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拍卖 2023紫砂及茶道具迎春拍

发布时间:2023-2-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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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拍卖 2023紫砂及茶道具迎春拍

1138明末 乌泥三清壶 容量:330cc此壶是一件明末清初的无款紫砂壶,器形规整,造型简练无华,耳形环把,昂扬直流。盖面呈波浪形起伏,欲扬又抑,欲落又启,于断于不断之中引人无穷的遐想。壶体轻薄,有玉润之感,然而砂质感却有十分强烈。整器造型虽然简练,然精工程度令人咂舌,如此精巧之作,却无款存留。然而在查阅同时期的相关资料时,我们发现一件四川绵阳博物馆馆藏的出土器与这件紫砂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1986 年11 月26 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房屋公司基建出土明代窖藏“大彬”款仿古莲子壶。壶呈紫褐色,壶盖子口略有破损,胎中均匀地惨杂着沙砾,腹部刻有铭文:“茶附,石鼎屯文火,云籖品惠泉,大彬倣古”,“茶附”下刻八卦坎卦六角形小章。通过对比两件作品可以发现,它们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从整体外形上来看,两者造型几乎一致,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壶体的高矮之别上。从壶体气韵来说,两者都流露出一股洒脱忘我之道家气息。再对比两把壶的细节之处,流把和壶钮的处理均如出一辙。故从工艺手法与时代背景上,我们基本上可以推断出两件作品应出自同一人之手。那么这两件作品均指向同一人——时大彬。我们再研究时大彬的生平之时,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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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拍卖 2023紫砂及茶道具迎春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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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1125

1998年中国福建乌龙茶 武夷大岩 九曲水仙

福建省武夷山市九曲茶厂

净含量:125 克×40 罐

标准代号:BD35/T60.18-94

保质期:二年

起拍价 RMB:18,000

第202页

1126

1998年武夷岩茶 九曲铁罗汉

福建省武夷山市九曲茶厂

净含量:50 克×100 盒

等级:精品

标准代号:DB35/T60.18-94

保质期:五年内饮用极佳

起拍价 RMB:18,000

第203页

1127

1998年武夷岩茶 九曲武夷肉桂

福建省武夷山市九曲茶厂

净含量:50 克×100 盒

等级:精品

标准代号:DB35/T60.18-94

保质期:五年内饮用极佳

起拍价 RMB:18,000

1128

1998年武夷岩茶 九曲老枞水仙

福建省武夷山市九曲茶厂

净含量:100 克×72 盒

等级:精品

标准代号:DB35/T60.18-94

保质期:五年内饮用极佳

起拍价 RMB:25,000

第204页

1129

清中期 柳叶瓶

高:27.2cm

底款:大清乾隆年制

柳叶瓶在盛清时期中的瓷器中尤为盛行,应烧造工艺难度大,存世所见皆为精品。而此作以紫

砂为胎更是尤为罕见,瓶体因造型纤细似柳叶,故有“柳叶瓶”之称,又因隽巧秀美宛如亭亭

玉立之佳人,也称之为“美人肩”。此瓶唇口外侈,长颈微束,溜肩,圆弧腹,及底内收,下

承矮圈足,修足规整。通体施宜兴釉,色彩饱满,釉面肥润。

宜钧釉紫砂器,始创于明万历中期,由制壶名家欧子明创烧,以白泥或紫泥为胎,并施以仿钧

窑的乳浊釉,因釉面与宋代钧窑乳浊釉相似,所以称为“宜钧”。生产宜均最重要的窑场为“欧

窑”。宜钧釉从明末开始进献于宫廷,乾隆后较少,至清末民初又开始仿制。宜钧胎骨为紫砂,

因存在时间短、制作昂贵,故留世甚少,较珍贵,现故宫也只有20 余件藏品。清朱琰《陶说》

谓“明时江南常州府宜兴县,有欧子明者所造瓷器曰欧窑”。其釉面光亮,釉层较厚,不透明,

开细纹片,造型多样,主要为文房用品及陈设品。宜钧釉紫砂器注重釉色与造型美,尤其是器

物的釉色瑰丽而驰名于世。

RMB:80,000 — 120,000

第205页

第207页

第208页

1130

清中期 宜均三足香炉

带座高:18.8cm

底款:白玉山居

此器以紫砂为胎,器型亭亭如素,端雅大方,茶末釉温厚润泽,有高华之气,是

彰显品味、格调的书房清供。香炉尺寸小巧玲珑,形体饱满。唇口溜肩,扁圆垂

腹,下承三乳丁足,双耳作扭绳纹立于口沿。通体施宜钧釉,宝光蕴亮,口沿及

耳部釉薄处泛黄,颇似铜器斑驳之色。

宜钧釉紫砂器,始创于明万历中期,由制壶名家欧子明创烧,以白泥或紫泥为胎,

并施以仿钧窑的乳浊釉,因釉面与宋代钧窑乳浊釉相似,所以称为“宜钧”。生

产宜均最重要的窑场为“欧窑”。宜钧釉从明末开始进献于宫廷,乾隆后较少,至

清末民初又开始仿制。宜钧胎骨为紫砂,因存在时间短、制作昂贵,故留世甚少,

较珍贵,现故宫也只有20 余件藏品。清朱琰《陶说》谓“明时江南常州府宜兴县,

有欧子明者所造瓷器曰欧窑”。其釉面光亮,釉层较厚,不透明,开细纹片,造

型多样,主要为文房用品及陈设品。宜钧釉紫砂器注重釉色与造型美,尤其是器

物的釉色瑰丽而驰名于世。

RMB:15,000 — 20,000

第209页

1131

清早期 史继长堆泥绘四方残壶

长:9cm 宽:8.5cm 高:6.5cm

底款:静远斋

此残件壶身流把缺失,周身泥绘却依然神采奕奕。壶体采用本色紫泥堆砌阴

刻装饰,泥绘采用通景式构图,留白作茫茫水泊,烟波浩渺,上有大雁掠

过,振翅而飞。一侧山石掩映,苔草繁茂,一棵大树矗立冲天,一棵虬曲倾

斜。远处沙洲片片,丘陵连绵。另一侧亦为山间石路,丛林茂密,内有长廊

一座,远山隐现。匠人选单色泥质,构图上近实远虚,层层推进。近处的屋

舍及岸边草木用笔坚挺有力,远处的坡岸率性写意,营造出水墨皴擦渲染的

效果,将江南山水空蒙之感表现得淋漓尽致。虽为残器,仍是件不可多得的

清初绝妙藏品。壶底钤印“静远斋”。静远斋为康熙十七子允礼的堂号,允礼

幼从学沈德潜,工书法,善诗词,好游历,所作山水,小帧极精,亦能画松。

果毅亲王允礼也常定制紫砂壶,所定制器型大多为宫廷制式,极具收藏价值。

底价:无

第210页

第211页

1132

明代 时大彬壶身标本

容量:760cc

明朝制壶大家时大彬是宜兴紫砂制壶的一座丰碑,也是真正意义上紫砂这一

门类开宗立派式的代表人物。早在明代万历中期时大彬的作品便受到了社会

的认可,尤其是在富甲天下的苏州,已经走进了士大夫阶层。曾经在苏州吴

县任县令袁宏道的《瓶花斋杂录》记载:“……瓦瓶如龚春时大彬价至二三千

钱……”。如今历经四百年的风雨,时大彬的作品更是难得一见。此件时大

彬的残器,虽流和盖已经缺失,壶身也有破损,但气度依然,线条流畅,工

艺精湛,壶身刻绘之书法亦是天马行空,洒脱流畅,不减当年文壶之风采。

底价:无

第212页

第213页

1133

清早期 陈汉文堆泥绘鹤寿延年壶

容量:330cc

底款:陈汉文

此件虽然缺盖,但身桶上存留的泥绘却是完好如初。壶身选用单色泥质,以

笔墨技法为之,一面堆绘鹤寿延年图样,另一面则篆书诗文,笔法细腻,营

造出极具文人气息的宫廷美感。这种堆泥紫砂在乾隆时期官造作品中颇为流

行,多作御题诗题材,即壶身一侧描金或堆泥乾隆诗句,另一侧配以山水人

物图,除茗壶外,也有笔筒、花瓶等文房器。御题诗紫砂多工整严谨,一丝

不苟,此件虽亦属宫廷用器,用笔灵动洒脱,无拘无束。这种浑然天成的精

妙,足见艺人对材料的应用已达炉火纯青之境。

陈汉文 系陈鸣远弟,工茗壶,善铺砂,浑朴不让前辈,制式以精雅著称。北

京故宫旧藏的“四方小壶”,式如天鸡,足如传炉,构思奇巧,通体堆以阳

文篆字和山水人物,堪称宫廷风格之佳作。《宜兴陶瓷发展史》(油印本):

陈汉文配泥有特长,尤擅铺砂,工艺独特。工制砂壶,亦善做盆。重素式装

饰,形体完美。汉文制器,通常在器物底部吟有“陈汉文”三字朱文印章。

RMB:80,000 — 180,000

第214页

第217页

1134

清中期 杨彭年摩古石泉品定(壶身)

容量:830cc

底款:杨彭年摩古石泉品定

此拍品壶身制作精良,造型端庄典雅,圈把弯流,短颈之上以一圈回纹装饰。

壶身亦以一圈回纹为饰,回纹之上贴塑云龙纹案。壶肩刻有唐人李中的诗句:

“新试茶经煎有兴”。壶腹底部则刻有:“芳文大兄先生诗品 彭年”,刀法

洒脱凌厉,有着嘉道时期典型的文人壶风采。虽为缺盖,但依旧可见整器的

工艺水准。

杨彭年 字二泉,清乾隆至嘉庆年间宜兴紫砂名艺人(王健华依北京故宫博物

馆藏“河洛图盘”推断,杨彭年当生于乾隆晚期,卒于道光晚期)。杨彭年

弟杨宝年、妹杨凤年,都是当时的制壶高手,一门眷属皆工此技,名闻一时

他善于配泥,浑朴雅致。他又善铭刻、工隶书,追求金石味,还与当时名人

雅士合作镌刻书画,技艺成熟,至善尽美。

RMB:30,000 — 50,000

第218页

第220页

1135

清 朱泥潘壶

长:10cm 高:5.5cm 口沿:4.6cm 底:4.6cm 容量:70cc

RMB:15,000 — 30,000

自紫砂兴盛开始,有诸多文人雅仕到宜兴定壶,其中最著

名的当属潘壶紫砂壶。不仅如此潘壶也是变化众多,有高

矮胖瘦之别,“潘壶”的形制融合了“掇球”与“仿古”

的特点,其壶身上缩下丰,壶肚圆润,宽厚能容,沉稳庄

重,一派雍容气象,深受藏家所追捧。此潘壶为潘壶中的

矮潘形,壶身各比例协调一致,匀称流畅,造型精美。壶

腹如鼓,向下缓缓收成底。肩部收缩成短小壶颈,气质

丰腴又饱满,又不失典雅。壶盖隆起,壶钮型与壶身一

致,相互呼应。朴实自然的造型实用性佳,点、线、面结

合融衬,虽无装饰,却呈现出大气、简练、明快的艺术风

格,乃经典佳器。

潘仕成 字德畬,清中期广东番禺人,先世广东莆田,以盐

贾起家,道光十三年(1833 年)京畿荒旱,以副贡捐输赐

给举人,官至两广盐运使。

第221页

第222页

1136

清早期 鸣谦玉兰杯

高:6.5cm 宽:8.5cm

此玉兰杯为清早期罕见的花货精品,段泥砂胎,色泽嫩黄沉稳,成型后胎泥平整光滑,包浆充

盈,温润如玉。杯身作玉兰花形,花瓣五片,因势象形,层迭而出,杯底及一侧有枝叶、花苞

相连而出,亭亭玉立,令人爱不释手。杯侧钤印 “鸣谦”阳文印款。杯形大小适中,造型饱

满柔和,拿捏盈手可握,在华美韵致中别有一番矜持、庄重之感。鸣谦所见传器甚少,但偶见

之,皆为精品之作。

鸣谦 据最新发现的资料记载,为清初巨匠陈鸣远的堂弟。陈贞吉,字鸣谦,紫砂花器良工,

然天妒英才,未到而立便英年早逝,故所见传器甚少。据清初宜兴曹亮武《南耕词》卷五《浣

溪沙·溪山记游十首》中有“谁琢青瓷如琢玉,陈家兄弟尽名家”之句,并附自注说:“游芙

蓉后泊舟川埠,三日始归,陈觐候、子贻、鸣远、鸣谦皆一时瓷壶名手”。

RMB:250,000 — 400,000

第223页

第225页

五代徐熙《玉堂富贵》局部台北故宫博物院

第227页

1137

清初 许伯俊木樨壶

容量:160cc

底款:许伯俊制

许伯俊 生卒不详,清初至乾隆年间制壶名家。传器甚少,皆为清初佳作。其

工艺精湛,选泥精练,乃制壶与调砂之能手。小壶更是尤显珍贵。此壶以朱

泥为胎调砂制成,窑火和谐,砂质温润,色泽艳丽,夹杂着金砂点点,如繁

星夺目,又似金桂点缀其中,故名“木樨”。此壶工艺精湛,穹盖珠钮,直

腹微收,观之苍古雅致。直流圈把,器型简约,品之回味无穷。

RMB:200,000 — 300,000

第228页

第231页

1138

明末 乌泥三清壶

容量:330cc

此壶是一件明末清初的无款紫砂壶,器形规整,造型简练无华,耳形环把,昂扬直流。

盖面呈波浪形起伏,欲扬又抑,欲落又启,于断于不断之中引人无穷的遐想。壶体轻

薄,有玉润之感,然而砂质感却有十分强烈。整器造型虽然简练,然精工程度令人咂

舌,如此精巧之作,却无款存留。然而在查阅同时期的相关资料时,我们发现一件四

川绵阳博物馆馆藏的出土器与这件紫砂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1986 年11 月26 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房屋公司基建出土明代窖藏“大彬”

款仿古莲子壶。壶呈紫褐色,壶盖子口略有破损,胎中均匀地惨杂着沙砾,腹部刻有

铭文:“茶附,石鼎屯文火,云籖品惠泉,大彬倣古”,“茶附”下刻八卦坎卦六角形

小章。

通过对比两件作品可以发现,它们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从整体外形上来看,两者造

型几乎一致,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壶体的高矮之别上。从壶体气韵来说,两者都流露出

一股洒脱忘我之道家气息。再对比两把壶的细节之处,流把和壶钮的处理均如出一辙。

故从工艺手法与时代背景上,我们基本上可以推断出两件作品应出自同一人之手。那

么这两件作品均指向同一人——时大彬。我们再研究时大彬的生平之时,发现其的性

格与处事,亦有着些许道家的“无为”之说。明人徐应雷《书时大彬事》和张大复《梅

花草堂笔谈》中都有关于时大彬的记载,这两段记载乃是同时期的人物所撰写,具有

很大的考证依据。两段记载生动了描绘了时大彬落拓不羁、洒脱放诞、厌恶世俗、深

居隐处的性格,这些性格与其说是艺术家的性格特质更不如说是竹林七贤般的隐世和

道骨仙风般的洒脱。当然这只是从作品流露的一种推测,还需要更多的资料佐证。但

无论如何,此壶的工艺水准,造型设计,都可以堪称时代的经典,成为明代紫砂的翘

楚遗作。

以茶清心,以壶清神,以古清灵,三清至尊,壶中天地。

RMB:1,200,000 — 3,000,000

紫兰苑艺术馆 明代无款苹果壶

第232页

第237页

第238页

1139

清初 陈行素制六方梨型壶

宽:12cm 高:6.5cm

底款:丙子仲冬陈行素制

此壶以梨式壶为原型改圆为方,梨式是紫砂传统经典器型,深受茶人的喜爱,有着“手

中无梨式,何以言茗事”之说。此梨式壶改圆为方,钮、盖、身、流皆设六棱,流势微

敛,颈部收束而立,更显精神,形体优美、工艺严谨,整体透露出豪爽、刚劲、正直的阳

刚之气,且比例精准、口盖紧密、线条利落、气势挺拔。壶体棱线明利而毫无僵强削薄之

病,融梨式之柔,六角之刚,所谓刚柔并济而臻上乘。除此,盖、执、流、滴均是如此功

法,由上俯视层层延伸若星芒,构思巧妙,实属难得佳作。此壶胎土亦甚精美,细砂隐现,

色泽亮润,壶底刻款“丙子仲冬陈行素制”款识书法优雅工整,呈晋唐帖意,刻工细腻精

准,刀味笔意兼具,耐人细品。

陈行素 明清时期,川埠陈氏一族,名家辈出,以鸣远为代表的陈氏一脉,可谓扛起紫砂

的半壁江山。陈行素,便是其中的一员。据《宜兴川埠陈氏宗谱》载,陈行素,其名为陈

致中,生于顺治(1654 年),卒于康熙(1705 年),传器较少,所见皆为精工之作,皆

为藏家珍视。

著录 :《紫砂古调》P54 页

RMB:600,000 — 1,200,000

第243页

1140

清初 子俊朱泥坦然

宽:5.5cm 高:8.5 cm 肚径:7.5 cm

底款:恒同君子居 子俊 荆溪

君子有度方坦然,坦然壶以小为妙,以小为精。此壶泥质细纯,四方鼓腹的器身

造型,加上紫泥嗳暖含光的色相美,寓示君子处世以方,进退有节,藏锋不露芒

的品格特点。小壶四方圆角,身筒饱满,重心下垂,各部位比例匀称,方钮上提,

挺括近似壶身,尤显精神,流把皆方,曲折并置颇为俊雅,加底圈足方圆融汇,

隐而不没,线条在转折迂回间,舒畅自如,又不失气韵。小壶颜面素净,胎质细

密坚致,发色古雅。壶底刻有“恒月君子居 子俊”,并钤有“荆溪”印款。

子俊 应为许子俊,所见作品落此名款者皆工艺精良,按此推测应为康熙时期制壶

名家。

RMB:200,000 — 500,000

第244页

第247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

行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上海一条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

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

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

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

品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本公司拍卖本

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

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尤

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

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

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

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相关拍卖品拍卖成交的日期;

(八)“落槌价”、“成交价”系指拍卖师以落槌等方式确认的竞买人

的最高应价;

(九)“出售收益”系指拍卖成交并取得买受人足额付款后应当支付相

关拍卖品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

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

全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

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

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

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

品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

拍卖品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仅供参考,尤其不

可理解为本公司对拍卖品品质或者市场价值的评价。

(一四)“佣金”或者“酬金”,系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买受

人 / 委托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应当向本公司支付的拍卖服务费

用。

(一五)“押金”或者“保证金”,系指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

买人办理竞买手续时应交付的用以保证履行相关义务的费用。包括:竞

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履约保证金。本公司有权在拍卖过程中根

据现场情况要求特定或者全部竞买人 / 买受人增加支付保证金,在追加

保证金未到位时停止其竞买资格或撤销交易。

(一六)“竞投号牌”,系指与本公司签署竞买协议后领取的代表竞买

人身份的号牌。竞投号牌是代表竞买人的标志,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

在拍卖过程中该竞投号牌被举起视为该竞买人按照竞价阶梯出价,并愿

意以该价位购买当前拍卖品。

第三条: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

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委托人、竞买人、

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

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

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

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

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面、

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

照本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

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当

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

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

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

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

人。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

本规则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请

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

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预展厅、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通过本公司网站发出公

告或者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外国公民为合法有效

护照,中国公民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

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视为委托人已授权本公

司对该委托拍卖物品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

形式的影像制品,并授权本公司可以对该物品进行展览展示和宣传推广。

委托人通过其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除了需要提交前款规定的

资料以外,还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外国公民为合法

有效护照,中国公民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代理人

补充其他文件。

第七条:委托人之保证

上海一条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248页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

如下:

( 一 ) 其对该拍卖品享有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

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其向本公司提供的就

该拍卖品的任何描述均真实可靠,著录信息客观有据。

( 三 )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或者造成买受人或者第三人的索赔,

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八条: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

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后,由委托人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

一经确定,未事先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在任何情况下,

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

担任何责任。 委托方在此授权,拍卖品流拍之后,本公司有权以不低于

保留价之价格再次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成功售出的,委托方须

向本公司按委托拍卖合同标准支付佣金。

第九条:拍卖品入境

拍卖品处于海外需要入境拍卖的,委托人应当自行办理拍卖品入境所需

各项手续并承担入境所需税费。

第十条:本公司的拍卖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且不因本公司之决定而承担任何责

任: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

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

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或某场拍卖会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

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

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内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

自负 ) 。

第十二条:拍卖品未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30)

日内取回该拍卖品 ( 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 ,并在领收该拍卖品之前向

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一三条:视为未成交

如拍卖品已经上拍且拍定,但因买受人未按本公司要求追加履约保证金、

或者明确表示不支付购买价款或者逾期未全额支付拍卖价款,本公司有

权决定是否撤销此交易。

本公司决定撤销交易的,按照未成交处理,本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领取拍卖品事宜,参照拍卖品未成交条款办理。不论交易撤销与

否,本公司未书面通知委托人领取拍卖品的,委托人不得单方要求取回

或要求本公司退回拍卖品。

第一四条:委托拍卖合同的解除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

若委托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

卖合同自上述规定的领取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的解除

不影响本公司根据该合同及本规则之相关条款处理或向委托人主张权

利。

第十五条:未取回拍卖品的责任

若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规定或者与本公司特别约定的期限取

走拍卖品的,逾期每日按照该拍卖品保留价(或者保险金额,取其高者)

的千分之一(0.1%)向本公司缴纳保管费。超过上述期限四十五(45)

日,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保管义务,拍卖品

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超过上述期限九十(90)日,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

公开拍卖或者其他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

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本公司未行使上述权利而继续保管拍卖品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每日千

分之三(0.3%)的保管费。

第十六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

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

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

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任何其他合理的原因。

第十七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自拍卖开始起,委托人不得撤回拍卖品。委托人在拍卖前要求撤回拍卖

品的,应向本公司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约定撤回费用后,经本公司

确认,委托人可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自本公司确认之日起委托拍卖合

同解除。

前款所述撤回费用之计算方法为:

(1)委托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时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

委托人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或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30%)

的款项及其他各项费用作为撤回费用。

(2)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己开始印刷的,委托人应支付

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或保险金额)百分之四十(40%)的款项及其

他各项费用作为撤回费用。

根据本条的约定,委托人撤回拍卖品,委托拍卖合同解除的,委托人应

立即取回拍卖品。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之日,本公司不再承担保管及保

险义务。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如因此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未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或者未按约定支付撤回费

用,或者该拍卖品被本公司依法留置等原因拒绝退回的,本公司有权不

同意委托人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委托拍卖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

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管 / 保险,属

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金额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

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无保留价且未约

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额以人民币伍佰(500)元计算;调整拍卖保留价的,

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 ) 。如拍卖品不属于保险范围的,在本公司存

放期间并在有效保管期间内,由于本公司的责任直接导致标的毁损、灭

失,本公司视具体情况进行赔付,赔付的金额不超过约定的保留价(或

保险金额)。赔偿金从本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

第十九条:保管 / 保险费

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或者本公司另有规定外,拍卖成交后,委

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1%)的保管 / 保险费。如拍卖品未

成交(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撤回、委托人撤销、未上拍、拍卖中止等),

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以保险金额为准)百分之

一(1%)的保管 / 保险费。

第二十条:保管 /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管 / 保险期限至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或

者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通知记载的领回期限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

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未上拍、被撤回或者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

至拍卖日起第七(7)日或者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通知记载的领回期

限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第249页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或者虽未拒绝投保

但并未缴纳保管 / 保险费,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

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 一 )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

讼做出赔偿;

( 二 ) 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

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 三 )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二十二条:保管 /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

氧化、銹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

度转变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

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

拍品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

的毁损、灭失,不在保管 / 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管 /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

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

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

费用 ( 佣金除外 )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如拍卖品不属于保险范围的,

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并在有效保管期间内,由于本公司的责任直接导致标

的毁损、灭失,本公司视具体情况进行赔付,赔付的金额不超过约定的

保留价(或保险金额)。赔偿金从本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

第二十四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

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公司有权决定按竞投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

(30%)向委托人收取赔偿金,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

(10%)扣除佣金,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向买

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未成交手续费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如果某拍卖品未能

上拍(本公司认为该拍卖品不适合上拍的除外),本公司仅收取图录费、

保险费等其他各项费用,不收佣金,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某拍

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流拍),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

其收取未成交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未成交手续费、佣金及其

他各项费用的标准为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3%)。

第二十七条:出售收益支付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规定在付款时间内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且办结拍卖品交接手续的,则本公司应自收到买受人所付款项

后四十五日内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各项费用后结付给委托人。如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按

照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日汇率或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日汇率折算(以较

低者为准)。

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

委托人支付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

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

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且办结拍卖品交接手续之

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拍卖品的同时,视为已同意授权本公司在必

要时有权以委托人名义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本规则

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

规则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权在本

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途

径解决)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应

当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其指示的方式追索

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预先支付本公司认为必要

的相关追索费用,追索结果及相关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上述约定并不表示本公司必须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

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

人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人同时是本公司其他拍卖品的买受人的,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该委托人不得自行主张或要求本公司将其作为委托人应收的出售收益与

作为买受人应付的购买价款相抵销或作扣减处理。

拍卖成交日起九十(90)天之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

价款,视为未实际成交,委托人应在收到拍卖人通知后 30 日内取回委

托拍卖的拍品。

第二十八条:税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 , 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代

缴义务的 , 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 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 , 并

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 一 )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 二 ) 搬移、贮存及保管 / 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 三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及 / 或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及相

关方提出的索赔;

( 四 )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三十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同意以本公司库房为拍卖品交付地点,并自行承担拍卖品入库前

的法律风险和运输、流转税费、手续。拍卖品因未能成交、未上拍、委

托人撤回等原因经本公司同意交还委托人的,亦以本公司库房为交付地

点,委托人自行承担拍卖品出库后的法律风险和运输、流转税费、手续。

拍卖品交还委托人时或之后,委托人不得仅以交还的拍卖品与其之前委

托的拍卖品不一致为借口拒绝领收,或以此要求本公司承担相关返还或

赔偿责任;委托人涉嫌以此种手段蓄谋或恶意骗取本公司财物或损害本

公司名誉的,本公司将向有关权力部门报告,并追究委托人的相关法律

责任。

无论是否上拍、撤回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

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

起第三十(30)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

者为准),未上拍、撤回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

承担。如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

本公司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

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

品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后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退

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

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委托人

已领取该拍卖品。

如果在拍卖成交后,由于拍卖品被证明是赝品(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各种

手段制造的复制品、仿制品等)而被买家退货或拒绝提货的其委托人应

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拍品款 , 致使拍卖方或任何第三方蒙受损失时,委

托方应负责赔偿拍卖方或任何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

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拍卖品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

公司有权製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和 / 或图片进行简要

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

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

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或明示。

第三十二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和 /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

上海一条艺术科技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250页

影像製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

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

( 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

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

何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

均不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

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

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

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

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为表明

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

则本公司有权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五条: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

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六条:竞买手续

竞买手续包括签订竞投书、填写必要登记手续、领取竞投号牌等拍卖人

认为需要办理的手续。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

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三十七条: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之前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保证金在拍卖结

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

若竞买人竞买成功,但不能立即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竞买保证金自动

转化为已成交拍卖品的定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在结清购买价款前不予退

还。如竞买人立即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竞买保证金可自动转化为货款,

也可在竞买人结清购买价款后,退还给竞买人。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

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委托竞买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书面

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 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

第四十二条:委托竞投保证金

委托竞买人应将最高出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日前三天

汇至本公司 ( 汇款手续费自理 )。委托竞买成功后七日内竞买委托人应

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

该保证金按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扣除;竞买委托人未按规定将保证金汇至

本公司的,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但如接受竞买委托并竞买

成功,竞买委托人必须在七日内将全部购买价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竞

买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

如委托竞买未成功,本公司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竞买委托人,竞买委托人

应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三条: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

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按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竞买委

托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竞买之免责

因代理竞买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买而提供的

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买未成功或代理竞买过程中出现的

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买

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买。

第四十五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买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

竞买成功,则本公司有权以收到委托竞买授权书在先者为该拍卖品的买

受人。

第四十六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买,在出现争

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七条: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

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

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

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拍卖成交

竞买人所领取的竞投号牌在拍卖中被举起即表示该竞买人接受此时价

位,竞买人应对自己领取的竞投号牌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出价负责,一

经拍卖师落槌认定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具有法律效力 (

不论竞买人是否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 ),竞买人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

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转让,一切

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四十九条: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拍卖人与竞买人各执一份。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

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凭证;竞买人应当场在成交确认书上

签字,并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经拍卖人同意成交确认书可被视为拍卖笔录之重要组成部分。买受人未

签署成交确认书的,不影响拍卖成交的效力。

第五十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

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

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

用。

第五十一条:付款时间

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在拍

卖成交七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凭押金条、号牌、成交确认

书领取拍卖品。

第五十二条:支付币种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

汇管理局于买受人与本公司结算之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外币价折算,且折

算后的人民币不得低于拍卖当日人民币购买价款。同时因银行换算发生

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四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

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 一 )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 二 )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 三 ) 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五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

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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