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发布时间:2023-11-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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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1881、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 案例 1:厦门**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2 年8 月 30 日被否)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未获取收入确认凭证的项目对应 营 业 收 入 金 额分别 为 4,573.50 万 元 、 4,299.20 万 元 和3,203.65 万元。另外,发行人以“合同期限与 5 年孰短原则”确定折旧年限。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存在 120个项目因故提前终止,导致实际运营期限短于合同期限。在发行人与管理方签订的 2340 个合同中,2288 个合同未取得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同期限信息,占比 97.78%;24 个合同发行人与管理方约定的合同期限长于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作期限。请发行人针对上述事项,说明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案例 2:北京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2 年 3月 29 日被否)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差错较多,涉及范围较广,且未能及时调整入账。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付与经营相关款项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的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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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专题汇编(一)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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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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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7.7.5 规定,

交易对手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

取的措施。LBJT、CQXH 的业绩补偿承诺已于 2021 年 6 月发生逾期。

但对于前期《债转股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

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间,多次通过监管工作函、约谈等方

式,督促公司尽快明确业绩补偿事项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但公司未能及时落实监管要求,直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才在

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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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内控问题成企业 IPO“杀手”!近两年

30 家企业因此被否,审核重点关注 3 方面

来源|大象 IPO

随着全面注册制的到来,监管层更加重视拟 IPO 企业的信

息披露,强调合规披露、规范运营的趋势逐步加强。上市企业

财务门槛有所降低,但内控问题要求趋严,因此企业如何顺应

监管的这一趋势要求是首要面临的一道难题。《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

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文将从近两年来 IPO 被否案例审核

中,分析内控问题到底问什么?帮助企业了解在 A 股 IPO 过

程中应如何顺应监管趋势,满足监管要求。

一、被否企业内控问题概况

据大象君了解,近两年来 IPO 被否企业共有 58 家,从这

58 家被否企业审核问询问题来看有 30 家提到了内控问题,

占比达到 51.72%。

第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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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板块被否企业被否原因与内控相关的问询比例来看,

主板被否企业关于内控问题提到的比例最高,23 家被否企业,

有 15 家都提到了内控问题,占比达到 65.22%;

其次是创业板,25 家被否企业,有 13 家提到了内控问题,

占比达到 52%;

排在第三位的是科创板,8 家被否企业,有 2 家提到了内

控问题,占比达到 25%。

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大象研究院、大象投资顾问

二、被否企业内控问题案例

从近两年来 IPO 被否案例中关于内控制度审议问题来看,

监管层重点关注这 3 大类内控问题,分别是:会计基础工作是

否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关联方及资金往来问题,

具体案例如下:

第2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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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

案例 1:厦门**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2 年

8 月 30 日被否)

2019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未获取收入确认凭证的项目对

应 营 业 收 入 金 额分别 为 4,573.50 万 元 、 4,299.20 万 元 和

3,203.65 万元。另外,发行人以“合同期限与 5 年孰短原则”

确定折旧年限。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存在 120

个项目因故提前终止,导致实际运营期限短于合同期限。在发

行人与管理方签订的 2340 个合同中,2288 个合同未取得管理

方与业主方的合同期限信息,占比 97.78%;24 个合同发行人

与管理方约定的合同期限长于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作期限。请

发行人针对上述事项,说明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 2:北京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2 年 3

月 29 日被否)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差错较多,涉及范围较广,且未能及

时调整入账。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

付与经营相关款项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的有效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 3:**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2 年 3 月

17 日被否)

第205页

189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代管客户银行卡并通过 POS 机刷卡大

额收款的情况,通过代管银行卡合计收款 4,104.77 万元。现

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持有的 82 张代管客户银行卡中仅有 29 张

能获取银行流水,且其中 23 张代管卡存在较大比例非客户本

人转入资金或者无法识别打款人名称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代

管客户银行卡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收入确认的真实性、会

计基础规范性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请保荐人说明核查是否充分

并发表明确意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普遍存在财务人员混同、岗位

分离失效的情形,如会计凭证制单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记账

人与审核人为同一人,出纳与会计岗位混同。此外,发行人还

存在销售订单与物流单不能匹配,个别员工用个人银行账户从

客户收款、归集并取现,部分原材料出库单及产成品入库单缺

少审批人签名或签章等不规范情形。请发行人结合上述情形说

明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请保荐人发表明确

意见。

案例 4: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1 年 12

月 16 日被否)

发行人 2020 年 3-5 月的间接出口贸易业务收入、2020 年

12 月境内经销收入较往年同期增幅较大;2020 年第四季度境

内经销第二大经销商客户杭州*源为发行人前员工之父控制的

第206页

190

企业,郑州*典、宿迁*丰等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

要客户。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遴选经销商的相关内控制

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2)说明对上述经销商的销售是

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结

合与上述经销商的收入确认情况,说明相关月份业务收入较往

年同期快速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 5:新疆**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证主板、2021

年 9 月 2 日被否)

根据原申报报表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采用“终验法”于

钻井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发行人目前采用“工期进度”

作为工作量法/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依据确认收入,并做了

会计差错更正。发行人 2020 年毛利率较以前年度存在较大差

异。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目前采用“工期进度”作为工作

量法/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业务实质及合

同约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说明是否存在油田

公司认可的有效工期及其认定依据,在任何情况下油田公司是

否均有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新冠

疫情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如有,其计价标准是否和定额标价一

致;(3)说明报告期内钻井工程收入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划分是

否有充分、恰当的依据;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存在较

大的调节空间;(4)说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工程施工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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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至 2020 年初留存收益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收入

确认准则和成本分摊原则;(5)结合会计差错更正对业绩的

影响,说明该等会计差错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反

映了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的情形。请保荐

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运行

案例 1:河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深证主板、2022 年

12 月 22 日被否)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财务管理中走账、转

贷、非真实交易票据融资、利用个人账户收付款等行为,是否对

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在少林客车

担保借款尚未到还款期的情况下,计提大额预计负债的依据是

否充分,是否存在调节报告期利润的情形,2022 年 5 月相关债

权被荥阳市城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的商业合理性;(3)广*

纸业股权代持是否对发行人及相关方前期涉及的刑事案件存

在重大影响;(4)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运行。请保荐

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案例 2:**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2 年 7 月 14

日被否)

申报材料显示:(1)2005 年至 2019 年,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时任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 9 项行贿事项;(2)红筹架

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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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拆除期间,李*南等 15 名自然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外汇投资登

记被行政处罚,李*南等 15 名自然人未缴纳在万*国际私有化

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3)2017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因气体污染物排放超标、海关申报违规、消防违规等

被行政处罚 11 次。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

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其他涉嫌违法情形;(2)发行

人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是否已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有效执行,是否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合法合规。请保荐人

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 3:**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证主板、2022 年 6

月 2 日被否)

发行人的销售费用中市场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请发行人

代表说明:(1)市场推广服务费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

涉及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2)主要推广服务商变动较大的原

因,部分推广服务商成立不久即与发行人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3)报告期内新增市场推广服务

业务且客户仅为海思科的原因及合理性,后续减少合作的原因;

(4)对推广服务商及相关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相关

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

表明确核查意见。

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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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4:江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证主板、2021 年 9

月 29 日被否)

发行人 2020 年 EO 产品实际产量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载

生产能力。EO 系危险化学品,且发行人曾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 EO 产品超产的原因,是否

符合安全管理规定;(2)超产情形是否构成环境评价重大变动,

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安全

生产许可证;(3)签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超

产能生产的意见,发行人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是否

充分,是否存在潜在处罚风险;(4)相关超产是否导致违规或

超量排放,是否导致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5)发行人生

产经营是否合规,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相匹配情况,

环保与安全生产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响水爆炸

事件”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其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

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案例 5:四川**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1 年

3 月 19 日被否)

发行人自 2006 年至 2020 年,未经认证或申请流程,在

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请发行人

代表说明:(1)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2)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第210页

194

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

见。

3、关联方及资金往来问题

案例 1:**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2 年 4 月 28

日被否)

发行人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市场及同

行业可比公司,说明收入增长趋势是否合理;(2)说明公司对经

销商管理、进销存等内部控制情况,是否能够有效了解经销商

的库存与终端销售实现情况,经销收入是否真实实现;(3)说明

非法人经销商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与非法人实体经销商

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现金收付款等情况,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4)说明经销商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核心

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相互之间是否存在

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虚增销售或虚构销售回款的情况。请

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案例 2:唐山**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证主板、2022 年 4

月 21 日被否)

发行人定位是专业的木材加工配套服务提供商。发行人为

关联方提供成品钢及相关炼钢原材料的运输服务、港口装卸服

务及租赁和管理服务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

表说明:(4)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

第211页

195

易操纵利润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损害发行人利

益的情形或其他利益安排;(5)发行人是否与文丰特钢及其

关联方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

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

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案例 3:江苏**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证主板、2022

年 4 月 14 日被否)

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报告期发行人主要经营地的经济

运行情况、新冠疫情影响等外部因素,说明对发行人资产质量

的影响情况;(2)结合发行人各类贷款迁徙情况,说明五级分

类 的 执 行 程 序 及 相 关 内 控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

是否充分;(3)说明部分集团客户贷款余额超过授信总额的原

因,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4)说明个人储蓄存款揽储是

否合法合规,定期储蓄存款增长是否可持续。请保荐代表人说

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接受江苏省联社监管,且核心系统由江苏省联社开

发建设和运维管理。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江苏省联社与发行

人关系,省联社对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构成、高管任命、日常监

管、运营管理、风险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和运维管理

等职责和管理情况,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和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2)报告期发行人与省联社之间的投资及其他资金往来

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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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管理费分摊的情形;(3)报告期

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以及披露情况,是否

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发行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

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

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案例 4:亚洲**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2 年 2 月 18

日被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自然人合资成立“海*号”,为发行人

初加工业务的重要子公司。“海*号”

“海*号”负责人与客

户三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部分资金从“海*号”流出后

通过客户流回“海*号”

;“海*号”收入确认及采购入库原始

凭证大量缺失;不同客户的收货地址集中于“海*号”负责人经

营业务所在的维尔康市场,而客户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全国各地。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三方之间资金往来的合理性;(2)

“海*号”业务收入及采购单据大量缺失的原因和相关收入的

真实性;(3)“海*号”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会计基础

工作的规范性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发行人是否符合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案例 5:淄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2021 年 9

月 23 日被否)

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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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强与其亲属、发行人 员

工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资金往来的

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2)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总结及建议

总体来说,未来内部控制仍将是拟上市企业重点关注的重要领

域。上市程序极具挑战,需要很大程度的投入并按既定时间逐步完成

工作。拟上市企业应在恰当且尽早的时间着手准备,在首次上市过程

中规划好每个阶段的工作,建立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内控合规体系,

不要让内控和合规成为公司上市途中的绊脚石,早做诊断,尽早整改。

企业在完善内控机制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从下列方面入手:加强

对企业管理层的合规指导,提高公司高级管理层的合规观念,明确管

理层的合规责任是提高业务运营合规性的基础保障和核心要素,奠定

管理层合规基调。利用技术手段、推动合规监管,将企业业务运营管

理流程(包括销售流程、报销流程)线上化,利用技术工具监控,识

别异常。

第2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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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实控人认定系列(二)——对无实际控

制人企业大股东发生变更是否影响 IPO 申报的思考

作者|王立 沈诚 许菁菁

来源|法律证券喵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系 IPO 的发行条件之一,其中主板最近三

年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创业板及科创板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不

能发生变更。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及是否发生变

更需要企业和中介机构审慎把握和判断。实践中,部分企业存在最近

两年(三年)均为无实际控制人,但大股东(即持有公司表决权比例

最高的股东或股权均衡型企业前几大股东,下文统称“大股东”)发

生变更的情形。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则及相关 IPO 案例分析无实际控制

人企业,大股东发生变更是否影响 IPO 申报以及审核关注要点。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对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影响

我们在讨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前提是认定实际控制

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通常存在三种情形,即公司存在单一控制、

共同控制和无实控人三种状态。在上述三种状态下,实际控制人是

否发生变更的认定要点及例外情形如下:

第2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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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单一控制、共同控制和无实控人三种情形下的实控人是

否发生变更的判断标准,不难发现,在单一控制和共同控制的情形下,

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标准是比较简单且直观的,而在公司

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下,需要中介机构从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

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公司治理等方面充分分析论证。

二、无实际控制人企业股权及控制结构发生变更问题的提出

结合历年保代培训、窗口指导,在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形下,

如果最近三年内股权未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比例最高的几个股东也未

发生重大变化,则可以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

但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股权及控制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标准与尺度,

因此衍生出针对无实际控制人企业的大股东发生变更是否构成股权

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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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控制结构的重大变化,是否必需运行两年(三年)才能申报 IPO?

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股权形态上通常呈现出分散型、制衡型和有控

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三种类型,在上述股权形态下,实践中可能遇到

的股权及控制结构发生变更的情形如下:

实践中,拟 IPO 企业的股权结构可能各有不同,我们也未能穷尽

列举无实际控制人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情形,但通过将无实际控

制人的企业按股权结构的不同进行拆解后,我们可以更清晰的区分无

实控人状态下,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红线”所在。

第217页

201

三、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无实际控制人企业案例分析—中集车辆

经检索相关案例以及我们的项目经验,就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下,发行人大股东在申报前两年内曾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简要分

析:

(一)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案例分析(中集车辆)

1、基本情况

中集车辆的控股股东为中集集团,中集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中集车辆 57.42%的股权。由于中集集团无实际控制人,因此

中集车辆无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2018、2019、2020),中集集

团的大股东原为招商局集团,于 2020 年 12 月变更为深圳资本集

团,具体情况如下:

2、反馈问题及回复要点

第218页

202

3、案例评析

中集车辆属于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其控股股东

中集集团系 A 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中集车辆先后到港股和创业板

上市。中集集团的股权变动系发生在中集车辆在审期间,并在审核期

间完成交割。从该案例的审核问询以及审核结果看,我们可以得出明

确结论,针对无实际控制人企业,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即“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

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

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次,在审期间发生大股东的变化

并不必然需要运行两年(三年),前提是需要充分论证大股东的变化

未导致发行人股权及控制结构发生变化。最后,从审核角度看,有控

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类型的企业,若其本身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第219页

203

控股股东上层股权发生变动,且变动前后均为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不构成审核障碍。

(二)股权分散型企业,前几大股东的持股相对发生变化

1、基本情况

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公司在申报前 2 年内,第二大股东持股比

例上升变成第一大股东,股权变更后,任一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30%。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共 11 名董事,第一大股东委派两名董事,第二

大股东委派两名董事,任一股东委派的董事均不能控制董事会,该公

司最近两年经营管理层未发生变化。

2、公司实控人未发生变更的监管关注要点

(1)针对发行人最近两年第一大股东曾发生变化,说明第一大

股东发生变化的原因、背景和合理性;

(2)比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情况说明认定发行人不

存在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是否符合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的相关要求;

(3)说明发行人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

(4)在核查相关章程、协议、三会文件的基础上说明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

定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3、公司实控人未发生变更的论证要点

第220页

204

(1)从股权及控制关系看,发行人最近两年前几大股东未发生

重大变化。监管机构一般会关注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合理性,

本案中第一大股东系财务投资人,第二大股东为公司管理层,管理层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增持公司股份,因此导致管理层持股

变更为第一大。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权和控制结构始终处于分散且无实

控人的状态,这种状态没有发生重大变更;

(2)从董事会的提名任免情况看,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的

相对关系发生变化,但其提名的董事情况未发生变化,任一股东均不

能单方面决定半数以上董事的任免,任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均不能单方

面决定董事会决议;

(3)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上看,上述股权结构变化前

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没有发生变化。由于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任一股东提名的董事均不能单方面决定董事会决议,因此

任一股东均不能单方面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4)上述股权结构变化前后,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5)通过论证公司治理合规、业务完整独立、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三会召开合法有效、公司治理制度合法有效,说明发行人的股权

和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6)该公司前 51%的股东已就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

月做出相关承诺,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

第221页

205

(7)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均出具了不谋求控制权的承

诺,确保公司股权控制关系的稳定。

四、小结

1、“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这一情形仅适用于公司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不适用于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2、对于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或股权结构均衡的无实际控制人

企业,大股东或前几大股东发生变化需要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具体分析,

需重点关注股权结构高度分散、大股东退出等情形导致的大股东存在

不确定的情形,此类情形通常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对于有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若控股股东的大股东

发生变化,但仍为无控制权的企业,若大股东可以承诺未来不谋求发

行人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则大股东的变动不构成审核障碍。

4、从立法本意看,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核心是保证公司控

制权稳定,以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对于股权结构较为分散,

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则需保证股权结构的稳定,从而保证公司的

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的能力。若大股东发生变更,则应从公司的实

际出发,结合三会的运行情况,分析股权与控制关系、经营管理

层、主营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同时通过锁定期和不谋求控制

权承诺等手段作为无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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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IPO 业务合规〡关于技术合作研发审核

关注要点及核查思路

作者|刘建海 张楠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在 IPO 项目审核中,尤其是对科创属性要求较高的科创板项目,

常会重点关注技术合作研发的相关内容,结合最近上市公司案例及相

关法律法规,本文就技术合作研发的审核关注要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一、关于技术合作研发的主要规定

(一)法律、法规

1. 技术合作研发合同基本内容

《民法典》(2021.01.01)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

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

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

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

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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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

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21.01.01,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七

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

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

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

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

室等。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

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

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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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

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

于委托开发合同。”

2. 技术成果归属

2.1 技术成果的定义

《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

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

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

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2 技术成果的归属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

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

让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

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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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

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

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

不得申请专利。”

2.2.1 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06.01)第八条:“两个以上

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

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

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

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

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技术合同纠纷解释》第二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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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

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

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

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

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

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

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

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2.2.2 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1.06.01)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

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

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

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

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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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

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

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2.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03.01)第十条:“由两个

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

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

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

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

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

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

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

者。”

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

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2.3 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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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10.01)第

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

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

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

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

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

等事项。”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的若干意见》(2016.08.03)第五条:“…高校科技人员面向企

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

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应依据合同法和科

技成果转化法;高校应与合作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任

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事项,经

费支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净收入可按照学校制定的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

奖励和报酬。对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

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

(二)首发上市相关规定

1.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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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12)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

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

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06.12)第五十四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

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 指南第 2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1.07.23):“18-

1 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其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

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

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资产是否在

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

限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和法

律风险,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2.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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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10)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

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

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

成长性的企业。”

第十二条:“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

经营的能力:(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

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

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

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

—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9.03.01)第五十四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

务划分约定及釆取的保密措施等。”

2.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2 号

—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1.02.01):“2-

11 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1)合作研发的内容和范围;

(2)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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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

(4)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约定;

(5)合作研发的保密措施。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在上述核查内容的基础上,论证该

等合作研发的重要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3. 北交所

3.1《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11.15):

“2.1.4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

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3.2.《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2021.11.15):“1-4 研发投

入指标:…对于合作研发项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还应核查

项目的基本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合作背景、

合作方基本情况、相关资质、合作内容、合作时间、主要权利义

务、知识产权的归属、收入成本费用的分摊情况、合作方是否为

关联方;若存在关联方关系,需要进一步核查合作项目的合理性、

必要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1-6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二、 发行人存

在以下情形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是否影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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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包括:(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

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

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IPO 审核中关注的合作开发相关问题

案例分析

1. 瑞泰新材(301238,2022 年 5 月上市)

披露发行人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形成共有专

利的背景及原因,相关共有专利的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存在授权

其他单位使用相关专利的情形,共有专利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发行人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常州大学

等的研发合作模式、共同研发投入、费用承担、研发成果及归属

等情况;相关共有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如是,请披露

对应发行人产品营业收入及毛利额占比,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共有

专利是否存在依赖。

2. 清研环境(301288,2022 年 3 月上市)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第三方联合研究,主要包括联

合申报课题、共建合作研发中心及委托研发项目三种方式。其中,

发行人多项联合研究系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共同开展。请发行

人结合现在使用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技术研发情况、发行人自

有的研发人员配置及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支出情况、自有研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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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与联合研究项目在发行人技术应用中的占比情况等、联合研究

成果的归属及收益分配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不依

赖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或其他第三方而独立进行技术研究及独

立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独立经营的

能力。

3. 宏德股份(301163,2022 年 3 月上市)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主要系自主研发取得,核心技术均取得相

关专利保护。其中厚断面高性能铁素体球铁件的铸造技术、铝合

金关键铸造与控制技术主要系发行人司与东南大学合作研发取得,

根据发行人与东南大学等合作单位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书》以

及相关补充协议,相关技术成果由双方共同所有。披露发行人与

东南大学等外部单位的合作研发项目及技术成果是否应用于发行

人生产销售,发行人的合作研发费用支出情况,是否存在知识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 .天益医疗(301097,2022 年 3 月上市)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4)报告期内与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

术与工程研究所合作研发的费用金额,是否形成了相关的研究成

果,相关研究成果权利及收益的分配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发行人的研发是否存在依赖合作研发机构的情形。

5 .华海清科(688120,2022 年 4 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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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说明:(1)对独占使用的情形是否约定变更条款,

是否存在清华大学单方面停止授权的风险,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的影响;(2)清华大学授权给发行人的独有专利在发行人

生产经营中的具体作用,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及原因,相关专利所

对应的产品,相关专利报告期内形成的收入和毛利占比情况,对

上述专利的未来安排;(3)与 CMP 相关的外围技术,并未在公

司产品或服务中直接应用,仅为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作为技

术储备的具体含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 10 项专利未注入或许可

发行人使用的原因以及与上述情形的区别,并说明其合理性,在

该种情况下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对

该 10 项专利的未来明确安排,并对相关事项进行披露;(4)结

合发行人产品和核心技术与清华大学的渊源,公司主要高管、核

心技术人员的清华任职背景,以及绝大部分专利均为与清华大学

共有,目前存在与清华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等情形,说明历史上、

现阶段以及未来清华大学在发行人技术研发及生产经营中所处地

位和发挥的作用,发行人自我研发能力体现在何处,并进一步充

分说明发行人是否对清华大学构成研发和技术体系依赖,是否具

备独立研发能力,并视情况作相应风险揭示。

6 .首药控股(688197,2022 年 2 月上市)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和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润众制药有限公司等存在合作研发,相关知识产权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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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同时发行人现有 110 项发明专利中, 8 项为发行人(或

赛林泰)单独取得,其他均为和正大天晴等共同取得。请发行人

说明:(1)发行人和正大天晴合作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合作

研发过程中各自的角色、权利义务关系,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优势

的具体体现;(2)针对当前合作研发中临床阶段靠后的 CT-1139

(ALK)、 CT-383 等项目,说明其知识产权约定的具体情形,权

利义务关系,商业化安排,收入或利润分配机制等;(3)针对共

同取得的专利,对其中对应于核心研发管线及核心技术的,请说

明双方在专利的权利义务享有、后续对外许可等方面的约定情况,

是否对发行人的技术推进、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4)对不同

地区申请的相同专利予以标注说明。

7 .荣昌生物(688311,2022 年 1 月上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房健民在同济大学任职,而发

行人与同济大学、同济大学苏州研究院存在合作研发等情形,对

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合作研发形成

专利的约定是否清晰、校外兼职的合规性等进一步核查,并发表

明确核查意见。

8.希荻微(688173,2021 年 12 月上市)

请发行人提交与四川易冲之间的合作研发协议并披露:(1)

发行人与四川易冲、高通等客户之间的合作模式,合作研发协议

的主要条款,是否约定最终客户,业务实质是否为代工生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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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研发已产生的技术成果及归属情况,技术成果归属是否清晰;

发行人销售给高通的产品是否存在其他合作研发产品,合作研发

及对高通等客户的销售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技术

独立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9 .科创新材(833580,2022 年 4 月上市)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北京利尔子公司洛阳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合作研发情形。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合作研发模式、在研

发过程中各自担任的角色、研发主要项目及研发进展,研发的费

用分配依据及核算方法;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双方的主要权利

义务、违约责任条款等,并说明是否存在产权争议、纠纷或潜在

纠纷,发行人是否对外部研发存在重大依赖。

10 .威博液压(871245,2021 年 12 月上市)

请发行人:①逐项披露各核心技术研发过程的具体情况,包

括主要参与人员、合作研发的对方(如有)、发行人及相关参与

主体的主要承担的任务、研发重要时间节点、专利申请情况及相

关权属、是否存在核心技术研发外包的情况,以及核心技术的获

得方式,结合相关情况说明将核心技术表述为“自主研发”是否

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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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IPO 审核关注要点及核查思路

(一)合作模式及履行情况

如瑞泰新材(301238,2022 年 5 月上市)审核问询中要求披

露发行人与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常州大学等的研

发合作模式、共同研发投入、费用承担、研发成果及归属等情况。

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二种方式,二者在开发成果归属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若发行

人在开发过程中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

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则双方合作方式属于

委托开发,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

权一般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发行人作为

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即该专利权人并非发行人。

因此,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人合作模式及履行情况的核查过程

中,建议:

1、核查发行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访谈发行人相关

负责人、取得发行人与第三方确认文件等方式,了解双方合作的背景、

原因及合理性,合作研发过程中各自的角色、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双

方合作模式是属于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2、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凭证、设备场地、研发人员、专利申请

等资料,确认发行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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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研发的成果权属及收益分成

1 .合作研发成果的权属

发行人如涉及合作研发的,关于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

几乎是审核问询的必答题,如瑞泰新材、清研环境、天益医疗、荣昌

生物、首药控股、希荻微、科创新材等。

关于“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的问题,主要以双方约

定为主;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据《民法典》及《专利法》、

《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因此,发行人在披露合作研发情况时,应明确披露在合作协议中

双方关于合作研发成果分配及收益分成的内容,避免审核中出现就合

作研发项目未明确约定技术成果权属提出问询;对于合作研发协议未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议双方采用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

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人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和收益分成情况的核

查过程中,建议:

(1)核查发行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作研发协议等相关协议,明

确合作研发权利义务相关约定、费用承担与研发成果权利归属等主要

条款内容,尤其注意研发各阶段产生的研发成果归属问题;

(2)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发明专利权属证明文件,明确合作研发

成果实际归属情况;

(3)访谈发行人主要相关负责人、取得发行人书面确认文件,

了解当前合作进展情况及研发成果情况、是否存在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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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了

解发行人专利取得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侵权之诉、是否存在纠纷等

情况。

2.合作研发成果的实施、许可、转让

合作研发成果共有人后续对专利的实施、许可、转让等行为,有

可能对发行人的技术推进、业务经营造成影响。如首药控(688197,

2022 年 2 月上市)审核问询中就针对共同取得的专利,对其中对应

于核心研发管线及核心技术的,请说明双方在专利的权利义务享有、

后续对外许可等方面的约定情况,是否对发行人的技术推进、业务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华海清科(2022 年 4 月上市)审核问询中对独占使

用的情形是否约定变更条款,是否存在清华大学单方面停止授权的风

险,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现行法律规定中,当合作研发成果权属约定属于双方共有的:(1)

实施: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双

方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

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2)

许可: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使用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

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

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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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他人使用专利

的,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3)转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当事

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

让的权利。

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人合作研发成果的实施、许可、转让情况的

核查过程中,建议:

(1)核查发行人与许可方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

确认许可标的、许可条件、许可期限、使用限制、许可方是否有权单

方停止授权等内容;

(2)核查许可使用专利证书,并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

国、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了解许可使用专利权属情况、是否存在侵权

之诉或纠纷;

(3)访谈许可人的相关负责人并取得许可人书面确认文件,了

解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后续安排及未来取得的相关专利的安排是否存

在与发行人潜在同业竞争的风险,确认许可人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对发行人构成潜在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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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研发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是否具备独

立技术研发能力

合作研发一般都会涉及发行人相关产品技术,而审核通常会关注

合作研发项目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并进一步询问发行人是否会

对外部研发产生重大依赖、是否具备持续独立经营能力等相关问题。

如清研环境审核问询发行人是否具备不依赖于深圳清华大学研

究院或其他第三方而独立进行技术研究及独立将研究成果转化应用

的能力,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独立经营的能力;希荻微审核问询发行

人合作研发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技术独立性;科创新

材审核问询发行人是否对外部研发存在重大依赖等。

对发行人而言,需要梳理:

1、核心技术及合作研发项目基本情况,厘清合作研发的技术成

果与发行人自身核心技术、核心业务之间的关联关系;

2、合作研发项目在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中的收入占比情况,如

占比很小,有助于解释合作研发项目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未来发

展规划产生重大影响;

3、发行人与合作研发机构在合作研发协议中各自的权利义务、

发挥的作用等,用于解释说明发行人在合作研发中的地位及是否位于

主导,如处于主导地位或双方地位平等,有助于解释发行人对合作研

发机构不构成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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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作研发是否属于行业通行的模式,如合作研发属于行业内

通行的研发模式,且研发机构选择范围较广,也有助于进一步解释对

合作研发机构不构成重大依赖。

如果合作研发成果为发行人的主要核心技术,并且发行人自主研

发项目与核心产品的关联性较低,那么其申报上市将可能面临极大的

阻碍。如未通过上市委会议的 HH 药物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显示,该

企业自主研发项目中仅有 1 个涉及核心产品,而且还未取得专利授

权,其余核心产品涉及的 7 个项目均为合作研发或授权引进取得;独

立持有的已授权专利仅有 1 项,且与核心产品无关联,可能成为该企

业未能过会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人独立技术研发能力情况的核查过程

中,建议:

1、核查合作研发协议等相关协议,了解合作研发背景、合作模

式、发行人与研发机构在合作研发过程中的角色、作用等;

2、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支出凭证、研发团队人员情况及研发设

施情况,了解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3、核查合作研发技术投入产品的销售情况,了解合作研发投入

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发行人总收入情况;

4、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专利权属证明,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取得

情况;

第243页

227

5、访谈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取得发行人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

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纠纷等;

6、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了解

发行人专利取得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侵权之诉、是否存在纠纷等情

况。

(四)合作研发的纠纷

中介机构一般通过核查合作开发协议及履行凭证、访谈发行人主

要负责人、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来

说明发行人在合作研发中是否存在纠纷。

而合作研发常见纠纷情况主要在于合作研发技术成果归属及收

益分配,此类纠纷的产生大多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对上述事项未

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

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 中介机构在核查过程

中,如发现合作开发协议中缺少相关内容的,建议发行人与研发机

构提前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研发技术成果归属等问题进行

明确,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第244页

228

第十七篇 第三方回款比例审核无上限?30%依然过

会,监管到底注重哪些方面?

来源|大象 IPO

第三方回款,顾名思义,就是说回款的一方,并不是实际进

行销售的一方(开具发票的一方)。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普遍

存在,因此也是 IPO 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其重点往往

在于第三方回款背后的财务真实性以及内控有效性。全面注册制

背景下,监管对第三方回款的审核是否有所松动或变化?关于第

三方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一、第三方回款定义及相关规定

定义:第三方回款通常是指发行人收到的销售回款的支付方

(如银行汇款的汇款方、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方

或背书转让方)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或实际交易对手)

不一致的情况。

相关规定:从最新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上来看,监管对第三方回款口径并没有出现放松,与《首发业务

若干问题解答》对比,审核要求及核查要求上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且审核方面更注重第三方回款是否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

性的认定,关于第三方回款的审核依然严苛。

第245页

229

发行人报告期存在第三方回款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通

常应重点核查以下方面:

1、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是否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

2、第三方回款有关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关金额及比

例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3、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是否与经营

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是否能够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

回款。与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的第三方回款情况包

括但不限于:①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通过家庭约定由直

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②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该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③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

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④政府采购项目

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⑤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供应

链物流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⑥境外客户指定付款。

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关联方

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回款的,第三方代付的商业合理

性或合规性。

6、是否因第三方回款导致货款归属纠纷。

7、合同明确约定第三方付款的,该交易安排是否合理。

第246页

230

8、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否一致,第三方

回款是否具有可验证性,是否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

定。

二、IPO 案例

案例 1:威马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2-09-29 审核过

会)

问询: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占当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93%、25.13%、24.96%和 23.91%。公司

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原因为:一是部分客户所在国家(如伊朗、乌

克兰等)存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存在结算不便利、额度限制、

周期长等问题,从而通过客户自身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付款机构

代为支付货款;二是部分客户由其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或

者通过同 一控制下其他关联公司代付货款的情形;三是部分客户

基于自身资金安排,通 过指定相关方代为付款。

请发行人:(1)结合同行业公司第三方回款比例,说明发行

人第三方回款规模的合理性。(2)说明签订合同时是否已经明确

由其他第三方代付货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3)说

明客户关联方代为付款、境外客户指定付款涉及的主要客户名称、

付款金额、代付方名称及与客户关系、支付方式、所在地的外汇

管制政策等,分析第三方付款的必要性以及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

质。(4)说明客户与第三方关系的核实方式,不同核实方式对应

第247页

231

第三方回款金额及占比,第三方回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降低第三方回款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结合第三方回款整体核查比例,说明相关收入是否具有可验

证性,是否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

回复节选概括:

1、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

节账龄情形;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12,751.22

万元、16,067.11 万元和 14,598.37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金额

的比例分别为 25.13%、24.96%和 18.88%,呈逐年下降趋势;

3、第三方回款真实、原因合理,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

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4、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中,严杰作为四川颈鹿农机销

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严华之弟,四

川颈鹿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客户,严杰曾于 2018 年、

2019 年分别代四川颈鹿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向 发行人支付货款

9.11 万元和 8.67 万元,该业务形成具有真实性且付款行为具

有合理性,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四川颈鹿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已

于 2019 年 8 月注销,上述情况业已消除。报告期内,除上述事

项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

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第248页

232

5、境外销售涉及的境外第三方回款主要系客户关联方代为支

付及境外客户指定付款所致,符合行业经营惯例,具有商业合理

性,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6、发行人存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

付款的情形,主要为部分经销商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

户,为方便回款约定由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第三方代为

支付货款,该交易安排具有合理性;

7、发行人第三方付款对应的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

商业实质一致;

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合同签约方和付款方不一致情形具

有合理性, 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记录完整,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

业收入真实。

9、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客户回款金额与销售收入金额基

本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存在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认定。

案例 2: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2-12-16 审核通

过)

问询: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5,328.57 万元、 14,429.74 万元和 1,632.8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7.49%、12.10%和 0.61%。

第249页

233

请发行人说明:(1)说明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客户名

称、第三方回款金额及占当期对其销售收入比例、回款方与合同签订

方的关系(合同是否约定回款方)、第三方回款的原因、2021 年相

关客户减少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境外第三方回款的合法合规性,是否

存在受到外汇、税收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报告期内是否存

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纠纷。(2)说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

董监高与第三方回款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

排。

回复节选概括:

1、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客户名称、第三方回款金

额及占当期对其销售收入比例、回款方与合同签订方的关系及对应的

销售收入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

2、香港是全球消费电子产品重要集散地,考虑到外汇结算、物

流和交易习惯等因素,集成电路行业内客户通常从中国香港对公司产

品进行采购。在此过程中,部分境内客户在中国香港交货时,为降低

采购成本,提高付款效率,指定供应链金融公司代为向公司支付美

元货款。该交易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2021

年相关客户减少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具备合理性。

3、鉴于集成电路行业产业链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芯

片产品在境外进行生 产加工,并在境外交货,属于新型离岸国际贸

易模式。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第三方回款合法合规,不存在因第

第250页

234

三方回款而受到外汇、 税收行政处罚的风险,不存在因第三方回

款导致的货款纠纷。

4、上述第三方回款公司系公司客户为提高效率而委托的境外

供应链公司,该等公司并非公司主要股东、董监高的关联方,亦

不存在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截至报告期最后一年,发行

人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重已大幅降低,仅为 0.61%,另外发

行人已建立了关于第三方回款严格的内控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

发行人第三方回款情况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案例 3:佰维存储(688525)

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回款涉及第三方回款金额分

别为 13,053.63 万元、10,296.15 万元、8,095.11 万元和 5,031.0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0.24%、8.77%、4.93%和 2.46%。

主要原因是采用供应链物流或渠道付款、第三方委托付款等方式回

款。

请发行人说明:(1)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43 项

的要求,说明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情况、对应的客户及原因、是否符合

行业经营特点以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是否涉及税务等各类违

规情形;(2)第三方回款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家族、朱霞云夫妇、肖

正华、肖邵芝以及香港金胜、海纳储存等关联方有关。

回复节选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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