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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41+核心研发方向+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变更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3 年3 月14 日实施。原《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高发〔2021)1 号)同时废止。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一)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参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计划。(二)市经信局负责参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参与医药物资采购决策.落实重点药品和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应急生产,负责与省经信厅的工作均通对接.(三)市卫健委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系统医药物资需求计划和清单目录。參与医药物资釆购(代储)决策,负责医药物资釆购入库的质量验收,指导市属医院的医药物资储备,并负责库存统计.(四)市商务局根据卫健部门提出的医药物资需求,牵头医药物资采购(代储)决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储备计划,并负责制定承储方案。根据储备调用指令,组织落实医药物资调拨工作,指导监督承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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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201页
宁波市政策篇140
及职称/学历证书、研发场地和科研设备的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等)
(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小微企业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
以上材料通过湖州市科技大脑填报,经依托单位所在区县科技局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予发文认定。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第十条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及其依托单位,要制定中心建设发展计划,扎实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第十一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第十二条探索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对建设成效明显作用发挥充分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第十三条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县科技局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培育建设区县级科技企业研发机构。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市级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命名为:依托单位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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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41
+核心研发方向+市级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变更为:“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23 年3 月14 日实施。原《湖州市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高发〔2021)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一)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参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计划。
(二)市经信局负责参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参与医药物资采购决策.落实重点药品和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应急生产,负责与省经信厅的工作均通对接.(三)市卫健委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卫生系统医药物资需求计划和清单目录。參与医药物资釆购(代储)决策,负责医药物资釆购入库的质量验收,指导市属医院的医药物资储备,并负责库存统计.(四)市商务局根据卫健部门提出的医药物资需求,牵头医药物资采购(代储)决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储备计划,并负责制定承储方案。根据储备调用指令,组织落实医药物资调拨工作,指导监督承储单位做好物资接收、存储、发放等工作.负责编制并上报医药储备资金预算、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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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42
(五)市财政局参与医药物资采购(代储)决策,负责落实市级医药储备资金预算,指导监督财政资金使用和结算。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医药物资采购(代储)决策,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第三章承储单位条件和责任第六条承储单位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及诚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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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43
3.关于 2022 年度湖州市规上工业企业碳效等级评价结果的公示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湖州市工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工业碳效改革纵深发展,促进工业碳效评价结果多维度、多领域应用,根据《根据《湖州市工业碳效对标(碳效码)管理办法(试行)》(湖制高办发〔2021〕18 号)、《湖州工业企业碳效评价规范》DB3305/T 208—2021 等文件,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对全市规上工业企业 2022 年度碳效等级进行综合评价,现将碳效等级评价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待公示期满后,企业可通过“浙江企业码”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关注微信公众号→企业码→切换专区至“湖州市”→工业碳效码)。公示时间为2023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示期内,如单位或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实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提出,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以便于核实比对。
联系电话:市经信局 0572-2880807
市统计局 0572-2031033
国网湖州供电公司 0572-2420103
邮寄地址:湖州市凤凰路730 号经纬大厦807
附件:
第205页
宁波市政策篇144
1.2022 年度湖州市规上工业企业碳效等级评价结果2.规上工业企业碳效等级评价方法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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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45
4.关于长兴县2023 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的公示为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根据省经信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浙经信绿色便函〔2023〕63 号)和市经信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广泛发动了相关企业进行申报。经企业自愿申报、乡镇(园区)初审、专家预评审等环节,形成长兴县绿色制造推荐名单,现将推荐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 年 8 月22 日-2023 年8 月28日。如有异议,可向县经信局绿色制造科反映,联系电话:0572-6045011。
附件:长兴县 2023 年度国家绿色制造推荐名单
第208页
宁波市政策篇147
5.关于拟推荐省市标杆企业的公示根据《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浙委办发〔2021〕23 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2023 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浙经信合作〔2023〕64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度湖州市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筛选企业自评和信息申报得分400分以上企业,委托具备省厅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一对一”诊断,按照省市通知要求和诊断结果(详见附件),拟推荐专家诊断得分前 3 的企业申报省标杆,拟推荐专家诊断得分第 4-第 6 的企业申报市标杆。现将诊断结果和推荐企业清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8 月28 日-8 月30 日,监督举报电话:0572-6129732。
附件:2023 年度企业管理对标提升诊断结果长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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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48
附件:2023 年度企业管理对标提升诊断结果序
号
企业名称 属地
专家
评分
2023 年推荐星级备注1 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开发区 589 五星级、申报省标杆2 柯锐世(长兴)电气有限公司 和平镇 573 五星级、申报省标杆3 浙江威泰汽配有限公司 开发区 570 五星级、申报省标杆4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湖州)有限公司 和平镇 545 五星级、申报市标杆5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和平镇 533 五星级、申报市标杆6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和平镇 530 五星级、申报市标杆7 均胜汽车安全系统(长兴)有限公司 虹星桥镇 519 五星级8 红旗仪表(长兴)有限公司 开发区 518 五星级9 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煤山镇 517 五星级10 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虹星桥镇 513 五星级11 湖州白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煤山镇 505 五星级12 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平镇 502 五星级13 浙江天能汽车电池有限公司 和平镇 478 四星级14 浙江东瓷科技有限公司 煤山镇 468 四星级15 浙江天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和平镇 463 四星级16 浙江天能电源材料有限公司 和平镇 456 四星级17 浙江琰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和平镇 451 四星级18 浙江吉和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和平镇 450 四星级19 浙江锐野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和平镇 447 四星级20 浙江天之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开发区 442 四星级21 中博龙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小浦镇 416 四星级22 威固乐真空设备(浙江)有限公司 林城镇 409 四星级23 浙江中科兴环能设备有限公司 开发区 402 四星级24 长兴大发食品有限公司 开发区 397 三星级25 湖州吉豪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和平镇 389 三星级26 浙江长兴泰明食品有限公司 煤山镇 384 三星级27 浙江永达铁塔有限公司 和平镇 386 三星级28 浙江长兴豪布思纺织有限公司 和平镇 358 三星级29 浙江长兴鹏飞纺织有限公司 煤山镇 336 三星级30 长兴建达丝绸纺织有限公司 洪桥镇 306 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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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49
6.关于长兴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补助分配方案的公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 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6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文件《关于拨付2022 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的函》(湖推广办〔2022〕14 号)等文件要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办组织开展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经企业自愿申报,现场核查验收,经信、发改、财政等部门会商研究,决定给予长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单位)资金补助,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 年 8 月23 日-2023 年8 月29日。如有异议,可向长兴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0572-6045011。附件:《长兴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补助分配方案》
第212页
衢州市政策篇151
嘉兴市政策篇1.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 年)》的批复市建设局: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要求批准<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 年)>的请示》(嘉建办〔2023〕9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嘉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0 年)》,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批复。
附件:嘉政发函〔2023〕16 号.doc
嘉兴市人民政府2023 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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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52
2.嘉兴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发电应用项目(2020 年-2021 年并网项目)2022年发电量补助清单公示根据《嘉兴市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实施方案》(嘉发改[2022]115 号)和《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资金操作细则》(2022 修订版)(嘉发改[2022]163 号),对 2020 年-2021 年期间并网项目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投资者(居民)对应2022 年度发电量进行补助,现将嘉兴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清单予以公示(见附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公示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 日 18 时。监督电话:0573-83681430 传真:0573-83681430。附件:2020 年-2021 年并网的市本级家庭屋顶光伏项目2022 年度发电量补助清单.xls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8月25日
第214页
衢州市政策篇153
绍兴市政策篇1.绍兴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商务局:
根据《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细则》文件,为切实增强首店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政策落地,我局拟定了《〈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绍兴市商务局2023 年8月2日
第215页
衢州市政策篇154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一、政策条款: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 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 5 万元。
1.扶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2.扶持标准
(1)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附件1,下同)当年在我市新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零售类、餐饮类品牌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 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予以支持。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绍兴开设旗舰店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绍兴开设浙江首店的,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经评定的知名潮店网红店当年在我市新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的零售类、餐饮类品牌绍兴首店(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下同),并签订2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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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55
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3)首店指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线下实体门店,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体现品牌形象。旗舰店指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绍兴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且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4)国际品牌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品牌证明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代理商需提供品牌授权书;
(4)2 年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的证明材料。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
第217页
衢州市政策篇156
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二、政策条款: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 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 1 家奖励 10 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 5 家奖励 5 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1.扶持对象
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2.扶持标准
(1)支持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品牌首店招引,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签订2 年及以上入驻协议且正常经营1 年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1 家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1 家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 家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218页
衢州市政策篇157
(2)首店指品牌在某一区域开的第一家线下实体门店,主要经营引领性品牌商品或服务、体现品牌形象。旗舰店指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绍兴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且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3)国际品牌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国内品牌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品牌证明和认定文件,品牌授权代理商的需提供品牌授权书;
(4)2 年及以上入驻协议;(5)其他引进证明材料。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
第219页
衢州市政策篇158
(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三、政策条款: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
1.扶持对象
符合要求的活动主办方。2.扶持标准
(1)对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 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 万元。(2)上述大型活动,是指由首店(旗舰店)品牌方授权、事先向属地政府备案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3.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表(由属地商务部门提供);(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方案,活动现场图片,国际国内相关活动报道等;(4)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执行合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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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59
用明细清单、结算发票复印件盖章。4.审批程序
(1)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的申报、审核工作;
(2)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在征求所在地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同意并下达扶持资金;(3)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资金拨付通知完成拨付。
第221页
衢州市政策篇160
2.中共绍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绍兴市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 年)的通知各区、县(市)委人才办、网信办、人力社保局、经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要求,加快推进新时代数字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市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新要求,现将《绍兴市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绍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绍兴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商务局2023 年 8 月3 日
第222页
衢州市政策篇161
绍兴市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7年)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 部门《关于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要求,加快推进新时代数字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我市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新要求,服务数字经济强市战略,制定绍兴市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倍增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数字新技能,服务数字新产业,建设集培训、评价、选拔、使用、激励于一体的数字技能人才培育机制,市场主导、共建共享的数字技能资源供给体系,努力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我市数字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数字技能人才队伍。到 2027 年,5 年累计开展数字技能培训评价10 万人次以上,全市数字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3 万人以上,占高技能人才总量比例提升五个百分点。二、主要举措
(一)完善数字技能人才培育体系1. 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灵活运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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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62
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岗位练兵、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面向企业内部员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2. 强化院校培养主阵地作用。鼓励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师资培养、招生规模等方面向数字技能人才倾斜。支持绍兴技师学院微电子学院建设,加大力度对绍兴文理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在校生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面向社会提供线上线下培训服务,积极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多样化培训任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3. 积极建设数字技能培训基地。面向集成电路装备、纺织装备、数控机床、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需求,支持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推进数字素养与技能教学资源开发建设,在全市打造2-3 个功能突出、资源共享的数字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数字高技能人才培训与考核认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二)健全数字技能人才评价方式1. 增加评价资源供给。加快培育数字技能类行业组织、用人单位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数字技能人才评价。围绕数字产业衍生的新职业、新技能、新工艺,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等牵头或参与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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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63
时引进省内(外)优质评价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2. 打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选拔一批数字经济领域高技能领军人才聘任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加强数字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探索推进数字产业领域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有效衔接,加快培育既具备本领域专业素质,又掌握数字技能的复合型数字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 打响数字技能竞赛品牌。在各级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数字技能竞赛项目,完善并落实竞赛获奖选手表彰奖励、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支持数字企业承办、参与政府数字职业技能竞赛,积极承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竞赛投入保障机制。力争每年引领带动超2000 人参加数字领域技能竞赛,通过赛事引领,选树一批优秀“数字工匠”。(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三)加大数字技能人才集聚力度1. 推进数字产业集群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重点做好集成电路、智能视觉、软件与信息服务等我市特色产业集群高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加大力度开展半导体芯片制造工、化工总控工、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等我市紧缺数字相关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社会征集遴选优质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按规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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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64
入各地培训机构目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 积极开行“金蓝领”引才专列。吸引更多中高职院校学生来绍兴院校、企业开展实训、实习,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紧扣数字技能人才“引、育、留、用”主题,举办绍兴名校名企对接系列活动,搭建“人才-企业”供需对接平台,实现供需精准匹配,引进培养更多数字领域高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3. 大力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围绕古城数字文旅、轻纺城数字贸易、上虞数字文旅等业态发展和集成电路、光电信息、智能装备等数字产业集群技能人才需求,积极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重大业绩成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对我市数字经济核心技术领域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可适当降低引进门槛,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四)优化数字技能人才发展生态1. 加大数字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重点引导产业链链主企业设立数字技能首席技师,试点评聘数字技能特级技师。优先推荐数字高技能人才参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技术能手、省企业首席技师、绍兴市“名士之乡”英才计划等人才评选项目。每年定期组织优秀数字技能人才、技能大师参加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班、高层次人才专题研修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委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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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升数字技能人才经济待遇。给予取得数字经济领域紧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政府岗位补助。引导企业完善数字技能人才薪酬体系和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健全数字技能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对技高能强的优秀数字技能人才在评先评优、荣誉表彰、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数字技能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3. 营造崇尚技能的浓厚氛围。选树一批表现突出的数字经济企业和数字技能人才,大力宣传优秀典型,塑造数字职业新形象,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极投身数字产业。组织开展技能人才发展大会、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月、数字技能宣传周、数字技能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三、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构建部门共同参与、联动推进的工作体系,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指导,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行动方案的政策制定、组织管理、数字职业(工种)目录动态更新以及技工院校数字人才培养工作,市委网信办负责全民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工作,市经信局结合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数字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市教育局负责中职学校数字人才培养工作,引导在绍高校加强数字人才培养,市财政局负责职业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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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补贴的资金保障,市商务局负责电商人才供需预测、培养规划和队伍建设。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在本地区实施的培训和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管。2. 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及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用于资助培训基地建设、资源开发建设、技能提升补贴,保障技能竞赛和宣传推广,加强重点项目支持帮扶。3. 提升推进力度。坚持管行业就要管人才原则,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数字经济优质企业主体作用,将数字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资质评估等评价因素。将优秀数字高技能人才纳入全市人才目录,按规定享受各类人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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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绍兴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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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深入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强市首位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定位。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是指以高校院所、企业、开发区(园区)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和二次开发,建立完善技术、产品、工艺、质量等规范或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行业准入资质,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开放共享平台。(二)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315”科技创新体系战略领域、主攻方向,面向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发挥中试基地在科学研究、产业转化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熟化及二次开发,引导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要素市场建设,加快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融通。(三)工作目标。到 2025 年,全市评定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20 家以上,基本实现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链全覆盖,形成各具特色、行业共享、可持续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服务体系。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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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升中试熟化能力。针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打通“政产学研用”通道,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新装备,加快科技成果大规模商用进程,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二)服务项目成果落地。利用中间试验条件优势,对现有科技成果的结构、性能、工艺等进行完善、改进和小批量试生产,为重大成果(项目)转化、招引、落地提供技术依托。引育相关领域、行业亟需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产业化人才,建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科技人才引进机制。
(三)促进创新资源融合。融合技术、资本、人才、数据等创新资源要素,立足行业,面向全市,接受行业、部门、企业和高校院所等委托,开展中试研究、工艺验证、质量检测、试生产等,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参评条件
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评选采取自愿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一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依托单位参评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应实行财务收支独立核算。(二)具有必要的中试验证设备、场地条件。具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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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试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三)拥有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团队。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具有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具备组织制定中试熟化方案、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研发团队。(四)内部管理规范,运营机制高效。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及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保护中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五)成果转化服务业绩明显。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服务,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式的中试服务,且中试服务成效明显。(六)具备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及措施。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安全、环保要求,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评选程序
(一)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归口管理单位或区、县(市)科技部门根据市科技局通知要求做好本领域、本地区相关工作。(二)市级归口管理单位或区、县(市)科技部门负责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参评材料进行形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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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拟评定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名单。(四)拟评定名单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仍符合要求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中试基地名称统一采用“绍兴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科技局牵头做好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组织评选、绩效评价、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市级归口管理单位或区、县(市)科技部门做好本领域、本地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培育、参评、审核和推荐等工作。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或运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科研诚信、保密等主体责任。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示范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服务,积极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各类科技成果到中试基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等,进一步完善技术产品性能、工艺。(三)强化绩效评价。评定的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每 2 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中“优秀”比例控制在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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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名称,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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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局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落实《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范行使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的要求,制定了《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起实施。附件:绍市民〔2023〕40 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居家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绍兴市民政局2023 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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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政策篇1.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培优育强上市发展三年行动的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关于实施培优育强上市发展三年行动的意见(2023—2025 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2023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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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培优育强上市发展三年行动的意见(2023—2025 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凤凰行动”“尖峰行动”部署要求,大力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统筹做好优强企业培育工作,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龙头引领作用,夯实金华高质量发展基础,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有关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部署,提高站位,统筹谋划,把企业上市发展作为产业升级的关键举措,压茬推进优强企业培育,夯实上市后备基础,“滚雪球”式推动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善用资本市场,通过上市公司的引领带动,做优做强企业,壮大地方产业,为加快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助力赋能。
二、主要目标
——梯队培育基本成型。加大优质上市后备企业队伍梯度培育,到 2025 年,全市新增股份制规(限)上企业150家,动态保有市级重点拟上市后备培育企业100 家,力争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 家以上。——资本赋能更加有力。围绕我市“2+4+X”产业集群,借助资本市场内培外引、培优育强,到2025 年,围绕上市公司招引项目 30 个、投资 300 亿元以上,落地“双创”孵化企业 30 家,股权投资 30 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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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板块不断壮大。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引导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到 2025 年,全市上市公司达到60家,新增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融资 150 亿元,并购重组金额100亿元,百亿元市值上市公司达到 20 家,五百亿元市值上市公司2—3 家,总市值突破 6000 亿元,实现百亿市值上市公司数量和上市公司总市值“双翻番”,形成具有鲜明标识度的上市公司“金华板块”。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促企上市发展服务行动。围绕助企上市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落实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机制,深化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工程”。(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金华市政务服务协同平台,支持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协调帮助拟上市企业及其子公司开具有关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依法高效办理企业上市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企业上市事项访谈。(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政管办、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加强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行政合规工作,倡导行政执法部门审慎柔性执法。对历史遗留形成具有普遍共性的人力社保、资规、建设等领域合法合规问题,坚持以上市促规范、以发展助整改,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上市障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二)实施规(限)上企业扩容提质行动。推动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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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加大“小升规”政策支持力度,壮大规上工业企业队伍,提升规上工业经济质量。(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降低拟上市企业股改成本,支持规(限)上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对以上市为目的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规(限)上企业,按股改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8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企业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兑现。到2025年,全市新增股份制规(限)上企业15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三)实施优质科技企业培育工程。全面优化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保障科技型、创新型等优质民营企业、上市公司要素资源需求,助力优质民营企业产业链整合、价值链重塑,引领我市优势产业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以及单项冠军产品的,以及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优质企业的,按照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给予奖励。实施“336”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攻坚行动,加强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力争到 2025 年,新增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四)实施专精特新挂牌培育工程。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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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引导省级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其他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进入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对进入“专精特新”专板规范层的企业奖励30万元,进入培育层的奖励 50 万元(股改、挂牌、上市奖励不重复享受)。到 2025 年,每年新增股份制挂牌企业30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五)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助力行动。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专业股权投资及服务机构合作,设立实体化运营的金华市资本市场培育服务中心,组建金华市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会。发挥专业机构力量,挖掘培育一批具有上市潜力的优质成长型企业,建立市县两级拟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库,对库内企业每年开展资本市场规范化培训不少于 100 家。动态保有市级拟上市后备培育企业100家,发挥浙里企业上市集成服务(凤凰丹穴)系统作用,加快企业培育发展进程。对接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机制,加大北交所上市推进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对拟上市企业从辅导备案至成功上市,按当年(第一年为辅导备案年度)较上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的80%予以奖励,最多奖励 3 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首发上市情形,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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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发展“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21〕22 号)予以奖励,在北交所上市的参照沪深交易所上市标准执行。到2025 年,全市上市公司达 60 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六)实施上市公司资本招商“金梧桐”行动。重视上市公司的产业龙头优势、资本聚集优势,围绕上市公司“双招双引”,助力我市优势产业“强基固链”,推进新兴产业“栽梧引凤”。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增、受让控股权等方式,招引优质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金华。对新引进注册地在金华市区的境内外主板上市公司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深化与股权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战略合作,健全上市公司招商合作机制,开展“上市公司招商万里行”,招引上市公司项目落地金华。全市招商部门每年走访外地上市公司不少于100家、实际招引落地项目不少于 10 个、投资金额100 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七)实施金华“双龙双创”行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原则,聚力打造金华“双龙”创业创新平台,厚植全市人才资源、科技资源、产业资源。加强与区域股权市场、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股权投资机构等战略合作,完善项目导入、评估决策、风险共担机制,提档优化一批“双创”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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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打造一批“双创”加速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发挥“双龙人才基金”杠杆作用,加大高层次人才项目支持力度,对项目企业依法予以政府基金引导+市场化股权投资+项目落地等组合政策支持。每年投资落地项目不少于10 个,孵化一批具有鲜明科创属性的优质成长型企业并推动上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发挥市县产业基金作用,通过基金引导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和项目落地金华。(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八)实施地方国企上市行动。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好地方国企资产上市、地方国企助企上市、上市国企保值增值等工作。通过受让本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稳定优化上市公司治理,通过直接 IPO、发行REITs、资产注入、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上市,通过直接投资或基金投资方式助力本地企业上市,通过合作设立市场化基金方式参与外地优质企业股权投资和上市公司再融资。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金华培优育强上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资本赋能加快上市后备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金投集团,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到2025年,各市属一类企业力争分别培育一家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或完成一家优质上市公司的并购,以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身份参与一批拟上市优质民营企业股改。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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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并购、参股上市公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
(九)实施上市公司提质发展行动。支持上市公司善用资本市场工具,聚焦主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对上市公司被纳入沪深300 指数、中证500 指数、中证 1000 指数且满 1 年以上的,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予以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高质量发展“尖峰行动”的意见》(金政发〔2021〕22 号)予以奖励。鼓励银行、证券、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定制产品,精准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支持优质财经咨询公司、金融数据信息服务商为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深化资本市场合作监管,加强地方服务上市公司工作,落实资本市场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水平。2025 年,全市上市公司新增资本市场融资 150 亿元以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100 亿元以上,上市公司总市值突破 6000 亿元,其中百亿元市值上市公司达到 20 家,五百亿元以上 2—3 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十)实施青年婺商“青创金华”工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高度重视青年企业家对企业主体培育的关键作用,积极呼应“创二代”成长发展的紧迫需求,推动企业培育与企业家培育双向互动、有机促进。及时吸收新上市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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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的创始人、“创二代”加入工商联合会、婺商协会、金华青年企业家协会,提振青年婺商的创业创新信心。深化与有关股权投资服务机构、财经高校的培训合作,合力共建金融研修中心。鼓励各县(市、区)通过购买服务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方式,支持拟上市企业、上市后备培育库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管人员参加创业创投定制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县两级培优育强上市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企业全周期覆盖、全链条支持原则,统筹推进培优育强上市发展工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立足职能、强化协作,细化制定相关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制定培优育强上市发展行动方案。(二)加强要素支持。完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加强地方资源统筹,保障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在用地、能耗、环保容量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创新型产业用地(M0)方式主导或参与高能级区域创新平台、产业园区建设。
(三)强化督查考评。建立培优育强上市发展工作评价体系,纳入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综合考评。各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分别对子项工作建立定期督办机制,对重点任务开展跟踪督办,加大对贡献突出县(市、区)的正向激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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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则
本意见自2023 年6 月12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12 月31 日,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涉及两项以上奖励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且不超过就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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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 年本)》的通知婺城区、金义新区经商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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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 年本)一、总 则
(一)为规范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给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金华市本级企业生产制造方式转型和产业链提升发展。(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二、职责分工
(四)由市经信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认定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省经信厅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受资助单位的“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五)根据《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办法(2023 年本)》(金经信投资〔2023〕52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师范大学合作协议等相关要求,由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有关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对金华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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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进行相关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得出最终审计结果。三、奖励对象和条件
(六)专项资金具体奖励对象: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实施名单中的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七)申报专项资金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工艺对原有装备、生产线、车间等实施数字化技术改造;拓宽工业机器人应用领域,建设工业机器人向精密度及可靠性要求更高的应用场景拓展的示范应用工厂;企业使用自主可控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信息安全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未来工厂”。(2)高端化(服务型制造)改造提升。企业开展服务型制造转型,探索开展工业设计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定制化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电子商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新业态。提升生产方式转型服务能力,加快工业设计等服务型制造载体建设与成果产业化,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价值链延伸。
(3)节能降碳(绿色化)技术改造。聚焦钢铁、建材、石化、化工、造纸、化纤、纺织等重点行业、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及优势传统制造业,推进企业、工业园区对标国际先进能效标准,运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新能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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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造等。
(4)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链”作用明显、行业示范带动性大,能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同类企业共同提升发展。
四、奖励方式和标准
(八)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先预拨付,后验收评定等级的奖励方式。
对获得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有关企业,实施专项资金奖励。其中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有关专家验收认定后,按专家验收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等级专项资金奖励。资金奖励额度根据验收评定的项目等级(分A、B、C 三级)分别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分级奖励额度根据省财政厅下拨的专项资金规模和市本级入选项目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金额。
五、申请与审批
(九)市经信局下发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文件,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文件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并提交市经信局。
(十)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金华市本级年度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信息表(详见附件1);(2)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专项项目设备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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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相应合同、发票或凭证复印件;(3)企业“技术创新性”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核心技术掌握程度、创新性突破和经营效益等相关材料;(4)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企业成立不足三年,以实际成立年限为准);(5)申报通知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十一)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审计、验收评定工作由市经信局组织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进行。(十二)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不包含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省级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安排方案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局重新进行调整。公示结束后上报审核并由市经信局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六、资金拨付
(十三)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中安排给金华市本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的专项资金到位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由市经信局向项目承担企业进行拨付。(十四)根据省政府和省经信厅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快省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对企业已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以上的,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或分批下达)补助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十五)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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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七、管理与监督
(十六)强化项目督查。各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市、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有关企业抽查。
(十七)加强资金管理。项目承担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合理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八、附 则
(十八)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 月 31 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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