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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
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
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
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
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
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