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号)
单
位
性
质
□行政事业编制单位
□非行政事业编制单位
- 8596
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号)
单
位
性
质
□行政事业编制单位
□非行政事业编制单位
- 8596
补
贴
申
请
说
明
本单位年度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共
人、一至三级残疾军人共人;三至四级
疾军人共人),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
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元。
本单位年度在职职工人,安排本市
数 1.5%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情
以上合计金额:元。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
残疾
人就
业花
名册
(可
附表
姓名残疾类别
和等级
残疾人证
号
本年度在
岗
时间(X 月X 月)
补
贴
月
数
- 189
人(其中一至二级视力、一级肢体、各级别智力和精神残疾
级视力、二至四级肢体、各级别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四至八级残
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且在岗工作,情况属实,申请领取用人单
(行政事业编制的在编残疾人不可计算在内)
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人,超过法规规定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
情况属实,申请加补岗位补贴元。
佰拾元整,请予批准。
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补
贴
月
数
补贴
金额
(元
)
本人开户银
行
(XX银行 XX
支行)
银行账号联系电话本人签
名
- 8697
补
充)
年审
单位
审核
意见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
联
批
见
说明:1.用人单位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
本人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不可申请个人岗位补贴。
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3.在“”内填写相关信息,非
XX 支行。4.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
- 189
人
区残
联审
批意
见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内容真实,行政事业编制单位不可申请单位岗位补贴,残疾人
2.残疾类别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
非行政事业编制单位需填写开户银行和账号,并写明 XX 银行
- 8798
附件 3:
珠海市残疾人创业资助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照
片
残疾
等级
残疾
类别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身份
证号
残疾
人证
号
户籍
地址移动电话
家庭
住址固定电话
创业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
编号)
开户
银行
银行 支
行
银行账号
资
助
申
请
说
明
创业补贴:
本人年月日新开办( 个体工商户、 企业、 民办
非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并经营个月,且 5 年内未重复申领
过 该 补 贴 项 目 , 根 据 实 际 投 资 情 况 , 申 请 领 取 创 业 补 贴
元。
种养启动补贴:
本人养殖畜类头(只),其中大型只(头),中
型只(头),小型只(头);禽类羽;水面养殖
亩;农业种植
亩;且 5 年内未申领过该补贴项目,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申请领
取种养启动补贴元。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 18899
请予批准。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
申请人(签字):
年
月日
镇
(街
道)
残联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镇(街道)残
联盖章
年月日
区残
联审
批
意见
审批人:
区残联盖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2.凡选择
项目,在选定项目前“”内打“”,开户银行写明XX银行XX支行;
在“”内填写相关信息。3.以上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4.本表由区残
联存档备查。
- - 189 200
附件4:
珠海市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照
片
残疾
等级
残疾
类别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身份
证号
残疾
人证
号
户籍
地址移动电话
家庭
住址固定电话
创业
单位
名称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
编号)
开户
银行银行支行银行账号
补
贴
申
请
说
明
本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于年
月日,至年月日缴纳社会保险,现申请创业社会保
险补贴元(金额大写: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请予批准。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
申请人(签字):
年
月日
镇
(街
道)
- - 190 201
残联
审核
意见
审核人:
镇(街道)残
联盖章
年月日
区残
联审
批
意见
审批人:
区残联盖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2.凡选择
项目,在选定项目前“”内打“”,开户银行写明XX银行XX支行。
3.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
- - 191 202
附件5:
珠海市用人单位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全称
营业执照
(机构代码
编号)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
银行银行支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补
贴
申
请
说
明
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本单位招用残疾人人(其中本市户籍残疾人人),确
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无障碍设施设备,情况属实,申请领取无障碍设施
设备补贴元。(金额大写:佰拾万仟
佰拾元整),请予批准。
加补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本单位原招用残疾人人(其中本市户籍残疾人人),现增加残疾人人(其中本市户籍残疾人增加人),情况属
实,需申请加补无障碍设施设备补贴元
(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
请予批准。
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192 203
区
残
联
审
核
意
见
审核结果:
□符合条件,同意申请。
□不符合条件,不同意申请。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
残
联
现
场
实
地
验
收
意
见
经现场验收:
□1.申请单位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符合要求,同意申请。
□2.申请单位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已完成(□未完成),验收不合
格。
现场验收人签名:年月日
区残
联审
批意
见
经核准,同意给予无障碍设施设备补贴金额:元。
金额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2.凡选择项目,
在选定项目前“”内打“”,开户银行写明XX银行XX支行。3.“区残联
审批意见”需用人单位完成购置、安装、验收并上交无障碍设备设施及改造费
用发票复印件后,审批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的金额。4.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
可另复印1份给申请单位。
- - 193 204
附件6:
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申请表
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
申
请
款
项
明
细
序
号
补贴项目补助标准人数金额
(元)
市级负
担金额
(元)
区级负
担资金
(元)
1
职业培
训补
贴
取得职业合格
证书
全额的60%
(最高不超
过2000元)
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
全额(最高不
超过5000元)
2职业培训生活补贴
500元/人/
月(不多于4
个月)
3
安排
残疾
人就
业岗
位补
贴
(含
单位
和个
人)
一级至二级视力残
疾
1000元/人/
月
一级肢体残疾
各 级 别 智 力 残
疾
各 级 别 精 神 残
疾
一级至三级残疾军
人
三 至 四 级 视 力
残疾
600元/人/
月
二 至 四 级 肢 体
残疾
各 级 别 听 力 残
疾
各 级 别 言 语 残
疾
四至八级残疾军人
4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
400元/人/
月
- - 194 205
5创业补贴不高于
30000元
6种养启动补贴不高于
20000元
7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8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人均不超过
4000元/
人,最高不超
过10万
小计
本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合计(A):元
区残联
申请签名(盖章):
年月
日
区财政
局审核签名(盖章):
年月日
市残联
审批
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香洲区和斗门区残联每年6月前上报市残联,申请资金使用
时段为次年1-12月;2.“区财政局审核”请明确已落实区级资金的
金额。3.本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合计(A)为本表“市级负担金额”所有
小计项之和。
- - 195 206
附件7:
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结算
区填表时间:年月日填表人:
结
算
款
项
明
细
序
号
补贴项目补助标准人
数
金额
(元)
市级负担
金额(元)
区级负
担资金
(元)
1
职业培
训补
贴
取得职业合格
证书
全额的60%(最
高不超过2000
元)
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
全额(最高不
超过5000元)
2职业培训生活补贴
500元/人/月
(不多于4个
月)
3
安排
残疾
人就
业岗
位补
贴
(含
单位
和个
人)
一级至二级视力残
疾
1000元/人/月
一级肢体残疾
各 级 别 智 力 残
疾
各 级 别 精 神 残
疾
一级至三级残疾军
人
三 至 四 级 视 力
残疾
600元/人/月
二 至 四 级 肢 体
残疾
各 级 别 听 力 残
疾
各 级 别 言 语 残
疾
四至八级残疾军人
4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岗位补贴400元/人/月
- - 196 207
5创业补贴不高于30000
元
6种养启动补贴不高于20000
元
7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8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
人均不超过
4000元/人,最
高不超过
10万
小计
本年度市级资金实际使用合计(A):元
本年度市级资金预算(B):元
本年度市级资金结余(C):元
或本年度市级资金不足(C):元
区残联
审核
签名(盖章):
年月
日
区财政局
核定
签名(盖章):
年月
日
注:1.本表由香洲区和斗门区残联每年12月底前分别上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结算资金时段为当年1-12月。2.“区财政局核定”请明确已落实区级资
金的金额。3.本年度市级资金实际使用合计(A)为本表“市级负担金额”
所有小计项之和。4.本年度市级资金结余或不足(C)=本年度市级资金预
算(B)-本年度市级资金实际使用合计(A)。5.本表中“本年度市级资金
预算(B)”应与附件6.《年度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市级资金申请表》
中的“本年度市级资金预算合计(A)”数值相等。
- - 197 208
附件:8:
年度区残疾
时间:年月日
序
号
姓名性
别
残疾
类别
和等
级
残疾证
号
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1
2
3
4
5
合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
额,无关内容的留白。3.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
填报单位(盖章):领导
- 1920
疾人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
填报
是否登记
失业
申请补助类别及金额(元)补贴
金额
小计
(元)
备
注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
训生活
补贴
取得职业资
格培训补贴
取得合格
证书培训
补贴
实。2.在“申请补助类别及金额”内准确选择有关项目填写金
斗门区残联和区财政局需分别上报1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导签名:填表人:
- 98 09
附件 9:
年度区用人单位安排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申请单位
单位
联系
人
单位安排
本市户籍
残疾就业
人数
残疾
人姓
名
残疾类别
和等级
1
2
合 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实
- 1921
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岗位补贴花名册
单位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信息及补贴金额
残疾人证
号
在岗时
间 ( X
月 -X
月)
本人联
系电话
是
否
超
比
例
安
排
单 位 和
个 人 补
贴 金 额
(元)
单位超
比例安
排岗位
补贴金
额(元)
小 计
( 元
)
实。 2.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财
- 99 10
政局需分别上报 1 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3.“小计”为每个
安排岗位补贴金额(元)”两项之和。
填报单位(盖章):
人:
- 201
申请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补贴金额(元)”与“单位超比例
领导签名:填表
- 0011
附件 10:
年度区残疾
年 月 日
序号姓 名性别残疾
类别和等级残疾证号联系
1
2
3
4
5
合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
金额。 3.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财
填报单位(盖章):
人:
- 201
疾人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
填报时间:
系电话家庭住址
申请补助类别及金额(元)
备注创业补贴种养启动补贴
实。2.在“申请补助类别及金额”内准确选择有关项目填写
财政局需分别上报 1 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领导签名:填表
- 0112
附件 11:
年度区残疾人创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
名
性
别
残疾
类别
和等
级
残疾证号联 系 电
话
1
2
3
4
5
合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
财政局需分别上报 1 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填报单位(盖章):
表人:
- 201
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家庭住址
补贴时间
X 年 X 月-X
月
补贴金额
小计(元)备注
实。2.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
领导签名:填
- 0213
附件 12:
年度区用人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
1
2
3
4
5
合计
说明:1.各区残联填写本表,要求字迹清楚工整,填写内容真
财政局需分别上报 1 份至市残联和市财政局。
填报单位(盖章):
表人:
- 201
无障碍设备设施补贴花名册
电话
安排残疾
人就业人
数
其中安排
本市户籍
残疾人就
业人数
补贴金额
(元)备注
实。2.本表由区残联存档备查,香洲区、斗门区残联和区
领导签名:填
- 0314
东府办〔2022〕1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残疾人
就业创业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 - 20415
东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促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
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
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
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
级)的本市户籍残疾人;依法申领营业证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
的本市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财政供养单位除外。
第二章就业扶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
适当的工种、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
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
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
用残疾人。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和服
务。
第四条加大对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调动用人单位
和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一)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残疾人在职在岗
工作,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
据残疾人的参保情况,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申请岗位补贴。本
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二)超比例就业奖励。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和集中使用
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
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3人(含)以上、且本市户籍残疾人比例占残疾
职工比例50%(含)以上,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满1人5000元的标
准申请奖励,奖励上限为5万元。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
7比例分担。
- - 20516
(三)无障碍改造补贴。用人单位安排5名(含)以上残疾人连
续就业不低于12个月,且本市户籍残疾人占残疾职工比例50%(含)
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申请无障碍改造一次性补贴,上限
为10万元。本项补贴由镇街(园区)负担。
(四)就业补贴。对在本市内通过各种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依
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可按每人
每月300元的标准申请就业补贴。该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中。本项所
称低收入家庭以《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中的界定为准。
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五条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
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
(五)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在本市创办企业,通过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后,可按1:1的标准申请自主创
业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六)个体工商户社保补贴。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
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残疾人雇员在
个体工商户名下参加社会保险的,每月按最低社保缴费标准给予补
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七)创业项目孵化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
孵化基地,孵化实体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为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创业
项目,且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功领取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后,
该基地可按每年每项目(户)5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
过两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四章能力建设
第六条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支持系统,鼓励和帮助更多残疾人实
现就业。
(八)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
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的帮助下,逐步过渡
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为残疾人提供职业适应评估、求职定向指导、
- - 20617
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并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
的困难。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镇街(园区)残联应依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
布情况和就业需求,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
稳定性。
(九)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综合补贴,每年累计享受补贴天数不
超过30天。本项补贴省市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
区)组织培训所需经费由镇街(园区)负担。
(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
证书,可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
019〕43号)标准给予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
领一次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第八条激励残疾人自强创业和助残事业创新发展,全面加强残疾
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参赛获奖奖励。对参加国家、省级,以及市级非残联系
统主办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及助残项
目,分别按对应级别奖励标准给予1:1的奖励。对参加国际性残疾人
就业创业比赛、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及助残项目,其奖励标准
由市残联牵头另行制定。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第五章管理与保障
第九条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
的各级残联要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各项扶助政策的资格,同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依法推送到市信用
联合奖励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联合惩戒及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从
事补贴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给予审批,
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骗取补贴
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0718
第十条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各执行单位将所需经
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本办法中除了明确提出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负担的项目
外,其余由市、镇街(园区)按3:7比例分担。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文件规定的扶助残疾人标准高于本办
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所有补贴和奖励,均需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
主依法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申请本办法中各项补贴或奖励的,除第(九)项向组织
培训的各级残联及第(十一)项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外,其余各项均向
申请人所属镇街(园区)残联提出申请。镇街(园区)残联审核后将
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的事
项由市残联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可向镇街(园区)
残联或市残联申请复核。镇街(园区)残联或市残联自接到异议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过第二款公示的形
式予以公布。
本办法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
叠的,除社保补贴外,都可重复申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2月20日。
- - 20819
顺民社发〔2022〕1号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佛山市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1日
- - 20920
佛山市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
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东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粤府令第2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
义务。
第二章残疾人就业扶持
第四条本章的残疾人就业援助对象为顺德区户籍的残疾人。
第五条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可按照本
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经费在区
级经费中列支。
(一)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
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50%。
(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
加社会保险,或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自主
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残疾人上
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
(三)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
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人实
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2/3。
第六条鼓励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以本人名
义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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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依法纳
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
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经残疾人申请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创业补助
资金。创业补助资金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对由1至2名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3万元
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
(二)对由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每户给予
5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
同一残疾人在三年内创办或参与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
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一家以上的,只享受一次
创业补助;三年内已享受过创业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七条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补助。补助经
费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一)参加国际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住宿费
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8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每次不
超过2万元。
(二)参加全国性或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交通费、
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总额5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
每次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
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一)对参加区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获得一
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二)对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奖的选手,
按省或市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资金,如省市奖励标准低于区
级奖励标准的,区奖励部分按区级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中
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
奖”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鼓励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考取职业技能证
书的残疾人予以补贴,有关补贴按照有关我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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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加强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技能水平。区、镇(街
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推进辖区残疾人的培训工作,每年
组织或委托残疾人就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举办各类型残疾人职业技
能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专项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岗位实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
岗位支持、雇主培训、残疾人家长培训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积极
发动残疾人参加省、市、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残疾人技能培训。区、
镇(街道)开展的培训及相关组织等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
中列支。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设残疾人职业技能
选拔平台,提高残疾人职业技术素质和就业能力。区、镇(街道)
开展的竞赛经费分别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用人单位扶持
第十二条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
相应的补助。补助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
备改造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
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50%。补贴经费在镇(街道)经
费中列支。
(一)与招用的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依法为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
(三)向残疾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我区企业职工最低
工资标准;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
该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的法人已享受第五条自主创业社
会保险补贴的,该单位不可申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对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
改造给予补贴。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列支。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
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
人)的用人单位,其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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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验收的,可以申请改造费用补贴。补助标准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
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残疾人职工人均不超过3000元/
人的标准。
项目改造完工并结算超过三年的或三年内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
用人单位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五条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显著成绩的用人单位给
予奖励。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对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不含行政
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
5人(含5人)至10人(含10人)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
每人1万元给予奖励;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超
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1.5万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15万元。奖励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残疾人就业援助扶持
第十六条对符合以下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
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启动和运作经费补助,补贴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
支。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有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二)具备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设施,有辅助残疾人就业和
生活的无障碍基本设施。
(三)安排5名及以上本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实际在岗6个月以
上。
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补助标准:
(一)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启动经费补助。
(二)按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每名残疾人每月800元的
标准给予运作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
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集中就业、
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的通知》(粤残联〔2021〕115号),符合广东省残疾人五类基地建
设规范,经上级认定为市级(含市级)以上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
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且年审合格的,可给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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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补助资金。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补助标准为: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三
级基地每年10万元。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十六条和十
七条申领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择一申领。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新设立的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
(佛残联〔2021〕64号)规定的,给予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
补助经费在区级经费中列支。
(一)启动经费补助标准:
1.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200平方米以下,
服务人数10人(含)以上2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0万
元;
2.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350平方米以下,
服务人数25人(含)以上3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5万
元;
3.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350平方米(含)以上400平方米以下,
服务人数35人(含)以上4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0万
元;
4.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550平方米以下,
服务人数45人(含)以上55人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5万
元;
5.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550平方米(含)以上,服务人数55人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30万元。
(二)运营经费补助标准: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
补助,其中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1000元、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
800元。
第十九条除第十八条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他辅助性就业机
构,按照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所安排的本区户籍的精神残疾人每
人每月800元、本区户籍的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的运营经
费补助。
(一)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组织就业
年龄段内有就业意向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
度肢体等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已认定为康园中心的机构、就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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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二)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常年安排各类残疾人(实名制)不少于10名,并签订服
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
劳动报酬;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
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的劳动报酬,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
(四)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
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六)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配备比例应不低
于1:15;
(七)建立健全日常行政、业务、账务、卫生、安全等各项规章
制度以及应急措施;
(八)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在本辅
助性就业机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不列入常年服务
对象。
第二十条残疾人就业基地、辅助性就业机构、康园中心的补助
不可重复申请。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扶持
第二十一条区、镇(街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残疾人
公共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以下就业服务:
(一)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咨询;
(二)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信息;
(三)为残疾人提供失业登记、职业心理咨询、职业能力评估、
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跟踪等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等,为残疾人创造无
障碍的就业服务环境;
(五)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相关服
务;
(六)为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提供帮助、指导;
(七)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指导镇(街道)开展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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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就业、培训、残保金年审工作,镇(街道)相关工作经费和无
障碍环境工作经费分别在镇(街道)经费中列支;镇(街道)残疾
人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区培训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范畴。
第二十三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扶持项目等方式,引入
和培育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逐步适应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形势,
开发残疾人人力资源,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
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岗位支持,以
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岗位改造咨询、残疾人适应性培训、无障碍改造
支持等综合化服务体系。区、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和扶持项目经
费在区、镇(街道)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个人/单位应当按照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二十五条扶持项目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区民政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应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和年度工作任务,会有关部门编制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审议通过后
的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区、镇(街道)相关经费严
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区、镇(街道)公共预算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应优先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经费支出,有条件的镇(街道)可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扶持经费的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申
请个人/单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镇(街道)应当对
申请扶持项目及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核、公示和监管,做好对申请
扶持项目资金发放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镇(街道)要做好
扶持资金申领的宣传发动工作,按时按规定为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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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申领手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个人、有关机构或单位虚报冒领、重复申领相关补贴
的,要退回全部资金及利息,且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
和扶持项目,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镇(街道)要及时依法追回虚报冒领或重复申领的补贴资金,
并将相关申领信息按规定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
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政府其它部门同类政策补贴有重叠时,按
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相关
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名词解释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福利企业或其它符合集中就业条件的机
构就业。
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
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是指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
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
业形式;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为用人单
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
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
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
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
经验以及其他因素自己创办实业,解决就业问题,并在本区范围内领
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
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
人员)。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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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执行,2021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补充申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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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残联﹝2019﹞60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邮政管理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
支行:
现将《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邮政管理局汕头市扶贫
开发办公室汕头市总工会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汕头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
汕头市税务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汕头市邮政管理局
汕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汕头市总工会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
汕头市妇女联合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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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我市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
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自
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粤残联〔2018〕135号)以及《汕头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汕府〔2018〕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
就业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
式实现就业。包括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
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我市各级民政
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或取得汕头市居住证)的残
疾人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
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推拿理疗等;经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第三条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一)残疾人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
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
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给予咨询指导和办理。
(二)市、区(县)政府和街道(镇)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
摊位,以及新增设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减免50%的租赁费和
摊位费。有条件的区(县)应免费提供店面。
第四条为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
按隶属关系,向登记注册管理所在地市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3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
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
合就业带动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在规定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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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础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
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扶贫小额信贷。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向本人户籍所在地
扶贫部门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政府支持的融资
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贫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
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区(县)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
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三)一次性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包括属于在校及毕
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残疾人学生,或属于
登记失业残疾人,或属于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或属于返乡下乡
创业残疾人等),成功创业的(指创办“初创企业”,即指在我市登
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
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
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按创业实体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
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更多形式的补贴资助,促进残疾人自主创
业。
(四)求职创业补贴。在汕头市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工院校、特
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于毕业学年内有就
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残疾人学生,径直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学校可提供代为集中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
元。
(五)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
条件的城乡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
校毕业学年残疾人学生以及处在创业初期的残疾人创业者),参加由
定点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的,可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六)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包括属于在校及毕业5年
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残疾人学生,或属于登记失
业残疾人,或属于经认定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等),残疾人租用经营场
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的,可以按创业实体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租金补贴。租用经营场地的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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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或等于4000元的,按每年4000元给予租金补贴;不足4000元
的,按实际发生租金数额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残疾人创办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
补贴。按创业实体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
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
不超过3万元。
(八)鼓励残疾人优秀创业项目积极参加广东省“众创杯”等残
疾人公益赛,除省奖励外,对获奖项目由市残联给予5000元至2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鼓励残疾人灵活就业
(一)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对享受城乡低保的残
疾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其必要的
就业成本,扣减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
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户籍向
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
准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之和的50%额度给予补贴,补
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
过3年。
第六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
(一)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
员的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
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
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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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二)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
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可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每
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
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3年。
(三)实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本市辖内用人单位超过
规定比例(指在岗残疾员工人数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5%)
招用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
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多安排1名残疾
人就业(尾数不足1名按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四舍五入取整数计;仅安
排1人的不列入超比例奖励范围),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的奖励。
该项奖励每年申请一次,用人单位向残保金年审属地市或区(县)残
联提出申请。(已享受其他扶持政策的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
位、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单位,财政核拨核补的用人单位,中央、省、
境外驻汕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创小微企业不列入奖励范
围;安排1名一至二级残疾人或者一至三级残疾军人就业按安排2名
残疾人计算,仅限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计算,不作为超比例奖励
残疾人人数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补助最长不超过三年。属市级用人
单位的,所需资金由市级负担;属区级用人单位的,所需资金由市、
区(县)按6:4比例负担。
第七条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一)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
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或获得有关部门认定
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
贴息贷款。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符合条件的优先
推荐参评省级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
手”“自强模范”等荣誉称号。
(二)鼓励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残疾人,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同时,创业首年凭相关发票和至少3个月的交易记录等,可向户籍地
区(县)残联按实申请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元的设施设备和网络资
费补助,所需资金在市残保金中安排。未进行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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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残疾人,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三)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鼓励残疾人大学生参
加“展翅计划”“创青春”等就业帮扶和创业竞赛活动,有就业创业
意愿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有就业创业需
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
岗对接,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全
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
业创业或稳定就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并对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
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一)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实行限额即征
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关于
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
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
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所得,依据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减免
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
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
收费。各行业协会、商会应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
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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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审核批准后执行。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
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五)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其用电、用水、用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第九条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需要,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粤
财社〔2017〕51号)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经
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
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设立
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
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
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残疾人就业创
业孵化基地。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多层次的就业帮扶,对其中特别困难的
残疾人,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兜底政策。
(四)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合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
制作。
(五)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
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中心城区、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人
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外来残疾人劳动
者与本地户籍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
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
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
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
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的具体措施并负
责相应条款的解释。本办法沿用的政策规定发生修订,按新修订的政
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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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底31日止。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根据评估
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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