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指引 申浩刑事业务委员会 2020 年 10 月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目录 一、案件洽谈阶段............................................................................. 1 (一)案件咨询接待...................................................................... 1 (二)法律问题解答...................................................................... 2 (三)辩护工作介绍...................................................................... 2 (四)法律服务报价...................................................................... 3 (五)委托手续办理...................................................................... 3 二、侦查阶段..................................................................................... 4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4 (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5 (三)参与审查批准逮捕程序......................................................5 (四)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6 (五)进行调查取证......................................................................7 三、审查起诉阶段............................................................................. 7 (一)联系公诉机关...................................................................... 8 (二)前往检察院阅卷.................................................................. 8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9 (四)撰写并提交辩护意见书及与诉讼程序有关的申请文书. 9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五)进行类案检索....................................................................10 (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10 四、一审法庭审理阶段................................................................... 11 (一)联系一审法院.................................................................... 11 (二)前往法院阅卷.................................................................... 11 (三)会见被告人........................................................................ 12 (四)确定辩护思路.................................................................... 12 (五)庭前准备工作.................................................................... 13 (六)出席一审法庭审理............................................................14 (七)庭审后的工作.................................................................... 15 五、二审法庭审理阶段................................................................... 15 (一)代为提起上诉.................................................................... 15 (二)前往法院阅卷.................................................................... 16 (三)会见被告人........................................................................ 16 (四)进行庭前准备工作............................................................16 (五)出席二审法庭审理............................................................17 (六)书面审理............................................................................ 17 (七)其他工作............................................................................ 18 六、申诉阶段................................................................................... 18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申浩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 刑事案件办理全流程指引 一、案件洽谈阶段 在案件洽谈阶段,律师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案件咨询接待 1.准备工作 接待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在电话沟通过程中了解的信息(涉嫌罪名、 涉案阶段、强制措施情况、简要事实),准备、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司法 解释和相关案例,以及律师团队办理该类罪名的成功案例。 2.接待工作 接待当事人,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前置性工作。律师应当认真、 全面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涉案情况、当事人的法 律服务需求;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有针对性的专 业意见。 在进行咨询接待工作时,由承办律师和助理配合进行。承办律师提问、解答 时,助理负责记录,并适时做好相关辅助工作,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作谈话笔 录。制作谈话笔录时,应记录当事人陈述的主要情况、对案件结果的预期,以及 律师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初步预判,避免在接受委托后出现裁判结果 与接待时情况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参加首次接待的律师团队应当着装整齐、注重礼仪,使用事务所和团队的电 脑、笔记本、笔、便笺纸等,展示专业形象。 通过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应当至少实现以下目的:展示团队律师精湛的业务 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显示事务所及团队管理的规范性;与当事人建立基本的 信任关系;为正式建立委托关系奠定基础。 3、记录工作 律师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向当事人了解以下情况并予以记录: (1)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份关系;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涉案罪名、涉案情况;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目前的诉讼程序,是否被羁押; 1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4)当事人是否已经向律师进行过法律咨询或委托辩护人; (5)当事人已经为案件做过哪些工作;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法律问题解答 1.案件流程讲解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讲解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和相关规定。刑事诉讼程序 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复杂且抽象,律师应当针对具体案件向当事人简要讲解刑事 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及有关规定,包括: (1)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程序规定 和诉讼期限; (2)所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依据; (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4)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6)所咨询案件的进展和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 (7)律师的法律服务方案、流程及收费标准。 2.重点提示 接待当事人咨询时,应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1)需要从实体、程序、事实、证据等层面核实相关问题。 (2)主要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辩护策略等方面进行解答。 (三)辩护工作介绍 刑事诉讼程序专业性强,比较复杂,因此准确告知案件办理程序和期限可以 体现律师的专业程度。同时,再结合不同的诉讼程序介绍辩护工作内容。 刑事案件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法庭审理阶 段。在不同阶段,辩护人应进行多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见、申请变更强 制措施、撰写法律文书、出庭辩护、团队研讨案件、专家论证等。辩护的作用就 是寻找让当事人无罪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的辩点,通过辩护技术、 专业能力来说服案件承办人,以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在每一个阶段,律师的辩 护工作又可以进行精细划分。 2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四)法律服务报价 在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的办理程序及辩护工作内容后,应尽量避免口头报价。 律师团队可制作《法律服务推介书》,通过该份推介书可全方位展示律师事务所 的业绩、收费标准,拟组成办案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成功案例,以及针对本案 的办案思路和初步报价。 (五)委托手续办理 1.准备委托文件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委托文件列举如下: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刑事案件委托协议,至少一式二份,一份交 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委托协议一般有单个阶段的合同和多个阶段的 合同,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委托人的意愿,可以选择分阶段委托,也可以多 个阶段一次性委托。当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法庭审理三个阶段一并办理委托手 续时,有必要注明当出现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等情形时 律师义务是否视为履行完毕、支付的律师费用应否退回等问题。 (2)委托人应在刑事辩护委托书上亲笔签名、捺手指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 件;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的,还应当提供证明委托 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 亲属关系证明等)的复印件;委托人应在上述复印件上注明“由本人提供,与原 件一致”并签名、捺手指印,承办律师应认真核对上述复印件的原件。 (3)承办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连同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向办 案机关提交,公函上应注明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办公电话和承办律师的联系电 话。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 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吿人辩护。同一名律师不得在同一自诉或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制作法律文件或文书 除刑事案件委托协议、辩护委托书等委托文件外,还需制作收案审批表、风 险告知书、首谈笔录等文件或文书。 为防范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业风险,应当制作风险告知书,向委托人说明案 件办理过程中的问题,明确告知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让委托人阅读后签字, 存档归卷。 3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制作首谈笔录时,内容应当包含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收取律师费的法律、 政策、文件依据,列明律师风险提示内容,强调不承诺案件办理结果。 3.重点提示 办理委托手续时应注意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从狭义的角度来看, 委托人一般有两类,一类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吿人本人,另—类是其监护人或近亲 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侦查阶段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辩护人重点工作包括会见、与办案机关沟通、撰写法律 意见或文件。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 1、工作内容 侦查阶段嫌疑人可能处于羁押或非羁押状态,律师会见处于非羁押状态的嫌 疑人不受限制。在会见处于羁押状态的嫌疑人,除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外,律师可持三证 (刑事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会见证明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直接前往看守所。 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在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会见,在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 后才可正常会见。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及监察机关(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为“侦查机关”) 工作重点在于收集、固定证据,侦辩双方因立场不同,矛盾较为尖锐,试图从办 案人员处获取到案件细节的可能性不大。而大部分情况下嫌疑人家属对案情只是 一知半解或全然不知,在这种情况下,会见在押嫌疑人是直接了解案情的的首选 途径。 会见嫌疑人之前应制作会见提纲,列明问题,包括嫌疑人或其所任职单位(或 公司)的基本情况、涉嫌罪名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抓获经过、其他同案嫌疑 人情况等。非首次会见可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制作会见提纲。 在会见时,应向嫌疑人介绍自己、明确委托关系和委托阶段;告知嫌疑人享 有的权利、办案程序和期限、律师在各阶段的工作内容;根据会见提纲了解案情、 办案机关讯问情况;了解有无从轻、减轻情节;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法 律辅导;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上述内容应制作会见笔录,并让嫌疑人在笔 4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录上签字确认。 2、重点提示 (1)如嫌疑人涉嫌罪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 赂犯罪,则辩护人侦查期间会见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2)会见前充分了解嫌疑人的背景资料。 (3)会见前了解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4)会见前做好会见提纲,会见时做好会见笔录。 (5)律师应在首次会见嫌疑人时,让其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委托关系。 (6)遵守会见纪律、规范,确保自身执业安全. (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工作内容 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为便于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 采取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代犯罪嫌疑人向侦 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由羁押状态变更为非羁押状态。 2、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写 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和申请理由。申请理由应按法律条文的规定,围绕嫌疑人的 涉案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来阐述、撰写。 (三)参与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1.工作内容 侦查机关在拘留期满或即将期满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将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辩护人可通过承办检察院案管中心询问到办案 检察官姓名及联系方式,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工作是决定嫌疑人是否会被继续羁 押的七天黄金辩护期,辩护人应尽快提交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在意见 中着重论证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有无逮捕必要。 2.撰写制作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中应着重论证嫌疑人的涉案行为无社会危害性,符合无逮捕必要情形, 可围绕符合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的情形来论证,并根据了解到的基本案情,阐 述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无毁灭伪造证据、无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的可能性。此外,视需要列明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形、案件本身证据是否已经收 集固定、同案犯是否归案等内容。 5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可参考的法律条文包括:《刑事诉讼法》第 81、88 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试行)》第 54、309 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 6-7、11 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第 8 条,《关 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9 条等。 3.重点提示 审查批准逮捕时间较短,已被拘留的,审查批捕的期限为七日;未被拘留的, 一般为十五日,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因侦查机关有提前报捕的可能 性,且并不会通知辩护人,故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辩护人即需密切关注案件是否 报捕,一旦报捕辩护人需尽快联系审查批准逮捕的承办检察官,争取与检察官当 面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如果因辩护人疏忽导致审查批准逮捕期限已过,检察院 已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嫌疑人而言错失绝佳的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也会使 嫌疑人及家属对律师办案能力产生质疑。 (四)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1.工作内容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提交《羁 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被继续羁押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 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 措施。虽然法律要求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进行主动审查,但辩护人不应被动地等 待,而应主动向检察官提出申请,充分说理,力求尽快将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变更为非羁押类型。 2.制作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着重说明嫌疑人不需要被继续羁押的理由,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 涉案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 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方面论证。 可参考的法律条文包括《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 17、18 条,《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的指导意见》第 26、27 条等。 3.重点提示 在逮捕后的侦查阶段,因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不久,侦查机关需要进一步调 查取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交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案审查,受理后并建议变 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此项工作可在作出逮捕决定后一个月再进行。 6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五)进行调查取证 1.工作内容 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绝大多数均由侦查机关收集固定,但侦查机关往往倾向 于收集有利于办案机关指控构成犯罪的证据,而忽略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辩 护人可充分履行辩护职责,收集并提交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侦 查阶段,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但需保障自身的执业安全。 2.制作调查取证笔录 相关内容可以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身份方面的证据,包括年龄、是否精神 病及聋哑、是否怀孕、特定主体身份等;二是无罪方面的证据,包括犯罪动机、 目的,是否属于过失或意外、是否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三是在法律上不构成犯 罪的证据,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四是在共同犯罪作用方面的证据,包 括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五是其它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包 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自首、坦白、立功等;五是社会危害性方面的证据, 包括未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采取补救措施等。 3.重点提示 调查取证过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调取的书证、视听资料要请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律师应记录证据来 源。 (2)向证人调查取证要事先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制作调查记录,交证人 签字确认。 (3)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的,要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 (4)不得强迫、欺骗、引诱证人作证。 (5)调查取证应有目标、有计划,调查前应制订调查提纲、问题提纲等。 (6)在调查取证时应两名律师一起进行,若本所只有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应邀请律师同事见证,同时录音、录像。 (7)不要向证人泄露案情、不与证人谈论案情。 (8)对证据保密。 三、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案件材料,是辩护工作的重要阶段。辩护人重点工作 包括阅卷、制作阅卷笔录、会见嫌疑人、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撰写辩护意见等。 7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一)联系公诉机关 1.工作内容 侦查机关在侦查完毕将案卷材料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一般不会将 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材料附卷,故辩护人需要重新向检察院提交委托手续、告知委 托关系,之后即可前往检察院复印材料,与检察官沟通案情及提交相关法律意见。 提交委托手续包括《刑事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 复印件等。 (二)前往检察院阅卷 1.工作内容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应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递交委 托手续并领取案卷材料。侦查阶段律师只能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因途径较为单一且主观性较强,故真实性得不到保障。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可以 明确知晓整起案件的证据情况,以及证据形成情况等。 2.制作阅卷笔录 因犯罪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故刑事案件证据种 类较多,证据材料往往有几本、几十本甚至上百本之多。辩护人为了能快速提取 到与委托人相关的证据,应在查阅案卷材料的同时制作阅卷笔录,这样既便于后 续辩护工作中不断地回看案卷材料,也便于庭审质证环节中辩护人能迅速找到证 据所在的案卷,亦可以通过对证据材料进行重新梳理以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 以佐证我方辩护观点。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因每位律师的工作习惯不同而有所差 别,案件材料一般包含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相关的资料、前科劣迹资料、案发材料、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 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收缴发还清单等,阅卷笔录可对上 述材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摘录、整理,并可在重点证据摘录时提出初步分析意见。 辩护人可通过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内容,快速掌握侦查机关的办案思 路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从而对整起案件有一个大致的把握,可较为准确地 预估出案件走向、认定罪名、刑罚轻重等。 3.风险提示 依据法律规定,辩护人从检察院调取的案卷材料应当保密,不能交给犯罪嫌 疑人及嫌疑人家属查看,经摘录后形成的阅卷笔录亦属于应当保密的范畴,不可 泄露。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审 8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属于秘密级事项。《律师办理刑事案 件规范》也规定,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司法实践中, 因辩护人将案件材料提供给嫌疑人家属而被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无论案 情简单与否,辩护人应做好保密工作,不能泄露相关的案卷材料、阅卷笔录等。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1.工作内容 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彼时辩护人只能就 嫌疑人知道的内容进行询问,若嫌疑人对本起案件的参与程度不深,很难通过会 见嫌疑人的方式了解到全部案情。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能够看到 与嫌疑人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在本阶段,辩护人的会见重点应放在核实证据的 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并注意梳理嫌疑人在陈述时表达出的辩护观点。 2.制作会见笔录 本阶段的会见笔录应重点记录嫌疑人对起诉意见书的意见,核实与其相关的 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交谈的内容,对其有利的事实分析、对同案犯供述及客观证 据的看法等内容。 (四)撰写并提交辩护意见书及与诉讼程序有关的申请文书 1.工作内容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进 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对整个案件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能够确立 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意见,此时应确定辩护思路、撰写辩护意见,并及时 向公诉机关提交。 如案件属于可能无罪的情形,因侦查阶段试图说服侦查机关撤案可能性较小, 在本阶段应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发表无罪辩护意见,说服承办检察官对本案做不 起诉决定,或要求侦查机关在退回补充侦查终结时将共同犯罪中我方委托人从重 新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移除,均能达到无罪辩护的良好效果。若无法达到不起诉 的条件,辩护人亦可做罪轻辩护,请求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也为法 庭审理和判决打下有效辩护的坚实基础。 如案件在侦查阶段未能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则在本阶段应撰写《羁押必要 性审查申请》,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 2.撰写辩护意见 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法律适用,撰写建议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或 9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建议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书。 无罪辩护可通过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得以实现。不起诉分为法定不 诉和相对不诉,相对不诉又分为证据不足不诉和罪行轻微可酌定不诉。法律意见 书中应针对不同的辩护目的,有针对性地阐述和撰写建议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 罪轻辩护中则应当撰写建议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重点阐述辩护人认为存在 而侦查机关没有认定的诸如自首、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身体状 况、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社会舆论、被害人过错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或从 犯罪构成入手,论证嫌疑人的涉案行为不应构成侦查机关认定的重罪,而应当构 成另一较轻罪名;亦或是将众多犯罪事实进行逐一排查,删除掉不应被认定构成 犯罪的部分,从而通过降低犯罪情节的方法达到罪轻辩护的效果。 3.撰写其他程序性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事关嫌疑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刑事辩护亦是保障刑事诉讼合法进 行的关键一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发现了侦查程序违法的情况后,很难通过申请 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而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应当撰写非法证据排 除的申请文书,列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事实,并向检察院提交。 在熟悉案情、搭建证据体系的过程中,辩护人对能够证明嫌疑人罪轻甚至无 罪的证据有更深入的了解,如发现能够证明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未被调取, 且属于辩护人无法调取的情形,应撰写调取证据申请书,列明证据名称、证明目 的、申请调取的理由,并向检察院提交。 (五)进行类案检索 在全面查阅证据材料,并进行了上述工作后,对嫌疑人的涉案情况、参与程 度、危害后果等均已有初步判断,本阶段可进行类案检索。类案检索可以依照下 列顺序进行:(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刊登的案例、裁判文书;(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 作出的生效裁判;(4)所在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参阅案例、或数个省市 (如长三角四地)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5)上级法院及本案所在 地法院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判。 类案检索可以报告形式展现,也可制作表格,内容应当包括判决书文号、嫌 疑人信息、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判决内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 (六)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在本阶段,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工作应当贯穿全过程,沟通内容随办案进展而 10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有所不同。本阶段初期,重点放在陈述对全案的基本看法,争取承办检察官的认 同,中期重点可放在关键事实、重点证据的讨论上,了解承办检察官的起诉思路, 后期重点可放在罪名讨论、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认定以及可能的量刑等方面。 四、一审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进入一审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的重点工作包括制作出庭预案、撰写辩 护意见、出庭履行辩护职责等。 (一)联系一审法院 1.工作内容 检察院对案件作出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卷材料连同《起诉书》 一并移送给同级人民法院。此阶段辩护人需再与承办法官联系,提交委托材料, 包括刑事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告知委托关系及联系 方式,领取《起诉书》,即可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双方互寄法律文书。 2.重点提示 并非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之日起律师即可前往领取《起诉书》,实践中需等承 办法官先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之后,辩护人才可前往领取。故辩护人在前往法院 之前可拨打当地 12368 查询承办法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并约好递交材料、领取 《起诉书》的时间。 (二)前往法院阅卷 1.工作内容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为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亦可自行调查补充。对于这部分补充侦查卷,辩护人可到一审 法院联系承办法官调取查阅。 2.制作阅卷笔录 针对在审查起诉环节未复制查阅的补充证据材料,应制作阅卷笔录,并应阐 述该部分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的作用,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与起诉认定的事实之 间的关系。因该部分证据可以反映出公诉机关对证据体系的查漏补缺,辩护人应 重点关注该部分证据是否起到证据补强作用、是否与增加指控犯罪事实及量刑情 节有关等。 3.重点提示 11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持三证前往检察院案管处领取刻有案卷材料的光 盘,而法院没有类似的部门,故辩护人前往法院调取补充证据或辩护人在法庭审 理阶段才接受委托的,可以选择抄录或手机拍照的方式阅卷,也可以联系承办检 察院询问是否可以至案管中心补刻光盘。 (三)会见被告人 1.工作内容 法庭审理阶段会见被告人时,应着重针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听取 被告人的辩解,确立辩护思路;告知法庭审理程序、法庭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回 答公诉人、法官问题等。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 人在法庭上的作答会影响合议庭对其量刑情节特别是认罪悔罪态度的判断,会见 时提醒被告人应态度诚恳、如实回答十分必要。 会见过程应制作会见笔录,重点记录被告人的意见和观点。 2.重点提示 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自己的处 境忧心忡忡,从看守所被押解到法庭,面对陌生、威严的法庭环境,被告人会产 生紧张、恐惧情绪,大脑思维能力会大大下降,影响表达和辩解能力。辩护人通 过会见,进行庭前“法庭审理知识培训”,可以使被告人事先了解法庭的大概情况, 缓解紧张情绪、降低紧张程度。 律师是否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为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建议辩护人与被告人能够达成一致的辩护观点和意见。 (四)确定辩护思路 1.工作内容 在法庭审理案件之前,律师经过阅读分析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确定好辩护观点和意见,并与被告人达成一致。刑事辩护思 路可分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实体辩护可分为事实辩护、证据辩护、定性辩护、 法律适用辩护及量刑辩护,程序辩护可分为侦查程序违法辩护、审查起诉程序违 法辩护、审判程序违法辩护等。 2.撰写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与被告人达成一致的辩护观点基础 上,撰写辩护意见,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辩护方案清晰,辩护观点明确; 12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2)引用证据和法律要准确无误; (3)论证逻辑缜密、说理透彻; (4)语言规范、用词贴切。 3.重点提示 辩护意见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为达到无罪或罪轻的辩 护目的而故意歪曲事实,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使用规则和内涵。同时,辩护意见 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做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语言通顺、情理交融。在 细节方面,要做到重点突出、分析透彻、论据充分、论证有力。 (五)庭前准备工作 1.工作内容 在法庭审理之前,辩护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准备,可包括以下内容: (1)了解法庭组成人员 (2)注意案件是否属于不公开范围 (3)向法庭提交证据或申请法庭调取证据 (4)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专家辅助人等出庭 (5)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6)准备法庭辩护方案 (7)会见被告人 (8)申请延期开庭 (9)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2.制作出庭预案 出庭预案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公诉人及审判人员可能会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发 问的内容; (2)辩护人自己拟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发问的内容; (3)对控方证据做出的质证意见; (4)辩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 (5)对控方指控观点的破解思路; (6)辩护人拟发表的辩护观点。 3.继续进行类案检索 到了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可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基础上, 检索承办法官的既往判决,同时将检索的案例按照各地法院的表格样式进行制作 13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和填录,便于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时直接采用辩护人提交的检索案例。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类案强制检索情况登记表》,辩护人可按一案一 表的方式提交有利于本案判决的检索案例。 4.重点提示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需提前提交给公诉机关及合议庭,若当庭提交,则可 能被合议庭以需要核实证据为由休庭,增加诉累。 (六)出席一审法庭审理 1.工作内容 法庭审理是刑事诉讼中对抗性最强的阶段,对于辩护人来说,更是集中展示 辩护工作、专业能力的平台。重点工作包括按照出庭预案,进行庭审发问、举证 质证及法庭辩论等。 2.重点提示 发问环节的注意事项: (1)发问要围绕案件事实,重点是无罪或罪轻的情节; (2)发问过程中要展示出辩护观点; (3)发问要扭转和化解公诉人和法庭发问时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况和因素; (4)要使用文明用语,语气温和,稳定被告人情绪; (5)要注意简明扼要,对复杂问题进行拆分; (6)要做到随机应变。 质证环节的注意事项: (1)质证意见要重点突出; (2)质证意见应明确具体; (3)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况进行质证; (4)联系其他证据综合质证; (5)适时总结、归纳证据证明力; (6)结合证据种类特点和具体证据内容质证; (7)结合示证方式质证。 法庭辩论的注意事项: (1)第一轮法庭辩论主要关于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辩论、对证据体系的辩论、 对法律适用的辩论,可简要宣读庭前撰写的辩护意见,注意结合庭审情况即时修 改; (2)第二轮辩论不要重复第一轮的辩论观点; 14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3)将自己的辩论观点引向深的理论层次,可通过引用司法解释、法学理 论、相关文章等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辩护观点,引起合议庭的注意; (4)紧紧围绕第一轮辩论时所涉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以及审判长总结 的内容进行辩论。 (七)庭审后的工作 庭审结束后,应根据庭审情况和当庭变更的辩护观点,修改和整理辩护意见, 及时向法庭提交。根据法院通知和要求,参与法庭宣判过程,领取判决书。在上 诉期满之前会见被告人,了解其对判决的意见,是否需要提起上诉等。 五、二审法庭审理阶段 案件进入二审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主要工作包括代为提起上诉、查阅一审 案件材料、与法院沟通建议开庭审理、出庭二审法庭审理等。 (一)代为提起上诉 1.工作内容 除了一审代理法庭审理阶段外,律师一般在一审宣判后接受一审被告人家属 的委托,准备参与二审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会见被告人,听取被 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上诉,也同意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应尽快撰写刑事上诉状,经被告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启动 二审程序。 2.撰写刑事上诉状 应在一审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法律 适用是否准确、有无程序违法等事由,并经充分说理,寻求二审法官将案件改判 或发回重审的可能性。 3.重点提示 刑事上诉状是二审法院承办法官看到的第一份文书,文书质量将直接影响法 官对本案的基本判断,甚至影响到是否决定开庭审理。但如果在一审宣判后才接 受委托,律师无法对案件有详细、清晰的认识,此时应当在上诉期内尽可能多次 会见被告人,全面了解案情,在上诉期满前尽快撰写上诉状。上诉状应重点突出, 切忌夸大和渲染,宁可少写不可错写,详细的辩护意见可在阅卷之后再向二审法 院提交。二审阶段首先要做的就是争取开庭机会,这样才能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充 15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分表达辩护观点,进行有效辩护。 (二)前往法院阅卷 1.工作内容 除一审开庭前辩护人能从检察院查阅到的证据材料及补充材料之外,二审辩 护人还可前往法院调取一审正卷,其包含一审全部证据材料,以及一审法庭审理 的庭审笔录等,以尽快了解案情及一审法庭审理经过。 2.制作阅卷笔录 二审阶段制作阅卷笔录,应结合一审判决与庭审笔录,重点针对判决书中涉 及的情节,以及辩护人提出而一审法院未予以采纳的部分,可着重分析以下内容: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采纳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适用法律是否 正确;一审判决书量刑是否恰当;一审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三)会见被告人 会见被告人前,应仔细分析一审卷宗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拟订会见提纲。 在会见时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做好会见笔录,切忌大包大揽,预防出现纠纷。 (四)进行庭前准备工作 1.工作内容 二审阶段可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整理新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阐述 证明目的,向二审法院提交。对辩护人无法调取的,可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同 时,应围绕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这一工作重点,撰写开庭审理申请、二审辩护 意见等法律文书和文件。 2.撰写开庭审理申请书、二审辩护意见 实践中,既可将这两种文书分开写,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撰写,但重点内 容均应包括一审未查明的事实、未采纳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分析、应当开庭审 理或发回重审的理由等。 3.重点提示 司法实践中除符合特定情形外,大多不开庭审理。而唯有通过开庭审理的过 程中,辩护人才能充分阐明辩护观点,以达到有效辩护的目标,因此申请二审开 庭审理是本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 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 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16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它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因此 辩护人应当在阅卷、会见上诉人过程中充分注意其代理的二审案件是否属于以上 条件,特别是第(1)项情形中的条件,在撰写开庭审理申请书或二审辩护意见 时围绕该条件详细阐述、论证。 (五)出席二审法庭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 除参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程序。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在本院审理,也可以在案发地或原审人民法 院所在地进行。 2.法庭调查阶段,在审判人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先由上 诉人陈述上诉理由辩护人陈述其上诉意见,然后由检察员陈述其答辩意见;检察 院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陈述其抗诉理由,然后由一审被告人和其辩护人述答 辩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是针对双方上诉和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查证据。 3.法庭调查阶段,若检察员或辩护人认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法庭审理 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 4.若检察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鉴定程序违反规定 或者鉴定结果存在疑点,或检察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有异议,认为该证人证言或陈述对案情有重大影响,检察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 可向二审法院申请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5.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员发言;抗诉 案件,先由检察员发言,再由一审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先 由检察员发言,再由一审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6.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一审被告人, 应该参加法庭调查,并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六)书面审理 1.工作内容 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 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一种审理方式。现阶段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死刑上诉案件大多是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这一类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式是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 合议庭合议并作出裁判: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是改判;三是发回重审。 17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因此,不开庭不意味着不可能改判,二审辩护人不能放弃任何有可能给当事人争 取轻判的机会,应该积极整理、收集、提交新证据,同时提交二审答辩意见。从 当前我国刑事二审过程来看,辩护人一定要非常重视提交二审书面辩护意见,这 是充分发挥辩护作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主要途径。因此,在详细阅卷后, 撰写并提交观点清晰、论证详细的书面意见是二审辩护关键性的工作。 2.撰写二审辩护意见 应对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撰写辩护意见时原则上应当更有针对性和明确 性,可在文章首部直接写明辩护人认为的本案事实,争取让二审法官对本案有利 于上诉人的事实有更加明晰的印象。其他撰写方法可参照一审法庭审理阶段的辩 护意见,注意突出一审未被采纳的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分析。 (七)其他工作 律师参与二审法庭审理后,应当及时将修订后的辩护意见送交二审法院承办 法官,与承办法官进行交流,争取能让承办法官进一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同时 注意查收二审法庭宣判通知或与书记员主动联系,接到宣判通知应当立即通知上 诉人家属并到庭参加宣判。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律师应主动与承办法官、书记员联系,在接到二审裁判 文书后应当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倾听上诉人的意见,向上诉人解释有关法 律规定,争取让其息诉服判。 六、申诉阶段 1.工作内容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理 的诉讼活动。 2.撰写刑事申诉状 申诉成立应符合特定条件,因此辩护人起草《刑事申诉状》的时候应着重论 证案件符合以下条件: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 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或者证 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18
行动建立信任 成果见证价值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7)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8)违反法律关于追溯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9)量刑明显不当的。 3.重点提示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随时行使。刑事案件的申诉应当由终审人民 法院审查处理,如果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撤回上诉的案件,对一审案件的申诉可以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对于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 接审查处理,也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 编写:陈烈、詹文、苏文婷、谢亚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