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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 2023 年国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评价条件
(一)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
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
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
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二)符合以上 1—4 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