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 汇编

发布时间:2022-7-2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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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 汇编

198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应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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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 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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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

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

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

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应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

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

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

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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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

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

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

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

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

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

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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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

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字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

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

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

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

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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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

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

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

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

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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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

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

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

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

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

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

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

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

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

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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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

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

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

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

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

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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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

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

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

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

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

小分别核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

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

税;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

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

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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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

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

增值税。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对月销售额 2 万元(含本数)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

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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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

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

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

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

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

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

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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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

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

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

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

限,承程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

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

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

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

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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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

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

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

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

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

提供语音

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

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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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

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

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

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

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

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

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

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

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

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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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

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

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

程作业。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

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

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

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

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

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

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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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

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

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

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

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

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

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

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

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

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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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

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

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

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

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

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

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

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

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

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

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

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

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

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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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

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

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

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

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

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

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

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

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

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

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

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

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

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

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217页

214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

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

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

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

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

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

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

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

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

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

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

第218页

215

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

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

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

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

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

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

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

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

务活动。

第219页

216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

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

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

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

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

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

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

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

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

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

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

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

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

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

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

第220页

217

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

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

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

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

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

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

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

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

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

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

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

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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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

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

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

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

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

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

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

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

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

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

第222页

219

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助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

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

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

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

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

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

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

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

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

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

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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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

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

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

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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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

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

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

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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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

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

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

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

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

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

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

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

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

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

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

第226页

223

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

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

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

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数本金,以及

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

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

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应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

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

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

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

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

到 1.7 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点规定执行,2016 年 8 月 1 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

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

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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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

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

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

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

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

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 4-10 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

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

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228页

225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

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

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

为 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

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

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

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

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含本数)。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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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

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

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

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

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

51 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

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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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

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

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

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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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

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

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

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

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 5%的

征收率计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

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0.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第232页

229

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

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

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的不动产,应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

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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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

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按照 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

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

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

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

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十二)纳税地点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增值税。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

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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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

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

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

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

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十六)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

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2.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

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09〕8 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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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

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

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

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

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

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

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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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

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

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

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第 5 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

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7.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第 5 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8.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上述第 5 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

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

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

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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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税务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

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

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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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依据财税[2017]15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

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 4 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2、依据财税[2017]19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

值税免税政策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

免税政策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满 3 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 0-

6 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

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

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

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

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

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 48 号)设立

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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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9 号)的规定,为收

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

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

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及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

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

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

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

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

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

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

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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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

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

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

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

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

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

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

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

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14 号)

管理的学校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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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

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

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

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

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

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

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

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

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

取得的运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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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

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

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

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

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

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

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

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

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

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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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

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

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意。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

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

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

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

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

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

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

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

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

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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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

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

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

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5 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

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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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

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

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

其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 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

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

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 2000 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 2 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

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80%以上,单

笔 800 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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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 10%,且平均

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 3 倍,且代偿率不超过 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

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

续之日起,享受 3 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 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

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9 号)规定执

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

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

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

(限于中央储备)等 6 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 6 种储备商

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

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

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

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

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

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

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

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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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

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

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

(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

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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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

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

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

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

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

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

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 3 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

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

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

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

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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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

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

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

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

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

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

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 60%(含)以上,并有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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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

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

证件。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

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

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

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

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 1.7 亿元但注册资本

达到 1.7 亿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 8 月 1 日

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

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

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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