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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司法裁判(用工无忧系列)服务期协议专题2023 年第6 期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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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司法裁判(用工无忧系列)服务期协议专题2023 年第6 期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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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3二、大数据报告 ...........................................4三、 地域分析 ............................................5四、实务问答 .............................................61、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否均可以签订服务协议?.........62、 服务期是什么?服务期的期限该如何约定?............63、 培训费用的构成有哪些?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74、 用人单位以解决户口或者提供住房等福利对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是否可行? ..........................................85、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冲突了怎么解决?..............106、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11五、总 结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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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协议专题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放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按照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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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器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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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的比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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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 2022 年 1 月 1 日一 2023 年 8 月17 日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检索条件:
全文:服务期协议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件数量:88 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3 年 8 月 17 日
(注:因部分省市未能及时上传文书,故本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会有部分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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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域分析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所列省份劳动争议案例数量分别为北京市21件、陕西省 12 件、山东省 11 件、湖南省 9 件、上海市 8 件、江苏省6 件、、广东省4 件、辽宁省 4 件、浙江省 4 件、安徽省 2 件、福建省2 件、湖北省2件、甘肃省 1 件、宁夏回族自治区 1 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 件。当前劳动争议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陕西省、山东省。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21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七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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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问答1、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是否均可以签订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培训,一种是约定培训。法定培训的义务产生来源是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该种培训具有普遍性、必要性,单人培训成本较低,常见的有入职培训、岗前培训等,该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培训义务,不可以以此对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如约定了服务期也属无效约定。
约定培训即是本专题所涉的专业技术培训,其特点是用人单位需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特定员工进行专项培训,它主要针对特殊岗位和专门岗位的员工。这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一种专项投资行为,以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或人才水平,但为避免劳动者获得专业技术之后不履行相应的劳动义务,法律便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提供具备上述特点的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并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2、服务期是什么?服务期的期限该如何约定?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提供专项培训,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要求其接受培训后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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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的期限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但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滥用权利进行随意约定。服务期的期限应当按对等原则,与用人单位投入的培训金额相匹配。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入 5000 元的培训费但约定服务期为30 年,则将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3、培训费用的构成有哪些?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否属于培训费用?
培训费主要包含具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用于该劳动者其他的直接费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好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以及培训期间为劳动者投入的(或劳动者报销的)差旅费用凭证以及其他费用凭证,并保证上述费用与培训事由具有直接关联性,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劳动者培训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不属于上述培训费用。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合同产生,而非基于培训产生,因此其与培训不具有关联性。用人单位如若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不具有法律依据。但用人单位在培训期间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将原有工资划分为基本工资和培训补贴,并将培训补贴约定到《服务期协议》中来,则培训补贴也可计入到违约金基数中。【裁判案例 1】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某某大学支付曲某培训期间的工资、误餐费、岗位津贴、年终奖、取暖补贴、公积金单位交纳部分以及 2016 年调标补发合计279571.11元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问题,工资等费用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曲某非脱产参加培训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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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安排,应当视为履行对大学的劳动义务;某某大学发放的上述费用也是根据曲立杰的具体劳动成果对应支付的。因此,某某大学支付给曲某培训期间的279571.11 元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曲某是否应当返还上诉人某某大学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79571.11 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不是培训费用,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工资及福利待遇共计279571.11 元的主张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被上诉人读博期间亦是在其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读博的行为应视为对上诉人履行了劳动义务,被上诉人亦提供了其在上诉人处进行工作的证据,且上诉人已经为被上诉人发放了案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进而不能获得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充分证据,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返还 279571.11 元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8 民终1211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4、用人单位以解决户口或者提供住房等福利对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是否可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并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解决劳动者户口或者提供住房是否可产生等同于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效力,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若是视为等同条件,则是对服务期适用条件的扩大,不符合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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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因其行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部分法院会判决劳动者返还其所受利益,但此处的返还义务有别于劳动者的违约赔偿责任,两者不可等同。
【裁判案例 2】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一节,仅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建筑研究院公司对尹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建筑研究院公司要求尹某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建筑研究院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为尹某提供的北京市户口系足以与专业技术培训相对等的特殊待遇,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建筑研究院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尹某提供过专项培训并支付专项培训费用,故建筑研究院公司上诉请求尹某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 民终816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判案例 3】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及原告之妻三方于 2015 年6 月29 日签订《XX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的效力,内容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实践中常见的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设定的服务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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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有一种特别常见的服务期约定,即用人单位可能会与某些引进人才签订服务期协议,但并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是提供住房补贴、安排家属工作等特殊待遇。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仅向被告提供劳动服务时间为4 年,尚有两年服务期未履行,故原告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当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费11.25 万元和科研启动费 6.85421 万元。关于协议约定每年支付壹万元违约金,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为原告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用,因此,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违约金 2 万元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成某与某大学签订的《XX 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是湖北民族大学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而给与劳动者的特殊待遇,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成某退回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特殊待遇,并非是成军向湖北民族大学支付的违约金,而是依据协议应当承担的返还义务。故一审判决成某向某大学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费 11.25 万元和科研启动费6.85421 万元并无不当。
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28 民终1308号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5、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冲突了怎么解决?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到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劳动期限应当顺延至服务期满。同时,双方也可以协商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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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例 4】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王某所提与金泥集团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主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截止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员工培训合同》是从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截止于 2017 年 5 月 9 日。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亦终止。因此服务期限的终止日期应以《劳动合同书》约定的 2014 年12 月25 日为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王某与金泥集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9 日,王某的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采信。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金中民一终字第72号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6、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应当将未履行部分按比例分摊。违约金的分摊可以约定按照年份分摊,也可以约定按照月份分摊。如若未明确约定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按月分摊。
但如果用人单位满足如下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服务期违约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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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劳动者提前解除服务期协议外,如果劳动者满足如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裁判案例 5】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认定,韩某系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因此,韩某的行为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远望谷公司主张韩某返还培训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结合本案,上诉人远望谷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已经仲裁裁决,一、二审法院判决,生效判决书亦支持韩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要求上诉人远望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尚未支付的工资等请求。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仍坚持一审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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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协议专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有误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培训费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 民终5088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判案例 6】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本案的违约金应以某医院已支付的培训费 15000 元为限,并根据董某成培训后在医院的服务期进行计算。综上,根据《南海区 XX 人民医院进修协议》的约定,董某成进修期满回医院服务的期限最少为五年,而董某成培训结束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8 日,结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 899 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聘用关系于2015年 2 月 1 日解除的事实,应认定董某成向医院支付的违约金为13290 元(15000元-208 天÷365 天×15000 元÷5 年),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 民终6657、6658号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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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 结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期协议能较大程度地约束用人单位人才的流失,但职场逐利的本质又往往让劳动者枉顾公司悉心培养的恩情而跳槽去其他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仍不可避免地需要按照服务期协议保护自身利益。但在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赔偿时须注意三点内容:一、协议所涉培训必须是对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简单的岗前培训等并不包含在内;二、用人单位必须就培训产生的实际费用进行举证,除费用收据等有效外,费用的产生也需与培训具有关联性;三、劳动者违反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主张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且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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