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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税费政策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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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税费政策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税费政策简介I
目录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 1【政策要点】............................................................................. 1【拓展延伸】............................................................................. 11. 水资源税从何而来?...................................................... 12.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内容是什么?........... 13. 辽宁省具体规定?.......................................................... 24. 如何计算税额?.............................................................. 2【举例说明】............................................................................. 31. 纳税人.............................................................................. 32. 征税对象.......................................................................... 43. 计税依据.......................................................................... 54. 税额标准.......................................................................... 55. 应纳税额的计算.............................................................. 76. 税收优惠.......................................................................... 8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88. 纳税申报.......................................................................... 9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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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 11【政策要点】........................................................................... 11【拓展延伸】........................................................................... 111.如何开具数电发票?...................................................... 112.如何调整数电发票总额度?...........................................113.数电发票如何交付?...................................................... 124.数电发票如何统计查验?...............................................135.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票点包括哪些内容?... 136.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137.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及进行用途确认?.............................. 14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如何进行用途确认?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 15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 16【政策要点】........................................................................... 16【拓展延伸】........................................................................... 161.公告中有哪些重要政策与大家息息相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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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房者能省多少钱?...................................................... 173.那么已购房但未缴契税,可按新政执行吗?...............184.调整后,纳税人如何办理契税优惠政策?...................18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0 号)................................. 23【政策要点】........................................................................... 23【拓展延伸】........................................................................... 23纳税申报............................................................................. 23五、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 2024 年第9 号)...................... 26【政策要点】........................................................................... 26【拓展延伸】........................................................................... 261.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262.电子行程单上列示的“保险费”是什么?...................263.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274.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行程单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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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27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27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 号)................................ 29【政策要点】........................................................................... 29【拓展延伸】........................................................................... 291.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292.哪些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293.申请启运港退税的出口企业条件有哪些?...................294.启运港报关和退税办理流程?.......................................305.不适用启运港退税的情况?...........................................306.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工具?...................317.辽宁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情况?...............................318.辽宁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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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
【政策要点】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安全利用,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
【拓展延伸】
1. 水资源税从何而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历经 8 年多时间。2016 年 7 月 1 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率先在地下水超采情况严重的河北省开展。
2017 年 12 月 1 日,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此次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全国实施,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2.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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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 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五)税收征管。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
3. 辽宁省具体规定?
《辽宁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授权事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暂未下发正式方案。4. 如何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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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等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耗)水量×适用税额【举例说明】
1. 纳税人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例 1:某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振兴区有两个取水口,从鸭绿江抽取地表水生产自来水后,向居民和其他单位供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是取用水的单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本例中的居民和其他单位,未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例 2:振安区某饮料制品企业2024 年12 月经许可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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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下水 3 万立方米用于生产饮料制品,厂区还使用城镇公共供水 800 立方米。该企业直接取用地下水,属于水资源税的纳税人,需要对取用的地下水缴纳水资源税;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不属于直接取用水资源,该部分用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税。
2. 征税对象
《办法》第四条规定: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例 3:凤城市某酒店开采地热(温泉)用于洗浴,并将使用后的地热(温泉)处理后用于洗车、清洁等用途,由于地热资源属于矿产资源,按资源税法缴纳资源税,不属于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例 4:东港市某火力发电企业从附近的河流中抽取河水用于冷却,取用的河流水是地表水,属于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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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税依据
《办法》第五条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根据相关规定,不同类型取用水,其“量”的确定依据不同。
我市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发电量(计量单位:千瓦时),其余类型取用水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取用水量(计量单位:立方米)。例 5:某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振兴区有5 个取水口,从鸭绿江取水用于向居民生活供水,该企业每个申报期应就所有取水口的取水量之和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例 6:宽甸县某水力发电企业2024 年12 月从河道内取水 1000 万立方米用于发电,当月实际发电量1200万千瓦时,该企业应以实际发电量 1200 万千瓦时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4. 税额标准
《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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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征求意见稿)水源类型 取用水行业或类别
税额标准(元/立方米)
取用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 0.3
特种行业 4
水力发电(元/千瓦时) 0.005
其他行业(含个人) 0.4
取用地下水
城镇公共供水 0.5
特种行业 5
水源热泵 0.1
疏干排水
回收
利用
0.1
直接
排放
0.2
其他行业(含个人) 1.2
例 7:元宝区某洗浴中心直接抽取地下水用于洗浴服务,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属于特种取用水,辽宁省特种取用水行业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为 5 元/立方米。例 8:元宝区某工业企业纳税人取用河道水用于生产,年许可取水量 50 万立方米。截至2024 年11 月底,已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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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45 万立方米。2024 年12 月,取用地表水8万立方米。该纳税人申报 2024 年 12 月水资源税时,对未超过年许可水量的 5 万立方米,应按“其他行业取用水”税额标准0.4 元/立方米缴纳水资源税;对超过年许可水量的3万立方米,应按适用税额标准的 1.5 倍即0.6 元/立方米缴纳水资源税。
5. 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办法》规定,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发电量×适用税额。实务中,根据各种不同的取用水场景,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例 9:宽甸县某公司当月从八一水库取水10万立方米用于经营洗车业务,此类取用水为特种取用水,取用水类型为地表水,税额标准为 4 元/立方米,则该公司当月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10×4=40 万元。例 10:振兴区建设工程项目2024 年12 月在施工过程中,因破坏地下水层导致涌水,直接外排地下涌水5万立方米,这种情形属于疏干排水。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辽宁省“疏干排水(直接外排)”税额标准为 0.2 元/立方米,则该施工单位12 月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5×0.2=1 万元。例 11:振兴区某城镇公共供水企业2024 年12月取用地表水 300 万立方米,售水量为250 万立方米,按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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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六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可以扣除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辽宁省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城镇公共供水”适用税额标准为0.3 元/立方米。则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2024 年 12 月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300×(1-9%)×0.3=81.9 万元。
例 12:宽甸县某水力发电企业2024 年12月实际发电1000 万千瓦时,“水力发电”的税额标准为0.005元/千瓦时,则该水力发电企业 2024 年12 月水资源税应纳税额为:1000×0.005=5 万元。
6. 税收优惠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
例 13:宽甸县某村自行修建水渠,将山泉引入储水池,用于桃树灌溉,该行为属于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期限《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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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例 1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某纳税人水资源税按季申报,该纳税人应将所属期 2024 年12 月视同一个季度,于2025年 1 月征期之前申报纳税。对于偶然、零星、非持续取水的情形应当按次申报,比如,工程沉降排水、采矿过程中发生的地下涌水外排等,可以按次申报,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8. 纳税申报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税率。(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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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3)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5)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6)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水资源税税源信息
采集表.pdf
(7)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
申报表.pdf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
税明细申报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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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 年第11号)【政策要点】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即将发票的票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实现了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1.如何开具数电发票?
答: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数电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2.如何调整数电发票总额度?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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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初赋额调整。是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2)赋额临时调整。是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每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3)赋额定期调整。是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4)人工赋额调整。是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特别说明:
发票总额度,是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3.数电发票如何交付?
答: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
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
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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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电发票如何统计查验?答:纳税人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免费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数电发票入账与否打上标识;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免费查验数电发票信息。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5.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票点包括哪些内容?答: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属于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票价、二维码等。6.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旅客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错误等原因需要更换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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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与运输企业按以下规定开具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1)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
(2)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依据《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开具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购买方已经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铁路运输企业开具的红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7.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及进行用途确认?答:国铁集团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课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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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 APP 个人票夹对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查询、下载等。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如何进行用途确认?如何填写申报表抵扣进项税额?答: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行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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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16 号)【政策要点】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
【拓展延伸】
1.公告中有哪些重要政策与大家息息相关?(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征收标准做了调整。也就是说,契税税率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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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目前,销售住房增值税的政策是以下图表这样的:目前为止,北京和上海已经全面取消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标准,在这两个城市销售购买2 年以上住房的,可以免增值税。
2.购房者能省多少钱?
答:新政规定,加大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力度,将享受 1%契税优惠税率的住房面积标准由90 平方米提高到140 平方米。
具体来看:
对于购买首套房的家庭,购房面积在90—140平方米的,契税从 1.5%变成了 1%,可以减少0.5 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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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买二套房的家庭,购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统一变成 1%;140 平方米以上的,从3%变成2%。根据政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 个城市可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以在丹东购买 130 平,总价100 万元首套房为例:过去契税是 1.5%,也就是1.5 万元。新政策落地后,如面积不超过140 平方米,契税将按1%收取,也就是 1 万元,减少5000 元。3.那么已购房但未缴契税,可按新政执行吗?答:契税属财产转移税,是当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根据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 1 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 1 日前购买住房但于 2024 年12 月1 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4.调整后,纳税人如何办理契税优惠政策?答: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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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住房转让(买卖、赠与、继承)涉税处理:(1)住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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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政策截至2027年12 月 31 日。
注②:“满五唯一”指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附:契税税率表
注:新契税税率表自 2024 年12 月1 日起执行(2)住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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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无转让价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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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继承
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2024 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公告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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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 年第10 号)【政策要点】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 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2024 年12 月1 日起执行)地区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东部 1.50%
中部 1%
东北 1%
西部 0.50%
【拓展延伸】
纳税申报
1.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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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3.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4.(原)2016 年 2 月 24 日起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 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 1.5%。
5.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中的《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
申报表.pdf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
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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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
申报表.pdf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
税明细申报附表.pdf
7.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序
号
材料名称
数量备注1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
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2
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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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政策要点】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在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服务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进一步便利广大旅客出行和单位报销。【拓展延伸】
1.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如何开具并向旅客交付电子行程单?
答: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180 天内,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申请开具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附加服务;超过 180 天的,按照旅客与航空运输企业的约定执行。旅客购买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暂不支持开具电子行程单。
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电子行程单,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电子行程单交付给旅客。
2.电子行程单上列示的“保险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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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险费是指旅客在购买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时,购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支付给保险机构的费用。电子行程单合计栏为不含保险费的电子行程单总价。3.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答:为保持平稳 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 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4.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行程单的服务?
答: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以下简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行程单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行程单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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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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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31 号)【政策要点】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输直达离境地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拓展延伸】
1.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指出口企业在货物从启运港报关后,无需等到货物离境,即可申请出口退税。该政策的核心目的在于缩短运输时间,降低企业资金的占用成本,有效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出口业务的周转速度。2.哪些货物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为集装箱货物,危险品不在此政策的适用范围内。
3.申请启运港退税的出口企业条件有哪些?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需满足以下两点要求:首先,其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应为一类或二类。这一分类是基于企业过往的出口业务表现、税务合规等多方面因素评定的。
其次,企业要在海关备案,并且不能是失信企业。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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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是企业合法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必要程序,而失信企业由于信用问题被排除在外,以保障政策执行的规范性。4.启运港报关和退税办理流程?(1)启运地海关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并生成报关单电子信息。这一步骤是整个流程的起始,海关的放行决定了货物是否可以进入后续退税环节。
(2)海关总署将带有启运港退税标识的报关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这种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后续退税工作至关重要。
(3)出口企业凭借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以满足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报关单信息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时,会综合考虑企业信用状况,确保退税的合规性。
5.不适用启运港退税的情况?(1)若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则不能享受该政策。这要求企业在申请退税前严格自查是否满足各项条件。
(2)如果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且不再出口,需撤销报关单。这种情况可能会影响退税的正常进行,需要企业及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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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3)已办理退税的货物超过2 个月未结关核销,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虚假退税情况的发生,保障退税政策的严肃性。6.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和工具?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这些规定明确了运输主体和工具的范围,便于政策的执行和监管。
7.辽宁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情况?财税〔2024〕31 号明确,自今年12 月1日起,在内蒙古、广西、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区实施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这标志着辽宁和广东、浙江共同成为全国仅有的3个同时享受“海路+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省份。2023 年 9 月,三部门批准以新疆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浙江宁波舟山港为离境港,浙江华东国际连云港、义乌国际陆港为启运港的全国首个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2024 年 5 月初,辽宁省正式向国家争取以大连大窑湾港为离境港,以长春、沈阳、通辽等地陆港为启运港的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8.辽宁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名单?港口类别 序号 港口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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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港 1 大连大窑湾港启运港和经停港
1 丹东市丹东港2 营口市营口港3 葫芦岛市葫芦岛港4 锦州市锦州港5 天津市天津港6 秦皇岛市秦皇岛港7 唐山市唐山港8 东营市东营港9 龙口市龙口港10 烟台市烟台港11 威海市威海港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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