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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市企业政策精编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
结转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
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
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按照规定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主
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中央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中央财政将收回
相关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
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