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24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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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六、实施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行动(二十四)全面推动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研究出台新一轮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扶持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预警机制,加强问题分析研判,积极应对突发情况,及时处置潜在风险,对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探索“链长”、“链主”企业协同推进建立重点产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机制,建立战略储备机制,保障重点生产物资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二十五)争取更多国家级研发平台落户广东,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组织实施新一轮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落实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对经有关部门核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等,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托创新成果加快布局产业链条,实施一批具有标杆引领示范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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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非公经济领域经济稳增长“三个一百”行动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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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页

六、实施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升行动

(二十四)全面推动 20 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推动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研究出台新一轮超高清视频显示产业扶持政策。

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预警机制,加强问题分析研判,积极应对突发情况,及时

处置潜在风险,对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探索“链长”、“链

主”企业协同推进建立重点产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需对接机制,建立战略储备

机制,保障重点生产物资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五)争取更多国家级研发平台落户广东,加快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

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

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

组织实施新一轮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落实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对经有

关部门核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等,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

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依托创新成果加快布局产业链条,实施一批具有标杆引领示范效应的应用创新工

程,落实优先采购国产技术和产品的支持政策,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

用,加大“首台套”“首批次”应用政策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海关总

署广东分署、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六)落实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积极参与国家产业

基础再造工程,大力推进集成电路、核心软件、新型显示设备研发和试点应用,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产业需求大、带动作用强的制造业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

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项目给予重点政策支持。

出台实施全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拓展信创技术产品在重点行

业、重点领域的应用。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产业发展

基础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加快在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布局。(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实施消费带动行动

(二十七)鼓励各市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开展消费促进主题活动,推动新

能源汽车、智能家电、智能终端等相关行业工业产品下乡。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

动。逐步放宽部分城市汽车上牌指标限制,完善汽车销售网点布局。健全家电回

收处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推出新一轮以旧换新行动,推广智能终端和

4K/8K 超高清电视。大力发展预制菜产业,推动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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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省广电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加大线上线下融合力度,扩大线上新型消费,促进老字号创新发

展。开展工业企业与工业电商平台对接活动,提升工业企业网上采购率及网上销

售率。高水平办好广交会、高交会、中博会等国际性展会,大力宣传推介广东产

品,讲好广东品牌故事。(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

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加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保税物流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广

州、深圳开展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鼓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

为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便捷跨境结算服务。加大对采用国际海运集装箱运输方式

的外贸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组织中小

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推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市中欧班列合

作发展、优势互补,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扩大出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

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八、实施企业提质增效行动

(三十)出台实施优质企业培育意见,加大对“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

“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省级政策性基金加大融资对接力度,支持融资

机构创新开发专属产品,为优质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

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市对

经省级认定的优质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引导“专精特新”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

的单项冠军企业,引导大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链

主”企业。更大力度推动“小升规”工作,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库,继续实施并优化“小

升规”奖补政策。支持“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和技术

扩散等,将上下游中小企业纳入共同供应链管理体系,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

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

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十一)支持建设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

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数字化转型服务

商等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工程,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

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培育新制造平台新业态。2022 年推动 10 个

行业、超 5000 家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推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十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覆盖研发创新、生产制造和营销服务全过程,

涵盖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共同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增强广东制造产品和服务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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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页

量稳定性与可靠性。(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

九、组织实施

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进全

省工业稳增长工作。省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加大对各地工业稳增

长的指导和支持。各市要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加

强对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的跟踪监测,强化预研预判,做好政策储备,科学精准做

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保障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稳定

运行。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着力抓好各项任

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将工业稳增长工作列入重点督办

范围,实施月度监测、季度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

行约谈。

加大宣贯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效性,加大政策和工业经济运

行亮点的宣传力度,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帮助

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疏通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有效传

导至市场主体,不断增强企业长远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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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2〕1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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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稳定性与可靠性。(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

九、组织实施

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进全

省工业稳增长工作。省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加大对各地工业稳增

长的指导和支持。各市要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加

强对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的跟踪监测,强化预研预判,做好政策储备,科学精准做

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保障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稳定

运行。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着力抓好各项任

务落实,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成效到位。将工业稳增长工作列入重点督办

范围,实施月度监测、季度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

行约谈。

加大宣贯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效性,加大政策和工业经济运

行亮点的宣传力度,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帮助

企业解决问题和困难,疏通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有效传

导至市场主体,不断增强企业长远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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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2〕11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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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一)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

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补贴。其中:

报废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 10000 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 5000

元/辆;

转出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 8000 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 3000

元/辆。

具体推广车型、补贴流程等按照“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相关公告执

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组织落实。

(二)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2022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个人消费者

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 8000 元/辆补贴。

该补贴与以旧换新专项行动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组织落

实。

(三)进一步优化汽车购买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广州、深圳要进一步修订

完善购车资格规定,增加发放汽车增量指标。5-6 月期间,在原有基础上,广州

增加 3 万个购车指标、深圳增加 1 万个购车指标,更好满足群众购车需求。各地

不得出台限制汽车购买的措施。

二、推动家电消费

(四)鼓励各地市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

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推动我省家电升级换代。

(五)各地应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

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省政府对家电促消费成效显著的地市根据销售业绩给予奖励,具体方

案由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制定。

三、发放消费券

(七)鼓励各地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

育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

(八)省对各地促消费行动实行奖补政策:

1.将今年以来已出台的促消费政策纳入奖补范围。

2.未出台促消费政策的地市必须在 5 月 1 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促消

费活动。

195

3.对珠三角地市(不含深圳市)按其发放消费券实际支出的 50%比例补贴,

每市最高补贴不超过 3000 万元。

4.粤东西北各市发放消费券不得少于 500 万元,省级财政给予每市 500 万元

的基础补贴。鼓励粤东西北各市加大消费券发放额度,超出基础部分按 70%比例

补贴,每市最高补贴不超过 2500 万元。

5.具体方案由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制定。

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

(九)省设立 3000 万元“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

体育等领域,科学制定奖励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 活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活动期限从 5 月 1 日起至年底。具体方案由省税务局

会省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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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一)继续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广东号牌旧

车,同时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给予补贴。其中:

报废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 10000 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 5000

元/辆;

转出旧车,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 8000 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 3000

元/辆。

具体推广车型、补贴流程等按照“广东省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相关公告执

行,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组织落实。

(二)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2022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对个人消费者

在省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新车,给予 8000 元/辆补贴。

该补贴与以旧换新专项行动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财政厅组织落

实。

(三)进一步优化汽车购买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广州、深圳要进一步修订

完善购车资格规定,增加发放汽车增量指标。5-6 月期间,在原有基础上,广州

增加 3 万个购车指标、深圳增加 1 万个购车指标,更好满足群众购车需求。各地

不得出台限制汽车购买的措施。

二、推动家电消费

(四)鼓励各地市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

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的让利力度,推动我省家电升级换代。

(五)各地应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

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省政府对家电促消费成效显著的地市根据销售业绩给予奖励,具体方

案由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制定。

三、发放消费券

(七)鼓励各地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用于零售、餐饮、文旅、住宿、体

育领域消费,活跃消费市场。

(八)省对各地促消费行动实行奖补政策:

1.将今年以来已出台的促消费政策纳入奖补范围。

2.未出台促消费政策的地市必须在 5 月 1 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促消

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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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珠三角地市(不含深圳市)按其发放消费券实际支出的 50%比例补贴,

每市最高补贴不超过 3000 万元。

4.粤东西北各市发放消费券不得少于 500 万元,省级财政给予每市 500 万元

的基础补贴。鼓励粤东西北各市加大消费券发放额度,超出基础部分按 70%比例

补贴,每市最高补贴不超过 2500 万元。

5.具体方案由省商务厅会省财政厅制定。

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

(九)省设立 3000 万元“有奖发票”资金,围绕零售、餐饮、文旅、住宿、

体育等领域,科学制定奖励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发票金额开展“有奖发票” 活动,提升市场消费活力,活动期限从 5 月 1 日起至年底。具体方案由省税务局

会省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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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2〕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

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

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2 月 26 日

197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

知》(国办发〔2021〕45 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

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

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

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2020〕38 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

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

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 年对省内注

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

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

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

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

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

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

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

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

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

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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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

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2〕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涉

及中小企业的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请向省市场监管局

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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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

知》(国办发〔2021〕45 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

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

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

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

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2020〕38 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

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

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 年对省内注

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

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

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

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国有科

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

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

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

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鼓励有

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

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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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

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

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 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

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

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 4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对未明确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

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粤贸全球”“粤贸全国”和农产品

“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简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

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 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

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

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

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

成消费热点。省按 2022 年 1—9 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

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

RCEP 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

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

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

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

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粤

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

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

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 3—5 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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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

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

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

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

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

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

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

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

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

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

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

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

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

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

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

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

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

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

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

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

200

第209页

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

异化收费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推

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 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

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

(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

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 40%

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对未明确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

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推进“粤贸全球”“粤贸全国”和农产品

“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简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支持中小企业参

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 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

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

和流量支持。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

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

成消费热点。省按 2022 年 1—9 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

给予补助。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

RCEP 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

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

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

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

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粤

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建立

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

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遴选 3—5 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

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199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

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

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

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

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

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

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

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

式纾困解难。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

重点领域。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

企业融资便利性。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

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

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

1%的额度给予奖励。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

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深化与上交所、

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

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

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

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

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

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

200

第210页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

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

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

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

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

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

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

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

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

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

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粤商”培训

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5000 人次

以上。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

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有关产业人才

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

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

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 年,继续实施

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

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

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

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1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

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资金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

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 5 年推动 300 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加大对中

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

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

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

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

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

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

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

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

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

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

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

股权融资额度的 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

“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等赛事。每年新认定 20 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

范基地。培育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七、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力度

22.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按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的经营者申请办

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为了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负担,满足

个体工商户自由灵活流转的社会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

接变更登记试点。

23.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

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

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转企后股东

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

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24.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的特点,运用

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

202

第211页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落实政

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

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

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

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

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

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

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

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

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

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粤商”培训

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5000 人次

以上。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

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有关产业人才

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对承担国家和省重

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

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2022—2024 年,继续实施

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

际困难。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

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

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1

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

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资金支持。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

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 5 年推动 300 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加大对中

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

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

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

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

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

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

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

才。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

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

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

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

股权融资额度的 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

“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等赛事。每年新认定 20 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

范基地。培育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七、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力度

22.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按照

《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的经营者申请办

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为了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负担,满足

个体工商户自由灵活流转的社会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

接变更登记试点。

23.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

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

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转企后股东

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

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24.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的特点,运用

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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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页

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

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25.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清理废

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

纾困帮扶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

署,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

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细化纾困举措,加

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研

究,做好形势预判和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保障内外资中小企业同等享受各

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贯和指导督促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政策落实情况每半年报省促

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扶

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

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3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2〕6 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下

简称《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现就我

省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加

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采

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

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

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一)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

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

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预留份额措施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各预算单位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六

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二)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

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办法》

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 10%(工程项目为 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

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

上按 5%增加其价格得分。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

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204

第213页

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

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25.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清理废

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

纾困帮扶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

署,充分发挥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

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细化纾困举措,加

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研

究,做好形势预判和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保障内外资中小企业同等享受各

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加强政策宣贯和指导督促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知晓政策、熟悉政策,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政策落实情况每半年报省促

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扶

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

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3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2〕6 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全面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以下

简称《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现就我

省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

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加

强采购需求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本项目面对中小企业采

购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具体措施。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

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

具体方案,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一)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采

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

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

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预留份额措施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各预算单位拟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六

条第二款规定说明原因,并由其主管预算单位确认。

(二)加大评审优惠力度。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

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符合《办法》

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 10%(工程项目为 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

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

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

上按 5%增加其价格得分。

(三)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

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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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各

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 3%(工程项目 2%)予

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

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 2%增加其价格得分。

二、完善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机制

各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应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省财政厅将进

一步完善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信息检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阅效率。

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

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

例的,应当作出说明;2021 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要求另行通知),并同步在广

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操作指引详见广东政府采购网“操作指

南-采购管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

展采购,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8 号)相关规定,

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尤其是通过广东省政府

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多频次采购活动。

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 30%,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政

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7 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

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

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对拖欠合同款项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

场交易权限以及转交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服务,支持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

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做好广

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政策引导和推广应用工作,采购人应当积极主

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全省中小企

业融资压力。

五、强化监督考核评价

205

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部署,依法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负责根据《办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

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4 月 15 日

206

第215页

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各

预算单位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原则上按 3%(工程项目 2%)予

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

行评分的基础上,原则上按 2%增加其价格得分。

二、完善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机制

各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意向原则上应与部门预算同步公开。省财政厅将进

一步完善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信息检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查阅效率。

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本部门(含下

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

例的,应当作出说明;2021 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要求另行通知),并同步在广

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操作指引详见广东政府采购网“操作指

南-采购管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各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

展采购,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8 号)相关规定,

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尤其是通过广东省政府

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的小额、多频次采购活动。

鼓励推行预付款制度,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

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 30%,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政

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 7 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

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

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对拖欠合同款项的预算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暂停电子卖

场交易权限以及转交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提供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服务,支持有需求的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

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做好广

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政策引导和推广应用工作,采购人应当积极主

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助力缓解全省中小企

业融资压力。

五、强化监督考核评价

205

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部署,依法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范围。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负责根据《办法》规定,做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

罚等工作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有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4 月 15 日

206

第216页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实施

2023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

(粤工信技改函〔2022〕4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 号)有关措施,落实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

励政策,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根据《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技改函〔2021〕45 号,以

下简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就组织实施 2023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

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制造业投资奖励”)有关事项明确如

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组织实施制造业投资奖励是促进稳增长和投资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政府

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政策措施的实际工作步骤。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督促本市发改、工信、财政和统计等相关职能

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对待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评审遴选,

加强项目评审监督,防止资金项目申报骗补,防范化解资金使用风险,及时按规

定完成好制造业投资奖励工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

报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相关材料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将不安排预算。

二、严格评审遴选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

2023 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主要按照各地级以上市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已纳入统计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

2%的比例,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严格按工作

指引抓紧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严格掌握条件,加强审核把关,遴选的测算项目信息和纳入统计的新增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额须经同级统计部门核实,防止通过打包拼凑项目等方式弄虚作假申报

骗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通过评审遴选的测算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各地级以上市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汇总表和绩效目标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按规定程序正式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抓紧组织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入库

2023 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围绕投资奖励

资金使用范围评审遴选后予以事后奖励。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

207

责”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

计等负责。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和本市制造业投资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认真研究制定 2023 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

申报通知,尽早下发并按规定组织项目入库。要严格按规定掌握评审遴选标准,

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

格审查,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格审查,体现“集中财

力办大事”原则,避免“小、散、杂”;要规范资金项目审核流程,加强资金审核

委员会审核,强化集体研究审议,结合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预算额度,编制支

持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支持项目汇总表于 8 月 31 日前正式行文

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时组织将支持项目通过“数

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填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3 月 28 日

208

第217页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实施

2023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的函

(粤工信技改函〔2022〕4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 号)有关措施,落实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

励政策,支持先进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根据《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

(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技改函〔2021〕45 号,以

下简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就组织实施 2023 年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

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以下简称“制造业投资奖励”)有关事项明确如

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组织实施制造业投资奖励是促进稳增长和投资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政府

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政策措施的实际工作步骤。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督促本市发改、工信、财政和统计等相关职能

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对待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评审遴选,

加强项目评审监督,防止资金项目申报骗补,防范化解资金使用风险,及时按规

定完成好制造业投资奖励工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未按规定时间要求上

报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相关材料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将不安排预算。

二、严格评审遴选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

2023 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主要按照各地级以上市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已纳入统计的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

2%的比例,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严格按工作

指引抓紧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

严格掌握条件,加强审核把关,遴选的测算项目信息和纳入统计的新增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额须经同级统计部门核实,防止通过打包拼凑项目等方式弄虚作假申报

骗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通过评审遴选的测算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各地级以上市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汇总表和绩效目标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按规定程序正式行文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抓紧组织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入库

2023 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围绕投资奖励

资金使用范围评审遴选后予以事后奖励。按照“谁评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

207

责”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

计等负责。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和本市制造业投资

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认真研究制定 2023 年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

申报通知,尽早下发并按规定组织项目入库。要严格按规定掌握评审遴选标准,

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严

格审查,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严格审查,体现“集中财

力办大事”原则,避免“小、散、杂”;要规范资金项目审核流程,加强资金审核

委员会审核,强化集体研究审议,结合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预算额度,编制支

持项目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支持项目汇总表于 8 月 31 日前正式行文

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时组织将支持项目通过“数

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线上填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 年 3 月 28 日

208

第218页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精准帮扶市场主体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市监综〔2022〕251 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驻局纪检监察组、

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精准帮扶市场主体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若干措施》

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迎

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2 日

209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精准帮扶市场主体助力扎实稳

住经济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

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稳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

神,按照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

场监管职能,进一步精准帮扶,推动全省市场主体扩大增量、稳定存量、提升质

量、增强能量,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现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继续发展壮大市场主体

(一)优化市场准入。深化“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市

场主体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推

行重点项目及时介入、跟踪服务,加强指导,助力企业便捷办理证照。推行市场

主体“省内迁移通办”,便利市场主体省内自由迁移。符合申请条件、主要申请材

料齐全,但因疫情暂不能提交次要材料的,登记机关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容缺办

理营业执照。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允许农民专业

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机具所有权、农艺技术等能够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放宽成员资格限制,已迁入城镇居住但

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以按照

农民身份对待。

(三)压减审批流程和时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与“一照通行”改革,协同

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实现一次申办、一表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

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相关许可证延续提出申请的单位,允许将申请

期限延续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加强对评审机构监管和约束,规范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许可等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的评审

流程,最大限度压减评审时限,提高企业办事可预期性。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

册技术审评审批时限压缩 50%,已上市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省外产品迁入我省注

册技术审评时限压减到 5 个工作日内。

二、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以知识产权为

桥梁对接金融机构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 500 亿元以上。开展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年内服务企业 10000 家以上。深化实施专利转化计

210

第219页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精准帮扶市场主体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市监综〔2022〕251 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驻局纪检监察组、

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精准帮扶市场主体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若干措施》

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全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以实际行动迎

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2 日

209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精准帮扶市场主体助力扎实稳

住经济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

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稳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

神,按照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市

场监管职能,进一步精准帮扶,推动全省市场主体扩大增量、稳定存量、提升质

量、增强能量,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现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继续发展壮大市场主体

(一)优化市场准入。深化“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允许符合条件的市

场主体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推

行重点项目及时介入、跟踪服务,加强指导,助力企业便捷办理证照。推行市场

主体“省内迁移通办”,便利市场主体省内自由迁移。符合申请条件、主要申请材

料齐全,但因疫情暂不能提交次要材料的,登记机关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容缺办

理营业执照。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允许农民专业

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农机具所有权、农艺技术等能够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放宽成员资格限制,已迁入城镇居住但

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可以按照

农民身份对待。

(三)压减审批流程和时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与“一照通行”改革,协同

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实现一次申办、一表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对

于受疫情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相关许可证延续提出申请的单位,允许将申请

期限延续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加强对评审机构监管和约束,规范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生产许可等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的评审

流程,最大限度压减评审时限,提高企业办事可预期性。省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

册技术审评审批时限压缩 50%,已上市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省外产品迁入我省注

册技术审评时限压减到 5 个工作日内。

二、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以知识产权为

桥梁对接金融机构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 500 亿元以上。开展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年内服务企业 10000 家以上。深化实施专利转化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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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页

划,加快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存量专利与中小微企业需

求精准对接,年内对接高校院所 100 家以上,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 1000 家以上。

(五)规范涉企收费。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社会关注度高的收费问题,重点

查处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的违规收费行为。加

大对水电气、交通运输、物流等公用事业、金融领域收费的监管力度,切实减轻

企业负担。

(六)实施降费减费。全面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为相关企业办理专利申

请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业务提供绿色通道。年内发放 20000 份技术帮扶和产品检

测券,为企业开展质量技术“体检”和产品检测。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

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技术机构以非营利

方式向企业开放共享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等。年内免费为全省

50 万家在营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业务培训,免费为受疫情影响的原外销食品生

产企业转型国内销售企业进行培训,免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全

法律法规培训。

(七)助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用工难题。联合金融机构开展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宣传活动,推动将银行机构信用贷款产品额度测

算和申请等功能嵌入个私协会等网站,便利多途径申请信用贷款。发挥个私协会

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用工培训、线上招聘等活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用工难题。

三、助力市场主体提升竞争力

(八)推进提升产品质量。实施 60 个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年内开

展 100 个重点产品(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免费为 10000 家市场主体提质增效提

供质量技术服务。帮助 2021 年以来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记录的 12000

家中小微企业建立产品质量问题修复机制,年底前对产品质量问题“清零”。建设

“粤品通”公益性质量技术帮扶平台,实施品质信用“赋码工程”。

(九)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聚焦广东战略性产业集群,年内新建 60 个高

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

略,举办首届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大赛,面向中小企业打造培育

50 个以上商标品牌。加快在基层布局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年内免费为 10000

家中小微企业进行商标品牌培训辅导。年内新建 20 家以上战略性产业集群或重

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集成服务。省内各

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面向 10000 家以上企业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助推创新主体快

速获得专利权。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

业开展专利和标准化导航,助力创新主体明晰产业创新发展方向和路径。

211

(十)服务企业“走出去”。大力推进内外贸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服务,重点

围绕智能家电、现代轻纺、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

等方面的差异分析比对,年内分行业、分类别开展免费公益培训,指导、帮助企

业了解并积极应对目标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导外

贸型生产企业了解掌握国内市场准入规则,帮助出口受阻产品“走回来”。建设重

点国家(地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年内免费向我省 3000 家以上“走

出去”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规培训,支持 50 家以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出

口贸易的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规管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海外知

识产权布局,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跨境电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

测,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公益服务。在“双碳”、交通文旅、社会保障

等重点领域形成更多“湾区标准”。

四、加强相关重点行业帮扶

(十一)帮扶食品产业发展。发挥省食品生产专家库的作用,实施食品生产

“诊脉工程”,免费为受疫情影响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卫生控制、改进工艺流程等

提供技术帮扶。开展特殊食品企业帮扶行动,“一企一策”精准帮扶中小企业提升

质量管理水平,指导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做好产品配方延续注册和新国标实施相

关工作。对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受疫情影响的重

点企业、龙头企业免费开展系统问诊,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指导使用自

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引导联合厨房或共享厨房规范经营。支持

预制菜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健全预制菜标准体系,助推预制菜产业健康发

展。

(十二)加大医药产业扶持力度。扩大适用“港澳药械通”的药物和医疗器械

目录,推动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大湾区内地跨境委托生

产。加快完善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药品进口

通关备案工作流程和机制,提升药品进口通关备案工作效率。与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合作开展药品注册联合核查及

符合性检查,加快我省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上市注册,促进成果转化、产业集聚。

(十三)促进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各地市创建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

构建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性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集群。鼓励广告业龙头企业

和专业管理团队入园,示范引领、规范管理,提升园区建设运营水平,形成规模

效应。支持各地创新发展模式,在广告产业集聚区建设“泛广告产业园区”,推动

广告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服务就业、消费和品牌建设等积极作用。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12

第221页

划,加快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存量专利与中小微企业需

求精准对接,年内对接高校院所 100 家以上,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 1000 家以上。

(五)规范涉企收费。聚焦企业反映突出、社会关注度高的收费问题,重点

查处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领域的违规收费行为。加

大对水电气、交通运输、物流等公用事业、金融领域收费的监管力度,切实减轻

企业负担。

(六)实施降费减费。全面落实专利费用减缴政策,为相关企业办理专利申

请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业务提供绿色通道。年内发放 20000 份技术帮扶和产品检

测券,为企业开展质量技术“体检”和产品检测。省市场监管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

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技术机构以非营利

方式向企业开放共享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等。年内免费为全省

50 万家在营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业务培训,免费为受疫情影响的原外销食品生

产企业转型国内销售企业进行培训,免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特种设备安全

法律法规培训。

(七)助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用工难题。联合金融机构开展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破难宣传活动,推动将银行机构信用贷款产品额度测

算和申请等功能嵌入个私协会等网站,便利多途径申请信用贷款。发挥个私协会

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用工培训、线上招聘等活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用工难题。

三、助力市场主体提升竞争力

(八)推进提升产品质量。实施 60 个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年内开

展 100 个重点产品(行业)质量提升行动,免费为 10000 家市场主体提质增效提

供质量技术服务。帮助 2021 年以来在各级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记录的 12000

家中小微企业建立产品质量问题修复机制,年底前对产品质量问题“清零”。建设

“粤品通”公益性质量技术帮扶平台,实施品质信用“赋码工程”。

(九)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聚焦广东战略性产业集群,年内新建 60 个高

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深化实施商标品牌战

略,举办首届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商标品牌培育大赛,面向中小企业打造培育

50 个以上商标品牌。加快在基层布局建设商标品牌指导站,年内免费为 10000

家中小微企业进行商标品牌培训辅导。年内新建 20 家以上战略性产业集群或重

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协同运营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集成服务。省内各

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面向 10000 家以上企业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助推创新主体快

速获得专利权。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

业开展专利和标准化导航,助力创新主体明晰产业创新发展方向和路径。

211

(十)服务企业“走出去”。大力推进内外贸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服务,重点

围绕智能家电、现代轻纺、电子信息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

等方面的差异分析比对,年内分行业、分类别开展免费公益培训,指导、帮助企

业了解并积极应对目标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导外

贸型生产企业了解掌握国内市场准入规则,帮助出口受阻产品“走回来”。建设重

点国家(地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年内免费向我省 3000 家以上“走

出去”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规培训,支持 50 家以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出

口贸易的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规管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海外知

识产权布局,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跨境电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

测,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公益服务。在“双碳”、交通文旅、社会保障

等重点领域形成更多“湾区标准”。

四、加强相关重点行业帮扶

(十一)帮扶食品产业发展。发挥省食品生产专家库的作用,实施食品生产

“诊脉工程”,免费为受疫情影响的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卫生控制、改进工艺流程等

提供技术帮扶。开展特殊食品企业帮扶行动,“一企一策”精准帮扶中小企业提升

质量管理水平,指导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做好产品配方延续注册和新国标实施相

关工作。对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受疫情影响的重

点企业、龙头企业免费开展系统问诊,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指导使用自

动设备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规范经营。引导联合厨房或共享厨房规范经营。支持

预制菜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健全预制菜标准体系,助推预制菜产业健康发

展。

(十二)加大医药产业扶持力度。扩大适用“港澳药械通”的药物和医疗器械

目录,推动港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在大湾区内地跨境委托生

产。加快完善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药品进口

通关备案工作流程和机制,提升药品进口通关备案工作效率。与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合作开展药品注册联合核查及

符合性检查,加快我省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上市注册,促进成果转化、产业集聚。

(十三)促进广告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各地市创建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

构建辐射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性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集群。鼓励广告业龙头企业

和专业管理团队入园,示范引领、规范管理,提升园区建设运营水平,形成规模

效应。支持各地创新发展模式,在广告产业集聚区建设“泛广告产业园区”,推动

广告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服务就业、消费和品牌建设等积极作用。

五、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12

第222页

(十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完善平台企业合规管理机制,实施平

台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推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查处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扼杀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空间等行为,促进改善平台服务和优化产

品组合结构调整,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加强

产品基础信息展示管控,着力解决电商平台“三无”产品(无厂名、无产品标准、

无产品质量标志)难以监管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在我省试点打

造一批“实名实证”产品示范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和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各类交

易平台通过改善服务,优化服务产品组合调整服务费用,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经

营成本。

(十五)助力消费提质升级。开展“经营者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

货承诺”,做好消费维权进社区、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进学校,推进消费

维权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全力落实省政府促进消费部署,完善消费品缺陷产品

召回管理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激发消费潜力。

(十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定《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

责清单》,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免强制,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

当事人自觉守法。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和非现场检查,切实减轻对市场主

体的打扰。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提高监管抽查的针对性、精准性。

完善信用修复,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证

明是受疫情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指导办理信用修复。

213

第223页

(十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完善平台企业合规管理机制,实施平

台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推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查处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扼杀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空间等行为,促进改善平台服务和优化产

品组合结构调整,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指导电子商务平台加强

产品基础信息展示管控,着力解决电商平台“三无”产品(无厂名、无产品标准、

无产品质量标志)难以监管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在我省试点打

造一批“实名实证”产品示范性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和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各类交

易平台通过改善服务,优化服务产品组合调整服务费用,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经

营成本。

(十五)助力消费提质升级。开展“经营者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

货承诺”,做好消费维权进社区、进商场、进超市、进企业、进学校,推进消费

维权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全力落实省政府促进消费部署,完善消费品缺陷产品

召回管理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畅通消费投诉渠道,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激发消费潜力。

(十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定《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减免

责清单》,对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分别实施免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

免强制,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

当事人自觉守法。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和非现场检查,切实减轻对市场主

体的打扰。强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运用,提高监管抽查的针对性、精准性。

完善信用修复,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证

明是受疫情影响的,市场监管部门主动指导办理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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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

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东府〔2022〕2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广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

2〕40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

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 号)文件精神,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加大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一)全面落实缓税退税减税政策。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

费政策,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 3 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6

个月;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 6 个月。进

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2022 年 4 月起一次性退回符合条

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存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月退回增量留抵

税额。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

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和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 25%和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 50%税额幅度减

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合理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减轻经营主体租金负担。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

镇街(园区),其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

物业的,予以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3 个月租金;各镇街

(园区)所属物业对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其中发生疫

情的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3 个月租金;

已缴交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市属国企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认可。倡导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租

217

金,或允许在疫情防控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

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机

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镇街、园区)

(三)降低经营主体要素成本。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6 月 16 日,对发生疫

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下调 30%,对未发生疫情的

镇街(园区)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下调 10%。落实国家电价改革政

策,做好市场化交易及代理购电结算工作,引导企业充分用好峰谷电价等政策红

利,降低用电成本。2022 年 3 月至 6 月,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需缓缴用电、

用水、用气费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在疫情防控

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加强建设工程主材价格监测,降低主材价格

波动对企业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供电局、市水务集团)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

1%,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为 12 个月;缓缴期内完成补缴的,视同正

常缴存。(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补贴企业防疫支出。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

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对位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企业,由企业提出

需求,报卫健部门核准后免费发放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并指导企业正确使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园区)

二、金融扶持措施

(六)加大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

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

业、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对工信、商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

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改革效能,引导企业贷款利率下行,督促银行机构指导降低银行账户

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稳中有降。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分期还款、展期、督促银行机构做好延期政策的接续、无还本

续贷等措施,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或组织,按其实

际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 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

218

第227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

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东府〔2022〕2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广

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

2〕40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

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41 号)文件精神,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

会发展,加大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一)全面落实缓税退税减税政策。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

费政策,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 3 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6

个月;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 6 个月。进

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2022 年 4 月起一次性退回符合条

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存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月退回增量留抵

税额。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

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和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 25%和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 50%税额幅度减

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合理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减轻经营主体租金负担。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

镇街(园区),其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

物业的,予以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3 个月租金;各镇街

(园区)所属物业对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其中发生疫

情的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3 个月租金;

已缴交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市属国企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

情况予以认可。倡导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租

217

金,或允许在疫情防控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

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机

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各镇街、园区)

(三)降低经营主体要素成本。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6 月 16 日,对发生疫

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下调 30%,对未发生疫情的

镇街(园区)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下调 10%。落实国家电价改革政

策,做好市场化交易及代理购电结算工作,引导企业充分用好峰谷电价等政策红

利,降低用电成本。2022 年 3 月至 6 月,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需缓缴用电、

用水、用气费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在疫情防控

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加强建设工程主材价格监测,降低主材价格

波动对企业的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供电局、市水务集团)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

1%,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为 12 个月;缓缴期内完成补缴的,视同正

常缴存。(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补贴企业防疫支出。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

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对位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企业,由企业提出

需求,报卫健部门核准后免费发放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并指导企业正确使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各镇街、园区)

二、金融扶持措施

(六)加大金融机构贷款投放力度。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

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

业、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对工信、商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

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改革效能,引导企业贷款利率下行,督促银行机构指导降低银行账户

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稳中有降。鼓励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分期还款、展期、督促银行机构做好延期政策的接续、无还本

续贷等措施,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或组织,按其实

际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 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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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页

按其担保费 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得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 50%给予资助,同一项知识产权评估费

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

局、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

(八)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

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开展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对应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 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降低反担保要求、创新反担保方式,推动小微企业获得更多融资支持。(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

(九)加大融资风险补偿力度。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比例,2022 年将合作银行机构的补偿比例从 2%提高到 4%,推动银行机

构“敢贷”“愿贷”;白名单企业贷款发生不良后,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额度上限,

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 3000 万元,其他白名单企业为 1500 万元;对在 2022 年 3

月至 6 月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的视同新发放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引导科技

信贷合作银行加大信贷发放力度,对该银行不超过当年度信贷本金总额 10%的风

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 100%补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三、稳岗就业扶持措施

(十)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

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职工不超过 30 人的企业裁员

率可放宽至 20%)。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

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内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

工伤、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经申请后,可以在调整为非中

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的次月起 3 个月内依规申请缓缴,免收滞纳金,不影

响个人社保权益。对全市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

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

保权益。2022 年 4 月至 12 月,阶段性降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 0.5%。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219

(十二)加强就业用工服务对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东莞

就业人才服务”公众号等实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加强与省内外低风险地区劳务

协作,加大用工保障和公共服务供给。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离职人员等开展“就

莞用”精准帮扶,延长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申领时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四、工业制造纾困扶持措施

(十三)保障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全力帮扶企业开工达产、满工满产,非

封控区内未发生疫情的企业,确需停工、停产、停运的,由镇街(园区)报市新

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批准。全面落实分区分类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对涉疫地区的

重点企业供应链按照轻重缓急、由主到次的原则,实施“一链一策”,确保符合防

疫要求,确保防疫安全的重点企业供应链稳定。主动帮助全市受疫情影响无法如

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

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按不超过企业 2022 年实缴保险费的

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粤港陆路口岸入境跨境货运车辆

配额优先向重点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贸促会、东莞

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莞办事处,各镇街、园

区)

(十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保供稳产能力。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产

业引领作用,在用地、用能、排放、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同步保障其产业

链上的重点配套企业生产物资供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

高产能利用效率。畅通产业链合作机制,引导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中小企业

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融资

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按应收账款年化融资金额给

予不超过该金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鼓励银行机构为重

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发应收账款、订单、仓单、预付款等融资产品,对

龙头骨干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

保、应银行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确权函件等)的,对龙头骨干企业给予上下游企业

年化融资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十五)全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建立增资扩产直通车服务机制,为企业提

供领导挂点、联合会诊、金融赋能、审批代办等服务。经遴选纳入的增资扩产重

点项目,属地镇街(园区)原则上限期 6 个月内完成选址签约;逾期未完成的,

经综合研判后推动在全市范围内选址流转。增资扩产项目的准入标准可按各镇街

220

第229页

按其担保费 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得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 50%给予资助,同一项知识产权评估费

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

局、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

(八)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

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开展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对应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 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降低反担保要求、创新反担保方式,推动小微企业获得更多融资支持。(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

(九)加大融资风险补偿力度。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比例,2022 年将合作银行机构的补偿比例从 2%提高到 4%,推动银行机

构“敢贷”“愿贷”;白名单企业贷款发生不良后,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额度上限,

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 3000 万元,其他白名单企业为 1500 万元;对在 2022 年 3

月至 6 月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的视同新发放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引导科技

信贷合作银行加大信贷发放力度,对该银行不超过当年度信贷本金总额 10%的风

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 100%补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三、稳岗就业扶持措施

(十)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

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

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职工不超过 30 人的企业裁员

率可放宽至 20%)。其中,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责任单位:市财政

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

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内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

工伤、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经申请后,可以在调整为非中

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的次月起 3 个月内依规申请缓缴,免收滞纳金,不影

响个人社保权益。对全市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

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

保权益。2022 年 4 月至 12 月,阶段性降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 0.5%。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219

(十二)加强就业用工服务对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东莞

就业人才服务”公众号等实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加强与省内外低风险地区劳务

协作,加大用工保障和公共服务供给。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离职人员等开展“就

莞用”精准帮扶,延长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申领时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

四、工业制造纾困扶持措施

(十三)保障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全力帮扶企业开工达产、满工满产,非

封控区内未发生疫情的企业,确需停工、停产、停运的,由镇街(园区)报市新

冠肺炎防控指挥办批准。全面落实分区分类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对涉疫地区的

重点企业供应链按照轻重缓急、由主到次的原则,实施“一链一策”,确保符合防

疫要求,确保防疫安全的重点企业供应链稳定。主动帮助全市受疫情影响无法如

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

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按不超过企业 2022 年实缴保险费的

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粤港陆路口岸入境跨境货运车辆

配额优先向重点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倾斜。(责任单位: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贸促会、东莞

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莞办事处,各镇街、园

区)

(十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保供稳产能力。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产

业引领作用,在用地、用能、排放、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同步保障其产业

链上的重点配套企业生产物资供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

高产能利用效率。畅通产业链合作机制,引导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中小企业

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对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融资

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按应收账款年化融资金额给

予不超过该金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鼓励银行机构为重

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发应收账款、订单、仓单、预付款等融资产品,对

龙头骨干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

保、应银行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确权函件等)的,对龙头骨干企业给予上下游企业

年化融资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十五)全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建立增资扩产直通车服务机制,为企业提

供领导挂点、联合会诊、金融赋能、审批代办等服务。经遴选纳入的增资扩产重

点项目,属地镇街(园区)原则上限期 6 个月内完成选址签约;逾期未完成的,

经综合研判后推动在全市范围内选址流转。增资扩产项目的准入标准可按各镇街

220

第230页

(园区)招引新项目的财政贡献基准线 80%执行,符合条件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出口导向型项目可按 60%执行。强化用地保障,优先推荐增资扩产重点项目纳入

省市重大项目管理,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支持企业原地增资、零地增容,在符合

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

再增收土地价款。增资扩产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置厂房的,按每平方米 60 元

给予购置费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36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

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各镇街、园区)

(十六)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项目积极申报纳入省级技术

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符合省入库条件但未入库的项目,由市级技术改造资金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高于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 20%,具体奖补比例与

省当年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5000 万元。对参与制造业数

字化转型的工业企业,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

策措施》(东府〔2022〕1 号)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五、商贸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七)开展“乐购东莞”提振消费需求。市镇按 1:1 比例安排 2 亿元财政资

金,由市商务局统筹开展“乐购东莞”活动。重点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开展假

期促消费活动,“网上生活节”,美食、家居、5G、童趣亲子以及文旅等专题活动。

鼓励各大商圈、综合体、商家自行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

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

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资金补

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镇街、园区)

(十八)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

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发生过疫情的镇街(园区)内的困难餐饮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等优惠,降低餐饮企业经营成本。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

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适当支持。鼓励餐饮

企业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在线下单、无接触配送,拓展“预制菜”等新经营模式,

克服当前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

定增长,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

按规定分类给予资金奖励。对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

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镇街、园区)

221

(十九)支持文旅企业逐步恢复经营。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

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暂退比例。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的部署要求,开展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

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

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

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

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协调免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在疫情

防控停业期间的技术系统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税务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六、交通运输及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支持公路铁路运输业发展。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

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暂停地方铁路

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保单保障期

限。对巡游出租车燃油补贴取消 6 万公里起步条件,以实际营运时间计算。对落

实驾驶员租金减免的巡游出租车企业给予经营权奖励,每减免一个月租金相关车

辆经营权延期 3 个月。2022 年 4 月至 6 月,市镇对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

驳的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每车次补贴 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

补贴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

商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税务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二十一)支持开拓水路运输方式。加大力度在东莞港开展跨境电商、市场

采购等新业态进出口业务。市镇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对东莞企业使用跨境

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的货物,给予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每吨货物 50 元补

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东莞海关)

七、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二十二)加强重大项目全流程服务。建立重大项目全链条跟踪服务保障机

制,衔接好项目招引与项目落地,协同做好供地、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的服

务指导,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在取得用地指标 1 年内动工建设。建立市领导挂帅调

度督导重大项目机制,加强全市 10 亿元以上重大项目调度,推动项目尽快形成

实物工作量。开通市重大项目事项报批“优先办理通道”,市相关部门在方案审查、

质量监督等重要环节提前介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十三)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对计划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

保障项目用地用林指标需求,支持重大项目“带设计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

222

第231页

(园区)招引新项目的财政贡献基准线 80%执行,符合条件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

出口导向型项目可按 60%执行。强化用地保障,优先推荐增资扩产重点项目纳入

省市重大项目管理,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支持企业原地增资、零地增容,在符合

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

再增收土地价款。增资扩产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置厂房的,按每平方米 60 元

给予购置费补贴,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36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政

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各镇街、园区)

(十六)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项目积极申报纳入省级技术

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符合省入库条件但未入库的项目,由市级技术改造资金

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高于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 20%,具体奖补比例与

省当年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5000 万元。对参与制造业数

字化转型的工业企业,按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

策措施》(东府〔2022〕1 号)的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各镇街、园区)

五、商贸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七)开展“乐购东莞”提振消费需求。市镇按 1:1 比例安排 2 亿元财政资

金,由市商务局统筹开展“乐购东莞”活动。重点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开展假

期促消费活动,“网上生活节”,美食、家居、5G、童趣亲子以及文旅等专题活动。

鼓励各大商圈、综合体、商家自行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

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

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资金补

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镇街、园区)

(十八)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

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发生过疫情的镇街(园区)内的困难餐饮企业及个体工

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等优惠,降低餐饮企业经营成本。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

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适当支持。鼓励餐饮

企业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在线下单、无接触配送,拓展“预制菜”等新经营模式,

克服当前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

定增长,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

按规定分类给予资金奖励。对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

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奖励。(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各镇街、园区)

221

(十九)支持文旅企业逐步恢复经营。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

证金扶持政策,在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暂退比例。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的部署要求,开展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

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委

托旅行社开展党建、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允许向旅

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

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协调免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在疫情

防控停业期间的技术系统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税务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六、交通运输及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支持公路铁路运输业发展。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

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暂停地方铁路

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保单保障期

限。对巡游出租车燃油补贴取消 6 万公里起步条件,以实际营运时间计算。对落

实驾驶员租金减免的巡游出租车企业给予经营权奖励,每减免一个月租金相关车

辆经营权延期 3 个月。2022 年 4 月至 6 月,市镇对在一线陆路口岸进行集中接

驳的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每车次补贴 500 元,每家企业最高

补贴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

商务局、市轨道交通局、市税务局、东莞银保监分局)

(二十一)支持开拓水路运输方式。加大力度在东莞港开展跨境电商、市场

采购等新业态进出口业务。市镇安排 5000 万元财政资金,对东莞企业使用跨境

运输“陆路改水运”方式的货物,给予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订舱人每吨货物 50 元补

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东莞海关)

七、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二十二)加强重大项目全流程服务。建立重大项目全链条跟踪服务保障机

制,衔接好项目招引与项目落地,协同做好供地、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的服

务指导,推动重大产业项目在取得用地指标 1 年内动工建设。建立市领导挂帅调

度督导重大项目机制,加强全市 10 亿元以上重大项目调度,推动项目尽快形成

实物工作量。开通市重大项目事项报批“优先办理通道”,市相关部门在方案审查、

质量监督等重要环节提前介入,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

(二十三)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对计划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优先

保障项目用地用林指标需求,支持重大项目“带设计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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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页

工”。重大产业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在市级总量储备库中予以保障。实施项目

能耗统筹,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低、产出效益高的重大产业项目倾斜。开通

市重大项目融资快速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加快 2

022 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

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

八、组织实施

(二十四)全力优化企业服务。依托“企莞家”平台、12345 热线企业服务专

席,实现纾困解难措施查询 24 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

强配合,迅速出台贯彻落实本措施的细化指引,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各镇街(园区)要强化责任担当,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方案,明确责任、

明确分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二十五)建立精准防控机制。做好口岸、交通枢纽、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

“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的特定服

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抽样。对服务业从业

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提升精准识

别能力,各镇街(园区)一旦发生疫情,科学精准、快速果断处置,用最小的代

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

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专班,各成员单位,各镇

街、园区)

(二十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措施。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运输、

交通运输(邮政和城市轨道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工业园区

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等八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指导企业紧盯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整治、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准备等关键环节,从严从实从细

做好开工达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

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十七)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市镇两级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要发挥统

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跟踪监测,强化对市场主体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研

究,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形势研判和政策储备,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扶企

助企政策措施,并适时出台专项扶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

位:市经指办,各镇街、园区)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

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期

223

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

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31 日

224

第233页

工”。重大产业项目所需排污总量指标在市级总量储备库中予以保障。实施项目

能耗统筹,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低、产出效益高的重大产业项目倾斜。开通

市重大项目融资快速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加快 2

022 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

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林业局)

八、组织实施

(二十四)全力优化企业服务。依托“企莞家”平台、12345 热线企业服务专

席,实现纾困解难措施查询 24 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

强配合,迅速出台贯彻落实本措施的细化指引,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

堵点问题。各镇街(园区)要强化责任担当,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方案,明确责任、

明确分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

(二十五)建立精准防控机制。做好口岸、交通枢纽、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

“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的特定服

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抽样。对服务业从业

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提升精准识

别能力,各镇街(园区)一旦发生疫情,科学精准、快速果断处置,用最小的代

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

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专班,各成员单位,各镇

街、园区)

(二十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措施。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运输、

交通运输(邮政和城市轨道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建筑施工、工业园区

等功能区、危险废物等八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指导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指导企业紧盯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整治、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应急准备等关键环节,从严从实从细

做好开工达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市

应急管理局、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镇街、园区)

(二十七)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市镇两级经济运行监测调度指挥部要发挥统

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跟踪监测,强化对市场主体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研

究,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形势研判和政策储备,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扶企

助企政策措施,并适时出台专项扶持政策,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

位:市经指办,各镇街、园区)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

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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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

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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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纾困二十七条”解读

一、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一)全面落实缓税退税减税政策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

期限在原来 3 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6 个月;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 6 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陈俊禄:12366/15015101209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制造业中

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

(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

的企业。

【享受标准】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

3 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6 个月;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

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延缓的

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3.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规定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

缓缴规定的全部税费。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2022 年 4 月起一次性退回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存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月退回增量留

抵税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李笑兰:12366/13763276618

【享受主体】

1.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

225

2.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享受标准】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小微型企业划型标

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

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

标确定。

【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

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李笑兰:12366/13763276618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标准】

凡是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均可享受。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和不

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 25%和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黎钰钧:12366/13602314938

【享受主体】

226

第235页

“纾困二十七条”解读

一、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一)全面落实缓税退税减税政策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政策,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

期限在原来 3 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6 个月;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 6 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陈俊禄:12366/15015101209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制造业中

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

(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

的企业。

【享受标准】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

3 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 6 个月;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以延缓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

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延缓的

期限为 6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3.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规定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

缓缴规定的全部税费。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2022 年 4 月起一次性退回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存量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月退回增量留

抵税额。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李笑兰:12366/13763276618

【享受主体】

1.小微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

225

2.六大行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享受标准】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注意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小微型企业划型标

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

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

标确定。

【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

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李笑兰:12366/13763276618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标准】

凡是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均可享受。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和不

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 25%和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黎钰钧:12366/13602314938

【享受主体】

226

第236页

本项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

相关指标。

【享受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以下留存

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王志强:12366/13925771028;张韵娴

12366/13631757902

227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享受标准】

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要是非一般纳税人(不含境外单位)都可申请享受。

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

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

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

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3.“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为,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申请途径】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直接办理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合理给予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万炫颀:12366/13926878086

【享受主体】

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享受标准】

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

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受疫情影响

情况、数量、减免金额等);

3.发生重大损失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有关财务报表、相关证明、承诺书等)。

(二)减轻经营主体租金负担

228

第237页

本项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

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

相关指标。

【享受标准】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申报材料】

申报即享受,无需另外提供材料。

【留存备查材料】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以下留存

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王志强:12366/13925771028;张韵娴

12366/13631757902

227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享受标准】

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要是非一般纳税人(不含境外单位)都可申请享受。

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

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

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

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3.“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为,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

件的企业。

【申请途径】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直接办理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合理给予减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万炫颀:12366/13926878086

【享受主体】

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享受标准】

纳税人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

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受疫情影响

情况、数量、减免金额等);

3.发生重大损失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有关财务报表、相关证明、承诺书等)。

(二)减轻经营主体租金负担

228

第238页

●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镇街(园区),其辖区内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物业的,予以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

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3 个月租金;各镇街(园区)所属物业对承租的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其中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6 个月租

金,其他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3 个月租金;已缴交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因减免

租金影响市属国企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国资委麦惠澎:13902691308;市机关事务管理

局叶琰超:22831067、22831091,13902603301(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减免对象】

在我市承租市属国有企业自有物业的企业和个人工商户,重点保障受新型冠状病

毒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存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人可列为减免对象:

1.注册地及纳税地在东莞市;

2.没有拖欠租金的情形;

3.不存在哄抬租金和提高水电、公摊的行为;

4.没有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对存在转租、分租的物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监督“二手房东” 做好减租让利工作,确保租金减免惠及最终承租人。

●倡导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租金,或允许在

疫情防控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农业农村局:卢先生,22830821,18038286901

【减免条件】

承租集体物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双方平等协商,集体

经济组织理事会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拟定相关方案,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

方案,镇街审查通过,村(社区)公示结果并执行。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万炫颀:12366/13926878086

【享受主体】

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

229

【享受标准】

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免租月份、

数量、减免金额等)。

(三)降低经营主体要素成本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6 月 16 日,对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内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用水价格下调 30%,对未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用水价格下调 1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局陈艳:22830672,13763168613

【下调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下调条件】

无需自行申请,由供水企业(含转供水)落实。

【执行标准】

对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内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市发展改革局公

布的非居民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下调 30%执行;对未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

区内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市发展改革局公布的非居民或特种行业用水价

格下调 10%执行。

●落实国家电价改革政策,做好市场化交易及代理购电结算工作,引导企业充分

用好峰谷电价等政策红利,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东莞供电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东莞供电局:95598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

改价格〔2021〕1439 号)等政策文件,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

市场价格参与购电。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峰平谷

电价比值 1.7:1:0.38(高峰时段为 10-12 点、14-19 点;低谷时段为 0-8 点;其余

时段为平段),引导企业关注分时电价对生产经营效益的影响,用好低谷时段的

价格优势,结合实际生产用电特性参与需求侧响应,减少用电成本支出。

230

第239页

●对 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镇街(园区),其辖区内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物业的,予以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

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3 个月租金;各镇街(园区)所属物业对承租的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其中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6 个月租

金,其他镇街(园区)予以减免 3 个月租金;已缴交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因减免

租金影响市属国企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镇街(园区)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国资委麦惠澎:13902691308;市机关事务管理

局叶琰超:22831067、22831091,13902603301(东莞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减免对象】

在我市承租市属国有企业自有物业的企业和个人工商户,重点保障受新型冠状病

毒疫情影响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存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减免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人可列为减免对象:

1.注册地及纳税地在东莞市;

2.没有拖欠租金的情形;

3.不存在哄抬租金和提高水电、公摊的行为;

4.没有违反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对存在转租、分租的物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监督“二手房东” 做好减租让利工作,确保租金减免惠及最终承租人。

●倡导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租金,或允许在

疫情防控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农业农村局:卢先生,22830821,18038286901

【减免条件】

承租集体物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双方平等协商,集体

经济组织理事会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拟定相关方案,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表决通过

方案,镇街审查通过,村(社区)公示结果并执行。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免。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万炫颀:12366/13926878086

【享受主体】

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

229

【享受标准】

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免租月份、

数量、减免金额等)。

(三)降低经营主体要素成本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6 月 16 日,对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内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用水价格下调 30%,对未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用水价格下调 1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发展改革局陈艳:22830672,13763168613

【下调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下调条件】

无需自行申请,由供水企业(含转供水)落实。

【执行标准】

对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内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市发展改革局公

布的非居民或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下调 30%执行;对未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

区内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市发展改革局公布的非居民或特种行业用水价

格下调 10%执行。

●落实国家电价改革政策,做好市场化交易及代理购电结算工作,引导企业充分

用好峰谷电价等政策红利,降低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东莞供电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东莞供电局:95598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

改价格〔2021〕1439 号)等政策文件,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按

市场价格参与购电。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峰平谷

电价比值 1.7:1:0.38(高峰时段为 10-12 点、14-19 点;低谷时段为 0-8 点;其余

时段为平段),引导企业关注分时电价对生产经营效益的影响,用好低谷时段的

价格优势,结合实际生产用电特性参与需求侧响应,减少用电成本支出。

230

第240页

●2022 年 3 月至 6 月,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需缓缴用电、用水、用气费用的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在疫情防控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

并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供电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水务局(见缓缴措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李文利:22012535,13600298550;东莞供电局:95598

【缓缴对象】

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确有困难的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

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缓缴措施】

1.用水:自行申请,由供水企业落实。

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负责全市除常平、清溪镇以外的供水)联系人:江

先生,联系电话:26621983(工作时间)、24 小时客服热线:96968

东莞常平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常平镇供水)联系人:钟小姐,联系电话:

83335589(工作时间)、24 小时客服热线:952525

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清溪镇供水)联系人:嵇小姐,联系电话:

87332868 (工作时间)、24 小时客服热线:952525

2.用气:天然气用户以预充值形式缴费,不存在补缴及缴纳滞纳金情况。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向供气企业传达该措施,确保做好燃气供应保障。

3.用电:3 月 16 日至 6 月 16 日,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确有困难的在我市

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当地镇街供电服务中

心提交《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工商用户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申请书》、营

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申请缓交电费及滞纳金减免,经审批通过后,企业在

预定补缴时间内缴清电费即可减免滞纳金。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 1%,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

为 12 个月;缓缴期内完成补缴的,视同正常缴存。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先生:23308008、

13798819114

【保障措施】

231

1.阶段性缓缴。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缴存单位可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

当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为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需补缴并且恢复正

常缴存。

2.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缴存单位可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前申请将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下调至 1%-4%区间,期限为 12 个月。

期限届满后,单位未能及时恢复正常缴存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单位和

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 5%。

【操作流程】

即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困难缴存单位,与职工

充分协商一致后(即经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经

办人持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服务保障政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书(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工会公

章);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无需提供),通过单位归集银行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录入系统后将在 10 个工作日

内办结。

(五)补贴企业防疫支出

●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对

位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企业,由企业提出需求,报卫健部门核准后免费

发放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并指导企业正确使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局卢兆辉:23281228,15014820399

【执行标准】

对于有发现本土案例的镇街园区,在划定的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内的餐饮和

零售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后向

属地镇街指挥办提出需求,由指挥办制定检测方案后向市卫健局报备核准,由镇

街指挥办免费发放相应数量的抗原试剂到企业,并派出专家对企业进行免费培训,

指导正确使用。

二、金融扶持措施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或组织,按其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利息不超过 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32

第241页

●2022 年 3 月至 6 月,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需缓缴用电、用水、用气费用的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在疫情防控解除后 3 个月内补缴

并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东莞供电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水务局(见缓缴措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李文利:22012535,13600298550;东莞供电局:95598

【缓缴对象】

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确有困难的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

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缓缴措施】

1.用水:自行申请,由供水企业落实。

东莞市水务集团(供水范围:负责全市除常平、清溪镇以外的供水)联系人:江

先生,联系电话:26621983(工作时间)、24 小时客服热线:96968

东莞常平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常平镇供水)联系人:钟小姐,联系电话:

83335589(工作时间)、24 小时客服热线:952525

东莞市清溪粤海水务有限公司(负责清溪镇供水)联系人:嵇小姐,联系电话:

87332868 (工作时间)、24 小时客服热线:952525

2.用气:天然气用户以预充值形式缴费,不存在补缴及缴纳滞纳金情况。市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向供气企业传达该措施,确保做好燃气供应保障。

3.用电:3 月 16 日至 6 月 16 日,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确有困难的在我市

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当地镇街供电服务中

心提交《发生疫情的镇街(园区)辖区工商用户疫情期间缓缴电费申请书》、营

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资料申请缓交电费及滞纳金减免,经审批通过后,企业在

预定补缴时间内缴清电费即可减免滞纳金。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 1%,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

为 12 个月;缓缴期内完成补缴的,视同正常缴存。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符先生:23308008、

13798819114

【保障措施】

231

1.阶段性缓缴。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缴存单位可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

当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为 12 个月,期限届满后需补缴并且恢复正

常缴存。

2.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后,缴存单位可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前申请将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下调至 1%-4%区间,期限为 12 个月。

期限届满后,单位未能及时恢复正常缴存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自动将单位和

个人缴存比例调整为 5%。

【操作流程】

即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困难缴存单位,与职工

充分协商一致后(即经全体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经

办人持以下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服务保障政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书(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工会公

章);

3.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

办理无需提供),通过单位归集银行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录入系统后将在 10 个工作日

内办结。

(五)补贴企业防疫支出

●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对

位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企业,由企业提出需求,报卫健部门核准后免费

发放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并指导企业正确使用。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卫生健康局卢兆辉:23281228,15014820399

【执行标准】

对于有发现本土案例的镇街园区,在划定的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内的餐饮和

零售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后向

属地镇街指挥办提出需求,由指挥办制定检测方案后向市卫健局报备核准,由镇

街指挥办免费发放相应数量的抗原试剂到企业,并派出专家对企业进行免费培训,

指导正确使用。

二、金融扶持措施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或组织,按其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利息不超过 5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32

第242页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吴城:26986676,

13433068398

【贴息条件】

1.申请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权,下同)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组织)须在

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

2.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操作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由贷款合作银行组织申报,一年按四个季度申请,在

每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要求的新增贷款、贷款贴息信息通过“三融

合科技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业务部门网上系统及线下纸质材料审核,符合

条件的贴息拨付给申请贴息企业。

●对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担保费 50%给

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 50%给予资助,同一项知识产权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吴城:26986676,

13433068398

【资助条件】

1.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组织)须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

2.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操作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评估费的申请,由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

(组织)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在官网发出的申报指南进行网上及线下纸质申报,

业务部门网上系统及线下纸质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担保费、评估费直接拨付给

申请资助企业(组织)。

(八)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对应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

1%。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金融工作局赖建文:22831843,13509208998:

【担保条件】

233

注册地在东莞市内,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

业,可以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批量化融

资担保业务。

【担保标准】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

单户授信额度上限 1000 万元,对应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 1%。

(九)加大融资风险补偿力度

●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比例,2022 年将合作银行机

构的补偿比例从 2%提高到 4%,推动银行机构“敢贷”“愿贷”;白名单企业贷款发

生不良后,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额度上限,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 3000 万元,其

他白名单企业为 1500 万元;对在 2022 年 3 月至 6 月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的视同

新发放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丘小姐:22220117,13538413768

【补偿条件】

政策实施期内,合作银行为白名单企业新发放的、符合市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范

围的贷款,如发生不良,以合作银行机构 2022 年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

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 4%给予风险补偿,可补偿总额比原政策提升一倍。纳入风

险补偿的单户白名单企业贷款额度上限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 3000 万元,其他白

名单企业为 1500 万元。对在 2022 年 3 月至 6 月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的视同新发

放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发生风险按以上条件进行补偿。撬动合作银行为我

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补偿对象】

31 家合作银行。

【补偿标准】

在没有超出银行可申请风险补偿最高金额范围的情况下,单笔贷款补偿比例最高

为 100%,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引导科技信贷合作银行加大信贷发放力度,对该银行不超过当年度信贷本金总

额 10%的风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 100%补偿。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卢月明:22831347,13538373417

【补偿条件】科技信贷合作银行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的重点支持企业发放一年期

的纯信用贷款发生风险损失时,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该银行当年(1 月

234

第243页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吴城:26986676,

13433068398

【贴息条件】

1.申请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权,下同)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组织)须在

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

2.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操作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由贷款合作银行组织申报,一年按四个季度申请,在

每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要求的新增贷款、贷款贴息信息通过“三融

合科技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业务部门网上系统及线下纸质材料审核,符合

条件的贴息拨付给申请贴息企业。

●对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其担保费 50%给

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 50%给予资助,同一项知识产权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吴城:26986676,

13433068398

【资助条件】

1.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组织)须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

2.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质押登记。

【操作流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费、评估费的申请,由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企业

(组织)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在官网发出的申报指南进行网上及线下纸质申报,

业务部门网上系统及线下纸质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担保费、评估费直接拨付给

申请资助企业(组织)。

(八)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对应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

1%。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金融工作局赖建文:22831843,13509208998:

【担保条件】

233

注册地在东莞市内,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

业,可以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批量化融

资担保业务。

【担保标准】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东莞市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

单户授信额度上限 1000 万元,对应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 1%。

(九)加大融资风险补偿力度

●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比例,2022 年将合作银行机

构的补偿比例从 2%提高到 4%,推动银行机构“敢贷”“愿贷”;白名单企业贷款发

生不良后,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额度上限,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 3000 万元,其

他白名单企业为 1500 万元;对在 2022 年 3 月至 6 月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的视同

新发放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丘小姐:22220117,13538413768

【补偿条件】

政策实施期内,合作银行为白名单企业新发放的、符合市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范

围的贷款,如发生不良,以合作银行机构 2022 年实际发放的可纳入风险补偿范

围的贷款本金总额的 4%给予风险补偿,可补偿总额比原政策提升一倍。纳入风

险补偿的单户白名单企业贷款额度上限市级倍增试点企业为 3000 万元,其他白

名单企业为 1500 万元。对在 2022 年 3 月至 6 月符合条件的贷款展期的视同新发

放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发生风险按以上条件进行补偿。撬动合作银行为我

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补偿对象】

31 家合作银行。

【补偿标准】

在没有超出银行可申请风险补偿最高金额范围的情况下,单笔贷款补偿比例最高

为 100%,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引导科技信贷合作银行加大信贷发放力度,对该银行不超过当年度信贷本金总

额 10%的风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 100%补偿。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卢月明:22831347,13538373417

【补偿条件】科技信贷合作银行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的重点支持企业发放一年期

的纯信用贷款发生风险损失时,可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该银行当年(1 月

234

第244页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的 10%为限。

纳入市财政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额度按照企业类别划分,其中认定为市百强创新

型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

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为 3000 万元,认定为市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

为 2000 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为 1500 万元。

【申请指引】科技信贷合作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要求的

新增贷款、贷款贴息信息通过“科技金融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备案通过的贷

款产生的坏账后,将风险补偿申请的电子版材料及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给市科技局

(该笔贷款需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并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市科

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向银行拨付。风险补偿申报采用全年申报、分批拨付的原则,

按照银行风险补偿资料的申报受理时间先后进行拨付。

三、稳岗就业扶持措施

(十)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且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参保职工不超过 30 人的企业裁员率可放宽至 20%)。其中,大型企业按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张小姐:22203620,

13532331213

【返还标准】

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

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

【返还对象】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十二个月以上;

3.参保企业 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1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

目标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不存在严重失信。

【申请途径】

1.免申即享

235

2.不属于免申请范围的企业(含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与用工单位达

成归属协议并自行归档备查),可继续通过东莞市社保网申系统登记并提供相关

材料进行申请,或直接到企业参保所属园区、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

理。

(十一)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

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先生:22330733,

13713338323

【减免对象】

全市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减免标准】

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

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用人

单位免申即享。

●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内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

伤、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经申请后,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

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的次月起 3 个月内依规申请缓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

个人社保权益。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先生:22330733,

13713338323;市医保局梁晓莉:22860380、13713332313

【缓缴对象】

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内的用人单位。

【缓缴条件】

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参保缴费业务的情况,可以在调整为非中

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的次月起 3 个月内依规申请缓缴。用人单位可通过东

莞市社保网申系统申请,或凭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属园区、镇(街)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前台办理。

●对全市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可

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6

第245页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本金总额的 10%为限。

纳入市财政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额度按照企业类别划分,其中认定为市百强创新

型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和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

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为 3000 万元,认定为市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

为 2000 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为 1500 万元。

【申请指引】科技信贷合作银行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要求的

新增贷款、贷款贴息信息通过“科技金融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备案通过的贷

款产生的坏账后,将风险补偿申请的电子版材料及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给市科技局

(该笔贷款需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并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市科

学技术局审核通过后向银行拨付。风险补偿申报采用全年申报、分批拨付的原则,

按照银行风险补偿资料的申报受理时间先后进行拨付。

三、稳岗就业扶持措施

(十)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且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

还(参保职工不超过 30 人的企业裁员率可放宽至 20%)。其中,大型企业按企

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

最高提至 9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张小姐:22203620,

13532331213

【返还标准】

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

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

【返还对象】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十二个月以上;

3.参保企业 2021 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2021 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

目标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5.不存在严重失信。

【申请途径】

1.免申即享

235

2.不属于免申请范围的企业(含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与用工单位达

成归属协议并自行归档备查),可继续通过东莞市社保网申系统登记并提供相关

材料进行申请,或直接到企业参保所属园区、镇(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

理。

(十一)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

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先生:22330733,

13713338323

【减免对象】

全市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减免标准】

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 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

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 20%,用人

单位免申即享。

●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内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

伤、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的,经申请后,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

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的次月起 3 个月内依规申请缓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

个人社保权益。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先生:22330733,

13713338323;市医保局梁晓莉:22860380、13713332313

【缓缴对象】

全市中高风险地区及封闭封控地区内的用人单位。

【缓缴条件】

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参保缴费业务的情况,可以在调整为非中

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控的次月起 3 个月内依规申请缓缴。用人单位可通过东

莞市社保网申系统申请,或凭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属园区、镇(街)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前台办理。

●对全市餐饮、零售、旅游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可

按规定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6

第246页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先生:22330733,

13713338323

【缓缴对象】

全市餐饮、零售、旅游企业

【缓缴条件】

全市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可按规定予以缓缴。

【申请途径】

用人单位可通过东莞市社保网申系统申请,或凭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属镇街(园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2022 年 4 月至 12 月,阶段性降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 0.5%。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医保局梁晓莉:22860380,13713332313

【减免对象】

全市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

【减免标准】

阶段性降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 0.5%,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是正常参保

缴费状态即可享受。

(十二)加强就业用工服务对接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公众号等实时发布用工

需求信息,加强与省内外低风险地区劳务协作,加大用工保障和公共服务供给。

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离职人员等开展“就莞用”精准帮扶,延长各类就业创业补贴

申领时限。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莫先生:23064223,

15999705926

【操作流程】

企业可以通过一键扫码“就莞用”码或向各镇街(园区)人社部门反馈用工需求,

经审核后在人社局官网、“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公众号等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同时

企业可报名参加赴省内外招聘活动。市镇两级人社部门加强与劳务输出地和东西

部劳务协作地沟通,建立务工人员来莞就业渠道。个人亦可通过一键扫码“就莞

用”码或关注“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获取就业服务和办理失业登记。申

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补贴对象,期限统一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0 日内,无须

做延期申请。

四、工业制造纾困扶持措施

237

(十三)保障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

●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按不超过企业 2022 年实缴保险费的 50%给

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钟灿辉:22819210,13580884144

【扶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

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扶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

2022 年全年实缴保险费不高于 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十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保供稳产能力

●畅通产业链合作机制,引导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

资,对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

认、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按应收账款年化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该金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陈先生,联系电话:21668975,

13925881590

【奖励对象】

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是指营业收入规模不低于 4 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市“倍增计

划”试点企业。

【奖励标准】

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

助不少于 3 家东莞中小企业(营业收入规模 4 亿元以下)实现应收账款融资,按

应收账款年化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该金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

●鼓励银行机构为重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发应收账款、订单、仓单、预

付款等融资产品,对龙头骨干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应银行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确权函件等)的,对龙头骨

干企业给予上下游企业年化融资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金融工作局王静仪:22831842,18922906688

238

第247页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先生:22330733,

13713338323

【缓缴对象】

全市餐饮、零售、旅游企业

【缓缴条件】

全市餐饮、零售、旅游企业,可按规定予以缓缴。

【申请途径】

用人单位可通过东莞市社保网申系统申请,或凭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属镇街(园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办理。

●2022 年 4 月至 12 月,阶段性降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 0.5%。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医保局梁晓莉:22860380,13713332313

【减免对象】

全市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含灵活就业人员)。

【减免标准】

阶段性降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 0.5%,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是正常参保

缴费状态即可享受。

(十二)加强就业用工服务对接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公众号等实时发布用工

需求信息,加强与省内外低风险地区劳务协作,加大用工保障和公共服务供给。

针对登记失业人员、离职人员等开展“就莞用”精准帮扶,延长各类就业创业补贴

申领时限。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莫先生:23064223,

15999705926

【操作流程】

企业可以通过一键扫码“就莞用”码或向各镇街(园区)人社部门反馈用工需求,

经审核后在人社局官网、“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公众号等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同时

企业可报名参加赴省内外招聘活动。市镇两级人社部门加强与劳务输出地和东西

部劳务协作地沟通,建立务工人员来莞就业渠道。个人亦可通过一键扫码“就莞

用”码或关注“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微信公众号获取就业服务和办理失业登记。申

领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补贴对象,期限统一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0 日内,无须

做延期申请。

四、工业制造纾困扶持措施

237

(十三)保障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

●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按不超过企业 2022 年实缴保险费的 50%给

予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钟灿辉:22819210,13580884144

【扶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

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扶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小微企业专项”项目除外)的企业,市财政按企业

2022 年全年实缴保险费不高于 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省、市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十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保供稳产能力

●畅通产业链合作机制,引导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

资,对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

认、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按应收账款年化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该金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陈先生,联系电话:21668975,

13925881590

【奖励对象】

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是指营业收入规模不低于 4 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市“倍增计

划”试点企业。

【奖励标准】

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帮

助不少于 3 家东莞中小企业(营业收入规模 4 亿元以下)实现应收账款融资,按

应收账款年化融资金额给予不超过该金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

●鼓励银行机构为重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发应收账款、订单、仓单、预

付款等融资产品,对龙头骨干企业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应银行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确权函件等)的,对龙头骨

干企业给予上下游企业年化融资额 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金融工作局王静仪:22831842,18922906688

238

第248页

【奖励对象】

除房地产行业外的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名单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奖励标准】

对支持自身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以

应收账款、订单、仓单、预付款等方式融资,并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担保、应银行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确权函件等)的龙头骨干企业,按上

下游企业全年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时间折算),每家企

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五)全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增资扩产项目的准入标准可按各镇街(园区)招引新项目的财政贡献基准线 80%

执行,符合条件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出口导向型项目可按 60%执行。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投资促进局张先生:28331372,13829253688

【准入标准】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600 万元/亩。

2.项目产出效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 1200 万元/亩;

(2)年营业收入(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2000 万元/亩;

【准入对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内增资扩产项目。

●增资扩产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置厂房的,按每平方米 60 元给予购置费补贴,

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360 万元。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投资促进局张先生:28331372,13829253688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且属于购置厂房的增资扩产企业,购置补贴据实核算,每年补贴面积不

高于 20000 平方米,且补贴标准为 60 元/平方米/年,可连续 3 年申请购置补贴,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60 万元。

【补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资扩产企业:

1.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我市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纳入增资扩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十六)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239

●支持企业项目积极申报纳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符合省入库条件

但未入库的项目,由市级技术改造资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高于核定

设备购置金额的 20%,具体奖补比例与省当年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单个项目资助

金额最高 5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黄小姐:22222527,13926819838

【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

2.项目已取得由工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

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4.项目申请资助的设备未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5.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 700 万元。

6.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资助标准】

对符合省入库条件但未入库的项目,由市级技术改造专题资金给予资助,单个项

目资助标准不高于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 20%,具体奖补比例与省当年奖补比例保

持一致,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5000 万元。

【资助对象】

工业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淘汰老旧

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技

术改造项目,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

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领域关键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

5G 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

五、商贸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七)开展“乐购东莞”提振消费需求

●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增量

部分,给予资金奖励。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企业、

个体工商户给予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吴绍婷:22805080,18002993925

【补贴条件】

240

第249页

【奖励对象】

除房地产行业外的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名单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奖励标准】

对支持自身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通过东莞市辖内银行机构(含分支机构)以

应收账款、订单、仓单、预付款等方式融资,并提供额度或者增信支持(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担保、应银行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确权函件等)的龙头骨干企业,按上

下游企业全年融资金额的 1%给予奖励(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时间折算),每家企

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五)全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增资扩产项目的准入标准可按各镇街(园区)招引新项目的财政贡献基准线 80%

执行,符合条件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出口导向型项目可按 60%执行。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投资促进局张先生:28331372,13829253688

【准入标准】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600 万元/亩。

2.项目产出效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 1200 万元/亩;

(2)年营业收入(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 2000 万元/亩;

【准入对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内增资扩产项目。

●增资扩产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置厂房的,按每平方米 60 元给予购置费补贴,

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360 万元。

【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投资促进局张先生:28331372,13829253688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且属于购置厂房的增资扩产企业,购置补贴据实核算,每年补贴面积不

高于 20000 平方米,且补贴标准为 60 元/平方米/年,可连续 3 年申请购置补贴,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360 万元。

【补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资扩产企业:

1.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我市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纳入增资扩产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

(十六)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

239

●支持企业项目积极申报纳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对符合省入库条件

但未入库的项目,由市级技术改造资金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标准不高于核定

设备购置金额的 20%,具体奖补比例与省当年奖补比例保持一致,单个项目资助

金额最高 5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黄小姐:22222527,13926819838

【资助条件】

1.申报单位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

理制度。

2.项目已取得由工信部门出具的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

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4.项目申请资助的设备未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5.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 700 万元。

6.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资助标准】

对符合省入库条件但未入库的项目,由市级技术改造专题资金给予资助,单个项

目资助标准不高于核定设备购置金额的 20%,具体奖补比例与省当年奖补比例保

持一致,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 5000 万元。

【资助对象】

工业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淘汰老旧

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技

术改造项目,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

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领域关键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

5G 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

五、商贸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七)开展“乐购东莞”提振消费需求

●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同比 2021 年的增量

部分,给予资金奖励。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企业、

个体工商户给予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吴绍婷:22805080,18002993925

【补贴条件】

240

第250页

支持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1.支持批发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3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

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2.支持零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销售额(含税)达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

业,对超出 8%以上的新增销售额予以支持。企业销售额每超出 1000 万元支持 1

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3.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

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且同

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单个门店营

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超 3000 万元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传统

限上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政策就高奖励,不重复。

4.支持住宿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

对 2022 年营业额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住

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对 2022 年营业额 5000 万元(含)及以上,

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住宿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上述扶持项目,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该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

行支持。

5.支持批零住餐行业纳统

对 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

体户进行奖励。2022 年年度入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

一次性奖励 2 万元。2022 年月度入库批发、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住宿、

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补贴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

计名录库,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2022 年首次纳入限额以

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个体户。

(十八)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

●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

予适当支持。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41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民政局莫晓宇:22832533,13423008288

【支持对象和标准】

市慈善会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 10 元(含 10 元)的标准对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

进行资助,具体按不同对象分为 3 类:

1 类:居家养老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资助 10 元/人/天;

2 类:居家养老重度或中度失能老年人,资助 8 元/人/天;

3 类:居家养老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老年人,资助 6 元/人/天。

【对配餐机构的支持】

鼓励市场上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园区、

镇(街道)逐步拓宽“大配餐”资助对象范围,力争 2022 年各长者饭堂实现按照

不高于成本价的标准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同比

正增长的限上餐饮企业,按规定分类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吴绍婷:22805080,18002993925

【措施说明】

此措施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

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

【奖励条件】

1.对 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

饮企业,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2.对 2022 年营业额 1 亿元(含)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8%及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

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

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对单个门店营业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2022 年营业额 3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现

同比正增长的限上传统餐饮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政策解读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商务局谢晓冬:22817967,13925502196

【措施说明】

此措施是对第十七条“鼓励批零住餐行业重点企业稳定发展,对销售额(营业额)

同比 2021 年的增量部分,给予资金奖励”中支持餐饮业重点企业措施的细化。

【奖励条件】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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