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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
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再培训。安全再培训每年至
少一次。
4.1.4 不具备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安
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委托其他机构进
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4.1.5 安全培训应充分考虑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坚持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重点加强安全意识、规章制度、基础知识和实际安全
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
4.1.6 未设置车间(工段、区、队)的,车间(工段、区、队)
级的安全培训纳入厂(矿)级安全培训;未设置班组的,班组级
的安全培训纳入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
4.1.7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明确外
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各自职责及组织实施的有关要求,并
做好相关工作。
4.1.8 可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和从业人员岗位需求,酌情调
整培训内容和课时,但不得低于本大纲的要求。
4.1.9 通过培训,从业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具备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4.2 培训对象
4.2.1 厂(矿)级培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