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重点惠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4-2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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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重点惠企政策汇编

247挂牌交易、拍卖等形式,可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获得省科技大奖的奖励 100 万元。对浙江省青年科技英才奖获得者,给予 50 万元个人奖励,享受 C 类人才待遇。25.推动“人才+金融”赋能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人才科创支行,联动成立温州人才融创联盟,向 ABCDE 人才提供 VIP 专属卡,为“瓯越领创计划”入选项目提供专属优惠利率“人才贷”。推行“评授一体、投贷联动”机制,探索设立人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创新开展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让利性股权投资,支持国有企业“人才投”,“海创基金”等人才基金用于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投资,不以投资损失作为追责依据,持有物业用于创新创业空间的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支持政企合作推出“人才专属商业险”、研发项目损失险等“人才险”产品。探索以股权激励的形式奖励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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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重点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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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交易、拍卖等形式,可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以第一

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

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以第一项目

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

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获得

省科技大奖的奖励 100 万元。对浙江省青年科技英才奖获得

者,给予 50 万元个人奖励,享受 C 类人才待遇。

25.推动“人才+金融”赋能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人

才科创支行,联动成立温州人才融创联盟,向 ABCDE 人才提

供 VIP 专属卡,为“瓯越领创计划”入选项目提供专属优惠

利率“人才贷”。推行“评授一体、投贷联动”机制,探索

设立人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

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创新开展政府引导产

业发展基金让利性股权投资,支持国有企业“人才投”,

“海创基金”等人才基金用于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投资,

不以投资损失作为追责依据,持有物业用于创新创业空间的

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支持政企合作推出“人才专

属商业险”、研发项目损失险等“人才险”产品。探索以股

权激励的形式奖励科创人才,让创新者有其权。

26.推动“人才+项目”双招双引双攻坚。推动“温

商·温才”联动,在全球温州商会设立人才招引联络站,打

造“新时代温商科创模式”。实施“百项百亿”人才项目招

引行动,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双攻坚”,在招商引资

中同步增加招才引智任务,所有招商团组中一律安排招才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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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内容。实施“双招双引”线索生成、专家评估、布局统筹、

成果共享等推进机制,常态化开展“双招双引”专项培训

班,进一步形成招商招才合力,提升招商招才业务水平。实

施标志性重大产业项目聚才攻坚行动,精准绘制人才图谱,

按图索骥引才。完善“以赛引才”“以赛代评”机制,举办

“来温州一起创·全球精英创新创业大赛”,遴选支持一批

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填补技术链短板的高层次人才项目,给

予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最高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

金,颁奖和项目落地时各兑现 50%。

27.深化“人才+生态”体制机制改革。设立温州人才院

“编制池”,确定事业编制 500 名左右,专编专用于企业或

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高能级创新平台等单位引进招引

ABCD 类人才、博士和高级职称人才。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

人才可纳入专项事业编制管理,明确事业身份。高校、科研

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瓯越海智计划”对象,可不受编制

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

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

可设立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同等岗位人员待遇。科技成

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

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科研项目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

提供预算编制、报销等专业化服务,相关人力成本费用可通

过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六、高水平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28.举全市之力建设环大罗山科创走廊。持续推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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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示范区八大攻坚行动和环大罗山科创走廊三大会

战,以“九大场景”为标准,统筹打造科创资源集聚、区域

创新引领作用显著的标志性重点区块 10 个以上。提质打造

高能级创新平台 30 家以上、新增创新型领军(瞪羚)企业

50 家以上(产值新增 200 亿元以上)、招引落地创新型重大

科技项目 100 个以上、引育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 60 个以上、

攻坚“卡脖子”核心技术 50 个以上、深化突破性改革举措

50 项以上、转化落地成果项目 200 个以上、推进科技开放

合作 1000 项以上。

29.加快建设浙南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城。坚持产、学、

研、城一体化发展,加速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

器”人才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

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推动

高端创新要素集聚、高品质生活功能聚合,打造科技创新

“策源地”、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试验区、“六链”融合发展

标杆区和科创上市企业发源地。对入驻“海创城”的人才和

项目,可不受名额限制直荐“瓯越英才计划”。对入驻“启

动区”的初创项目,给予最长 6 个月办公场地和人才公寓免

租优惠。

30.大力推进智业经济产业园建设。大力发展以高知识

的创新、高智慧的产业化为基础的智业经济,以人才引领带

动“中国眼谷”“中国基因药谷”“双碳创新港”“国际

软件谷”等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

建设“人才大厦”,推动企业在外研发中心回归集聚。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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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楼下创新产业综合体”建设,“楼上”科研人员利用

研发平台开展原始创新,“楼下”创业人才对原始创新进行

工程技术开发、中试转化、商业化应用,实现一栋楼内产业

链关联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团队双集聚。

31.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人力资源服

务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招引工作列入全市招商引资重点任务清单。对

首次入园的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认

定,首年给予最高 20 万元启动资金,按实际硬件配套投入

50%兑现;前 5 年每年按照经营业绩给予 2 万-10 万元场租

补贴或租金减免优惠;鼓励入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快品牌

建设,对服务产品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或被评为浙江省五星

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以上的,给予 10 万-20 万元奖励。

对引进 HROOT 全球百强和浙江省五星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

运营商,按每家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商奖励。

32.争创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鼓励支持在温高校与

领军企业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学院,在全市规上企业、限上服

务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产教融合站

点,在温高校应确保每名学生有站点、有实训课程,不断提

高产教协同育人能力和在温高校毕业生留温率,支持产业转

型升级,构建产教融合协调发展格局。以“一流标准”推进

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产学研用协同培育工程

技术人才、协同解决特色产业技术难题,中心人才可按企业

类别参评“瓯越英才计划”。鼓励领军企业和高校共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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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联合培养基地,共同设计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

培养项目。

33.建好用好高端智力创新工作站。对获国家级海外专

家智力项目、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按上级奖励 1:1 额度

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奖励。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

工作站 100 万元、50 万元资助。改进完善博士后资助项目,

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最高 20 万元经费

资助、最高 30 万元生活补助;对高校院所博士后工作站,

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博士后项目,给予15万-50万元综合资助,

重点支持从全球排名前 200 的高校引进的优秀外籍博士;对

优秀博士后,在 2 年期满后可申请延期至课题结束。对新建

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 50 万元建站奖励。对评定为

年度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创新站,给予最

高 20 万元奖励,优秀比例不超过总量的 30%。支持国家级、

省级学会来温开展助力“科创中国”温州试点城市建设,给

予优秀项目一定奖励资助。

七、全力打造以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创业生态

34.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进一步理顺职能部门职责,

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履行抓战略、抓政策、抓项目、抓协调、

抓保障、抓服务、抓安全职责,宣传、经信、教育、科技、

人社、国资、金融等主管部门和高层次人才比较集中的高校

院所应配齐人才工作人员、配强人才工作力量。健全人才工

作述职评议制度、书记点评意见交办督办机制、重大人才指

标推进情况通报制度、人才政策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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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制度。加强人才工作理论研究,组建一批新型人才工作智

库。

35.发挥市场主体引才育才作用。大力培育国际高水平

猎头公司,进一步提升引才工作市场化水平。成立“猎聘机

构联盟”,发挥好“以才引才”联盟作用,更好发挥猎头机

构(个人)海外引才融智作用。鼓励在温人力资源服务业机

构围绕产业需求引才,对积分排名前列的,给予最高 30 万

元引才奖励。深化海内外人才联络站(工作站)建设,对绩

效优秀的给予 1 万-10 万元奖励。探索海外投资、合作、孵

化等多种引才用才路径。

36.不断扩大人才项目交流合作。推动世界青年科学家

峰会、中国·温州民营企业人才周等活动迭代升级,成立

“全球高校温州校友会联盟”。对受政府部门邀请来温参加

人才活动的市外人才和带队人员,出发地为国内、海外的分

别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0 元、7000 元的路费补贴。支持

开展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

提升活动,补贴参团民营企业(机构)一定费用,每家每次

不超过 2 万元。

37.探索“揭榜挂帅”等柔性用才机制。探索“揭榜挂

帅”“赛马”“悬赏”“联合出资挂榜”等多元化方式,建

立健全责任制和军令状制度,确保科研项目取得实效,对优

秀的揭榜项目,经评估立项后视同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

目,并按项目总投入(不含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 35%的比

例给予补助,最高 500 万元且不超过揭榜额。对柔性引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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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A 类)、国家级人才(B 类),在与温州单位共同开

展国家级项目攻关期间,按每人每年最高 10 万元、5 万元的

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市外高校院所派遣人才到温州分支机构

全职工作,对认定为全职派遣的院士(A 类)、省“鲲鹏行

动”计划入选者,参照全职给予奖励,分五年兑现;对认定

为全职派遣的其他人才,在温工作满 6 个月后,可以温州用

人单位申报市、县(市、区)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同

等待遇。ABC 类人才以自己成果为主要产品在温创办企业,

人才在温时间未达到 9 个月,但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

研发中心和研发团队(5 名核心成员以上)均在温州的,可

“一事一议”申报“瓯越领创计划”。

38.打造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之城。进一步加大对在

温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实施高校“创新创业金

课”研发计划,构建创新创业导师体系,给予“创新创业名

师工作室”名师 E 类人才待遇,给予工作室一次性 10 万元

经费支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空间供给,大力支持建设大

学生创客营、大学生双创实践教学基地、国家级双创示范基

地;加大青年人才交流合作力度,举办“互联网+”大学生

创新创业大赛,深入实施“家燕归巢”专项行动,组建“温

籍学子联盟”,推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数字化建设。组建青

年英才举荐委员会,不拘一格举荐选拔特别优秀、有发展潜

能的 35 周岁以下的青年博士纳入市“瓯越英才计划”。

39.营造重才爱才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

工匠精神,涵养形成人才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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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包容人才的社会风尚。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工作

要遵循人才发展规律、科技创新规律、科技管理规律,建立

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知识产

权法庭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开辟知识产权保护绿色通

道。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

权风险。高水平开展“温州人才日”活动,实施人才服务

“十件实事”。建好用好“人才公园”“人才咖啡”“人才

客厅”,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40.健全人才政策兑现机制。统一在浙里人才管家“温

州人才云”兑现。同一人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

同一人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 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

则,2 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

次的再给予奖励。全职院士个人奖励一次性发放,全职派遣

院士和“鲲鹏行动”计划个人奖励分 5 期发放;其他个人奖

励、团队建设资助等均分 3 期发放,第一期发放 40%,第二、

三期各发放 30%。涉及的个人奖补,除特殊规定外,国内人

才统一要求以在温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

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 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

保状态;外籍人才统一要求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

全职在温工作满 6 个月以上;政府雇员可参照执行本政策。

构建人才诚信体系,实行失信惩戒和负面清单制度,将人才

信用作为人才引进、评定、培养、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

政策的重要依据。对骗取人才政策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回

奖励资金,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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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的奖补资格。

本政策所涉及的奖补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

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人才政策的合理性

审查,推进人才体系化规范化,各区直接执行本政策,各县

(市)制定与本政策同等力度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制

定特色人才政策,但已列奖补项目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各县

(市、区)不得增减奖补额度。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

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操作办法)。

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由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

体工作由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

能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

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

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 40 条

意见》(温委人〔2020〕1 号)以及配套细则、操作办法不

再执行。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

化,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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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物医药产业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促进

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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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打造全国有影响力的生物医药科创高地,提升产

业创新发展能级,培育多元化产业服务体系,推动温州市生

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创新能力

(一)支持药品研发创新。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药、

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下同)予以研发

奖励。其中,创新药分“取得开展临床试验批件、完成Ⅰ期

和Ⅱ期、完成Ⅲ期临床试验”三个阶段,按照单个品种分别

给予 600 万元、1200 万元、800 万元奖励;改良型新药分“取

得开展临床试验批件、完成Ⅰ期和Ⅱ期、完成Ⅲ期临床试

验”三个阶段,按照单个品种分别给予 300 万元、1200 万元、

800 万元奖励。对企业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我市产业化的

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每个品种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

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

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

品且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给予二类医疗器

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 40 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

产品 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

产品 60 万元一次性奖励、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 230 万元一

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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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仿制药发展。对企业新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

证书的仿制药(含生物类似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在我市产业化的,给予每个品种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

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 3 位通过一致性评

价的,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实

验(BE)的品种减半奖励。对企业经国家药监局确定为参比

制剂的品种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

场监管局)

二、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四)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取得药品注册证

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二、三类)等项目在我市产业化。对

新注册企业(不含产业园区类)累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2 亿

元以上的,从正式投产年度起 3 年内对其给予奖励,额度参

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确定。对企业新建项目

(不含产业园区类)累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以上的,

从正式投产年度起连续 3 年给予项目公司(未成立项目公司

的,以项目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奖励,额度参照以前一年度

项目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每年所形成的地方综

合贡献度较前一年新增部分确定。其中,正式投产前已开始

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年度起予以

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收购上市品种和受托生产。支持企业收购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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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等药品注册证书,对成功收

购后在我市产业化且年度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的,自该产品

开始生产 3 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 5%予以奖励,同一品种每年

最高奖励 500 万元。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

市非关联企业生产且销售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自产品开始

生产 3 年内按照年度销售额的 5%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

同一品种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三、构建多元服务体系

(六)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设医药合同研发

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

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

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生物医

药产业中试平台、实验动物服务平台等为产业提供公共服务

的企业,对实际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总投资

的 20%、最高 5000 万元给予补助。对首次通过国家药物非临

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给予 800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支持研发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支持我市国家药物

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

管理规范(GCP)以及医药合同研发(CRO)、医药合同定制

研发生产(CDMO)等企业(机构)为与其非关联的市内、市

外生物医药企业及机构提供服务,年度合同实际金额 100 万

元以上的,分别按实际金额的 5%和 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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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每年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加大创新券支持力度,

支持研发服务机构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创新券抵用额

度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企业购买专业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

生物医药相关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我市生物医药企业

(机构)购买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

品责任保险的,按单个保单实际缴纳保费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产品市场开拓

(九)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我市医药企业产品

品种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首次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给予每个品种或剂型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或日本药品医

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按

照每个品种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产业发展机制

(十一)鼓励参与创新产品协同研究。支持医疗机构、

企业参与我市非关联企业创新产品(创新药、改良型新药、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二类以上医疗器械、关键技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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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国家发明专利的药机等创新产品)上市后监测及进一步研

究,年度实际发生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医疗机构或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鼓励医疗机构的

医务人员与企业、研发机构联合开展临床应用研究,提高临

床试验样本有效供给,促进研发创新成果加速产业化。推动

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临床试验研究者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及薪

酬待遇激励机制,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按不同来源和级别视同

相应级别的科研项目。建立区域伦理委员会,指导临床试验

机构伦理审查工作,探索伦理审查结果互相认可机制。(责

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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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符合奖励、补助范围的

企业(机构)指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中,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令第 27

号《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大类编号 09(医药制造)、

10(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11(健康用品、器材与智

能设备制造)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台资、外资企

业享受同等待遇。“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以

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

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政策中涉及的药品分类标准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

法》,医疗器械分类标准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现行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执行。

3.关于资金来源。奖励资金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4.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

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

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

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

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

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

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

(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

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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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政策“支持药品研发创新”和“支持仿制药发展”条

款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奖补资金总量控制,其他奖补资金受

总量控制。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除享受本

政策以外,如有其他符合《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

的 40 条意见》(温委人〔2020〕1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

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

12 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 号)、《关于进一步

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4

号)等政策要求的事项,均可享受。

6.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首次”等表述

的,均以上年度数据为准。凡涉及药品品种表述的,同一品

种不同规格均视为同一品种。“以上”均含本数。“总投

资”指不含土地成本的固定资产投入以及外购技术软件投

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厂房建设及建筑安装、生产设备、

生产辅助设备、研发和检测设备等投入。“非关联企业”指

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企业情形的企业。“产业化”指

产品生产地且销售收入结算均在温州市区范围内。

7.本政策自2021年7月3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政策有效期内已开工项目,如符合第四条

奖励条件可按本政策享受连续期限奖励,不受政策有效期限

影响)。奖励、补助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按规

定享受本政策待遇。相关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

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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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作由各牵头部门承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8.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标注“*”的表示牵头单位。

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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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能源汽车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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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总部经济类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进

市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全力打造头部

企业集聚、天下温商回归的总部港,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

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

建设更具活力的“千年商港、幸福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

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

为目标,以创新发展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

端环节为导向,按照“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

重点围绕温州两大万亿产业、现代服务业、商贸业等行业,

坚持内生外引并重,积极引进能级高、效益好、示范引领性

强的企业总部,鼓励和引导我市现有企业(机构)做优做强,

形成具有更高能级的企业(机构)总部。力争全市每年招引

培育总部企业 100 家以上,5 年内实现世界 500 强、中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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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500 强等 500 强企业,以及大型央(国)企、独角兽、上

市企业等头部企业在温州设立总部数量突破 100 家。

二、具体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出台总部

企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扶持政策措施。

(一)规范总部企业认定。

在温注册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

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

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大

型央(国)企、浙江企业 100 强、浙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

浙江民营企业 100 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

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予

以直接认定。

2.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

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

于 3 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 4 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

于 5 亿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

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的贸易型(零售

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5 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

长不低于 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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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

与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

于 10 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 15 亿元,第三年销售额

不低于 20 亿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

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的贸易型(批发

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30 亿元,且本年度同比

增长不低于 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4.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其它企业,企业本年度

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协议中约定第二、第

三年应达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模,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

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的其它企业,上

一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本年度同比增长

不低于 10%,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二)积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管委会要积极加大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推动承接更多的市外企业(机构)总部落户本地,提升辖区

内企业(机构)总部服务质量。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

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

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1.支持新招引企业落户。新招引的总部企业,可按照企

业实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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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在温租用、购建自用办公场地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

5 年,按其年度租金或购建办公房产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租金补助或购建办公房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责

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

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支持总部企业壮大。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

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本土培

育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 10%以上部分的一

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对总部设在温州,且在温产值超

10 亿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

奖励:对入选“世界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1000 万元

奖励;对入选“中国企业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500 万

元奖励;对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企

业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300 万元奖励;对入选“浙江

企业 100 强”“浙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或“浙江民营企业

1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

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

区〉管委会)

3.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能级

提升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

一定人才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

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制定。总部企业中

世界 500 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 B 类人才认定范

围,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等企业主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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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才和世界 500 强企业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 C

类人才认定范围,年销售额超 20 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

人才可纳入 E 类人才认定范围,按有关规定享受人才住房、

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人才待遇。(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

会、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

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三、服务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全市总部经济高质

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县(市、区)政

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作为

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

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并依据本指导意见出台具体政

策措施,组织开展总部企业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责

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

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投资促进局、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协调服务。

总部企业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符

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

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

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可给予“一企一策”

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

第286页

282

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投资促进局,

市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服务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机制。一要

建立专人对口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缩短企业

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二要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的跟踪

服务力度,为企业提供研发、投融资、人才引进等精准帮扶;

三要建立本辖区内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制度,总部企业连续两

年复核不合格的,应规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

关鼓励政策;四要建立后评估制度,对各自总部政策中的认

定标准、奖补措施、实施绩效等进行科学评估,后评估工作

以年度为单位定期开展,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可由政府部门

联合实施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

会)

(四)加强要素保障。

企业总部有自建总部办公用地需求的,由属地定向推送

与需求相符的可供土地信息,协助企业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竞买。对符合产业基金投资领域的企业(机构)总部相关项

目,各级产业基金予以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

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办)

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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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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