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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41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成本、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具体评价指标,要充分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资金支持方向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政策要求,不能完成绩效目标、存在资金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调整退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目标监控,确定绩效评价重点和方式,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目标评价,审核汇总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牵头整改存在问题;按要求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核。资金使用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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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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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要素保障241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成本、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具体评价指标,要充分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资金支持方向退出机制,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政策要求,不能完成绩效目标、存在资金安全风险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绩效目标,指导开展绩效目标监控,确定绩效评价重点和方式,依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目标评价,审核汇总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牵头整改存在问题;按要求组织年度绩效自评,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财政部门对自评结果开展复核。资金使用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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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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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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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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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1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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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45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 REITs 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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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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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 REITs 市场。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 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 REITs 相关立法工作。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 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规范、高效、便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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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47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老港区搬迁或功能改造提升,支持优化港口客运场站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用。(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十)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十一)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项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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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十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和海域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十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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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49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十五)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十六)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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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按规定予以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REITs 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十九)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等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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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51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 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二十一)实行台账式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二十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二十三)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有关工作开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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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作为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督查内容。研究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少于 30 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并确定一批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撑的相关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区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防止“一哄而上”。国务院办公厅2022 年5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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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53银发〔2023〕233 号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引导金融机构树立“一视同仁”理念,持续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目标和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提高服务民营企业相关业务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健全适应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组织架构和产品服务,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绿色低碳、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项目建设,积极满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合理金融需求,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提高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充分保护基层展业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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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首贷客户培育拓展行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协会对接合作,挖掘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有融资需求的优质民营企业,制定针对性综合培育方案,提升民营企业的金融获得率。强化科技赋能,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类融资产品,推广“信易贷”模式,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持续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三)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完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强服务平台应用。促进供应链票据规范发展。深入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支持重点产业链和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内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
(四)主动做好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暂时遇到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按市场化原则提前对接接续融资需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抓好《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 号文)等政策落实落地,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五)切实抓好促发展和防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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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55机制,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监测预警能力。
(六)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进一步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民营企业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机制,注册全流程采用“快速通道”,支持储架式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便利度。(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扩容增量、稳定存量。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各类养老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极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在符合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公平交易等规范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购回本企业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符合高收益特征的交易机制与系统,加强专业投资者培育,提高市场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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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动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赴境外上市,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优化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质增效、做大做强。(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突出私募股权市场定位,稳步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试点,提升私募基金、证券服务机构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管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作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民营企业。积极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切实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 (十三)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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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57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升资金跨境结算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运用好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十四)完善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升外资企业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民营企业利用外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外汇特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银企担保多方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拓展覆盖范围,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便利化的融资结算服务。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重点领域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十七)强化财政奖补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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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办理流程,推广线上化业务模式。发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作用。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对于支持民营企业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十九)完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水电、工商、税务、政府补贴等涉企信用信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积极培育民营企业“首保户”,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强化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票据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更好防范拖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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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59营企业账款。引导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优化系统功能,便利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评估相关信用风险。(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确权。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鼓励地方政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确权力度,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效率。推动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难和金融机构风控难问题。
(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资产税收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允许按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现行规定减免接收、处置环节的契税、印花税等。推动落实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推送至民营企业。发展改革和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联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各地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强化政策督导,梳理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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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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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政策实效。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好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及时向金融机构精准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快政策落实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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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61证监发〔2022〕54 号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各副省级城市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全国工商联各直属商会: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和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当前经济社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债券融资服务力度。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纳入知名成熟发行人名单,提高融资效率;适当放宽受信用保护的民营企业债券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指导有关金融基础设施减免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做到“应免尽免”;优化监管考核机制,鼓励证券公司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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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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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推动债券产品创新,引导资金流向优质民营企业。大力推广科技创新债券,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先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推动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转型;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鼓励市场机构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加强业务培训,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运用相关融资工具。(三)培育多元化投资者结构。完善有利于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各项制度,优化专项排名机制,鼓励商业银行、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公司、银行理财、证券基金机构等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
(四)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重大政策、规则和产品出台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出台后加强政策解读,留足合理缓冲期限,跟踪市场反馈并及时调整优化;加快建立线上信息交流平台,推出“网上路演”、“债市互动”等功能,加强宣传推介力度,畅通信息交流;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债券投融资见面会,增进共识信任。
(五)加强民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共享机制。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动态风险监测,切实提高评级质量。行业协会和商会对民营企业在债券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引导民营企业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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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63风险管理,诚信守法经营。
(六)开展联合奖惩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蓄意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债券融资;支持奖励守信企业,各级工商联加强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引导,在相关推荐工作中优先重点推介。(七)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强化民营企业债券发行端及存续期全流程信息披露,引导发行人高质量披露财务经营状况,突出投资者保护条款。
(八)全方位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强化机构内控、压实高管责任,促进中介机构提升债券业务风控合规有效性,全面加强立体式追责,落实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净化市场生态。(九)完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坚持底线思维,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纠纷化解过程中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调解作用,推动各方综合利用多种市场化工具依法有序开展处置工作,提高处置效率。(十)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发展改革部门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密切跟踪民营企业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在依法合规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供给质量。证券交易所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营企业服务机制,持续提升监管服务效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履行自律规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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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优质民营企业的业务投入。(十一)各级工商联充分发挥联系民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政策引导、市场组织、项目推介、服务支持。通过调查研究、政企面对面、社情民意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强化各级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优化政策环境,引导民营企业自觉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二)建立三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加强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发展改革部门与各级工商联在民营企业需求调研、业务培训、项目推荐与筛选、风险预警与化解、联合激励与惩戒等方面的合作,建立民营企业沟通座谈工作机制,及时分析新情况,商议解决重大问题,确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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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65中证协发〔2022〕114 号为规范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支民资管计划)运作,支持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支民资管计划,是指证券公司及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依法募集银行、保险和政府平台等资金,专项用于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具备还款能力、确需流动性支持的民营企业所成立的系列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设立支民资管计划的运作应当遵循统一组织、自愿参与、分散决策的原则,通过签署《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系列资产管理计划发起人协议》(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后参与设立。
相关参与主体应当遵循《发起人协议》中投资目标、产品费用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管理人责任,健全项目评估、投资决策、运作管理和风险处置机制,确保支民资管计划运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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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民资管计划应当立足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平稳发展。计划管理人应当强化大局意识,积极服务“六稳”“六保”,履行助企纾困社会责任,为有条件、有需要的民营企业提供有力有效、专业化的资本中介服务。支民资管计划应当使用“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管理人简称 x 号”作为产品名称,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投资策略及投资方向。资金运用应当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财务投资为主要方式,以保持企业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相对稳定为主要目标,综合运用债转股、协议转让、股权重组、债务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并有明确清晰的退出方案。支民资管计划原则上80%以上资产应当投资于符合投资目标的支持企业发展的股权、债权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因处置风险等情形导致比例不达标的除外。
支民资管计划应当专款专用,资金的最终投向应当符合本指引规定,原则上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下列用途:(一)投向非民营企业;
(二)投资于金融行业;
(三)开展新股申购等非纾困目的的证券投资交易等;(四)投资于被列入国务院相关部委发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五)融资主体或主要经营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初步调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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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67(六)投资于被暂停、终止上市或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企业;(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管理人进行支民资管计划备案时,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关联交易、与政策精神一致性评估结果等。
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对支民资管计划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及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持续管理制度,对已投标的进行持续跟踪管理,采取实地调研、现场访谈、电话访谈、邮件访谈、委托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融资方进行回访,了解可能影响融资方偿还能力的有关因素,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跟踪,及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制定风险化解和缓释方案,统筹决策执行。
支民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发现项目标的或融资方出现重大风险变化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抄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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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根据约定要求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展期原因,审慎判断风险,合理确定是否予以展期。支民资管计划所投标的涉及违约处置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与融资方、委托人协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违约处置方案,避免引发次生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所投项目风险,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确认和计量支民资管计划净值。对涉及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穿透,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证券公司依据《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发起人协议》。退出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终止各支民资管计划,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支民资管计划除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外,每月应当按规定格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资管计划投资运行情况。
负责数据报送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勤勉尽责、审慎履职。证券公司应当参照指引要求,全面梳理处于存续状态的支民资管计划,对存在投资运作不规范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积极推进,按照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并定期报告处置进展。相关项目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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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69证券公司新增支民资管计划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规范,不得发行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支民资管计划投向不规范、存量问题项目未按期整改,产品备案文件存在虚假材料或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报送数据信息存在重大异常、重大遗漏、虚报等情况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对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自律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处理。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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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企〔2016〕76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地州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委):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引导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 号)、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财企〔2015〕68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 年7 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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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71第一章 总则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引导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力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 号)、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财企〔2015〕68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的法律行为。自治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委托具备再担保业务资质的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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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托管机构开展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批复风险补偿资金操作规程,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审定风险补偿方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经信委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委托托管机构,批复风险补偿资金操作规程,参与对托管机构提出的初审意见和补偿方案进行复审,负责组织风险补偿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风险补偿资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及担保项目追偿回收款等。本办法支持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发行担保以及行业监管部门核定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优先支持已建立代偿补偿机制的地州、市,推动建立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区(县)的多层次代偿补偿机制。
当发生中小微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履行偿债义务时,对负有担保责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本金按不高于 20%比例进行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金额已受到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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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73和县级财政补偿的,补偿资金的计算基数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本金减去已补偿金额,补偿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至不高于25%。
申请代偿补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运营 2 年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等符合行业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性要求。(四)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额的5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1 亿元以上。(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1倍以上,且担保代偿率低于 5%。(六)纳入补偿资金支持范围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八)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 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净资产的 30%。(九)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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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对应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发生担保关系之前,被担保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担保人单个项目的担保责任金额在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第三章 工作程序风险补偿原则上一年补助一次,特殊情况可进行分段补助。托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下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发生代偿后,应按托管机构具体通知要求,提交补偿资金项目申报材料。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材料包括:(一)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二)融资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及企业信用报告;(四)合作银行向融资担保机构发出的《代偿通知书》、《代偿确认书》和《代偿划款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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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75(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六)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代偿补偿情况。包括相关制度办法、风险补偿资金下达文件等;
(七)追偿情况说明及权证证明材料、法院相关材料;(八)项目申请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审核实行评审机制。托管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行业等方面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需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评审通过的项目在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融资担保协会和托管机构门户网站上公示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托管机构依据本办法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复审。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审,5 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意见函告托管机构。托管机构在接到复函后7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至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使用资金,确保安全运营,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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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以安全性、流动性为主,通过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闲置资金,兼顾收益性。在保障补偿资金周转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存放定期存款、购买国债、保本型固定收益产品等本金安全的投资产品,严禁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以及资金拆借等高风险投资。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应及时滚存进入补偿资金专户。对中小微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还款发生的代偿本息,由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追偿,托管机构、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依法追偿所得应按补偿比例及时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专项用于冲减代偿项目余额,不得用于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经费。对代偿补偿项目因担保企业破产清算,或对担保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融资性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政府主管、监管部门认定后,予以核销。有关核销情况,由托管机构报自治区财政厅和经信委备案。
托管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不超过当年风险补偿资金拨付额度 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资金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风险补偿资金委托运营管理的业务工作经费支出。提取工作经费优先从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收益和追偿回收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批准后,从风险补偿资金本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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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77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资金使用及追偿情况。监督检查采用托管机构日常督查、项目单位自查、地州市管理部门协查、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重点抽查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检查等方式。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自觉接受、配合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的审计和检查。
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追偿收入不及时缴回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融资担保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上述行为的融资担保机构5 年内不得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缴风险补偿资金。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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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为推动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 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35 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本级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新疆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再担公司”)备案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业务发生的代偿予以风险补偿。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与新疆再担公司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原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机构将融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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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79保项目在新疆再担公司备案,原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到期债务时,原担保机构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本办法所称代偿率,是指新疆再担公司备案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在一个统计期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新疆再担公司备案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在同一统计期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
本办法所称一个统计期指一个自然年度,即当年1 月1日(含)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含)止。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结合新疆再担保业务实际情况测算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金额=新疆再担公司年度再担保业务预测规模×代偿率×代偿责任分担比例-上年结余,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当年风险补偿金结余下年继续用于风险补偿。新疆再担公司对代偿率不超过5%的再担保业务,按照新疆再担公司所分担代偿责任的 80%予以补偿;对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偿。
新疆再担公司具体承办风险补偿金的管理运作,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拨付资金用于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开展风险投资,新疆再担公司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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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收益所得用于补充下年风险补偿金。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使用风险补偿金的代偿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关于再担保业务合作条件及代偿补偿条件的要求;
(二)原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在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担保项目代偿系原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债权人有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等行为的;
(四)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四章 代偿补偿程序及标准符合条件的原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原担保机构先行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于 90 日内通过数字平台登记代偿,并向新疆再担公司申请代偿补偿资金,同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新疆再担公司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业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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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81由新疆再担公司对原担保机构按约定分险比例预拨代偿资金。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规定条件的,由新疆再担公司与其对接申请分险。
原担保机构提交申请代偿资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补偿申请表、借款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费收取凭证、再担保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文件,以及银行等债权人代偿通知、代偿凭证、解除担保责任的函、贷款本息结算清单等。
对于代偿补偿项目,新疆再担公司应积极督促并帮助原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划转为风险补偿金。对于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的代偿追偿所得,应同时按比例返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新疆再担公司应对风险补偿金档案专项管理,包括原担保机构备案、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原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审核过程、拨付风险补偿金等档案材料。第五章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不定期检查。
新疆再担公司应将每年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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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业务规模及代偿率情况、公司保本微利合理收费情况、项目追偿情况、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补偿情况等。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与再担保业务增长情况挂钩,如再担保业务实际增长较大幅度低于预测量,造成风险补偿金未能得到有效使用,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相应调减。
新疆再担公司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保存风险补偿金管理、运作和支出相关的账目、票据及原始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新疆再担公司及其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22 年7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关规定及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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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83新财规〔2022〕9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地州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们研究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 年5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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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48号)、《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新金发〔2021〕50号),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使用计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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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85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企业补助。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的企业,在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取得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受理或核准等阶段给予补助。(二)服务机构奖励。对支持资源库企业进行融资、挂牌或上市等有贡献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三)工作经费。用于企业挂牌或上市工作推进,重点企业的调研、筛选、培育,开展资本市场各项支持服务的工作规划、宣传推介、调研促进、培训辅导、专家咨询等工作发生的费用。第三章 补助与奖励标准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企业向境外交易场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中国证监会和境外交易场所首发上市核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已在境内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外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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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的,不再享受境外首发上市补助。已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内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亦不再享受境内首发上市补助。
企业成功在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或通过挂牌同时定向增发方式实现创新层挂牌,凭同意挂牌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在股转系统摘牌后重新申请挂牌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挂牌补助。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开展企业遴选入资源库工作,每新增一家企业入库,对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奖励5万元。
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成功提供融资服务,按实现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单笔融资金额达5000万元的,另行奖励50万元。
为单家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奖励每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专项资金应优先保障对企业的补助,在预算安排资金限额内,根据当年企业实际申报情况,调整对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奖补资金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经费。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注册地在新疆的公司制企业;(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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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87(三)合法合规经营,财务规范、依法纳税,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四)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五)入选资源库,且满足第三章所列条件之一。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初审并提出意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和地(州、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三)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提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及时拨付资金。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主要产品或服务、商业模式、生产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等;(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符合领取补助和奖励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关于申请报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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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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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应及时做好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开展绩效监控,项目执行完毕后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并按要求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将所获专项奖励资金全额返还自治区财政:(一)申请材料含有故意造假、虚假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二)发生非法集资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规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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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金融支持289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22 年6 月26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3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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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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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2021〕13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银保监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 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 号)、《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32号)、《关于大力发展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87 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243 号),持续深入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加大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着力探索绿色金融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有效途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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