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12-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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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247114.公 司 债 券发 行 资 产评估(44031)公司债券发行核准证 监会资产评估机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二十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4-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4-7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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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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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页

247

114.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资 产

评估

(44031)公司

债券发行核准

证 监

资产评估

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二十

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

请文件。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4-1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

报表(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

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4-7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担保财

产的资产评估文件(如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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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构设立、

保 险 公 司

终 止 ( 解

散、破产)

审 计 ( 验

资)

(45001)保险

公司及其分支

机构设立、保

险 公 司 终 止

(解散、破产)

审批

保 监

会计师事

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七

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

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 2009 年第 1 号)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四)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或者出

资者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第十九条:设立分

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二)申请前连续 2 个季度的偿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外资保险公

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

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第

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

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

保监会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

中国保监会审批:(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 2004 年第 4 号)第十五条:《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年报,应当包括申

请人在申请日的前 3 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前款所列报表应当附由申请

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第二十一条:《条

例》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法定验资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116.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设 立 审 计

(验资)

(45003)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

及其分支机构

设 立 和 终 止

(解散、破产

和分支机构撤

销)审批

保 监

会计师事

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 2004

年第 2 号)第十一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

列材料:(三)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1 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符合本

第253页

249

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3 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四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法

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14

年第 4 号)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

好稳定,且有盈利;(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五)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

少于20亿美元;(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 A 级以上;(四)最近三年内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法律、行政法

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信誉良好,

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交投资人的以下材料:(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

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

条: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验资报告

和股东出资或者减资证明。第三十条: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

险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

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

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254页

250

117.

保 险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变更审计

(45007)保险

公司重大事项

变更审批

保 监

会计师事

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

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

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2.《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14 年第 4 号)

第十三条: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

有盈利;(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

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

美元;(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 A 级以上;(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连续盈利;(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

内处于领先地位。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投资

人的以下材料:(二)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

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保险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验资报告和股东出

资或者减资证明。第三十条: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达到保险公司注

册资本5%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但通过证券

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有关材料。

第255页

251

118.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变更审计

(45008)保险

资产管理公司

重大事项变更

审批

保 监

会计师事

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

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中国

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

准:(一)变更公司章程;(二)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三)调整业务

范围;(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变更营业场所;(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119.

保 险 公 司

次 级 定 期

债 发 行 审

(45016)保险

公司次级定期

债发行审批

保 监

会计师事

务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408)保险

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11 年第 2 号)第十

四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次级债募集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募集的专项决议;(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招募说明书;

(五)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六)法律意见书;(七)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

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八)已募集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

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九)募集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方案;(十)与次级债募集相关的其他

重要合同。

120.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目监理

(48016)国防

科技工业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

国 防

科 工

具有相应

资质的监

理单位

《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16〕737 号)第五条,军工投资项

目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即项目法人、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审批、项目评估、项目设计、项目招投

标、项目施工、项目工程监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等责任制。

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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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火 工

品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安 全 评

(48016)国防

科技工业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

国 防

科 工

军工武器

弹药制造

业安全评

价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 77 号令修正)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期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五)使用化学品从事

安全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的化工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3. 《国防科技工业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16〕737 号)第十条: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

定资产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要求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

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周边环境安全保密评价等许可、审查或备案意见。

122.

海 底 电 缆

管 道 路 由

调查、勘测

报告编制

(51002)海底

电缆管道铺设

路 由 调 查 勘

测、铺设施工

审批

海 洋

具有海洋

工程勘察

资质的单

1.《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 3 号)第五条: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

勘测,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五条,将《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

批机关审批。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

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五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

调查、勘测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路由调查、勘测申请书》应附具以下资料:一、调查、勘测路由选

择依据的详细说明;二、调查、勘测单位的基本情况;三、《铺设海底管道工程对海洋资源和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编写大纲和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有关说明资

料。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 3 号)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份,按本

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定》第六条要求提供

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关同意。3.《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

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4.《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2001〕217 号)的有关勘察资质分级的规定。

第257页

253

123.

军 用 海 底

电 缆 路 由

调查、勘测

报告编制

(51002)军用

海底电缆铺设

施工审批(海

底电缆管道铺

设路由调查勘

测、铺设施工

审批的子项)

海 洋

有海洋工

程勘察资

质的单位

1.《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参通字第 291 号)第六条:新建军用

海底电缆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前 60 天,向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提出

书面申请(一式 5 份),由海区分局商相关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审批。战时急

需新建的线路,其施工与申请可同时进行。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依据;(二)军用

海底电缆管理单位的名称、住所;(三)路由调查、勘测的地理区域、内容、时间和船舶名称;(四)

路由调查、勘测单位的名称、住所及主要负责人;(五)调查、勘测路由选择的依据及说明。第七

条:军用海底电缆的路由调查、勘测应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简明

规则》的要求。

2.《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 3 号)第六条:海底电缆、管道的铺

设施工,所有者应依照《规定》第六条,将所确定的路由及《路由、勘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式五

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审批后发给铺设施工许可证。外国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大陆架上进行上述活动的,所有者应在实施作业六十天前,将《规

定》第六条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式五份按本办法第四条报相应的审批机关,其确定的路由需经主管机

关同意。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 号)的有关勘察资质分级的规定。

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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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海 洋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编

(51010)海洋

工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书核准

海 洋

具有相应

资质的环

境影响评

价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题功能

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对

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

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

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

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5 号)第十条:新建、改

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4.《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259页

255

125.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型 式

试验、运用

考核、解体

检查

(53004)铁路

机 车 车 辆 设

计、制造、维

修或进口许可

铁 路

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

督管理部

门确定的

认可机构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39 号)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

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

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第 13 号)第十条:申请领

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

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

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

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制造技术

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

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

技术评价结论等)。第十二条:条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七)维修技术总结报

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

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

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第十三条: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八)进口

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

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

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等方面)。

126.

跨 境 从 事

有价证券、

衍 生 产 品

发行、交易

外 汇 委 托

授 权 书 和

申 请 文 件

中 文 译 本

公证

(57004)跨境

从 事 有 价 证

券、衍生产品

发行、交易外

汇登记

外 汇

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

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

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

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

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260页

256

127.

A 股 上 市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减 持

股 份 所 得

资 金 购 汇

汇 出 境 外

委 托 授 权

书 和 申 请

文 件 中 文

译本公证。

(57011)资本

项目外汇资金

汇出境外的购

付汇核准

外 汇

公证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

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

手续。2.《中华人民银行关于 A 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 号)第六条:外资股东减持 A 股所得资金购汇汇出境外的,可持

以下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注册地外汇局)

申请核准;(四)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上述文件以中文译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128.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申 请 及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资 格 所

涉 验 资 报

告 及 经 审

计 的 财 务

报表

( 57014 ) 保

险、证券公司

等非银行金融

机构外汇业务

市场准入、退

出审批

外 汇

会计师事

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

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

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 号)第二十二条: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

期结售汇业务,应由财务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

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三)

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

系统级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财务公司和所有

参与成员最近两年审计的财务报表。

第261页

257

12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额

度、账户、

资 金 汇 出

入 审 批 与

外 汇 登 记

授 权 委 托

书公证

(57018)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额度、

账户、资金汇

出入审批与外

汇登记证核发

外 汇

公证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

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

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

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劵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劵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 90 号)第七条第(三)款:经公证的对境外托管人的授

权委托书。

130.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额

度、账户、

资 金 汇 出

入 审 批 与

外 汇 登 记

审计

(57018)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额度、

账户、资金汇

出入审批与外

汇登记证核发

外 汇

会计师事

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

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

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

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2.国家外汇局公告 2016 年第 1 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经

审计的合格投资者近三年/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或管理的证劵资产规模的审计报告等)。

第262页

258

附录五:

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2017 年 9 月 21 日发布)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投标保证金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

标项目估算价的 2%。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

行。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

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

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2. 履约保证金 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

标合同金额的 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

具体要求执行。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

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

退还。

3.

政 府 采 购 招

标(竞争性谈

判、询价)保

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

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

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

(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

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

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

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

商的保证金。

第263页

259

4.

政 府 采 购 履

约保证金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

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

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

交。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

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

务事项后退还。

5. 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

民 工 问题 的 若 干意

见》(国发〔2006〕5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

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

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

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

9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见》(国

办发〔2016〕1 号)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

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

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

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

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

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

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

组织实施。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

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

组织实施。

第264页

260

6.

工 程 质 量 保

证金

住房城乡建

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

域保证金的通知》(国

办发〔2016〕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

政部《关于印发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办 法 的通 知 》 建质

〔2017〕138 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

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

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 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

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

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

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

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

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

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

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

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

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

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7.

无 船 承 运 保

证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际海运条例》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

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80 万

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

构,增加保证金人民币 20

万元。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

向交通运输部办理提单登

记,并交存保证金至交通

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账户。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办

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

附送证明已经按规定交纳

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不再从事

此项业务后可向交通运输部申

请退还保证金,申请事项在交通

运输部网站上公示 30 日后,再

办理退款手续。

8.

海 员 外 派 备

用金

交通运输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员外派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 2011 年

海员外派备用金为人民

币 100 万元,从事海员外

派的机构需足额缴纳。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

在满足其他资质条件并正

式递交资质申请前缴纳人

民币 100 万元的海员外派

备用金。中央直属海事管

理机构收到备用金后,向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未获得

批准的,由中央直属海事管理机

构根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决

定,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返

还申请机构。

第265页

261

第 3 号) 申请机构出具盖有单位财

务部门印章的收据。

2.海员外派机构自取得资质起 2

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纷

投诉或者诉讼的,可向主管部门

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

3.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终止并履行

完备用金管理责任后,可向主管

部门申请退还其缴存的备用金。

9.

海 事 处 理 担

保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分为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

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

舶污染事故,担保金征收

标准根据船舶污染损害

情况确定。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

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

打捞、拖航、引航、过驳

等必要措施减轻污染损

害。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

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

业单位承担。需要承担上

述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

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

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事故处理完毕后返还。

10.

直 销 企 业 保

证金

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

缴、使用管理办法》

(商务部、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令 2005 年

第 22 号)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

业设立时为人民币 2000

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

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

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

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

品销售收入 15%的水平,

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

申请开展直销业务前,企

业需要在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

设专门账户并存入保证

金。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

动 3 个月后,于次月 15

日前向指定银行出具其上

企业申请直销业务未获批准的,

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

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直销企

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

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

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266页

262

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

件,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

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备案,需要调增保证金金

额的,于此后 5 日内将款

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

金账户,需要调减保证金

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

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11.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风 险 处 置

备用金

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

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

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 2014 年第 2

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

备用金缴存金额不低于

人民币 300 万元。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

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

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

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对

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

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

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

外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

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

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

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

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

外劳务合作企业自备案之日起

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

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

的备用金。

12.

对 外 承 包 工

程 企 业 备 用

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

条例》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

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

(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 2014 年第 2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

金缴存标准暂为人民币

20 万元。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

实质性开展业务前,在商

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

存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

金。备用金可以用现金或

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停止开展对

外承包工程的,应当对其派出的

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

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连同两

年内有效的备用金缴存凭证或

者保函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

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备案之日起

第267页

263

号) 两年内未发生针对其的劳务纠

纷投诉或者诉讼的,可退还缴存

的备用金。

13.

储 备 肉 糖 收

储 投 放 交 易

投 标 履 约 保

证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目前储备冻肉竞价交易

保证金按照 1000 元/吨执

行,储备糖竞价交易保证

金按照 500 元/吨执行,且

符合履约保证金不超过

合同金额 10%的规定。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

定将保证金汇至北京华商

储备商品交易所有限责任

公司账户。

未成交企业在交易结束后退还

保证金,成交企业在合同执行完

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约,

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14.

储 备 糖 竞 价

加 工 投 标 履

约保证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目前保证金按照 30 元/吨

执行,且符合履约保证金

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

的规定。

参加交易的企业需按照规

定将保证金汇至华商储备

商品管理中心账户。

未中标加工企业在开标后退还

保证金,中标加工企业在合同执

行完毕后退还保证金。如企业违

约,相关保证金上交中央财政。

第268页

264

15.

援 外 项 目 投

标保证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

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的 2%。

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

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

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

金保函。

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

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

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

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6.

援 外 项 目 履

约保证金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

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

同金额的 10%。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

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

约保证金保函。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

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

履约保证金保函。

第269页

265

17.

海 关 风 险 类

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

金办法》(海关总署

令第 1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办法》(海关总署令

第 15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

报管理办法》(海关

总署令第 16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

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

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

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

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

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

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

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

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

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

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

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

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

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

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

定的金额;

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

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

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

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

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

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

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

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

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

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

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

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

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

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

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

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

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第270页

266

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

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

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

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

款;

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

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

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

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

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

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

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

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的等值价款。

第271页

267

18.

海 关 税 款 类

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

理办法》(海关总署

令第 12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

管理办法》(海关总

署令第 179 号)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

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

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

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

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

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

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

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

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

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

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

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

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

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

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

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

则委员会决定。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

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

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

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

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

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

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

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

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

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

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

利退还手续:

1.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

的;

2.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

的;

3.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

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

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

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

期限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

第272页

268

19.

海 关 案 件 类

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

识 产 权海 关 保 护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 行 政处 罚 实 施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183

号)

案件类保证金包括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保证金、知识产权反

担保担保金和其他案件类保

证金,征收标准为:

1.按照依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保证金和知识产权

反担保担保金收取标准为与

被扣货物等值。

2.按照主动依职权保护的知识

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收取标

准为: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

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

的担保;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

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

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

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 万

元;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

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

的担保。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

《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

准》(署缉发〔2016〕6号)

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

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总署核准总担保的,

对于商标权保护的货物无需

另行提交担保。

海关告知当事人提交保证

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

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

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

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

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2.知识产权反担保担保金自海关

放行被扣留货物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

行。

3.其他案件类保证金在当事人履

行完有关法律义务后返还。

第273页

269

20.

海 关 取 保 候

审保证金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规定》(公

安部令第 127 号)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具体数额

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

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

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

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

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

情况确定。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

方式取保候审的,缉私办

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

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

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

的数额,报海关缉私部门

负责人批准后,缉私办案

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

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

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

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海

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一

次性交纳保证金。被取保

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有关单位凭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向

海关缉私部门指定的银行

交纳保证金。银行在收取

保证金后,填写《收取保

证金通知书》回执联并加

盖银行印章退还海关缉私

部门,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

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也没

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缉私部

门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

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的同时,缉私部门应当制作《退

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财务部

门如数退还保证金给犯罪嫌疑

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

间未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但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

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

海关缉私部门应当暂扣其交纳

的保证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

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274页

270

21.

旅 游 服 务 质

量保证金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游法》

《旅行社条例》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

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

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

证金人民币 20 万元;经

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

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人民币 120 万

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

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

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

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

币 5 万元;每设立一个经

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

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

存人民币 30 万元。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

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

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

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

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

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

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

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

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

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

存数额降低 50%,并向社会公

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

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

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

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

保证金。

22.

保 险 公 司 资

本保证金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

发<保险公司资本保

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保监发〔2015〕

37 号)

保险公司按照其注册资

本总额的 20%提取保证

金。

保险公司应在保监会批准

开业后 30 个工作日或批

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

本)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

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

符合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保险公司在清算时用来偿还债

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

少时可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275页

271

23.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和 保 险 经

纪人保证金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监管规定》(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

年第 5 号,2015 年 10

月第二次修订)

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

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

5%缴存保证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

经纪人应当自取得许可证

之日起 20 日内,以银行存

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

行或以保监会认可的其他

形式缴存,并自缴存保证

金之日起 10 日内,将保证

金协议存款复印件、保证

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

送保监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

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

以及有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

保证金之日起 5 日内书面报告保

监会。

第276页

272

附录六: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

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

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

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

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

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

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

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

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

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

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

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

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

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

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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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

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

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

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

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

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

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

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

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

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

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

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

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

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278页

274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

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

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

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

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

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

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

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

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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