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发布时间:2022-8-1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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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至 500 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94.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95.新设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奖补。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 5000 万元奖励。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落户奖励。对新设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新设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70%予以奖励。对各片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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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扶贫政策汇编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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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页

至 500 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予以奖励;年度

地方经济贡献 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70%

予以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

94.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对经各片区

管理机构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

地产)在各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

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产业链

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

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

95.新设立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奖补。对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

融机构给予最高 5000 万元奖励。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

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落户奖励。对

新设的开展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予以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新设

的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60%-70%予以奖励。对各片

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给予累

计最高 1 亿元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

(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

〔2019〕53 号)

96.招商引资企业奖励。对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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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

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注册经营,

给予龙头企业最高 3000 万元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

通知》(桂政发〔2019〕53 号)

97.急需紧缺人才财税奖励。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

才给予最高 100 万元年薪。对于自治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

最高 200 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外籍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再给

予 6 万元安家补贴。五年内对认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实际预缴工

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最高 100%给予奖励。支

持用人主体依托第三方引进人才,并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关

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

知》(桂组通字〔2021〕144 号)

(三)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98.税收优惠。至 2025 年,对在试验区新注册开办的以西部

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自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总收入的 60%以上(含 60%)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

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对在距离陆地边境线 0—20 公里范围内经

有关部门认定的新设加工型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

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对在试验区新注

册开办的从事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外业务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

243

第253页

所得税 5 年。企业同时符合以上政策规定的,可择优适用其中一

项,选定适用政策后不得变更适用其他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

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6 号)

(四)凭祥、东兴、防城、靖西、龙州边境经济合作区

99.新办企业税收优惠。至 2025 年止,在边合区新办的以西

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 年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

得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100.产业链龙头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带动

入驻边合区上下游企业,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

上,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

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

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101.加工企业通关及税收便利。对边合区加工产业,尤其是

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农产品为原料进行落地加工的产业,经企业

申请可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支持落地

加工商品在进口环节实行“集中式”申报和“直通式”通关。对

符合条件的落地加工商品,经抽取代表性样品后可先予放行,待

检验合格后进行加工生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边

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20〕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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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页

(五)西江经济带

10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扶持。在 2022—2024 年期间,对在

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 2024 年前经各市、县(市、区)科技、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

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

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 —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103.新注册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在经济

带内新注册开办且 2024 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

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

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的企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104.工业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在经济带

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工业企业,

2024 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的 60%以上(含)的,自首次

达到的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

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桂

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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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页

105.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相关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经各市、县(市、区)工业

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

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

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106.小微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在经济带

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的小型微利法人企

业,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

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西江经

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

〔2022〕1143 号)

107.加工型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经各市、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经

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 0—20 公里范围内的新设加工型法人企业,

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

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西江经济带

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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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页

1143 号)

108.仓储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在经

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

输法人企业,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

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

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109.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在经

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商务、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法人企业,2024 年前取得第

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

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110.金融担保类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在

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市、县(市、

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

担保机构,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 年。本税

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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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页

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桂发改

开放函〔2022〕1143 号)

七、重点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1.研发机构奖励。对高新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

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2.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

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3.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奖补。对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科技

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

金的 1∶1 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

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对获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示范区的,给予 3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获批自治区级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择优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广西壮

248

第258页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5.企业培育奖补。对高新区内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

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国(广西)自由

贸易试验区等现行有效的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对首

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前

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

400 万元财政资金后补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1〕81 号)

116.产城融合支持。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

定向供应的原则,在园区内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比例至 15%。《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

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

(二)广西经济技术开发区

117.以商招商奖励。对经开区内原有企业引进供应商或合作

伙伴在经开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

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和限制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原

有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

249

第259页

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 号)

118.外资新项目、增资项目及外资公司总部奖励。对符合外

资鼓励类产业或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不含金融业)且自然

年内实际利用外资超过 2000 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超过 1000

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按其实际到位外资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技

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 号)

119.独角兽企业奖励。对经开区内首次进入独角兽企业培育

库的企业,每家给予 100 万元财政资金前资助;对进入专业机构

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的企业,每家给予 400 万元财政资金后补

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经济

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1

号)

120.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对经开区内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

研发机构,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三次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

项支持资金的 1∶1 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

及产业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

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

250

第260页

101 号)

121.科技人员奖励和税收减免。经开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非

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

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

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4 号)

(三)南宁、北海、钦州、凭祥、梧州综合保税区

122.外资项目奖励。对符合外资鼓励类产业且自然年内实际

利用外资超过 2000 万美元的新设或增资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外

资的2%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为 2000

万元。《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

2023 年)》(桂政办发〔2021〕122 号)

123.创新研发奖励。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认定申报自治区

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补助条件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财政资金

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

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

高 100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所获国家专项支持资金的 1∶1 给

予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资金最高为 1000 万元,用于项目研发、

成果转移转化及产品化、产业化。《广西加快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

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桂政办发〔2021〕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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