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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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披露受益所有人信息,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可以采信
发行机构提供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受益所有人信息有误
的,开立账户的义务机构应当自行独立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六、义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数据或者
资料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以及有关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
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是义务机构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重要基础。
上述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可以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
料。
询问非自然人客户、要求非自然人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收集权威媒体报道、
委托商业机构调查等方式只能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辅助手段,获取
的非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不得独立作为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材
料。
(二)义务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确定了解、收集并妥善
保存与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或者资料的具体范围,并对其
采取规定的保密措施。
七、义务机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排查、清理异常账户、休眠账
户、非实名账户等,按时完成存量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存量客户是
指 2017 年 10 月 20 日之前建立业务关系,且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业务关系仍
然正常存续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登记查询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通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义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2018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