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十月预告可申报项目

发布时间:2024-9-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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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十月预告可申报项目

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征集 2024 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32.2024 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启动......6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 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9浙江省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15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18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15.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246.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3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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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十月预告可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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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征集 2024 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32.2024 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启动......6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 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9浙江省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 ................................15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18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215.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246.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327.2024 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启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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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可申报项目1.杭州市经信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征集备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的通知 ......................................44宁波市可申报项目1.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472.关于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国家试点项目计划库申报的通知52温州市可申报项目1.2024 年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工作启动.....562.关于开展 2024 年度温州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59台州市可申报项目1.关于组织申报 2024 年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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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可申报项目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 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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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可申报项目1.关于征集2024年度科技评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科评标委〔2024〕05 号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评估标准化建设,根据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科技评估标委会即日起征集本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原则和重点

申报项目应围绕科技评估领域标准化发展需求,促进科技评估高质量发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控制数量、确保质量,满足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等要求。申报项目应属于科技评估领域,包括科技政策评估、科技计划评估、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估、区域科技创新评估、科技机构与基地评估、科技人才评估、科技经费评估、科技绩效与影响评估等,参见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结构图(见附件 1)。本年度重点是科技评估通用层及热点急需应用层标准。二、申报材料

项目应提供国家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说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重大推荐性国家标准还应提供预研材料。申报材料应完备、规范、准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负责,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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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

1.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内容完整。标准结构和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GB/T1.1-2020)的规定和要求。2.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 2、3、4)。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3.项目申报说明(内容提纲见附件5)。应加盖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并明确标准与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的对应关系、标准与国内外已发布和在研相关标准的关系、相关工作基础、是否同步制定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外文版、对标准实施的有关考虑、知识产权承诺等。4.预研材料。应明确项目涉及的标准化对象行业发展情况,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国内外标准情况等。三、申报要求

1.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4 个月。推荐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8 个月。

2.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标准研制所需的能力与条件。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基础,能够在相应时限内完成。

四、申报方式

本通知全年有效。申报单位需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便于管理,统一邮件标题为:“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申报”,申报材料所含文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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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为:“标准项目名称-草案/建议书/申报说明/预研材料”。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方式:联系人:昝婷婷 010-62169563;孙昕雨010-62163722E-mail:TC580@ncste.org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 号院76 号信箱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

邮编:100081

附件:

1.科技评估国家标准体系结构图2.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3.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4.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5.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说明填写内容提纲全国科技评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4年3月7日【申报时间12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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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 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启动工信厅政法函〔2024〕32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1〕70 号)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4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申请企业须符合《管理办法》中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如实、自主填写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1),提供必要佐证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推荐名额数量。依据各地工业经济发展基础,结合第八批遴选质量和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附件2)。中央企业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3 家。对于重点领域(附件3)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三)注意事项。企业填写的内容主要为生产经营数据等,清晰明了、操作简便,无需第三方机构辅助。相关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特殊通道或捷径,请企业谨防不良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二、复核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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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认定的第六批及通过复核的第三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单项冠军产品企业,须参加复核评价工作,如实、自主填写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 1)。对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将依据《管理办法》撤销认定。

三、相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须复核企业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初步论证,经向社会公示后,择优推荐;对复核企业申请材料要组织初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报送方式。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和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平台(https://excellent-ent.cn)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组织单位统一报送(具体填报和审核方式,请参见报送系统主页说明)。线下、线上填报材料应保持一致。(三)截止时间。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在 2024 年 10 月 27 日前,将推荐企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 1、申请企业加盖公章与骑缝章)、申请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与扫描电子版(光盘)各一份;相关附件与佐证材料扫描电子版(光盘)一份,连同加盖公章正式上报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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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010-68205198/68205205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 100804。

线上报送系统技术咨询:010-6230315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6日【申报时间10 月27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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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2024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相关要求,现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责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 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予以公布(已上传至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设 1 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 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 1 个课题的负责人。

(二)整合优势创新团队,并积极吸纳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发,聚焦指南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青年和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三)本专项申报指南涉及项目采用一轮申报程序,具体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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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1. 网上填写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等。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 50 天。

2. 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3. 申报书须经过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每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4. 专业机构受理申报书,开展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答辩评审工作。答辩评审可采取现场评审、视频评审、多场景评审等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每个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 项。二、组织申报推荐单位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科技厅(委、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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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四)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 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三、申报资格要求

(一)申报重点专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单位在同一指南方向上只能参加1 个申报项目团队(青年科学家项目除外)。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4年1月1 日及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 个月。(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四)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 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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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申报的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 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计入上述2项总数的限项范围。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国际合作类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不含青年科学家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4 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总数限项范围内。(五)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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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能申报本重点专项项目(课题)。(六)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七)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八)项目申报形式审查条件要求详见附件2。(九)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可以申报“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的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3。(十)具体申报要求详见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具体申报方式

(一)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在研项目情况,避免因不符合限项申报要求导致形式审查无法通过。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4 年9月25日8:00 至 10 月 25 日 16:00。

(二)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 年10 月28 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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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扫描件上传。

(三)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四)业务咨询电话:

010-58884898 82261985

附件:

1.“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2.“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体系”重点专项2024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名单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5日【申报时间10 月28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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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可申报项目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4〕91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以及《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 年度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组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领域

首台(套)工程化攻关以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短板装备,或解决产业链供应链断供断链清单等“补链、强链”关键产品为目标,但目前尚处于研发或工程化攻关阶段,能在一到两年内实现不少于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项目。根据产业“十四五”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方向确定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重点领域,包括智能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环保装备、现代能源装备、综合交通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特色专用装备、检测与监测设备、关键基础件等。二、申报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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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人才团队。

(二)鼓励牵头单位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并以联合体形式申报。(三)项目牵头单位尚有 3 项及以上正在实施的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的,不得新申报工程化攻关项目。三、申报流程要求

(一)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采取常态化管理,企业登录浙企之家(https://zj87.jxt.zj.gov.cn/)后,通过浙企办-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进行项目录入。项目应正在实施或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后实现至少一项工程化应用或重大工程项目配套。(二)申报项目列入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平台,项目开展进度管理。项目牵头企业每季度在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填报项目进度。各地经信局加强攻关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送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和完成情况。

(三)项目完成后,牵头企业在线申请验收,地方经信主管部门参照《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及时组织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评价。四、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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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须先进行工程化攻关项目录入并完成验收评价。为做好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与首台(套)装备认定的衔接工作,2023 年 1 月1 日后完成的工程化攻关项目,今年也可申请项目录入。

(二)综合交通领域的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目完成验收后,可择优划转为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联系人: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 0571-87058343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 0571-88229695

技术支持 王占飞 17367108224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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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等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 2024 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4 年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 10000 家。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申报企业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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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需申报。

三、组织实施

(一)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合(https//zjtx.miit.gov.cn/)开展线上申报,需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以压缩包形式上传)。(二)企业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设区市经信局推荐;由设区市经信局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省经信厅。各地可视情况留存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备查,无需报送省经信厅。(三)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端口常年开放,请各级经信局继续按季集中开展评价工作,省经信厅按季集中公告企业名单。2024 年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已公布。四、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经信局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按照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目标任务表(见附件2)合理安排全年评价工作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二)请宁波市经信局自行组织企业申报进行评价,并将确认的企业名单报送省经信厅备案。

(三)请各市经信局分别于 2024 年7 月30 日、2024 年9月30日、2024 年 12 月 30 日前将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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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文报送省经信厅。(联系人: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叶佩文,电话:15068199146;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小处应红英,电话:0571-87059133)

附件:

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佐证材料清单2.2024 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目标任务表3.2024 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名单汇总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7月2日【申报时间 7 月 30 日、9 月30 日、12 月30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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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型企业主管部门:为抓好省政府重点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 1.2 万家的目标任务,现就组织做好2024 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抓好组织实施,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认定(一)企业申报。企业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二)县级审核。市、县(市、区)主管部门登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址:https://stbrain.kjt.zj.gov.cn/),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等申报信息。对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15 类经济实体(详见“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辅助申报”模块),及所在行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三)市级认定。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拟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于11月30 日前推荐省级备案。

二、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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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回头看”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及时开展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集中抽查,切实提高认定工作质量。

(二)加强年报报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在 12 月底前通过“企业培育—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年度报表”入口,报送 2023 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无需报送)。对连续两年未报年报的企业(从2023年度起累计),将视情取消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三)加强日常管理。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日常管理,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定期梳理企业倒闭注销、违法违规等情形,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厅清理;对发生名称变更、整体搬迁等变化的企业,应及时提醒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办理变更搬迁手续。

三、加大培育力度,精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一)加强联动培育。支持市、县(市、区)科技、经信等部门联动开展企业创新主体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探索建立企业培育库共建、数字化应用共推、公共服务设施共享等协同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落实支持政策。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扎实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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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高企所得税减免、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研发投入奖补、“双创”载体减租免租等系列惠企政策,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支撑与保障。

(三)开展专项行动。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小微你好”专项服务行动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落实政策、精准服务、促进发展”等各项服务行动,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提振发展信心、增强内生动力、激发成长活力,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7月1日【申报时间12 月30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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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组织开展2024 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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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加强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就组织开展2024 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作安排

2024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 2104—2018)(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基本要求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原则上需要在2023 年8月31日前完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且满足《管理办法》与《评价规范》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

(二)重点领域

重点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传统优势及历史经典产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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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三)企业申报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点击“在线办理”并进行登录(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选择浙江省、申报类型(认定)后填报申报材料。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9 月25 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

(四)推荐名额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限额推荐,具体结合2023 年各地规上工业发展总体情况和近两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由各设区市直接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超过6家,其他设区市总数不超过 3 家。(五)市县审核

请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在“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https://xzsp.zjidb.com)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各设区市本级推荐的企业由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上报,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由对应县(市、区)经信部门汇总上报;宁波市(包括宁波市所辖县〔市、区〕)推荐的企业由宁波市经信部门汇总上报。各地审核意见请于 10 月 8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提交至省经信厅,需同步上传盖章版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2)和属地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的审核意见,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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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价工作安排

(一)评价范围

参评企业包括 2022 年通过评价及2022 年、2023 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此外,2023 年未通过国家评价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也需参加此次评价。

(二)评价材料报送

参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点击“在线办理”并进行登录(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选择浙江省、申报类型(评价)后填报相关材料。请市县经信部门组织本辖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时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企业填报材料截止时间为 9 月 25 日)。

(三)市县审核

请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在“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https://xzsp.zjidb.com)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应评未评”企业情况进行统计,上报流程与认定流程一致。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评价不合格。各地审核意见请于10 月8 日前通过政务申报系统提交至省经信厅,需同步上传盖章版文件、评价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属地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的审核意见,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四)变更情况说明

若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及更名、主体变更、企业类型调整等变更情况的,可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一并审核后提交至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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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强化审核和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在认定、评价中的业务指导与解答说明,并对企业技术中心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二)省属企业的认定和评价可通过政务申报系统直接提交至省经信厅。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和评价的,需同时寄送1份盖章版文件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省经信厅高新处 陈婧绮、省技创中心陈齐鹤,电话:0571-87059130、87058172,17701729952;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督处 朱俊,电话:0571-81052042。申报和审核系统技术咨询:高哲,联系电话:15669919972。省经信厅材料寄送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 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1107 室,17701729952。

省建设厅材料寄送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51-1 号省行政中心二号院建设厅市场处,0571-81052042。附件:1.2024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表(制造业及高技术服务业)

2.2024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3.2024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汇总表4.2024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变更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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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23日【申报时间10 月8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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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4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表(制造业及高技术服务业)名额 市本级及县(市、区)市本级:杭州市本级 8 家(拱墅区、西湖区);温州市本级5家(鹿城区、瓯海区);金华市本级5 家(金东区);衢州市本级 5 家(衢江区);舟山市本级5 家(定海区、普陀区);台州市本级 5 家(黄岩区、路桥区);丽水市本级5家(莲都区)。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本级所辖区均已纳入工业大县安排

≤5 家

45 个工业大县:北仑区、慈溪市、镇海区、钱塘区、滨江区、萧山区、海宁市、平湖市、岱山县、余姚市、桐乡市、柯桥区、乐清市、鄞州区、嘉善县、长兴县、上虞区、临平区、义乌市、越城区、诸暨市、秀洲区、南湖区、富阳区、龙湾区、宁海县、吴兴区、海盐县、临安区、德清县、瑞安市、海曙区、南浔区、江北区、柯城区、玉环市、温岭市、安吉县、婺城区、临海市、余杭区、上城区、永康市、奉化区、椒江区

≤4 家

山区海岛县和其他县(市、区)1、山区海岛县:淳安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苍南县、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嵊泗县、洞头区2、其他县(市、区):桐庐县、建德市、象山县、平阳县、龙港市、嵊州市、新昌县、东阳市、兰溪市、浦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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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4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间备注:申请类别包括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建筑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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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2024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汇总表序号 企业名称

参评企业类型是否提交评价未评价理由备注:参评企业类型包括 2022 年通过评价、2022 年和2023年新认定、2023 年未通过国家评价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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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2024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变更情况表序

变更前企

业技术中

心名称

变更后企

业技术中

心名称

变更类别变更依据变更时间备注:变更类别包括企业更名、主体变更、企业类型调整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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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4 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启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2021〕70 号)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13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2024年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遴选认定和复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申请企业须符合《管理办法》中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如实、自主填写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1),提供必要佐证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推荐名额数量。依据各地工业经济发展基础,结合第八批遴选质量和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附件2)。中央企业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3 家。对于重点领域(附件3)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三)注意事项。企业填写的内容主要为生产经营数据等,清晰明了、操作简便,无需第三方机构辅助。相关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特殊通道或捷径,请企业谨防不良机构散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二、复核评价工作

2021 年认定的第六批及通过复核的第三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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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冠军产品企业,须参加复核评价工作,如实、自主填写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 1)。对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将依据《管理办法》撤销认定。

三、相关要求

(一)工作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须复核企业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初步论证,经向社会公示后,择优推荐;对复核企业申请材料要组织初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报送方式。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和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平台(https://excellent-ent.cn)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组织单位统一报送(具体填报和审核方式,请参见报送系统主页说明)。线下、线上填报材料应保持一致。(三)截止时间。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在 2024 年 10 月 27 日前,将推荐企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附件 1、申请企业加盖公章与骑缝章)、申请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与扫描电子版(光盘)各一份;相关附件与佐证材料扫描电子版(光盘)一份,连同加盖公章正式上报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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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8205198/68205205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 100804。

线上报送系统技术咨询:010-6230315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4年8月26日【申报时间10 月27 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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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可申报项目1.杭州市经信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征集备案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的通知杭经信联产数〔2024〕20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经信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方案》《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要求,现就城市试点数字化改造项目征集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

杭州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其他政策限制或特别排除的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及健康和通信设备制造三个试点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中小制造业企业组织实施的数字化转型改造项目,以及试点行业企业实施“链式”数字化转型带动的上下游关联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其中,生物医药及健康行业包括生物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行业。

二、征集备案流程

项目征集备案由企业申报、区、县(市)审核上报、专家审核、备案确认等环节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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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改造企业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附项目改造服务合同(参考模板见附件 2),及时将备案材料(附件1和附件2)纸质件(加盖公章)3 份和电子版(盖章扫描件)1 份报送至当地区、县(市)经信部门。

2.区、县(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细分行业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填写《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4),连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 3 份报送到杭州市经信局产业数字化推进处,联系人:苑春秋,联系电话:85257095,电子版发送至邮箱348051470@qq.com。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试点符合性审核。符合试点要求的,列入试点改造计划,并下达试点改造任务。审核不通过的,经修订后,可再次申报。

三、工作要求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征集备案实行全年常态化运作,不分批次,不划阶段,成熟一个,备案一个。按照“规上企业应改尽改,规下企业愿改尽改”原则,各区、县(市)应于2024年12月 31 日前完成辖区试点行业规上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组织上报工作。四、备案项目企业权益

备案项目企业优先享受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相关政策及公共服务项目扶持,项目改造完成并经验收,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二级及以上标准(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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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杭经信联产数〔2024〕1 号)明确的范围,享受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列为示范标杆的项目(企业)同时享受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资金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补助资金按照《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经信联计财〔2023〕80 号)申请、管理和使用。附件:

1.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docx

2.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合同(参考模板).docx3.制造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表(2022 年版).docx4.杭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备案汇总表.docx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杭州市数字经济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3月11日【申报时间12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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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可申报项目1.关于开展2024年度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暨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将自动纳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申报条件

(一)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等 15 类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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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要求,企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六)企业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或严重失信行为。

二、 申报流程和时间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在宁波市内注册的有研究开发活动的居民企业,可用浙江省政府服务网法人账户在“企业研发服务在线(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登录,无法人账户的需先注册法人账户。

(二)企业自主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截止时间分别为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8 月 31 日、10 月31 日、11 月30日。注册成功的企业网上填报申请书(详见附件1),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区(县、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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