汕残联﹝2019﹞60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邮政管理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

支行: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邮政管理局汕头市扶贫

开发办公室汕头市总工会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汕头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邮政管理局

汕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汕头市总工会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

汕头市妇女联合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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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页

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我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

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自

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粤残联〔2018〕135号)以及《汕头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汕府〔2018〕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

就业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

式实现就业。包括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

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市各级民政

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或取得汕头市居住证)的残

疾人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

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推拿理疗等;经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第三条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一)残疾人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

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

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给予咨询指导和办理。

(二)市、区(县)政府和街道(镇)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

摊位,以及新增设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减免50%的租赁费和

摊位费。有条件的区(县)应免费提供店面。

第四条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

按隶属关系,向登记注册管理所在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3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

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

合就业带动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在规定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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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页

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础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

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扶贫小额信贷。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

扶贫部门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政府支持的融资

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贫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

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区(县)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三)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包括属于在校及毕

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残疾人学生,或属于

登记失业残疾人,或属于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或属于返乡下乡

创业残疾人等),成功创业的(指创办“初创企业”,即指在我市登

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

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按创业实体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

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更多形式的补贴资助,促进残疾人自主创

业。

(四)求职创业补贴。在汕头市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特

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于毕业学年内有就

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残疾人学生,径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学校可提供代为集中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

元。

(五)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

条件的城乡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

校毕业学年残疾人学生以及处在创业初期的残疾人创业者),参加由

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的,可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六)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包括属于在校及毕业5年

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残疾人学生,或属于登记失

业残疾人,或属于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等),残疾人租用经营场

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按创业实体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

- - 22132

第246页

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

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残疾人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

补贴。按创业实体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

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

不超过3万元。

(八)鼓励残疾人优秀创业项目积极参加广东省“众创杯”等残

疾人公益赛,除省奖励外,对获奖项目由市残联给予5000元至2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鼓励残疾人灵活就业

(一)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对享受城乡低保的残

疾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其必要的

就业成本,扣减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

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向

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

准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和的50%额度给予补贴,补

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

过3年。

第六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

(一)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

员的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

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

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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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页

—153—

(二)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可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每

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

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

(三)实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本市辖内用人单位超过

规定比例(指在岗残疾员工人数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5%)

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

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

人就业(尾数不足1名按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四舍五入取整数计;仅安

排1人的不列入超比例奖励范围),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奖励。

该项奖励每年申请一次,用人单位向残保金年审属地市或区(县)残

联提出申请。(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

位、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财政核拨核补的用人单位,中央、省、

境外驻汕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创小微企业不列入奖励范

围;安排1名一至二级残疾人或者一至三级残疾军人就业按安排2名

残疾人计算,仅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计算,不作为超比例奖励

残疾人人数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属市级用人

单位的,所需资金由市级负担;属区级用人单位的,所需资金由市、

区(县)按6:4比例负担。

第七条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一)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

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或获得有关部门认定

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

贴息贷款。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符合条件的优先

推荐参评省级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

手”“自强模范”等荣誉称号。

(二)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残疾人,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同时,创业首年凭相关发票和至少3个月的交易记录等,可向户籍地

区(县)残联按实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设施设备和网络资

费补助,所需资金在市残保金中安排。未进行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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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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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残疾人,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鼓励残疾人大学生参

加“展翅计划”“创青春”等就业帮扶和创业竞赛活动,有就业创业

意愿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有就业创业需

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

岗对接,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全

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

业创业或稳定就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

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一)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实行限额即征

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关于

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

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

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所得,依据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减免

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

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

收费。各行业协会、商会应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

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

- - 22435

第249页

—155—

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审核批准后执行。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

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五)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电、用水、用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第九条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需要,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

财社〔2017〕51号)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经

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

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设立

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

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

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残疾人就业创

业孵化基地。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多层次的就业帮扶,对其中特别困难的

残疾人,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兜底政策。

(四)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合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

制作。

(五)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

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中心城区、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人

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外来残疾人劳动

者与本地户籍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

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

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

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

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的具体措施并负

责相应条款的解释。本办法沿用的政策规定发生修订,按新修订的政

策规定执行。

- - 22536

第250页

—156—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底31日止。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根据评估

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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