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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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251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更大力度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3.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4.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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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4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服务

〔2022〕8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中国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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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

更大力度帮助我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

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

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

额 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

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

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

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

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

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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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

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7.对服务业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8.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

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

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

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

位:省税务局)

9.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

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 2022 年

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到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

享受。(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减免受疫情影响地区市场主体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

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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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

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

可纳入特殊事项管理范围。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

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第 7 条执行。(责任单位:省国

资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 160 千瓦以下的中小企

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

不满 1 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

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

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

〔市、区〕政府)

1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

以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

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

达性、精准性,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3.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省企业信用信

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

推广“企业码”“贷款码”。推广“信易贷”平台,打造“浙江小微增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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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平台”,探索银企融资对接新模式。深化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扩大企业范

围并实施清单制管理。(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

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14.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

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

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

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

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

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

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责任

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15.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

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创新,围绕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大力推广

年审制、随借随还等贷款创新。迭代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

应急融资机制,对发展前景良好但缺乏资金的服务业中小企业,给予增量贷

款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7.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

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 1%以下,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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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

地方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等。(责

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

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责任单

位:浙江银保监局)

19.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为餐

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

运营提供针对性纾困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20.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涉企收

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

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

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按各自职责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精准实施分行业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一)餐饮业

21.2022 年将餐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

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

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防

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商

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22.充分应用互联网餐饮平台出台的商户服务费优惠政策措施,免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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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部分食安封签,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

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23.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

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4.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5.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

色街区改造提升、国家钻级餐饮品牌创建、“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

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责任单位:省商务

厅、省文化与旅游厅、省财政厅)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

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

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

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

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浙

江证监局)

27.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

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

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28.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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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任

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

(二)零售业

29.2022 年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

测要求定期开展免费核酸检测,具体名单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根

据企业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

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0.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统筹用好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发挥

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

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

厅)

31.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在农业农村等相关资金

中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2.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

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

等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

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

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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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

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

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旅游业

34.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组织推动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

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

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责

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5.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

期间不收滞纳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

游厅)

3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

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

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

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

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37.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加强金融产品

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

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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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

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文化和

旅游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38.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

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

位:省财政厅)

39.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

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

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和开展职工疗休养,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

育机构在省内外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

接研学服务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

教育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0.推进移动支付助力智慧文旅。推动云闪付、手机银行等移动支付平

台与“浙里好玩”平台对接,提升智慧旅游便民服务水平。大力推动景区、

住宿、餐饮、出行等文旅消费重点场景移动支付应用。鼓励通过银行业移动

支付渠道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提升消费券激励文旅消费效果。推进数字

人民币在亚运场景的落地,提升移动支付在杭州 2022 亚运会文旅场景的覆

盖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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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亚运会组委会)

41.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统筹资金,加大“诗画浙江”国

内宣传推广力度,开展“亚运”文旅主题宣传推广活动。发挥中国(义乌)

文化和旅游产品交易博览会、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浙江省旅游交易会

等展会平台作用,组织更多文旅企业参展参会,推介资源产品。鼓励旅行社

积极“引客入浙”,对组织省外游客来浙的旅行社给予支持。省级视情发放

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吸引省外游客来浙旅游。鼓励各地配套发行旅游消费券。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2.支持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入选文化和旅游部“金牌导游”项目培

养的导游创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牌导游工作室”,纳入浙江省高技能

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范围,支持其参与高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

作室申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四)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

43.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4.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

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45.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46.积极争取 2022 年中央财政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的补助,支持

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47.各市、县(市、区)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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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

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

政府)

48.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

路水路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

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

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

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

化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浙江银保监

局、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4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

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

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

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

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民航业

50.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自有财力,

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省卫生和健康委、省财政

厅、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52.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

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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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

建设等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投资补助。

积极争取专项债,加大对相关项目建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民航浙江监

管局、相关市、县〔市、区〕政府)

5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

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利用发

债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民航浙江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证监局)

三、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一)落实精准防控。按照“四个精准”“八个不得”要求,推进落实

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七大机制,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

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针对服务业特点,进一步

健全疫情防控措施,强化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二)实施精准帮扶。商务、文旅、交通、民航等服务业领域行业主管

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征,制定出台相应领域的针对性纾困措施。省级各有关

部门、各市、县(市、区)要结合行业及地方实际,抓紧出台具体政策的实

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确保政策快享直达。

(三)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省服务业纾困专班,推动有关政策及配套文

件的出台、执行和落实,建立相关政策的落实台账,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

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发挥行业

协会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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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反馈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四)加强督查评估。结合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坚持清单式

管理与闭环式督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清单管理、数据监测、实地督查等形式

进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对推进工作有力的部门(单位)和市县予以激励表

扬,对工作滞后的及时予以督办推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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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

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10 号公

告),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 50%幅度减

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

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 年第 10 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

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 年 3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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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

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

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等规定精神,现就拓展发

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支持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

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

决策部署,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突出

“稳进提质、除险保安、塑造变革”,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字当头、

稳中求进,推动积极的财政政策提质增效,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加快推进财政数字化改革,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治理变革,深化打造一流营商

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把忠诚拥护“两个

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财政工作全过程。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

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

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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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

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

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

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 10%,不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 5%;不得限制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

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

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

(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

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

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

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

单位不得拒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

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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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工程项目预

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四)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对于经主管预算单

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

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

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 10%、工程项目为 5%)给予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

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

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 3%、工程项目

为 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

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五)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

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40%,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

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 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 70%;采购项目

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 20%。对供应

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

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

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

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

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

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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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六)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项目验收,不得以政府部门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单位对于

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

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

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

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

位支付逾期利息。采购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

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便于公众知

晓的方式公开。

(七)进一步推动绿色创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境内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

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

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财政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

落实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

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积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和产品入驻政采

云制造(精品)馆。采购单位采购“专精特新”产品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

对供应商可免予提交预付款担保措施。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优先

安排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资金,并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因素,为采购节能环保

产品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推进实施政府绿色采购。

(八)进一步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有关政策,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完成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任务的基础上,

应当加大对我省山区 26 县以及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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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产业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九)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灵活适用

的“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产品,拓宽

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数字化平台优化业务流程,降低业务门槛和融资利

率,提高授信额度,加快放款速度。

(十)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

购内控制度,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

购,不得扩大适用情形,应当依法执行法定采购程序,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

替采购流程。采购合同依法依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

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切实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监管,适宜竞争采购的项

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工作要求

财政、相关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扎实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进一步加大政

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落实企业知情权,接

受社会监督。从 2022 年开始,各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告本地

区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

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本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29 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 年 1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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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178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宁波不

发):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浙财企〔2018〕100 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促

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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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

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

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期限至 2025 年,

期满后,根据专项资金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

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确

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支持标准;根据省经信厅牵头报送的年度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

并拨付资金;督促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二)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等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明确专项资金的

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等,组织实施资金申报、分配,审核专项资金分

配对象、申报主体相关材料、数据、实施方案等;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资金测算等有

关材料;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全省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

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

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三)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及专项资金年度

支持重点、分配方案等有关要求,配合省经信厅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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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等工作,及时向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提供资金分配相关材料,加强

对本系统业务的指导。

(四)各地财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参

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业务

指导、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

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

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

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

政策要求,对山区 26 县和海岛偏远地区予以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

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

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

第六条 支持方向

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支持方向包括:

(一)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二)支持引导各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

作交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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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着力

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

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

在符合上述支持方向内,按照零基安排、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原则,每

年原则上择优确定不超过四个重点支持内容(领域)作为分配支持对象,集

中财力办大事。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法、因素法、考核奖励等分配方式,积极探索二维分

配法。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法要与年度确定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目标任务

紧密关联。

(一)竞争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的需要通过“以点带面”实现示范引

领作用的重点领域、重要工作,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

选,安排一定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企业竞争力提升专项激励。积极

探索“区域+项目清单”等二维分配方式,即各地参与竞争的实施方案需聚焦

该领域遴选一批真实储备、带动示范作用强、近期可实现有效投资且未获得

过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清单参与竞争,由该领域主管部

门按程序组织专家对其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进行评审、论证,确定入围对象。

(二)因素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需要省市县联动、面上整体统筹推进

为主的重点领域,以市、县(市、区)为分配对象,综合考量该重点领域本

年度工作任务量、绩效目标、项目储备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市县。积极探索“因素法+项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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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等二维分配方式,即以明确的年度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各地申报

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清单(年度重点任务)及其绩效目标为主要分配

依据,推动各地加快项目储备,提高资金执行效率。

(三)考核奖励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需以各地年

度中小微企业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为导向给予奖励或补助的重点

领域,按照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及相应的标准或权重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中小企业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由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等

部门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

容(领域),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支持标准。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申报等各项工作,并于每年 9 月 15 日前将分

解到市、县(市、区)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每年 11 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 70%

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每年根据省级预算编制

要求按时完成专项资金分市、县(市、区)预算编制工作。省人代会批准预

算后 60 日内,省财政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下达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专项用于

扶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

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

设等支出。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各地经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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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按照“集中财力

办大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统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不得简单

地按照部门、业务条线进行切割使用,避免“撒胡椒面”。对于下达市、县

(市、区)的专项资金,除已明确奖励、补助对象部分外,省里将明确年度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市、县(市、

区)应据此制定专项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并及时

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

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

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应

自接到专项资金正式下达文件 30 日内制定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加快资金

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

上需在每年 9 月底前完成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

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管理

(一)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全面绩

效管理要求,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

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市、县(市、区)经信(中小企业)会同科技、地

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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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年度终了,省经

信厅(中小企业局)应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市县主管部门

和单位对转移支付的绩效情况开展自评,并在汇总下级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

上,开展全省的转移支付绩效自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到期后省经信厅(中

小企业局)应会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四年实施总体情

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

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

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于需要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

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资金分配结

果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资金支持企业或者

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

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

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

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中小企业局)、省科技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三)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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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中小企业)、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业务

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

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纾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行动等其他年度重点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可由相应省级主

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分配方案,明确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

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

企〔2018〕10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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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

二十条的通知(浙市监〔2022〕4 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

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已经

省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2 月 7 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策举措二十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2022 年省政府工

作报告部署要求,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聚焦

聚力稳进提质、除险保安、塑造变革,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稳定宏

观经济大盘、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举措。

一、优化市场主体全周期管理服务

1.极简审批许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2.0 版,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并

证;实行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实施范围扩大到仅从事简单加工制作、自制饮品等制作工艺简单的餐饮单位,

探索“互联网+核查”方式提高审批效能;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

批推动 27 个企业办事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更多市场主体“准入即

准营”。

2.便利开办登记。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推进“自主申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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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承诺+智能确认”登记模式,增设标准地址自动核验功能和迁移“一件事”

功能,实现企业注册登记“零干预”。升级企业开办“一日办结”改革,完

善银行预约账户在线推送和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服务功能,推动公章刻制

财政买单政策全覆盖。鼓励市场主体电子亮照,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

商务、金融、网络交易等领域广泛使用。

3.畅通出清渠道。试行歇业备案制度,允许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

定时期内歇业。迭代升级注销“一网服务”功能,完善证照并销、破消联办、

税务预检等机制,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深化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改革试

点,加快无效低效市场主体退出,为新设主体腾出发展空间。

4.推行“多报合一”。整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需企业报送的

信息,优化数据采集共享功能,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年报“多报合一”领域,

最大程度减少企业多头、重复填报。支持杭州、宁波深化“多报合一”改革

试点,率先将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报送的信息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填报,并逐步

向其他政府部门拓展。

5.创新融资供给。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打造小微主体信用融资服务

平台,推广运用信用评价体系,探索无感授信、信用秒贷等模式,推动更多

资金以更低门槛、更快速度、更低成本的方式注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和“承诺制”国家试点,探索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型领域质押融资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

6.减轻经营负担。建立完善涉企违规收费线索发现处置机制,围绕水电

气公用事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商业银行等重点领域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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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严控大宗原料价格非市场因素异常上涨,严厉打击

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餐饮住宿业的检验检测经营服

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

7.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降本减负、融资增效、稳岗留工等扶持政策。建立个体工

商户培育库,加强扶持政策常态化归集、精准化推送,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

监测和跟踪分析机制,探索构建面向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信息咨询、用

工、融资等综合服务体系,加大“个转企”力度。

二、深化质量技术全要素精准赋能

8.提升产业质量水平。深化质量提升行动,滚动实施百个特色产业质量

提升项目。实施“千企创牌”计划,建立质量品牌企业培育库,培育一批质

量奖企业和“品字标”企业。推广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企业导入卓越

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

动。深入开展产业对标达标行动,探索在企业建立标准总师制度,支持企业

研制国际、国家标准。

9.强化质量基础支撑。优化国家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标准创新基

地等公共平台布局,打造线上线下贯通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进一步提升服务能级,就地就近满足市场主体质量创新需求。优化“互联网

+检验检测”模式,推动“浙里检”平台提质扩面,实现检验检测“一网通办”,

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送检成本。

10.优化专家入企帮扶。探索推行“质量管家”“质量特派员”制度,

开设线上线下“质量门诊”。推进“优化计量、提质增效”、“百名博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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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入企”常态化帮扶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市场准入、新产品研发测试、标准

创新、质量提升、认证认可、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技术难题。优化实验室开放

机制,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提供检测装备、技术标准、科研成果。

11.提升市场循环质量。实施“千亿引领百亿示范”商品市场培育工程,

持续深化商品市场“五化”改造,创新省外市场采购浙货对接机制,营造市

场主体创业创新良好经营环境。搭建“山区—市场—终端”扁平化销售平台,

推动建立“商品市场+合作社+农户”的共同富裕市场销售模式。实施“放心

消费”提质拓面行动,深化“满意消费长三角”建设,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

力。

三、促进知识产权全方位创新创造

12.培育知识产权强企。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实施规上

工业企业发明专利清零计划,打造一批“链主”型领军企业。推进中小微企

业知识产权战略工程,完善知识产权托管、侵权预警、维权援助公共服务机

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健全价值评估、风险分担和资产处置机制。探

索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以下企业专利费用减免自动备案改革。

13.提升产业专利密度。实施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倍增计划,拓宽“三

大科创高地”知识产权授权通道,专利快速预审周期压减至 5 个工作日以内。

绘制一批标志性产业链“专利图谱”,培育一批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平台和

高价值专利组合。发布山区 26 县专利优先审查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目录,建

立山区 26 县知识产权培优机制。

14.探索知识产权集中采购制度。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专项资金,

用于购买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关键亟需专利向市场主体免费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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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专利开放服务平台,激励高校院所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探索“沉睡专利”

专利筛选评价、精准分析匹配、适用专利数据推送等工作。支持重点产业知

识产权联盟建设公共专利池并向中小微企业推广。

15.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性

制度和标准规范,率先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用权、维权全链条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数据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转让、许可等交易形态的线上交易机制。

持续迭代升级省数据知识产权公共存证平台,推动创意、算法、商业方法、

人工智能产出物等新型知识产权确权。创新数据融合开放共享机制,构建开

放创新体系下的数据知识产权共享、流转规则,推动产业联盟数据知识产权

向中小微企业开源开放。

16.构建最严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建立专

利行政裁决“简案快办”制度,持续开展电商平台和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专项行动,将知识产权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加快国家级知识产权快保护平台布局,力争三年内达到 15 家。设立知识产

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构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快速响应和风险预警机制。严

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专利非正常申请行为。

四、强化市场秩序全过程公正监管

17.推进竞争政策先行先试。健全公平竞争规则体系,科学设置“红绿

灯”,推行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先行开展公平竞争集中审

查、独立审查试点。全面开展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审查,试点建立涉企优惠政

策目录清单制,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后评估制度。创新制定重点领域专项公平

竞争审查规则,开展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专项行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

第284页

283

“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

18.深化平台经济监管创新。完善平台企业合规管理机制、健康体检机

制,实施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加强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信用分

级分类管理,压实平台责任和义务。加强网络交易违法风险监测预警,完善

风险线索闭环处置机制。推动业态模式持续创新,推进网络直播新业态治理,

制定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全面开展“绿色直播间”创建。强化平台经济

统计分析制度,推进网络监管服务示范区创建。

19.完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推进信用监管“一件事”集成改革,探索

建立市场主体个体信用评价与区域、行业总体信用指数相结合的综合性信用

评价机制。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承诺管理机制,出台市场监管

领域适用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对低风险主体依法降低监管比例和频次。依法

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信用修复

工作,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

20.建立柔性监管容错制度。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

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

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

措施。依法实施“首违不罚”制度,对首次且未造成明显后果的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及时承诺改正后免予处罚。

各市、县(市、区)局和省局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要提高思想

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服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7 日印发

第285页

284

15、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

质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22〕80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能源局

2022 年 3 月 29 日

浙江省推动工业经济稳进提质行动方案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工业稳则经济稳。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第286页

285

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个部委《关

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精神,按照稳进提质、除险保安、塑造变革要求,确保全省工业经济实现质

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畅链强链保安行动,确保工业经济畅通循环

(一)强化产业链除险保安。常态化做好产业链供应链“双链”形势研

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业经济运行,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

稳定生产。完善标志性产业链“链长+链主”协同工作机制,动态培育“链主”

企业 50 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 180 个。落实长三角产业链补链固链

强链行动,推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链联盟

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下同)

(二)着力稳外贸稳外资。实施“浙货行天下”工程,争创中欧班列集

结中心,畅通物流运输通道,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基本稳定。实施“丝路领

航”三年行动计划,支持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创新发展。推进

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大海外仓培育支持力度,降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费用。高质量编制实施年度省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计划,安排先进制造业和现

代服务业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 350 亿美元,年度计划投资超 35 亿美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

监管局)

(三)扩大消费需求。鼓励出台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智能家居等领

域扩大消费政策,推动智能家居产业链联盟发展。实施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

每年培育“品字标”品牌企业 300 家、认定“浙江制造精品”200 家,创建

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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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名品+名企+名产业+名产地”的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扩大自主品

牌消费和线上新型消费,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办好中国品牌日浙江特色活

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实施有效投资扩大行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四)全面推进招大引强。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招引,确保每年省市县

长项目工程中制造业项目数不低于三分之一,项目落地率达到 50%以上,当

年落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率达到 10%以上。继续加强与央企对接,争取

省政府与 10 家左右央企签订新一轮战略合作协议。紧盯标志性产业链断链

弱链环节,2022 年招引落地亿元以上工业项目 500 个左右。(责任单位:省

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促进重大制造业项目落地见效。实施“十百千”重大制造业项目

计划,清单化推动重大制造业项目开工建设,2022 年先进制造业投资增长 10%

以上、完成投资 6000 亿元。推进百个千亿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谋划储备一批

海洋产业重大项目。深入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全年实

现新基建投资超 4000 亿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

数字化技术改造,2022 年实施 100 项以上省级重点技改示范项目,力争 2022

年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 3500 亿元以上,同比增长 10%。实施千亿

数字化技术改造工程,每年实施 5000 项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重点项目,2022

年新增“未来工厂”15 家、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50 家以上。(责任单

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研究出台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新飞跃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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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见,培育更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世界一流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

新”发展。进一步发挥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引导作用,谋划建立战略性新

兴产业基金、绿色发展基金等。加快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同

股不同权”改革试点,组建早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责任单位:省工商联、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三、实施重点领域提质行动,加快制造业高端化发展

(八)聚力提高重点行业发展质效。推进 3 个百亿级集成电路项目建设,

争取 2022 年通过“国家窗口”指导的集成电路项目投资超 350 亿。实施数字

赋能“626”行动计划。研究制定全省汽车产业优化提升方案,盘活提升低效

整车产能,推进 7 个氢燃料电池汽车省级示范区(点)建设,2022 年新能源

汽车产量达 40 万辆以上。优化石化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推进宁波石化产

业基地及舟山拓展区建设,积极谋划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三期项目、世界一流

化工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研究出台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持

续做好粗钢产量科学调控。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

攻坚行动,加快建设国家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示范区。按照国家先立后破及

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在国家化工、化纤、印染行业产能置换政策

未出台前,暂缓实施 3 个行业产能置换,从严把关新上项目,对印染行业新

上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

局)

(九)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继续创建国家级战略性新

兴产业集群。围绕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培育一批“新星”

产业群。推动海洋产业创新发展,2022 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超万亿。研究制

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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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推动“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打造未来产业高地行动方案,2022 年打造 6

个左右未来产业先导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十)深入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健全两业融合试点

创优制,深入推进两业融合试点,培育 50 个以上两业融合试点区域、100 家

以上试点企业。建立健全验收评价体系,滚动开展试点验收评价,发布两业

融合年度发展报告。办好“一地一站”巡回宣传活动,推广两业融合新模式

新业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十一)增强制造业创新能力。加快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4 家,新建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争取全年新增省级

工程研究中心 30 家、重点企业研究院 30 家、企业技术中心 100 家。实施省

重点创新项目 100 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100 项、首台(套)工程化攻关项

目 100 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四、实施能效标准引领行动,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

(十二)推进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组建省级能效标准引领行

动专项工作组,督促五大行业和数据中心需要技术改造企业限期分批实施改

造升级和淘汰,力争到 2023 年重点领域达到能效基准水平产能比例达 100%。

建立重点行业能效和碳排放监测与评价体系、“能效论英雄”机制,发布能

效“领跑者”名单,有序推进能效标准引领行业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

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十三)推进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施浙江省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

造三年行动计划,2022 年实施省级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 100 项左右、

市县联动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 2000 项以上,完成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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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600 亿元。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

加快完成供热改造。加快推动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

性保障电源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能源局)

(十四)加大推广应用示范。定期发布浙江省重点节能新技术推广目录,

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关键绿色装备。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集聚

度高的园区为重点,实施一批园区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光伏储能等项

目,打造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

出台海上风电发展支持政策,大力推进“风光倍增工程”,2022 年开工 100

万千瓦、并网 60 万千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五、实施发展环境优化行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十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对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政策,进一步强化明确省级层面配套政策共 27 项(详见附件)。其中,涉及

财政税费的配套政策 7 项,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减负强企;涉及金

融的配套政策 9 项,重点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涉及保供稳价的配

套政策 4 项,重点保障制造业企业原材料、电力等供给安全;涉及用地、用

能和环境的配套政策 7 项,重点强化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按照“第一时

间+顶格优惠”原则,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力争为市场主体减

负 3000 亿元。(责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十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企业开办“一件事”改革,加快实

现企业开办全流程零成本 1 天办结。持续推进“浙里营商”跑道建设迭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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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设“无感监测”“惠企直通车”等应用场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探

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优化注

销服务,建立歇业制度,畅通企业退出渠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发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振

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稳进提质。各地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在保

护市场主体权益、完善政务服务等方面出台更为有力有效的举措。(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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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做好疫情

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43 号)

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要求,进一步

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就减免 2022 年受疫情影响

地区市场主体承租省级国有房屋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租金对象

2022 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独资、全资、控股和实

际控制企业)房屋的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是实际经营承租方

为非国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

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并由转租方负责减免

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应与转租方协商,多

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行政事业单

位和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服务业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界定,优先减免浙

发改服务〔2022〕85 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小微企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市场监管总局

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予以界定;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

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二、关于减免租金期限

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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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2022 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房屋

的最终承租方,免除 3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

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2.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增加减免 3 个月租金。租赁合同存续期间,被列为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最终承租方,2022 年增加减免 3

个月租金。最终承租方在 2022 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

受免租。

3.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可依据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工作

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通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我省被列为

中高风险的县级行政区有杭州市滨江区、富阳区。

3.在省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关于减免租金方式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通过与承租方、转租方签订协议落实减免租金。

1.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

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

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

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租金退付或退库手续。

2.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

相应月份的租金。

3.行政事业单位因本次租金减免造成合同备案金额与收益登记金额不

一致的,应在“资产云”收益登记模块加以备注。

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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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减免审批流程

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

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

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

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并报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备案。

五、关于减免完成时间

普遍减免 3 个月租金与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减免 6 个月租金的,

原则上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租金减免工作;2022 年 3 月 31 日后被列

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本《通知》发文之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

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

六、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要全面梳理国有房屋出租情况,

认真研究制定租金减免的具体工作流程,做到依法依规、程序到位、内控严

格、及时高效。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应减尽减,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股权多元化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与非国有中小股东加强沟通协调,履行规范

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减免租金。

2.加大宣传力度。省级部门、企业集团要及时跟进解读租金减免政策,

加大政策宣传,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积极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

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3.减免情况反馈。

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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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数据统计。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及时统计租金减免情况,建立

档案,形成单位内部统计备查表(附件 1)。

(2)建立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租金减免情况(附件 2)于每月 15 日

前报送,遇节假日顺延。省级部门汇总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减

免情况、企业集团汇总本集团及所属企业减免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3)经全面梳理后,本《通知》发文之日前省级部门或企业集团没有国

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的,首月需零报告(附件 3)。本《通知》发文之日后

新增国有房屋出租涉及租金减免情况的,应从次月起按时报送。

(4)报送方式。附件 2 以盖章的 PDF 版和可编辑的 EXCEL 电子表格形

式报送,零报告承诺函仅报送盖章的 PDF 版。其中:省级部门发送至:

zjcztzcc@163.com;省属金融企业发送至 zjscztjrc@126.com;省属文化企业

发送至 1256876628@qq.com。

七、其他事项

1.国有企业因本次减免房租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国有资产

监管机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量。

2.浙发改服务〔2022〕85 号文件政策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如

国家和省政府出台新的有关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支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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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118 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

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 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

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 年 9 月 6 日

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

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 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

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

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是畅通国内大循

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二)加速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打造“重要窗口”。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建设是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

设有利于加快构建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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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更好保障市场供给。

(三)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提升农村消费。进一步加强农产

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是推动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整体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加

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扩大农商互联,提升农村消

费,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举措。

二、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在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持下,再通过两年努力,推进主体培育、项

目建设和供应链全链数字化改造提升,加快建立农商紧密互联的农产品现代

供应链体系,建立供销渠道更加畅通高效、城乡发展更加平衡、治理措施更

加科学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一)提升改造跨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是通过支持批发市场

公共设施的改造建设,包括交易场所、内部道路、通风排水、垃圾处理和废

弃物处理等环境改善工程,为市场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二是通过完善公共

加工配送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消防安全监控中心、产

品溯源设备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市场公益性服务功能的长效机制。

三是通过提升市场信息化、智能化在软硬件上的运营能力和电子结算的运营

水平,提高市场治理能力的可视化、数字化管理水平。四是改造提升农产品

在批发市场进出安全质量的管控能力,建立产品供销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二)围绕主干农产品供应链打造全链闭环冷链物流体系。一是强化冷

链物流硬件支撑,通过在主产区建设标准化的产地预冷集配、低温加工仓储

配送等设施,在主要物流节点地区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等设施,在主销区

建设低温加工配送仓储设施,发展冷链共同配送,探索推广社区“最后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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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冷链配送服务新模式。二是通过加快绿色环保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与技

术应用和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标准化改造,以及冷链运输车

辆购置更新,逐步形成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冷链物流无缝对接

体系。三是通过扶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建设,

以增强企业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和服务内容。四是围绕主干农产品供应

链打造全省“农产品冷链物流骨干基地、优势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区、农

产品冷链产销全链物流分拨中心和农产品冷链物流“最后一公里”配送网点”

四级功能布局体系。

(三)加速农产品供应链全链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一是通过支持农产

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围绕农产品上下游供应链加快形成全链条数字化

闭环,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以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强农产品

的市场竞争力。二是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大对农产品

供应链体系在数字化转型上的软硬件投入,提升供应链数字化的基础设施水

平,以优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

建设上的应用。三是支持农产品市场和物流体系数字化改造均衡发展,推动

城乡农产品供应链体系数字化转型协调体系建设。

(四)加强产地流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布局。一是通过支

持在

产地就近建设改造集配中心、产地仓等设施,配备清洗、分拣、烘干、

分级、包装等设备,提升产地商品化处理能力和错峰销售能力。重点支持特

色农产品优势产地建设一体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农产品商品化预处理设备

设施,同时在供应链节点购销地重点支持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的农产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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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集散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供给能力与水平。二是通过完

善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等零售终端的分区布局,完善供应链末端公

益性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不同层级零售网点检验检测、冷藏保鲜、产品追

溯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

(五)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创新农商深度互联新业态。一是通过推

动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

等模式实现全面、深入、精准对接,打造产销稳定衔接、利益紧密联结的农

产品全产业链条。二是充分发挥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和

连锁超市、生鲜电商等的优势和功能,在产销信息搜集发布、产销对接合作、

精准扶贫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大做实农产品销售专柜、专区、

专档。

三、实施步骤

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等部门开展全省农产品生产、流

通企业及建设项目情况调查摸底,向各市县宣贯农商互联工作,保障农产品

供应链建设有序推进。

1. 组织申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分别于 2021 年 6 月、2022 年 4 月,

联合组织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申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组织属地企业积极申报;省属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审核后报省商务厅。期间,

省商务厅建立农产品供应链工作服务群,答疑解惑,明确申报审核重点等。

2. 项目审核。申报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项目必须与本方案中明确

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相一致,符合资金支持方向,且没有发生重复补助。

申报项目均须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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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验证,并提交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3. 项目评审。省商务厅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

要求,组织相关领域的行业专家与技术专家,对各地及省级集团公司申报的

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资质、项目性质、

建设内容、供应链完整性,以及项目建设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发展

前景等,根据项目得分情况评定年度支持项目。

4. 资金下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省商务厅

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按相关要求,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

案。方案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

厅下达补助资金。

5. 组织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集团公司应督促企业抓紧项目

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组织

审核验收。

6. 总结报告。农产品供应链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应在 2022 年 2 月底和

2023 年 2 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梳理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形

成中期和总结报告,提炼可供借鉴的经验模式上报省商务厅。

四、项目管理

建立项目日常监管和竣工验收制度,企业完成项目建设,要及时向当地

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省级集团公司承担省属企业项目验收职责。

1. 日常管理。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集团公司要加强

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并向省

商务厅报送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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