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
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
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
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
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它宣传
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
它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
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
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
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
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
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
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
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
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
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
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
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
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
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
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
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
核 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
何 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
附 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
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
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
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
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
金 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八
条 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
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
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在买受人仅支付部分购买价款的情况下,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先行收取佣金及
各 项费用,若有余款,则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
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
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
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
通 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拍
卖价 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
相 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
合并 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
领取通 知之日起七日内在付清各项费用后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
自负)。 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
方式及条 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及前
次拍卖各项 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二十六条:税项
如委托人是自然人,则拍卖所得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它机构则由
委托人自行向政府申报纳税。
第二十七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
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外,
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
协 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
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取回该拍卖
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
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