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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舟山市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3 年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挖掘水产养殖潜能,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保障渔民转产转业,实现海岛共富,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重要讲话精神,以提升优质水产品生产能力和保供水平为目标,拓展渔业空间,优化生产布局,聚焦种业强芯,推进养殖机械化数字化,探索创新养殖模式,打造特色养殖品牌,拓展渔旅融合新模式,稳步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为渔民增收、渔业增效提供有力支撑。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 2025 年水产育种创新取得重要进展,水产品规模效益、竞争力持续提高,培育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渔业品牌,建成一批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与生态养殖示范区。至 2025 年,全市水产养殖产量达到33.5 万吨,比2022年增加约 4 万吨。其中大黄鱼产量突破6000 吨,较2022年新增约 2000 吨;贻贝产量达到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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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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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策篇1.关于 2023 年度衢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奖补资金的公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2022〕172 号)要求和《衢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衢发改发〔2022〕27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申请补助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和审计,并经衢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拟对浙江衢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进行 2023 年度衢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补资金补助,共计 1696 万元(详见附件)。现将具体发放情况公示如下,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公示时间:2023 年 8 月 25 日至2023 年9 月1 日监督电话:0570-3081626、0570-3081469
衢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2023 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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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政策篇1.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 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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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2023 年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挖掘水产养殖潜能,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保障渔民转产转业,实现海岛共富,特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重要讲话精神,以提升优质水产品生产能力和保供水平为目标,拓展渔业空间,优化生产布局,聚焦种业强芯,推进养殖机械化数字化,探索创新养殖模式,打造特色养殖品牌,拓展渔旅融合新模式,稳步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为渔民增收、渔业增效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 2025 年水产育种创新取得重要进展,水产品规模效益、竞争力持续提高,培育一批叫得响、过得硬的渔业品牌,建成一批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与生态养殖示范区。至 2025 年,全市水产养殖产量达到33.5 万吨,比2022年增加约 4 万吨。其中大黄鱼产量突破6000 吨,较2022年新增约 2000 吨;贻贝产量达到26 万吨,较2022 年新增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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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吨;大型养殖平台、大型围栏养殖等新模式取得较大突破。空间拓展:养殖面积稳定在6 万亩左右,其中鱼、贝、藻类海上养殖面积新增 4000 亩,达到3 万亩。种业振兴:加快推进舟山渔业育种育苗科创中心建设,新建国家级种质资源保存库 1 个,新建省级水产良种场2家,总数达到 5 家,繁育新品系 2 个,引进新品种1 个,申报新品种 1—2 个。
设施强渔:建设深远海大型围栏式、平台式养殖基地3—4 个;新增高抗风浪 HDPE 网箱100 个,总数达到700个;推进高标准围塘生态化改造 2000 亩,新建数字化渔场15个以上。
示范兴渔:创建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区)4个,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90 家,规模主体全部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养殖空间拓展与保障行动。针对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加快修订并依法实施《舟山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系统布局全市养殖水域,稳固陆基养殖空间,拓展近岸浅海蓝碳养殖、20米以深设施化深远海养殖空间。加强水域滩涂养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探索和鼓励创新浅海陆基养殖水域5—10 年以上长期租赁模式。
规范养殖用海审批,推进资源规划、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等多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探索深远海设施化养殖海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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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审批程序,对由我市或县(区)审批的养殖项目用海事项其海域使用金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减免。
(二)实施水产种业强基工程。支持舟山渔业育种育苗科创中心建设,重点突破种业工程前沿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发掘与保护重要海洋生物种质,构建海洋生物新种质创制、养殖新品种改良等技术体系。借助基因工程,开展海洋经济生物遗传育种研究与应用。联合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舟山市水产研究所和育苗企业,积极打造我市渔业育种育苗科创中心大平台,重点攻克大黄鱼、贻贝等主养种类的新品种开发与遗传选育,培育高产、抗逆、品质优良的特色海水养殖新品种,形成品牌优势和拳头产品,构建服务地方、引领全省、辐射全国的种业新格局。一是打造一支种业育繁推团队。整合在舟相关科研院所、高校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现代种业育繁推团队,保障舟山本土品种资源与种质挖掘的智力支撑。二是优培、引进、推广一批主导新品种。开展大黄鱼耐低温、生长快、体形优、口感好等性状选育,进行厚壳贻贝耐低盐、生长快等性状选育,引进三倍体牡蛎等新品种,加快本土品种黄姑鱼、小黄鱼、褐菖鮋、横带髭鲷等规模化繁育攻关。三是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场、优良特色繁育场。全面改造和提升苗种培育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舟山渔场特色经济鱼类种质资源场、浙江省水产种质资源库浙北海域分库、普陀头足类良种场、嵊泗贝类良种场、岱山岱衢族大黄鱼良种场等,完善和健全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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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良种保种、育种、生产体系。(三)加快陆基养殖机械化生态化改造。一是积极推进普通围塘、高位池、大棚养殖池的升级改造,加快推进节能增氧机、自动投饵机、自动化控制等机械化、数字化应用,实现养殖场智慧化管理。到2025年完成生态化改造高标准围塘 2000 亩,建设数字渔场15 家。二是探索发展循环水养殖。推广实施投入低、养殖可控的帆布池对虾循环水养殖模式,建设帆布池对虾循环水养殖场6家。三是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在实现规模以上养殖尾水治理全覆盖基础上,通过全域多点监控,加强尾水排放监督,鼓励和探索红树林种植、尾水高质化利用,到2025 年新改建尾水治理示范场 6 家。
(四)促进浅海养殖模式创新。推进浅海养殖泡沫浮子的环保材料替换工作,到2024年底实现泡沫浮子 100%替代。高标准推进抗风浪HDPE深水网箱、超大型柔性网箱建设,到2025 年,建设周长40至60米的 HDPE 深水网箱总量 700 个,建设周长约300 米的大型柔性网箱 3 个。探索浅海大围栏养殖,加快推进围栏养殖与海钓、渔家乐等休闲渔业的有机结合。在六横岛、桃花岛、岱山岛、朱家尖等岛礁岙湾开展大围栏养殖可行性论证,积极引入大围栏养殖项目。聚焦蓝碳经济,拓展筏式贝藻养殖面积,优化养殖结构,推进三倍体牡蛎养殖,新增贝藻养殖面积 2000 亩以上。到 2025 年,全市贝藻养殖面积超过2.5万亩,产量超过 26 万吨,固碳7 万吨。探索“海上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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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光互补”等养殖新模式。(五)鼓励设施化深远海养殖发展。积极总结经验,探索发展深远海养殖。鼓励发展桁架式、船型移动式等大型设施养殖项目,积极发挥大型国有企业、海洋产业基金等杠杆作用,努力谋划引进通海型养殖工船项目,探索打造我市“海上养殖小镇”。(六)加大养殖品牌培育力度。鼓励企业创建自有品牌,加大“舟山大黄鱼”“嵊泗贻贝”“舟山梭子蟹”等舟山养殖海鲜品牌创建与宣传力度。重点组织舟山岱衢族大黄鱼产业论坛与品牌推介会,策划品牌传播推广活动,全方位、多维度打造“舟山大黄鱼”等地理品牌。到 2025 年,创建梭子蟹企业品牌1 家,对虾企业品牌 4 家,大黄鱼企业品牌 7 家,贻贝企业品牌3 家。(七)加强科技与保险支撑。进一步健全渔业科技支撑体系,充分发挥舟山涉渔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用,实施一批科技项目。成立舟山大黄鱼、对虾、梭子蟹和贻贝养殖技术服务团队,开展精准养殖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养殖技术联合攻关。创新和加强保险保障机制,扩大保险范围,推进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产品及设施保险等各险种实施,重点探索大型养殖围栏、升降式养殖网箱、大型养殖平台、养殖工船等养殖设施的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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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考核、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地和市级有关单位要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任务,有效推进工作。
(二)优化政策支持。结合中央、省级政策精神,优化我市涉渔支持政策,完善政策体系建设。加强资金投入,探索多元化、多形式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三)压实目标责任。围绕项目实施关键指标,建立重点任务清单,强化责任分解,明确进度安排。通过定期调度,梳理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及时研究解决,调整相关政策,精准发力。各地和市级有关单位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沟通机制,定期开展任务进度晾晒,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每年度末组织对各地开展总结评估。(四)加大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及时推广和展示水产养殖发展成果,解读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回应社会舆情。本方案自 2023 年 9 月 2 日起施行,至2025 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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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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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舟山市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促进我市渔业结构调整,提升现代渔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打造综合实力更强劲、养殖环境更优美、生产方式更科学的水产养殖产业体系,助力乡村振兴,实现海岛共富,结合我市产业现状与发展需求,制定以下政策:
一、优化养殖用海审批。探索深远海养殖海域使用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由我市或县(区)审批的养殖项目用海事项,其海域使用金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减免。
二、支持种业基础设施提升。支持舟山渔业育种育苗科创中心建设。支持水产养殖原(良)种场和规模化繁育基地建设,其中新建项目按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元;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原(良)种场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补助。三、鼓励良种选育等技术研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大黄鱼、厚壳贻贝、梭子蟹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以及新品种引繁、新技术新模式研发、病害防治、示范推广等工作。
四、支持高标准围塘生态化改造。围塘面积50亩及以上的养殖主体完成高标准围塘生态化改造,经综合评价验收后,按 3000 元/亩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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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机械化升级与数字渔场建设。鼓励养殖企业进行机械化升级,被评为市级机械化应用示范单位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支持数字渔场建设,围塘面积50 亩及以上、循环水养殖水体 2000 立方米及以上或浅海养殖100亩及以上的养殖主体完成数字化改造,经综合评价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 万元。六、支持深远海养殖发展。创新融资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政府基金投资建设大型深远海养殖设施。对新建的养殖大围栏(水域面积 10 公顷及以上)、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水体 20000 立方米及以上)和大型养殖工船(水体50000立方米及以上),按工程造价的 20%给予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600万元、800 万元和 1000 万元。七、加强水产品品牌培育。每两年评选一次舟山优质养殖水产品品牌拓展先进单位,获评单位给予5 万元奖励;对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称号的,给予8 万元奖励。八、推进水产养殖保险。鼓励丰富水产养殖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市级财政对水产养殖保险给予15%的保费补贴。
九、支持养殖技术创新服务团队建设。鼓励舟山主要养殖品种专项技术服务团队开展精准技术服务,给予每个团队每年 20 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建立以各县(区)、功能区为主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推进“大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以上政策施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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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施行期为 2023 年 9 月 2 日至2025 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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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政策篇1.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和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三甲街道、海虹街道、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派驻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积极推进“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 年工作要点》(浙亩均〔2020〕1 号)、《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就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和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转型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
根据《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 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转升办〔2016〕27 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施“产业升级、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亩产论英雄”导向,细化各项评分标准,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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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采用奖优罚劣、进高退低机制,引导高技术企业做优做强,倒逼低效企业提质增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深化绿色发展理念,围绕能源双控指标,推动企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力争通过本实施意见的实施,逐步实现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无序集聚向创新集聚转变,资源消耗型经济向生态循环型经济转变,促进台州湾新区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二)基本原则。
1.依法公正原则。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注重制度规范,务求企业综合评价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加快建设自动评价体系,保证评价过程公正公开、差别化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推进。2.扶优汰劣原则。以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扶持力度,优先安排发展要素;强化反向倒逼,加快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和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3.积极稳妥原则。妥善处理稳增长和促转型的关系,逐步扩大综合评价范围,合理深化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用,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全区域分行业精细化综合评价。对全区所有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 A、B、C、D 四类,规模以上企业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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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总资产利润率;规模以下企业评价指标为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突出工业企业分行业评价,按照按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及摩托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其他等六大行业进行排序;兼顾“宗地”评价,实行评价修正、评价纠偏、指标基准值定期调整等措施,确保实现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取数规范化、流程标准化、评价科学化、运行数字化、数据可视化、结果公开化。(二)深化工业企业差别化全要素优化机制。一是建立企业全生命周期差别化政策体系,A、B、C、D 类企业依法依规在财政、税收、金融、人才、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用气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鼓励企业争创先进。D 类企业原则上不得评定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补资金(特殊规定除外)。二是加大全域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力度。以全区亩均税收低于5 万元工业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社会公益类、近两年新注册工业企业除外,下同)、占地10 亩以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 D 类工业企业为主要对象,通过追加投资、产业引导、“精益+数字”、整合入园、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实施分类改造,不断提高企业“亩均效益”。三是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提升。深入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清理,加快处置“用而未尽”“投而未达\"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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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有效盘活一批低效工业项目。(三)深化工业经济大数据平台建设。持续升级迭代“亩均论英雄”数据平台,加快实现涉企数据归集共享,更高水平建设大数据可视化平台、“亩均论英雄\"改革、营商服务、产业平台、产业链预警等功能模块。深入开展分产业、分区域、分企业、多层次、多维度的数据挖掘分析,为精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大数据决策依据。(四)深化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发展机制。大力实施分领域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行动。发布年度分领域分行业领跑者名单,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领跑者”企业叠加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用电等政策,在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进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为台州湾新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二)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①亩均税收;②亩均增加值;③单位能耗增加值;④单位排放增加值;⑤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⑥全员劳动生产率;⑦总资产利润率。其中,第③、④、⑤、⑥、⑦五项指标为国家高新区评价指标。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①亩均税收;②单位电耗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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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方法
1.评价指标权重设置
评价指标权重总分为 100 分。(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①亩均税收35 分;②亩均工业增加值 20 分;③单位能耗增加值10 分;④单位排污权增加值 10 分;⑤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15 分;⑥全员劳动生产率 5 分;⑦总资产利润率5 分。(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①亩均税收70 分;②单位电耗应税收入 30 分。
2.指标分值计算
企业综合得分为各个指标分值之和。指标分值计算公式:指标分值=指标数值系数×权数。指标数值系数(正指标)= (Aij-minAi)/( maxAi-minAi)×指标权数(i 代表某项指标,j 代表某一企业,A 为该指标的实际值,maxAi 和minAi分别代表 i 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3.排名分类
根据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数据,按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及摩托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其他等六大行业进行排序,分别计算出各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得分,按得分高低,进行分行业排名,分成A、B、C、D 四类。(1)A 类为重点扶持类。主要是资源环境与效益贡献等较好的企业,占评价企业总数的20%。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排名前 30%,汽车及摩托车制造业排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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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通用设备制造业排名前 2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排名前 20%,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排名前15%,其他行业排名前15%的规上企业,以及排名前 10%的规下企业(2)B 类为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与效益贡献等相对较好的企业。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排名 30%-75%,汽车及摩托车制造业排名30%-75%,通用设备制造业排名 20%-7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排名20%-70%,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排名 15%-65%,其他行业排名10%-65%的规上企业,以及排名 10%-65%的规下企业。(3)C 类为改造提升类。主要是效益与贡献均一般,但发展水平有待改造提升的企业。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排名 75%-97%,汽车及摩托车制造业排名75%-97%,通用设备制造业排名70%-95%,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排名 70%-97%,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排名65%-92%,其他行业排名 65%-93%的规上企业,以及排名65%-95%的规下企业。
(4)D 类为倒逼转型类。主要是发展水平落后,综合绩效较差,不符合国家和当地产业政策的,需重点关停或淘汰的企业。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排名末3%,汽车及摩托车制造业排名末 3%,通用设备制造业排名末5%,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排名末3%,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排名末8%,其他行业排名末 7%的规上企业,以及排名末5%的规下企业。
4.企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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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用地情况,将企业分为自用、创业园、混合等三种类型。
1.自用型企业指土地厂房完全自用,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2.创业园型企业指企业自身不从事生产活动,土地厂房全部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评价方法:(1)房东企业的各项数据由全部承租企业合并计算,按规模以下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得分;(2)承租企业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3)承租企业必须在经信部门或属地街道备案,未备案的承租企业各项数据不得与房东企业合并计算。3.混合型企业指自身既从事生产,又存在土地厂房出租行为的企业。评价方法:(1)以企业为单位进行评价。房东企业先剔除出租出去的面积、用电量等数据进行独立评价,得出企业得分;(2)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评价。房东企业的各项数据由全部承租企业合并数据进行合并评价,得出宗地得分(合并评价按房东企业规模进行评价);(3)最终评价得分。将房东企业的企业得分与宗地得分进行相比较,取低档得分作为该企业的最终评价得分。(4)承租企业按企业规模分别对应规模以上、规模以下评价办法进行独立评价得分。(5)承租企业必须在经信部门或属地街道备案,未备案的承租企业各项数据不得与出租企业合并计算。四、评价修正
(一)提档、加分、否决、限档、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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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档:(1)上市公司(不包括下属子公司及新三板企业);(2)年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且亩均税收高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企业;(3)净入库税收在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4)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企业、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企业、“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荣誉称号企业;(5)B 类以下新升规的企业;(6)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下企业;(7)省市规定的其他条款。
2.加分:①科技创新:国家级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发中心、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加 8 分,省级加 5 分;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4分;当年获评省中小型科技企业加 1 分;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每项加 1 分。
当年新增科技成果转化数量每项加5 分;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加6 分、4分、2 分,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加4 分、2 分、1 分;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加 8 分、5 分、2.5 分;研发成功国内、省内首台(套)先进技术装备的,分别加8 分、5 分。②培育提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10分,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2 分;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加 8 分;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3 分;国家制造业单项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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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企业加 10 分;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加11分;省级“未来工厂”企业加 10 分,省级“未来工厂”培育企业加 8 分,省级“智能工厂”企业加6 分;省级数字化车间企业加 4 分;浙江“老字号”企业加5 分。管理创新验收。对当年通过基础规范管理验收的加0.5分,对当年通过精细化管理验收的加2 分,对当年通过数字化改造验收的加 3 分。
③股改上市:主板上市(含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及国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等)企业加12 分,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加 6 分,新三板挂牌企业3 分。企业与券商等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加2分;当年向浙江证监局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加3 分;通过浙江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的企业加 3 分;当年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发上市申请材料正式受理的企业加4 分。④品牌培育:国字头单项命名(质量、品牌、标准、认证、检验检测、商标、广告、守合同重信用、信用管理示范、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等)分别加6 分,省字头单项命名(质量、品牌、标准、认证、检验检测、商标、广告、守合同重信用、信用管理示范、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等)分别加4分;市字头单项命名(质量、品牌、标准、认证、检验检测、商标、广告、守合同重信用、信用管理示范、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等)分别加 2 分;牵头制定并发布国际标准的每项加 10 分,国家标准的每项加 6 分,行业标准的每项加3分,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加4 分。当年有产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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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的加 3 分。新获国家级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加 12 分,新获国家级创新奖、提名奖的加 8 分,新获省级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加8分,新获市级政府质量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加6 分,新获市级创新奖、提名奖的加 3 分。新增立项或验收优秀国家级标准化项目的加 6 分,省级标准化项目的加3 分。⑤人才引进:当年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引才计划专家、万人计划加 10 分;当年自主申报入选省引才计划专家、省特支计划加 9 分;引进“一事一议”顶尖、领军人才加8分;引进高端人才、市 500 精英高端加6 分;引进市500精英特优、高级加 5 分。
⑥军民融合:企业新申请并获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的,每通过一项加5 分。加分项中,同一项目有重复的,按最高值区分。3.否决:拒绝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不参与评价的企业;发生严重拖欠工资等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联合惩戒的企业;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及移送公安机关的企业;占有合法审批工业用地 10 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万度的规下企业;亩均税收 5 万元以下的企业。以上六类企业直接列为 D 类企业。
4.限档:(1)当年研发投入在浙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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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0 申报的企业;(2)年税收实际贡献低于100 万元的规上企业;(3)评价时已停产(半停产)企业;(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5)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存在严重用地失信行为,挂牌未销号的;(6)存在对员工在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内部矛盾化解和安全管理上被管委会及上级部门认定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治安问题突出、风险隐患较大的。以上六类企业不得列为 A、B 类企业。以上特殊情形的企业不占用名额比例,符合多个提档条件的 企业只能选择一个最高条件执行,符合提档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加分。执行顺序按照否决、限档、提档、加分。5.豁免:(1)对新租赁的企业,投产后给予一年的达产期,达产期内可暂缓评价;(2)对新购土地的企业,土地在建设期、1 年投产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建设期内若企业有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的,则按延期时间为准,若超期的,则按约定的竣工时间为准。对处在达产期或投产过渡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意愿,纳入评价。
五、结果应用
对工业企业在财政、税收、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一)A 类企业(优先发展类)。1.优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财政资金奖补;2.优先保障工业用地需求,优先支持进入小微园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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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3.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4.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重点保障类\"对象;5.优先保障企业广交会等摊位需求;6.管道天然气按照日最大用气量保供。(二)B 类企业(鼓励发展类)。1.支持申报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财政资金奖补;2.支持保障工业用地需求,支持进入小微园区发展;3.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立项支持;4.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一般保障类\"对象;5.保障企业广交会等摊位需求;6.管道天然气按照日最大用气量保供。(三)C 类企业(改造提升类)。1.在评级提升之前,不支持享受信贷、贴息、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不予核准低效产能扩张,原则上不再增加用地、用能总量指标;
3.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一般限制类”对象;4.遇供暖季气量不足时,C 类企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量供应。
(四)D 类企业(倒逼整治类)。1.除鼓励类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类以外的新项目,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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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准入;2.不支持享受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实行信贷政策限制,不支持新增贷款,不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3.不得批准新增工业用地(因拆迁需异地安置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参与土地竞拍;4.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提高 0.3 元/千瓦时,不得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电价优惠政策;
5.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降耗预案时,作为“重点限制类”对象;
6.实施惩罚性水价加价政策,在现有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 0.5 元/吨;
7.遇供暖季气量不足时,由客户选择代购气或停气;8.不得评定各级各类政府性荣誉和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励资金(特殊规定除外)。六、评价流程
1.原则上在每年 2-3 月份,开展综合评价基础数据摸排和采集工作。企业需通过企业端账户登入“亩均论英雄”管理平台填报相应指标数据。同时各相关部门提供对应指标数据及加分企业、负面企业清单,并盖章确认。2.原则上在每年 3-4 月份,各项指标数据汇总后通报企业,存在异议的,由经科部门组织逐一核实,核对无误后需企业盖章确认。
3.原则上在每年 4-5 月,根据确认后的各项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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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评价计算方法,计算出最终得分,再按得分高低排出企业名次,并根据分档比例按行业初步排出A、B、C、D四类企业名单。
4.原则上在每年 6 月,将初步评价结果提交新区亩均领导小组审阅,再经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5.根据最终公示的评价名单,各相关部门依规实施差别化政策。
6.动态管理。根据企业每年综合绩效评级结果,对A、B、C、D 四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但在一段时间内(不少于半年)企业用地效益明显提升,其它指标基本稳定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可及时调整企业对应类别及差别化政策。规下企业用电产出评价可根据台州湾新区工作要求,不定期组织开展,并实施相应用电调整计划,以利于促进“小升规”工作的推进和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及分管工业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三甲街道、海虹街道、经济科技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审计司法局、供电分公司、宣传中心、人才中心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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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经济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经济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三甲街道、海虹街道、经济科技局、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分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审计司法局、供电分公司、宣传中心、人才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各相关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街道、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上报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并录入大数据平台,综合评价数据以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优先,职能部门无法核定数据的,以街道核定或企业填报的指标数据为准,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纠偏机制”,企业对综合评价有异议的,可申请要求重新核实或调整,确保综合评价准确无误。要切实做好告知、公示等环节工作,评价结果及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确保企业知情权。三甲街道、海虹街道负责摸排属地内工业企业底数,核定相关评价指标数据。
党群部负责制定落实企业人才服务差别化政策。经科局负责牵头制定“亩均论英雄\"改革文件和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落实广交会等摊位需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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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负责牵头落实差别化水价政策。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数据。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企业不动产登记的用地面积相关数据。
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税收相关数据;落实相关差别化税收政策。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相关数据。
供电分公司负责提供拥有电力户号企业实际用电相关数据;具体抓好有电力户号企业差别化电价收缴落实工作。统计专班负责提供企业行业代码、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主营业务收入、用工人数、研发费用等相关数据。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积极通过媒体宣传,做好企业宣传,定期走访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听取企业建议,共同营造亲商氛围,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肃评价纪律。各部门要正确对待综合评价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操作,不得未经同意公开企业数据。各部门不得参加参评企业及个人的宴请等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各类活动,不得向参评企业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或进行要挟。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通报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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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部门严肃处理。建立评价体系,尽可能减少人为干涉环节,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日起施行,同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2021 年 9 月1 日发布的《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和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新发〔2021〕28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台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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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戎耀台州·共创未来”台州市2023 年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台州湾新区社会发展局:为切实有效地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经研究,制定《“戎耀台州·共创未来”台州市 2023 年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贯彻落实。
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3 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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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耀台州·共创未来”台州市2023年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方案为牢牢聚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军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助力台州产业经济发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12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举办“戎耀台州·共创未来”台州市 2023 年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戎耀台州·共创未来。
二、活动时间
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10 月12 日。三、活动对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军创企业家、企业代表。四、活动主要安排
活动一:台州市“戎耀台州·共创未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月启动仪式(待定)1.议程
(1)领导致辞(5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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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役军人专项政策发布(5 分钟);(3)全市退役军人创业先锋颁奖(5 分钟);(4)全市退役军人就业模范颁奖(5 分钟);(5)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合作优秀单位授牌(5分钟);
(6)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月活动正式启动(5分钟)。2.参会对象(约 150 人左右)(1)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
(2)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3)优秀创业退役军人代表、优秀退役军人个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合作单位;
(4)企业代表;
(5)退役军人代表。
活动二:“戎耀台州·志士归来”退役军人返乡欢迎仪式
1.参加对象
退役军人(约 1500 人)。2.承办单位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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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三:“戎耀台州·就业启航”退役军人招聘会(含专场招聘会、企业研学)
1.参加对象
退役军人、企业代表约 1000 人。2.承办单位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活动四:“戎耀台州·筑梦未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专题培训
1.参加对象
退役军人、军创企业家约500 人。2.承办单位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活动五:“戎耀台州·智创未来”退役军人创业活动(含创业联盟成立仪式、创业服务洽谈会、创业主题沙龙等)1.参加对象
退役军人、创业导师、优秀企业家约200 人。2.承办单位
椒江区、玉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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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策篇1.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经促部: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 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打造最优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1.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xls
3.众创空间考核评价指标体系.xls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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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 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打造最优的市场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均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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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3.孵化器原则上需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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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10%,并有不少于 2 个的资金使用案例。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 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 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 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20 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3 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8 家以上。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 家,累计毕业企业须达到5 家以上。鼓励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等相关业务。
2.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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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被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 万元。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 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2.应设立具备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3.运营时间原则上满 12 个月。4.拥有不低于 3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 3 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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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8 家。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 2 家获得融资。7.每年有不少于 1 个典型孵化案例。8.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2 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 2 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5 场次。
第十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第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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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器、众创空间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新发展。第十二条 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程序:1.申报主体填写《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并向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各县(市、区)、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推荐意见。3.市科技局受理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报告,经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函报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从认定当年起要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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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厅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以各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火炬统计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对连续 2 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在组建、认定、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称号,2 年内不再受理申报。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0 日起实施。《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丽科[2018]2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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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 年第一批市数字经济平台“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首期资助资金拟兑付项目公示根据《丽水市“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实施办法》《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配备有人工智能的手势控制器 Seamless Touch”、“航空航天飞行器数字化设计平台”、“天玄马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3 个项目已符合 B 级首期资助资金兑现条件。现将2023 年第一批市数字经济平台“绿谷精英·创新引领行动计划”首期资助资金拟兑付项目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 年 8 月 22 日-8 月26 日。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联系电话:0578-2095037。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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