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 长 里 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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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
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
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罔顾家庭经济情况;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
显得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些现状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稳
定埋下隐患。本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彩礼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完善
的法律保障。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彩礼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法律的制定和司法实践需要与社会发展和观念变化相配套,由全社会共同努力,
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让彩礼归于礼,才有可能根本解决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
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
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
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彩礼的界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
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
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
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
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
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
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
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
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