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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
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
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
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
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
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
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
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
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
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
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
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
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