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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
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
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
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 10%,不适用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 5%;不得限制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
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
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
(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鼓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
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
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
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
单位不得拒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
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
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