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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
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
理完毕。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
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确
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
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
簿。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
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
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向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两辆机动车在同一辖区车辆管理所登记;
(二)两辆机动车属于同一号牌种类;
(三)两辆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两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
行驶证、号牌。申请前,应当将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变更事项,收回两车的号牌、行驶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以互换变更一次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
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
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