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委办〔2022〕25号[1]

发布时间:2024-1-28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吉安委办〔2022〕25号[1]

—2—底”的讲话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担任本级防火委员会主任的领导同志,要抓紧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住建、应急等部门,制定明晰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清单,同时按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吉公办字〔2010〕54 号)确定的《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吉公办字〔2013〕62号)确定的《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等现行的相关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住建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各自的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务必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场所和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全覆盖、划干分净、无缝对接。切实把俊海书记、韩俊省长关于“要深刻汲取“7·24”火灾事故教训,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无缝对接”的要求落地、落实、落到位。请各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于 3 月 31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清单以及对其他单位、场所和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高铁宁、... [收起]
[展开]
吉安委办〔2022〕25号[1]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页

—1—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吉安委办〔2022〕25 号

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压实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

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

总队:

为压实消防安全监管主体责任,防止出现失管漏管的防火盲

区死角,避免长春净月“7·24”重大火灾事故重演,有效预防

和减少火灾事故,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和省委书记景俊海在

1 月 17 日省安委会 2022 年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关于“实

现消防监管责任无缝对接,不仅要省级横向分工,更要纵向到

第2页

—2—

底”的讲话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担任本级防火委员会主任的领导同志,要抓紧组织消防救援机

构和公安、住建、应急等部门,制定明晰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清单,同时按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

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吉公办字〔2010〕54 号)确定的《吉林

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吉公办字〔2013〕62

号)确定的《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

等现行的相关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和住建等部

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各自的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务必实现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场所和组织的消防监督管理主

体责任全覆盖、划干分净、无缝对接。切实把俊海书记、韩俊省

长关于“要深刻汲取“7·24”火灾事故教训,实现安全生产监

管无缝对接”的要求落地、落实、落到位。

请各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于 3 月 31 日前,将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清单以及对其他单位、场所和组织

的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高铁宁、李泓序、焦俊淞,0431-85090858、80792694、

80792654。

附件:1.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第3页

—3—

2.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

吉林省 办公室

(此件依申请公开)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0 日印发

承办处室: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指导处 经办人:高铁宁 电话:85090858

第4页

—4—

附件 1

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客房 40 间以上或床位 80 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餐饮场所;

2.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

店、集贸市场;

3.民用机场航站楼及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

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电影(电视)摄影棚;

5.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

所。

1.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

第5页

—5—

2、在校师生总人数 2000 人以上或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

上的学校。

1.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2.幼儿人数 100 人以上或幼儿住宿床位在 40 张以上的托儿

所、幼儿园。

1.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会展

中心;

2.博物馆、档案馆;

3.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生产车间员工 100 人以上或员工宿舍居住人数 100 人以上的

服装、皮革、家具、玩具、塑料、纺织、印染、印刷、绒绣、刺

绣、食品加工和日用百货及工艺品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

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和总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

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第6页

—6—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州级以上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在政府办公楼(院)外独立设置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

4.市州级以上共青团、工会、妇联。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2.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3.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网站单位。

四、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一、二级送变电站;

3.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楼。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六、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省级、市级科研单位;

第7页

—7—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4.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5.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超过 200 公斤的科研单

位。

七、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

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

3.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轻型快速轨道等地下公共

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4.国家储备粮库和总储量在 10000 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年加工 10 万吨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

6.总储量 500 吨以上的棉库;

7.总储量在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8.总储存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仓储超市、可燃物品仓库、堆

场;

9.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

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 5000 万元以上

第8页

—8—

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航空、

航天、民航、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等企业;

2.支行级以上的银行和营业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银行分

理处;

3.营业总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第9页

—9—

附件 2

吉林省公安派出所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和《公安部

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 120 号),结合

我省实际,公安派出所应对以下建筑面积较小、容纳人数较少的

单位、场所和组织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一、客房 40 间以下或床位 80 个以下的小旅馆;

二、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四、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

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

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网吧、游乐场所;保龄

球馆、早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五、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下的小医院、卫生(院)所;

六、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下的小养老院(敬老院)、福利

院;

七、幼儿人数 100 人以下或幼儿住宿床位在 40 张以下的小托

儿所、幼儿园;

八、在校师生总人数 2000 人以下或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

第10页

— 10 —

下的学校;

九、生产车间员工 100 人以下的服装、皮革、家具、玩具、

塑料、纺织、印染、印刷、绒绣、刺绣、食品加工和日用百货及

工艺品生产等小劳动密集型企业、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储企

业;

十、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的乡镇客运站、宗教活动场所、

金融、邮政、电信网点;

十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

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

本标准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

本标准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修订。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网上电子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